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服务指南DB34/T 3311-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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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20.20 J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ules for the harbour floating cra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2-01发布 2019-03-01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31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申生、孙芒、李芳龙、盛雪丽、陈征、余国意、陈亮、张俊逸、王乐伟、袁思远、李剑、张伟、方咫、王天、许路夷、王康、朱丹。DB34/T 33112019 1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项目和内容、结论判定、检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港湾水域作业的各种浮式起重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974.8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浮式起重机 GB/T 10051.1 起重吊钩第1部分: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T 10051.2 起重吊钩第2部分:锻造吊钩技术条件 GB/T 10051.3 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 GB/T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GB 6974.8 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一般要求 4.1 检验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4.2 检验人员 有两名或以上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4.3 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配备浮式起重机检验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范围内。4.4 检验条件 4.4.1 环境条件 应满足:a)环境温度为-20C+40C;b)环境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 90;DB34/T 33112019 2 c)风速不超过 8.3 m/s(风力五级);d)电源电压波动为10(外供电);e)无雨雪降雹等影响检验安全的气候环境条件。4.4.2 试验条件 应满足:a)检验时,浮船最大静横倾角不超过 5,最大静纵倾角不超过 2;b)检验时船体最小干舷应大于 300 mm,并保证所形成的横倾角和纵倾角不超过出水角;c)检验作业区域没有影响检验安全及结果的物品、设施。4.4.3 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浮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a)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规程项目 5 规定的检验内容;b)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c)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 m 以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d)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e)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f)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4.4.4 安全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或使用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4.4.5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及现场检验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实施检验。4.5 检验周期 浮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若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浮式起重机(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5 检验项目内容 5.1 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5.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5.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DB34/T 33112019 3 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5.2.2 安全距离 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 的要求。表1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 m 1.5 2 4 5 6 7 5.3 金属结构检查 5.3.1 结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防风、排水和防火。5.3.2 外形尺寸 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5.3.3 垂直净空 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1800 mm 的净空。5.3.4 连接件 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5.3.5 防滑 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取防滑措施。5.3.6 基座 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或船检部门认可。5.3.7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查 应符合:a)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b)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 90;c)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5.4 主要零部件检查 5.4.1 一般要求 对各类浮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环链、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减速器、联轴器等),按照附录C 检查磨损、变形、缺损等情况。DB34/T 33112019 4 5.4.2 吊具 5.4.2.1 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仅指不可分离的)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5.4.2.2 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5.4.2.3 吊钩表面应光滑、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无焊补。5.4.3 钢丝绳 5.4.3.1 钢丝绳配置:见附录 C;a)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规定;b)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检查出厂合格证明。5.4.3.2 钢丝绳固定 a)绳端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松或自紧性能;压板不少于 2 个;b)安全圈:除固定圈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3 圈钢丝绳;c)金属压制接头:无裂纹;d)楔块: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e)绳卡:安装符合规定。5.4.4 导绳器 排绳有效,无卡阻现象。5.5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5.5.1 制动器 5.5.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5.5.1.1.1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均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5.5.1.1.2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a)与电动机同时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线路应设有保护装置,在出现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电源;如电动机接至制动器的导线长度不大于 5 m,制动器可不单独设这样的保护;b)与电动机分开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的控制要采取预防措施,使得起动和制动时不出现任何失控的运动。