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DB12/ 68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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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684 2016 反恐怖防 范管理规 范 第17 部分:体育场 馆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17:Stadiums 2016-12-30 发布 2017-04-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684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防 范原 则.1 5 目 标分 类划 分原 则.1 6 重 要部 位.2 7 常 态反 恐怖 防范.2 8 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5 9 应 急预 案要 求和 监督、检查.6 DB12/684 2016 II 前 言 本部分除 表3、表4、表5中 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 为强制性条款。DB12/522 反 恐怖 防范 管 理规范 分 为以 下部 分:第1 部 分:通则;第2 部 分:城市 轨道 交通;第3 部 分:党政 机关;第4 部 分:民爆 物品;第5 部 分:公共 供水;第6 部 分:电信;第7 部 分:水利 工程;第8 部 分:燃气 供储;第9 部 分:广电 传媒;第10 部分:危 险化 学品 存 储;第11 部分:道 路桥 隧设 施;第12 部分:长 途客 运场 站;第13 部分:中 小学 幼儿 园;第14 部分:医 院;第15 部分:超 市;第16 部分:大 型商 业综 合 体;第17 部分:体 育场 馆;第18 部分:文 博场 馆影 剧 院;本部分 为DB12/522 的第17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请注意 本部 分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部 分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部分 由天 津市 反恐 怖工 作领导 小组 办公 室提 出并 归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体育局、天 津市 公安 局反 恐怖工 作总 队。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王洪、段玉 喜、齐忠 山、王家 声、徐 颖军、于冬、王志 涛、翟东、刘杰、徐世祥、张 学敏、黄宇、石诚、杨丽、赵 奉建、房 兴立、孙秀 林、姚国 伟、王树 业、鄂 卫民、乔焱。本部分 于2016 年12月 首次 发布。DB12/684 2016 1 反恐怖防 范管理 规范 第17 部分:体育 场馆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 了 体 育场 馆 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的 术语 和定义、防 范原 则、分类 划分原 则、重要 部 位、常态反 恐怖 防范、非 常态 反恐怖 防范、应 急预 案要 求和监 督、检查。本部分 适用 于天 津市 体育 场馆反 恐怖 防范 系统 的规 划、设 计、建 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体 育场 馆应 按照 本规 范改造、完 善。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2185 体育 场馆 公共 安全通 用要 求 JGJ 31 体 育建 筑设 计规 范 DB12/522 反 恐怖 防范 管 理规范 第1 部分:通 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12/522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 术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体育场 馆 Stadiums 由各级 人民 政府 举办 或社 会力量 举办 的,向 公众 开 放,达到JGJ 31 要 求的 体育 场、体育 馆、游 泳馆、跳水馆 等,及由 这些 体育 场组成 的综 合性 场馆 单位。4 防范原 则 4.1 体育场 馆的 反恐 怖防 范 工 作应遵 循“预防 为主、单 位负责、突 出重 点、保 障 安全、专群 结合”的方针和“谁 主管(监 管)、谁负 责;谁经 营、谁负 责”的 原则。4.2 体育场 馆经 营单 位是 反恐 怖防范 的责 任主 体,体育 场馆的 业务 主管(监 管)等职能 部门 应实 施反恐怖防 范管 理、检查、监 督,反 恐怖 主义 工作 领导 机构、公安 机关、属 地职 能部门 负责 反恐 怖 防 范 的 指导、协 调、检查、监 督。4.3 体育场 馆经 营单 位应 建立 并实施 反恐 怖防 范系 统。5 目标分 类划 分原 则 DB12/684 2016 2 体育场 馆应 根据GB 22185 要求,按照 自身 规模、遭 受恐怖 袭击 后可 能造 成的 人员伤 亡、财产 损 失、社会影 响等 因素,对 照表1 和表2 进行 反恐 怖防 范重 要 目标初 步分 类,并将 分类 结果报 业务 主管(监 管)等职能 部门 和反 恐怖 部门。表1 体育场 馆风 险等 级划 分 风险等级 体育场馆规模 活动规格 一级风险(单位)能容纳观众两万人以上(含两万人)的体育场;能容纳观众三千人以上(含三千人)的体育馆;能 容 纳 观 众 一 千 五 百 人 以 上(含 一 千 五 百 人)的 游 泳馆(跳水馆)。