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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3 5.2 4 0L 6 7DB5305保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5/T 1 9.6 2 0 1 9替 代 D G 5 3 0 5/T 1 9.6 2 0 1 7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第 6 部 分: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技 术 标 准2 0 1 9-1 0-3 0 发 布 2 0 1 9-1 1-0 1 实 施保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5/T 1 9.6-2 0 1 9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中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附 录 B 为 规 范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保 山 市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保 山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保 山 市 大 数 据 管 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刘 志 胡、王 明 超、李 祖 燕、丁 威、罗 红 建、张 忠 信、陈 秋 玲。本 标 准 替 代 D G 5 3 0 5/T 1 9.6 2 0 1 7。D B 5 3 0 5/T 1 9.6-2 0 1 91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第 6 部 分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技 术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保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的 整 体 架 构 和 组 网 技 术 标 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保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外 网平 台 的 立 项、规 划、设 计、实 施 和 运 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随 后 所 有 的修 改 单(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然 而,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I P 地 址 及 域 名 管 理 规 划(试 行)D B 5 3 0 5/T 1 9.3-2 0 1 9 保 山 市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综 合 标 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5 3 0 5/T 1 9.3-2 0 1 9 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电 子 政 务 外 网电 子 政 务 外 网(简 称 政 务 外 网)是 按 照 国 家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我 国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指 导 意 见(中办 发 2 0 0 2 1 7 号)文 件 和 国 家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推 进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建 设 的 意 见(2 0 0 6 1 8 号)文 件 要 求 建 设 的 我 国 电 子 政 务 重 要 公 共 基 础 设 施,是 服 务 于 各 级 党 委、人 大、政 府、政 协、法院 和 检 察 院 等 政 务 部 门,满 足 其 经 济 调 节、市 场 监 管、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需 要 的 政 务 公 用 网 络。政 务 外 网 支 持 跨 地 区、跨 部 门 的 业 务 应 用、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以 及 不 需 在 政 务 内 网 上 运 行 的 业 务。政 务 外 网 由 中 央 政 务 外 网 和 地 方 政 务 外 网 组 成,与 互 联 网 逻 辑 隔 离。3.2 互 联 网互 联 网,又 称 网 际 网 络,或 音 译 因 特 网(I n t e r n e t)、英 特 网,互 联 网 始 于 1 9 6 9 年 美 国 的 阿 帕 网。是 网 络 与 网 络 之 间 所 串 连 成 的 庞 大 网 络,这 些 网 络 以 一 组 通 用 的 协 议 相 连,形 成 逻 辑 上 的 单 一 巨 大 国 际网 络。