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DB11/T 135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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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01 P 36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350 2016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historic building maintenance works 2016-08-10发布 201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50 2016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基本要求.1 2.1 验收原则与要求.1 2.2 质量验收的划分.1 2.3 质量验收内容和程序.1 2.3.1 验收内容.1 2.3.2 验收顺序.2 2.3.3 程序.2 2.4 验收结论.2 3 资料要求.2 3.1 一般要求.2 3.2 各分项工程资料验收.2 3.3 各分部工程资料验收.2 3.4 单位工程资料验收.3 4 材料验收.3 4.1 砖料.3 4.1.1 主控项目.3 4.1.2 一般项目.3 4.2 石料加工.4 4.2.1 主控项目.4 4.2.2 一般项目.4 4.3 瓦件.4 4.3.1 主控项目.4 4.3.2 一般项目.4 4.4 瓦石作灰料.5 4.4.1 主控项目.5 4.4.6 一般项目.5 4.5 木构件加工.5 4.5.1 主控项目.5 4.5.2 一般项目.7 4.6 材料进场复试及验收批.11 5 地基与基础工程.11 5.1 土方工程.11 5.1.1 主控项目.11 DB11/T 1350 2016 II 5.1.2 一般项目.11 5.2 灰土地基.11 5.2.1 主控项目.11 5.2.2 一般项目.11 5.3 基础砌筑.11 5.3.1 主控项目.12 5.3.2 一般项目.12 6 主体结构.12 6.1 大木构架.12 6.1.1 主控项目.12 6.1.2 一般项目.13 6.2 椽子、望板与檐头构件.13 6.2.1 主控项目.13 6.2.2 一般项目.13 6.3 斗栱.14 6.3.1 主控项目.14 6.3.2 一般项目.14 6.4 砖砌墙体.14 6.4.1 主控项目.14 6.4.2 一般项目.15 6.5 石砌墙体.17 6.5.1 主控项目.17 6.5.2 一般项目.18 7 屋面工程.18 7.1 主控项目.18 7.2 一般项目.19 8 地面工程.21 8.1 主控项目.21 8.2 一般项目.21 9 装修工程.22 9.1 门窗.22 9.1.1 主控项目.22 9.2 天花、藻井.23 9.2.1 主控项目.23 9.2.2 一般项目.23 9.3 木楼梯.24 9.3.1 主控项目.24 9.3.2 一般项目.24 9.4 抹灰.24 9.4.1 主控项目.24 9.4.2 一般项目.24 DB11/T 1350 2016 III 9.5 裱糊.25 9.5.1 主控项目.25 9.5.2 一般项目.25 10 油饰彩画.25 10.1 地仗.25 10.1.1 主控项目.25 10.1.2 一般项目.26 10.2 油饰.27 10.2.1 主控项目.27 10.2.2 一般项目.27 10.3 彩画.28 10.3.1 主控项目.28 10.3.2 一般项目.28 附 录 A(资料 性 附 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32 附 录 B(资料 性 附 录)常用 砖料.34 附 录 C(资料 性 附 录)琉璃 瓦 规格.35 附 录 D(资料 性 附 录)常用 灰 浆.37 附 录 E(资料 性 附 录)进场复试项目和验收批 规定.39 附 录 F(资料 性 附 录)检 验批验收 记录.40 参考文献.46 DB11/T 1350 2016 IV 前 言 本 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 的 规 则 起草。本 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本 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 标准由北京市文物 工程质量 监督站、北京建 工 建 筑 设计研究院、北京北咨 工程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 大 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 规 范主要 起草人:王乃海、赵跃、刘瑗、李阳、倪越、熊炜、张峰亮、毛国华、任庆生、孙艳群、欧阳苏勇、崔晨、钱勃、赵 鹏。DB11/T 1350 2016 1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 了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等阶段 的验收要求、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 标准以 及验收方 法等 内容。