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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全装修设计Standard for fofresidential 2015-04-30北京市规划委员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197 备案号:Jxxxxx-住宅全装修设计 标准 Standard for fully interior fitting outesidential buildings 30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 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xxxx ut-1-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Fully Interior Fitting Out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T 1197 2015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年 08月 01日 2015北京-2-前言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全装修住宅的要求,保证居民的消费权益,提高全装修住宅成品的 质量,提高装修设计的完整度和完成度,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 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印发 2014年北京市 地方 标准 制 修 订项目计划的 通知(京质监标 发 2014 36号)的要求,编 制组在 广 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吸取科 研成 果以及 广 泛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完成 本 标准的编 制 工作。本 规 范 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1、总则,2、术 语,3、基本 规 定,4、户内 设计 5、公共空 间 设计,6.机电 设计。本 规 范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 解释,标准日 常管理机构 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本 规 范执行过 程中 如有意见 和建 议,请寄送至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 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19号,邮政 编 码:100044,联系电话:88328232,电子信箱:),以 供今后 修 订 时 参考。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室电话:68017520,邮箱:。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 首 建标工程技术 开 发 中心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 协 会 北 新集团 建 材股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市住 房 和城乡建设 科 技 促进 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贺、娄霓、姜 中 天、韩亚非、庄 彤、胡璧、郭晓明、彭典勇、林 建 平、郝俊红、张蔚、王岩、张鹏、鲁永飞、王 家国、王 京 生、曹颖、靳瑞冬、郭宁、刘 海莉、王鹏起、刘春义、陶驷骥、董衍蕃、张萍、吴乾章、翟文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泰昌、徐正忠、栗德祥、杨 家 骥、任 民、邵磊、王鹏-3-目次 前言.2 1、总则.5 2、术 语.6 3、基本 规 定.7 4、户内 设计.8 4.1一般 规 定.8 4.2起 居 室.8 4.3卧 室.9 4.4厨房.9 4.5卫生 间.10 4.6门 厅.10 4.7阳台.11 4.8户内 楼梯 和门 窗.11 5、公共空间 设计.12 5.1 一般 规 定.12 5.2门 厅、走廊、候梯 厅.12 5.3 楼梯.12 6.