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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P 57 备案号:50064-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031 2016 引黄灌区 淖尔水滴 灌工程技 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of drip irrigation engineering by the natural 2016-07-05 发布 2016-10-05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031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工 程规 划.3 5 工 程设 计.6 6 工 程管 理与 监测.8 DB15/T 103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水 利厅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水 利部 牧区水 利科 学研 究所、内 蒙古自 治区 水利 科学 研究 院、内 蒙古 农业 大 学。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徐冰、于健、鹿 海员、田 德龙、李泽 坤、汤鹏 程、屈忠 义、赵 义平、刘 迪、王明新、史 吉刚、张 瑞喜、步丰 湖、刘永 河。DB15/T 1031 2016 1 引 黄灌区 淖尔水滴 灌工程 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引 黄灌 区以 淖尔为 水源 的滴 灌工 程建 设、管 理技 术要 求。本标准 适用 于内 蒙古 引黄 灌区以 淖尔 为水 源的 滴灌 工程规 划与 设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84 农田 灌溉 水质 标 准 GB 50288 灌溉 与排 水工 程设计 规范 GB 50265 泵站 设计 规范 GB/T 50485 微 灌工 程技 术规范 GB/T 50625 机 井技 术规 范 SL/T 183 地下 水监 测规 范 SL 236 喷 灌与 微灌 工程 技术管 理规 程 SL/T 238 水资 源评 价导 则 SL/T 246 灌溉 与排 水工 程技术 管理 规程 SL 278 水 利水 电工 程水 文计算 规范 SL 429 水 资源 供需 预测 分析技 术规 范 HJ/T 91 地表 水和 污水 监 测技术 规范 HJ/T166 土壤 环境 监测 技 术规范 HJ/T 192 生态 环境 状况 评价技 术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淖尔 nature lake 天然湖 泊,为蒙 古语 音译 词。3.2 淖尔水 滴灌 工程 drip irrigation by nature lake 将淖尔 水经 调蓄、净 化、过滤后 进行 滴灌 的工 程。DB15/T 1031 2016 2 3.3 特征水 位 characteristic water levels of nature lake 淖尔发 挥不 同功 能时 的蓄 水位,主要 包括 生态 水位、正常 蓄水 位、最大 安全 蓄水位 等。3.4 淖尔生 态需 水量 ecological water demand of nature lake 维持淖 尔基 本生 态功 能的 最小蓄 水量。