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11/ 122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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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222 2015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1222 2015 备案号:Jxxxxx 2015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 2015-07-08发布 2016-02-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1222 201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 DBxx/xxxx 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5年 x月 x日 2015 北京 DB11/1222 2015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检标发 2014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成果,结合北京市城 乡 建设发 展需要,并在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制 定本 规程。本 规程 共 8章,主要技术内 容 有:1.总 则;2.术 语;3.基本 规 定;4.道路;5.绿 地;6.居住 建筑公 共空间;7.配套 公 共 设施;8.标 识系统。本规程中第 7.6.2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中第 8.1.4条强制性条文协调一致,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程 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 技术内 容 的 解释,日 常管理机构为 北京市城 乡 规划标准 化办 公 室。在 实施 过 程 中如 有 意见 和建 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 南礼士路62号,邮政 编 码:100045,联 系电话:68011155,电子信箱:xxxx),以供今后 修订 时 参考。北京市城 乡 规划标准 化办 公 室电话:,邮箱:。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市 政工 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园林古 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残疾人 联合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蕾 杨旻 赵林 吕 建 强 段铁铮 杨乐 张旺 本规范参与编制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余 正维 彭灿云 王静奎 汪原平 胡正芳 许诚 王贺 DB11/1222 2015 4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 规 定.5 4 道路.6 4.1 设计 范围.6 4.2 缘石坡 道.6 4.3 盲 道.6 4.4 轮椅坡 道.7 4.5 服务 设施.7 4.6 道路 衔接.7 5 绿 地.8 5.1 设计 范围.8 5.2 无障碍游览 路 线.8 5.3 出入 口.9 5.4 园林 设施 及小品.9 5.5 种植.9 6 居住 建筑公 共空间.11 6.1 出入 口.11 6.2 室 外 坡 道 和 台阶.11 6.3 门 厅、公 共 走廊.12 6.4 楼梯.13 6.5 电 梯.13 7 配套 公 共 设施.15 7.1 设计 范围.15 7.2 停车.15 7.3 公 共 厕所.16 7.4 出入 口.16 7.5 门 厅、公 共 