如有电气制动,机械制动应在电气制动之后作用。电动机通电时制动器不得抱闸,短暂过渡状态除外;c)安全制动器:对设有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在正常作业时,其支持制动器动作后,安全制动器延时动作,其延时动作时间可调;在进行紧急制动时,安全制动器应立即动作;d)意外断电:对于系统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动作会引起机械设备损坏倾翻的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安全动作过程。5.5.1.2 制动器零件检查 5.5.1.2.1 制动器的零件缺陷、液压制动器漏油现象:a)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b)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DB34/T 33112019 5 c)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轮面凹凸不平度达 1.5 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以上的要求;d)制动衬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2/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 30;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5.5.1.2.2 制动轮与摩擦片:打开时无摩擦现象,闭合时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5.5.1.2.3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5.5.2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5.5.2.1 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5.5.2.2 下降深度限位器:有效 5.5.3 运行行程限位器 检查浮式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是否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5.5.4 起重量限制器 5.5.4.1 设置: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可显示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 GB/T 12602 的规定,起重量限制器应调整在不超过 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起重量 16 t以下的浮式起重机也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5.5.4.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5.5.5 起重力矩限制器 5.5.5.1 设置: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起重量 16 t(含 16 t)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5.5.5.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5.5.6 抗风防滑装置 5.5.6.1 抗风防滑装置设置:露天轨道式起重机按规定设置;5.5.6.2 动作试验:动作可靠,功能有效;5.5.6.3 零件无缺损。5.5.7 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浮式起重机运行有碰撞可能时,检查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5.5.8 报警装置 有效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5.5.9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5.5.9.1 缓冲器:运行、变幅机构装设;5.5.9.2 轨道端部止挡:牢固可靠,能防止脱轨;5.5.9.3 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DB34/T 33112019 6 5.5.10 紧(应)急停止开关 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为非自动复位型,能切断动力电源。5.5.11 联锁保护装置 对于出入浮式起重机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门打开能保证使用安全的,其门联锁保护装置有效。5.5.12 风速仪 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5.5.13 防护罩、防护栏 5.5.13.1 防护罩、防护栏:齐全,无缺损;5.5.13.2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防雨罩:齐全,无缺损。5.5.14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 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应设置。5.5.15 回转限位装置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装设。5.5.16 幅度限位器 动力驱动动臂变幅式(液压变幅除外)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置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5.5.17 幅度指示器 变幅机构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5.5.18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设置。5.5.19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转锁装置和伸缩装置的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有效。5.5.20 水平仪 该水平仪应划有设计明确的限值标记。5.6 液压系统检查 5.6.1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刚性连接。5.6.2 液压回路:无渗油、漏油现象。5.6.3 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止阀):无损坏。5.7 司机室检查 DB34/T 33112019 7 5.7.1 司机室应设有:a)测定船体倾斜装置并有明确的限值标志;b)司机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c)声光信号和警示装置;d)手提式灭火器;e)起重量参数曲线标牌;f)司机室地板应防滑的非金属绝缘材料覆盖。5.7.2 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载荷。司机室应与起重机的悬挂或支撑部分可靠连接。5.7.3 当臂架俯仰或臂架及物品坠落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5.7.4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的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5.8 电气检查 5.8.1 电气设备功能 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控制功能有效。电气设备应封闭,使带电元件在正常操作状态下不因暴露而引起事故。电气设备应防止灰、油、潮气的进入。自备发电机组的浮式起重机应至少有两台发电机组组成。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5.8.2 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具有下列一种以上(含一种)的保护功能:f)瞬动或者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当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 倍;g)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h)热过载保护。5.8.3 线路保护 检查所有外部线路是否均具有短路或者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5.8.4 错相和缺相保护 检查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是否装设错相和缺相保护。5.8.5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自动复位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应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5.8.6 失压保护 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5.8.7 超速保护装置 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设置。