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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3.080.99A 9 0备 案 号:4 5 1 5 8-2 0 1 5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3 0 7 2 0 1 5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e x h i b i t i o n s e c u r i t y m a n a g e r m e n t2 0 1 5-0 2 0 6 发 布 2 0 1 5-0 3 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0 7-2 0 1 5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商 务 厅 归 口。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信 息 所、海 南 省 商 务 厅、海 口 市 会 展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信 息 所、海 南 省 商 务 厅、海 口 市 会 展 局、海 南 省 标 准化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伟、杜 磊、张 华 云、李 学 峰、汤 大 强、王 国 才、云 晗、孙 林 芳、周 大 寨。D B 4 6/T 3 0 7-2 0 1 51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管 理、消 防 安 全 管 理、用 电 安 全 管 理、展 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其 他 要 求、突 发 事 件 和 应 急 处 理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境 内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9 6 6 9 图 书 馆、博 物 馆、美 术 馆、展 览 馆 卫 生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T 2 6 1 6 5 经 济 贸 易 展 览 会 术 语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5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0 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5 4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A 6 5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J G J 4 6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S B/T 1 0 3 5 8 专 业 性 展 览 会 等 级 的 划 分 及 评 定S B/T 1 0 8 5 2 展 览 场 馆 运 营 服 务 规 范D B 4 6/T 2 6 6 展 览 会 服 务 操 作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6 1 6 5、S B/T 1 0 3 5 8、S B/T 1 0 8 5 2、D B 4 6/T 2 6 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展 览 会 场 馆举 办 展 览 会 活 动 的 场 所。4 总 则4.1 大 型 展 览 会 活 动 前,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按 规 定 向 相 关 部 门 上 报 活 动 方 案 并 得 到 批 准。D B 4 6/T 3 0 7-2 0 1 524.2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点,加 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配 备 专 门 机 构 及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工 作,完 善 设 备、设 施 管 理,并 对 其 展 览 会 期 间 的 安 全 负 责。4.3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会 同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展 览 会 期 间 展 览 会 场 馆 周 边 道 路 及 停 车 场 实 施 事 先 制 定好 的 安 全 行 车 方 案,做 好 车 辆 疏 导 工 作。4.4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在 开 展 前 对 参 展 商 布 展 方 案 的 安 全 性 审 核。4.5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5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管 理5.1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和 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检 查 制 度、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值 班、交 接 班 和 现 场巡 查 制 度。5.2 展 览 会 举 办 前,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对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检 查,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应及 时 整 改。5.3 安 全 检 查 应 预 先 确 定 具 体 计 划,明 确 检 查 目 的、主 要 内 容 和 重 点。对 已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进 行消 除。5.4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和 展 馆 方 应 配 备 与 展 览 会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安 全 保 卫 人 员。5.5 负 责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知 识,定 期 接 受 安 全 管 理培 训。5.6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物 品 安 全 检 查 系 统、入 场 票 证 检 查 系 统。