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5 3.0 2 0.0 1J 8 0备 案 号: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机电类特种设备培训考核用模拟仿真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 2 部分:塔式起重机S i m u l a t i o n e q u i p m e n t g e n e r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r a i n i n g a n d E x a m i n a t i o n o fe l e c t r o m e c h a n i c a l s p e c i a l e q u i p m e n t P a r t 2:t o w e r c r a n e(报批稿)2 0 1 5-1 2-2 9 发 布 2 0 1 6-0 3-2 9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I I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I目 录前 言.I I I引 言.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及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硬 件 参 数.26 软 件 参 数.47 出 厂 检 验.4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I I I前 言本 规 范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规 范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规 范 由 武 汉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 提 出。本 规 范 由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武 汉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武 汉 午 简 有 限 公 司。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徐 桂 芳、陈 峥、董 浩 明、谷 欣、刘 宏 伟、王 海 青、王 文 超、檀 昊、谷 曼、陈 维壁、汤 锐、徐 李 荣、程 军、严 翔 宇、潘 勇 健。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V引 言为 标 准 机 电 类 特 种 设 备(塔 式 起 重 机)培 训 考 核 用 模 拟 仿 真 设 备,全 面 贯 彻 国 家 关 于 节 能 减 排 政 策,利 用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对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模 拟 仿 真 培 训,实 现 相 关 培 训 机 构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的 规 范 化 和 标 准化,促 进 机 电 类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事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特 制 订 本 标 准。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1机 电 类 特 种 设 备 培 训 考 核 用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通 用技 术 条 件 第 2 部 分:塔 式 起 重 机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塔 式 起 重 机 培 训 考 核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的 基 本 要 求、硬 件 参 数、软 件 参 数、出 厂 检 验 及 出厂 资 料 检 查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塔 式 起 重 机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检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1 4 4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G B/T 2 0 3 0 3.1-2 0 0 6/I S O 8 5 6 6-1:1 9 9 2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3 0 3.3-2 