DB34/T 33112019 8 5.8.8 起重机械接地 5.8.8.1 电气设备接地 5.8.8.1.1 电源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5.8.8.1.2 可靠接地 浮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者保护接零)。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作接地干线,在钢结构非焊接处较多的场合,应设接地干线。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严禁通过回转支撑来实现。5.8.8.2 金属结构接地 5.8.8.2.1 接地线 应符合:a)设置专用接地线;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采用另装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b)禁用金属结构和接地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5.8.8.2.2 接地电阻 应符合:a)TN 接地系统:PE 线重复接地每一处接地电阻均:10;b)TT 接地系统: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c)IT 接地系统:接地电阻:4。5.8.9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额定电压不大于 500 V 的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1.0 M。5.8.10 照明信号 5.8.10.1 起重机在夜间作业时应有所需的照明设备,并有足够的照度。5.8.10.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5.8.10.3 总高度超过 30 m 的浮式起重机在最高点臂端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应保证信号灯电源线路不受起重机停机影响。5.8.10.4 集装箱专用吊具开闭锁指示信号灯有效。5.9 性能试验 5.9.1 空载试验 5.9.1.1 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5.9.1.2 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5.9.1.3 各种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工作可靠有效。5.10 首次检验附加项目 5.10.1 产品技术文件 DB34/T 33112019 9 5.10.1.1 起重机械设计文件齐全,且存档保管:a)总图;b)主要受力结构件图;c)电气原理图;d)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e)自检记录。5.10.1.2 产品技术资料、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等齐全:a)制造许可证明;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d)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5.10.2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应符合以下要求: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1.8 m。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5 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 0.6 m 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 0.4 m。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0.4 m。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 1.3 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到0.7 m。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 1.3。5.10.3 性能试验 5.10.3.1 额定载荷试验 通过额定载荷试验检验浮式起重机各工作机构、主要结构件、电气元件在额定载荷试验下的工作性能及承载能力,应符合要求。5.10.3.2 动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时验证浮式起重机的机构、结构和制动器在1.1倍额定载荷作用下的载荷能力。对工作级别为 A7A8 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设计规定或相关标准要求确定。5.10.3.3 静载荷试验 静载试验验证浮式起重机分别承受额定载荷和 1.25 倍额定载荷时各零部件和结构件的承载能力。对工作级别为 A7A8 的起重机,试验载荷按合同要求或设计规定确定。5.10.3.4 稳定性试验 起重臂处于对整机稳定性最不利位置(臂架中心线垂直或平行于浮船纵轴线),慢速起升最大幅度下的额定载荷,并稳定 10 min,浮式起重机水平仪指示应在限值内。6 检验结论判定 6.1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 DB34/T 33112019 10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b)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c)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通过整改可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6.2 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处理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对于设备存在不合格的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附录B)提出整改要求,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与使用单位商定整改期限。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浮式起重机,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浮式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7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DB34/T 33112019 11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 技术 资料 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核查资料。2 2 作业 环境 和 外观 检查 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检查浮式起重机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目测有固定可靠的起重量或起重力矩标志。3 2.2 安全距离: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离规定如下:a)距固定部分不小于 0.05 m;b)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 0.10 m;c)距出入区不小于 0.50 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d)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见下表。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 m 1.5 2 4 5 6 7 外观检查,不能准确判定时用钢直尺或测距仪测量确认。4 3 金属 结构 检查 3.1 结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防风、排水和防火。外观检查。5 3.2 外形尺寸:除臂架系统外,起重机轮廓不应超出船舷以外。外观检查。6 3.3 垂直净空:起重机与甲板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在其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人员入内,除非它们在甲板上方有大于 1800 mm 的净空。外观检查,有异议时用钢卷尺测量。7 3.4 连接件: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外观检查,用检验手锤或力矩扳手检查连接情况。8 3.5 防滑:起重机及船体上的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及工作通道都应采取防滑措施。外观检查。9 3.6 基座:起重机基座一般应穿过甲板与船体主结构进行有效连接,采取其他支撑结构应经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或船检部门认可。外观检查,核查资料。10 3.7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查:a)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b)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 90;c)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外观检查,浮式起重机受力构件,如门架系统,臂架系统、主梁、基座等重要焊接件焊缝,应无明显的缺陷。有异议时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用测厚仪检查构件厚度。