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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01 C 8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939 2019 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 消防安全 管理规范 2019-03-25 发布 2019-04-25 实施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13/T 2939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消防 总队 提出。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公安消 防总 队、邢台 市公 安消防 支队、邯 郸市 公安 消防支 队、河北 奥 冠电源有 限责 任公 司、河北 御捷车 业有 限公 司、河北 红星汽 车制 造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杜东 升、吴 希晖、周 勇、赵 彬、牛立 业、郭秀 艳、冯 书 军、申 雪晓、张 晓辉、郝蕾、周媛、陈 海龙、赵 磊、陈 川、李宪 超。DB13/T 2939 2019 II 引 言 电 动 自行 车 以其 经济 便捷的 特 点在 我 国迅 速普 及,成 为 城乡 居民 短 途出 行的重 要 交通 工具 之 一,我国社 会保 有量 达2 亿多 辆,年 产量3000 多万 辆,是 世 界上电 动自 行车 产销 第一 大国。电 动自 行车 在便利群众 生活 的同 时,也衍 生出一 系列 的消 防安 全问 题,特 别是 生产、销 售、改装、使用 环节 的一 些 粗放式发 展和 管理 方式 已经 成为诱 发火 灾事 故的 重要 原因。由于电 动车 车体 大部 分为 易燃可 燃材 料,一旦 起火,燃烧 速度 快,并产 生大 量有毒 烟气,人 员 逃生困难,极 易造 成伤 亡。分析灾 害成 因,主要 是由 于安全 技术 标准 不健 全、生产、销售 等环 节监 管 不到位、停放 充电 不规 范等 原因造 成的。因 此,规范 和实施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消防 安全 管理,最大限度 地减 少和 预防 火灾 事故的 发生,亟 需编 制一 套 电动 自行 车停放 充电 场 所消防 安全 规范 方面 的 标准。DB13/T 2939 2019 1 电 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 消防安全 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消 防安 全的 术语和 定义、基 本要 求、防 火分隔 和建 筑构 造、安全疏 散、消防 设施 和器 材、电 气要 求、消防 安全 管理等 内容。本标准 适用 于 河 北省 区域 内新建、扩 建、改 建的 电动 自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设 计和消 防安 全管 理,已投入 使用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参 照本 标准 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099.3 家 用和 类似 用 途插头 插座 第2 部分:转 换 器的特 殊要 求 GB 13495.1 消防 安全 标 志第1 部分:标志 GB 17945 消防 应急 照明 和疏散 指示 系统 GB 20517 独立 式感 烟火 灾探测 器报 警器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67 汽车 库、修车 库、停 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1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9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栓系 统技 术规 范 GB 51251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统技 术标 准 GA 1283 住宅 物业 消防 安 全管理 DB13/T 1138 社会 单位 消 防安全“四 个能 力”建设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 池作为 辅助 能源,具有脚 踏骑行 能 力,能实现电 助动或/和 电 驱动 功能 的两轮自行车。