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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64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52014 代替 DB 22/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The rule of safety technology for operation in timber yard 2014-06-30发布 2014-08-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5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22/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DB22/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2.42条;新增了起重机安全操作的要求(3.5.93.5.13);新增了卸车安全技术的要求(4.264.28);新增了电链锯安全使用的要求(5.15.9);新增了归、拆楞的要求(7.137.16);新增了装汽车的要求(9.19.10);新增了木材检验的要求(11.111.3)。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平、魏松艳、张吉明、雒鹰、马立军、刘冰、付晓霞、张晓光、崔铁花、王君、毛赫、孙伟、林士杰、陈玲、孔凡荣。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DB22/25-1991。DB22/T 252014 1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贮木场卸车、造材、选材、归拆楞、装火车、装汽车、机械设备检修、木材检验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贮木场生产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T 4812-2006 特级原木 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 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铁运(2006)161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场内的人行道、行车道及工作地点应平坦整洁,道路畅通。作业场地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和照明设备。装卸车、造材场地的照度应3 lux,归楞区照度应1 lux。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水池、水渠、水井(含消防井、栓)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道路和铁路交叉道口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限速标志、护桩和栏杆,车辆通过时应有专人看守。3.1.2 场内的各道缆索(含门式起重机)应建立健全原始技术档案,每日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鉴定登记,记录应完整准确。3.1.3 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穿塑料底鞋。在架杆上作业时,杆下周围 5m 以内不准站人,不准上下抛掷器具。严禁乘坐起重(牵引)钩上杆作业。6 级以上大风或规定能见度以下、大雨、大雪及夜间禁止高空作业。3.1.4 贮木场作业现场内严禁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场内严禁吸烟弄火,严禁任何人在场内轨道上坐卧、逗留。3.1.5 生产作业人员上班前和班中严禁饮酒。