5.7 展 览 会 活 动 期 间,展 览 会 场 馆 应 设 置 固 定 岗 位、流 动 岗 位、专 门 岗 位、交 通 岗 位。5.8 展 览 会 场 馆 所 有 出 入 口、展 区 主 要 通 道、贵 重 展 品 贮 存 库、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以 及 卸 货 区 等 处均 应 在 安 全 监 控 范 围 内。5.9 展 览 会 场 馆 应 保 持 整 齐 清 洁,通 道 平 坦、畅 通,标 识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和 G B/T 1 0 0 0 1.1 的 要求。5.1 0 展 览 会 活 动 每 天 闭 馆 前,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应 做 好 清 场 工 作,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并 记 录 备 案。6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1 基 本 要 求6.1.1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A 6 5 4 的 要 求。6.1.2 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制 订 消 防 工 作 防 范 措 施,落 实 防 火 责 任 制,加 强 检 查 和 管 理,发 现 问 题 及时 整 改,消 除 火 灾 隐 患。6.1.3 展 览 会 活 动 期 间,展 览 会 场 馆 内 不 得 使 用 明 火。6.1.4 展 览 会 场 馆 消 防 安 全 应 经 检 查 合 格,消 防 设 施 应 完 好 有 效。配 备 相 应 的 停 车 场 地 和 应 急 使 用 的场 地、通 道、供 电 线 路、照 明 设 备。6.1.5 展 览 会 场 馆 不 得 吸 烟。6.1.6 展 馆 方 应 定 期 对 展 览 会 场 馆、设 施、设 备 进 行 日 常 维 护、保 养。6.1.7 应 有 专 职 人 员 对 符 合 国 家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消 防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隐 患 排 查,并 对 排 查 出 的 安 全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整 改。6.1.8 员 工 及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规 范 操 作;定 期 进 行 安 全 培 训、预 防 演 练。6.1.9 主 要 安 全 出 口 及 疏 散 通 道 处 应 设 置 疏 散 通 道 示 意 图。6.2 消 防 器 材 和 通 道 安 全 管 理D B 4 6/T 3 0 7-2 0 1 536.2.1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疏 散 主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3 m。6.2.2 在 消 防 栓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1.5 m 范 围 内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物 品,且 不 得 阻 挡、圈 占、损 坏 和 挪 用 消 防栓 和 灭 火 器 材。在 防 火 卷 帘 门 正 下 方 不 得 设 置 展 位,放 置 展 品。6.2.3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出 口 1.4 m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踏 步、展 位 及 放 置 展 品。6.2.4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出 口 正 上 方 应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主 要 的 疏 散 通 道 设 置 应 急 照明 设 施。6.3 展 位 搭 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3.1 展 位 搭 建 的 消 防 安 全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G B 5 0 3 5 4 的 规 定。6.3.2 场 馆 内 布 展 应 满 足 原 建 筑 设 计 的 防 火 分 区 和 安 全 疏 散 的 要 求。6.3.3 场 馆 内 布 展 不 得 擅 自 改 动、拆 除、遮 挡 消 防 设 施,不 得 妨 碍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不 得 占 用 和堵 塞 消 防 疏 散 通 道。6.3.4 电 气 产 品 的 安 装、使 用 和 线 路、管 道 的 设 计 及 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的 规 定。6.3.5 场 馆 内 不 得 生 产、储 存、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6.3.6 展 位 搭 建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所 有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或 做 防 火 处 理;b)按 规 定 配 备 灭 火 器 材;c)场 馆 内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电 锯、电 刨、电 焊、气 焊 等 加 工 作 业 工 具。7 用 电 安 全 管 理7.1 基 本 要 求7.1.1 布 展 涉 及 电 气 安 装 的,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电 气 安 装 资 质,电 工 应 持 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专 业 操作 证 书,电 工 等 级 应 同 工 程 的 难 易 程 度 和 技 术 复 杂 性 相 适 应。7.1.2 电 气 设 施 安 装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4、G B 5 0 0 5 5、G B 5 0 3 0 3、J G J 4 6 的 规 定。7.1.3 配 电 箱、插 座 应 安 装 在 明 显、方 便 操 作 与 检 查 的 位 置,开 关 箱 应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7.1.4 电 线 不 得 使 用 花 线 和 铝 芯 线。穿 过 地 面、地 毯 应 使 用 过 线 桥,暗 铺 设 在 装 修 物 内 的 电 线 应 穿 管保 护。7.1.5 金 属 保 护 管 和 金 属 构 件 应 做 电 气 跨 接,并 做 安 全 接 地。