本 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市 行政区域 内 下列 修 缮 工程的质量验收:a)公 布为 文物 保护 单位的 建 筑 物、构筑 物;b)被登 记 为不可移动 文物 的 建 筑 物、构筑 物;c)公 布为历史 建 筑的 建 筑 物、构筑 物;d)具 有 保护价值 的 建 筑 物、构筑 物。其他 文物 保护 工程 可 参照 使 用。2 基本要求 2.1 验收原则与要求 2.1.1 修 缮 工程 应坚持最小干预,不改变 文物 原 状。2.1.2 修 缮做法应保存 文物建 筑原 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 艺。2.1.3 修 缮 工程 应符合 设计 要求。2.1.4 修 缮 工程 所使 用 的材料 应符合 设计 要求及 国 家现行 标准 的 规定。2.1.5 特殊 构件 或做法应 按照设计 要求和 相关 规 范验收。2.1.6 分项工程 所含 检 验批的质量 均应 验收 合 格。2.1.7 分部工程 所含 分项工程的质量 均应 验收 合 格。2.1.8 单位工程 所含 分部工程的质量 均应 验收 合 格。2.1.9 修 缮 工程资料 应真 实、完整、有 效。2.1.10 有 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 和主要 使 用 功能 的 抽样 检 验结 果应符合相关 规定。2.1.11 竣 工验收 应在自行 检 查合 格、预 验收 合 格 后 进 行。2.1.12 同 一项目的 检 查数 量 除 本 标准 明确 规定 外,均 按 30%抽查。2.2 质量验收的划分 2.2.1 施 工质量验收 应 划分 为 检 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对于 规 模较 大 的单位工程,可 将 其形 成独立 使 用 功能 的部分划分 为 一 个 子单位工程。2.2.2 检 验批 根据 施 工质量控 制 和 专业 验收的要求,按 工程量、施 工 段 划分。2.2.3 分项工程 应 按 主要工 种、材料、施 工工 艺等 进 行 划分。2.2.4 分部工程 应 按 专业、工程部位进 行 划分。2.2.5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应 按 本 标准 附 录 A的要求,未涵盖 的分项工程 协商 确 定。2.3 质量验收内容和程序 2.3.1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 应 包括:工程资料、建 筑材料、工程 实 体质量。DB11/T 1350 2016 2 2.3.2 验收顺序 验收顺序 应为:检 验批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竣 工。2.3.3 程序 验收程序 应为:检 查 工程资料 核 对 工程 变 更洽商 文 件 现 场 检 查 形 成 验收结论。2.4 验收结论 2.4.1 修 缮 工程质量分 为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2.4.2 修 缮 工程验收结论分 为合 格 和 不合 格。2.4.3 主控项目 全 部 合 格 为合 格。2.4.4 一般项目 检 查合 格 点 数在 80%及 以 上 为合 格,允许偏差 不应 超过 50%。3 资料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修 缮 工程资料 应 包括 文 字、图纸、图像 和 实物 资料。资料 应 随 工程进 度 同 步 生 成、收 集 和 整 理,资料 应真 实 反映 工程的 全 部 信息。3.1.2 修 缮 工程验收资料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工程 管理 程序 文 件;b)设计文 件;c)设计 变 更 文 件;d)工程 洽商 文 件;e)施 工资料;f)监理文 件;g)竣 工 图纸;h)竣 工 报告。3.1.3 图像 资料的分 辨率 不应 低 于 500万像素。3.1.4 原 建 筑本体 上无 法 继续 使 用 的 文物 构件、实物 拓 样等,应存 储 保 管。3.2 各分项工程资料验收 各分项工程资料验收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进场材料的质量 证 明 文 件及复试 报告;b)隐蔽 工程验收 记录;c)检 验批验收资料。3.3 各分部工程资料验收 各分部工程资料验收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分项、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b)专 项 施 工方 案;c)设计文 件;d)变 更洽商 文 件;DB11/T 1350 2016 3 e)施 工 日志。3.4 单位工程资料验收 单位工程资料验收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分部工程验收资料。