3.1.6 生产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裙子、风衣、拖鞋、无包尖凉鞋或高跟鞋作业,女工应将长发卷入工作帽内,在缆索和门式起重机下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3.1.7 凡操纵机械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实习人员应在持有准操证的技术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DB22/T 252014 2 3.1.8 缆索架设后,应经过生产、安全等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3.2 架杆 3.2.1 木架杆 3.2.1.1 卸车、归楞、装车架杆应选用抗弯强度大、无腐朽、其他材质指标应符合 GB/T 4812-2006 特级原木标准规定的木材。3.2.1.2 使用中的架杆其腐朽深度达 2 cm 时,应进行更换;3.2.1.3 主架杆小头直径应20 cm;3.2.1.4 装、归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28 cm;3.2.1.5 卸车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34 cm。3.2.1.6 埋设架杆和地锚横担木应涂防腐剂,并设架杆脚踏钉或梯子。脚踏钉长度视情况选择 14 cm或 16 cm,直径应1.4 cm,钉入架杆深度应10 cm,钉与钉间距不得大于 40 cm;梯子应牢固地捆绑在架杆木上,并进行检查。3.2.1.7 在使用木架杆时,承载索根捆绑在垂直桩木上时,其桩木小头直径应40 cm,打入地下应3.5 m。埋设地锚时应用直径 30 mm的钢丝绳绑在长小头直径不小于 30 cm 的锚木上缠绕 3 圈,用三个钢丝绳卡子卡牢,埋入地下深度应2 m,锚木应绑有横担木,并用块石埋牢捣实,必要时上面应施压重物。3.2.2 钢架杆 3.2.2.1 钢架杆可选用圆钢和型钢,强度应符合吊装设计要求。3.2.2.2 钢架杆所用钢材应无弯曲、无裂缝。3.2.2.3 应经常检查架杆焊接部位有无裂缝,如发现氧化、裂缝和弯曲问题,应立即采取更新、加固或补焊措施。3.2.2.4 在使用钢架杆时,承载索绳根、主绷绳根基础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主绷绳根基础规格为长 5 m,宽 3 m,深度应2.5 m,绳根圆钢直径应30 mm,底部需钩形套钢轨与混凝土一起打造,整体重量应30 t。侧绷绳根的基础也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规格为长 2.5 m,宽2.5 m,深度为 1.0 m,重量应5 t。3.2.2.5 钢架杆应涂防腐材料。3.3 钢丝绳 3.3.1 钢丝绳更换应按照 GB/T 5972-2009 的规定。捆绑滑车应用直径 15.5 mm 的双股钢丝绳,并另设保护绳套。3.3.2 承载索直径 30 mm-32 mm。3.3.3 起重绳直径应18.5 mm。3.3.4 牵引绳直径应15.5 mm。3.3.5 回空绳直径应12.5 mm。3.3.6 绷绳直径应18.5 mm。3.4 绞盘机 3.4.1 绞盘机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嘹望的地点,裸露的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作业时任何人不得接触或跨越地面的滑车。3.4.2 电动绞盘机应设置良好的接地线、开关、电缆线,并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DB22/T 252014 3 3.4.3 绞盘机卷筒上的绳索不得放尽,最少保留 3 圈-5 圈。3.4.4 作业中有信号辨认不清、夜间没有照明、制动不灵等情况时,绞盘机应停止作业。3.4.5 绞盘机司机听到火车及内燃机车通过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将牵引、回空绳升离地面 6 m以上。接到停电通知时,应在停电前 100 min做好准备工作。作业结束时应将牵引、回空绳绷紧挂牢。作业结束后缆索不准有吊挂物。3.5 起重机 3.5.1 各种起重(牵引)吊钩表面有裂纹、破口,或危险断面磨损深度达到原断面厚度的 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大 15%、扭转变形超过 10时,应报废更新。3.5.2 门式起重机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投产前应进行静力和动力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缓冲器、夹轨器、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不生产时应将门式起重机锁牢掩住。