3.3 虚 拟 专 用 网 V P NV P N,即 虚 拟 专 用 网,指 的 是 依 靠 I S P(I n t e r n e t 服 务 提 供 商)和 其 它 N S P(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在公 用 网 络 中 建 立 专 用 的 数 据 通 信 网 络 的 技 术。在 虚 拟 专 用 网 中,任 意 两 个 节 点 之 间 的 连 接 并 没 有 传 统 专网 所 需 的 端 到 端 的 物 理 链 路,而 是 利 用 某 种 公 众 网 的 资 源 动 态 组 成 的。3.4 多 协 议 标 签 交 换 M P L S V P NM P L S V P N 指 在 电 子 政 务 二 三 四 级 网 络 中,为 了 实 现 业 务 的 隔 离 和 安 全,采 用 B G P/M P L S I P V P N 进行 安 全 隔 离,将 不 同 的 业 务 进 行 纵 向 和 横 向 隔 离,保 证 在 信 息 共 享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业 务 安 全 隔 离。3.5 网 元 管 理 系 统网 元 管 理 系 统 是 管 理 特 定 类 型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电 信 网 络 单 元(N E)的 系 统。一 般 来 说,E M S 管 理 着 每D B 5 3 0 5/T 1 9.6-2 0 1 92个 N E 的 功 能 和 容 量,但 并 不 理 会 网 络 中 不 同 N E 之 间 的 交 流。4 缩 略 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标 准。A B R:A r e a B o r d e r R o u t e r,区 域 边 界 路 由 器 A S:A u t o n o m o u s S y s t e m,自 治 系 统 A S B R:A u t o n o m o u s S y s t e m B o u n d a r y R o u t e r,自 治 系 统 边 界 路 由 器 B D R:B a c k-U p D e s i g n a t e d R o u t e r,备 份 指 定 路 由 器 B G P:B o r d e r G a t e w a y P r o t o c o l,边 界 网 关 协 议 D R:D e s i g n a t e d R o u t e r,指 定 路 由 器 E B G P:E x t e r n a l B o r d e r G a t e w a y P r o t o c o l,外 部 边 界 网 关 协 议 E M S:N e t w o r k E l e m e n t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网 元 管 理 系 统 I B G P:I n t e r n a l B o r d e r G a t e w a y P r o t o c o l,内 部 边 界 网 关 协 议 I D:I d e n t i t y,标 识 号 I P:I n t e r n e t P r o t o c o l,网 络 之 间 互 连 的 协 议 I G P:I n t e r i o r G a t e w a y P r o t o c o l,内 部 网 关 协 议 I P S:I n t r u s i o n P r e v e n t i o n S y s t e m,入 侵 防 御 系 统 I S P:I n t e r n e t S e r v i c e P r o v i d e r,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I T I L: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 L i b r a r y,I T 基 础 架 构 库 L S A:L i n k-S t a t e A d v e r t i s e m e n t,链 路 状 态 广 播 M P L S:M u l t i-P r o t o c o l L a b e l S w i t c h,多 协 议 标 签 交 换 N S P:N e t w o r k S e r v i c e s P r o v i d e r,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O S P F:O p e n S h o r t e s t P a t h F i r s t,开 放 式 最 短 路 径 优 先,是 一 个 内 部 网 关 协 议 S D H:S y n c h r o n o u s D i g i t a l H i e r a r c h y,同 步 数 字 体 系 S N M P:S i m p l e N e t w o r k M a n a g e m e n t P r o t o c o l,简 单 网 络 管 理 协 议 S S L:S e c u r e S o c k e t s L a y e r,安 全 套 接 层 S T M:S y n c h r o n o u s T r a n s f e r M o d u l e,同 步 传 输 模 式 V P N:V i r t u a l P r i v a t e N e t w o r k,虚 拟 专 用 网 络5 政 务 外 网 总 体 构 成政 务 外 网 建 设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技 术 标 准,系 统 整 体 采 用 模 块 化 与 分 层 架构 来 设 计。政 务 外 网 应 考 虑 未 来 I P v 6 的 发 展,支 持 M P L S V P N,支 持 数 据、语 音、视 频 业 务,并 实 现 网络 管 理 和 运 行 服 务 支 撑。