机电 设计.14 6.1 一般 规 定.14 6.2 给排水.14 6.3 采暖.14 6.4 通 风 及空调.15 6.5 燃气.15 6.6 电 气 及 智能 化.16 本 标准 用词说 明.17 引用 标准 名录.18-4-Contents Foreword.2 1、General Provisions.6 2、Terms.7 3、Basic Requirements.8 4、Indoor Design.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9 4.2 Living Room.9 4.3 Bedroom.10 4.4 Kitchen.10 4.5 Toilet.11 4.6 Lobby.11 4.7 Balcony.12 4.8 InDoor Stairs,Door and Window.12 5、Public Space Design.13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5.2 Lobby,Passage and Elevator Hall.13 5.3 Stairs.13 6.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ystem Design.1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5 6.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5 6.3 Heating.15 6.4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6 6.5 Gas.16 6.6 Electrics and Intelligence.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5-1、总则 1.0.1 为提高 本 市 新 建住宅的整 体 质量,推 进 住宅 产业现代 化,规 范 住宅全装修 的设计,结 合 本 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 本 市 新 建住宅的全装修设计。1.0.3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在 满足住宅 功能 的 前 提 下,与建筑设计 相互衔接,使 空 间组 织、各界面处 理、材 料 部品 选型、功能 管 线布 局 更 为 合 理,在 兼 顾 产 业 化的 前 提 下,实 现绿色 建 造。1.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除应符合 本 规 范 外,尚应符合 国家和 本 市 现 行有 关标准的 规 定。-6-2、术语 2.0.1 全装修 fully Interior fitting out 交付使用 前,住宅建筑 内 部 墙面、顶面、地 面、门 窗等 部位全部 安 装、铺贴 或粉刷 完成,厨房、卫生 间 设 备、部 件安 装 到 位,固 定 家 具 安 装 到 位。2.0.2 模数网格 modular grid 用 于 室内 部 件 定 位的,用 正 交或斜交 的 平 行基 准 线(面)构 成的 平 面或 空间 网格,且 基 准 线(面)之 间 的 距离符合模数 协 调 要求。2.0.3 固 定 家 具 Fitment 固 定 于 室内 墙面、顶面、地 面等 部位的 壁柜、吊柜、隔断。-7-3、基本规定 3.0.1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在 建筑 专业 主 导下,与 各专业相互 协 调,协 同 进 行。3.0.2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遵守模数 协 调 原 则。3.0.3 住宅全装修设计 文 件 的编 制 应 做 到 齐 全完整,设计 图纸 应 达 到 施工 图深 度,并 与建筑施工 图 同 步 提 交。3.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符合 建筑 内 部装修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222、建筑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016的 相 关规 定,各 部位的 选 材 及构 造 措 施 应 达 到相 应 的 燃 烧性 能 和 耐火 等 级。3.0.5 住宅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50763的要求,老 年 人 住宅 应 按照 老年 人 居住建筑设计规 范 GB50034进 行 设计。3.0.6 住宅全装修设计的 各 部位完成 面 净 高、净宽、防护 高度 等,应符合 民 用 建筑设计 通则 GB50352、住宅设计规 范 GB50096、建筑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016的 相 关规 定。