3.5.3 各种作业信号应按 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3.5.4 各种起重设备只准吊物不准吊人。严禁从起重机上向下抛掷物品;起重机上严禁存放易燃物品,门式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器。3.5.5 各种起重机械在归、装、卸木材或其它物件时应捆牢,待捆木工撤至物体末端 5 m 以外发出信号后方准吊运。3.5.6 吊物下不准有人走动和停留。门式起重机吊起木材后,严禁在作业人员的垂直上空运行。3.5.7 当风力达到 6 级、大雨、大雾、大雪天或司机看不清被吊物或信号(视物不清)时,各种起重机械均禁止起重(牵引)作业。3.5.8 起重作业应做到“十不吊装”:a)不能明确负荷载量的木材不应吊装;b)掩埋在地下或压在楞下的木材不应吊装;c)在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应吊装;d)吊物捆绑松散时不应吊装;e)安全装置不全或有机械动作不灵敏、失效时不应吊装;f)视线不清不应吊装;g)斜拉歪拽不应吊装;h)绳索拧劲、打结时不应吊装;i)吊物上或运行区有人时不应吊装;j)遇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吊装。3.5.9 起重机的电器设备应保证传动性能和制动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检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3.5.10 起重机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3.5.11 起重机司机上班前,应对电器设备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出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下班时,确认起重机上或周围无人时关闭电源。3.5.12 开机前应鸣铃或报警,操作中上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报警。3.5.13 停机关闭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3.6 装、卸、归 3.6.1 应经常检查装、卸,归作业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严禁使用。3.6.2 机械装车的捆木工应根据楞堆的情况,选好捆挂木材的重心,躲至安全位置后再给看车工信号,看车工应根据捆木工信号向司机发出信号,司机应根据看车工发出的信号操作。DB22/T 252014 4 3.6.3 禁止跨越移动着的钢丝绳和在移动钢丝绳的 5 m 内或高空钢丝绳下停留、走动。3.6.4 装、卸车、归楞用的工具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3.6.5 归楞装车时,长 4 m、小头直径 16 cm 以上或超过规定重量(男负荷 50 kg,女负荷 25 kg)的木材不准肩扛,应捆集抬运。多人抬木材时平均每人负荷严禁超过 70 kg。3.6.6 正在滚动的木材严禁倒打扳钩。3.6.7 装完车后或下班前,应把楞堆上有滚动和塌落危险的木材处理好。3.7 电器要求 3.7.1 木材传送机过渡轮的传动和减速器的裸露部分及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装置,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3.7.2 电器线路、变电室应保持绝缘良好,电杆挂线应符合电器安装规定。3.8 木材传送机的要求 3.8.1 木材传送机输送带两侧应设置坚固的作业走行板,其厚度在 50 mm 以上,道面宽度在 50 cm以上。3.8.2 木材传送机过渡轮的传动和减速器的裸露部分及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装置,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4 卸车 4.1 卸车时,非作业人员不得在卸车现场周围 5 m内行走或停留。