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3.160 P 55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3892015 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newal and renovation of small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5-06-03 发布 2015-07-0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3892015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现状安全评价.3 6 规划复核.4 6.1 一般规定.4 6.2 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4 6.3 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4 6.4 特征水位与特征扬程复核.5 7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5 7.1 一般规定.5 7.2 主水泵.5 7.3 主电机.6 7.4 进、出水管路.6 7.5 辅助设备.6 7.6 电气设备.6 7.7 金属结构.7 8 泵站建筑物.7 8.1 一般规定.7 8.2 进水建筑物.8 8.3 泵房.8 8.4 出水建筑物.8 9 管理设施.9 9.1 一般规定.9 9.2 安全监测设施.9 9.3 生产保障设施.9 10 施工安装及验收.9 10.1 工程施工.9 10.2 设备安装.10 10.3 工程验收.10 条文说明.11 DB34/T 23892015 II DB34/T 2389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储成流、朱华明、骆克斌、甘卫国、王龙华、张鹏、汪前山、刘兴华、陈洪涛、孙小梅、张志浩。DB34/T 23892015 1 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现状安全评价、规划复核、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泵站建筑物、管理设施、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 300 kW 及以上或安装中型机组的小型排灌泵站的更新改造。其它小型排灌泵站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006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1033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SL 7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0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L 22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316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L 317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510 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 SL 548 泵站现场测试与安全检测规程 DB34/T 2206 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更新改造 renewal and renovation DB34/T 23892015 2 泵站因原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条件改变、工程设施老化或损坏等,所进行的机电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建筑物改造、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以及工程配套等技术性活动。3.2 设备更新 renewal of equipment 机电设备因老化损坏,失去功能,无法修复等而更换新设备的活动。3.3 技术改造 technical renovation 泵站因设施、设备技术升级等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综合性改造活动。3.4 除险加固 eliminating potential danger and reinforcement 为消除泵站建筑物的老化、损坏等不安全因素所进行的活动。3.5 拆除重建 reconstruction after backout 泵站因建筑物失去功能且无法修复时,进行拆除后重新建设的活动。3.6 工程配套 engineering matching or equipment matching 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按照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和目标,对工程设施或设备进行完善的活动。4 基本规定 4.1 现状安全类别评定为三类、四类的小型排灌泵站,应进行更新改造。4.2 更新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a)主机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金属结构;b)泵房、进出水建筑物、枢纽配套建筑物;c)工程观测、生产保障设施等。4.3 更新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a)确保安全运行,提高装置效率,充分发挥效益;b)更新改造的规模、方案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与受益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相关规划相协调;c)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及设备,对电机、水泵、管路及进出水池等进行综合改造;d)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4.4 泵站更新改造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报告。更新改造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DB34/T 23892015 3 4.5 泵站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按 GB 50265的规定确定。