DB34/T 33112019 12 11 4 主要 零部件 检查 4.1 一般要求:对各类浮式起重机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环链、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减速器、联轴器等),按照附录C 检查磨损、变形、缺损等情况。外观检查,且自检结论合格,签署齐全,有异议时用专用工具测量。12 4 主要 零部件 检查 4.2 吊具 4.2.1 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仅指不可分离的)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外观检查,检查固定的可靠性。13 4.2.2 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外观检查是否设置,手动检查是否有效。14 4.2.3 吊钩表面应光滑、无皱折沟痕和裂纹等表面缺陷,无焊补。外观检查,且自检结论合格,签署齐全,有异议时用表面探伤方式进行检查。15 4.3 钢丝绳 4.3.1 钢丝绳配置:见附录C a)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规定;b)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检查出厂合格证明。外观检查,不能确定或有异议时,用宽钳口游标卡尺(达到 3股以上)和钢卷尺测量相关尺寸并进行判断。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需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应出厂合格证明。16 4.3.2 钢丝绳固定:a)绳端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松或自紧性能;压板不少于 2 个;b)安全圈:除固定圈外,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钢丝绳;c)金属压制接头:无裂纹;d)楔块: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e)绳卡:安装符合规定。外观检查。17 4.4 导绳器:排绳有效,无卡阻现象。外观检查,是否设置,空载上、下运行起重机起升机构是否有效排绳。18 5 安全 保护 和 5.1 制动器 5.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5.1.1.1 检查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是否均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是否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外观检查,动作实验,现场确认。DB34/T 33112019 13 18 防护 装置 5.1 制动器 5.1.1 制动器设置与控制 5.1.1.2 检查制动器的控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a)与电动机同时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线路应设有保护装置,在出现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电源;如电动机接至制动器的导线长度不大于 5 m,制动器可不单独设这样的保护;b)与电动机分开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的控制要采取预防措施,使得起动和制动时不出现任何失控的运动。如有电气制动,机械制动应在电气制动之后作用。电动机通电时制动器不得抱闸,短暂过渡状态除外;c)安全制动器:对设有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在正常作业时,其支持制动器动作后,安全制动器延时动作,其延时动作时间可调;在进行紧急制动时,安全制动器应立即动作;d)意外断电:对于系统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动作会引起机械设备损坏倾翻的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意外断电时制动器的安全动作过程。外观检查,动作实验,现场确认 19 5.1.2 制动器零件 检查 5.1.2.1 制动器的零件缺陷、液压制动器漏油现象:a)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b)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c)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40;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轮面凹凸不平度达 1.5 mm 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以上的要求;d)制动衬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50;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2/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 30;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外观检查,动作实验,现场确认。DB34/T 33112019 14 20 5.1.2.2 制动轮与摩擦片:打开时无摩擦现象,闭合时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外观检查,动作实验,现场确认。21 5.1.2.3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外观检查,动作实验,现场确认。22 5 安全 保护 和 防护 装置 5.2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a)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b)下降深度限位器:有效 外观检查是否设置,吊具向上(下)运行至限位器动作时,观察是否能停止上升(下降),但反向可以动作。23 5.3 运行行程限位器:检查浮式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是否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外观检查是否设置,运行机构行至限位器时,观察是否能停止前进,但反向可以动作。24 5.4 起重量 限制器 5.4.1 设置:起重量 16 t 以上(含 16 t)的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可显示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符合 GB/T 12602 的规定,起重量限制器应调整在不超过 110安全工作负荷时动作。起重量 16 t 以下的浮式起重机也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外观检查是否设置,保持 0.95倍的额定载荷离地面 100200 mm,是否报警;无冲击加载不超过 1.1 倍额定起重量是否断电。25 5.4.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外观检查是否设置,显示是否正常。26 5.5 起重 力矩 限制器 5.5.1 设置:起升载荷随幅度变化起重量 16 t(含 16 t)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外观检查是否设置,动作试验,当实际起重量达到 0.95 倍相应幅度的额定值时是否报警,不超过 1.1 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27 5.5.2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外观检查,动作试验。28 5.6 抗风 防滑装置 5.6.1 抗风防滑装置设置:露天轨道式起重机按规定设置。核查出厂技术文件,外观检查。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规定设置抗风防滑装置的起重机设置了抗风防滑装置,且其连接可靠。29 5.6.2 动作试验:动作可靠,功能有效。按照使用说明书的方法使防风装置处于工作状态。防风装置能有效动作;手动使防风装置的电气保护装置动作后,运行机构不能动作。30 5.6.3 零件无缺损。外观检查防风装置无缺件、部件无过度磨损。DB34/T 33112019 15 31 5.7 防碰撞装置:当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浮式起重机运行有碰撞可能时,检查是否装设防碰撞装置。外观检查,动作试验。32 5.8 报警装置:有效检查起重机上是否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外观检查。33 5.9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5.9.1 缓冲器:运行、变幅机构装设;外观检查,选型符合要求,检查连接没有缺损,结合空载试验运行至两端进行外观检查。5.9.2 轨道端部止挡:牢固可靠,能防止脱轨;5.9.3 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34 5.10 紧(应)急停止开关: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为非自动复位型,能切断动力电源。外观检查,动作紧(应)急停止开关是否能够切断浮式起重机动力电源(非通过主接触器切断),并且不能自动复位。35 5.11 联锁保护装置:对于出入浮式起重机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若使用说明书没有特别说明门打开能保证使用安全的,其门联锁保护装置有效。外观检查,动作试验。