GB 17761,定 义3.1 3.2 充电 DB13/T 2939 2019 2 从外部电源 供给蓄 电池 直流电,将 电能转 化为 化学能并贮 存在蓄 电池 的过程。3.3 电动自行车 停放场 所 用于停放电 动自行 车的 场所(包括 与自行 车混 合停放场所)。3.4 电动自行车 充电场 所 设置有电动 自行车 充电 装置,可 为 电动自 行车 蓄电池充电 的场所。3.5 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 电动自行车 停放场 所和 电动自行车 充电场 所的 统称。按所在 区域分 为 室外场所(含 露天,有顶棚 的敞 开式 电 动自 行车停放充 电场所)和 室内场所(含地上、半 地下和地下)。3.6 敞开式 电动 自行车 停放 充电场所 外墙敞开面 积超过 该层 四周外墙总 面积的25%,且敞开区域 均匀布 置在 外墙上且其 长度不小于该场所 周长的50%的 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4 基本要 求 4.1 新建公 共建 筑、居住 建筑 应同时 建设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电 场所(以 下简 称停 充场所),规 模、面积应符 合当 地规 划行 政主 管部门 的规 定。既有 小区 宜结合 改造 建设 停充 场所。4.2 室外敞 开式 停充 场所 与其 它建(构)筑 物、可 燃材 料堆场、储罐(区)等之 间的防 火间 距,可按照GB 50016 中 民用 建筑 与 上述场 所 之 间防 火间 距 的 要求减 少50%。4.3 设置停 充场 所时 应合 理确 定位置。停充场所的 位置应 符合 下列要求:a)室外设 置时,停 充场 所 不 应占用 防火 间距、消 防车 道和消 防车 登高 操作 场地,不应 防碍 消防车操作 和影 响室 外消 防设 施的正 常使 用;b)室内设 置时,停 充场 所 不 应占用、堵 塞安 全出 口和 疏散通 道、前室,不 应影 响室内 消防 设 施的正常 使用;c)停充场 所不 应与 居住 用房、人员 密集 场所、易 燃易 爆场所 等混 合使 用;d)当与汽 车库、汽 车停 车场 等合用 时,应划 分单 独的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区域。4.4 停充场 所宜 采取 有效 的防 雷、排水 等措 施;室 外设 置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场所 时,应采用 有顶 棚结 构及其它 有效 的防 雨措 施。5 防火分 隔和 建筑 构造 DB13/T 2939 2019 3 5.1 室内设 置停 充场 所时,应 采用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2.00h 且不 开设 门、窗、洞口 的 防火隔 墙和 耐火 极限不低 于 1.50h 的楼 板将 停充场 所与 其他 部分 完全 分隔,停充 场所 宜设 置独 立的安 全出 口,确实 难 以设置的 应在 防火 隔墙 上开 设乙级 防火 门。停充 场所 防火分 区设 置应 符 合 GB 50016 的规 定。5.2 室内设 置停 充场 所时,使 用的建 筑构 件应 采用 不燃 材料,内 部隔 墙应 砌筑 至 楼板底 部,楼 板上 不应开设 洞口。5.3 与建筑 贴邻 建设 的室 外停 充场所,贴 邻部 位应 为不 开设门、窗、洞口 的防 火 墙。确 有困 难的,应采用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2.00h 的防 火隔 墙。5.4 室内停 充场 所外 墙上、下 层开口 之间 应设 置高 度不 小于 1.2m 的实 体墙 或设 置耐火 极限 不低 于1.00h、宽 度不 小于1.0m、长度 不小 于开 口宽 度的 不燃性 防火 挑檐。5.5 充电场 地应 具备 防雨 及防 涝措施,保 障充 电过 程中 车辆及 充电 器干 燥。6 安全疏 散 6.1 每个停 充场 所或 每个 防火 分区的 安全 出口 和疏 散门 应分散 布置,且 不应 少于2 个,两个 疏散 门 最近边缘 之间 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5m。当建 筑面 积不 大于 120 时,可设 1 个 疏散门 且门 的净 宽度 不 应小于 1.40m。6.2 疏散走 道的 净宽 度不 应小 于 1.50m。6.3 疏散口 设置 门时,应 采用 向疏散 方向 开启 的平 开门,并应 确保 人员 在火 灾时 易于从 内部 打开。6.4 停充场 所的 疏散 门不 宜设 置门禁;确 需设 置的,需 确保紧 急情 况下 疏散 门能 正常开 启。