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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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6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2801.3 2017 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 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3: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7-03-06 发布 2017-09-03 实施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2801.3201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2 5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3 6 实 施与 监督.4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等效排 气筒 有关 参数 计算 方法.5 DB37/2801.32017 II 前 言 DB37/2801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标准 已 经或 计划 发布以 下部 分:第1 部 分:汽车 制造 业;第2 部 分:铝型 材工 业;第3 部 分:家具 制造 业;第4 部 分:印刷 业。本部分 为DB37/2801 的第3 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山 东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本部分 由山 东省 环保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部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环境规 划研 究院、聚 光科 技(杭 州)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分 公司、山 东 省 家具协会。主要起 草人:史 会剑、袁 琦、胡 欣欣、李 恒屾、于 红梅、韩庆 生。DB37/2801.32017 III 引 言 本部分 规定 了山 东省 家具 制造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控制 和监 测要求,以 及标 准 的 实施与监 督等 有关 要求。山 东省家 具制 造企 业或 生产 设施排 放水 污染 物、除挥 发性有 机物 外的 其 他 大 气 污染物、恶臭 污染 物、环境 噪声适 用相 应的 国家 和地 方标准,产 生固 体废 物的 鉴别、处理 和处 置 适 用 相 应的国家 固体 废 物 污染 控制 标准。DB37/2801.32017 1 挥 发性有 机物排放 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 制造业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山 东省 家具 制造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的挥 发性有 机物 排放 限值 和监 测要求,以 及标 准 的 实施与监 督等 有关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家 具制 造企业 或生 产设 施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 管理,以及 新、改、扩建 项目 的环 境影响评 价、环 境保 护设 施 设计、竣 工环 境保 护验 收、排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 投产 后的挥 发性 有机 物排 放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 排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 范(试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 物 的采 样 气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相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 谱-质 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 法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家具制 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用木材、人 造板、藤 柳等 为主要 材料,配 以其 他辅 料(如 油漆、贴 面材 料、玻璃、五金 配件 等)制作的各 类家 具(包括 木门 窗、地 板等)的 企业。3.2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 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 方法测 量或 核算 确定 的有 机化合 物,简称VOCs。3.3 DB37/2801.32017 2 标准状 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气 体状 态,简称“标态”。本 标准 规定的VOCs 排 放浓 度限值均 以标 准状 态下 的干 气体为 基准。3.4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一 小时排 放污 染物 的浓 度平 均值不 得超 过的 限值,单 位为mg/m3。3.5 最高允 许排 放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一 小时排 放污 染物 的质 量平 均值不 得超 过的 限值,单 位为kg/h。3.6 厂界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 态下 厂界VOCs 监控 点的污 染物 浓度 在任 何一 小时的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值,单 位为mg/m3。3.7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家具 制造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8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改、扩 建的 家具 制造 企业或 生产 设施。