7.1.6 各 电 气 回 路 应 有 专 用 保 护 地 线,并 与 接 地 金 属 物 件 相 连。7.1.7 筒 灯、石 英 灯 应 有 隔 热 防 护,广 告 牌、灯 箱、灯 柱 内 应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7.1.8 需 2 4 小 时 供 电 的 展 品 或 设 备 设 施 应 经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审 核 批 准。7.2 标 准 展 位 的 用 电 安 全 管 理7.2.1 标 准 展 位 用 电 应 在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容 量 5 0 0 W 内 使 用,不 得 插 接 超 出 允 许 容 量 的 电 器 设 备,不 得乱 拉 乱 接 或 增 加 用 电 负 荷,不 得 自 带 插 座 板 串 接 使 用。如 确 需 超 过 5 0 0 W 的,应 经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审 核 批准。7.2.2 标 准 展 位 的 插 座 应 统 一 安 装 在 展 位 前 部 左 边 或 右 边。7.2.3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在 标 准 展 位 内 安 装 标 配 电 箱 的,参 展 商 不 得 对 配 电 箱 安 装 位 置 进 行 移 动。7.2.4 易 燃 产 品 展 示 区 不 得 增 设 其 他 热 光 源 照 明 设 备。7.3 特 装 展 位 的 用 电 安 全 管 理D B 4 6/T 3 0 7-2 0 1 547.3.1 展 位 搭 建 前,参 展 商 应 向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提 供 各 展 位 电 气 功 率 图(表),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向展 览 会 组 织 方 递 交 整 体 配 电 图。7.3.2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严 格 审 核 复 杂 展 位 的 施 工 方 案 图 纸,用 电 负 荷 应 控 制 在 总 负 荷 量 内。施 工 单 位不 得 自 行 更 改 已 通 过 审 批 确 定 的 申 报 内 容。7.3.3 特 装 展 位 布 置 不 得 遮 挡 或 覆 盖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照 明 电 箱、动 力 电 箱、电 话 配 线 箱。如 确 需 遮 挡 或覆 盖,应 报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批 准,并 应 留 出 宽 6 0 0 m m 的 进 入 通 道。覆 盖 地 井 配 电 箱 应 留 大 于 配 电 箱 的 活动 盖 板,并 留 有 足 够 的 箱 前 操 作 间 距。7.3.4 展 位 总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应 低 于 或 等 于 接 入 展 览 会 场 馆 固 定 电 源 箱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的 8 0。7.3.5 特 装 展 位 送 电 前 应 作 安 全 检 查,施 工 单 位 电 工 应 先 自 检。7.3.6 隐 蔽 电 气 部 分 封 闭 前,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及 施 工 单 位 应 进 行 安 全 检 查。8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8.1.1 搭 建 商 资 质 应 符 合 相 关 的 规 定,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现 场 负 责 人。8.1.2 施 工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施 工 证 件 在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布 展 及 撤 展。8.1.3 施 工 方 案 应 符 合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安 全 要 求,施 工 单 位 应 配 备 安 全 监 督 员。8.1.4 施 工 和 展 览 会 活 动 期 间,重 点 展 览 区 域、结 构 复 杂 的 展 位、中 心 展 位 等 应 有 专 职 电 工 留 守 值 班。8.1.5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破 坏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的 一 切 设 施 或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和 位 置。8.1.6 室 内 外 搭 建 展 位 应 向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提 供 展 位 结 构 图。搭 建 双 层 或 结 构 复 杂 的 展 位,应 加 盖 国 家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印 章 确 认 并 提 供 结 构 计 算 书。8.1.7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应 齐 备,夜 间 施 工 应 照 明 充 足。8.1.8 水 电 接 驳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8.1.9 大 型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应 预 留 专 用 通 道 进 入。8.1.1 0 展 位 承 重 不 得 超 出 该 场 馆 的 地 面 负 荷 参 数,展 品 及 装 饰 物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所 承 租 的 展 位 范围,展 位 搭 建 最 高 点 不 得 超 过 展 览 会 场 馆 高 度 的 2/3,且 不 得 搭 建 超 过 两 层 的 展 位。8.1.1 1 布 展 使 用 的 各 类 包 装 箱、纸 屑 等 废 弃 物 应 当 日 及 时 清 理 出 展 览 会 场 馆,不 得 将 其 存 放 在 展 位 内、柜 顶 或 展 位 板 壁 背 后。8.1.1 2 展 位 设 计 结 构 强 度 应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搭 建 时 应 确 保 展 位 结 构 的 整 体 强 度、刚 度、稳 定性。8.1.1 3 展 位 结 构 不 得 使 用 管 壁 0.8 m m 的 薄 壁 受 力 构 件,也 不 得 使 用 严 重 锈 蚀 的 受 力 构 件。8.2 室 外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8.2.1 展 位 结 构 应 设 计 合 理,保 证 搭 建 牢 固、安 全。