b)单位工程质量 综 合 评 定 表;c)单位工程质量控 制 资料 核 查 记录;d)单位工程 观感 质量 检 查 记录;e)单位工程 竣 工验收 记录 表;f)工程 竣 工 报告。4 材料验收 4.1 砖料 4.1.1 主控项目 4.1.1.1 砖料的 品种、规格、技术指 标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查 验 出 厂 合 格 证、试 验 报告、复试 报告。4.1.1.2 砖料 不应 有 裂纹,砖面 应 铲磨平光、不应 有 刨 子 印、糙砂轮痕迹、斧迹、斧 花 等 机 加工 痕迹。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1.1.3 原 有 砖料复 用 前 应 清 理 干 净,外 观无 明 显缺陷,表 面 平 整。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1.2 一般项目 4.1.2.1 砖料加工 后 棱角 基本 完整,无 明 显缺陷。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1.2.2 转 头、丁 头 长短 分 中 应 准 确 一 致,薄厚 应 与 长 身 一 致。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1.2.3 砖料加工的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应符合 表 1的 规定。表 1 砖料加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砖面 平 整 度+1 在 平 面 上 用 平 尺 进 行 任 意 方 向搭尺测 量和 尺 量 2 砖的 看 面 长、宽 度+1 用 尺 量,与 官 砖 相 比 3 砖的 累 加 厚 度(地面砖 不 检 查)+3 上 小 摞(10块),与 官 砖的 累 加 厚 度 相 比,用 尺 量 4 砖 棱平 直+1 2块 砖 相 摞,楔 形 塞尺测 量 5 截 头方 正 墙 身 砖 1 方 尺贴 一面,尺 量 另 一面 缝隙 地面砖 1 6 包 灰(每 面)城 砖 墙 身 砖 6mm 2 尺 量和 用 包 灰 尺测 量 地面砖 3mm 小 砖、方砖 墙 身 砖 5mm 地面砖 3mm 7 转 头砖、八 字 砖 角度+1 方 尺 或 八 字 尺搭靠,用 尺 量 端 头 误 差 DB11/T 1350 2016 4 4.2 石料加工 4.2.1 主控项目 4.2.1.1 石料材质、颜色、规格 等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 和 尺 量。4.2.1.2 石料 外 观表 面 应整 洁,不应 有 裂纹、炸 纹、风化、隐 残 等 缺陷,纹 理 走向 应符合 受力 特 征。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1.3 原 有 石料复 用 前 应 清 理 干 净,外 观 应 无 明 显缺陷。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2 一般项目 4.2.2.1 表 面 剁 斧 的石料 斧迹 方 向 应 一 致,均 匀,刮边宽 度 应 一 致。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2.2 表 面 磨光 的石料 表 面 应 平 滑 光 亮,无 明 显 麻 面,无机 械 加工 痕迹。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2.3 表 面 刷道 的石料 刷道 应 直 顺,宽 度、深 度、间距 应均 匀,刮边宽 度 应 一 致。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 和 尺 量。4.2.2.4 表 面 砸 花 锤 的石料 应 无 明 显 錾 印、漏砸。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2.5 表 面 雕刻 的石料 应 无机 械 加工 痕迹。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2.2.6 石料加工的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应符合 表 2的 规定。表 2 石料加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表 面 平 整 砸 花 锤、打 糙 道 2mm 用 1m靠尺 和 楔 形 塞尺测 量 二遍 斧 1.5mm 三遍 斧、打细道、磨光 1mm 2 截 头方 正 1mm 用 方 尺套 方(异 形 角度 用 活尺),尺 量 端 头 处 偏差 4 打道密 度 糙 道(10道/100mm宽)2道 尺 量,抽查 3处,取 平 均值 细道(25道/100 mm宽)正 值不 限,-5道 5 剁 斧 密 度(45道/100 mm宽)正 值不 限,-10道 尺 量,抽查 3处,取 平 均值 4.3 瓦件 4.3.1 主控项目 4.3.1.1 瓦件 品种、规格、质量 应符合 设计 要求。瓦件 应 进场复试。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检 查 出 厂 合 格 证、试验 报告。