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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20 R 0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44920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范 Regulation on safety management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 2016-05-31发布 2016-07-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449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栋、关连峰、陶国辉、王旭、毛洪军、王广林、宇宏、李福昌、张海涛。DB22/T 24492016 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及各级人员职责、使用管理、充装与卸载管理、技术档案。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运输;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气瓶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 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 L;充装介质为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移动式压力容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R5002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600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移动式压力容器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罐体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与行走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置。3.2 具有装卸介质功能 with the function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medium 仅在装置或者场内移动式使用,不参加与铁路、公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压力容器管理。3.3 安全管理负责人 safety manager 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4 使用单位职责及各级人员职责 4.1 使用单位责任 4.1.1 按本标准和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4.1.2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教育、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DB22/T 24492016 2 4.1.3 定期召开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监督、检查安全使用。4.1.4 保障安全使用所必要的投入。4.2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4.2.2 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4.2.3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2.4 组织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4.2.5 组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4.2.6 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出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4.2.7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并且组织演练。4.2.8 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4.2.9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4.2.10 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改造维修告知义务。4.2.11 发现事故隐患,立急进行处理,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2.12 建立技术档案。4.2.13 纠正和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4.3 操作人员职责 4.3.1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3.2 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4.3.3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4.3.4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4.3.5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4.3.6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事故救援。5 使用管理 5.1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5.1.1 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5.1.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5.1.3 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技术档案。5.1.4 负责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有关管理。5.1.5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做出记录。5.1.6 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5.1.7 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5.1.8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组织、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5.1.9 组织开展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5.1.10 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救援装备,实施演练并且记录。DB22/T 24492016 3 5.1.11 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下例要求:a)在规定区域内使用;b)有专人操作,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c)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5.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相关人员岗位职责;b)安全管理规程;c)安全操作规程;d)技术档案管理规定;e)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f)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g)定期报检和实施规定;h)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i)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j)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k)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l)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且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应当有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管理 5.3.1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5.3.2 使用单位对已取得准驾证、押运员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要随意调动。5.4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 5.4.1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5.4.2 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妥善处理。5.4.3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进行记录,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罐体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b)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c)罐体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d)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e)安全附件是否完好;f)装卸附件是否完好;g)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h)罐体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i)罐体各密封面有无泄漏;j)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k)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DB22/T 24492016 4 5.5 异常情况处理 5.5.1 异常现象处里 异常情况报告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a)罐体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b)罐体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c)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d)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e)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f)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g)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的;h)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i)走行部分及其与罐体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j)其他异常情况。5.5.2 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5.6 运输过程安全管理 5.6.1 运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TSG R0005。5.6.2 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随车人员外,还需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运输过程注意罐体内部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及低温绝热罐车的罐体表面的结霜结露。5.6.3 运输过程中,任何操作阀门必须置于闭止状态。5.6.4 快装接口安装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5.6.5 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其标态维持时间 5.6.6 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吊装和堆放。5.6.7 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停车检修时不得使用产生明火的工具,途中发现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地方。5.6.8 冬天运输罐车的轮胎需应采用防滑措施。5.7 随车装备及携带的文件和资料 5.7.1 使用单位应当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还应当根据所充装介质的危害特性随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5.7.2 随车应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如下:a)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c)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d)装卸记录;DB22/T 24492016 5 e)事故应急预案。6 充装与卸载管理 6.1 充装单位的人员管理 6.1.1 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熟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等,并且按照以下要求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1.2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TSG R6001 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6.1.3 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 TSG R6001 的规定,取得操作人员证书。6.2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6.2.1 根据充装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且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6.2.2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应当具有充装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6.2.3 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应由2 名以上(含2 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6.2.4 在指定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6.2.5 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6.3 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 6.3.1 卸载单位应当对卸载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6.3.2 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TSG R6001 的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6.3.3 卸载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 TSG R6001 的规定,取得操作人员证书。6.3.4 卸载单位应当按照卸载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6.3.5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卸载系统应当具有卸载前置换介质的处理措施及其卸载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的要求。6.3.6 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故障处理、维修等活动,应由2 名以上(含2 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6.3.7 卸载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6.4 装卸过程的安全管理 6.4.1 装卸前检查 装卸前应当逐台进行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前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a)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装卸的介质是否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标志一致;b)首次充装投入使用的,并且对罐体有置换要求的,应有置换合格报告或者证明文件;c)购买、充装剧毒介质的,应有剧毒介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运输通行证;d)随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且有效;DB22/T 24492016 6 e)铭牌与各种标志(包括颜色、环形色带、警示性、介质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充装的介质与罐体涂装标志是否一致;f)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应齐全、工作状态应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g)核查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应符合要求;h)各密封面的密封状态应完好无泄漏;i)随车防护用具、检查和维护保养、维修(以下简称检修)等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应配备齐全、完好;j)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应已经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k)装卸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连接接头应采取避免油脂污染措施;l)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应完好、可靠;m)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6.4.2 装卸过程控制 装卸作业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安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的装卸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装卸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检查;b)按照指定位置停车,罐车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且采取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c)装卸易燃、易爆介质前,导静电装置与装卸台接地线进行连接;d)装卸接口的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应在其内部压力卸尽后卸除;e)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f)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应安全可靠;g)装卸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时,应进行管道吹扫或者置换;h)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应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i)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所装卸介质相关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j)冬天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系数),严禁超装、错装;k)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应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罐装;l)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m)禁止充装不脱水的液化石油气;n)禁止给没有静电接地装置的装卸易燃介质的。6.4.3 装卸后检查 6.4.3.1 装卸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a)与装卸作业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装卸连接口安装的盲法兰等装置是否符合要求;b)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是否符合要求;c)所有密封面、阀门、接管等是否泄漏;d)所有安全附件、装卸附件是否完好;e)充装冷冻液化气体时,其罐体外壁不应存在结露、结霜现象;DB22/T 24492016 7 f)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应分离。6.4.3.2 充装完成后,复核充装介质和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系数),如有超装、错装,充装单位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车辆驶离充装单位。6.4.4 禁止装卸作业要求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a)遇到雷雨、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的;b)附近有明火、充装单位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的;c)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有异常的;d)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内部残留介质不详以及存在其他危险情况的;e)其他可疑情况的。6.5 装卸记录和充装证明资料 6.5.1 装卸记录 6.5.1.1 装卸作业结束后,充装单位或者卸载单位应当填写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并且将充装有关的信息及时写入电子记录卡,装卸记录的内容应真实有效。6.5.1.2 充装记录、卸载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本规程 6.4.1 至6.4.4 的项目,并且由相应的称重人员、检查人员签字,装卸记录至少保存 1 年以上。6.5.2 充装证明资料 充装完成后,充装单位应当向介质买受方提交以下证明资料:a)充装记录;b)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注明所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编号、类别、数量、危害性、应急措施以及充装单位的联系方式等;c)还应当向介质买受方出具充装介质组分含量检测报告。7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 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使用登记证;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c)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d)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e)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f)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报告;g)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h)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DB22/T 24492016 8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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