对于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可按其整个系统的分等指标确定等别,其中单座泵站的建筑物级别应按其单座的分等指标确定。泵站主机组规模按 GB/T 30948 的规定确定。4.6 依据 GB 18306,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1 g 的地区,经抗震复核计算,未达到地震设防标准以及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的泵站,应按 GB 50265 和 SL 203 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和处理。4.7 对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存在的系统性技术问题,应开展专题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4.8 更新改造后的小型排灌泵站,主要参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程完好率和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 90和 95;b)电力泵站,根据所采用的泵型和净扬程,设计工况下的装置效率应符合表1 的规定;c)内燃机泵站,能源(柴油)单耗不宜大于1.35 kg/(ktm)。表1 更新改造后泵站设计工况的装置效率规定值 泵站类别 装置效率()轴流泵站 或导叶式混流泵站 净扬程小于 3 m 55 净扬程为 3 m5 m 56 净扬程为 5 m7 m 58 净扬程 7 m 以上 60 离心泵站或蜗壳式混流泵站 60 4.9 泵站在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运行管理经费。5 现状安全评价 5.1 更新改造前应根据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等,按照 GB/T 30948 或 SL 316的规定,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进行安全状况评价,确定泵站安全类别。5.2 泵站管理单位负责现状调查分析工作。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a)现状调查资料应真实、完整,满足安全评价需要。资料收集应包括:水文、水情及规划资料,勘测、设计资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资料,施工、安装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等;b)工程现状检查应在泵站原有检查、观测、检测成果基础上进行,应着重检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薄弱和隐蔽部位;c)安全状况评价应充分反映泵站建筑物与机电设备现状。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的完好程度与安全状况,应逐项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对泵站安全运行的影响;d)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和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建议。5.3 泵站现状调查资料不能满足安全评价需要时,应按 SL 548 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安全检测。5.4 泵站主管部门应对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提出的泵站现状安全评价结论进行复核,确定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泵站综合安全类别。5.5 泵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四类设备:a)超过 GB/T 30948规定的折旧年限,且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b)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名录,且不能满足安全或经济运行条件的;DB34/T 23892015 4 c)性能落后,技术状态差,存在安全或质量缺陷,且经过大修、技术改造或更换元器件等技术措施仍不能满足泵站运行安全、技术、经济要求的或修复不经济的;d)按 SL 510和 SL 226的规定应予报废的;e)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检验合格证的。5.6 泵站建筑物在抗渗稳定、站身稳定、抗震能力、结构强度、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问题,经加固改造仍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或加固改造不经济的,应确定为四类建筑物。6 规划复核 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更新改造均应进行规划复核,规划复核包括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特征水位与特征扬程复核等。6.1.2 泵站更新改造的规划复核应在详细调查排灌受益区基本情况、现有泵站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6.2 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 6.2.1 排灌泵站的受益范围应依据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水利规划等专项规划,在现有泵站受益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6.2.2 灌溉泵站的水源条件应根据现状水源的变化情况及区域水资源利用规划进行复核。6.2.3 排涝泵站的出水条件应根据区域水系变化情况进行复核。6.3 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 6.3.1 泵站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按表2、表 3、表4 确定。表2 泵站等别划分 泵站等别 泵站规模 灌溉、排水泵站 设计流量(m3/s)装机功率(kW)小(1)型 102 1000100 小(2)型 2 100 表3 泵站建筑物级别划分 泵站等别 永久建筑物级别 临时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4 5 5 5 5 表4 泵站建筑物防洪标准 泵站建筑物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期(a))设计 校核 4 20 50 5 10 30 注1:平原区泵站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注2:修建在河流、湖泊或平原水库边的与堤坝结合的建筑物,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坝防洪标准。