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摘录)(2019年标字第 20号、总第 258号)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复审情况 286 DB11/T 419-2007 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358 DB11/T 527-2015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407 DB11/T 587-2009 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475 DB11/T 662-2009 医院布草洗涤卫生规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554 DB11/T 741-2010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北京市文物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566 DB11/T 755-20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647 DB11/T 834-2015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835 DB11/T 1014-2013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905 DB11/T 1078.1-201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规程 第 1部分:人防 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919 DB11/T 1093-2014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 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1162 DB11/T 1317-2016 地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48656-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834 2015 代替 DB11/834 201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2015-12-30发布 2016-01-0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834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1 5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管理要求.4 DB11/834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834 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要求。与 DB11/834 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修改了零售网点定义(见 3.1);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第一栏中,删除了“重要军事设施围墙,残障 人员康复院所、养老院、医院建筑物,区级 文 物古迹,”(见表 1);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中 增加 了“中小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一栏(见表 1),距离 为 100米;删除了“10kV(含 10kV以 下)”不应跨越 零售网点 上空 的 线路 中,增加 了“通信线路”(见 4.1.5);增加 了“零售网点的 存放量应根据周 围 环境、距离 确 定 总存放量,且不宜超过 300kg”(见 4.2.1);将“零售网点面 积 S 50且周边防火间 距 大于 12m”中,存放箱数从 500箱减少到 400箱(见表 2);增加 了 隔断 要求,修改 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 的 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 设置 到顶,不留空隙”(见 4.2.2);删除了“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 全 部 封 存且不存放其他 易 燃 易 爆 危险 物 品时,一 层 可作 为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使 用。”(见 4.3.1);将 承 重 轻 质 混凝土砌块 墙 对 应 的 结构厚度或截 面最小 尺寸 修改 为 250mm(见表 3);增加 了“可 通过 直接地 面 铆固,或对 大 棚 周边 斜拉,或单 面 对角斜拉 等方 式固 定”(见 4.3.3.3);增加 了 电气 安全 大部 分 要求(见 4.4.1、4.4.2、4.4.3、4.4.4、4.4.5、4.4.6、4.4.7、4.4.10、4.4.11、4.4.12);删除了“指 定 专 人 管理 消 防 器 材”(见 4.5.3);增加 了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 区 域、摄像机 要求(见 4.7.2);增加 了出 入库登记 要求(见 5.3.1);增加 了“职守 人员应及 时报告各类 安全 问题。”(见 5.3.2)。本标准 由北京 市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 市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局组织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兵器工业 安全技术 研究 所等。