3.5 淖尔正 常蓄 水量 normal water retention capacity of nature lake 维持淖 尔现 状的 渔业、旅 游、景 观等 功能 正常 发挥 的蓄水 量。3.6 淖尔安 全蓄 水量 safety water retention capacity of nature lake 淖尔蓄 水后 不会 引起 周边 土壤盐 渍化 的最 大蓄 水量。3.7 淖尔可 调蓄 水量 regulating water flow of nature lake 淖尔正 常蓄 水量 与安 全蓄 水量之 间的 水量。3.8 淖尔可 利用 水量 available water amount of nature lake 淖尔可 调蓄 水量 扣除 蒸发 渗漏损 失后 可用 于滴 灌的 水量。3.9 淖尔水 补给 water supplies of nature lake 淖尔水 深与 自然 界水 循环 并从外 界获 取水 量的 过程。包 括降 水补 给、地下 水 侧向补 给、地 表径 流补给、灌 溉退 水补 给及 人工 补给等。3.10 淖尔水 排泄 water reduction of nature lake 淖尔水 向外 界排 泄水 量的 过程,包括 蒸发、渗 漏、人工排 泄等。3.11 淖尔人 工补 水量 artificial water supplies of nature lake 通过分 洪分 凌、灌溉 退水、渠道 引黄 等人 工方 式补 给淖尔 的水 量。DB15/T 1031 2016 3 4 工程规 划 4.1 基本资 料 4.1.1 应调查 收集 规划 区自 然地 理、经 济社 会、淖尔、水 利工程、农 业生 产及 其它 资料。4.1.2 自然地 理资 料主 要包 括地 理位置、地 形地 貌、气象、水文 水资 源、土壤 植被、水文 地质 与工 程地质等 资料。4.1.3 经济社 会资 料主 要包 括行 政区划、人 口、劳动 力、土地面 积、耕地 面积、农(牧)民人 均收 入等。4.1.4 淖尔资 料主 要 包 括淖 尔数 量、位 置、面积、蓄 水量、水质、补 给与 排泄 条件、生产 经营 状况、所有权 等资 料。4.1.5 水利工 程资 料主 要包 括规 划区水 利、农业 发展 等相 关规划、用 水控 制指 标、分洪分 凌水 指标。规划区 灌排 渠系 和机 电井 分布状 况、灌溉 用水 量、灌溉面 积等。4.1.6 农业生 产资 料主 要包 括 工 程区 种 植业 结构、作 物产 量、投 入产 出、耕作 情况 等。4.1.7 其它资 料主 要包 括电 力能 源、道 路交 通、防护 林网 等。4.2 适宜淖 尔的 选择 4.2.1 宜选择 近3 年位 置稳 定、水面面 积年 际变 化小 于 20%且总 面积 大 于100 亩的 淖尔。4.2.2 宜选择 底部 为不 透水 层或 弱透水 层的 淖尔。4.2.3 宜选择 靠近 支渠 及以 上渠 道,具 备 补 水条 件的 淖尔。4.2.4 宜选择 全盐 量小 于 3000 mg/L 的 淖尔。4.3 淖尔滴 灌水 资源 开发 利用 量分析 4.3.1 淖尔水 资源 开发 利用 应符 合下列 规定:a)应优先 满足 淖尔 生态 需水 量;b)不应对 淖尔 原有 生态 及周 边土壤 与地 下水 环境 产生 较大影 响;c)应保证 淖尔 水资 源的 补、用、耗、排 平衡。4.3.2 淖尔水 资源 开发 利用 条件 分析应 包括 淖尔 生态 需水 量、正常 蓄水 量、安全 蓄 水量、可 调蓄 水量、可利用 水量、补 给排 泄条 件、人 工补 给量、水 质状 况等。4.3.3 应根据 实地 测量 资料 绘制 淖尔水 位-库容 关系 曲线。4.3.4 淖尔生 态需 水量 宜采 用天 然水位 资料 统计 法或 最小 生物空 间法 结合 淖尔 水位-库容关 系曲 线进行估算。