走廊.16 7.6 楼梯 和 电 梯.17 7.7 其他.17 8 标 识系统.17 本 规程用 词说明.18 本 规程 引 用标准 名录.19 条文说明.20 DB11/1222 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Road.6 4.1 Implementation scope.6 4.2 Curb ramp.6 4.3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6 4.4 Wheelchair ramp.7 4.5 Service facilities.7 4.6 Connection between the road.7 5 Green space.7 5.1 Implementation scope.8 5.2 Accessible routes.8 5.3 Accessible entrance.8 5.4 Landscape facilities.9 5.5 Planting.9 6 Common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10 6.1 Entrance.11 6.2 Ramp and steps.11 6.3 Gallery.11 6.4 Stairs.12 6.5 Elevator.13 7 Public facilities.14 7.1 Implementation scope.15 7.2 Parking.15 7.3 Public toilet.15 7.4 Entrance.16 7.5 Lobby and Public corridor.16 7.6 Stairs and elevator.16 7.7 Other.17 8 Identification System.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 DB11/1222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 全面推进 北京市 无障碍环境 建设,提高 本 市 人 民 的 居住 生活 质量,确保 人 们 在居住 区 内 安全、方 便 地 使 用 各种 设施,制 定本 规程。1.0.2 本 规程 适 用于北京市内 新 建、改 建和 扩 建的 居住 区 内 道路、绿 地、居住 建筑的公 共空间 及 配套 公共 设施的 无障碍 设计。1.0.3 居住 区 的 无障碍 设计应 符 合 我 市总 体 发 展 的 需 求,以 消除 人 们 在居住 环境 中 的 障碍,为 各类 人 群提 供 安全、方 便、舒适 的 生活环境 为 目标。无障碍 设施 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 先进、经 济 合 理。1.0.4 居住 区 的 无障碍 设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程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DB11/1222 2015 2 2 术 语 2.0.1 走 道 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 行 走 道 两侧墙 面 凸 出 物饰 面 内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宽度,当墙 面 设 置扶手 时,为 双侧扶手 中 心 线 之 间 的水 平 距离。2.0.2 楼梯 段 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 段 墙 面 凸 出 物饰 面 与 楼梯 扶手 中 心 线 之 间,或 楼梯 段 双 面 扶手 中 心 线 之 间 的 水 平 距离。2.0.3 门 口 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 扇开启 后,门 框 内 缘 与开启 门 扇 内 侧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离。2.0.4 安全 警示 线 safety warning line 用于 界 定 和划 分危险 区 域,向 人 们 传递某 种 注 意 或警告 的 信 息,以 避免 人 身伤害 的 提 示 线。