4.3.1.2 琉璃 瓦、脊、兽 件 釉 面 颜色 应均 匀,无缺 釉、掉釉、釉泡、串色 等 缺陷。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查。4.3.1.3 黑活筒 瓦、板瓦、脊、兽 件 不应使 用 外 观 有 裂 缝、残损、变形 严重、坯 体 带 有 石灰 籽粒 等 缺 陷 的瓦件。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3.1.4 削割 瓦 不应使 用 外 观 有 裂 缝、残损、变形 严重 等 缺陷 的瓦件。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4.3.1.5 原 有 瓦、脊、兽 件 应 清 理 干 净,不应使 用有 隐痕、裂痕、缺 损 的 旧 瓦件。检 验方 法:观察 检查、敲击 检 查。4.3.2 一般项目 DB11/T 1350 2016 5 4.3.2.1 常用 瓦件 规格、尺寸 应符合 表 C.1、表 C.2的要求。4.3.2.2 琉璃 瓦 釉色 应 无 明 显 色 差。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4 瓦石作灰料 4.4.1 主控项目 4.4.1.1 灰 浆 品种、配 合 比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4.1.2 生 石灰 应使 用 块 灰,黄 土 不应使 用 渣 土,青 灰 不应为 粉 状。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4.1.3 麻 刀 不应 发霉、变 质。检 查 方 法:观察、拉伸 检 查。4.4.1.4 灌 浆 的 白 灰 应使 用生 石灰。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4.2 一般项目 4.4.2.1 泼 灰 成品 中 不应 混入 生 石灰 渣。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4.2.2 常用 灰 浆 的 名称、主要 用 途、配 合 比 和 制 作要 点 符合 附 录 表 D.1的要求。4.5 木构件加工 4.5.1 主控项目 4.5.1.1 木材的 树 种 和 含 水 率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木构件材质要求 见 表 3,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查 验出 厂 合 格 证、试验 报告,复试 报告。表 3 木构件材质要求 项目 腐朽 木 节 斜 纹 虫蛀 裂 缝 髓心 含 水 率 柱类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任 何 150mm长度 内,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应 大 于所在 构件面 宽 的 2/5 斜 率 12%不 允许(允许表 层 有 轻微 虫眼)外 部 裂 缝深 度 不应 超过 柱径 的 1/3;径裂 不应 大 于 直 径 1/3;轮裂 不 允许 不应 中 空腐 朽 25%梁类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 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总 和 不应 大 于所在 构件面 宽 的 1/3 斜 率 8%不 允许 外 部 裂 缝 不应 大 于 材 宽(或 厚)的 1/3;径 裂 不应 大 于 材 宽(或 厚)的 1/3;不应 轮裂 不应 中 控 腐 蚀,其 它 不 限 25%枋类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 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应 大 于所在 构件面 宽 的 1/3,死 节 面 积 不应 大 于 截 面 积 的 5%,节 点榫卯 处 不应 有 节 疤 斜 率 8%不 允许 外 部 裂 缝 不应 大 于 材 厚 的 1/3;径 裂 不应 大 于 材 宽(或 厚)的 1/3;轮裂 不 允 许,榫卯 处 不应 有 裂 缝。不 限 25%DB11/T 1350 2016 6 表 3(续)项目 腐朽 木 节 斜 纹 虫蛀 裂 缝 髓心 含 水 率 桁(檩)类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 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应 大 于 圆周 长 的 1/3;单 个 木 节 的 直 径 不应 大 于 檩径 的 1/6,不 应 有 死 节 斜 率 8%不 允许 榫卯 处 不应 裂 缝,外 部 裂 缝深 度 不 超 过 檩径 的 1/3;径 裂不应 大 于 直 径 1/3;轮裂 不应 有 裂 缝 不 限 20%板 类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 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应 