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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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60 备案号: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2374 2018 代替:DB37/2374-2013 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8-07-03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2374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首次 发布 于2013 年,本次 为第 一次 修订。此 次修订 主要 内容:对 锅炉 进行 重新 分类;增 加了 分区 排放 控制 要求;调 整了 标准 的执 行时 段;加 严了 燃油 锅炉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明 确了 达标 判定 方法。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山东省 锅炉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标准(DB37/2374 2013)及 其修 改单 废 止。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本标准 由山 东省 环保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环境规 划研 究院、济 南市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史会 剑、苏 志慧、胡 欣欣、李 玄、张 战朝。DB37/2374 2018 1 锅 炉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 了 山东 省 锅炉大 气 污 染物 排 放浓 度 限值、监 测 和监 控 要求 以 及标准 的 实 施与 监 督等 内容。本标准 适用 于单 台出 力65 t/h 及 以下 蒸汽 锅炉,各 种 容量的 热水 锅炉、有 机热 载体锅 炉、层燃 炉及抛煤机 炉。本标准 适用 于上 述现 有锅 炉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上 述新 建、改 建、扩 建锅炉 项目 的环 境 影响评价、环 境保 护设 施设 计、竣 工环 境 保 护验 收、排污许 可及 投产 后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本标准 不适 用于 以生 活垃 圾、危 险废 物为 燃料 的锅 炉。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468 锅炉 烟尘 测试 方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 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 乙二胺 分光 光度 法 HJ/T 56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量 法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 解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 粒物)排 放连 续 监测技 术规 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 粒物)排 放连 续 监测系 统技 术要 求及 检测 方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398 固定 污染 源排 放烟气 黑度 的测 定 林格 曼 烟气黑 度图 法 HJ 54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汞的测 定 冷原 子吸 收分 光 光度法(暂 行)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非 分散 红 外吸收 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化 物的 测定 非 分散 红 外吸收 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化 物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 解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20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火 力发 电及 锅 炉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度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气态汞 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热裂 解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 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及 定义 适 用 于本 标准。DB37/2374 2018 2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 料燃 烧释 放的 热能 或其他 热能 加热 水或 其他 工质,以生 产规 定参 数(温 度、压 力)和品 质的 蒸汽、热 水或 其他 工质 的设 备。3.2 现有锅 炉 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锅炉。3.3 新建锅 炉 new boiler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锅炉 建设项 目。3.4 燃煤锅 炉 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 块、碎煤、煤 粉、型煤、煤泥、水 煤浆 等为 燃料的 锅炉。3.5 燃油锅 炉 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 油、柴油、煤 油、重油、渣油 等为 燃料 的锅 炉。3.6 燃气锅 炉 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 然气、煤 制气、油 制气、高炉 煤气、液 化石 油气、沼气 等气 态物 质为 燃料的 锅炉。3.7 其他燃 料锅 炉 other fuel boiler 除燃煤、燃 油和 燃气 锅炉 外,使 用煤 矸石、油 页岩、生物 质等 其他 燃料 的锅 炉。3.8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 气在 温度 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 时 的状 态,简称“标态”。本 标准 规定的 排放 浓度 均指标准状 态下 干烟 气的 数值。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 烧时 烟气 中含 有多 余的自 由氧,通 常以 干基 容积百 分数 来表 示。DB37/2374 2018 3 3.10 核心控 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 境敏 感度 高的 区域,包括 各类 自然 保护 区、风景名 胜区 和其 他需 要特 殊保护 的区 域。3.11 重点控 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 度大、环 境容 量较 小、生 态环 境敏 感度 较高 的区域。3.12 一般控 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 度低、环境 容量 相 对较大、生态 环境 敏感 度 相对较 低的 区域,即除 核 心控制 区和 重点 控制 区之外的 其他 区域。4 技术内 容 4.1 排放控 制区 划分 依据生 态环 境敏 感程 度、人口密 度、环境 承载 能力 三个因 素,将全 省区 域划 分三类 控制 区,即 核 心控制区、重 点控 制区、一 般控制 区,由各 设区 市人 民政府 划定,报 省环 保厅 备案。其中,在核 心控 制 区内禁止 新建 污染 大气 环境 的工业 生产 设施,已 建项 目应逐 步搬 迁;建设 工业 生产设 施之 外的 锅 炉 项 目 应符合国 家和 省相 关法 律、法规及 政策 等的 要求。4.2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2016 年12 月 31 日 前建 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燃 油、燃气 和其他 燃料 锅炉,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至2019 年 12 月31 日止,不 分 控制区 执行 表 1 中的 排 放 浓度限 值。