在举办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全国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办危险程度较大的活动期间。二级风险(单位)能 容 纳 观 众 五 千 人 以 上(含 五 千 人)不 足 两 万 人 的 体育场;能 容 纳 观 众 一 千 人 以 上(含 一 千 人)不 足 三 千 人 的 体育馆;能 容 纳 观 众 五 百 人 以 上(含 五 百 人)不 含 一 千 五 百 人的游泳馆(跳水馆)。在举办区级以上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办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期间。三级风险(单位)能容纳五千人以下的体育场;能容纳一千人以下的体育馆;能容纳五百人以下的游泳馆(跳水馆)。在举办区级以下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期间,或举办有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期间。表2 防护级 别与 风险 等级 的对 应关系 风险等级 防护级别 备注 一级风险(单位)I 类 防护设施可 分为两部 分:常备 的和举行重 要体育赛 事或其他 重要活动期间临时增设的防护设施。二级风险(单位)II类或I 类 三级风险(单位)III类或II 类 6 重要部 位 体育场 馆反 恐怖 防范 重要 部位包 括出 入口、观 众席、主席 台、贵 宾室、各系 统用房、裁 判员 区、运动员区、竞 赛管 理区、新 闻媒体 区、备勤 用房、停 车 库(场)、缓 冲区、避 难区、应急 通道、供电、供水、供 气、供 油、供热以 及网络 通信、监控、通风、空调 等系统 的关 键部位、训练 用/比 赛用器 械、枪弹库等 危险 用品 保管 场所 等重点 部位。7 常态反 恐怖 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 织 应符 合DB12/522 中7.1.1 要求。7.1.2 人防配 置 DB12/684 2016 3 表3 人防 配 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类 类 类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体育场馆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明确责任部门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 值守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 值守 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应急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巡逻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7 机动值守 周界 宜设 宜设 宜设 体育场 馆反 恐怖 防范 目标 的组织 应根 据面 积、人 员 数量、重 要部 位分 布等 情 况配备 安保 力量,明确常态安 保力 量人 数。7.1.3 人防管 理 7.1.3.1 人防管 理制 度应 符 合 DB12/522 中 7.1.3.3 要 求。7.1.3.2 教育培 训制 度,加强 反恐 怖防范 法律 法规、知 识、技能的 教育、培 训,针对 单位主 要负 责 人、反恐怖 防范 专职 人员、兼 职人员、一 般员 工,设置 相应培 训内 容,使其 具备 相应的 知识 和能 力。7.1.4 安保力 量要 求 反恐怖 安保 力量 应符 合DB12/522 中7.1.4 要求。7.2 技防 7.2.1 技防组 成 体育场 馆技 防主 要包 括监 控、入 侵报 警、出入 口控 制、停 车库(场)管 理、电子巡 查、公共 广 播、通讯显 示记 录、人流 统计 等 系统。7.2.2 技防配 置 在举办 运动 会、重 要会 议 和文艺 演出 等各 类大 型活 动期间,体育 场馆 应通 过 购买、借 用或 租赁 等途径,按 表4 设置 反恐 怖技 防 设施。表4 技防配 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类 类 类 1 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摄像机 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贵宾室、各系统用房、裁 判员区、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新闻媒 体区、备勤用房、停车库(场)、缓冲区、避难区、应急通道、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电制冷机房、新风口、训练用/比赛用器械、枪弹库等危险用品保管场所、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声音复核装置 出入口、训练用/比赛用器械、枪弹库等危险用品保管场所、邮件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图像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DB12/684 2016 4 表4 技防 配置 表(续)序 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类 类 类 4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5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出入口、观众席、主席台、贵宾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6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7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8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9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含地下停车库(场)应设 