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DB12/ 683-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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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683 2016 反恐怖防 范管理规 范 第16 部分:大型商 业综合体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6:Shopping-mall 2016-12-30 发布 2017-04-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683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防 范原 则.1 5 目 标分 类划 分原 则.1 6 重 要部 位.2 7 常 态反 恐怖 防范.2 8 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5 9 应 急预 案.6 10 监 督、检查.7 DB12/683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除表1、表2中规定 的推荐性条款,其余 为强 制性条款。DB12/522 反 恐怖 防范 管 理规范 分 为以 下部 分:第1 部 分:通则;第2 部 分:城市 轨道 交通;第3 部 分:党政 机关;第4 部 分:民爆 物品;第5 部 分:公共 供水;第6 部 分:电信;第7 部 分:水利 工程;第8 部 分:燃气 供储;第9 部 分:广电 传媒;第10 部分:危 险化 学品 存 储;第11 部分:道 路桥 隧设 施;第12 部分:长 途客 运场 站;第13 部分:中 小学 幼儿 园;第14 部分:医 院;第15 部分:超 市;第16 部分:大 型商 业综 合 体;第17 部分:体 育场 馆;第18 部分:文 博场 馆影 剧 院;本部分 为DB12/522 的第16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请注意 本部 分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部 分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部分 由天 津市 反恐 怖工 作领 导 小组 办公 室提 出 并 归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商 务委员 会、天津 市公 安局 经 济保卫 总队、天 津市 公安 局 反恐怖 工作 总队。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肖毅、王家 声、穆琨、徐 颖军、宁书 颖、乔焱、杨 晓旭、李永 刚。本部分 于2016年12月 首次 发布。DB12/683 2016 1 反恐怖防 范管理 规范 第16 部分:大型 商业综合 体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大 型商 业综 合体反 恐怖 防范 系统 管理 的 术语 和定 义、防 范原 则、分类划 分原 则、重 要部位、常态 反恐 怖防 范、非常态 反恐 怖防 范、应急 预案要 求和 监督、检 查。本部分 适用 于大 型商 业综 合体反 恐怖 防范 系统 的规 划、设 计、建 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大 型商 业综 合体 应按 照本规 范改 造、完善。其 它商业 综合 体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DB12/522 反 恐怖 防范 管 理规范 第1 部分:通 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12/522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 术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Shopping-mall 在一个 毗邻 的建 筑群 中或 一个大 型建 筑物 中,由 一 个管理 机构 组织、协调 和 规划,营 业面 积 大 于等于8万 平方 米,集购 物、休 闲、娱 乐、餐饮 等多 业态 于一体 的 一 站式 消费 中心。4 防范原则 4.1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反恐 怖防 范应遵 循 预防 为主、单 位 负责、突出 重点、保 障安 全、专 群结 合 的方针,坚 持“统一 组织、全 员参与、明 确责 任、协调 联动”的原 则。4.2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确 定为 重点单 位,实施 重点 保护。4.3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是反 恐怖 防范的 责任 主体,应 制定 并落实 各项 反恐 怖防 范制 度,按 照本 规范 组织实施反 恐怖 防范 工作;反 恐怖主 义工 作领 导机 构、属地职 能部 门、公安 机关 负责反 恐怖 防范 的 指 导、协调、检 查、监督;大 型商 业综合 体的 业务 主管(监 管)等 职能 部门 应实 施反 恐怖防 范的 指导、监 督。4.4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建 立健 全反恐 怖防 范体 系,并组 织实施。5 目标分 类划 分原则 5.1 根据大 型商 业综 合体 规模、性质 及其 遭受 恐怖 袭击 后可能 造成 的人 员伤 亡、财产损 失和 社会 影响等要素,对 大型 商业 综合 体进行 分类 划分。5.2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划分 为两 类,具 体为:DB12/683 2016 2 a)类目 标:营业 面积 200000;b)类目 标:80000 营 业面积 200000。6 重要部 位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反恐 怖防 范重要 部位 主要 包括:出 入口、通道、电梯、共享 空间、设备 机房、监控中心、广播 中心、天 台、停车库(场)等。7 常态反 恐怖 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 织 应符合DB12/522 中 7.1.1 要求。7.1.2 人防配 置 大 型商 业综 合体 反恐 怖人 防 力量 应根 据 表1的 要求 配 置。