保 山 市 政 务 外 网 主 要 包 括 如 下:省-市-县 三 级 纵 向 网;市 级 横 向 网、县(市、区)横 向 网;统 一 市 级 互 联 网 出 口;行 政 村 互 联 网 V P N 接 入 与 移 动 办 公 V P N 接 入 系 统;上 连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市、县 两 级 外 网 数 据 中 心。6 政 务 外 网 业 务 模 型6.1 政 务 外 网 模 型D B 5 3 0 5/T 1 9.6-2 0 1 936.1.1 政 务 外 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业 务 模 型政 务 外 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业 务 模 型 如 图 1。图 1 政 务 外 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业 务 模 型专 用 网 络 区(M P L S V P N)公 用 网 络 区(G l o b a l)互 联 网 接 入 区(i n t e r n e t V P N)政 务 外 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委 厅 V P N 1委 厅 V P N 2委 厅 V P N n政 务 外 网共 享 平 台公 共 网 络服 务安 全 和认 证 服 务互 联 网服 务外 网 安 全接 入 平 台政 务 V P N 用 户 主 要 政 务 用 户 政 务 互 联 网 用 户安 全交 换安 全交 换安 全互 联V P N 逻辑 隔 离V P N 逻辑 隔 离防 火 墙、入 侵 防 御 逻 辑隔 离i n t e r n e tG-C 业 务G-B 业 务公 众 用 户企 业移 动 办 公政 务 部 门G-G 业 务6.1.2 政 务 外 网 逻 辑 分 区根 据 政 务 外 网 所 承 载 的 业 务 和 系 统 服 务 类 型 的 不 同,在 逻 辑 上 将 政 务 外 网 划 分 为 公 用 网 络 区(G l o b a l)、专 用 网 络 区(M P L S V P N)和 互 联 网 接 入 区(I n t e r n e t V P N)三 个 功 能 域,分 别 提 供 政 务 外 网 互 联互 通 业 务、专 用 V P N 业 务 和 互 联 网 业 务。6.1.3 功 能 区 间 安 全 手 段功 能 域 相 互 之 间 安 全 隔 离,公 用 网 络 区 用 于 实 现 各 部 门、各 地 区 互 联 互 通,实 现 数 据 共 享;专 用 网络 区 用 于 实 现 不 同 部 门 或 不 同 业 务 之 间 的 M P L S V P N 相 互 隔 离,用 于 专 门 部 门 和 专 有 业 务 的 通 信;互 联网 接 入 区 用 于 实 现 各 级 政 务 部 门 通 过 逻 辑 隔 离 手 段 安 全 接 入 互 联 网,提 供 面 向 社 会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互 联 网访 问。政 务 外 网 通 过 构 建 互 联 网 安 全 接 入 平 台,实 现 各 级 政 务 部 门 移 动 办 公 的 公 务 人 员 利 用 互 联 网 通 道,通 过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和 密 码 技 术,安 全 接 入 政 务 外 网,访 问 指 定 的 业 务 应 用 系 统。6.2 政 务 外 网 网 络 架 构保 山 市 政 务 外 网 向 上 连 接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向 下 连 接 保 山 各 县 区 政 务 网。市 级 节 点 建 设 市 数 据 中 心,实 现 市 级 各 单 位 数 据 共 享。保 山 市 政 务 外 网 如 图 2。D B 5 3 0 5/T 1 9.6-2 0 1 94图 2 保 山 市 政 务 外 网 示 意 图I n t e r n e t市数据中心/云平台市横向接入单位区县横向接入区县汇聚路由器电子政务外网骨干图市级单位接入汇聚路由器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核心路由器省电子政务外网入侵检测系统V p n 接入网关局域网接入 手机接入 无线终端接入6.2.1 传 输 线 路政 务 外 网 骨 干 网 络 尽 量 采 用 光 纤 连 接,政 务 外 网 核 心 设 备 之 间 采 用 冗 余 线 路 连 接,核 心 与 汇 聚 以 及汇 聚 与 接 入 设 备 之 间 也 采 用 冗 余 线 路 连 接。6.2.2 路 由 协 议电 子 政 务 外 网 核 心、汇 聚 以 及 接 入 层 设 备 可 采 用 O S P F 路 由 协 议,实 现 冗 余 线 路 的 切 换。6.2.3 网 络 带 宽核 心 设 备 以 及 核 心 与 汇 聚 之 间 采 用 万 兆 链 路 连 接,汇 聚 与 接 入 之 间 可 以 采 用 千 兆 链 路 连 接。6.3 互 联 网 出 口 与 远 程 V P N 接 入6.3.1 市 互 联 网 出 口市 电 子 政 务 办 设 置 统 一 的 互 联 网 出 口,与 互 联 网 进 行 安 全 可 控 连 接,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与 V P N 接 入、互联 网 访 问 使 用。市 互 联 网 出 口 安 全 设 备 包 括 防 火 墙 设 备、入 侵 防 御 系 统。防 火 墙 的 性 能 能 够 达 到 小 包 6 4字 节 的 吞 吐 量 4 G b p s 以 上,同 时 能 够 支 持 虚 拟 防 火 墙 和 S S L V P N 接 入。I P S 入 侵 防 御 系 统 的 部 署,配合 防 火 墙 进 行 2 7 层 的 全 面 安 全 防 护。