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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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1226 2015 工业涂装 工序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2015-08-18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1226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排 放控 制要 求.3 5 监测.4 6 实 施与 监督.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6 DB11/1226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北京 市 工业 涂装 工序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不再 执行DB11/501-2007 大气 污染 物 综合排放 标准。北京市 发布 的行 业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标 准中 涉及 工业 涂装工 序 污 染控 制要求 的,执行相 应行 业排 放 标准的规 定,不 再 执行 本标 准。本标准 依据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于2015 年8 月18 日批 准。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北 京市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解 放军防 化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起 草人:潘 涛、聂磊、郑再 洪、邵霞、高喜超、栾志 强、王海林、李国 昊、王 敏燕、何万清、高 美平、任 培芳、闫磊 DB11/1226 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 北京 市 工 业涂 装工 序大气 污染 物 排 放,改善 区域大 气环 境质 量,促进 涂装 工 艺和 污染 治理 技术的进 步,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治 法、北京 市 大 气污染防 治条 例,制 定本 标准。DB11/1226 2015 1 工 业涂装 工序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工业 涂 装工 序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监测以 及标 准 的 实施 与监 督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工业 涂装 工序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新 建、改 建、扩 建涂装 生产 线建 设 项目的环 境影 响评 价、环境 保护工 程设 计、竣工 环境 保护验 收及 其投 产后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 悬浮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量 法 GB/T 1615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中颗 粒物 测定 与气 态污 染物采 样方 法 HJ/T 38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 体吸 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 碳解析-气相 色谱 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定 相吸附-热脱 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DB11/1195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点位 设置 技术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涂料 coatings 涂于物 体表 面能 形成 具有 腐蚀保 护,装饰 或特 殊性 能(如 标示,绝 缘,耐磨 等)的 连续 固态 涂膜 的一类液 态或 固态 材料 的总 称。3.2 工业 涂 装工 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 产中 涂料 调配、表 面前处 理(脱脂、除 旧漆 等)、涂覆(含 底漆、中涂、面漆、清 漆)、流平、干燥等 环节 的生 产工 序。DB11/1226 2015 2 3.3 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 雾化 并射 向物 体表 面进行 涂装 的方 法。3.4 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 喷淋 或流 淌过 物体 表面的 涂装 方法。3.5 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 涂料 的辊 子在 物体 表面上 辊动 的涂 装方 法。3.6 浸涂 dipping 将物体 浸没 于涂 料中,取 出,除 去 过 量涂 料的 涂装 方法。3.7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方法 测量 或核 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3.8 非甲 烷总 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 显响 应 的除甲 烷外 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称(以碳 计)。本标准使 用 非甲 烷总 烃(NMHC)作为 排气 筒及 厂 界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的综 合控制 指标。3.9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 分子 式中 只含 有一个 苯环 的芳 烃统 称。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仅 包括 苯、甲 苯、二甲 苯(间、对二甲 苯和 邻二 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 苯和 1,3,5-三甲苯)、乙 苯及 苯乙烯合计。无 标气 物种 以甲 苯计。3.10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1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DB11/1226 2015 3 监控点 的污 染物 浓度 在任 何1小 时的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 的限值。3.12 挥发性 有 机 物处 理设 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 少挥 发性 有机 物向 空气中 排放 的燃 烧装 置、吸收装 置、吸附 装置、冷 凝装置、生 物处 理设 施或其他 有效 的污 染控 制设 备。3.13 现有污 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 的 工业 企业 或生产 设施。