a)天然水 位资 料统 计法。天 然状态 下的 低水 位对 于生 态系统 的干 扰在 生态 系统 的弹性 范围 内,以淖尔天 然最 低水 位作 为淖 尔的最 低生 态水 位。应按 公式(1)计算:Zemin=Min(Zmin1,Zmin2,Zmini,Zminn).(1)式中:Zemin 淖 尔最 低生 态水 位,单 位为 米(m);Min 取最 小值 的函 数;Zmini 第 i 年 最小 日均 水位,单位 为米(m);n 统 计的 天然 水位 资 料系列 长度。DB15/T 1031 2016 4 b)最小 生 物空 间法。利 用淖 尔关键 生物 生存 的最 小水 深确定 淖尔 生态 水位。应 按公式(2)计 算:Zemin生=Z0+h 生.(2)式中:Z0 淖 尔底 部高 程,单位为 米(m);h 生 淖尔 关键 生物 生 存所需 要的 最小 水深,单 位为米(m),可 根据 试验 资料或 经验 确定。4.3.5 宜将淖 尔近 三 年3、4 月 份 平均水 位作 为正 常蓄 水位,根据 水位-库 容关 系曲 线 估算淖 尔正 常蓄水量。4.3.6 宜将淖 尔历 史最 高水 位或 补水时 段周 边地 下水 平均 水位作 为淖 尔安 全蓄 水位,根据 淖尔 水位-库容关 系曲 线估 算淖 尔安 全 蓄水 量。4.3.7 应根据 淖尔 正常 蓄水 量、安全蓄 水量 并计 入补 水沿 程损失 估算 分洪 分凌 水、灌溉退 水、渠道 引黄水等 淖尔 人工 补水 量。每次人 工补 水后 淖尔 水位 不应超 过淖 尔最 大安 全蓄 水位。4.3.8 应根据 补水 后的 淖尔 蓄水 量和淖 尔正 常蓄 水量 计算 淖尔可 调蓄 水量。4.3.9 应根据 淖尔 可调 蓄水 量扣 除 淖尔 水蒸 发渗 漏量 计算 淖尔可 利用 水量,应 按公 式(3)计 算:c aW W W s.(3)式中:Wa 淖 尔可 利用 水量,单位 为立 方米(m3);Ws 淖尔 可调 蓄水 量,单位为 立方 米(m3);Wc 淖 尔水 蒸发 渗漏 量,单 位为 立方 米(m3)。4.3.10 应根据 淖尔 水盐 分、PH、硬度、微生 物、藻类 等含 量确定 淖尔 水质 净化 过滤 方式。4.4 耕地利 用条 件分 析 4.4.1 应根据 淖尔 周边 耕地 分布、耕地 质量、地 形条 件、耕 地权属 等,分析 淖尔 水滴 灌工程 发展 规模。4.4.2 应按照 水资 源供 需平 衡、工程经 济合 理的 原则 确定 淖尔水 滴灌 工程 建设 范围,工程 布置 型式 等。4.5 其它利 用条 件分 析 4.5.1 应根据 工程 建设 区供 电能 力、电 力设 施分 布情 况等,分析 确定 电力 设施 对工 程建设 及生 产的 保障程度。4.5.2 应根据 工程 建设 区道 路交 通、防 护林 网等 基础 设施 分布情 况,分 析 基础 设施 对工程 建设 及生 产的保障 程度。4.5.3 应根据 工程 投入 产出、运 行管理、节 水节 肥、转变 生产方 式、改善 生态 环境 等情况 分析 工程 经济、社 会、生态 效益。4.6 发展规 模的 确定 4.6.1 应根据 淖尔 可利 用水 量、作物灌 溉定 额及 淖尔 周边 可利用 耕地 面积 拟定 淖尔 水滴灌 工程 发展 规模。可 参照 公式(4)计 算:),/(a aA M W Min A.(4)式中:A 淖 尔水 滴灌 工程 拟 定规模,单 位为 亩;M 作 物综 合毛 灌溉 定 额,单 位为 立方 米每 亩(m3/亩);Aa 淖 尔周 边可 利用 耕地面 积,单位 为亩。DB15/T 1031 2016 5 4.6.2 根据拟 定的 灌溉 规模 及需 水量,进 行水 资源 供需 平 衡分析。供需 平衡 分析 应 按 SL/T 238、SL 429的规定 执行。