分别打开出入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按下启动按钮不能接通起重机主电源;起升机构运行状态,分别打开出入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起重机主电源断开,起升机构停止运行。36 5.12 风速仪:浮式起重机应设有到达预定值报警的风速仪。外观检查;风速仪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迎风处,并且应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当风力大于说明书或标准上工作状态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37 5 安全 保护 和 防护 装置 5.13 防护罩、防护栏5.13.1 防护罩、防护栏:齐全,无缺损;外观检查,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设置了防护罩;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电气设备设置了防雨罩;防护罩和防雨罩无缺件。5.13.2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防雨罩:齐全,无缺损。38 5.14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装置:存在后倾翻可能的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应设置。外观检查设置是否完整,动作试验其有效性 39 5.15 回转限位装置: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装设。外观检查设置是否完整,动作试验其有效性。40 5.16 幅度限位器:动力驱动动臂变幅式(液压变幅除外)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置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外观检查设置是否完整,动作试验其有效性。41 5.17 幅度指示器:变幅机构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外观检查设置是否完整,动作试验其有效性。42 5.18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设置。外观检查,查阅技术文件和动作试验。DB34/T 33112019 16 43 5.19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转锁装置和伸缩装置的安全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有效。外观检查,按照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的工作原理进行模拟动作试验。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有效。44 5.20 水平仪:该水平仪应划有设计明确的限值标记。外观检查,结合试验确定。45 6 液压 系统 检查 6.1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刚性连接。实物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液压油缸、液压马达)采用刚性连接(如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46 6 液压 系统 检查 6.2 液压回路:无渗油、漏油现象 外观检查液压回路无漏油现象(1)渗油油迹不明显,当油迹被擦 5 min内,不出现油迹者为渗油;(2)漏油油迹明显,有的形成油滴,当油迹或油滴被擦净后5min 内,出现油迹或油滴者为漏油;(3)严重漏油设备一个漏油点1 min 滴油超过三滴者,均为严重漏油设备。47 6.3 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截止阀):无损坏 实物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如液压缸行程电气限位开关)、以及用于防止因液压管路爆裂而发生事故的防爆阀(或者截止阀,如限速切断阀)无损坏。48 7 司机室 检查 7.1 司机室应设有:a)测定船体倾斜装置并有明确的限值标志;b)司机与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c)声光信号和警示装置;d)手提式灭火器;e)起重量参数曲线标牌;f)司机室地板应防滑的非金属绝缘材料覆盖。外观检查。49 7.2 司机室的结构应足够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载荷。司机室应与起重机的悬挂或支撑部分可靠连接。外观检查。50 7.3 当臂架俯仰或臂架及物品坠落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外观检查。51 7.4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的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外观检查。DB34/T 33112019 17 52 8 电气 检查 8.1 电气设备功能:电气设备固定牢固;控制功能有效。电气设备应封闭,使带电元件在正常操作状态下不因暴露而引起事故。电气设备应防止灰、油、潮气的进入。自备发电机组的浮式起重机应至少有两台发电机组组成。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外观检查,结合空载试验确认电气设备功能,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合格。两个发电机组供电时分别验证其有效性。53 8.2 电动机的保护:电动机具有下列一种以上(含一种)的保护功能:a)瞬动或者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当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 1.25 倍;b)在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c)热过载保护。外观检查,用万用表进行测量。54 8.3 线路保护:检查所有外部线路是否均具有短路或者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外观检查设置是否完整,动作试验其有效性。55 8.4 错相和缺相保护:检查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是否装设错相和缺相保护。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断开 56 8.5 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自动复位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应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动作试验,断开总电源,将任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再接通总断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不能启动;恢复供电,应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机械自动回零的可以不设,如设置,人为搬离检查是否能启动。57 8.6 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是否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动作试验,断开供电电源,总电源接触器能自动断开;恢复供电,不经手动操作(例如按下起动按钮),总电源接触器不能自行接通。58 8.7 超速保护装置: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设置。目测有没有设置,标定动作速度 1.251.4 倍额定速度,用转速表进行测量:吊钩处于最高位,打开制动器,使吊钩自由下落,接近地面 2 m时,不动作应及时切断电源。如说明书有要求的,按说明书。DB34/T 33112019 18 59 8 电气 检查 8.8 起重 机械 接地 8.8.1 电气设备 接地 8.8.1.1电源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1)外接电源供电时,设备应采用三相(3+PE)供电方式。自发电时,可采用保护接零方式。外观检查专用接地干线设置情况。必要时采用接地电阻测量仪进行测量。60 8.8.1.2可靠接地 浮式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电网情况进行可靠接地(保护接地或者保护接零)。具备整体金属结构的部分,其金属构架可用作接地干线,在钢结构非焊接处较多的场合,应设接地干线。回转部分电气设备接地严禁通过回转支撑来实现。(2)检查起重机的电机外壳和控制柜外壳,外观检查其接地连接情况。外壳与金属结构或专用接地干线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61 8.8.2 金属结 构接地 8.8.2.1 接地线:a)设置专用接地线;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采用另装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b)禁用金属结构和接地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宏观检查,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则判定为合格:(1)起重机设置了专用接地线并且与金属结构各结构件间之间(包括大车轨道)在接地点处进行了可靠连接,或金属结构连接在非焊接处的地方采用了跨接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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