3.14 新建污 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建设 项目。4 排放控 制要 求 4.1 时段划 分 4.1.1 现有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 行第 时 段的 排放 限值,自 2017 年 1月 1 日 起执 行第 时 段的 排放限 值。4.1.2 新建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 放限值。4.1.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排 气筒 高度 要求 以及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自本 标准实 施之 日起 执行。4.2 排气筒 排放 限值 涂装工 序 设 备或 车间 排气 筒排放 的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应执行表 1 规定 的限 值。表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mg/m3 污 染物 时段 时段 苯 1 0.5 苯系物 40 20 非甲烷总烃 80 50 颗粒物 30 10 4.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大 气污 染物 浓 度应 执行 表2 规定 的 限值。表2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DB11/1226 2015 4 单位:mg/m3 监 控位置 苯 苯 系物 非 甲烷总烃 颗 粒物 涂装工作间或 涂装工位旁 0.2 2.0 5.0 2.0 4.4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排气筒 高度 及距 周围 建筑 物的距 离按 批复 的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确定,且 不应 低于15m。4.5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见附 录A。5 监测 5.1 排气筒 监测 5.1.1 应按 DB11/1195 的 规定 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并满 足 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 的采样条件。5.1.2 排气筒 废气 的监 测采 样应 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 定执 行。5.2 无组织 排放 监测 5.2.1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监 测应 按 HJ/T55 的规 定执 行。5.2.2 在带有 集气 系统 的密 闭工 作间 内 进行 涂装 作业 的,无 组织排 放监 控点 设置 在密 闭工作 间 外 1 米,距离地 面 1.5 米 以上 位置 处,监 控点的 数量 不少 于 3 个,并 选取 浓度 最大 值。其它情 况下,无组 织排 放监控点 设置 在距 离涂 装工 序操作 工 位 1 米,距 离地 面 1.5 米以 上位 置处,监 控 点的数 量不 少 于 3 个,并选取浓 度最 大值。5.3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应 按照表3规 定的 方法 执行。表3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序号 污染 物项目 标 准名称 标 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5.4 监测工 况要 求 DB11/1226 2015 5 对于建 设项 目环 境保 护设 施竣工 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 监测,采 样期 间的 工 况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 督性 监测,不受 工况 和生 产负 荷限 制。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市 和区(县)环 境保护 主管 部门 统一 监督 实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涂装 企业 均应遵 守本 标准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设施正 常运 行。各 级环 保 部门在 对设 施进 行监 督性 检查时,可以 现场 即时 采 样或监 测结 果,作 为判 定 排污行为 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 以及实 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施 的依 据。DB11/1226 2015 6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涂料、稀释剂、固 化剂、清洗溶 剂、脱 漆剂 等含挥 发性有 机物的 原辅 材料在 储存和 输送过 程中 应保持密 闭,使用 过程 中随 取随开,用 后应 及时 密闭,以减 少挥 发。A.2 宜采用 集中供 料系 统,无 集中供 料系统 时,工作结 束后应 将剩余 的涂 料及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辅 料送回调 漆室 或储 存间。A.3 对于淋 涂工艺,应 采取有 效措施 收集滴 落的 涂料。对于浸 涂和辊 涂工 艺,如 采用溶 剂型涂 料,在不进行 涂装 作业 时,应将 槽液(涂料 及稀 释剂)保 存在密 闭容 器内。A.4 采用溶 剂型涂 料的 涂装工 序,各 工艺 环 节及 涂装设 备清洗 过程应 在密 闭空间 或设备 中进行,产 生的挥发 性有 机物 经集 气系 统收集 导入 挥发 性有 机物 处理 设 施或 排放 管道,达 标排放。不 同环 节产 生 的 废气如混 合排 放,混合 前应 分别达 到 表 1 的 排放 限值 要求。A.5 集气系 统和 挥发 性有 机 物 处理设施 应 与生 产活 动及 工艺设 施同 步运 行。A.6 采用非 原位 再生 吸附 处理 工艺,应 按审 定的 设计 文 件要求 定期 更换 吸附 剂,且每万m3/小时设 计风量的吸 附剂 使用 量不 应小 于 1m3,吸附 剂更 换周 期 不应长 于 2 个月。废 吸附 剂应进 行处 置或 综合 利用,购买吸 附剂 和废 吸附 剂处 置 的相 关合 同、票据 至少 保存三 年。A.7 废溶剂、废涂 料、沾 有涂 料 或溶剂 的棉 纱 抹 布等 废弃 物应放 入具 有标 识的 密闭 容器中,及时 处理,并记录 处理 量和 去向。A.8 涂装企 业 应 做以 下记 录,并至少 保存 三年。记 录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a)每月各 种 含 VOCs 原 辅材 料(涂 料、稀 释剂、固化 剂、清 洗剂 等)的 购入 量、使用 量,回 收和 处置量;b)每种 含 VOCs 原 辅材 料 中 VOCs 的含 量。A.9 安装 大 气污染 物污 染 处理 设 施的 企业应 做如 下记录,并至 少保存 三年。记录 包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a)热力焚 烧装 置 燃 料或 电的消 耗量,燃 烧温 度;b)催化焚 烧装 置 催 化剂 种类、用量 及更 换日 期,催化床 层进、出 口温 度;c)吸附装 置 吸 附剂 种类、用量 及更 换/再 生日 期,操作温 度;d)其他污 染控 制设 备,应记 录主要 操作 参数 及保 养维 护事项;e)大 气污 染物 污染 治理 设施、生产 活动 及工 艺设 施的 运行时 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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