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 家居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DB37/T 309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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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1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095 2018 居家养老 家居适老 化改造通 用要求 2018-05-17 发布 2018-06-17 实施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T 3095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民政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标准化 研究 院、山东 省民 政厅、上海 同宽 建筑 设计 股份有 限公 司、滨 州 市标准信 息所、胶 州市 市场 监督管 理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赵红 红、岳 睿、韩春 梅、赵振、杨全 勇、马士 杰、张良 宽、冯 在经。DB37/T 3095 2018 1 居 家养老 家 居适老 化改造 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家 居适 老化 改造的 术语 和定 义、基本 原则、改造 评估、改 造要 求、评 价验 收 等 内 容。本标准 适用 于家 居适 老化 改造的 相关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340 老年 人居 住建 筑设计 规范 GB 50642 无障 碍设 施施 工验收 及维 护规 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GB 50867 养老 设施 建筑 设计规 范 DB 37/T 2891 养老 服务 基本术 语 3 术语和 定义 DB 37/T 2891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适 老化 改造 通过施 工改 造、设施 配备、辅具 适配 等方 式,改善 老年人 的居 家生 活环 境,对老年 人缺 失的 生 活 能力进行 补偿 或代 偿,缓解 老年人 因生 理机 能变 化导 致的生 活不 适应,提 升居 家生活 品质 的一 种活 动。4 基本原 则 4.1 安全健 康 4.1.1 应保证 老年 人的 人身 安全,预防 可能 出现 的风 险。4.1.2 应使用 环保、安 全的 建筑 材料。4.2 因人制 宜 4.2.1 应尊重 老年 人及 其家 庭成 员意愿,结 合老 年人 的身 体状况、家 庭状 况、建筑 及居室 环境 制定 改造方案。4.2.2 应根据 老年 人逐 步的 身体 变化情 况,满足 老年 人当 前及未 来可 持续 性、发展 性需求。4.3 经济适 用 DB37/T 3095 2018 2 4.3.1 应根据 老年 人家 庭经 济状 况制定 改造 方案。4.3.2 应满足 老年 人最 紧迫 的需 求,兼 顾经 济性。4.4 舒适方 便 4.4.1 应注重 细节 改善,提 高舒 适性。4.4.2 应体现 人性 化设 计,方便 老年人 及其 家庭 成员 使用。4.5 符合相 关标 准要 求 改造施 工应 符合 GB 50340、GB 50642、GB 50763、GB 50867 的 要求。5 改造评 估 5.1 评估内 容 5.1.1 身体状 况评 估 身体状 况评 估包 括以 下内 容:基本状 况:包括 年龄、性 别等;日常生 活能 力:包括 进食、修饰、穿 衣、洗浴、如 厕、机 体活 动能 力等;日常行 为习 惯:包括 兴趣 爱好、锻炼 活动、社 会交 往意愿 及能 力等;精神心 理状 态:包括 认知 能力、攻击 行为、抑 郁症 状等;躯体功 能状 态:包括 感知 觉、疾 病史、近 期身 体状 况 等;意外事 件:包括 跌倒、烫 伤、突 发疾 病等。