8.2.2 展 位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风、雨、雷 电 等 自 然 现 象 对 展 位 带 来 的 不 安 全 因 素。8.2.3 安 装 灯 具、插 座 及 配 电 盘 等 用 电 器 应 选 用 防 雨 型。8.2.4 用 电 设 备 应 有 可 靠 防 雨 措 施 及 漏 电 保 护 装 置。9 其 他 要 求9.1 基 本 要 求9.1.1 组 织 方 和 参 展 商、搭 建 商 在 布 展、展 览 和 撤 展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法 规。D B 4 6/T 3 0 7-2 0 1 559.1.2 展 馆 内 空 气 的 洁 净 度、环 境 噪 声、照 度、温 度 应 符 合 G B 9 6 6 9 的 规 定。9.1.3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油 烟 的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度 净 化 设 施 的 去 除 率 应 按 G B 1 8 4 8 3 的 要 求 执 行。9.1.4 展 位 搭 建 和 撤 展 时,参 展 商、搭 建 商 应 控 制 粉 尘、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等 污 染。9.2 固 体 废 物9.2.1 展 位 搭 建 时,应 优 先 采 用 可 循 环 利 用、可 再 生、新 型 环 保 材 料。9.2.2 固 体 废 物 的 收 集、贮 存、运 输 和 处 理 时,应 采 取 防 扬 散、防 流 失、防 渗 漏 或 者 其 他 防 止 污 染 环境 的 措 施;不 得 擅 自 倾 倒、堆 放、丢 弃、遗 散 固 体 废 物。9.3 辐 射 安 全9.3.1 参 展 商 引 进 辐 射 物 品 和 开 展 涉 及 到 辐 射 的 项 目 时,应 办 理 相 关 证 件。展 位 应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涉 及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时,应 做 好 货 包 检 测。9.3.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工 作 场 所 应 设 置 防 止 误 操 作、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全 措 施,涉 及 生 产、销 售、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还 应 设 置 满 足 辐 射 防 护 和 实 体 保 卫 要 求 的 放 射 源 暂 存 库或 设 备。9.4 其 他9.4.1 大 型 展 览 会 活 动,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设 置 医 务 室,配 备 救 护 设 施 和 药 品 器 械,随 时 做 好 应 急 救 护工 作。9.4.2 餐 饮 提 供 者 应 符 合 资 质,并 接 受 组 织 方 和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1 0 突 发 事 件 与 应 急 处 理1 0.1 基 本 要 求1 0.1.1 组 织 方、参 展 商、搭 建 商、展 馆 方 应 协 商 制 定 针 对 火 灾、自 然 灾 害、治 安 事 件、公 共 卫 生 安 全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应 急 预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a)应 急 组 织 系 统 及 其 职 责;b)应 急 预 案 启 动 程 序;c)紧 急 处 置 措 施 方 案;d)应 急 组 织 的 训 练 和 演 习;e)应 急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储 备 和 保 养;f)有 关 责 任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的 岗 位 职 责。1 0.1.2 场 馆 方 应 确 保 展 馆 配 备 完 好 有 效 的 应 急 广 播、照 明 和 发 电 设 施。应 急 广 播 应 采 用 中 英 双 语,必要 时 可 增 加 方 言 广 播。1 0.1.3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发 现 参 会 人 员 出 现 疑 似 传 染 性 疾 病 症 状 时,应 及 时 安 排 患 者 到 就 近 医 院 检 查、治疗,并 应 密 切 关 注 发 病 人 群 数 量,及 时 报 告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适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1 0.1.4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1 0.2 事 故 处 理 要 求1 0.2.1 事 故 报 告1 0.2.1.1 组 织 方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事 故 逐 级 报 告 制 度,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组 织 方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政 府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相 关 部 门 报 告。D B 4 6/T 3 0 7-2 0 1 561 0.2.1.2 最 先 发 现 或 接 到 报 告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组 织 方 报 告,对 伤 亡 事 故 要 逐 级 向 上 级 部 门 报 告,如 有 人 员 受 伤 应 及 时 报 1 2 0。1 0.2.2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1 0.2.2.1 事 故 发 生 后,组 织 方、参 展 商、搭 建 商、展 馆 方 应 立 即 组 织 施 救,抢 救 受 伤 人 员,并 组 织 人员 疏 散,撤 离 危 险 区 域。1 0.2.2.2 事 故 发 生 后,组 织 方、参 展 商、搭 建 商、展 馆 方 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清 点 伤 亡 人 数,核 对 财 务 损 失。1 0.2.2.3 组 织 方、参 展 商、搭 建 商、展 馆 方 应 落 实 事 故 防 范 与 整 改 措 施,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发 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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