0 0 6/I S O 8 5 6 6-3:1 9 9 2 起 重 机 司 机 室 第 3 部 分:塔 式 起 重 机G B/T 2 4 8 1 7.3-2 0 0 9/I S O 7 7 5 2-3:1 9 9 3 起 重 机 械 控 制 装 置 布 置 形 式 和 特 性 第 3 部 分 塔 式 起 重 机G B/T 5 0 3 1-2 0 0 8 塔 式 起 重 机G B/T 1 3 3 0 6-2 0 1 1 标 牌G B/T 1 5 1 4 5-2 0 0 8 输 电 线 路 保 护 装 置 通 用 技 术 条 件T S G Q 6 0 0 1-2 0 0 9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大 纲T S G Z 6 0 0 1-2 0 1 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D B 4 2/T 8 3 6 2 0 1 2 机 电 类 特 种 设 备 模 拟 仿 真 培 训 考 核 基 地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桥 式 起 重 机3 术 语 及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场 景 系 统 v i s u a l s c e n e s y s t e m具 有 模 拟 塔 式 起 重 机 作 业 场 景 功 能,由 场 景 建 模 软 件、及 显 示 部 件 组 成 的 系 统。3.2 仿 真 设 备 S i m u l a t i o n e q u i p m e n t以 虚 拟 现 实 技 术 还 原 塔 式 起 重 机 作 业 时 视 觉 场 景 的 设 备3.3 座 椅 标 定 点(S I P)座 椅 上 方 用 于 考 量 司 机 室 的 尺 寸 的 几 何 中 心 点,如 图 1。3.4 D V I(D i g i t a l V i s u a l I n t e r f a c e)数 字 视 频 接 口3.5 V G A(V i d e o G r a p h i c s A r r a y)视 频 图 形 阵 列3.6 H D M I(H i g h D e f i n i t i o n M u l t i m e d i a I n t e r f a c e)高 清 晰 度 多 媒 体 接 口3.7 I/O(I n p u t/O u t p u t)输 入 输 出 端 口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24 基 本 要 求4.1 工 作 环 境温 度 应 在 5-4 0 之 间,相 对 湿 度 在 工 作 时 宜 保 持 在 3 5%-7 5%,在 非 工 作 时 宜 保 持 在 2 0%-8 0%。4.2 工 作 电 源应 提 供 交 流 三 线 制 2 2 0 V、频 率 5 0 H z 电 源,当 设 备 需 要 时 还 应 提 供 三 相 五 线 制 3 8 0 V 电 源。5 硬 件 参 数5.1 平 台、走 道、踢 脚 板、护 栏5.1.1 离 地 面 2 m 以 上 的 平 台 和 走 道 应 用 金 属 材 料 制 作,并 具 有 防 滑 性 能。在 使 用 圆 孔、栅 格 或 其 它不 能 形 成 连 续 平 面 的 材 料 时,孔 或 间 隙 的 大 小 不 应 使 直 径 为 2 0 m m 的 球 体 通 过。在 任 何 情 况 下,孔 或间 隙 的 面 积 应 小 于 4 0 0 m m25.1.2 平 台 和 走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5 0 0 m m,局 部 有 妨 碍 处 可 以 降 至 4 0 0 m m。平 台 和 走 道 上 操 作 人 员 可能 停 留 的 每 一 个 部 位 都 不 应 发 生 永 久 变 形,且 能 承 受 以 下 载 荷:a)2 0 0 0 N 的 力 通 过 直 径 为 1 2 5 m m 圆盘 施 加 在 平 台 表 面 的 任 何 位 置;b)4 5 0 0 N/m2的 均 布 载 荷。5.1.3 平 台 或 走 道 的 边 缘 应 设 置 不 小 于 1 0 0 m m 高 的 踢 脚 板。在 需 要 操 作 人 员 穿 越 的 地 方,踢 脚 板 的高 度 可 以 降 低。5.1.4 离 地 面 2 m 以 上 的 平 台 及 走 道 应 设 置 防 止 操 作 人 员 跌 落 的 手 扶 栏 杆。手 扶 栏 杆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1 2 0 0 m m,并 能 承 受 1 0 0 0 N 的 水 平 移 动 集 中 载 荷。在 栏 杆 6 0 0 m m 高 处 应 设 置 中 间 横 杆。5.2 司 机 室5.2.1 司 机 室 的 结 构 应 足 够 坚 固,能 承 受 起 重 机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和 人 员 的 检 修 维 护 作 业。5.2.2 通 过 座 椅 标 定 点(S I P),其 净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1 6 0 0 m m,净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9 0 0 m m,净 深 度 应 不小 于 1 3 0 0 m m。