应设 应设 10 电子巡查系统 监控中心、出入口、贵宾室、主席台、贵宾通道、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电 制冷机房、停车库(场)(含地下停车库(场)应设 应设 应设 11 公共广播系统 各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12 防爆安检系统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13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14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 15 人流统计系统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注:大 型活 动期 间*内 容为 应设。7.2.3 技防要 求 体育场 馆反 恐怖 防范 技防 要求应 符合DB12/522 中7.2.3 的 要求。7.3 物防 7.3.1 物防组 成 体育场 馆物 防主 要包 括防 冲撞装 置、实体 防护 设施、应急 用品 等。7.3.2 物防配 置 在举办 运动 会、重 要会 议 和文艺 演出 等各 类大 型活 动期间,体育 场馆 应通 过 购买、借 用或 租赁 等途径,按 表5 设置 反恐 怖物 防 设施。表5 物防配 置 表 序号 项目 安防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 类 类 类 1 防冲撞装置 出入口及相应重点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实体防护设施 金属防护门、警示标志、反光路锥、隔离围栏、警戒带 出入口及相应重点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3 防盗门窗、警示标志 重点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4 防毒面具、灭火器 场馆内 应设 应设 应设 DB12/684 2016 5 表5 物防 配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防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 类 类 类 5 应急用品 强光手电、橡皮警棍、防暴盾牌、防暴 头盔、防割(防刺)手套、对 讲 机、手提喇叭、防暴钢叉、防刺服 场馆内 应设 应设 应设 6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场馆内 应设 应设 应设 7 防爆桶(罐)、抗爆球 场馆内 应设 应设 宜设 7.3.3 物防要 求 体育场 馆物 防所 采用 的防 护器材 与设 施应 符合DB12/522 中7.3.3 条 的要 求。8 非常态 反恐 怖防 范 8.1 等级划 分应 符 合DB12/522 中8.1 相 关规 定。8.2 应急响 应措 施 8.2.1 三级非 常态 应符合 本文 件第7章 的要 求,同时 应采 取以 下工 作措 施:a)安保部 门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30%以上,保 持通 信联络 畅通;c)加强出 入口 控制 和重 要部 位的巡 视、值守;d)对重要 部位、重 要区 域加 大巡查 力度,对 可疑 人员、车辆、物 品进 行安 全检 查;e)严禁携 带无 关物 品进 入重 要部位;f)联系属 地职 能部 门指 导防 范工作;g)根据反 恐怖 主义 工作 领导 机构、公安 机关、业 务主 管(监 管)等职 能 部 门要 求采取 的其 他 防 范措施。8.2.2 二级非 常态 应符合 本文 件第8.2.1 条 的 要求,同时 应采 取以 下工 作措施:a)单位分 管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50%以上;c)各类防 范、处置 装备、设 施处于 待命 状态;d)保持有 线、无线 通讯 畅通,专人收 集、通报 情况 信息;e)重要部 位巡 视 频 率较 常态 提高 1 倍,主要 出入 口增 派双岗;f)设置警 戒区 域,关闭 非主 要出入 口,启动 防机 动车 阻挡装 置,严禁 外部 车辆 进 入;g)联系属 地职 能部 门派 员指 导或参 与反 恐怖 防范 工作;h)对重要 部位 安排 人员 设点 守护并 严格 进出 检查,限 制携带 物品 进入 重要 部位。8.2.3 一级非 常态 应符合 本文 件第8.2.2 条 的 要求,同时 应采 取以 下工 作措施:a)启动反 恐怖 应急 指挥 部,单位主要 负 责人 24h 带 班 组织防 范工 作;DB12/684 2016 6 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100%以上;c)各相关 责任 单位 和 装 备、应急力 量、保障 进入 临战 状态;d)安保力 量24h 严 守岗 位;重要部 位应 有2 名以 上安 保人员 守护,实行 24h 不 间 断巡查;e)控制出 入口,严 禁无 关人 员进入,对 无关 工作 人员 进行疏 散、转移 重要 信息、物资;f)主要出 入口 设置 障碍,严 密 监视内 外动 态;g)对单位 内部 进行 全面、细 致 的检查,包括 重要 部位、物品、车 辆、器械;h)配合反 恐怖 部门、业 务主 管(监管)部 门开 展工 作。9 应急预 案要 求和 监督、检 查 应符合DB12/522中第9章、第10 章的 要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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