DB34/T 23892015 5 6.3.2 根据泵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受益区服务对象、城乡建设情况、农作物种植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对泵站的设计标准进行复核,合理确定新的设计标准。a)排涝标准:淮河流域 510 年一遇,长江流域 10 年一遇。b)灌溉设计保证率:淮河流域 7580,长江流域 8090。6.3.3 排灌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排灌受益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a)排涝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复核后的排区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设计暴雨和调蓄容积等分析计算确定,或按排水模数法计算。b)灌溉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复核后的灌溉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设计灌溉制度等分析计算确定,或按灌溉模数法计算。c)具有排灌结合多功能的泵站,其设计流量应按相应排灌标准分别进行复核。6.4 特征水位与特征扬程复核 6.4.1 排灌泵站特征水位包括进出水池防洪水位、设计水位、最高运行水位、最低运行水位,应按 GB 50265的规定复核,或参照泵站多年运行资料确定。6.4.2 排灌泵站特征扬程包括设计扬程、最高扬程、最低扬程,应按 GB 50265 的规定复核。当出水池最高运行水位与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遭遇的几率较小时,最高扬程可适当降低,当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与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遭遇的几率较小时,最低扬程可适当提高。7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泵站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应根据泵站现状安全评价结论,确定更新改造方案。7.1.2 机电设备选型不合理的,应予以调整使用或更新。7.1.3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应与水工结构相协调,并与保留的设备相匹配。7.1.4 在更新改造设计和产品订货时,应选用质量稳定可靠的节能产品。7.2 主水泵 7.2.1 主水泵的泵型应根据泵站特征参数的复核结果进行选择。在泵站设计工况下,主水泵的效率应符合下列要求:a)离心泵流量在 1000 m3/h 以下的不低于 75,1000 m3/h 及以上的不低于 84;b)轴流泵或导叶式混流泵口径在 500 mm以下的不低于78,500 mm 及以上的不低于82;c)蜗壳式混流泵口径在 300 mm以下不低于 80,300 mm 及以上的不低于 84。7.2.2 主水泵应根据其使用条件不同,满足抗汽蚀和耐腐蚀要求。在泵站设计工况下,主水泵的汽蚀余量应符合 GB/T 13006的规定。7.2.3 当原有水泵不能满足泵站实际运行扬程或流量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技术措施:a)改变水泵型号;b)改变水泵转速;c)改变装机台数;d)采用新的叶轮及导叶体;e)离心泵或蜗壳式混流泵可车削叶轮。7.2.4 排灌结合的泵站,应以运行小时数多的工况选择泵型。对于扬程变幅较大的泵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当排、灌扬程不能兼顾时,宜分开选择泵型。DB34/T 23892015 6 7.2.5 改变水泵型式、装机台数应进行综合方案比较。7.2.6 更新改造泵站应对水泵安装高程进行复核。7.2.7 对于水泵气蚀严重,应分析其产生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7.2.8 拆除重建泵站采用原有水泵的,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7.2.9 水泵配套电动机功率,应复核主水泵在运行期间出现的最大轴功率。当泵站为抽清水时,对其功率备用系数 k 宜采用 1.051.20;当泵站为抽浑水或污水时,k 宜采用 1.11.3,主电机额定功率大的,k 取小值;反之,k 取大值。7.3 主电机 7.3.1 绝缘等级为 B 级及以下或定子线圈为铝芯,且使用年限超过 30 年的高压电动机或使用年限超过 25 年的低压电动机,应予以更新。7.3.2 经复核确认配套主电机的功率偏小时,应对该电机进行更新。7.3.3 当水泵更新为全调节泵时,应更换电机或电机转子。7.3.4 以电动机为配套动力采用间接传动的机组,当更换电动机时,应将间接传动改为直接传动。以柴油机为配套动力的机组应创造条件改用电动机。7.4 进、出水管路 7.4.1 当水泵进口直管长度、进水管口淹没深度不足,悬空过高或吸入流速过大等造成流态不良时,应进行改造。7.4.2 当进水喇叭口下装有滤网时,应拆除滤网,另设拦污设施。7.4.3 对于泵吸入口为负压的抽水装置,当进水管存在突高点时,应对突高点进行改造。7.4.4 出水管口高于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的,应改造为淹没出流。7.4.5 进水管路流速大于 2 m/s、出水管路流速大于 3 m/s的,应对其进行改造。7.4.6 进、出水管道的管材选择应根据压力等级、抗腐蚀能力、工程投资、工程布置、运行管理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宜优先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和钢管。7.4.7 与拍门连接的出口管段宜水平布置,拍门顶淹没应不小于 100 mm。7.4.8 重建泵站管路布置应符合 GB 50265 的要求。7.4.9 对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采取相应的水锤防护措施。7.5 辅助设备 7.5.1 泵站应配备安装检修的起重设备。7.5.2 直径在 350 mm 及以上的主管路阀门,宜采用电控或液控式。7.5.3 对于扬程在 20 m以下,具有正吸程的蜗壳式混流泵或高比转速离心泵,可取消泵出口闸阀和逆止阀,在出水管口安装拍门。7.5.4 抽真空及给排水系统管路改造时,穿墙部分及其联接件宜采用不锈钢材料。7.5.5 潮湿地区泵站配电设备室,宜配置除湿设备。