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22/T 206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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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2066 2014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mall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4-05-04发布 2014-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66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陈广明、孙宇、王飞、陈雷、杜鹃、代文亮、董石、吴迪、杨志强、程实。DB22/T 2066 2014 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消防安全疏散管理、消防设施 和器材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 3.1界定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22 建筑内部 装修设 计 防 火 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 small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人员聚集的小型室内场所。包括:a)建筑面积在 100 m2及以 下的小 商 场、市 场、超市等 小型 商店;b)客房数在 10间或床 位 数在 20张及以 下的小 旅馆 小型 时尚宾馆、旅店、公 寓式 出 租屋等住宿 场 所;c)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m2的小 饭店、咖啡 厅、冷饮店、面包房等餐饮 场所;d)设 置在建筑物三层及以 下 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50m2的小 网吧、小 歌 厅、游戏 厅、按 摩院等娱乐 场所;e)总 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m2的 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社、咖啡 厅、健身 俱乐部等休闲 场所;f)乡镇、街道、社 区医 院以及床 位 数 20张及以 下的其他小 医 院(诊 所)、疗 养 院、养老 院、福 利 院等 医 疗、服务 场所;g)床 位 数 20张及以 下的 寄 宿 制学校 和 托儿 所、幼儿园;100人 及以 下的 非寄 宿 制学校 和 20人 及以 下的 非寄 宿 制托儿 所、幼儿园 等 教育教学 场所;h)职工 总人 数 10人 及以 下、或 者 设 有 10人 及以 下员 工 集 体宿 舍、或 者 总 面积不超过 50 m2,具有 独立生产、经营 场所的单位 等 小型 生产加工企业 及 个 体 加工点;i)影楼、金融机构营业 网 点、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 场所 等。4 总则 DB22/T 2066 2014 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应 遵守 消防 法律、法 规、规 章,贯彻“预 防 为 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 职责,制 定消防安全 制度、操作 规程,提 高自 防 自救能力,保障 消防安全。5 安全疏散管理 5.1 对 于 建筑面积超过 50 m2的 底 层商 业门 面房,应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符合 规 范 要 求 的安全出口,其出口 总 宽度 应 根据 其 通 过 人 数不 小于 1.0 m百 人 计 算 确 定。5.2 对 于 建筑面积超过 50 m2的 地 下 商 业门 面房或在 底 层 使用 性质 为 公 共 娱乐 场所的 商 业门 面房,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符合 规 范 要 求 的安全出口,应 设 置 两 个 安全出口,其出口总 宽度 应 根据 其 通 过 人 数不 小于1.0 m百 人 计 算 确 定。5.3 用于 营业 目 的 而搭 建 的 阁 楼(夹 层)应 增 设疏散 楼 梯,其 宽度、坡 度 等应 符合 规 范 要 求,搭 建 的 阁 楼(夹 层)、增 设的 楼 梯 不应 采 用 可 燃 材 料。5.4 门 应 为 外开 门,严禁 设 置 推拉 门、转 门、卷闸 门、卷帘 门。5.5 在 疏散 门 四周 不应 设 置 和安装 影 响 火 场 逃 生 的 踏步、防 盗 网等。5.6 应在 安全出口 处 设 置 出口标志,在 疏散 走 道 的适 当 位 置 设 置 疏散 指示 标志和 火 灾事故 照明,每 个厢 房 宜配 置火 灾事故 照明。5.7 营业 期间不 得封堵 疏散 通道,不 得关闭 安全出口。6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6.1 消防设施 6.1.1 在 配 置 消防设施 时,应 将 其 作为 一 个独立 的单 元 和 分隔 的 各 楼 层 进 行 综 合 考虑,按照消防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配备室 内 消 火 栓、火 灾 应 急 照明、疏散 指示 标志、自 动喷水灭 火 系统 等 设施。6.1.2 对 未 设 置 自 动喷水灭 火 系统 且建筑面积 大 于 300 的,应 增 设 自 动喷水灭 火 设施,如 能 基 本 满足 扑 救 初 起 火 灾需 要的 可 设 置 简 易自 动喷水灭 火 系统。6.1.3 对面积 小于 300 的,建 议 经营者 设 置 简 易自 动喷水灭 火 系统。6.1.4 对 无窗 或 固 定 窗扇 的 房间,应 考虑 防 排烟,设 置 防 排烟 设施,改 善 通 风条 件。6.2 消防器材 应 按消防 技 术规 范 要 求 配 置 消防器材,配 置 的 灭 火 器 选 型 应 符合 场所要 求,所 采 用的 灭 火 器材 应是 经 国家 法 定 检验 机构 检验 合 格 的 产品。7 装饰装修管理 应 按 GB 50222的规定 执 行。8 消防安全管理 8.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 应 设消防安全管理人、责 任 人。并 应 由 该 场所的 业 主 或 者 主要 负 责 人 担任。全 面 负 责 本场所的消防安全 工作。8.2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应 定 期 组织 消防安全 检 查,对 存 在 的 火 灾 隐患予 以及时 消 除。DB22/T 2066 2014 3 8.3 场所 业 主 及 从 业 人员 应 具 备 消防安全 四 个能力,主 动 接受 消防 培训,学 习 和了 解相 关 知识,一 旦发 生 火 灾,能 够组织 扑 救 初 期火 灾,疏散人员,维持 火 场 秩序,保 护 火 灾 现 场,协助 火 灾 调查。8.4 场所使用、开 业 前依 法 应 向 公安消防 机构 申报 的,或改建、扩 建、装修和 改 变 用 途依 法 应 报 经 公 安消防 机构 审批 的,应 事 先向 当 地 公安消防 机构 申报,办 理 行 政审批手续。8.5 场所 四周 不 得搭 建 违 章 建筑,不 得 占 用防 火间 距、消防 通道、举 高 消防 车 作业 场 地,不 得 设 置 影响 消防 扑 救 或 遮挡 排烟窗(口)的 架空 管 线、广 告 牌等 障 碍 物。窗 口、阳台 等部 位 不应 设 置 影 响逃 生 和灭 火 救 援 的 栅栏。8.6 建筑内部 装修 不应改 变 疏散 门 的 开 启 方 向,减 少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 数 量 及 其 净 宽度,影 响 安 全疏散 畅 通。8.7 消防 应 急 照明、安全疏散 指示 标志 应 完好 有 效。在 场所明 显 位 置应 设 置 安全疏散 指示 图,指示 图 上 应 标明疏散 路线、安全出口 必 要的文 字说 明。8.8 展 品、商 品、货柜,广 告箱 牌,生产 设 备 等 的设 置不 得 影 响 防 火 门、防 火 卷帘、室 内 消 火 栓、自然 排烟窗 等 消防设施的 正常 使用;8.9 电气、电热 设 备,应 选 用 合 格 产品,并 应 符合 有 关 安全标准的要 求;不 得 随意乱接电线,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电气线路敷 设、电气 设 备 安装和 维 修 应 由 具 备 职业 资 格 的 电 工操作;商店、餐饮 场所、公共 娱乐 场所 营业结 束 时,应 切断 营业 场所的 非 必 要 电 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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