如 图 1 所 示。5.2.3 司 机 室 内 部 总 容 积 应 不 小 于 3 m3。司 机 室 应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保 证 人 员 能 在 良 好 的 人 类 工 效 学 状态 下 工 作 和 活 动。5.2.4 司 机 室 中 人 员 站 立 的 位 置 或 必 须 站 立 工 作 的 部 分,净 空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2 m。5.2.5 司 机 室 内 部 除 控 制 器 外 应 无 可 能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突 出 部 分。如 需 突 出,应 适 当 覆 盖 或 采 取 保 护措 施。要 特 别 注 意 头 部 高 度 处 及 其 上 方 的 位 置。5.2.6 司 机 室 应 有 安 全 的 出 入 口。当 司 机 室 装 有 门 时,应 防 止 其 在 起 重 机 工 作 时 意 外 打 开。5.2.7 视 野5.2.7.1 司 机 室 应 具 有 符 合 结 构 要 求 和 操 作 安 全 的 最 大 视 野,其 结 构 设 计 应 避 免 窗 玻 璃 本 身 的 缺 陷 对 司机 的 观 察 造 成 不 利 影 响。5.2.7.2 司 机 室 的 安 装 位 置、窗 户 的 尺 寸 和 布 局 应 易 于 作 业 人 员 与 教 学 人 员 交 流。5.2.7.3 司 机 室 窗 户 应 采 用 安 全 玻 璃 或 与 其 相 当 的 材 料,且 设 计 上 应 易 于 清 洗。5.2.7.4 如 果 司 机 室 底 窗 和 天 窗 安 装 防 护 栏,应 不 阻 挡 视 线。5.3 司 机 座 椅5.3.1 座 椅 应 符 合 如 下 要 求:1)稳 固 并 符 合 图 1 规 定 的 尺 寸;2)易 于 调 节 至 适 宜 的 工 作 位 置;3)带 有 倾 斜 的 靠 背,其 形 状 应 适 合 支 撑 住 后 背;4)表 层 材 料 透 气 性 好;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35)座 椅 的 结 构 应 方 便 人 员 进 出,座 椅 应 能 整 体 后 倾 3-7,从 中 间 位 置 沿 水 平 方 向 可 前 后 调 节 8 0 m m,在 垂 直 方 向 调 节 5 0 m m。(最小值)(最小值)(最小值)(最小值)(最小值)座椅司机室(最 小 值)(最小 值)S I P S I P图 1 司 机 室 及 座 椅 尺 寸5.4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控 制 元 件5.4.1 控 制 元 件 的 总 体 布 局 应 符 合 G B/T 2 4 8 1 7.3-2 0 0 9 的 规 定。5.4.2 控 制 元 件 应 能 使 作 业 人 员 体 验 到 实 际 的 操 作 感 受。5.4.3 控 制 元 件 应 紧 固 无 松 动。5.4.4 开 关、按 钮、操 纵 杆 或 键 盘 等 的 控 制 应 灵 活 可 靠。5.4.5 控 制 元 件 的 相 关 图 形 标 识 应 清 晰 无 误。5.4.6 数 据 采 集 卡 应 准 确、稳 定 的 采 集 信 息。5.5 显 示 系 统 要 求5.5.1 投 影 系 统 应 固 定 可 靠。5.5.2 屏 幕 尺 寸 满 足 视 野 要 求。5.5.3 投 影 仪 亮 度 应 不 低 于 3 0 0 0 l m,标 准 分 辨 率 应 不 低 于 1 0 2 4 7 6 8,静 态 对 比 度 不 低 于 2 0 0 0:1,具 备 D V I、V G A 或 H D M I 接 口。5.6 设 备 标 识设 备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生 产 厂 家、设 备 型 号 及 其 出 厂 编 号。各 个 操 作 部 件 应 有 明 确 的 指 示 标 识,运动 部 件 及 其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的 区 域 均 应 通 过 安 全 色 或 其 他 方 式 显 著 标 识。5.7 铭 牌在 设 备 适 当 位 置 应 设 产 品 标 牌,应 符 合 G B/T 1 3 3 0 6-2 0 1 1 的 规 定,标 牌 上 应 有 设 备 名 称、设 备 型 号、制 造 日 期、制 造 厂 商、相 关 安 全 标 识 等 内 容。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46 软 件 参 数6.1 仿 真 模 型6.1.1 面 数三 维 场 景 所 包 含 的 多 边 形 数 量 合 理。模 型 面 组 成 的 多 边 形 应 有 良 好 的 拓 扑 结 构,没 有 重 合,保 证 运行 流 畅。6.1.2 贴 图 尺 寸三 维 场 景 每 个 贴 图 的 像 素 大 小,贴 图 尺 寸 的 单 边 像 素 数 原 则 上 应 遵 循 2 的 n 次 方;且 长 方 形 贴 图 尺寸,长 宽 比 为 2:1。