表1 人防 配 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类 类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 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 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物业)兼任或独立 应 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 设 应设 5 固定值守 主要的出入口、停车场 应 设 应设 6 巡逻 通道、共享空间、人员密集区域 应 设 应设 7 机动值守 综合体周界 宜设 宜设 7.1.3 人防管 理 7.1.3.1 基本要 求 反恐怖 安保 力量 应符 合DB12/522 中7.1.4 要求,依 法履行 职责 同时 还应 符合 以下要 求:a)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建 立与 反恐怖 主义 工作 领导 机构、公安 机关、业务 主 管(监 管)等 职能 部门的防范 与应 急联 动,实现 涉恐信 息的 实时 报送。b)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指 导内 部承租 单位 贯彻 落实 相关 的反恐 防范 制度,按 照相 关国家 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 标准 落实 人防、物防、技防 建设,同 时与 内 部承租 单位 签订 反 恐怖 防范责 任书,建立应 急联 动机 制。c)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安全 保卫 人员应 负责 内部 的反 恐防 范检查,建 立检 查和 隐患 的整改 记录。7.1.3.2 人员入 职 应对大 型商 业综 合体 的 入 职工作 人员 进行 实名 核录。DB12/683 2016 3 7.1.3.3 值守、巡查 7.1.3.3.1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在出 入口、人 员密 集区域、重 要部 位 设 置安 保固定 岗,配备安保 力量 值守;7.1.3.3.2 应配备 安保 力量 在 主 要通 道、停车 库(场)等 重要 部位巡 查、监控。24h 内 营业时 间巡 逻应不少 于5 次,非 营业 时 间巡逻 应不 少于3 次,每 班次不 少于2 人,做好 检 查工作 和交 班记 录,对发 现的可疑 声响、气 味、物品 等情况 应迅 速查 明原 因,妥善处 理;7.1.3.3.3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配备 安保 机动力 量值守。7.1.3.4 教育培 训 应对安 保人 员进 行岗 前的 反恐怖 防范 教育 培训;定 期对全 员开 展反恐 怖 防范 宣传 和 技能 培训。7.1.3.5 防范与 应急 演练 按照第9章 的要 求制 定预 案,每半 年 应 至少 组织 一次 反 恐怖 防 范与 应急 演练。7.1.3.6 检查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每 月不 少于一 次 反 恐怖 防范 检查。主要 包括:a)各项反 恐怖 防范 措施 的落 实情况;b)技防、物防 设备 状况 及运 行情况;c)安保力 量履 职 等 情况。7.2 技防 7.2.1 组成 应设 置 视频 监控、入 侵 报 警、出 入口 控制、停 车 库(场)管理、公 共广 播、客流统 计 等 系统。7.2.2 基本配 置 大型 商业 综合 体 反 恐怖 技 防设施 应根 据表2的 要求 配 置。表2 技防配 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类 类 1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 摄像机 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2 内部共享空间、人员密集区域 应设 应设 3 内部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应设 应设 4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5 电梯厅 应设 应设 6 收银区(收银柜台)应设 应设 7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8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应设 应设 DB12/683 2016 4 表2 技 防配 置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类 类 9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 摄像机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 区域 应设 应设 10 通风系统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11 计算机信息中心 应设 应设 12 内部主要通道,以及各承租单位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3 仓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4 机动车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5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6 机动车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17 大型商业综合体周界 应设 应设 18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 应设 应设 1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20 声音复核装置 周界、主要出入口 宜设 宜设 21 纠纷接待处 宜设 宜设 22 收银区(收银柜台)宜设 宜设 23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24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宜设 宜设 25 水、气、电、通讯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26 通风系统控制区域 应设 宜设 27 紧急报警装置 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28 贵重物品区 应设 应设 29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30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31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32 出入口控制系统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33 通风系统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34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35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 应设 36 公共广播系统 大型商业综合体区域及内外广场 应设 应设 37 客流统计系统 人流计数器 主要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38 大型活动固定区域 应设 应设 39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DB12/683 2016 5 7.2.3 技防系 统要 求 7.2.3.1 技防系 统建 设应 符 合 DB/522 的7.2.3.1 的规 定。