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3.040.40 Z6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1488 2018 餐饮业大 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 2018-01-08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1488 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2 5 监 测要 求.3 6 标 准实 施与 监督.4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餐饮服 务单 位的 规模 划分.5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净 化设备 的污 染物 去除 效率 选择.6 DB11/1488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于2017 年12 月27 日批 准。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北 京市环 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DB11/1488 2018 III 引 言 为控制 北京 市餐 饮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改 善 居 住环 境和 大 气环 境 质 量,引导 和促进 餐饮 业污 染治 理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治 法 和 北 京市 大 气污染防 治条 例,制 定本 标准。本 标准 与国 家标 准 饮食 业 油烟 排放 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 了颗 粒物、非 甲烷总烃 两项 污染 物排放 限 值,加严 了 油烟 排放 限值。DB11/1488 2018 1 餐 饮业大 气 污染物 排放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餐 饮业 大气 污染物 的 排 放控 制要 求、监测要 求 和 标准 的实 施与 监督等 内容。本标准 适用 于 北 京市 餐饮 服务单 位烹 饪过 程 的 大气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也 适用 于 产生油 烟排 放的食品制造企业 的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制。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居民 家庭 烹饪大 气污 染物 的排 放控制。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和 气态 污染 物采样 方法 GB 18483-2001 饮 食业 油 烟排放 标准(试 行)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DB11/T 1367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甲烷/总烃/非 甲烷 总 烃的测 定 便携 式氢 火焰 离 子化检 测器 法 DB11/T 1485 餐饮 业 颗 粒物的 测定 手 工称 重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餐 饮业 catering industry 在一定 场所,利 用餐饮 设 施对食 物进 行现 场烹 饪(包括调 制加 工),为 社会 生活提 供饮食 服务 的行业。3.2 餐 饮服 务单 位 cater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为社会 生活 提供 饮食 服务 的企业 事业 单位 和其 他经 营者,主要 类型 包括:(一)独立 经营 的餐 饮 服务机构;(二)宾 馆、酒店、度 假村 等场 所内 经营 性 餐饮部 门;(三)设于 机 关、事业 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 企业 单位、企 业等 供应内 部职 工、学生 等集 中就餐 的单 位食 堂;(四)中央 厨房 等集 体用 餐 加 工服务机 构。3.3 颗 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DB11/1488 2018 2 餐饮服 务单 位 在 食物 烹饪 过程中,油 脂、各类 有机 物 质经 过 物理 或化 学变 化形 成并排 放的 液态 和 固态颗粒 物以 及烹 饪燃 料燃 烧产生 的颗 粒 物。3.4 非 甲烷 总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 检测 方法 规定 的条 件下,对氢 火焰 离子 化检 测器有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 有机化 合物 的总 和(以碳计)。简 称。3.5 污染物 去除 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pollutants 经 净化 设施 处理 后,被去 除的 污 染物 质量 与净 化前 的 污染 物 质 量之 比值,以 百分率 计。3.6 标 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 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 状态,简 称“标态”。本标 准规定的 大气污 染物排放 浓度均 指标准状 态下 干烟 气中 的浓 度。4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排放限 值 4.1.1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 起,餐饮 服务 单位 排放 的 油烟、颗 粒物 的最 高允 许 排放浓 度,应 符合 表 1 的规定。4.1.2 自2020 年1 月1 日 起,餐 饮服 务单 位排放 的 非甲烷 总烃 以及 油烟、颗 粒物 的 最高 允许 排放 浓度,应符合 表1 的规 定。表1 大气 污染 物 最 高允 许排 放浓度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 任何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 度。4.2 运行操 作要求 4.2.1 餐饮服 务单 位烹 饪操 作产 生的大 气污 染物 应通 过 集 气罩收集 经 净化 设备 处理 后达标 排放。