大 于 截 面 积 的 1/3 斜 率 10%不 允许 不应 超过 板 厚 的 1/4;轮裂 不 允许 不 限 20%椽 类 构件 不 允 许 死 节不 允许,活 节不 应 大 于 椽 径 1/3 斜 率 8%不 允许 外 部 裂 缝 不应 大 于 椽 径 1/4;轮裂 不 允 许 不 限 20%连 檐 类 构件 不 允许 正身 连 檐 允许 活 节 占 构件 截 面 积 的 1/3,翼 角 连 檐 活 节不应 超 过 截 面 积 的 1/5,死节不 允许 正身 连 檐 斜 率 8%;翼 角连 檐 斜 率 5%不 允许 正身 连 檐 裂 缝 不应 超过 截 面 积 的 1/4,翼 角 连 檐 不 允许 不 限 20%望板 类 构 件 不 允 许 活 节 面 积之 和 不 超过 板 宽 的 2/5,允许 有 少 量 死 节 斜 率 12%可 有 轻微 虫眼,但 不 影响 使 用 横 望板 不 限,顺望 板 不 超过 板 厚 的 1/3 不 限 20%各 类杂 构 件 不 允 许 死 节不 允许,活 节不 应 大 于 截 面 1/3 斜 率 12%不 允许 外 部 裂 缝 不应 大 于 截 面 1/4;轮裂 不 允 许 不 限 20%升、斗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 应 大 于所在 面的 1/2,死 节不 允许。斜 率 12%不 允许 不 允许 不 允许 18%翘、昂、耍 头、撑 头木、桁 椀 等 纵 向 构件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 应 大 于所在 面 宽 的 1/4,死 节不 允许。刻 口 卡腰 保 留 部分 不 允 许 有 木 节。斜 率 8%不 允许 不 允许 不 允许 18%DB11/T 1350 2016 7 表 3(续)目 腐朽 木 节 斜 纹 虫蛀 裂 缝 髓心 含 水 率 单材栱、足 材栱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 应 大 于所在 面 宽 的 1/4,死 节不 允许。刻 口 卡腰 保 留 部分 不 允 许 有 木 节。斜 率 1%不 允许 不 允许 不 允许 18%正 心枋、里、外 拽 架 枋、挑 檐 枋、井 口 枋 不 允 许 在 构件 任 何 一面、任 何 150mm长度 内,所 有 木 节 尺寸 的 总 和 不 应 大 于所在 面 宽 的 2/5,死 节不 允许。斜 率 10%不 允许 不 允许 不 允许 18%4.5.1.2 木构件 规格、形制 及 做法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尺 量。4.5.1.3 木构件 榫卯 加工 应 松紧 适 度、对应 榫卯 形状、大 小、宽 窄 应 一 致。检 查 方 法:观察、尺 量。4.5.1.4 望板 类 构件 不应 带 有 膘皮。检 查 方 法:观察 检 查。4.5.1.5 原 有 木构件 使 用 时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 方 法:观察、尺 量。4.5.2 一般项目 4.5.2.1 柱 构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4的要求。表 4 柱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构件 长度(柱高)柱 自 身 高 的 1/1000 实 测尺 量 2 构件 直 径 或 截 面(柱径)柱 直 径(或 截 面)1/50 实 测尺 量 3 柱 头、柱脚 平 整 度 柱径 300mm以 内 1mm 柱径 300mm 500mm 2mm 柱径 500mm以外 3mm 用 平 尺 板 搭尺 实 测 4 榫、卯 上 下 面和内 外 壁 平 整 度 柱径 300mm以 内 2mm 柱径 300mm 500mm 2mm 柱径 500mm以外 3mm 用 平 尺 板 搭尺 实 测 4.5.2.2 梁 构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5的要求。表 5 梁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梁 长度(梁两 端中 线 间 的 距 离)5/10000梁 长 用 丈杆 或 钢 尺 校 核 2 构件 截 面 高 度 尺寸-1/30梁 截 面 高(增高 不 限)实 测尺 量 DB11/T 1350 2016 8 表 5(续)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3 构件 截 面 宽 度 尺寸 1/20梁 截 面 宽 实 测尺 量 4 榫、卯 上 下 面和内 外 壁 平 整 度 2mm 搭尺测 量 4.5.2.3 枋类 构件 允许偏差 项目 符合 表 6的要求。表 6 枋类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构件 截 面 高 度 尺寸 1/60枋 截 面 宽 实 测尺 量 2 构件 截 面 宽 度 尺寸 1/30枋 截 面 宽 实 测尺 量 3 榫、卯 上 下 面和内 外 壁 平 整 度,0.5 搭尺测 量 4.5.2.4 檩(桁)类 构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7的要求。