考 虑 到 当 前 应 用 层 攻 击 的 多 样 化,越 来 越 多 的 攻 击 事 情 都 是 通过 木 马、病 毒 等 方 式 发 起,I P S 具 有 防 病 毒 网 关 的 功 能,能 够 同 时 阻 断 病 毒 和 恶 意 攻 击。6.3.2 远 程 V P N 接 入市 级 阶 段 设 置 V P N 接 入 网 关 和 1 套 认 证 管 理 系 统;V P N 接 入 认 证 通 过 认 证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对 接 入用 户 的 身 份 认 证。V P N 接 入 网 关 通 过 提 供 S S L V P N 方 式 提 供 用 户 拨 号 认 证 和 加 密,用 户 认 证 管 理 系 统 采用 标 准 的 R A D I U S 协 议 进 行 身 份 认 证。市 管 理 员 管 理 维 护 属 于 自 己 区 域 的 用 户 信 息 和 策 略 定 义。D B 5 3 0 5/T 1 9.6-2 0 1 956.3.3 移 动 办 公 V P N 接 入V P N 接 入 网 关 同 时 能 满 足 行 政 村 用 户 和 政 务 移 动 用 户 V P N 接 入 需 要,以 及 解 决 零 散 分 布 的 用 户 在 异地 访 问 政 务 外 网,并 提 供 身 份 验 证、授 权 功 能。6.4 系 统 安 全 与 保 障在 政 务 外 网 与 互 联 网 出 口 之 间 需 要 部 署 防 火 墙 和 入 侵 防 护 设 备,在 数 据 中 心(云 平 台)部 署 防 火 墙以 及 专 用 系 统 防 护 安 全 设 备,在 与 省 平 台 连 接 边 界,与 各 横 向 单 位 连 接 边 界,与 县 区 接 入 边 界 部 署 防 火墙 设 备。同 时 参 考 云 南 省 颁 布 的 相 关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安 全 规 定 做 好 相 应 系 统 防 护。6.5 网 络 管 理政 务 外 网 实 现 基 于 S N M P 级 基 础 网 管 系 统(网 元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基 于 I T I L 业 务 与 服 务 管 理。各 级 网管 系 统 实 现 互 联 互 通,联 合 监 控。建 设 S N M P 基 础 网 管 系 统 和 I T I L 运 维 管 理 系 统。6.6 计 算 机 接 入 终 端计 算 机 终 端 网 络 接 入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如 下:禁 止 一 机 两 用;外 网、政 务 网 的 计 算 机 终 端 可 采 用 一 台计 算 机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认 可 的 隔 离 卡 切 行 切 换,也 可 分 别 采 用 单 独 的 计 算 机 终 端;采 用 的 隔 离 卡 应 是 经过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的 产 品,且 应 是 国 产 的。7 政 务 外 网 组 网 技 术 标 准7.1 传 输 链 路电 子 政 务 传 输 骨 干 网 络 是 实 现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的 物 质 基 础,一 般 租 用 运 营 商 光 纤、电 路 等 构 成 的物 理 传 输 骨 干。7.2 I P 及 域 名 规 划政 务 外 网 I P 地 址 及 域 名 规 划 遵 循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I P 地 址 及 域 名 管 理 规 划(试 行)(2 0 0 6 年 9月),采 用“正 式 地 址 保 留 地 址”相 结 合 的 综 合 地 址 规 划 方 案,即“公 有 I P 地 址 私 有 地 址”双 轨制 编 址 方 案。7.3 路 由 体 系I G P 类 协 议 用 于 自 治 区 域 内 部 路 由 发 布,推 荐 O S P F V 2 作 为 统 一 的 I G P 协 议;B G P 类 协 议 用 于 自 治区 域 间 路 由 发 布 或 承 载 M P L S V P N,推 荐 B G P v 4 作 为 统 一 的 B G P 协 议。7.3.1 I G P 规 范7.3.1.1 I G P 协 议应 采 用 O S P F V 2 作 为 自 治 区 域 内 部 的 I G P 路 由 协 议。7.3.1.2 O S P F 区 域市 级 自 治 区 域 内 O S P F 区 域 划 分 由 市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管 理 部 门 自 行 设 计,应 将 市 骨 干 作 为 O S P F 0 号 区域,并 为 每 个 区 和 县 划 分 独 立 的 O S P F 区 域。7.3.1.3 O S P F R o u t e r I D应 采 用 网 络 设 备 的 l o o p b a c k 0 或 l o o p b a c k 1(考 虑 到 某 些 厂 商 设 备 在 不 支 持 l o o p b a c k 0 时 采 用l o o p b a c k 1)的 接 口 地 址 作 为 设 备 的 R o u t e r I D。R o u t e r I D 应 统 一 规 划,作 为 路 由 域 内 的 该 设 备 的 唯 一地 址 标 识 以 及 管 理 地 址。