3.0.7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用 装 配式 装修技术与 产 品 体系。3.0.8 装修 材 料、制 品、设 备 设施,应选用绿色 环保 产 品。3.0.9 住宅 室内 装修设计 应符合 民 用 建筑工程 室内 环境 污染控 制 规 范 GB50325的 相 关规 定,宜 进 行 环境 空 气 质量 预评价。-8-4、户内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户内 设计 应 根据 使用功能、生 理 和心 理 需 求 进 行空间组 织 和 各界面 设计,确 定 装修的 材 料、规 格、质 地 和 色 彩。4.1.2 厨房、卫生 间 平 面 尺寸 应 按 模数网格 进 行 设计,其他 空间 平 面 尺寸宜 按 模 数网格 进 行 设计。4.1.3 储藏 空间 应 结 合 建筑 墙 体、顶面等 部位 进 行 整 体 设计,储藏 柜 宜 采用 标准 化、装 配式 成品 柜 体。4.1.4 户内 设计 应 准 确 定 位 各 类 设 备、设施、电 器 等 的位 置,并 满足 相应 的 安 装 及 使用 条 件。4.1.5 户内 设计 应 进 行管 线 综 合 设计,并 与 结构构 件 的 布 置 协 调,同 时满足 各功 能 空间 的设计要求。4.1.6 住宅 楼 板 设计 应符合 民 用 建筑 隔 声 设计规 范 GB 50118的 相 关规 定,楼 板 面 层宜 采用隔 声垫层、架 空地 面等 做法。4.1.7 低温辐射 地 板 采暖 盘 管上 部 地 板不 应 设 置龙骨,地 面 装 饰 材 料应选 择散热 性 能 好 的 材 质。4.1.8 设 置洗衣 机 的 空间,应 综 合 考 虑 排水 管 线 和 排水 口 的 布 置,并 应 做好防 水 措 施。4.2起居室 4.2.1 起 居 室 的 地 面 宜 采用 防滑、耐磨 的 地 砖、地 板。4.2.2 起 居 室 的 墙面 宜 采用 涂 料、墙 纸。4.2.3 起 居 室 的 顶面 不宜 全部 采用 装 饰性 吊顶。4.2.4 起 居 室 应 设 置 空调机 或 预留 空调机 安 装 条 件,空调机送 风 口 不宜 正 对 人长 时 间 停留 的 地方。4.2.5 起 居 室 设计 应 按 方 便 使用 的 原 则,对 可视 对 讲、温控 面 板、开 关 面 板 等 进 行定 位。4.2.6 起 居 室 设计 应 结 合 基本 家 具,对 电 视、电话、网 络、电 源插座 等 进 行定 位。4.2.7 当 起 居 室 紧邻 电 梯布 置 时,电 梯 井道 墙 体 应 做 隔 声 处 理。-9-4.3卧室 4.3.1 卧 室地 面 不宜 采用 地 砖、石 材 等 材 料。4.3.2 卧 室 的 墙面 宜 采用 涂 料或墙 纸,顶面 不宜 全部 采用 装 饰性 吊顶。4.3.3 卧 室 应安 装 空调机 或 预留 空调机 安 装 条 件,空调机送 风 口 不 应 对 床。4.3.4 卧 室 宜 采用 照 明 双控 开 关,并分别 设 置 于 卧 室 床头 与 卧 室 入 口。4.3.5 卧 室 设计 应 考 虑储藏 空间、基本 家 具 的位 置 及 尺寸,设 备 设施的位 置 应 与 之 整 体 设计。4.4厨房 4.4.1 厨房 地 面 宜 采用 防滑、耐磨、耐 腐蚀、易清洁 的 地 砖。4.4.2 厨房 墙面 宜 采用 防火、防 水、耐 腐蚀、易清洁,具有 相应 强 度的 墙 砖 或 板 材。4.4.3 厨房 宜做 吊顶,管 道井 及 吊顶应 结 合 设 备 检 修 需 要,在 适 宜 的位 置 设 置 检 修 口。4.4.4 厨房 设计 应符合 住宅整 体 厨房 JG/T184的 相 关规 定。4.4.5 厨房 家 具 应 整 体 设计,案 台 宜 按 洗、切、烧 流 程 连续 布 置。4.4.6 厨房 案 台台面应选用 无 毒 无 害、耐 水、耐 腐蚀、易清洁、具有 相应 强 度的 材 料。4.4.7 厨房 应 设 置 一 组及以上 宽 度 不 小 于 600mm的 吊柜。4.4.8 厨房 排 油烟 机 横 管 宜 在 吊柜 上 部 或吊顶 内 部 排布,不宜 穿越 吊柜。4.4.9 厨房 应 考 虑 灶 具、洗 涤池、排 油烟 机、热 水 器、电 冰 箱、微波炉、电 饭煲 等 基本 厨房 电 器 的位 置,并 设 置 与 之 对 应 的 水、电、燃气接 口。4.4.10 厨房 外窗 设计 不 应 影响橱 柜、设 备、设施的设 置 与 使用。4.4.11 厨房 设计 应 对 燃气 表、燃气 管 线 进 行 布 置,并 与 燃气专 项 设计 协 同。4.4.12 厨房 排 烟 采用 共 用排气 道 时,应选用 具有 防 倒灌 措 施的成品;采用外墙水 平 直 排 方 式 时,应选用 防污染 外墙面 的成品 风 帽。4.4.13 开 放 式 厨房 与 其他 空间 交界处 宜 设 置 档烟垂 壁,档烟垂 壁 底 部 距 地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2.00m。