表 7 檩(桁)类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构件 截 面 直 径 尺寸 1/50檩 直 径 实 测尺 量 2 榫、卯 上 下 面和内 外 壁 平 整 度 0.5 搭尺测 量 4.5.2.5 板 类 构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8的要求。表 8 板类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构件 截 面 尺寸 1/200 截 面 尺寸 实 测尺 量 2 榫、卯 上 下 面和内 外 壁 平 整 度,2 搭尺测 量 4.5.2.6 椽望 类 构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9的要求。表 9 椽 望 类构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椽子 截 面 尺寸 1/100 截 面 尺寸 实 测尺 量 2 翼 角 椽、翘飞 椽 撇 度 1/50截 面 尺寸 实 测尺 量 3 大、小 连 檐 平 直 度 3 实 测尺 量 4 望板 底 刨光 面 平度 1 目 测尺 量 4.5.2.7 各 类 大木 杂 件 允许偏差 符合 表 10的要求。表 10 各类 大 木 杂 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长短、截 面 尺寸 1/50截 面 尺寸 实 测尺 量 DB11/T 1350 2016 9 4.5.2.8 斗栱分件 制 作 允许偏差 与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1的要求。表 11 斗栱 分件 制 作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构 件 尺 寸 长(宽)1/30斗 口,4 样 板及 尺 量 高 1/100斗 口,1 厚(深)1/200斗 口,0.5 2 成 攒 尺寸 高 1/30斗 口,总高 3 样 板及 尺 量 3 构件方 正 平 直 1/100斗 口,1 尺 量 4 各 层 构件 迭压 缝隙 1/100斗 口,1 尺 量 5 头饰、尾 饰 外形 1/60斗 口,1.5 样 板 检 查 6 刻 口 卡腰、槽、榫、袖、卯 深 浅(虚、涨)虚 1/100斗 口,1,涨 不 允许 样 板及 尺 量 7 肩膀 严 实 1/100斗 口,1 楔 形 塞尺测 量 8 刻 口 位 移 1/60斗 口,1.5 样 板及 尺 量 9 截 头、起峰 面方 正 平 直 1/100斗 口,1 尺 量 4.5.2.9 槛框 制 作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2的要求。表 12 槛框制 作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用 材 尺寸 1/60本 身尺寸 尺 量 2 方 正 1/100本 身尺寸 方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3 水 平 翘 曲(皮 楞)长 在 1.5m以下 长 在 1.5m以 上 水 平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1.5mm 2mm 4 直 顺(凸凹)长 在 1.5m以下 长 在 1.5m以 上 尺 板、楔 形 塞尺尺 量 1mm 1.5mm 4.5.2.10 门 扇 制 作、组 装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3的要求。表 13 门扇制 作、组装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用 材 尺寸 1/100本 身尺寸 尺 量 2 成品 尺寸(满 外 尺寸)扇 高 在 1m以 内 扇 高 在 1m以外 尺 量+1mm 0mm+2mm 0mm 注:成品 在制 作 时 已减去“缝 路”尺寸 3 对 角 线 误 差(“窜 角”)成品 扇 高 在 M以 内 方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1.5m 1.5m 2.5m 2.5m 3.5m 2mm 3mm 5mm DB11/T 1350 2016 10 表 13(续)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4 水 平 翘 曲(“皮 楞”)成品 扇 高 在 M以 内 水 平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1.5m 1.5m 2.5m 2.5m 3.5m 1mm 1.5mm 2mm 5 边 抹 裁 口、线 角 交接 处 平 整 0.3mm 尺 量 6 线 肩、门(心)板 接 缝缝隙 0.2mm 尺 量及 观察 检 查 4.5.2.11 天花 支条、木 顶 格 边 抹、棂条 制 作及 组 装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4的要求。