5.1.2 家庭状 况评 估 家庭状 况评 估包 括以 下内 容:家庭结 构状 况:包括 家庭 成员数 量、居住 方式 等;家庭照 料者 状况:包 括有 无照料 者、照料 内容、照 料时间 等;家庭经 济状 况:包括 老年 人收入 状况、家 庭经 济条 件等。5.1.3 建筑及 居室 环境 评估 5.1.3.1 建筑环 境评 估包 括建 成年 代、位 置、楼层、结 构、户型、面积 等。5.1.3.2 居室环 境评 估包 括以 下内 容:居室基 本情 况:包括 门厅、起居 室(厅)、卧 室、厨房、卫生 间、阳 台等 空 间使用 情况、改 造施工条 件等;已有适 老化 改造:包 括已 采取的 适老 化改 造行 动、已配备 的适 老化 设施 设备 等。5.1.4 改造意 愿评 估 改造应 征求 家庭 意愿,包 括老年 人及 其家 庭成 员的 主观意 愿、客观 意愿 等内 容。5.2 方案设 计 应根据 综合 评估 结果,确 定改造 方案。6 改造要 求 DB37/T 3095 2018 3 6.1 功能性 改造 6.1.1 通行 6.1.1.1 户门内 外不 宜有 高差。有 门槛时,应 剔除 门槛 或设 坡面调 节。6.1.1.2 卧室与 起居 室(厅)不宜 有高差,厨 房、卫生 间、阳台与 相邻 空间 地面 高差 不应大 于 15 mm,并应设 坡面 调节。6.1.1.3 室内地 面和 楼梯 踏步 面应 平整。6.1.1.4 过道净 宽不 应小 于 1.00 m。6.1.1.5 房间连 接节 点空 间应 有直 径不小 于 1.50 m 的 轮椅 回 转空间。6.1.2 储藏 6.1.2.1 门厅应 留有 更衣、换 鞋和 存放助 老辅 具的 开放 式储 藏空间,并 设置 座凳。设 置样式 参见 附录A。6.1.2.2 卧室、厨房、卫 生间 应设 置吊柜、壁 柜、抽屉 等,增加储 藏空 间。6.1.2.3 阳台可 设置 吊柜、储 物柜、钩挂 等,满足 储藏 功能。6.1.3 识别 6.1.3.1 入户门 牌颜 色应 鲜艳、易 于识别。6.1.3.2 门厅应 在易 被老 年人 看到 处设置 提示 板。6.1.3.3 地面与 墙面、家 具与 墙面 等应界 限鲜 明,色彩 对比 明显。6.1.3.4 楼梯踏 步面 应界 限鲜 明,不宜采 用黑 色、深色 或带 花纹的 饰面 材料。6.1.3.5 门把手、设 备按 钮、开关 等操作 部位 与其 他部 位之 间应色 彩对 比明 显。6.1.3.6 开关面 板和 按键 应宽 大、易于操 作,多个 开关 设置 在一起 应有 标识 说明。6.2 适用性 改造 6.2.1 台面 6.2.1.1 起居室(厅)应 增加 台面 面积,台面 下 预 留轮 椅接 近或回 转空 间。6.2.1.2 厨房操 作台 尺寸 应符 合以 下要求,设 置样 式参 见附 录 A。台面长 度不 应小 于 2.10 m;台面宽 度不 应小 于 0.50 m;台面高 度不 宜大 于 0.75 m,适 合站 姿的 台面 高度 宜 为0.80 m 0.85 m;台下空 间净 高不 宜小 于 0.65 m;台下空 间净 深不 宜小 于 0.30 m;台前通 行净 宽不 应小 于 0.90 m。6.2.1.3 电炊操 作台 台面 长度 不应 小于 1.20 m,台前 通行 净宽不 应小 于 0.90 m。6.2.1.4 洗脸台 应低 位改 造,尺寸 应符合 以下 要求,设 置样 式参见 附 录 A。台下空 间净 高不 宜小 于 0.65 m;台下空 间净 深不 宜小 于 0.30 m。6.2.2 橱柜 6.2.2.1 橱柜可 采用 推拉 门,或去 掉柜门,用 软件 遮挡。DB37/T 3095 2018 4 6.2.2.2 橱柜内 用于 分隔 的隔 板、挂衣钩、挂 衣杆 等构 件的 高度应 可根 据老 年人 不同 时期的 需求 进行调节。6.2.2.3 吊柜应 采用 对开 门,并设 置 U 形 把手。6.2.2.4 吊柜应 低位 改造,底 边距 地宜 为 1.30 m 1.50 m,或设 置中 部柜。6.2.3 卫浴 6.2.3.1 蹲便器 改坐 便器,坐 便器 高度不 应低 于 0.40 m。6.2.3.2 浴缸设 计应 符合 以下 要求,设置 样式 参见 附 录 A。宜只有 一面 与墙 连接,周 围留有 空间;长度应 为0.95 m 1.05 m,靠 背的 弯曲 度接 近垂 直;外缘高 度不 宜高于 0.45 m,其 一端 宜设 可坐 平台。6.2.3.3 应采用 杠杆 式单 把淋 浴阀 和软管 淋浴 器,与喷 淋头 相连的 金属 软管 长度 不宜 小于 1.50 m,并设置 坐姿 淋浴 装置。设 置样式 参见 附 录A。6.2.3.4 应采用 杠杆 式单 把水 龙头,并设 置恒 温阀。