7.5.6 泵站通风、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6 电气设备 7.6.1 电气主接线方式应根据泵站性质、供电系统的要求以及泵站重要性等合理确定。高压侧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0.4 kV 侧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7.6.2 泵站宜采用“站变合一”的供电方式。主变压器应选用性能可靠的节能型产品,其容量复核和更新改造后容量应综合变压器所带实际负荷和主机组启动压降要求及运行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当泵站DB34/T 23892015 7 主机为 3 台以上时,机组应优先采用全电压直接启动方式;主机为 3 台及以下时,机组应优先采用降压启动方式。当主变压器容量大于等于 400 kVA 时,应设专用的站用变压器。7.6.3 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 400 kVA 时,选用户外杆上安装方式;当变压器容量大于400 kVA时,户外采用台式布置,户内采用落地式布置,最小电气安全距离应满足 GB 50053 和 GB 50060要求;当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单台油量大于或等于 100 kg 的三相油浸式变压器户内布置时,应布置在单独的小间内。干式变压器可与高低压配电装置同室布置。7.6.4 高压配电装置户外采用杆上中型布置;当采用户内布置时,高压开关柜可与低压配电屏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50053 和 GB 50060 要求。7.6.5 变压器容量为 100 kVA 及以上,其计费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低于 0.85 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补偿装置宜采用带自动投切的集中补偿装置。7.6.6 高压户内配电装置应选用户内轻型封闭式结构的高压开关柜。更新改造后的高压开关柜应满足“五防”要求。7.6.7 低压配电装置应选用户内轻型封闭式配电屏。7.6.8 泵站操作电源宜采用交流电源。7.6.9 泵站机组台数为 3 台及以上时宜设中控室,控制方式宜采用常规集中控制。7.6.10 泵站输电线路的更新改造方案,应根据泵站服务于当地防洪排涝或灌溉供水中的对象,核定泵站负荷等级后确定。7.7 金属结构 7.7.1 金属结构的更新改造应按 GB 50265 和 SL 74 的规定执行。7.7.2 有杂草、污物的排灌区,站前应布置拦污、清污设施;出水侧应设置拍门等断流设备,拍门宜采用侧翻式或浮箱式,拍门后应设置排气设施。7.7.3 拦污栅应综合考虑来污量、污物性质、泵站布置和泵型等因素合理布置,并根据来污量和清污强度采用人工清污或配备相应的机械清污设备。拦污栅倾斜布置,栅体与水平面的夹角取 7080。采用人工清污时,过栅流速不应大于 0.8 m/s;采用机械清污时,过栅流速不应大于 1.0 m/s。7.7.4 拦污栅结构设计时,水位差按 1.0 m2.0 m 选用。栅体宜采用型钢制作,栅片采用扁钢。栅条最小净距不小于 50 mm,在满足水泵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拦污栅的栅条间距可适当加大。7.7.5 现场条件许可时,清污机械可选用挖掘机。7.7.6 泵站进口宜配置检修门及起吊设备,检修门的数量应根据机组台数、工程重要性及检修条件等因素确定。7.7.7 泵站出口闸门宜采用焊接钢结构,起吊设备宜采用卷扬式启闭机,启闭机钢丝绳应采用镀锌钢丝绳。出口闸门兼做事故门的,闭门速度应满足保护机组要求。7.7.8 泵站启闭机启门容量30 kN以上的宜采用电动操作方式。7.7.9 泵站中的金属结构及其设备,应按 SL 105 的规定进行防锈、防腐处理。8 泵站建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泵站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安全评价结论,结合更新改造设备的布置和运行条件,确定更新改造方案。8.1.2 更新改造泵站,应利用泵站拆卸的合格材料。8.1.3 拆除重建泵站,应尽量利用原有的站址和排灌渠道,按 GB 50265 的要求进行设计。DB34/T 23892015 8 8.1.4 泵站副厂房应根据安全运行和管理需要进行配套与改造。8.1.5 移动式泵站改造时应复核相关建筑物的稳定性。8.2 进水建筑物 8.2.1 拆除重建泵站宜采用正向进水布置型式。8.2.2 引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渠底高程应满足最低运行水位要求。8.2.3 拦污栅应设置在泵房前的引渠内或引渠末端,或结合前池进水闸布置,拦污栅前后应护底、护坡。拦污栅工作桥应满足清污要求。8.2.4 对有防洪要求需调节前池水位的,或前池水位不能满足检修要求的泵站,应设置节制闸或检修闸。节制闸或检修闸的加固、改造应符合 SL 265 的要求。8.2.5 前池布置应满足水流顺畅、流速均匀、池内不产生涡流的要求。正向进水的前池,扩散角应小于40,底坡不宜陡于1:4。侧向进水的前池,宜采取流线型平面布置。8.2.6 多级泵站前池翼墙顶部高程,应根据上下级泵站流量和区间洪水流量相对应的最高运行水位,并预留安全超高确定。8.2.7 当进水建筑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加固、改造措施或拆除重建:a)泵站运行时,前池、进水池有漩涡、回流、环流等现象;b)前池的地基出现渗透破坏;c)进水侧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水平位移;d)结构出现破坏或强度不满足要求。8.3 泵房 8.3.1 泵站厂房应满足机组安全运行、通风、防火、管理等要求。厂房结构应满足抗震规范要求。8.3.2 泵站应设置夜间值班室,机组台数为 3台及以上的宜增设副厂房。8.3.3 泵房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破损或因局部破坏、强度不足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补强加固措施。8.3.4 当泵房整体稳定、地基应力和抗滑稳定不满足要求,或水泵与电机基础分离影响机组稳定运行的,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加固措施。8.3.5 当泵房地基出现渗透破坏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渗透破坏的类型,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8.3.6 当泵房底部为开敞式进水,出水为对冲式汇水箱的结构布置时,应复核泵房整体稳定和主要结构强度,不满足要求时,采取相应的工程加固措施。8.3.7 泵房结构不满足机电设备更新改造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8.4 出水建筑物 8.4.1 泵站采用开敞式出水的,出水池渐变段水平收缩角不应大于 40,出水池和沟渠连接段均应进行防护,有防洪要求的应设防洪设施。