4.2 移动森铁车辆时,推车人员应站在轨道外作业并有专人司闸,未停稳不得登车。4.3 挂钩前应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如有木材脱落危险、超高、偏重或超长等,应先清除危及人身安全的木材后再拉开挡销。卸车时木材滚动方向严禁有人。4.4 捆绑绳索时,操作者不准从原条车下或原条空隙间穿越,车下穿绳应使用刨钩。4.5 机械卸车需打开车立柱时,应先将起重绳挂好兜紧,然后再解开捆腰绳和拉开闭器。4.6 打开挡销前,应检查车立柱、挡销,并清除车立柱外侧的障碍物。4.7 卸汽车时,应使用卸车安全开闭器或自动安全开闭器,禁止直接打开车立柱卸车,在拉开闭器之前应确认所卸车周围 5 m 内无人,待卸车工撤至安全位置后再发出起吊信号。4.8 人力卸森铁台车打开车立柱时,应站在车辆两端的安全位置,沿木材两端同时打开车立柱挡销,车立柱打开后,应立即撤至车辆两端 5 m 以外。4.9 发现车立柱、挡销发生异状时,应检查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后方可拉开挡销。4.10 车立柱、挡销、车体变形难以打开时,应用机械拉开,不应人力强行扳压。4.11 应由一人打开车立柱挡销,并应有人监护。禁止相邻两车同时打开挡销和卸车。4.12 卸车时,不准超过缆索(含门式起重机)规定的负荷,不得用门式起重机或其它机械牵引车辆。4.13 卸车时,应用缆索(含门式起重机)垂直起吊木材,不得斜向拽拉。捆木时应用两根绳索同时捆绑木材两端,不得用一根绳索捆绑木材。4.14 卸车工调整原木时,应在卸下的原木全部落地停稳后再调整,不得在原木滚动时拨木。4.15 卸车工、用扳钩卸木材应在木材两端操作,禁止在木材上或木材滚动的方向卸车。4.16 卸车前,卸车工应发出信号,待造材台上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卸车。4.17 严禁用吊起的木捆冲撞造材台上堆积的木材。4.18 在水平吊物运行或空载运行时,吊物或吊钩应与地面堆积物保持 2.5 m 以上的安全高度。DB22/T 252014 5 4.19 造材台上无存放木材的空位时,不得硬性堆放木材或将木材捆悬挂停留。起吊时禁止同时起升牵引。4.20 卸下车的木材不得影响车辆通行。4.21 每卸完一辆车后应立即将挂钩摘下,把钢丝绳移出线路以外。4.22 起重机作业中发生险情时,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或手势,均应立即停车。4.23 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发出警铃信号:a)起、落木材和开动大、小车时;b)起重原条向台面运行时(应连续鸣铃);c)起重机靠近另一台起重机时;d)吊起木材接近工作人员时;e)吊车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4.24 起重机停止使用时不得悬挂重物,控制器的把手应停在零位,并切断总电源。4.25 门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用防风夹轨器将其夹牢。4.26 卸汽车时,驾驶员将车辆对准装卸位置后,应退至安全地点接线。两辆以上汽车在一条线路上同时卸车时,两车之间停放距离不得少于 4 m。4.27 捆木工捆木时,应使用专用绳索,将木捆捆挂牢固,使其在吊运中不串动,不耍叉,不倾斜。4.28 信号不明确,制动不灵时应禁止作业。5 造材 5.1 造材前,应详细检查造材机械的设备状态,移动电锯和固定锯机造材时,应保证电缆及电气设备的造材工序,应与上下工序协同配合,向造材台卸原条时,正对原条卸下的方向,不应有人操作。5.2 电链锯应符合 GB 3883.1 和GB 3883.14 规定。5.3 操作者应熟悉电链锯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能按使用说明书正确进行操作和维护保养。5.4 如果有与排屑装置和集尘设备连接使用的装置,应确保连接完好和使用得当。5.5 下列人员不准操作电链锯:a)未成年人及老年人;b)体弱病残的人;c)酒后及服麻醉药品的人;5.6 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应操作电链锯:a)无关人员靠近时;b)在造材辅助人员撤到安全区之前;c)作业区原条堆放不稳;d)光线不充足;e)风力大于5级;f)没有断链保护装置及反弹保护装置或装置损坏。5.7 认真检查锯链和导板,链轮等组件的磨损程度和锯链的张紧度,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5.8 当被加工的原条距轮道机 1.5 m 以内时,不得作业。