4.6.3 淖尔水 资源 供需 平衡 应满 足下列 条件:a)灌溉需 水量 应小 于、等于 淖尔可 供水 量;b)灌溉需 水量 大于 淖尔 可供 水量时,应 调整 种植 结构 以达到 供需 平衡。4.6.4 应根据 水资 源供 需平 衡分 析结果,确 定工 程最 终发 展规模。4.6.5 应根据 滴灌 工程 发展 规模,提出 淖尔 水资 源配 置方 案。4.7 总体布 局 4.7.1 应按淖 尔水 资源、耕 地资 源统一 规划、合 理利 用的 原则,对水 源工 程、首部 枢纽工 程、田间 工程、配 套工 程统 一布 局。4.7.2 应根据 淖尔 水文 地质、地 形、水 资源 动态 等,经技 术经济 比较 选定 水源 工程 形式。主要 包括 泵站引水(固 定式 泵站、浮 船式泵 站)、傍 淖尔 打井 等,也 可参 照下 列条 件选 取:a)岸边地 基稳 定,水位 变化 平稳的 淖尔,宜选用 固定 式泵站 取水 方式;泵 站布 置型式 可根 据 淖 尔岸边地 形,采用 引水 式布 置或岸 边式 布置;b)技术经 济条 件不 宜建 造固 定式泵 站时,宜 选用 浮船 式泵站 取水 方式;c)与地下 水水 力联 系密 切的 淖尔,宜采 用傍 淖尔 打井 取水方 式。4.7.3 应根据 耕地 分布、工 程规 模等经 技术 经济 比较 选用 单首部 集中 供水 或多 首部 分散供 水型 式,也可参照 下列 条件 选取:a)淖尔周 边耕 地集 中连 片或 耕地分 布向 单方 向延 展时,宜选 用单 首部 集中 供水 型式,控制 面积 宜为600 亩2000 亩;b)淖尔周 边耕 地分 布分 散时,宜选 用多 首部 分散 供水 型式,每个 首部 控制 面积 宜为 300 亩500亩。4.7.4 首部枢 纽工 程主 要包 括管 理用房、过 滤设 备、施肥 设备及 量测、控 制设 备等。a)应依据 淖尔 水质 情况 选用 过滤器 组合 形式,过 滤器 过滤能 力应 满足 灌水 器流 量要求;b)施肥设 备、量测、控 制设 备布局 应按 照 GB 50485 的 规定执 行。4.7.5 田间工 程、配套 工程 总体 布局应 按 GB 50485 的规 定 执行。4.8 典型工 程设 计 4.8.1 应根据 不同 分区 经济、社 会、水 文水 资源、土 壤、淖尔、种植 结 构 等选 择代 表性工 程进 行典 型设计,设计 深度 应达 到初 步设计 阶段 要求。4.8.2 典型工 程宜 为独 立灌 溉单 元,典 型设 计应 包括 水源 工程、首部 枢纽 工程、输 配水工 程、田间 工程、配 套工 程等。4.8.3 各类典 型工 程总 面积 不宜 小于规 划总 面积 的 3%。4.9 规划成 果 4.9.1 规划成 果应 包括 工程 规划 报告、附图、附 表等。4.9.2 工程规 划附 图应 包括 下列 内容:工程现 状图;规划平 面布 置图;主要建 筑物 平面、剖 面图;典型工 程平 面布 置图。DB15/T 1031 2016 6 5 工程设 计 5.1 基础资 料 5.1.1 应在可 行性 研究 或规 划阶 段资料 收集 的基 础上 补充 完善。5.1.2 淖尔资 料 包 括水 位、库容、水质 的年 际与 月间 变化。资料 系列 宜 在 3 a 以上。5.1.3 气象资 料包 括降 水的 月间 变化。资料 系列 年限 宜 在10 a 以上。5.1.4 水文资 料包 括淖 尔周 边地 下水位 的月间 变 化。资料 系列年 限宜 在 10 a 以上。5.2 灌溉设 计标 准与 工程 等级 5.2.1 灌溉设 计标 准应 按GB 50288 的 规定 执行。5.2.2 泵站等 水源 工程 等别、灌排 渠(沟)道、引水 闸、泄 水 闸、排水 闸建 筑物 等级 的划 分应 按 GB 50288的规定 执行。5.3 灌溉制 度设 计 5.3.1 灌溉制 度设 计应 按应 按 GB 50288 的规 定执 行。当 降 水、土壤、水文 地质 条件 差异较 大时,应分区确定。