采用压力水箱出水的,汇水箱渐变段布置应使水流顺畅、稳定、水力损失小,并设置排气设施,出水箱涵的布置应满足闸门安装和检修的要求,箱涵内流速不大于 2.0 m/s。8.4.2 当出水建筑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加固措施:a)泵站出水管、出水箱涵因断裂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危及堤防、交通安全的;b)压力管道的镇墩、支墩发生异常沉降、位移的;c)出水侧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水平位移的;d)受膨胀土不利影响的;DB34/T 23892015 9 e)受水流冲刷破坏、地基失稳的;f)其它型式的损坏产生不利影响的。8.4.3 直接向外河排水且无防洪事故闸门的泵站,应在堤防外河侧修建防洪闸。防洪闸的设计应符合SL 265 的要求。9 管理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1 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9.1.2 管理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9.1.3 对管理多级或多座泵站的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工程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和改造。9.1.4 泵站更新改造时,应做好泵站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环境整治工作。9.2 安全监测设施 9.2.1 安全监测设施应根据泵站规模、地基条件、工程运用等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改造或完善。9.2.2 安全监测项目的设置和测点的布设应结合已有设施统一考虑,同时满足资料分析的需要。9.2.3 应配备必要的工程观测、运行监测和预防性试验仪器和设备。9.3 生产保障设施 9.3.1 泵站管理单位应本着有利管理、方便生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生产保障设施的更新改造规模和建设标准。9.3.2 泵站交通道路应满足泵站运行管理、设备运输要求,可结合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需要进行改造。9.3.3 泵站建筑物、电气设备应按 GB/T 30948 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运行标识等,并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9.3.4 应根据泵站的规模、管理模式、所处位置,配备适当的工程维修养护设备。9.3.5 泵站管理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办公、生产保障用房及视频监视等设施。办公、生产保障用房宜与泵站厂房分开布置。10 施工安装及验收 10.1 工程施工 10.1.1 工程施工按 GB/T 51033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1.2 工程施工应尽量以不影响泵站灌溉、排水为原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期较长的泵站,应做好应急灌溉、排涝和安全度汛方案。10.1.3 更新改造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工程保护措施,确保相邻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前池排干作业时应复核建筑物的渗流稳定。10.1.4 施工导流宜利用现有的水工建筑物。10.1.5 对新老混凝土的连接,应做好新老混凝土界面的处理。10.1.6 工程施工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档案。10.1.7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 SL 176 的规定执行。DB34/T 23892015 10 10.2 设备安装 10.2.1 泵站设备安装包括主机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金属结构和进出水管道等的安装及试验,应参照 SL 317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2.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才允许安装。需要现场检测或试验的,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10.2.3 安装前吊装设备应满足安装要求。10.2.4 设备安装前应做好设备基础的验收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尺寸和水准标高以及预埋件的尺寸等。10.2.5 设备安装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情况,做好新老设备或管道的连接。对情况复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装质量。10.2.6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作好各项技术参数检测和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安装质量,填报验收签证,作为验收依据。10.2.7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电气试验、水压试验等相关试验。10.3 工程验收 10.3.1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应按照 DB34/T 2206 的规定执行。10.3.2 更新改造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机组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组,不得投入运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泵站,不得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_ DB34/T 23892015 11 安徽省地方标准 小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DB34/T 23892015 条文说明 DB34/T 23892015 12 1 范围 国家现行标准 GB/T 50510 适用于水利工程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的更新改造。