5.9 在接通电源前,应关闭电链锯开关,防止意外起动。5.10 使用电链锯时的注意事项:a)空转 1 min,检查运转是否正常;b)启动或操作时手和脚不得靠近旋转部件,特别是链条的上下方;c)烧断保险丝或继电器跳闸时,应立即进行检查;DB22/T 252014 6 d)不得线路超负荷工作,不得接入高容量保险丝;e)应用双手操作电链锯;f)作业时站稳,不得站在原条或原木下方及可能滚动的原条或原木上方操作;g)排除夹锯故障时,应特别注意辅助人员的安全;h)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冷却和润滑锯木机构;i)当原条即将锯断时应注意木材的动向,锯断后迅速提起电链锯;j)转移作业时,应先关闭电链锯开关,转移中不得跑动;5.11 操作电链锯时,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a)锯链碰到其他物体后,重新启动前应检查损坏情况;b)作业时出现不正常声音或振动,应及时检查并排除故障;c)操作者离开电链锯时;d)发现附近原条或原木移动时;e)造材夹锯时;f)发现漏电时;g)作业结束时。5.12 每天作业后应拧紧所有螺母、螺柱、螺钉,检查锯链、导板及链轮磨损程度,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5.13 原条卸到造材台后,应用机械拨开。拨木时不得斜拉硬拽。人力拨木工和量材员禁止站在原条堆上或木材空隙间作业。5.14 拨动原条时,应先清理出躲避通道,然后再作业。5.15 堆积的原条只能逐层逐根拨动、检尺、量材,不得单抽。5.16 拨木工的身体不得正对着电(油)锯旋转的方向。5.17 应在卸车木材着地落稳拨开后开始造材作业,应禁止造材员和量材员在一根原条上同时作业。5.18 电(油)锯或输送带在作业中发生故障时,应熄火或切断电源后再进行处理。5.19 电锯造材应执行下列规定:a)电锯工连接电源前应对电锯的接零线和接触状态进行检查,发现异状及时修理;b)开动电锯前应将把柄握紧再扳开关,并进行空转试验,待链子完全开动正常后再下锯作业,原条未摊开不得造材;c)下锯不得用手触碰锯条,不得用腿抵顶木材,锯身端平、不摆动。下锯时应先以支板接触原木,不得直接以锯链猛放、猛抽,停止或移动作业位置时应关闭电源;d)遇有翘头、悬空的原条应支住、掩牢、垫好后,从落实部位下锯,造搪桥木材应先锯上口后锯下口,靠近对口时怀内方向应留 2 cm-13 cm 的弦,并撤开腿脚。禁止把电锯置于两腿间骑锯造材;e)电锯工作业中不得将电缆缠绕在身上。雨天作业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在雷电或大雨天禁止使用电锯造材;f)拨木工告诉电锯工量材号时不得用手指点;g)温度过高时,应停锯自然冷却,禁止用冰、雪强制降温;h)新锯链使用前应浸入机油内 10 min后方可安装作业,锯开动约 30 min后应润滑一次;i)拨木工作业应使用拨木工具,不得徒手扳动或用身体推压原条,不得骑坐原条或拨木工具作业;不得将脚伸到木材底部;不得将身体对着锯转方向。5.20 使用油锯造材不得加油过多,飞溅在锯外壳上的油应擦净后再启动油锯,停止作业后应及时熄火。6 选材 DB22/T 252014 7 6.1 木材传送机作业走行板上不得有任何障碍物。6.2 装、卸带使用的扳钩、压角等工具应安装结实,钩刃锋利。6.3 装带时应单根平装或先装前端、后装后端,禁止进行两根以上木材同时装带或搭牙装带。6.4 在有坡度的台面上赶木装带时,应注意后面是否有木材滚动下来,不得站在下坡原木前面倒打扳钩,正在滚动的原木不准迎面阻掩。6.5 大径级木材需多人操作时应停链装带或用机械装带,长不足 50 cm,直径不足 60 cm 的木截头,不得装带。6.6 严禁任何人乘坐运行中的输送带或原木。6.7 卸带时应对准楞口单根平卸或先卸后端,严禁先卸前端。自动抛木机卸带时应确认楞口及楞口附近无人方准抛木。6.8 用平车选材的作业场所应增设道岔。装平车滚动木材时应在木材两端操作,任何人不准站在木材滚动方向的前面,装车应不偏重,前后平衡、整齐,木材应掩牢。平车的制动装置应齐全、有效。6.9 平车运材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重车应15 m,空车应10 m,在坡道上应加大距离,推运时无论空、重车都应在后端推车,不得在前端牵拉,不得乘坐平车,不得离开车辆任其惯性溜放。6.10 严禁横跨木材传送机拨弄原木或脚蹬扳动原木。6.11 木材传送机输送木材发生出槽或堵塞时,应及时停机处理。有掉链、过链和掉道的木材时,应在下班前应清理干净,不得遗留。