4.2.2 集气罩 的投 影周 边应 不小 于 烹饪 作业 区。4.2.3 未经任 何净化 设 备净化 排 放油烟 的餐 饮服 务单 位视 同超标 排放。DB11/1488 2018 3 4.2.4 餐饮服 务单 位的 净化 设备 应与排 风机 联动,其 额定 处理风 量不 应小 于设计 排放 风量(灶 头数 基准风 量,单个 灶头 的基 准风量 以 2000m3/h 计)。净化 设 备应 配置 具有 运行 状态监 控、报警、记录 和查询功 能 的 系统 或装 置。4.2.5 餐饮服 务单 位应 根据 其规 模、主 要污 染物 等情 况,选择相 应去 除效 率的 净化 设备,以确 保达标排放。餐饮 服务 单位 的规 模划分 参见附录 A,净化 设备的 污染 物去 除效 率 选 择参 见 附录 B。4.2.6 餐饮服 务单 位的 净化 设 备 应定期 维护 保养、保证 正 常运行,排 气筒 出口 及周 边无明 显油 污。原则上,净化 设 备 至少 每月 清洗、维护 或更 换滤 料1 次,净化 设备 使 用说 明 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要 求执 行。净化设 备 安装 或更 换时,应 在设备 易见 位置 粘贴 标志,显 示提 供安 装或 更换 服 务的单 位名 称、联 系信 息 和日期。餐饮 服 务 单位 应记录 日常 运行、清 洗维护 或 更换滤 料 等 情况,记 录簿 应 至少 保留 一年 备查。5 监测要求 5.1 采样位 置 餐饮服 务单 位应 在废 气排 放口设 置永 久性 测试 孔、采样平 台以 及排 污口 标志。采样 测试 孔位 置应 优先选择 在平 直管 段,应 避 开烟道 弯头 和断 面急 剧变 化部位,测试 孔内 径应 不 小于80mm。采样 位置 应设置在距 弯头、变 径管 下游 方 向不小 于3 倍直 径,和距 上 述部件 上游 方向 不小 于1.5 倍直径 处,对矩 形烟 道,其当量 直径D=2AB/(A+B),其中A、B为 边长。5.2 采样点 当排气 管截 面积 小于0.5m2时,只测 一个 点,取动 压 中位值 处;超 过上 述截 面 积时,则 按GB/T 16157有关规 定执 行。5.3 采样要 求 5.3.1 对餐饮 服务 单位 大气 污染 物的排 放情 况进 行监 测时,应将 采样 时段 安排 在经 营时段 或烹 饪作 业时段进 行。5.3.2 当采用 气袋 法采 集非 甲烷 总烃样 品时,应 连续 采 集1 至 3 个样 品,每个 样品 采集时间 宜 不少 于20 分钟,采气 量应 不小 于10 升;样 品采 集、运输 和 保存按 照HJ 732 的 规定 执 行。样 品气 体 送 达实 验室后,分析 操作 按HJ/T 38 规定 执行。5.4 污染物 测定 方法 餐饮业 大气 污染 物的 分析 测定应 按照 表2 规定 的方 法 执行。表2 大气污 染物 的 监 测分 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2 颗粒物 餐饮业 颗粒物的测定 手工称 重 法 DB11/T 1485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 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 检测器法 HJ 38 DB11/T 1367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 相关污染物项目 适用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DB11/1488 2018 4 5.5 结果分 析与 处理 获得 油 烟、颗粒 物和 非甲 烷总烃 的测试 排 放浓 度后,应将 测试 排放 浓度 折算 为基准 风量 时的 排放 浓度:基测 基QQNn.(1)式中:基 折算 为基 准排 风量时 的排 放浓 度,mg/m3;QN 测试 排 风量(标准状 态),m3/h;测 测试 排放 浓度,mg/m3;Q 基 单 个灶 头基 准 排风量,以2000m3/h 计;n 测定 期间 投用 的 基准 灶头 数,个。6 标准实 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 市、区 人民 政府 环境保 护主 管部 门负 责监 督实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餐饮 服务 单位应 遵守 本标 准规 定的 大气污 染排 放控 制要 求,安装符 合要 求的 净化设备并按 操作 规 范运 行。各级环 保部 门进 行监 督性 检查时,可 对 烹饪 作业 期 间排放 污染 物 即 时采 样,监测结果 作为 判定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 浓度 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 的 依据。DB11/1488 2018 5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餐饮服 务单 位的 规模 划分 A.1 餐饮服 务单位 划分 为大型、中型 和小型 三个 规模。基准灶 头数按 灶的 总发热 功率或 排气罩 面投 影总面积 折算,电 蒸箱 发热 功率不 计。每个 基准 灶头 对应的 发热 功率 为 1.67 108J/h;对应 的排 气罩 灶面投影面 积 为 1.1m2。当灶 头 的总发 热功 率和 排气 罩灶 面投影 面积 无法 获得 时,基准灶 头数 也可 以按 经 营场所使 用面积 或就餐 座 位 数折算。餐饮 服务 单位 的 规模划 分见表A.1,不同 方式 判断 规模不 一致 的,餐饮服务 单位 的 类 别以 大者 计。表A.1 餐饮服务 单 位的 规模 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 3.3,6.6 6.6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m2)150 150,500 500 就餐座位数(座)75 75,250 250 B DB11/1488 2018 6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净化设 备的 污染 物去 除效 率 选择 B.1 在新 建或 更 换 污染 物 净化设 备时,餐 饮服 务单 位 应根 据其 规模 大小、排 放的主 要污 染物 种类 选择净化设 备。表B.1 净 化设 备的 污染 物去除 效率 选择 参考 污染物项目 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1(%)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90 90 95 颗粒物 80 85 95 非甲烷总烃 65 75 85 注1:净化设备的 污染物去除 效率指实验室检测的去除效率。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