6.2.4 门窗 6.2.4.1 户内各 部位 门洞 的最 小尺 寸应符 合 表 1 的 规定。表1 门洞最 小尺 寸 类别 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户门 1.0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90 2.00 卫生间门 0.90 2.00 阳台门(单扇)0.90 2.00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注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6.2.4.2 户内宜 采用 推拉 门,选择 平开门 时应 向外 开启。卫 生间应 采用 推拉 门。6.2.4.3 供轮椅 老年 人出 入的 门,门扇下 方 高 0.35 m 处宜 设护门 材料。6.2.4.4 门窗把 手应 采用 杆式,高 度应方 便老 年人 开启。6.2.4.5 采用外 开窗 时,宜设 置关 窗辅助 装置。失 智老 年人 家庭的 外窗 可开 启范 围内 应采取 防 护 措 施。6.3 安全性 改造 6.3.1 地面防 滑 6.3.1.1 室内地 面和 楼梯 踏步 面可 铺设防 滑砖、防 滑贴、防 滑地胶、防 滑垫 等,进行 防滑处 理。6.3.1.2 起居室(厅)可 铺设 地毯 或木地 板,满足 防滑 要求。6.3.1.3 室内地 面摩 擦系 数不 应低 于 0.5。6.3.2 安全扶 手 6.3.2.1 应根据 老年 人的 身体 状况、移动 方式、接 受护 理情 况和家 庭实 际条 件设 置安 全扶手。6.3.2.2 安全扶 手设 计应 符合 以下 要求:DB37/T 3095 2018 5 扶手高 度应 为0.85 m 0.90 m,设 置双 层扶 手时,下层扶 手高 度宜 为0.65 m 0.70 m;扶手直 径宜 为30 mm 45 mm,在有 水和 蒸汽 的潮 湿 环境时,截 面尺 寸应 取下 限值;扶手应 保持 连贯,最 小有 效长度 不应 小 于0.20 m;扶手端 部应 向墙 面或 下方 弯曲;扶手到 墙面 净距 宜 为 40 mm;扶手材 质应 选用 防滑、热 惰性指 标好 的材 料,宜采 用木质 或喷 塑钢 管,或在 冬季进 行外 包 等 防寒处理。6.3.2.3 安全扶 手设 置应 符合 以下 要求:门厅应 设置 竖向 扶手;过道应 根据 老年 人行 走路 线,沿 墙设 置水 平或 竖向 扶手;卧室应 在床 周围 设置 沿墙 扶手或 组合 扶手;厨房可 根据 老年 人需 要,设置地 柜扶 手;卫生间 洗脸 台、坐便 器、浴缸旁 应设 置助 力扶 手,淋浴位 置应 至少 在一 侧墙 面设置 助 力 扶 手。6.3.2.4 对于没 有活 动障 碍的 老年 人,可 预留 安装 扶手 的构 造。6.3.2.5 对于完 全瘫 痪的 老年 人,可安装 吊轨 装置 或设 置可 移动吊 架,在卧 室和 卫生 间进行 转移。6.3.3 安全插 座 6.3.3.1 应预留 足够 的强 弱电 插座 和接口,卧 室床 头、厨房 操作台、卫 生间 洗脸 台、洗衣机、坐 便器旁应设 置电 源插 座。6.3.3.2 应采用 安全 型电 源插 座,卫生间 插座 应为 防水 型。6.3.3.3 常用插 座高 度宜 为 0.60 m 0.80 m。6.3.4 报警装 置 6.3.4.1 应设置 紧急 求助 报警 装置,并符 合以 下要 求:户门门 头外 侧宜 设置 灯光 报警灯,呼 叫信 号直 接发 送至管 理室、监 护人 或应 急联系 人手 机;卧室、卫 生间应 设置 紧急 报警求 助按 钮,紧急 报警 求助按 钮应 有明 显标 识且 应采用 按钮 和 拉 绳结合的 方式 设置,按 钮距 地宜 为 0.80 m 1.10 m,拉绳 末段 距地 不宜 高 于0.30 m;厨房宜 设置 烟感 报警 装置;以燃 气为 燃料 的厨 房,应设置 燃气 浓度 检测 报警 器、自 动切 断阀;宜采用 户外 报警 式,将蜂 鸣器安 装在 户门 外或 管理 室等部 位;宜设置 生活 节奏 异常 感应 装置,信号 直接 发送 至管 理室、监护 人或 应急 联系 人手机。6.3.4.2 宜设置 紧急 入侵 报警 装置,并符 合以 下要 求:可在户 门内、阳台、外窗 等处,选 择性 地设 置入 侵 报警探 测装 置,信 号直 接 发送至 管理 室、监护人或 应急 联系 人手 机;有安全 管理 系统 的小区,入侵报 警系 统应 预留 与安 全管理 系统 的联 网接 口。