2.0.5 园路 garden path 园林中 的 道路,是 园林 的组成部 分,起着 组 织 空间、引 导 游览、交 通联 系并 提 供 散步休息场 所 的 作用。DB11/1222 2015 3 3 基 本 规 定 3.0.1 在 进 行 居住 区 的总 图 规划 时,应 同 时 进 行 居住 区无障碍环境 的 分析,确保 家庭与社 区 公 共空间、社 区 公 共空间 与 外部公 共 场 所 之 间 的 无障碍衔接。3.0.2 无障碍 设计 中 应 运 用通用设计的设计方 法,以人为本,使无障碍 设施 对 各类 人 群 都 方 便适 用。3.0.3 无障碍 设施应 选 用 绿 色 环保 的建筑 材料,不得造 成 室 内外 环境 污染,其 形式、颜色 的 选择,应 与居住 区 整 体 环境及 建筑的 风格 相 协 调。3.0.4 居住 区 和建筑内 无障碍 标 识 应 纳 入 居住 区环境 或 建筑内部的标 识系统中,设计应 科学 合 理,易 于识 别,并 形 成 完整 的 系统,传达 有 效 的 信 息。DB11/1222 2015 4 4 道 路 4.1设计范围 4.1.1 居住 区 内 道路 无障碍 设计 范围 应 包 括:1 居住 区 道路;2 小区 路;3 组 团 路;4 宅 间 小 路。4.1.2 道路空间 内 人 行 系统 均 应 进 行 无障碍 设计,无障碍 设施应 沿 行 人 通 行 路 径 布 置。4.1.3 人 行 系统中 无障碍 设计设施主要 包 括 缘石坡 道、盲 道、轮椅坡 道、服务 设施、标 识 及 信 息。4.2缘石坡道 4.2.1 人 行 道在 各种 路口、出入 口 位 置 有 高 差 时 必须 设 置 缘石坡 道。4.2.2 居住 区 级 道路 设有 人 行 横 道时,人 行 横 道 两 端 有 高 差 时 必须 设 置 缘石坡 道。4.2.3 缘石坡 道 的 坡面 应 平 整、防滑。4.2.4 缘石坡 道 的 坡 口 与 车 行 道 之 间 宜没 有 高 差;当 有 高 差 时,高 差 应 小 于 10mm。4.2.5 宜优 先 选 用 全 宽式 单 面坡缘石坡 道。4.3盲道 4.3.1 居住 区 内 道路 应 符 合 无障碍 通 道 要求,人 行 通 道 的 行 进 方 向或 高 差 发 生 变 化时,宜 设 置 提 示 盲 道。4.3.2 居住 区 内 人 行 道 有 坡 道、轮椅坡 道 或 设有 台阶 时,距 上 下 坡 边 缘 或 踏 步起 点 和 终点 250mm300mm处宜 设 置 提 示 盲 道。4.3.3 盲 道 型 材 表 面 应 防滑,盲 道 布设应 避开 树木(穴)、电 线 杆、拉 线 等 障碍 物,其他 设施 不得 占 用盲 道。4.3.4 盲 道 颜色 宜 与 相 邻 的 人 行 道 铺 面 颜色形 成 对 比,并 与 周 围 景观 相 协 调,宜采 用 中 黄 色。4.4 轮椅坡道 DB11/1222 2015 5 4.4.1 人 行 系统 地 面 有 台阶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轮椅坡 道,轮椅坡 道 宜 设计成 直 线 形、直角 形或 折返 形。4.4.2 轮椅坡 道 的 坡 口 与 地 面 宜没 有 高 差;当 有 高 差 时,高 差 应 小 于 10mm。4.4.3 轮椅坡 道 的 净宽度 应 不 小 于 1.00m。4.4.4 轮椅坡 道 的 高 度 超 过 300mm且 坡 度 大 于 1:20时,应 在 两侧 设 置扶手。4.4.5 轮椅坡 道 的 坡面 应 平 整、防滑、无 反光。4.5服务设施 4.5.1 沿 人 行 系统 布 置 的 服务 设施 不 应 影响 行 人 的 正 常 通 行。4.5.2 设 置 服务 设施 时 宜 考 虑低 位 服务 设施的布设,低 位 服务 设施 上 表 面 距 地 面高 度 宜 为 700mm850mm,其 下 部 宜 至 少留 出 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供 乘 轮椅 者膝 部和 足尖 部的 移动 空间。4.5.3 低 位 服务 设施 前 应有 轮椅 回转 空间,回转直径 不 小 于 1.50m,方 便 乘 轮椅 者 使 用。4.5.4 设 置休息 座 椅 时,应 留 有 轮椅停 留 及 回转 空间。4.5.5 当 人 行 道 设有 三级 及 三级 以上 的 台阶,应 在 台阶 两侧 设 置扶手。4.6道路衔接 4.6.1 居住 区 内 道路 无障碍 设施应 与 居住 建筑 出入 口、居住绿 地 出入 口 及 配套 公 共 设施 出入 口 实 现 无障碍衔接。