表 14 天花支条、木 顶格边抹、棂条制 作 及组装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1 用 材 尺寸 1/100本 身尺寸 尺 量 2 方 正 1/150本 身尺寸 方 尺、楔 形 塞尺测 量 3 直 顺(凸凹)长 在 1.5m以下 长 在 1.5m以 上 尺 板、楔 形 塞尺、尺 量 1mm 2mm 4 成品 尺寸+3mm 0mm 尺 量 5 成品 方 正(窜 角)长 在 1.5m以下 长 在 1.5m以 上 尺 量 4mm 6mm 6 成品 水 平 翘 曲(皮 楞)长 在 1.5m以下 长 在 1.5m以 上 水 平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5mm 8mm 7 棂条 空 当 尺寸 一 致 3mm 尺 量 4.5.2.12 楼梯构件 制 作、组 装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5的要求。表 15 楼梯 构件 制 作、组装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 验方 法 楼梯 梁(帮)踢、踏 板 1 用 材 尺寸 1/50本 身尺寸 1/50本 身尺寸 尺 量 2 组 装 成品 满 外 尺寸 长 宽 长 宽 尺 量+10mm 5mm 10mm+2mm 1mm+2mm 1mm 3 对 角 线 误 差(窜 角)组 装 成品 楼梯 长 在 板 长 在 M以 内 方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3m以 内 3m以外 1Mm 1.5Mm 2m 10mm 20mm 1mm 1.5mm 2mm 4 水 平 翘 曲(皮 楞)组 装 成品 楼梯 长 在 板 长 在 M以 内 水 平 尺楔 形 塞尺尺 量 3m以 内 3m以外 1m 1.5m 2m 5mm 8mm 1.5mm 2mm 2.5mm 5 榫 肩、缝隙 2mm 0.3mm 尺 量及 观察 检 查 4.5.2.13 其他 木装修构件 允许偏差 值应符合 DB11/T 889.2 文物建 筑修 缮 工程 操 作 规 程 第 2部分:木作 的 有 关 规定。DB11/T 1350 2016 11 4.6 材料 进场复试及 验收 批 4.6.1 材料进场复试项目和验收批 见 附 录 E。4.6.2 原构件 满 足 设计 要求 应 继续 使 用。5 地基与基 础 工程 5.1 土 方工程 5.1.1 主控项目 5.1.1.1 基 槽(坑)的 尺寸、位 置、基 底 标 高、持 力 层 土质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测 量、观察 检 查,检 查 钎探 记录。5.1.1.2 基 底 处理 应符合 设计 要求和 施 工 规 范的 规定。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试验、观察 检 查,检 查 试验 报告、基 底 处理记录。5.1.1.3 填 方和基 槽(坑)回填 的土料和 回填 土 密 实 度 应符合 设计 要求和 施 工 规 范的 规定。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试验 检 查。检 查 回填 土 干 密 度 试验 报告。5.1.2 一般项目 回填 土的 标 高、顶 面 平 整 度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拉线 尺 量。5.2 灰 土 地基 5.2.1 主控项目 5.2.1.1 灰土的 成 分、配 合 比 应符合 设计 要求。黄 土 应为 粘 土 或 亚 粘 土,含 水 率 不应 大 于 10%。白 灰 应为 生 石灰 泼 制。检 验方 法:观察、试验 检 查。检 查 配 料 配 合 比 通知 单。5.2.1.2 灰土 厚 度、干 密 度 应符合 设计 要求和 施 工 规 范的 规定。检 验方 法:观察、试验 检 查。检 查干 密 度 试验 报告。5.2.2 一般项目 5.2.2.1 灰土 拌 合应均 匀,地基 表 面 应 平 整,顶 面 标 高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每 10m2抽查不应少 于 1处。检 验方 法:观察、靠尺、仪器 测 量 检 查。5.2.2.2 灰土的 留 茬 和 接茬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不应 少 于 3处。检 验方 法:观察 和 尺 量。5.2.2.3 灰土地基的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应符合 表 16的 规定。表 16 灰 土 地基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顶 面 标 高 15 使 用 水 准 仪 或 拉线、尺 量 2 表 面 平 整 度 15 使 用 2m靠尺 和 楔 形 塞尺测 量 5.3 基 础砌 筑 5.3.1 主控项目 DB11/T 1350 2016 12 5.3.1.1 砖、石材 规格、材质、强 度,灰 浆 类 型、配 合 比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复试 报告。5.3.1.2 磉墩、拦 土、柱 顶 石、台 明等 位 置、标 高、砌筑、安 装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仪器 测 量 检 查。