-10-4.5卫生间 4.5.1 卫生 间地 面应采用 防滑、耐磨、易清洁 的 地 砖;应采 取如 下 防 外 溢 措 施。1 楼 地 面 向 地 漏 方 向找坡 1%;2设 置 高度 不 大于 15mm的 挡 水 门 槛 或楼 地 面 高 差。4.5.2 卫生 间 墙面应采用 防 水、耐磨、易清洁 的 墙 砖 或 板 材。4.5.3 卫生 间 吊顶 宜 选用 金属扣 板 或 防 水 石 膏 板 等 材 料。管 道井 及 吊顶应 结 合 设 备 检 修 需 要,在 适 宜 的位 置 设 置 检 修 口。4.5.4 卫生 间 无 吊顶 时,顶面应采用 防 水 涂 料,应 在 排气 道 上 设 置 排风 装 置。4.5.5 套 内共 用 卫生 间 平 面布 局 宜 进 行 干湿 分 区。4.5.6 整 体 卫 浴 间 设计,应符合 住宅整 体 卫 浴 间 JG/T183的 相 关规 定。4.5.7 采用 整 体 卫 浴 产 品时,应 预留 安 装 条 件。4.5.8 卫生 间 应 对 淋浴、坐 便器、洗 面 器 等 基本 卫生 设 备 进 行定 位,并 设 置 与 之 对 应 的 水、电 接 口。4.5.9 卫生 间 设计 应 设 置 毛巾 架、卫生 纸架、化 妆镜 等 部 件。4.5.10 卫生 间 应 预留 物 品 搁 置 的 空间。4.5.11 卫生 间 采用 玻璃淋浴 隔断 时,应采用 钢 化 玻璃,玻璃 门 应采用推 拉 或 向 外 开 启 的 方 式,且 角 度大于 90。4.5.12 卫生 间 的 防 水 层 应 从 地 面 延伸 至 墙面。防 水 层 高 出 地 面 部 分 高度 应符合 表 4.5.11的规 定:表 4.5.11卫生 间 防 水 层 高 出 地 面 部 分 高度要求 空间 防 水 层 高 出 地 面 部 分 的高度 淋浴 空间 1.80m 设 置 浴缸 的 空间 自浴缸 顶面 以上 300mm 设 置洗 面 器 的 空间 自 洗 面台顶面 以上 300mm 其他 空间 300mm 4.6门厅 4.6.1 门 厅 地 面、墙面、顶面等 部位的 材 料、颜 色 的 选 择,应 与 室内 各功能 空间 相 协 调,宜 采用 防滑、耐磨、易清洁 的 材 料。-11-4.6.2 门 厅 宜预留 设 置 门 厅 柜 的 空间。设 置 门 厅 柜 时,应 与 开 关 面 板、强弱 电箱 等 整 体 设计。4.7阳台 4.7.1 阳台 地 面应选用 防滑、耐磨、易清洁 的 材 料。4.7.2 当 阳台 设 置 地 漏 时,地 面应 向 地 漏 方 向找坡,坡 度 不 应 小 于 1%。4.7.3 阳台应 考 虑预留衣 物晾晒 的 空间,宜 设 置衣 物晾晒 设施 或 预 埋 相应 的 构 件。4.7.4 当 阳台 设 有 洗衣 机 时,应符合下 列 规 定:1 应 设 置 专用给、排水 管 线、电 源插座 及 专用 地 漏;2 阳台楼、地 面应 做防 水;3 阳台应 封闭,并 应采 取 保 温措 施。4.8户内楼梯和门窗 4.8.1 户内 楼梯 宜 选用 成品 楼梯,并 符合 住宅 内 用 成品 楼梯 JG/T405的规 定。4.8.2 户内 楼梯应 至 少 一 侧 设 置 扶手,临 空 侧 应 设 置 扶手;户内 临 空 栏杆 高度 不 应 小 于 1.05m;室内 扶手、临 空 栏杆 顶 部的设计 水 平 荷载 应 不 小 于 1.0kN/m。4.8.3 户内 楼梯 扶手 应 连续,形状 易 于 抓握。4.8.4 住宅 户 门 应 具 备 保 温、防 盗、隔 声 功能,并 应 根据其 使用 部位,选 择 相应 的 防火 等 级。4.8.5 向 外 开 启 的 户 门 不 应 妨 碍 公共 交 通及 相 邻 户 门 开 启。4.8.6 户内 门 板 厚 度 不 应 大于 40mm。4.8.7 厨房、卫生 间 门 应 保证足 够 的 通 风面 积,宜 设 置 有 效截 面 积 不 小 于 0.02m2的 固 定 百叶。4.8.8 厨房 门 宜 设 可视 窗,卫生 间 门 宜 设 漫 射 透光 窗。-12-5、公共空间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空间地 面应采用 耐磨、防滑、易清洁 的 地 面 材 料。5.1.2 公共空间 不 应采用 玻璃 及 重 型 材 料吊顶。5.1.3 公共空间 应 进 行管 线 综 合 设计,并 与 吊顶 构 造 及 造型 整 体 设计,净 高 应 满 足 功能 空间 的设计要求。5.1.4 公共空间 墙面、柱 面 和门 洞 口 的 阳 角 宜做护 角,护 角 高度 不 应 低 于 2.00m,护 角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0mm。5.1.5 公共空间 装修设计 不 应 遮 挡 消 防 设施标 识、疏 散 指示 标 识。消 火 栓 门 四周 的装修 材 料 颜 色应 与消 火 栓 门的 颜 色 有 明 显 区 别,消 防 设施的位 置不 应 妨 碍 疏 散 通 道净宽。