4.6.2 居住 区 内 道路 无障碍 设施应 与 城市 道路 无障碍 设施实 现 无障碍衔接。DB11/1222 2015 6 5 绿 地 5.1 设计范围 5.1.1 居住 区 绿 地 无障碍 设计 范围 应 包 括:1 开 放 式 宅 间绿 地 2 公 共绿 地 3 开 放 式 配套 公建 绿 地 4 开 放 式 道路绿 地 5.1.2 公 共绿 地 包 括 居住 区 公 园、小游 园、组 团 绿 地,均 应 进 行 无障碍 设计。5.2无障碍游览路线 5.2.1 居住 区 绿 地设计 时 应规划 无障碍游览 路 线,无障碍游览 路 线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应 能 到 达 园 区 内主要 活 动 区 域 及 主要 景点,并 应 形 成 环 路;2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应方 便轮椅 通 行,园路 宽度不 宜 小 于 1.50m,纵 坡 不 宜大 于 1:25。当 纵 坡 大 于1:20,且 高 差大 于 300mm时,路 两侧 宜 设 扶手;如 坡 长超 过 30m,应 在路 旁 设 置不 小 于 1.50mx1.50m休息 平台,并 方 便轮椅停 靠;3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上 的 园路 不 宜 设 置 台阶,必须 设 置 时,应设 置 提 示 盲 道,同 时 设 轮椅坡 道;4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上 桥 的 坡 度 应 不 大 于 1:12;5 沿湖 的 轮椅 通 道 应设 置 护栏,高 度不 低 于 900mm;6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上 的 园路 和广 场 地 面 应 平 整 防滑、不 松动、不 积 水。5.2.2 与 无障碍游览 园路 相 接 的 林 下 活 动 场 地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铺装 材料 应 能满足 轮椅 行 进 的要求;2 树池宜 高出 广 场 地 面 不 小 于 50mm,与 广 场 地 面 相 平 的 树池 应 加箅 子;3 植 物 种植 应 以 落叶乔木 为 主,林 下 净 空 不得 低 于 2.50m;4 应设 置休息 座 椅 等 休 憩 设施。5.2.3 与 无障碍游览 园路 相 接 的 活 动 广 场 地 面 不 宜 有 高 差,有 高 差 时 应设 轮椅坡 道。5.2.4 当 轮椅坡 道 坡 度 小 于 1:20,且 净宽度不 小 于 1.80m,轮椅坡 道 可 设 置 单 侧扶手或不 设 置扶手。5.2.5 视觉 障碍 者集 中 的 居住 区,开 放 式 宅 间绿 地、组 团 绿 地 宜 设 置 为 视觉 障碍 者 服务 的 活 动 区 域,为视觉 障碍 者 服务 的 活 动 区 域 应设 置 在绿 地主要 出入 口 附 近,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出入 口、台阶、坡 道 处 应设 提 示 盲 道;2 场 地内应设 行 进盲 道;3 场 地内应设 语 音 服务、盲文 铭牌;DB11/1222 2015 7 4 植 物 设计 时 宜采 用 芳 香 类植 物。5.2.6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应 做 好 与 市 政 设施、居住 区 道路、建筑 物 的 无障碍衔接。5.3 出入口 5.3.1 组 团 绿 地、开 放 式 宅 间绿 地 出入 口 地 面 宜 无高 差,有 高 差 时 应设 轮椅坡 道。5.3.2 居住 区 公 园、小游 园 的主要 出入 口 应设 置 为 无障碍出入 口,有 3个 及 以上 出入 口时,应 不 少 于 2个 出入 口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要求。5.3.3 出入 口 宜 设 提 示 盲 道。5.4 园林设施及小品 5.4.1 园路 及 广 场 的 休息 坐 椅 旁 应设 置 轮椅停 留 空间。5.4.2 居住绿 地内的 园林 建筑、园林 小品 如 亭、廊、榭、花架 等,净宽度不 应 小 于 1.50m,其入 口 不 宜设 置 过 高 的 台明 或 台阶,必须 设 置 时 应设 置 提 示 盲 道 和 轮椅坡 道。