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总装机容量 300 kW 及以上或安装中型机组的小型排灌泵站的更新改造。其它小型排灌泵站参照执行。由于总装机容量 300 kW 以下且安装小型机组的小型排灌泵站量大面广,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地区差异较大,难以统一技术要求,故参照执行本标准。大中小型泵站分等指标按 GB 50265 的规定确定。泵站主机组规模分等指标按表1 确定。表1 泵站主机组规模分等指标 主机组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轴流泵或导叶式 混流泵机组 水泵口径(mm)1600 1600 900 900 配套功率(kW)800 800 300 300 离心泵或蜗壳式 混流泵机组 水泵进口直径(mm)800 800 500 500 配套功率(kW)800 800 300 300 潜水泵 潜水轴流泵或潜水导 叶式混流泵 叶轮直径(mm)1600 1600 500 500 配套功率(kW)800 800 300 300 潜水离心泵或潜水蜗 壳式混流泵 水泵进口直径(mm)800 800 500 500 配套功率(kW)800 800 300 300 注:当主机组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应以其中的高等别为准。4 基本规定 4.1 泵站更新改造前应对其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和建筑物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评定泵站安全类别,查明泵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作为确定更新改造方案的依据,避免盲目改造或浪费,确保更新改造达到预期效果。4.2 本条所规定的更新改造内容,主要是指泵站枢纽部分的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管理设施等。电气设备包含泵站管理的输变电设施。排灌区的配套建筑物不列为泵站更新改造内容。4.3 泵站更新改造应以安全运行、节能高效、满足排灌需要和提供优质服务为目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泵站运行可靠性和装置效率,实现更加合理的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泵站更新改造应与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等总体规划相适应。改造后的泵站力求在 10 至 15年内能够发挥较好的效益,并具有较高的运行可靠性。DB34/T 23892015 13 4.4 泵站更新改造方案涉及到更新改造标准和投资,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泵站地位的重要性有关。对需要拆除重建或扩建的泵站,在设计中应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4.5 本条规定了对多级或多座泵站组成的泵站工程,可按整个系统的分等指标确定该系统(通常称为一处泵站)泵站等别,但该系统中的每一座泵站的建筑物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该座泵站的分等指标确定。4.6 更新改造工程抗震设计时,地震基本烈度应按 GB 18306 确定。4.7 对多级或多座小型泵站组成的泵站工程,如出现系统性技术问题,需要开展专题研究,主要是为了避免更新改造的盲目性,确保达到更新改造的效果。系统性技术问题是指各泵站均存在如前池容量不足、设备配置不全、机组振动、泵房失稳、地基沉陷等。专题研究的内容包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测、试验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可行的系统性更新改造方案和措施。4.9 在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泵站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泵站管理机构或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以保证泵站更新改造后能良性运行。5 现状安全评价 5.2 泵站现状调查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泵站基本情况 工程概况:包括泵站位置,建成时间,地位作用,主要设计参数,泵站构成,工程特性(包括设计标准、特征水位、装机规模、设计流量),更新改造(包括扩建、续建、配套)情况。详述建筑物基本情况(构成、类型、结构形式),机电设备基本情况(主要设备类型、型号、数量、出厂时间、主要性能参数、更新改造时间与内容),金属结构基本情况(主要金属结构类型、型号、数量、制造时间、主要参数、更新改造时间与内容)。泵站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泵站运行规章制度,平均年运行台时、总抽水量、总耗能量等,机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和检修情况,运行期间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造成的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损坏情况及处理措施等。泵站技术经济指标情况:按GB/T 30948 的要求,重点考核建筑物完好率、设备完好率、泵站效率、能源单耗、安全运行率等指标。b)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安全状况初步分析 主要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好程度、安全状况等逐项详细描述,并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存在问题及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泵站“安全可靠、高效经济”运行和工程效益发挥的影响等,进行初步分析。c)建议 根据初步分析成果,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的项目,并提出对建筑物进行大修、加固的建议和对机电设备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的建议。5.4 依据泵站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报告等分析成果,按 GB/T 30948 和 SL 316 中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评级的规定,分别对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逐一进行安全类别评价。