5.1.6 主要 公共空间 设 置 的 各 类 标 识 和标 注 应 醒 目、易 识 别。5.1.7 住宅 公共区 域 照 明 应采用 节 能型 灯 具。5.2门厅、走廊、候梯厅 5.2.1 首 层 门 厅、走廊、侯 梯 厅 墙面 宜 采用墙 砖、石 材 墙面。5.2.2 首 层 门 厅 宜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信 息 公 告 栏。5.2.3 首 层 门 禁 开 关 应 设 置 在 靠近 门 把 手 的 墙面 上。5.2.4 高 层 住宅 应 在 门 厅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通 往 楼 电 梯 的 指示 标 识。5.2.5 候梯 厅 的 净深 度 不 应 小 于 最 大 电 梯 轿厢 的 深 度,且 不 应 小 于 1.50m;候梯 厅 墙面 装修 做法 厚 度 不 应 影响 净深 度。5.2.6 候梯 厅 应 设 置 楼 层 标 识,户 门 应 设 置 门 牌 号 标 识。5.2.7 电 梯 门 套 的 材 料 及 色 彩 应 与 候梯 厅 整 体 设计 相 协 调,宜 选用 石 材、人 造 石 材、不 锈 钢 等 材 料。5.3 楼梯 5.3.1 开 敞 楼梯 间地 面 宜 采用 地 砖,封闭 楼梯 间 宜 采用水 泥砂浆 地 面,墙面、顶 面 宜 采用 涂 料 饰 面。5.3.2 楼梯 踏 步 应采用 防滑 材 料,并 应 设 置防滑措 施。-13-5.3.3 楼梯 间 墙面 内 侧 设 置 保 温层 时,不 应 影响 楼梯 的 疏 散宽 度。5.3.4 楼梯 间 应 设 置 楼 层 标 识。5.3.5 楼梯 间及 前 室 应选用 带 有 可视 窗 的 防火 门。5.3.6 当 楼梯使用 玻璃栏 板 时,应采用安 全 夹胶 玻璃,玻璃 边缘 应 打 磨 光 滑。-14-6.机电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全装修设计 宜 采用 设 备 管 线 与主 体结构 分 离 的 方 式。6.1.2 各 类 设 备、设施、管 线、开 关、电 源插座 应 进 行 综 合 设计,并 满足 安 装、使用、维 修和 更 替 的要求。6.2 给排水 6.2.1 明 露 及 安 装 在 吊顶 内 的 冷、热 水给水 管,宜 采 取 相应 的保 温、防 结 露 措 施。6.2.2 用水 器 具 的设 置 应 以 排水 通 畅 和对 橱 柜功能 影响 最 小 为 原 则。6.2.3 厨房 洗 涤池 宜 靠近 排水 立 管 设 置,卫生 间 坐 便器 应 靠近 排水 立 管 设 置。6.2.4 厨房 洗 涤池、卫生 间 洗 面 器 下 部 应 设 存 水 弯,且 不宜 采用 软 管 连 接;其 排 水 点 距 支 管 接 入 点 横向 距离 不宜 大于 100m。6.2.5 地 漏 应 远 离 门 口 设 置,并不 应 被 家 具、设 备等 遮 挡;卫生 间如 单 独 设 置 淋 浴 区,地 漏 宜 在 淋浴 器 下 部设 置。6.2.6 卫生 间 宜 采用同 层 排水 技术。6.2.7 设 置洗衣 机 的 空间,应 设计 专用给排水接 口。6.2.8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 采用 分 户 集 热 方 式 时,室内 储 水 罐 宜 靠近 集 热器 设 置,采 用 集 中 集 热分 户 储热 方 式 时,室内 储 水 罐 宜 靠近 用水 点 设 置,并 应 利 于 维 护、更 换。6.2.9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 管 线 不宜 暗 埋,并宜 在 保证 检 修、维 护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遮蔽。6.2.10 设 置 中 水 系 统 的 坐 便器,应 为 智能 坐 便器预留 给水接 口。6.3 采暖 6.3.1 散热器 的 选型 及 布 置 应 以 不 影响 室内 家 具 布 置 和 功能使用 为 原 则,不宜做 遮蔽。6.3.2 卫生 间 散热器 应 结 合使用功能采用 集 成 型产 品。6.3.3 低温辐射 地 板 采暖 系 统,当 采用 集 中 供 热 时,分 集 水 器宜 设 置 在 每 户 出入 口 附近,在方 便 维 护、维 修的 前 提 下 宜 结 合固 定 家 具 设计;当 采用 自 采暖 时,分 集 水 器宜 设 置 于 阳台、厨房 等 独立 空间 中。-15-6.3.4 低温辐射 地 板 采暖 盘 管 宜 避 开 固 定 家 具 摆 放 位 置 等 难 以 散热 的部位 布 置。6.4 通风及空调 6.4.1 厨房、卫生 间 采用排风 道 的 方 式 时,排 烟 道、排风 道不 应 影响 管 井、家 具 的 布 置,宜 设 置 在 承重 墙 的 角 部;厨房 排 油烟 机 应 靠近竖 向 排 烟 道 布 置。有 吊顶 时,排风 口 宜 设 置 在 吊顶 内。