5.4.3 无障碍游览 路 线 上 宜 设 置 公 共 厕所,其 设计应 符 合 无障碍 设计要求,宜 设 无障碍厕所。5.4.4 公 共 厕所 宜 设 置 在 儿童 活 动 场、老 年 人 活 动 场 附 近;儿童 活 动 场 附 近 的公 共 厕所 内的设施应方 便儿童 使 用。5.4.5 居住 区 绿 地应设 儿童 活 动 场 和 老 年 人 活 动 场,儿童 活 动 场 和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应 与 居 民楼 间 保 持一 定距离;场 地内 宜 设 置 供残 障 人士 使 用的 活 动 设施。5.5 种植 5.5.1 园路 边 缘种植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不 宜 选 用 革 质有 刺 的 丛 生植 物;2 路 面范围 内,乔木 之 下 净 空 不得 低 于 2.50m;3 乔木 种植 点 距离 缘石 外 侧不 应 小 于 500mm。5.5.2 儿童 活 动 场 周 围种植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不 宜 种植 遮挡 视 线 的 树木,保 持较好 的 可 通 视 性;2 不 宜 选 用 革 质有 刺 的 丛 生植 物;3 不 应 选 用有 毒 的 植 物。DB11/1222 2015 8 6 居住建筑公共空间 6.1 出入口 6.1.1 首层 主要的 出入 口 与 室 外地 面 有 高 差 时,应 为 无障碍出入 口。其他 不同 方 向 的 出入 口 也 宜 设 置 为无障碍出入 口。6.1.2 无障碍出入 口 包 括 以 下 几 种类 别:1 平坡出入 口;2 同 时 设 置 台阶 和 轮椅坡 道 的 出入 口;3 同 时 设 置 台阶 和 升降 平台 的 出入 口。6.1.3 出入 口 的门 不 应 采 用 旋 转 门、力 度 大 的 弹簧 门,并 不 宜采 用 弹簧 门、玻璃 门,当 设 置 玻璃 门 时 应有 醒 目的 提 示 标 志。出入 口 设 置 平 开 门,条 件允 许 时,宜 在 门 上 安 装 电 动 开 门 辅助 装 置 和 感 应 开 门 装 置。6.1.4 单 扇 门 开启 后 的通 行净宽度不 应 小 于 800mm;双扇 门应 保 证一 侧 门 扇开启 后 的通 行净宽度不 应小 于 800mm。6.1.5 门 把 手 一 侧 应设 宽度不 小 于 500mm的 墙 面,出入 口 内外应有 不 小 于 1.50m 1.50m的 轮椅 回转空间。6.1.6 出入 口 的地 面 应 平 整、防滑。6.1.7 出入 口 的 上 方应设 置 雨棚,雨棚 的 宽度 应 能 够覆盖 出入 口 的 平台,并 宜超 过 台阶 首 级踏 步。雨棚的 排 水 管 应 避开 下 方 坡 道、台阶。6.2 室外坡道和台阶 6.2.1 无障碍出入 口 与 地 面 有 高 差 设 置 台阶 时,应 同 时 设 置 轮椅坡 道。6.2.2 轮椅坡 道 的 净宽度不 应 小 于 1.00m,无障碍出入 口 的 轮椅坡 道 净宽度不 应 小 于 1.20m。坡 道 起 点、终点 和 中间 休息 平台 的 水 平 长 度不 应 小 于 1.50m。6.2.3 轮椅坡 道 的 最 大 高 度 和 水 平 长 度 应 符 合 表 6.2.3的规 定。表 6.2.3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 大 高 度(m)1.20 0.90 0.75 0.60 0.30 水 平 长 度(m)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他坡 度 可 用 插 入 法 进 行 计 算。6.2.4 轮椅坡 道 的 高 度 超 过 300mm且 坡 度 大 于 1:20时,应 在 两侧 设 置扶手,坡 道 与休息 平台 的 扶手DB11/1222 2015 9 应 保 持连贯,轮椅坡 道 的 临 空 侧 应设 置 安全 阻挡措 施。6.2.5 坡 道 的 坡面 应 平 整、防滑、无 反光。6.2.6 轮椅坡 道 的 坡 口 与 地 面 宜没 有 高 差,当 有 高 差 时,高 差 应 小 于 10mm。6.2.7 室 外 台阶 的 无障碍 设计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台阶 踏 步宽度不 宜 小 于 300mm,踏 步 高 度不 宜大 于 150mm,且踏 步 的 宽度 和 高 度 应 均 匀一致;2 室 外 台阶 的 踏 步 数 不 宜 小 于 两 级。