4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污染物 最高 允许 排放 浓度 和最高 允许 排放 速率 限值 4.1.1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止,现 有企 业 执行 表 1 中第 时段 的 排放限 值。4.1.2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新建 企业执 行 表1 中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4.1.3 自2018 年1 月1 日 起,现 有企业 执行 表 1 中第 时 段的排 放限 值。表1 家具制 造企 业 VOCs 最高 允 许 排放 浓度 和最 高允 许排 放速率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苯 1.0 0.5 0.4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5 1.0 VOCs 80 40 3.6 2.4 4.2 厂界监 控 点VOCs 浓 度限 值 自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现有 企业及 新建 企业 执行 表2 中 的排放 限值。DB37/2801.32017 3 表2 厂界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污染物项目 限值 苯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4.3 生产管 理和 工艺 操作 技术 要求 4.3.1 企业经 营者 应每 月记 录使 用含 VOCs 的物料 名 称、VOCs 含 量百 分比、购 入量、使用量 和输 出量等资料。4.3.2 盛放含 有VOCs 物料 的容 器 应采取 密闭 化措 施。4.3.3 产生含 挥发 性有 机物 废气 的 家具 生产 活动,应 当在 密闭空 间或 者设 备中 进行,并按 照规 定安 装、使用挥 发性 有机 物防 治设 施;无 法密 闭的,应 当采 取措施 减少 废气 排放。4.4 排气筒 高度 与排 放速 率要 求 4.4.1 排气筒 的高 度应 不低 于 15 m,具 体高 度按 环境 影响 评价要 求确 定。4.4.2 两个排 放相 同污 染物 的排 气筒,若其 距离 小于 其几 何高度 之和,应 合并 并视 为一根 等效 排气 筒。有三根 以上 的近 距离 排气 筒,且 排放 同一 种污 染物,应以 前两 根的 等效 排气 筒,依 次与 第三、第 四 根 排气筒取 等效 值。等效 排气 筒有关 参数 的计 算公 式参 见附 录 A。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排气筒 应设 置采 样孔 和永 久监测 平台,监 测平 台面 积应不 小 于 1.5 m2,并 设 有 1.1 m 高的 护栏,采样孔 距平 台面 约1.2 m 1.3 m,监测 平台 高度 距地 面大 于5 m 时需 安装 旋梯、“Z”字 梯或 升降 电梯。同时设 置规 范的 永久 性排 污口标 志。5.1.2 厂界监 控点 数量 和位 置的 设置,应符 合 HJ/T 55 的 要求。5.1.3 实施监 督性 监测 期间 的采 样频次 应符 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 要求。5.1.4 实施建 设项 目竣 工验 收监 测期间 的工 况及 采样 频次 按照 建设 项目 环境 保护 设施 竣 工验 收监 测技术要 求(试行)规定 执行。5.1.5 污染源 采样 方法 应符 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 相关 分析 方法 标准 的 要求;厂界 监控点采样 方法 应符 合HJ/T 55 和相 关分 析方 法标 准的 要求。5.1.6 污染源 污染 物排 放连 续监 测系统 的安 装及 运行 维护,按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 办法 及HJ/T 75等相关 要求 及相 关法 律和 规定执 行。5.2 监测分 析方 法 污染物 监测分 析方 法按照 表3执行。本 标准发 布实 施 后,国 家或省 发布 的其他 相关监 测分析 方法 经等效认 定后 也可 作为 本标 准的监 测方 法。DB37/2801.32017 4 表3 VOCs 监测 分析 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 VOCs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6 实施与 监督 6.1 在任何 情况 下,企业 均应 遵守本 标准 的污 染物 排放 控制要 求,采取 必要 措施 保证污 染防 治设 施正常运行。各 级 环 保部 门在 对 企业 进行 监督 性检 查时,可以 将现 场即 时监 测的 结果作 为判 定排 污 行 为 是 否符合排 放标 准以 及实 施相 关环境 保护 管理 措施 的依 据。6.2 本标准 实施 后,新制(修)订的 国家 或地 方排 放标 准中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排放 限值、批复 的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 或排 污许 可证 中对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排放 要求严 于本 标准 的,按相 应 的排放 标准 限值 或要 求 执行。DB37/2801.32017 5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等效排 气筒 有关 参数 计算 方法 A.1 等效排 气筒 排放 速率 当排气 筒1 和排 气筒2 排放 同一种 污染 物,其距 离小 于该两 个排 气筒 的高 度之 和时,应以 一个 等 效 排气筒代 表该 两个 排气 筒,等效排 气筒 排放 速率 按式(A.1)进 行计 算:2 1Q Q Q.(A.1)式中:Q 等效 排气 筒污 染物 排放速 率,单位 为千 克/小 时(kg/h);Q1、Q2 排气 筒1 和排 气 筒2污 染物 排放 速率,单 位 为千克/小 时(kg/h)。A.2 等效排 气筒 高度 等效排 气筒 高度 按式(A.2)计算:222121h h h.(A.2)式中:h 等效 排气 筒高 度,单位为 米(m);h1、h2 排气 筒1 和排 气 筒2的 高度,单 位为 米(m)。A.3 等效排 气筒 距原 点的 距离 等效排 气筒的 位置,应位 于排气 筒1和 排气筒2的连 线上,若以排 气筒1 为原 点,则等 效排气 筒距 原点的距 离按 式(A.3)计算:Q Q a Q Q Q a X2 1.(A.3)式中:X 等效 排气 筒距 排气 筒1的 距离,单 位为 米(m);a 排气 筒1 至排 气 筒2 的距离,单 位为 米(m);Q、Q1、Q2 等效 排气 筒、排气 筒1 和排 气筒2 污染 物排放 速率,单 位为 千克/小时(kg/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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