5.3.2 秋季收 割后 或翌 年春 天冻 融期后 应利 用引 黄水 进行 洗盐灌 溉,洗盐 频率 宜 为1 年一 次或2 年一次,灌 水定 额宜 为100 m3/亩120 m3/亩。5.4 供用水 量平 衡分 析 5.4.1 供用水 量平 衡分 析主 要包 括淖尔 水滴 灌工 程设 计用 水量分 析、淖尔 水滴 灌工 程可供 水量 分析 及供需平 衡分 析。5.4.2 淖尔水 滴灌 工程 设计 用水 量宜采 用定 额法 按公 式(5)计算:nii iM A W1.(5)式中:W 设 计灌 溉用 水量,单位 为立 方米(m3);Ai 某 类作 物的 灌溉 面积,单位 为公 顷(hm2);Mi 某 类作 物滴 灌毛 灌溉定 额,单位 为立 方米 每公顷(m3/hm2);i 作 物种 类,i=1,2,n。5.4.3 在确定 淖尔 人工 补水 水源、补水 量、补 水时 间、补 水 次数及 需水 量的 基础 上,考虑计 算时 段(旬或生育 周期)的 蒸发、冰 冻、渗 漏损 失量,参 照 SL 278 对淖 尔可 供水 量进 行 调节计 算;a)计算方 法宜 采用 时历 法长 系列进 行计 入损 失多 年调 节试算,来 确定 可供 水量;b)在考虑生 态需 水及淖 尔原 有功能的 前提 下分别 确定 供水保证 率为 P=75%、90%时淖尔 水滴 灌工程可 供水 量。5.4.4 应在可 供水 量调 节计 算的 基础上 参 照SL 429 进行 供 需平衡 分析。淖 尔可 供水 量无法 满足 滴灌 工程用水 量时,可调 整淖 尔 补配水 方案 或采 取调 整种 植结构、实施 非充 分灌 溉 制度等 措施;方案 调整 后 仍无法供 需平 衡时,应 调整 灌溉工 程规 模。5.4.5 根据供 需平 衡分 析结 果,经技术 经济 比较 确定 不同 灌溉保 证率 下淖 尔水 补配 水方案。DB15/T 1031 2016 7 5.5 水源工 程设 计 5.5.1 泵站工 程应 根据 项目 区自 然条件、动 力供 应、交通、淖尔 水位 变化 等情 况,选定站 址,确定 厂区总体 布置 及主 要建 筑物 型式。泵站 设计 应 按GB 50265 的规 定执 行。5.5.2 机井工 程应 根据 机井 总体 布置、水文 地质 条件 等确 定单井 出水 量、井深,进 行结构 设计。工 程设计应 按GB/T 50625 的 规 定执行。5.5.3 条件适 宜地 区可 在淖 尔与 地下水 联通 处修 建防 水 或 对淖尔 进行 深挖。以 减少 淖尔水 侧向 排泄 和水面蒸 发。5.6 首部枢 纽工 程设 计 5.6.1 应采用 人工 补水 稀释 等方 式将淖 尔水 净化,满 足 GB 5084、GB/T 50485 要求 后进行 滴灌。5.6.2 人工补 水稀 释仍 无法 满 足GB 5084、GB/T 50485 要 求时,宜采 用如 下方 式净 化淖尔 水质:a)PH 值 大于8.0、硬度 大 于300 mg/L 时,宜采 用施 用 磷酸二 氢钾 等加 酸方 式进 行处理;b)微生物、鱼 卵、藻类 较多 时,宜 种植 芦苇、加 入生 物除藻 剂或 施入 硫酸 铜等 降低其 含量。5.6.3 直接利 用淖 尔水 进行 滴灌 时,宜 采用 如下 过滤 方式:a)有植物 枝叶 等较 大类 杂质 时,取 水口 处宜 设置 10 目50 目丝 网;b)主要颗 粒粒 径在 0.075 mm 0.098 mm 无机 颗粒 时,宜选用 离心 式过 滤器 加 120 目网 式过 滤 器的组合 过滤 模式;c)主要颗 粒粒 径为 0.9 mm,少量颗 粒粒 径在 0.075 mm 0.098 mm 时,宜选 用 0.9 mm 砂 石过 滤器加120 目 网式 过滤 器的 组合过 滤模 式。5.6.4 傍淖尔 打井 滴灌 时,宜选 用砂石 或离 心网 式过 滤器。