6.12 木材传送机司机作业规定:a)作业前应检查机械状态及链子环、节是否良好,锁式传送机还应调整承载梁间距,检查六角块及钢索,并在注油后进行试运转,确认无异常之后,通知周围人员撤至安全距离外,此时方可启动木材传送机;b)不得将机械交给非木材传送机司机操纵,作业中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机房;c)木材传送机载重超负荷时应通知装带工卸下超负荷木材,不得强行运转;d)木材通过木材传送机过渡轮时不得将头部探出;e)木材传送机过渡轮处前后两道木材传送机送、接原木时,不得硬顶硬碰;f)木材传送机运行时除作业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通行或跨越。7 归、拆楞 7.1 归楞时,愣头应距钢轨、道路、木材传送机护木、门式起重机轨道 2 m以外,楞腿应平直、稳固,木材应放置牢固,楞堆脚角度不得超过 45。7.2 归原木时,两楞间距应1.5 m,楞间不得有散乱材及其他障碍物。楞堆高度:长度不足 4 m 的原木不得超过 4 m;4 m 以上的原木不得超过 8 m,特殊情况需加高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3 捆木工捆挂木材时两端绳索应分摆均匀,捆挂牢靠。木捆的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的负荷量。7.4 捆木工捆好木捆后,应立即撤到端头 5 m 以外安全位置向看楞工发出信号,看楞工再向司机发出信号,司机确认信号后方准操作,捆木工不准跟随木捆行走。7.5 木材上楞堆后需要调整时,看楞工应用工具调整楞堆,严禁用手推或身体顶。7.6 木捆应采用自动摘钩。若需要人力摘钩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木捆上方,待木捆停稳后再摘钩。抽绳时看楞工应撤到安全位置。7.7 绞盘机停止作业后,应将吊梁引到架杆一端,不得将其停留在缆索中间,并不得吊物悬留空中。7.8 人力抬木归楞应明确分工,找好大小肩,由专人统一喊号指挥;抬木时应仰掌并以食、中指握住杠子,不得满把握杠。DB22/T 252014 8 7.9 人力抬木时卡钩应挂牢,木材上楞堆后应放置平稳,看楞工将木材扳住,待归楞人员全部离开后方准调整木材。7.10 拆楞时,将木材捆好后,拆楞人员应撤到木材水平运行方向 5 m 以外,向司机发出起吊信号,严禁任何人在楞堆前方通过或停留。7.11 拆楞应隔楞作业,禁止相邻两楞同时拆楞;拆楞工应站在楞堆两端操作,并只准一人拆楞,不得多人一起拆楞,严禁在楞堆上和楞前面拆楞。7.12 应由上至下逐层拆楞,严禁先拆下层或拽拉楞底材。并应按照先归的后拆,后归的先拆的次序进行。7.13 司机对绞盘机应经常检查,试验和保养,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7.14 遇有搭压或一头悬空的木材,应用大绳捆好,拆楞的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拉拽。7.15 楞空不足并有散乱材时,打底木应用三角石掩牢,归上楞的木材应拨正放平,做到一头齐。7.16 机械归楞时绞盘司机应做到三不放三不抽索:a)看楞工在木捆下时不放;b)木材不整齐时不放;c)楞垛位置没有对准时不放;d)摘钩后,看楞工未撤至安全位置时不抽索;e)信号不明确时不抽索;f)木捆未放稳时不抽索。8 装火车 8.1 禁止使用起重设备牵引车辆。8.2 移动车辆时无论空、重车均应设专人司闸,推车人员应在钢轨外侧推进,起动后的车辆不得用手扳、肩抵制止车辆行进,应用制动装置停车。8.3 在同一线路上移动两节以上车辆时,车辆与车辆之间应保持 10 m 以上的安全距离。8.4 轨道运行式绞盘机装火车作业,对准楞位后应用绷绳将机体绷匀拉紧,并固定牢靠。8.5 轨道运行式绞盘机需更换楞位移动位置时,其前方不得有人,其后方的电缆不得拖地。8.6 装火车作业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8.7 应按先拆楞、后捆木的顺序装车,禁止直接在楞上捆木装车。捆木应做到不超载,不“耍叉”、不“包馅”、不单索捆吊、不跨楞、不掏楞底木。8.8 除装车作业人员外,车辆周围 10 m以内,不应有其他人走动或逗留。8.9 木捆升降或回空应缓慢,速度应均衡,不得猛起、猛落、猛挺。8.10 装车时,应先将车辆掩牢,装载质量应符合铁运(2006)161 号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封顶木材应呈半圆形,顶部宽度不超过 90cm。每装完一节木材应及时封顶捆牢。