当 出入 口 平台 与 周 围 地 面高 差 小 于 一 步 台阶高 度 即 150mm时,宜 设 置 坡 道 相 连。3 三级 及 三级 以上 的 台阶 应 在 两侧 设 置 连续 的 扶手。4 台阶 上 行 及 下 行 的 第一 阶 宜 在 颜色或材 质 上 与 其他阶 有 明 显 区 别,或 设 置 提 示色 带。5 台阶面 层 必须采 用 耐磨、防滑 的 装 修 材料,并 且 不 应 选择 容 易 引 起 视觉 错乱 的 图 案。6.3 门厅、公共走廊 6.3.1 出入 口 的门 厅、过 厅 设 置两 道 门 时,门 扇同 时 开启 时 两 道 门的 间 距不 应 小 于 1.50m。6.3.2 公用 走廊 的 形式 宜 简短、直 接。6.3.3 公用 走廊 的 净宽不 应 小 于 1.20m,宜大 于 1.50m。当 走廊 净宽 小 于 1.50m时,宜 设 置 轮椅 回转空间。6.3.4 公 共 走廊 的地 面 应 平 整、防滑、耐磨、反光 小 或 无 反光;6.3.5 公 共 走廊 内有 高 差 时,应设 置 轮椅坡 道。改 造 工 程的公 共 走廊 内设 置 台阶,并 没 有 条 件 改 造 坡 道时,应设 置扶手。6.3.6 固 定在 公 共 走廊 的 墙、立柱 上 的 突 出 的 物 体 或 标 牌 距 地 面 的 高 度不 应 小 于 2.00m;如 小 于 2.00m时,探 出 部 分 的 宽度不 应 大 于 100mm;如 突 出 部 分 大 于 100mm,则 其 距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小 于 600mm。灭火器 和 消 火栓 等宜采 用 嵌 入 式 安 装,既 有建筑 改 造 中 应 放 置 在 不 影响 通 行 的地方。6.4 楼梯 6.4.1 公 共 楼梯 宜采 用 直 线 型 楼梯;6.4.2 同 一 楼梯梯 段 的 踏 步宽度、高 度 应 均 匀一致;6.4.3 梯 段 的 净宽度 应 符 合 住 宅 设计规 范 GB50096-2011的要求,休息 平台 的 净宽度不得 小 于 1.20m,剪刀 梯 休息 平台 的 宽度不得 小 于 1.30m,应 保 证担架 能 够 通 过;6.4.4 楼梯 不 应 采 用 无 踢 面 的 踏 步 和有 突 缘 的 踏 步;6.4.5 楼梯 踏 步 面 层 应 采 用 防滑 材料。当 设 置 防滑 条、示警 条 时,不 宜 突 出 踏 步 前 缘,且 突 起 踏 面高 度不 宜大 于 3mm;6.4.6 楼梯 上 行 及 下 行 的 第一 阶 踏 步 宜 在 颜色或材 质 上 与 平台 有 明 显 区 别,或 在 踏 面 和 踢 面 相 交 的位 置设 置色 带 设 置。6.4.7 不 设 置 电 梯 的 住 宅,楼梯 宜 设 置双侧扶手,靠 墙扶手 的内 侧与墙 面 之 间 的 距离不 应 小 于 40mm。6.4.8 楼梯 扶手 应 安 装 坚固,形 状 易 于 抓握。扶手 末 端 应 向 内 拐 到 墙 面 或向 下 延伸 不 小 于 100mm;圆形扶手 的 直径 应 为 35mm50mm,矩 形扶手 的 截 面 尺寸 应 为 35mm50mm。扶手 的 材 质 宜 选 用 防滑、热惰 性 指 标 好 的 材料。DB11/1222 2015 10 6.4.9 楼梯 间 应有 充 足 的 照 明。6.5 电梯 6.5.1 入 户 层 为 四 层 及 四 层 以上 的 住 宅,每 住 宅 单 元 至 少 应设 置 1部 无障碍 电 梯。6.5.2 十二 层 及 十二 层 以上 的 住 宅 每 住 宅 单 元 至 少 应设 置 1部 可 容 纳 担架 的 电 梯。轿厢 的 最 小 规 格 为 宽度不 应 小 于 1.60m,深 度不 应 小 于 1.50m(或 计 算 出 的 面 积 与 其 相 同 的 其他 型 号 电 梯),轿厢 门 洞 净宽不 应 小 于 900mm。电 梯 额 定 载重 量 不 应 小 于 1000kg。6.5.3 候 梯厅 的 净 深 度不 应 小 于 多 台 电 梯 中 最 大 轿厢 的 净 深 度,且 不 应 小 于 1.50m。6.5.4 无障碍 电 梯 的 轿厢 门 宜 安 装 开 关 延 时 开 关 延 时 装 置与传 感器 式 关门 保 护装 置,轿厢 内 宜 配 置 音 频报站、视 频 监 控 设 备。