表1 现有燃 油、燃气 和其 他燃 料锅炉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其他燃料锅炉 监控位置 颗粒物 20 10 20 烟囱排放口 二氧化硫 100 50 200 氮氧化物 250 200 300 汞及其化合物-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1 4.2.2 所有燃 煤锅 炉,2017 年1 月1 日 起至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前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批 的燃 油、燃气和其 他燃 料锅 炉建 设项 目以及 新建 锅炉 项目,自 本 标准实 施之 日起 按所 在控 制区执 行 表 2 中 的排 放 浓度限值。4.2.3 2020 年1 月1 日起,现有 燃油、燃气 和其 他燃 料锅 炉 按所在 控制 区执 行 表 2 中 的排放 浓度 限 值。DB37/2374 2018 4 表2 新建锅 炉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大气污染物控制区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监控位置 核心控制区 颗粒物 全部锅炉 5 烟囱排放口 二氧化硫 全部锅炉 35 氮氧化物 全部锅炉 5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全部锅炉 1 重点控制区 颗粒物 全部锅炉 10 二氧化硫 全部锅炉 50 氮氧化物 全部锅炉 10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全部锅炉 1 一般控制区 颗粒物 燃煤、燃油及 燃气锅炉 10 其他燃料锅炉 20 二氧化硫 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 50 其他燃料锅炉 100 氮氧化物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 五市所有燃煤锅炉;上述五市外其他设区市2016 年9 月20 日起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项目 100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锅炉 20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全部锅炉 1 4.2.4 国务院 环境 保护 主管 部门 或省级 人民 政府 明确 规定 执行大 气污 染物 特别 排放 限值的 地域 范围 和时间的,该 地域 范围 内的 锅炉除 应执 行本 标准 外,还应按 规定 达到 国家 标准 中特别 排放 限值 的要 求。4.2.5 企业应 采取 措施 对锅 炉燃 料运输、储 存以 及灰 渣堆 存等大 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进行 严格 控制。4.2.6 两台及 以上 锅炉 若采 用混 合方式 排放 烟气,且 选择 的监控 位置 只能 监测 混合 烟气中 的大 气污 染物浓度,按 各锅 炉中 最严 的排放 浓度 限值 执行。4.2.7 每个新 建燃 煤 锅 炉房 或其 他燃料 锅炉 房 只 能设 一根 烟囱,烟囱 高度 应根 据锅 炉房装 机总 容量,按表3 规定 执行,燃 油、燃气锅 炉烟 囱不 低 于 8 m,锅炉烟 囱的 具体 高度 按批 复的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 确定。新 建锅 炉房 的烟 囱周 围半 径 200 m 距 离内 有建 筑物时,其 烟囱 应高 出最 高建筑 物 3 m 以上。DB37/2374 2018 5 表3 燃煤及 其他 燃料 锅炉 房烟 囱最低 允许 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 14 14 t/h 1 1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污染物 采样 与监 测要 求 5.1.1 锅炉使 用企 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管 理规 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求,设 计、建设、维 护永久 性采 样口、采样测 试平 台和 排污 口标 志。5.1.2 锅炉使 用 企 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和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等 规定,建 立企 业监 测制 度,制 定监 测方 案,对污染 物排 放状况 及 其对 周边环 境质 量的 影响 展开 自行 监 测,保 存原 始监 测 记录,并 公布 监测 结果。企业自行 监测 方案 制定、监 测质量 保证 和质 量控 制等 应符 合 HJ/T 373、HJ 819 和 HJ 820 等的 相关 要 求。5.1.3 对锅炉 排放 废气 的采 样,应根据 监测 污染 物的 种类,在规 定的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置 进行。排气筒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 样应符 合 GB 5468、GB/T 16157、HJ/T 397 和 相关 分析方 法标 准的 要求。5.1.4 20 t/h 及 以上 蒸汽 锅炉 和14 MW 及以 上热 水锅 炉应 安 装污染 物排 放 自 动监 控设 备,与 环保 部门联网,并 保证 设备 正常 运 行,按有 关法 律和 污染 源 自动监 控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执行。污 染物 排放 自动 监 控设备通 过验 收并 正常 运行 的,应 按 照HJ 75 和 HJ 76 的要 求,定期 对自 动监 测设备 进行 监督 考核。5.1.5 对锅炉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的测 定采 用 表4 所 列的 方法标 准。表4 锅炉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标 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 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汞的测定 冷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HJ 917 5.2 大气污 染物 基准 氧含 量排 放浓度 折算 方法 实测的 锅炉 颗 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 物、汞及其 化合物 排放浓 度,必须按 公式(1)折 算为 基 准氧含量 排放 浓度。各 类锅 炉的基 准氧 含量 按表5的 规 定执行。DB37/2374 2018 6 表5 基准氧 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2)/%燃煤锅炉、其他燃料锅炉 9 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3.5 222121OOc c.(1)式中:c 大气 污染 物基 准氧 含 量排放 浓度,mg/m3;c 实 测的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浓 度,mg/m3;O2 实 测的 氧含 量,%;O2 基准 氧含 量,%。6 达标判 定 6.1 各级环 保部 门按 照相 关手 工监测 技术 规范 获取 的监 测结果 超过 本标 准排 放浓 度限值 的,判定 为 排放超标。各 级环 保部 门在 对企业 进行 监督 性检 查时,可以 将现 场即 时采 样或 监测的 结果 作为 判 定 排 污 行为是否 符合 排放 标准 以及 实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 施的依 据。6.2 排污单 位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标准规 范要 求与 环保 部门 联网的 自动 监测 数据 日均 值超过 本标 准排 放浓度限值 的,判定 为排 放超 标。6.3 锅炉启 动至 出力 达到 额定 的 50%前(不超 过4 小时),以及出 力低 于额 定 的50%至完全 停炉 为止(不超过1 小时),上述 两个 时 段内的 氮氧 化物 排放 数据 可不作 为达 标判 定依 据。6.4 国家对 达标 判定 另有 要求 的,从 其规 定。7 实施与 监督 7.1 在任何 情况 下,企业 均应 遵守本 标准 的污 染物 排放 控制要 求,采取 必要 措施 保证污 染防 治设 施正常运行。7.2 本标准 实施 后,新制(修)订的国 家 或 省排 放标 准、批复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或排污 许可 证中 相应污染物 的排 放要 求 严 于本 标准 的,按 相应 的排 放标 准 限值 或要 求执 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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