a)各单项建筑物按下列规定评定安全类别:一类建筑物:结构完整,运用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技术状态完好,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二类建筑物: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结构基本完整,技术状态基本完好,建筑物虽存在一定损坏,但不影响安全运用。三类建筑物: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建筑物存在严重损坏,但经加固改造能保证安全运用。四类建筑物: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技术状态差,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经加固改造也不DB34/T 23892015 14 能保证安全运用以及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的建筑物。泵站建筑物的具体评级标准可参照 GB/T 30948 附录c 的规定。b)各单项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按下列规定评定安全类别:一类设备:零部件完好齐全,主要设计参数满足设计要求,技术状态良好,能保证安全运行。二类设备:零部件齐全,主要设计参数基本满足设计要求,技术状态基本良好,设备虽存在一定缺陷,但不影响安全运行。三类设备:设备主要部件有损坏,主要参数达不到设计要求,技术状态较差,存在影响运行的缺陷或事故隐患,但经大修或更换元器件能保证安全运行。四类设备:技术状态差,设备损坏严重,存在影响运行的重大缺陷或事故隐患,零部件不全,经大修或更换元器件也不能保证安全运行以及需要报废或淘汰的设备。泵站机电设备的具体评级标准可参照 GB/T 30948 附录D 的规定。c)根据建筑物、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安全类别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泵站综合安全类别:一类泵站:符合一类建筑物和一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要求,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二类泵站:符合二类建筑物和二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建筑物和设备存在一定损坏或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安全运行。三类泵站:符合三类建筑物或三类、四类设备的条件,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建筑物或设备存在一定损坏,经对建筑物大修、加固或对主要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四类泵站:符合四类建筑物的要求,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要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对符合三类建筑物要求的泵站,但经建筑物大修加固或更新主要设备后达到设计要求有困难或大修、更新改造不经济时,可对泵站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这种情况下可确定为四类泵站。6 规划复核 6.1 一般规定 6.1.2 泵站更新改造的规划复核要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排灌受益区基本情况、现有泵站运行情况的调查。受益区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水文条件、排灌范围和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模式变化、调蓄水面变化、旱涝灾害等方面;现状运行情况调查主要包括运行水位变化、开机时间和台时、存在问题等方面。6.2 排灌范围与水源条件复核 6.2.1 排灌泵站的受益范围应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水利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复核时,应充分考虑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土地整理、农村沟塘整治等改变原有用地结构,造成排灌面积、调蓄水面等变化。6.2.2 灌溉泵站的水源可能因现状水利工程用水结构的变化,不能满足灌溉要求,必要时采取疏扩等工程措施,或移址重建。6.2.3 由于联圩并圩等造成排涝泵站的出水条件发生改变的拆除重建泵站,应复核原站址的出水条件,尽量避免二次排水。6.3 设计标准与设计流量复核 DB34/T 23892015 15 6.3.2 泵站设计标准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设计标准可以定得高一些,反之应该低一些。同时,设计标准也与受益区的基本情况有关,排涝泵站的排涝标准与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排区内农作物的种植结构等有关;灌溉泵站的灌溉保证率与当地的水源条件、灌区内农作物的种植结构等有关。a)排涝泵站原则上按原设计标准进行更新改造,原设计排涝标准偏低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b)排区内沟塘的调蓄水深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取 0.5 m,有水产养殖、灌溉等特殊要求的地区适当降低。c)根据所在地区的水量丰枯情况合理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特别缺水的地区适当降低。d)城郊结合地区的排涝泵站,需要承排部分城区涝水的,排涝标准可按城市排涝标准确定。6.3.3 排灌泵站的设计流量应在受益区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若复核的设计流量与原设计流量变化较小,可采用原泵站的设计流量;若变化较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设计流量。a)按排水模数法计算排涝泵站设计流量的公式为:QqF 式中:Q 设计排涝流量(m3/s)q 设计排涝模数(m3/s/km2),计算公式参照 GB 50288。淮河流域一般取 0.450.9 m3/s/km2、长江流域一般取 0.551.0 m3/s/km2。F 设计排涝面积(km2)b)按灌溉模数法计算灌溉泵站设计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