DB11/1222 2015 11 7 配套公共设施 7.1 设计范围 7.1.1 居住 区 配套 公 共 设施 无障碍 设计的 范围 应 包 括 综 合 服务类 设施、交 通 类 设施、市 政 公用 类 设施、教育 类 设施、医疗卫 生类 设施、商业 服务类 设施 等。7.1.2 教育 类 设施、交 通 类 设施 中 的公 交 车 站,社 会、福利 设施、医疗卫 生类 设施 中 的 社 区 卫 生服务 站、社 区 卫 生服务 中 心 等 的 无障碍 设施,应 符 合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及 国 家现行 有关标准和规 范的规 定。7.2 停 车 7.2.1 居住 区 配套 的 停车 场 和 车 库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居住 区停车 场 和 车 库 的总 停车 位应设 置不 少 于 0.5%的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 位;若 设有 多 个 停车 场 和 车库,宜 每 处 设 置不 少 于 1个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 位;2 居住 区 配套 公 共 设施 停车 场 和 车 库 的总 停车 位 在 100辆 以 下 时 应设 置不 少 于 1个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位,100辆 以上时 应设 置不 少 于总 停车 位 1%的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 位;3 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 位 宜靠 近 停车 场 和 车 库 的 出入 口 设 置;4 停车 场 和 车 库 的 人 行 出入 口 应通 过 无障碍 水 平 和 垂 直 交 通 到 达 无障碍出入 口。7.2.2 居住 区 地 面 的 非 机 动 车 存 车 处宜 设 置 残疾人机 动 轮椅车 专 用 停车 位。7.3 公共 厕所 7.3.1 居住 区 配套 建设的城市公 共 厕所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宜靠 近儿童 活 动 场、老 年 人 活 动 场 设 置;2 出入 口 应 为 无障碍出入 口;当与 其他 配套 设施结合建设 时,应设 置 独 立 出入 口;3 女 厕所 的 无障碍 设施 包 括 至 少 1个 无障碍厕 位和 1个 无障碍 洗 手 盆;男 厕所 的 无障碍 设施 包 括 至 少 1个 无障碍厕 位、1个 无障碍小便 器 和 1个 无障碍 洗 手 盆;并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的有关规 定;4 公 共 厕所 宜 设 无障碍厕所;7.3.2 居住 区 配套 公 共 设施 中供居 民使 用的公 共 厕所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处 设有 无障碍 设施的公 共 厕所 或 设 置 无障碍厕所;2 女 厕所 的 无障碍 设施 包 括 至 少 1个 无障碍厕 位和 1个 无障碍 洗 手 盆;男 厕所 的 无障碍 设施 包 括 至 少 1个 无障碍厕 位、1个 无障碍小便 器 和 1个 无障碍 洗 手 盆;并 应 满足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的有DB11/1222 2015 12 关规 定;3 公 共 厕所 内 宜 设 置 母婴 室 或 婴 儿 打 理 台。7.4 出入口 7.4.1 居住 区 配套 公 共 设施 供居 民使 用的主要 出入 口 应设 置 为 无障碍出入 口;有 3个 以上 出入 口时,无障碍出入 口 不 应 少 于 2个;7.4.2 主要 出入 口 宜 设 置 坡 度不 大 于 1:20的 平坡出入 口;7.4.3 主要 出入 口 设 置 台阶 时,台阶 两侧 宜 设 置扶手;三级 及 三级 以上 的 台阶 应 在 两侧 设 置 连续 的 扶手。7.5 门厅、公共 通 道 7.5.1 建筑 出入 口 大 厅、休息 厅、疏 散 大 厅 等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有 高 差 或 台阶 时 应设 轮椅坡 道,宜 提 供 休息座 椅 和 可 以 放 置 轮椅 的 无障碍 休息 区;7.5.2 公 共 区 域 的 室 内通 道 应 为 无障碍 通 道,走 道 长 度 大 于 60.00m时,宜 设 休息 区,休息 区 应 避开行走 路 线;室 外的 连 通 走 道 应 选 用 平 整、坚固、耐磨、防滑 的 材料 并 宜 设 防 风避 雨 设施。