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代 兰、董 文 学、李素灵、张珊珊、白春光、曾丹 等。DB11/834 2015 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 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11/T 384(所有部 分)图 像 信 息 管理 系统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标准。3.1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 烟花爆竹的零售 场所。零售网点 分 为 固 定零售点和 临 建 零售点;固 定零售点 指 采 用 永久 性 建筑物 做 为 销 售 场所 的零售点;临 建 零售点 指专 为 烟花爆竹 销 售 临 时 搭 建 的 建筑物 做 为 销 售 场所 的零售 点。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零售网点距 周边 目 标的最小允许距离,应 符合 表 1 的要求。DB11/834 2015 2 表 1 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 周边 目 标 最小允许距离 m 设置 有 同 一 时 间 内聚 集人数超过 50人 的 公共活动 场所 的 建筑 20 锅炉房,公交 电气 车 总 站 围墙,市 和 区、县 人 民政府 确 定和 公布 的 其他 禁止 燃放 烟花爆竹的 区 域 30 220kV以 下、35kV以上(含 35kV)架 空 输 电 线路 35 220kV以 下的 区 域 变 电 站 围墙,220kV架 空 输 电 线路 40 重要的 大 型图书馆,市级及以上 文 物古迹,博 物 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 等建筑物 长途客运 总 站 围墙,影剧 院,商 业 步行街 省 部级以上 党政 机 关办公楼,重要的 通信 和 指 挥调 度 建筑物,省 部级及以上 的 大 型金融 机构 办公楼,省 部级及以上 广播 电视 建筑物 城 市 干道交叉 路 口 50 属 于 重点 消 防 单位 的 高 层建(构)筑物 60 220kV及以上 的 区 域 变 电 站 围墙,220kV以上 的 架 空 输 电 线路 70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 密 集场所 和 加 油站 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生产、储 存 设施 等 重点 建筑物 100 山林、苗圃 等 重点 防火区 150 注 1:医院 指 卫 生 部 医院 分 级 管理标准中 所 列 的 三个 等级 的 医院,无住 院 床 位或 住 院 床 位 总数 在 20张 以 下的社 区医 疗服务 中 心 不 在 此 列。注 2:重要的 大 型图书馆 指 北京 市 图书馆 条例 中规定的 区、县 级以上 公共图书馆 或 私 人 开 办 的 建筑 面 积 在 3000 m2以上,阅 览 座 位 在 300席 以上 的 图书馆。注 3:重点 消 防 单位指 北京 市 消 防 安全重点 单位 界 定标准中规定的 消 防 安全重点 单位。注 4:城 市 干道 指机 动车道 数量不少于 6车道 的 城 市 主 干道。4.1.2 临 建 零售点 不应 占 用 机 动车道、非 机 动车道 及 盲 道,不应 占压 燃 气、电 力、热力、污水 等 管 线 操 作 井 口。4.1.3 居 民 小 区 主要出 入口 附近 设置的零售网点 不应 影 响居 民 进 出小 区。4.1.4 零售网点距 10kV(含 10kV)以 下 箱 式 变 压 器 距离 不应 小 于 3m,距 杆 上 式 变 压 器 距离 不应 小 于 5m。4.1.5 架 空 输 电 线路 和 通信线路不应跨越 零售网点 上空。4.1.6 零售网点 应 选择 在 应 急救援 车 辆 可 以 顺畅 到 达 的 位 置。4.2 存放要求 4.2.1 零售网点 应根据周 围 环境、距离 确 定 总存放量,应 符合 表 2的要求,且 最 大 药 量不宜超过 300kg。DB11/834 2015 3 表 2 零售网点存放量 零售网点 建筑 面 积 S m2 存放量 箱 10 S20 50 20 S40 150 S 40且周边防火间 距 大于 6m 300 S 50且周边防火间 距 大于 12m 400 4.2.2 内部布置及 产品 堆垛 应 符合 以 下要求:a)零售网点 内 应 分 为 销 售 区 与 储 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 的 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 设 置 到顶,不留空隙;b)产品 堆垛 或 货 架 存放应 分类,堆垛 或 货 架 距墙 体 宜大于 0.1m,堆垛 高 度 不应大于 2m,产品 包装 距 屋 顶 或 横梁 宜大于 0.5m。4.3 建筑结构要求 4.3.1 结构形式 零售网点 应 设置在 无 地 下和 半 地 下 室 的 单 层 地 上建筑 内。4.3.2 固定零售点 4.3.2.1 固 定零售点 应为 砖 混结构或 钢筋 混凝土 框 架 结构,屋 面 应为 钢筋 混凝土 屋 面 或 其他不燃烧 体制成 的 屋 面。4.3.2.2 室 内 如设置 吊 顶,吊 顶 龙骨 及 吊 顶 板 应为不燃烧 体(如 金属 龙骨、金属 板、防火 板吊 顶)。4.3.2.3 主要 结构构 件最小 尺寸 应 符合 表 3 的要求。表 3 固定零售点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 构 件名称 结构厚度或截 面最小 尺寸 mm 承 重 砖 墙、承 重 混凝土 墙 180 天然石 料 墙 240 承 重 轻 质 混凝土砌块 墙 250 承 重 钢筋 混凝土 柱 方 柱:300 300;圆柱 直 径:300 钢筋 混凝土 屋 面 板 100 4.3.3 临建零售点 4.3.3.1 临 建 网点 建筑材料 均 应 采 用 不燃烧 体。