D B 5 3 0 5/T 1 9.6-2 0 1 967.3.1.4 O S P F 时 间 参 数O S P F 时 间 参 数 如 下:H e l l o 包 间 隔 时 间 为 1 秒;相 邻 路 由 器 间 失 效 时 间 为 3 秒;L S A 更 新 报 文 时 间 为 1 秒;邻 接 路 由 器 重 传 L S A 的 间 隔 为 5 秒;O S P F 的 S P F 计 算 间 隔 为 5 秒;外 部 路 由 引 入 采 用 O E 1 方 式(即 到 外 部 路 由 的 花 费 值=本 路 由 器 到 相 应 的 A S B R 的 花 费 值+A S B R到 该 路 由 目 的 地 址 的 花 费 值),应 只 引 入 需 要 发 布 的 路 由;域 间 路 由 条 目 的 发 布 只 发 布 域 汇 总路 由 信 息(路 由 条 目 4 条);采 用 M D 5 对 报 文(接 口、区 域)进 行 验 证。7.3.1.5 O S P F C O S TC O S T 值 应 设 置 为:带 宽 1 0 G b p s 或 S D H S T M-6 4 为 1;2.5 G b p s 或 S D H S T M-1 6 为 3;1 G b p s 为 8;1 5 5 M b p s 或 S T M-1 为 5 0;1 0 0 M b p s 为 8 0;1 0 M b p s 为 8 0 0;4 E 1 为 1 0 0 0;E 1 为 4 0 0 0。7.3.1.6 O S P F D R 与 B D RO S P F D R 与 B D R 选 择 应 按 照 如 下 原 则 进 行:应 手 动 指 定,上 级 设 备 为 D R;O S P F 接 口 上 所 有 网 络 类 型 均 配 置 为 广 播;O S P F 区 域 支 持 报 文 验 证;A B R 与 A S B R 应 至 顶 向 下 通 过 第 5 类 L S A 发 布 缺 省 路 由;在 市 核 心 路 由 器 上 必 须 配 置 O S P F 路 由 滤,包 含 对 引 入 和 发 布 的 路 由 都 需 要 过 滤(推 荐 配 置 策略 只 允 许 合 法 路 由 条 目 发 布 和 接 受);l o o p b a c k 接 口 不 应 发 送 O S P F 报 文;不 应 采 用 O S P F 虚 连 接 的 方 式 连 接 区 域。7.3.2 B G P7.3.2.1 B G P市 级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B P G 区 域 覆 盖 市 核 心 与 汇 聚 路 由 器、区 县 接 入 路 由 器、市 直 单 位 接 入 路 由 器 等。市 级 核 心 路 由/交 换 设 备 作 为 反 射 器,反 射 器 的 群 I D 配 置 为 l o o p b a c k 0 或 l o o p b a c k 1(考 虑 到 某 些 厂商 设 备 在 不 支 持 l o o p b a c k 0 时 采 用 l o o p b a c k 1)的 接 口 地 址 作 为 设 备 的 反 射 器 的 群 I D。7.3.2.2 B G P 对 等 体B G P 对 等 体 的 要 求 如 下:不 应 将 I B G P 对 等 体 和 E B G P 对 等 体 加 入 同 一 个 组 中;不 允 许 同 不 直 接 相 连 网 络 上 的 E B G P 对 等 体(组)建 立 连 接。7.3.2.3 B G P 时 间 参 数D B 5 3 0 5/T 1 9.6-2 0 1 97B G P 时 间 参 数 应 满 足:B G P K e e p a l i v e 报 文 的 发 送 时 间 间 隔 为 5 秒;保 持 定 时 器 为 1 5 秒;I B G P 对 等 体(组)发 送 路 由 更 新 报 文 的 时 间 间 隔 为 1 秒;E B G P 对 等 体(组)发 送 路 由 更 新 报 文 的 时 间 间 隔 为 省 内 为 5 秒 跨 省 为 3 0 秒。7.3.2.4 B G P 本 地 优 先 级B G P 要 求 配 置 本 地 优 先 级 属 性,本 地 优 先 级 的 值 为 1 0 0。7.3.2.5 B G P M E DB G P 市 州 到 省 A S 互 联 M E D 值 为 1,市 州 间 A S 互 联 M E D 值 为 0(M E D 值 小 的 优 先 级 高)。7.3.2.6 B G P 联 盟一 个 I B G P 域 内 只 能 存 在 一 个 联 盟,并 且 联 盟 I D 号 与 A S 号 保 持 一 致。7.3.2.7 B G P 同 步B G P 与 I G P 的 同 步 应 关 闭。7.3.2.8 B G P 路 由 发 布只 在 做 M P L S-V P N 时 B G P 与 I G P 的 交 互,仅 允 许 在 P E 设 备 上 进 行 交 互。7.3.2.9 B G P 路 由 过 滤在 B G P 接 受 路 由 信 息 时 需 要 做 基 于 I P 前 缀 的 路 由 过 滤。7.4 用 户 管 理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的 用 户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建 立 用 户 管 理 制 度,负 责 系 统 用 户 的 登 记 造 册、用 户 名 分 配、初 始 口 令 分 配、用 户 权 限 分 配、系 统 资 源 分 配、账 户 注 销 等,并 定 期 检 查 系 统 中 的 帐 户 分 配 情 况,以 及 帐 户 权 限 设 置 的 正 确 性;为 不 同 用 户 分 配 不 同 的 用 户 名 或 用 户 标 识 符,确 保 用 户 名 或 用 户 标 识 符 具 有 唯 一 性;用 户 名 或 用 户 标 识 符 在 系 统 内 部 全 局 唯 一,在 用 户 名 或 用 户 标 识 符 被 删 除 后,同 名 用 户 名 或 用户 标 识 符 不 可 再 被 创 建;记 录 用 户 的 系 统 登 录 活 动,定 期 审 计 和 分 析 用 户 账 户 的 使 用 情 况,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异 常 情 况 进行 相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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