6.4.2 厨房、卫生 间 采用水 平 直 排 方 式 时,各 类 水 平 管 线、排风 口 应 整 体 设计 并 准 确 定 位。厨房 排 油烟 机 宜 靠近 外墙 设 置,水 平 排 烟 管 应 向 室内 设 置不 小 于 1%的 坡 度。6.4.3 卫生 间 排风 装 置宜 设 置 在 座便器 上方,排风、照 明、浴 霸三 合 一集 成 排风 装 置宜 设 置 在 卫生 间 平 面 的中心。6.4.4 厨房 排 油烟 机 的 排风 量 宜 为 300m3/h500 m3/h,排风 口 静压 不 应 大于 5Pa;卫生 间 排风 机 的 排风 量 宜 为 80 m3/h100 m3/h。6.4.5 燃气 热 水 器、燃气壁 挂 炉 的 排风应采用水 平 直 排 至室 外 的 方 式。6.4.6 卧 室、起 居 室 宜 设 置 被动 通 风 装 置。6.4.7 集 中 空调 的 出 风 口 宜 采用 侧 送 下 回 型。6.5 燃气 6.5.1 厨房 应安 装 燃气 浓 度 检 测 报警 器;开 放 式 厨房 应 设 自 动 切 断 阀,并 在 燃气 灶 使用 点 半径 1.50m距离 内 安 装 燃气 浓 度 检 测 报警 器。6.5.2 燃气 管 线接 口 应 与 燃 具 靠近 布 置;软 管 与 燃 具 连 接 时,其长 度 不 应 超 过2.00m,并不 应 有 接 口,橡 胶软 管 不 应 穿 墙、顶 棚、地 面、窗 和门。6.5.3 燃气 管 道 与 电 气 设 备、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6.5.3的规 定。表 6.5.3燃气 管 道 与 电 气 设 备 和 相 邻 管 道 的 最 小 净 距 管 道 和设 备 与 燃气 管 道 的 净 距(mm)平 行 敷 设 交 叉敷 设 电 气 设 备 明 装的 绝 缘 电 线或 电 缆 250 10(注)暗 装 或 管内 绝 缘 电 线 50(从 所 做 的 槽 或 管子 的 边缘 算 起)10 电 源插座、电 源 开 关 150(从 边缘 算 起)不 允许 相 邻 管 道 保证 燃气 管 道、相 邻 20-16-管 道 的 安 装和 维 修 注:当 明 装 电 线 加绝 缘 套 管 且 套 管 的 两端 各 伸出 燃气 管 道 100mm时,套 管与 燃气 管 道 的 交 叉 净 距 可 降 至 10mm。6.5.4 高位 安 装 燃气 表 时,表底 距 地 面 不宜 小 于 1.40m;燃气 表 装 在 燃气 灶 上方 时,燃气 表 与 燃气 灶 的 水 平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300mm;低 位 安 装 燃气 表 时,表底 距 地 面或 橱 柜 底 面距离 不 应 小 于 100mm。6.5.5 当 燃气 表 设 置 在 厨房 橱 柜 内 时,橱 柜应采 取 被动 通 风 措 施。燃气 表 四周 应 预留不 小 于 100mm的 安 装和 检 修 空间。6.5.6 燃气 设施 之 间 的 水 平 管 不 应 穿越 燃气 灶 上方。6.6电气及智能化 6.6.1 电 气 及 智能 化 面 板 应 均匀 整 齐 布 置,其 底 端 的 距 地 高度 宜 以 300mm为 基 本 模数 的高度 排布。6.6.2 电 源插座 数 量 及 排布应 充 分 考 虑 基本电 器 摆 放 位 置 和 数 量。6.6.3 开 关、电 源插座、可视 对 讲 室内 面 板 等 机电 末端 的 排布应 考 虑 固 定、非 固 定基本 家 具 的 布 置,不 得 与家 具、散热器、门、洁 具 等 部 件产 生 干 扰。6.6.4 当 强、弱 电 配 电箱(盘)设 置 于 固 定 家 具内 时,应 保证 便 于 操 作、维 修、检 查。6.6.5 强、弱 电 配 电箱(盘)嵌 墙安 装时,对 应 的 墙 体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m。6.6.6 卧 室、过 道 和 卫生 间 的照 明开 关 宜 选用 带 夜 间 指示 的 面 板。6.6.7 厨房 案 台、洗 涤池 上方 宜 设 置 照 明,并预留 相应 的 电 气接 口。6.6.8 壁 挂 式 空调室内机 选型应 与 电 源插座 位 置、墙 体 预留 孔 位 置 相 协 调。空调 机 连 接 管 与 墙 体 预留 孔 间 水 平 距离 不宜 大于 300mm。6.6.9 分 户 墙 两 侧 同 一 位 置 的 电 气 及 智能 化 面 板 应 错 开 150mm以上,安 装时 不得 直 接 穿 透。6.6.10 门 厅 宜 设 置 户内 照 明 总 开 关。6.6.11 座便器 附近 宜预留 一 个 低 位 电 源插座。