7.2.3.2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与外 界相 通的出 入口 等重 点部 位和 周界配 置的 摄像 机应 选 用200 万 像素 以上,具 有宽 动态、低 照度、强光 抑制 等功 能的 机型,并应 同时 具 有SDI(串 行数字 接口)以 及 BNC(同轴模拟 接口)输 出端 口,视频信 息应 与公 安机 关联 网。7.2.3.3 非营业 期间,大 型商 业综 合体内 部承 租单 位的 视频 监控系 统应 与大 型商 业综 合体的 监控 中心联网。7.2.3.4 紧急报 警装 置应 安装 隐蔽、便于 操作。报 警信 息应 能即时 传送 到公 安机 关,报警信 息记 录保存时间 不少 于30d。7.2.3.5 监视图 像质 量保 证清 晰,录像保 存时 间不 少于 30d,防范 恐怖 袭击 重点 目标 单位录 像保 存时间不少 于90d。保存 期限 内,任 何人 不得 以任 何理 由删改、破 坏图 像监 控资 料的原 始数 据记 录。监控中心应 设专 人 24h 值 班,每班不 少 于 2 人,并 做好 值班记 录。7.3 物防 7.3.1 组成 大型商 业综 合体 应设 置 机 动车阻 挡装 置、实体 防护 设施 和 应急 用品。7.3.2 基本配 置 大型 商业 综合 体 反 恐怖 物防 设施 应根 据 表3的 要求 配 置。表3 物防配 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 类 类 1 机动车阻挡装置 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 应设 2 实体防护设施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监控中心出入口、天台出入口 应设 应设 3 水、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 域 应设 应设 4 通风系统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5 应急用品 防冲撞装置、强 光 手 电、橡皮 警 棍、防 暴 盾 牌、防 暴 头盔、防 割(防 刺)手 套、防暴钢叉、防刺服 安保值班室、监控中心、消控中 心、服务台 应设 应设 7.3.3 物防要求 物防中 所采 用的 防护 器材 与设施 应符 合DB12/522 中7.3.3 的规 定。8 非常态 反恐 怖防 范 8.1 等级划 分 等级划 分应 符合DB12/522 中8.1 相关 规定。DB12/683 2016 6 8.2 应急响 应措施 8.2.1 三级非 常态 应 符合 第7 章的 要求,同 时 应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组织反 恐怖 防范 动员;b)安保部 门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c)在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30%以上 的安 保力 量,加强 对 出入口、电梯口、活动 区 等 重点 部位 的巡视、值 守。重点 部位 巡 视2h 不 得少 于一 次,监控 中 心不少 于 两 人。d)加强出 入口 人流 量的 控制,人 流量 超过 日常 平均 人 流量的 两倍 时,应 做好 解 释疏导 工作,维护现场秩 序;人流 量超 过日 常平均 人流 量的 三 倍 时,应采取 有效 措施,控 制 人 员进入。e)检查各 类防 范、处置 装备、设施,保 证 通 信联 络畅 通,各 项技 防、物防 的设 施设备 安 全 运 行。f)加强对 大型 商业 综合 体内 及 周界 的巡 查,及时 发现 可疑人 员 并 消除 各类 隐患,必要 时请 属 地 公安部门 协助 检查;g)联系属地 反恐 部 门指 导反 恐怖防 范工 作;h)根据反 恐怖 主义 工作 领导 机构、公安 机关、属 地职 能部门、业 务主 管(监管)等职 能部门要求采取的 其他 防范 措施。8.2.2 二级非 常态 应符合 第8.2.1 条的 要求,同时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组织开 展反 恐怖 防范 的临 战教育;b)大型商 业综 合体 负责 人带 班组织 防范 工作;c)在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50%以上 安保 力量,安 保力 量 坚守岗 位;重点 部位 巡视 1h 不应 少于 一次;d)对装备、保 障进 行梳 理、保养,保持 有线、无 线指 挥通讯 畅通,专 人收 集、通报情 况信 息;e)加强对 大型 商业 综合 体内外 的巡 查,发现 危险 物品 和可疑 人员 时,应及 时采 取措施 并报 警;f)疏散顾 客和 工作 人员;g)联系属 地职 能部 门派 员指 导或参 与反 恐怖 防范 工作。8.2.3 一级非 常态 应符合 第8.2.2 条的 要求,同时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组织进 行反 恐怖 防范 的战 前动员;b)大型商 业综 合体 负责 人 24h 带班 组织 防范 工作;c)在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100%以上 安保 力量,安 保力 量 24h 严守 岗位;重 点部 位必须 有 两 名以上安保 力量 守护,实行 24h 不间 断巡 查;d)启动大 型商 业综 合体 反恐 怖应急 指挥 部;装备、力 量、保 障进 入临 战状 态;e)控制出 入口,疏散 人员;f)对大型 商业 综合 体内 所有 部位、物品、车 辆进 行细 致检查;g)配合反 恐怖 部门、行 业主 管(监 管)等职 能部 门开 展工作。9 应急预案 应符合DB12/522 中第9 章 的规定。DB12/683 2016 7 10 监督、检查 应符合DB12/522 中第10 章的规 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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