5.3.2 一般项目 5.3.2.1 砌体灰 缝 应 饱满、严 实、顺 直、厚 度 均 匀,勾 缝密 实 牢固。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5.3.2.2 露 明 部分的砖、石砌体 表 面 应整 洁、平 直、无缺棱 掉 角,色 泽 应 基本一 致。检 验方 法:观察、拉线 尺 量。5.3.2.3 尺 量基础砌筑主要项目的 尺寸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符合 表 17的 规定。表 17 基 础砌 筑主要项目的 尺寸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目 尺寸 要求及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磉墩 上 皮 标 高 10 水 平 仪 与 尺 量 2 柱 顶 石 轴 线 2 尺 量 3 柱 顶 石 标 高+5 不 允许 负 值 水 平 仪 与 尺 量 4 阶 条 石 平 整 度 3 2m靠尺 和 塞尺测 量 5.3.2.4 基础修 缮后 的 允许偏差 及 检 验方 法应符合 表 18的 规定。表 18 基 础 修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毛 石 料石 砖 1 表 面 平 整 度 20 10 10 使 用 2m直尺 和 楔 形 塞尺测 量 2 新 旧 接 缝 高 低差 15 10 5 使 用 直尺 和 楔 形 塞尺测 量 3 轴 线 位 移 20 15 5 尺 量 6 主 体 结构 6.1 大 木构 架 6.1.1 主控项目 6.1.1.1 打 牮拨 正、墩接、嵌补、包 镶、加 固、支顶、局 部构件 更 换 应符合 设计 要求和 传统 作 法。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吊 线 检 查。6.1.1.2 落 架大修,木构件 维 修 或 更 换、木构 立 架 安 装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吊 线 检 查。6.1.1.3 局 部 落 架,木构件 维 修 或 更 换、局 部木构架 归 位 安 装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吊 线 检 查。6.1.2 一般项目 DB11/T 1350 2016 13 6.1.2.1 更 换 构件的材质、形制、尺寸、做法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吊 线 检 查。6.1.2.2 柱 子 安 装 应 与 柱 础 接触 严 实、不 松 动。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 与 尺 量。6.1.2.3 柱 子 采 用 巴掌 榫 墩接 时,看 面 应为 横 缝。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 与 尺 量。6.1.2.4 梁、桁(檩)、枋、垫 板 平、直、顺,榫卯 应 连 接牢固。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 与 丈杆 衡 量。6.1.2.5 大木 安 装 允许偏差 和 检 验方 法应符合 表 19的 规定。表 19 大 木 安装 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方 法 1 整 缝 梁 架 上 下 中 线 相对 5 吊 线 检 查 2 各 间 桁檩 平 直 跟 线 与 垫 板 枋 子 迭置 缝隙 4 拉线 与 尺 量 3 山 花板、博 缝 板 接 缝 2.5 尺 量 4 搭 角 檩榫 3%檩径 檩径 塞尺测 量 5 箍 头 枋榫 5 塞尺测 量 6 每缝 梁总高 度 10 尺 量 7 檩 子 通 长 直 顺 10 拉 通 线 尺 8 枋 子与 柱 子 抱肩 5 塞尺测 量 9 中 线 或 升线 的 垂 直 偏差 3 吊 线 检 查 6.2 椽 子、望 板与 檐头 构件 6.2.1 主控项目 6.2.1.1 椽子、望板、连 檐、瓦 口 等 构件 安 装 应符合 设计 要求。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尺 量与 检 查 验收 纪 录。6.2.1.2 翼 角 椽与 衬 头木 应 接触 严 实。脑 椽 顶 部 应全 部 伸入 扶 脊 木椽 窝 内,合 撑 严 实。检 查数 量:全数 检 查。检 验方 法:观察 检 查。6.2.1.3 含 水 率 应符合 表 3的 规定。6.2.2 一般项目 6.2.2.1 檐椽与 飞 椽 不应 偏 斜,露 明 望板 表 面 应 平 整,板头 盘 截 应 方 正,横 望板 错 缝 窜 档 宽 不应小于 800mm,柳叶 缝严 实。检 查数 量:检 查 10%,但 不 少 小于 2间。检 验方 法:观察 与 尺 量。6.2.2.2 大 小 连 檐 上 下 口 应 无 明 显 死 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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