5.6.5 应根据 作物 需肥 特性,灌 溉制度、滴 灌工 程结 构等 进行施 肥设 备选 型。5.6.6 滴灌工 程首 部应 设置 必要 的拦污、量 水、排气、减 压等设 施。5.6.7 管理用 房应 设在 管辖 范围 内位置 适中、通 讯可 靠、交通便 利的 地点。管 理用 房 设计 应按 GB/T 50625 的 规定 执行。5.7 田间及 配套 工程 设计 5.7.1 田间工 程设 计应 按 GB/T 50485 的规 定执 行。5.7.2 宜选用 流道 长度 相对 较大、流 量 1.3 L/h(沙 性土 壤)或 2.96 L/h(盐渍 化 土壤)的内 镶贴 片式灌水 器。5.7.3 电力、道路、林 带等 配套 工程设 施,应与 主体 工程 同步设 计。5.7.4 应因地制宜设置引水渠道、引水闸、节制闸、排水闸进行水量、水质调节。5.8 设计成 果 5.8.1 设计成 果应 包括 工程 设计 报告、概算 书、附图、附 表等。5.8.2 设计附 图应 包括 下列 内容:工程总 平面 布置 图;主要建 筑物 工程 布置 图;主要建 筑物 结构 设计 图;渠(管)道 纵、横 断 面图;排水沟(管)纵、横 断面 图;典型区 设计 平面 布置 图;滴灌工 程设 计图。DB15/T 1031 2016 8 5.8.3 设计附 表应 包括 下列 内容:工程量 和材 料量 汇总 表;田间典 型区 工程 量分 析计 算表;田间工 程量 汇总 表。6 工程管 理与 监测 6.1 工程运 行管 理 6.1.1 大、中 型滴 灌工 程宜 设立 相应的 管理 机构。小 型分 散工程,应 在明 晰工 程产 权、明 确管 护主 体的基础 上,因地 制宜 确定 管理方 式。管理 主体 宜在 水行政 主管 部门 的指 导下,制定 管理 办法,建 立 各 项规章制 度。6.1.2 滴灌工 程应 积极 推行 有用 水户参 与的 民主 管理 体制,管理 人员 应进 行必 要的 技术培 训。6.1.3 工程运 行管 理除 应符 合本 标准外,还 应按 现行 的 SL 236、SL 246 的规 定执 行。6.2 灌溉用 水管 理 6.2.1 应根据 工程 可供 水量、作 物需水、补 配水 方案 等情 况编制 用水 计划,结 合气 象条件 进行 动态 管理。6.2.2 灌溉用 水应 进行 计量,科 学选用 计量 设施、设 备。6.2.3 应核算 供水 成本,完 善淖 尔水滴 灌水 价形 成机 制。6.2.4 应组建 农(牧)民用 水管 理合作 组织,推 进节 约用 水、科 学用 水。6.3 补配水 管理 6.3.1 应根据 灌区 年度 分洪 分凌 计划、用水 与抗 旱计 划,编制淖 尔年 度补 配水 方案。6.3.2 应严格 执行 补配 水方 案,减少输 水损 失,避免 过量 补水造 成淖 尔周 边水 土环 境破坏。6.3.3 应建立 健全 工程 补配 水管 理体制,明 确补 配水 工程 的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主 体。6.3.4 管理机 构或 主体 应派 专人 对补配 水设 施及 建筑 物进 行管理,定 期检 查。6.4 水土及 生态 环境 监测 6.4.1 应定期 对淖 尔水、地 下水 动态进 行监 测。淖尔 水监 测应 按 HJ/T 91 的规 定执 行。地 下水 监测 应按 SL/T 183 的 规定 执行。6.4.2 应定期 对淖 尔水 滴灌 区土 壤、周 边生 态环 境进 行监 测。土壤 环境 监测 应按HJ/T 166 的 规定 执行。生态环 境监 测应 按 HJ/T 192 的 规定 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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