6.3.5 其他安 全措 施 6.3.5.1 应设置 户门 观察 孔,适合 站姿的 观察 孔高 度 为 1.40 m,适合 坐姿 的观 察孔 高 度为 1.10 m,且观察 孔前 应留 有轮 椅回 转空间。6.3.5.2 卧室、厨房、卫 生 间 的门 扇应设 置观 察窗。6.3.5.3 户内门 扇宜 选用 内外 均可 开启的 锁具。6.3.5.4 起居室(厅)宜 设置 访客 对讲系 统室 内分 机,分机 底边距 地宜 为 1.10 m 1.50 m。6.3.5.5 阳台外 侧应 设高 度不 低 于1.10 m 的 栏杆,且 拦杆 不 应遮挡 轮椅 老年 人的 视线。6.3.5.6 设置浴 霸的 卫生 间应 配置 双照明 回路,并 采取 接地 漏电防 护措 施。DB37/T 3095 2018 6 6.3.5.7 热水供 应系 统应 有防 烫伤 措施,冷热 水管 道应 有明 显标识,煤 气热 水器 等开 关上应 设置 较大容易阅 读的 安全 提示 标识。老年 人经 过的 路径 内不 应设置 裸放 的散 热器、开 水器等 高温 加热 设备。6.3.5.8 室内墙 体的 阳角 部位 宜做 成圆角,门 窗五 金件 不应 有尖角,橱 柜、茶 几、桌 子等端 角处 应用软材料 包裹 处理。6.4 舒适性 改造 6.4.1 热环境 6.4.1.1 应设置 空调 系统。6.4.1.2 应设置 采暖 系统,有 条件 的家庭 宜设 置地 板辐 射采 暖系统。6.4.1.3 卧室、起居 室(厅)朝西 外窗应 采取 外遮 阳措 施。6.4.1.4 宜设置 封闭 阳台。6.4.2 风环境 6.4.2.1 当设置 集中 空调 系统 时,应设置 新风 系统。6.4.2.2 厨房、卫生 间应 设置 机械 通风设 施。6.4.2.3 窗扇开 启的 方向 应利 于主 导风向 进入 房间,并 应避 免窗扇 被风 吹闭。6.4.3 光环境 6.4.3.1 门厅可 通过 设置 镜子、低 柜家居 等措 施,保证 与厨 房、起 居室(厅)的 视线 联系。6.4.3.2 厨房和 卫生 间的 门扇 应设 置透光 窗。6.4.3.3 阳台与 室内 空间 的隔 断门 应满足 室内 采光 要求。6.4.3.4 户门内 应设 置户 内照 明一 键控制 总开 关,起居 室(厅)、过道、卧 室可 设置 双联双 控开 关,或配有 遥控 器的 开关。6.4.3.5 应通过 装修 隐藏 或遮 挡光 源,避 免光 源直 射人 眼。6.4.3.6 应采用 顶灯 和局 部照 明结 合 的方 式补 充照 明,增加 室内的 照度:过道起 止端 宜设 脚灯,脚 灯距地 宜 为 0.40 m;卧室主灯 应 采用 满足 亮度 要求且 光线 柔和 的灯 具,并 宜设 置床 头照 明灯 和夜 灯;卫生间 洗脸 台宜 在墙 面高 处设局 部 照 明;室内墙 转弯、高 差变 化、易滑倒 等处 应保 证一 定光 照。6.4.3.7 灯具开 关位 置应 兼顾 站立 老年人 和轮 椅老 年人 的需 求,顺 应活 动流 线、靠近 相关功 能。6.4.4 声环境 6.4.4.1 户门、窗、卧室 墙、分户 墙、分 户楼 板等 主要 分户 部位应 满足 隔声 要求。6.4.4.2 户内排 水管 线、卫生 洁具、空调、机 械换 气装 置等 的位置,应 避免 对居 室产 生噪声 影响。6.4.4.3 管线穿 过楼 板和 墙体 时,孔洞周 边应 采取 密封 隔声 措施。7 评价验 收 7.1 一般要 求 7.1.1 应对改 造运 行情 况进 行全 面检测。7.1.2 应对改 造后 受影 响部 分的 安全度、舒 适度 进行 检测 和评价。7.1.3 应对改 造效 果进 行评 价,对老年 人的 生活 改善 应达 到改造 要求。DB37/T 3095 2018 7 7.2 评价步 骤 评价应 符合 以下 步骤:a)根据改 造方 案制 定具 体的 检测和 评价 方案;b)收集、检测 改造 前的 家居 情况;c)收集、检测 改造 后的 家居 情况;d)对改造 效果 进行 评价;e)撰写改 造效 果 检 测评 价报 告。7.3 评价方 法 对于改 造项 目的 施工 验收 和维护 应符 合 GB 50642 的要求。DB37/T 3095 2018 8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改造样 式 位置 尺寸示 例 样式示 例 门厅 卧室 厨房 DB37/T 3095 2018 9(续)位置 尺寸示 例 样式示 例 卫生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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