-17-本标准用词说明(一)为 便 于 在执行本 标准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要求 严 格 程度 不 同 的 用词说 明 如 下:1、表 示 很严 格,非 这样 做不可 的:正 面词采用“必须”,反 面词采用“严 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下 均 应 这样 做 的:正 面词采用“应”,反 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 允许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样 做 的:正 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下 可 以 这样 做 的:采用“可”。(二)标准中 指 明 应 按 其他 有 关标准 执行 时,写 法 为:“应符合.的规 定(或 要求)”或“应 按.执行”。-18-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 内 部装修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222 2 建筑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016 3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50763 4 老 年 人 居住建筑设计规 范 GB50034 5 民 用 建筑设计 通则 GB50352 6 住宅设计规 范 GB50096 7 民 用 建筑工程 室内 环境 污染控 制 规 范 GB50325 8 民 用 建筑 隔 声 设计规 范 GB 50118 9 住宅整 体 厨房 JG/T184 10 住宅整 体 卫 浴 间 JG/T183 11 住宅 内 用 成品 楼梯 JG/T405-19-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报批稿)Standard for Fully Interior Fitting Out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条文说明-20-目次 1、总则.21 2、术 语.21 3、基本 规 定.21 4、户内 设计.24 4.1一般 规 定.24 4.2起 居 室.25 4.3卧 室.26 4.4厨房.27 4.5卫生 间.29 4.6门 厅.30 4.7 阳台.31 4.8 户内 楼梯 和门 窗.31 5、公共空间 设计.32 5.1 一般 规 定.32 5.2 门 厅、走廊、候梯 厅.33 5.3 楼梯.34 6.机电 设计.34 6.1 一般 规 定.34 6.2 给排水.35 6.3 采暖.36 6.4 通 风 及空调.37 6.5 燃气.39 6.6 电 气 及 智能 化.39-21-1、总则 1.0.1 由 于 目 前 较多 的住宅 项目,施工 图 设计与装修设计 不 是 同 步 进 行,造 成设 计的 随 意 性 较 大、住宅 功能 空间 排布 不 合 理、设 备 设施 难 以 使用等 问题,从 而 引 起 二 次 装修中 拆改 的 现 象 大量 存 在。目 前,北京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 比 重 逐 年 增 大,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居住和 使用 要求,保证居民的消费权益,避 免 二 次拆改 产 生 的 浪 费,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成品质量,提高装修设计的完整度和完成度,是 制定本 规 范 的 目 的。1.0.2 虽然 本 市住宅的全装修设计 形 式 较 为 多样,但 居民对 其 基本 功能、适用 性 能、安 全 卫生 要求 等 是 较 为 一 致 的,本 规 范 对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 紧 密 衔接 做 了 较 为 明 确 的规 定。而 对于 既 有 住宅和 改 建的住宅,建筑设计的 基本 框 架 已 经定 型,难 以 与全装修设计 协 同,不 在本 规 范 的 适用 范 围 内。本 规 范 仅 适用 于 新 建的 普 通 住宅的全装修设计。1.0.3 本 标准 强 化“成品住宅”的设计 理 念,促进 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 协 调 同 步。目 前 建筑,尤 其 是 装修 行 业 的 新 技术、新 产 品 层 出 不 穷,住宅全装修设计 有责 任 在 设计中 积 极 采用 新 技术、新材 料、新 产 品。并 且,在 积 极 推 进 住宅 产业现代 化 的 前 提 下 促 使 住宅 内 部装修 一 步 到 位。1.