4.3.3.2 临 建 零售点 结构 形 式 应 符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板 式结构,板 厚 不应 小 于 50mm的 彩钢岩棉夹心板 做 墙面和 屋 面;b)型 钢梁、柱 承 重的 插板 结构,板 厚 不应 小 于 0.4mm的 压 型 钢板 做 墙面和 屋 面。4.3.3.3 临 建 零售点 应 至 少 能 承 受 的 风荷载 和 雪荷载 分 别 为:风荷载 0.3kN/m2;雪荷载 0.25kN/m2,可 通过 直接地 面 铆固,或对 大 棚 周边 斜拉,或单 面 对角斜拉 等方 式固 定。DB11/834 2015 4 4.3.3.4 临 建 零售点 屋 面 板 与墙 板 之间 缝 隙宜 小 于 0.01m,墙 板 与 地 面 间 缝 隙应 用 水泥 或 砂 土 封 堵。对 于 屋 面 板 与墙 板、墙 板 与墙 板 之间 较 大 缝 隙,应 采 用 不燃烧材料 封 堵。4.4 电气安全要求 4.4.1 零售网点的 电 源 应为 单 相 电 源,电 源进 线应有 相 线(L线)、零 线(N线)和 保护 线(PE线),PE线 在 进 线 处 应 尽 量 重 复 接地,电 源进 线 处 宜 安 装 SPD保护 器。4.4.2 零售网点 配 电 箱宜 安 装 在 室 外,固 定零售点 配 电 箱确 需 安 装 在 室 内 的,应 固 定在 销 售 区 墙 上,底 边 距 地 面 不应 小 于 1.5m,正 下 方不应 摆 放 烟花爆竹 产品。4.4.3 零售网点 配 电 箱以及 灯具、开 关、插座 等 距离烟花爆竹 产品 不应 小 于 1m。4.4.4 零售网点的 供 电 回 路应有过 载 和 短 路 保护,网点 内 电气 线路应有过 载、短 路 和 接地 保护,插座回 路应 安 装 剩余 电 流 保护 器,动 作电 流 不应大于 30mA,动 作时 间为 一 般 型。4.4.5 零售网点 内 配 电 线路应 穿 钢 管 敷 设,穿 过 墙 体 处 应 对 墙 洞 进 行 平整打磨 及 密 封 处 理。4.4.6 零售网点 内 配 电 线路 和 通信线路应 沿 墙 或 屋 面 平 行 敷 设,不应 悬 空。通信线路 与 电气 线路不应同 管 敷 设。4.4.7 零售网点 内 不应有 除照 明灯具 及 音、视频监控 设 备 以 外的用 电 设 备。视频监控系统 应 设置 专 用配 电 回 路。语 音 对 讲 装 置 应 牢 固 安 装,方 便 使 用,其 下 方及周 围 1m范围 内 不应 摆 放 烟花爆竹 产品。4.4.8 零售网点 内 开 关 及 插座均 应 选 用 IP54以上防 水 防 尘 型。4.4.9 零售网点 内 照 明灯具 应 选 用 IP54以上防 水 防 尘 型,宜 选 用 节 能 灯,不应 使 用 白 炽灯。4.4.10 零售网点 内 的语 音 对 讲 装 置,宜 选 用 能 长 时 间 工作 的 有 源 音 箱,正弦波 输 出 功率 不宜大于 5W,其 电 源 输 入 端 应有过 载保护,配 电 回 路应 用 空 气 开 关做 线路 保护,电 源 输 出 端 宜有 直 流 过 流 保护。4.4.11 零售网点 内 的 非 带 电 金属体,包括金属 管 道 等,应 进 行 等 电位 联 结,并可 靠 接地(不 便 接地时应 与 PE线 连 接)。4.4.12 零售网点 内 不应 使 用 电器 加 热。4.5 消防要求 4.5.1 零售网点 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应 符合 消 防 安全要求,并 应 至 少 配 备 两 具 5kg磷酸铵盐 干 粉灭 火 器 及其他 符合 规定的 消 防 器 材。4.5.2 消 防 器 材应放 置在 明显 和 便 于 取 用 处。4.5.3 消 防 器 材应 定 期 组织 检验,并 应 对 损坏、丢失、失效 的 消 防 器 材及 时 更换。4.5.4 零售网点 内 不应 设置 明 火 设施。4.6 安全疏散要求 4.6.1 当 零售网点 建筑 面 积大于等于 100m2(或 长 度 大于等于 18m)时,安全出 口 数量不应少于两 个。4.6.2 安全出 口 宽 度 宜大于 0.9m。4.7 其他要求 4.7.1 零售网点 内 不应 住 宿。4.7.2 在零售 场所 的 显著 位 置设置“严 禁 烟 火”、“禁止 吸 烟”、“禁止 燃放区 域 范围”、“机 动车辆装 卸 时 必 须熄 火”等 安全 警示 标 识。4.7.3 零售网点 宜 设置 视频监视 装 置,视频监视 装 置 应 符合 下 列 要求:a)零售网点 内销 售 区 与 储 存区应 分 别至 少 设置一 个 视频监视 装 置,监视 区 域 应 覆盖 全 部 产品 及 出 入口,零售网点外 应 设置 周 界 视频监视 装 置;b)视频监控系统可 参 照 DB11/T 384的要求 来 建 立;DB11/834 2015 5 c)视频监视 装 置 应 具备 防 水 功 能,视频监视 信 号 应 发送 至 有 关 监 管 部 门;d)零售网点 内 的 视频监控摄像机 安 装 高 度 不应 低 于 产品 码 垛 高 度,安 装 位 置 应 尽 可 能 覆盖 较 大 的监视 区 域;e)零售网点 内 视频监控 宜 选 用 低 照 度摄像机,不宜 采 用 红 外 灯 光 源,周 界 视频监视可 选 用 红 外 灯 光 源。5 安全 管理 要求 5.1 一般 要求 5.1.1 从 业 人员应 经 过 专业 培训,持证 上 岗。5.1.2 应存放、销 售本 市 合法 烟花爆竹 批发企 业 按规定 配 送 的 产品。5.1.3 应 按 经营 许 可 的范围、时 间 和 地 点 销 售 产品。5.2 制 度 要求 5.2.1 应建 立健 全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人员、销 售 人员、值 守 人员 岗 位 责任 制。5.2.2 应建 立健 全安全 教 育 制 度、购 销 管理 制 度、存放 管理 制 度、夜 间 职守 制 度、消 防 器 材 管理 制 度、安全 检 查 和 隐患 整 改管理 制 度、事 故 报告 管理 制 度、搬 运 操 作 规 程 及其 它 相 关 管理 制 度。5.3 安全 操作 要求 5.3.1 应 对 每 天 的 流 入、流 出和 库 存 的烟花爆竹 情况 进 行 登记,登记记 录 的 内 容 准 确。5.3.2 从 业 人员应及 时报告各类 安全 问题。5.3.3 从 业 人员 实 施 产品 搬 运 作业,应 单 件 搬 运,不应 碰撞、拖 拉、翻滚 和 倒 置 产品,不 使 用 铁 质 工具。5.3.4 不应 在零售网点外 存放 烟花爆竹 产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