最 小 不 宜 小 于 1 2 8 6 4 p;最 大 不 宜 大 于 2 0 4 8 1 0 2 4 p。6.2 数 据 库 功 能6.2.1 应 有 登 录 用 户 的 基 本 信 息 管 理,包 括 登 录 身 份 账 号 及 密 码。6.2.2 应 有 作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管 理,包 括 姓 名、性 别、年 龄、身 份 证 号 等。6.2.3 应 有 考 核 项 目,学 时 等 培 训 考 核 信 息 的 管 理。6.2.4 应 有 作 业 人 员 成 绩 管 理 功 能。6.2.5 应 有 作 业 人 员 信 息 的 查 询、修 改、删 除、添 加 等 功 能。6.2.6 应 实 现 多 种 组 合 条 件 过 滤 查 询。6.2.7 应 有 数 据 库 加 密 功 能。6.2.8 宜 具 备 数 据 库 信 息 的 导 入 导 出 功 能 和 相 关 报 表 打 印 功 能。6.2.9 应 有 作 业 人 员 的 身 份 验 证 功 能,但 不 应 采 用 生 物 识 别 方 式。6.3 物 理 引 擎 要 求6.3.1 模 拟 仿 真 系 统 的 物 理 运 动 模 型 应 能 真 实 反 映 塔 式 起 重 机 作 业 的 特 点,重 物 摆 动 真 实 自 然。6.3.2 重 物 外 形 尺 寸 和 重 量 宜 可 调 整。6.3.3 支 持 高 性 能 物 理 引 擎 系 统,并 可 实 时 计 算 场 景 中 物 体 与 场 景 之 间、物 体 与 角 色、物 体 与 物 体 之间 的 运 动 交 互 和 动 力 学 特 性。6.3.4 应 有 高 效、高 精 度 的 碰 撞 检 测 算 法。6.4 培 训 考 核 项 目 及 要 求6.4.1 培 训 内 容 应 满 足 T S G Q 6 0 0 1-2 0 0 9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大 纲。6.4.2 培 训 内 容 应 符 合 T S G Z 6 0 0 1-2 0 1 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6.5 软 件 的 可 扩 展 性 设 备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功 能 扩 展 和 升 级 的 能 力,以 满 足 软 件 升 级 的 需 要。7 出 厂 检 验7.1 设 备 应 进 行 出 厂 检 验,并 按 产 品 图 样 进 行 逐 项 检 验,每 个 项 目 合 格,才 能 判 为 合 格 品,由 制 造 单位 检 验 部 门 签 发 合 格 证。7.2 测 试 环 境操 作 系 统:W i n d o w s X P 及 以 上 简 体 中 文 版C P U:P 4 2.0 性 能 相 当 及 以 上内 存:1 G 以 上独 立 显 卡:显 存 2 5 6 M 以 上D B 4 2/T 1 0 0 1.2 2 0 1 55硬 盘:2 0 G 以 上网 卡:8 0 2 2.1 1测 试 软 件:3 d m a r k 1.5.9 1 57.3 硬 件 测 试7.3.1 平 台、走 道、踢 脚 板、护 栏 检 查7.3.2 司 机 室 检 查7.3.2.1 检 验 司 机 室 视 野、尺 寸,控 制 器 布 置,操 作 元 件 动 作 方 向,座 椅、玻 璃 窗 的 安 装、外 观 要 求等。7.3.2.2 测 试 司 机 室 内 照 明 系 统。切 断 外 部 光 源,打 开 司 机 室 内 的 照 明,把 光 度 计 置 于 控 制 器 的 指 示牌 上 进 行 测 定,照 度 不 低 于 1 5 0 l x。7.3.3 查 看 屏 幕 分 辨 率,观 察 画 面 应 清 晰 细 腻,画 面 边 缘 应 明 快 锐 利。7.3.4 对 模 拟 仿 真 设 备 硬 件 及 I/O 接 口 进 行 测 试测 试 的 范 围 包 括:操 纵 手 柄/杆、键 盘 鼠 标、开 关/按 钮、仪 表、采 集 卡 等。7.3.5 可 靠 性 测 试模 拟 仿 真 设 备 完 成 调 试 后,出 厂 前 应 进 行 不 少 于 1 0 0 h 连 续 通 电 试 验。各 项 参 数 和 性 能 应 正 常稳 定。7.4 软 件 测 试7.4.1 模 型 软 件 测 试测 试 的 范 围 包 括:仿 真 环 境 中 模 型 的 完 整 性、稳 定 性、静 态 特 性、动 态 特 性 和 逼 真 度 及 模 型 运算 的 实 时 性。7.4.2 仿 真 操 作 测 试测 试 的 范 围 包 括:设 备 操 作 界 面 的 完 整 性、稳 定 性 及 响 应 的 实 时 性。I/O 设 备 功 能 的 完 整 性 和响 应 的 实 时 性。7.4.5 运 行 测 试测 试 的 范 围 包 括:系 统 应 运 行 正 常,无 丢 帧,无 数 据 丢 失。7.4.6 数 据 测 试测 试 的 范 围 包 括:数 据 管 理 和 导 入 导 出 功 能 测 试。8 出 厂 资 料 检 査检 查 的 范 围 包 括:操 作 系 统 版 本 检 查;软 件 开 发 工 具 等 应 用 软 件 的 版 本 及 完 整 性;备 份 或 安 装媒 体 及 资 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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