8.11 看车工不得在吊起的木捆下面走动或作业;摘、挂钩应在木捆放稳后作业。8.12 腿脚不灵、视力不佳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人员不得从事装车作业。8.13 装完车后或下班前,应把楞堆上有滚动和塌落危险的木材处理好。9 装汽车 9.1 汽车装载木材应摆放合理,封顶捆牢,车立柱应绑牢,严禁超宽、超高、超载。严禁木材出现悬空、耍叉、吊炮。9.2 每捆木材运行到车辆上方时装车工应站到安全架上,发出准确降落信号。DB22/T 252014 9 9.3 看车工严禁在吊起的木材下方走动和作业,摘挂钩应在木捆放稳后进行。9.4 装汽车时司机和助手应听从装车工的指挥,严禁在装车现场检修车辆或参与装车作业,严禁进入楞区,应在所装车辆 10 m 以外监装。9.5 装汽车时 3 m 木材严禁横放,顺装的 2 m 木材严禁超出车厢尾部。9.6 汽车驶进装车场后,应先熄火,将其前后轮掩牢后,方可开始作业。9.7 装车时严禁司机和他人在驾驶室内乘坐,司机应在 5 m 以外监装,严禁在车上和车周围闲游。9.8 在装车作业时,如需调换货位和让路时,装车工严禁在车上,应下车撤至安全位置。车辆应合理到位,安全避让。9.9 装车时应把车立柱掩牢,车边的木材应放稳立住,应先装大料,后装小料。9.10 装汽车作业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10 机械设备检修 10.1 机械设备检修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性能、构造等。10.2 检修机械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挂上醒目的标志牌或加设防护装置,设专人监护。10.3 检修人员作业时应将工具随身携带,不得放在易掉下伤人或易被机械刮、碰的地方。检修起重机、架杆缆索等起重设备时严禁上下垂直作业。10.4 检修人员不得乘坐牵引钩或滑车从事检修作业。禁止在滑车、牵引钩运行时检修作业。10.5 机械电气部分发生故障时应由电工修理,其他人不得乱拆乱修。10.6 检修机械需用水、电焊时应经防火安全员核准、场长签批,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由专人检查、监护,确认安全方可离开。10.7 木材传送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指派专人监护,然后再进行修理。10.8 紧固木材传送机轴,应在主动齿轮与输送带侧面作业,不准在易断链方向作业。10.9 木材传送机载重运行时不得注油。10.10 木材传送机下道换轴时,上道应设专人监护。10.11 到木材传送机台面检修或清除杂物时应断电停机,并设专人监护。10.12 桥式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更换各部零件或调整钢丝绳。检修时,检修人员禁止从横梁上通行。10.13 绞盘机作业时禁止修理和润滑转动部位,严禁在卷筒转动时用手调整钢丝绳。10.14 活动式架杆不准登杆修理,需修理应放倒。10.15 编结或切垛钢丝绳时严禁两人对面操作,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和皮手套。10.16 其他机械及时检修。11 木材检验 11.1 量材鉴定 11.1.1 在对木材进行量材鉴定时应注意吊车的运行情况,听到吊车运行信号时应退到安全地带。11.1.2 在鉴定木材和量材时应注意木材传送机的运行情况,防止被木材碰伤,距离木材传送机不足 1 m 时严禁量材鉴定。11.1.3 量材应在卸车木材着地落稳拨开后作业,量材员使用铁制量具量材,行走时应用右手扳住量具,防止跌倒被量具扎伤。禁止在一根原条上同时进行检尺、量材、造材。11.2 楞口描号 DB22/T 252014 10 11.2.1 描号时,不应上楞上描号,应注意楞口的倾斜,应确认木材稳定后再进行描号。11.2.2 在木材传送机下描号时,应注意链子工的作业情况和架索的运行情况。防止被掉下的木材或被索带砸伤或打伤。11.3 发车 11.3.1 在记账和做记号时应注意架索的运行情况,应防止被索带打伤。11.3.2 在发车时,应注意楞口的倾斜,并保持注意力集中,应撤至安全地带以防止掉下木材被打伤。11.3.3 给原木检尺打号,锤头应安装牢固,使用号锤人员必须紧握锤柄,打稳打准,号锤对面严禁站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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