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涉 及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 通空调、电 气、隔 声、采 光、照 明 等各 种 专业,各专业 已 有 规 范 规 定 的 内容,除 必 要的 强 调 和 重 申 以 外,本 规 范 不 再 重 复,因此 设计时 除 执行本 规 范 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 业、北京市 现 行 的 相 关标准的规 定。2、术语 2.0.1 本 条 所 指 住宅 所 有 功能 空间 仅包括 住宅 户内、地上 部 分 的 公共空间,设 备 机 房、地 下 室 等 空间 不 包括 在内。3、基本规定 3.0.4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符合 建筑 内 部装修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222、建筑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016的 相 关规 定,各 部位的 选 材 及构 造 措 施 应 达 到相应 的 燃 烧性 能 和 耐火 等 级。3.0.1 本 条 文明 确 住宅全装修设计 应 贯 穿 和 协 调 建筑设计全 流 程,强 调 住宅全装-22-修设计 应 从 建筑 方 案 设计 阶段介 入,与建筑设计 各专业 充 分 协 调 与 综 合,贯彻 建 筑装修 一 体 化的设计 理 念。3.0.2 我 市住宅建筑量大 面 广,产业 化 是发 展 的 趋势,也 是 我 市实施 可 持 续 发 展战略,节 约资 源、保 护 环境 政 策 方 面 的 重 要 抓 手。只 有 推 行 模数 化,产 品、构 件的标准化,才 能适应 工 业 化大 生 产。另 外,采用模数 化、系 列 化的标准化设计 手 段,不 但 能 够 提高全装修 产 品、部 件 的标准化程度,也 可 以以 较 少 种 类 的标准化 产 品和部 件 进 行有机 的 集 成,实 现 丰富 的 功能。能 够 有 效 地 节 约 材 料、减 少 浪 费,从 而 提高住宅全装修工程的“绿色 度”。3.0.3 为 避 免 表 达不 清 和设计 内容 的 缺失,减 少 矛盾 和 交 叉,全装修设计 图纸 应 做 到 齐 全完整,达 到 施工 图深 度,并 与 其 同 时提 交,本 条 予 以 强 调。3.0.4 根据不 同 部位 合 理 选 择 相应燃 烧性 能 和 耐火 等 级 的 材 料 是 住宅全装修设计 中 重 要 一 环,国家和 地方 的 相 关标准、规 范 已 有 详尽 的规 定,设计中 应 予 以 重 视,常 用 的建筑 内 部装修 材 料燃 烧性 能等 级 划 分可 参考 下 表 中的 举例。表 常 用 建筑 内 部装修 材 料燃 烧性 能等 级 划 分 举例 材 料 类别 等 级 材 料 举例 各 部位 材 料 A 花岗 石、大 理 石、水 磨石、水 泥 制 品、混凝土 制 品、石 膏 板、石 灰 制 品、粘土 制 品、玻璃、瓷 砖、马赛克、钢 铁、铝、铜 合 金 等 顶 棚 材 料 B1 纸 面 石 膏 板、纤 维 石 膏 板、水 泥 刨花 板、矿棉 装 饰 吸 声板、玻璃 棉装 饰 吸 声板、珍珠 岩 装 饰 吸 声板、难 燃 胶 合 板、难 燃 中 密 度 纤 维 板、岩 棉 装 饰板、难 燃 木 材、铝箔 复 合 材 料、难 燃 酚醛 胶 合 板、铝箔 玻璃钢 复 合 材 料等 墙面 材 料 B1 纸 面 石 膏 板、纤 维 石 膏 板、水 泥 刨花 板、矿棉 板、玻璃 棉 板、珍珠 岩 板、难 燃 胶 合 板、难 燃 中 密 度 纤 维 板、防火 塑 料 装 饰板、难 燃 双 面 刨花 板、多 彩涂 料、难 燃墙 纸、难 燃墙布、难 燃 仿花岗 岩 装 饰板、氯氧镁 水 泥 装 配式 墙 板、难 燃 玻璃钢 平 板、PVC塑 料 护 墙 板、轻 质高 强 复 合墙 板、阻 燃模 压 木 质 复 合 板 材、彩 色 阻 燃 人 造 板、难 燃 玻璃钢 等 B2 各 类 天 然 木 材、木 制 人 造 板、竹 材、纸 制 装 饰板、装 饰 微 薄木 贴面 板、印 刷 木纹 人 造 板、塑 料贴面 装 饰板、聚脂 装 饰板、复 塑 装 饰板、塑纤 板、胶 合 板、塑 料壁 纸、无 纺 贴墙布、墙布、复 合壁 纸、天 然 材 料壁 纸、人 造 革 等 地 面 材 料 B1 硬 PVC塑 料 地 板,水 泥 刨花 板、水 泥 木丝 板、氯丁 橡 胶 地 板 等 B2 半 硬 质 PVC塑 料 地 板、PVC卷 材 地 板、木 地 板 氯纶 地 毯 等 装 饰 织 物 B1 经 阻 燃处 理 的 各 类 难 燃织 物 等 B2 纯 毛 装 饰 布、纯麻 装 饰 布、经 阻 燃处 理 的 其他 织 物 等 其他 装 饰 材 料 B1 聚氯乙烯塑 料、酚醛塑 料、聚碳酸酯塑 料、聚 四 氟乙烯塑 料、三 聚 氰胺、脲醛塑 料、硅树脂塑 料 装 饰 型 材、经 阻 燃处 理 的 各 类 织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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