7 消防设 施和 器材 7.1 室内消 火栓 室内消火栓 的设置 应符合GB 50016 和GB 50974 的 要求。7.2 消防软管卷 盘 按照GB 50016 等 国家 工程 建设 消 防技术 标准 不需 设室内 消火栓 的 停 充场 所,应 设消防 软管卷盘,竖 管管径 不应 小于DN65mm,消防 软管 卷盘应符合 以下要 求:a)消防软 管卷 盘的 布置 应保 证一股 水流 能到 达室 内任 何部位,其 安装 高度 应便 于取用;b)消防软 管卷 盘的 栓口 直径 应为 25mm,配 备的 软管 内 径不应 小 于 19mm,软管 长 度不应 小 于30m,水枪喷 嘴口 径不 应小 于 6mm。7.3 自动灭火设 施 停充场所设 置 自动 灭火 设施 时,应 符合下 列要 求:a)所在建 筑设 置有 自动 喷水 灭火系 统的,停 充场 所也 应 按有关 消 防技 术标 准要 求设置 自动 喷 水灭火系 统;b)所在建 筑未 设置 自动 喷水 灭火系 统 或 独立 建造 的,应 符合下 列要 求:地 下建 筑防 火分区 超 500以上(含本 数),地 上 建筑防 火分 区 超 2500 以 上(含本 数)的,应 安 装 自动喷 水灭 火系统或自 动喷 水局 部应 用系 统;DB13/T 2939 2019 4 c)其他 室内停 充场所 宜 安 装自动喷水 灭火系 统或 自动喷水局 部应用 系统;d)停充场所的 火灾危 险等 级按中危险 级确 定。自 动喷水灭火 系统和 自动 喷水局部应 用系统的设置 应符合GB 50084 的规 定。e)消防用水条 件有限 的场 所,可安 装其它符 合国 家 工程建设 消防技 术标 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 动灭火 设施。7.4 灭火器 停 充场所 的灭火 器配 置应 符合GB 50140 的要求,停充场 所灭火 器配 置的 危险 等级 应 按 民用建筑中危 险级确 定。7.5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7.5.1 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的 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 和GB 50116 的 要求。7.5.2 所在建 筑设 有火 灾自 动报 警系统 的,电 动自 行车 车库 内也应 设置 与消 控室 报警 主机联 动的 感 烟火灾探 测器、手 动火 灾报 警按钮 和讯 响器(警 报器)。7.5.3 所在建 筑未 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系 统的,或独 立建 造 的,应符 合下 列要 求:地 下 建筑防 火分 区超500 以上(含 本数),地上建 筑防 火分 区 超2500 以上(含 本数)的,应 安装火 灾报 警系 统。7.5.4 地下建 筑防 火分 区 500 以下,地上 建筑 防火 分 区2500 以 下的,应 安装 独 立式感 烟火 灾 探测报警 器或 火灾 报警 系统,独立 式感 烟火 灾探 测报 警器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20517 的 规定。7.6 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 的设置 应符 合GB 51251 的要求。8 电气要 求 8.1 供配电系统 8.1.1 供电系 统的 容量 应满 足有 关负载 的负 荷需 求,并留 有一定 裕度。8.1.2 电动车 的充 电设 备应 设置 专用的 充电 配电 箱。室 外停 充场所 的配 电箱 和电 源插 座的防 护等 级 不应低 于IP54,室内 停放 充 电场所 的配 电箱 应设 置在 便于操 作的 地方。8.1.3 充电场 所的 总电 源进 线应 设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 或剩 余电流 动作 报警 装置,电源 插座或 充电 装 置的分支 回路 应设 置剩 余电 流保护 装置。8.2 配电线路 8.2.1 充电场 所 内 应采 用铜 芯电 缆或电 线,电源 进户 电缆 可选用 铜芯 或铝 芯,线芯 截面应 满足 线路 载流量、电能 质量 和配 电保 护的要 求。8.2.2 室内停 充场 所的 电缆、电 线应从 建筑 物的 高度、面 积、功 能、重 要性 等方 面 加以综 合考 虑,选用相应 等级 的线 缆。8.2.3 电气线 路可 采用 金属 导管、可挠 金属 电线 保护 套管、刚性 塑料 导管(槽)及 金 属线槽 等方 式布线,布 线用 塑料 导管、线 槽及附 件应 采用 非火 焰蔓 延类制 品。DB13/T 2939 2019 5 8.2.4 配电箱、电 气线 路、充电 装置等 应安 装在 不燃 烧材 料上。8.2.5 在满足 线路 负载 等条 件下,每个 分支 回路 连接 的充 电插座 不应 超 过10 个,插 座应符 合GB 2099.3 的 规定。8.3 应急照明系统 8.3.1 除露天 以外 的其 他停 充场 所应设 消防 疏散 指示 标志 和消防 应急 照明 灯具,消防 疏散指 示标 志 应符合 GB 13495.1 和GB 17945 的 规定。8.3.2 消防安 全疏 散标 志不 应被 其它设 备或 设施 遮挡。8.3.3 消防疏 散指 示标 志设 置位 置、高 度及 间距 应符 合 GB 50016 的 规定,消 防应 急 照明灯 具照 度应符合 GB 50016 中关 于人 员 密集场 所的 规定。8.4 自行车充电 装置 8.4.1 充电装 置应 具备 自动 断电、过载 保护、短 路保 护和 剩余电 流保 护等 功能。8.4.2 停充场 所应 按规 定设 置充 电桩。设置充电 桩应符 合 下列要求:a)室外在 有防 雨设 施内 设置 时,防 护等 级不 应低 于 IP51;露 天设 置时,防护 等级 不应低 于 IP54;b)可导电 外壳 应可 靠接 地;c)宜具有 充满 自停、空 载保 护(无 负荷 断电)功 能。d)宜设置 智能 充电 桩,能够 自动实 时监 测温 度、各充 电电路 电流 和剩 余电 流等 信号,具有 错 峰充电、预约 充电 及故 障报 警等功 能。9 消防安 全管 理 9.1 机关、团 体、企 业、事 业单 位及具 有一 定规 模的 个体 经商户 应将 本单 位的 停充 场所纳 入本 单 位 的消防安 全管 理范 筹,执 行DB13/T 1138 的 有关 要求。9.2 物业服 务企 业负 责管 理其 所服务 物业 小区 的停 充场 所的消 防安 全,应符 合 GA 1283 的有 关 要 求。9.3 没有物 业建 设管 理单 位或 物业服 务 企 业管 理的 住宅 小区、楼 院,由 乡镇 政府、街道办 事处 负 责 协调和组 织业 主明 确安 全管 理主体 单位,确 定管 理人 员,落 实管 理责 任,具体 负责电 动自 行车 消防 安 全管理工 作。9.4 严禁在 建筑 内的 共用 疏散 走道、安全 出口、楼 梯间 等公共 区域 设置 停充 场所。9.5 停充场 所应 规范 有序。停充场所应 符合以 下规 定:a)应划线 规范 停车 位置 和疏 散,充 电部 位应 张贴、悬 挂安全 警示 标志;b)每辆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面积 不应小 于 2.2m O.8m;c)充电装 置应 采取 防撞 措施。9.6 选择专 业维 修机 构或 人员 进行维 修保 养,定 期更 换 老化电 池,不 得擅 自改 装 和拆卸 原厂 配件,私自拆除 限速 器等 关 键 性组 件,私 自更 换大 功率 蓄电 池。DB13/T 2939 2019 6 9.7 停充场 所不 应拉 接临 时电 源线路、插座 和开 关,确 需 进行线 路维 修改 造的,应 由取得 资格 的电 工实施。9.8 用户应 严格 按照 使用 说明 进行充 电,在 充电 前需 对 充电电 动车 进行 安全 状态 确认,对 充电 器、插座、插 头、线路 进行 检查,不得 一座 多充,不 得长 时间过 度充 电。9.9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时,充电 器应与 周围 可燃 物保 持 0.5m 以 上距 离,并确 保通 风、散热。9.10 充电过 程中,用 户应 使用 原厂配 置充 电器,不 得混 用其它 充电 器。9.11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设施 应制 定使用 维护 规范 及现 场性 能检查 规范,指 定专 人维 护、定 期检 查。9.12 消防、安监 等行 政主 管部 门依法 负责 指导 安监 办等 落实网 格化 管理 责任,将 电动自 行车 充 电、停放、使用 涉及 的消 防安 全内容 纳入 常态 化安 全检 查和经 常性 宣传 教育 范畴。DB13/T 2939 2019 7 参 考 文 献 1 JGJ 100-2015 车库 建 筑设计 规范 2 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 单位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公 安部 第61 号令)3 DB45/T 1553 一2017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停放 场所 消防安 全规 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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