7.6 楼梯和电梯 7.6.1 供居 民使 用的 楼梯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部 无障碍楼梯;7.6.2 建筑 内 设 有 电梯 时,至少应 设 置 1部 无障碍电梯。7.6.3 设 置 在 首层 以 外 楼 层 的的 配套 公 共 设施应设 无障碍 通 道,并 与 无障碍 电 梯 或 无障碍楼梯 连 通,直达 首层。7.7 其他 7.8.1 当 设有 各种服务 窗 口、业 务台、公 共电话 台、饮 水 器 等 时 应设 置 低 位 服务 设施。7.8.2 居住 区 配套 公 共 设施的 无障碍 设施应成 系统 设计,并 宜 相 互 靠 近。DB11/1222 2015 13 8 标 识系统 8.0.1 居住 区 标 识系统 应 包 括下列 几 种:1 识 别 类 标 识 2 警示 类 标 识 3 说明类 标 识 8.0.2 居住 区 标 识系统 的设 置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标 识 应 连贯、成 系统。2 标 识 应 清晰、易 识 别。3 标 识 的 安 装 应 保 证 安全 和 不 被 遮挡。4 标 识 的设 置与 环境 协 调。5 避免 在 阴 影 或 者反光 区 域 安 装 指 示 牌。6 标 志牌 的的 颜色 应和 背 景 有 反差。7 无障碍 电 梯、无障碍 机 动 车停车 位、无障碍厕所、轮椅 坐 席 等 无障碍 设施应设 置 无障碍 标 志牌。无障碍 标 志 应 纳 入 城市 环境 或 建筑内部的 引 导 标 志 系统,形 成 完整 的 系统,清楚 地 指 明无障碍 设施的 走向 及 位 置。8 警示 类 标 识 应有 照 明 措 施 或 采 用 自 发 光 材料。8.0.3 居住 区 应 在 主要 出入 口 处 设 置 平面 示 意 图。8.0.4 道路 标 识系统 还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道路 范围 内 宜 设 置 居住 区平面 示 意 图 及 导向 标 识,并 标 明无障碍 设施的位 置。2 道路 范围 内 宜 设 置 信 息 无障碍 的设 备 及 设施。8.0.5 绿 地标 识系统 还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居住 区 公 园、小游 园 出入 口、管理 建筑 附 近 应设 置 园 区全 景 图,全 景 图 应 注 明无障碍游览 路 线 和无障碍 设施的位 置。2 园路 交 叉 口、广 场 附 近 应设 置导向 标 志。3 活 动 器 械 应设 置 使 用 铭牌,使 用 铭牌 应设 置 在 醒 目位 置。4 危险 地 段 应设 置 必 要的 警示、提 示 标 志 及安全 警示 线。8.0.6 居住 建筑公 共 走廊 的 墙 面 应设 明确、清晰 的标 识,说明楼 层、房 间 号 及 疏 散 方 向 等 信 息;楼 内 各种 设 备 用 房、设 备 管 井 应设 置 明确 的用 途 标 识。8.0.7 公 共配套 设施的主要 出入 口 和 楼梯 前 室 宜 设 楼面 示 意 图,在 重 要 信 息 提 示 处宜 设 电子 显 示 屏。DB11/1222 2015 1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程 条文 时 区 别对 待 强 制 性 条 款 和 引 导 性 条 款,对 要求 严 格 程 度不同 的用 词说明 如 下:(1)表 示 很严 格,非这样 不 可 的:正面词 采 用“必须”或“须”;反 面词 采 用“严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 下均 应 这样 做 的:正面词 采 用“应”;反 面词 采 用“不 应”或“不得”。(3)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首 先 应 该这样 做 的:正面词 采 用“宜”;反 面词 采 用“不 宜”。(4)表 示 有 选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可 以 这样 做 的,采 用“可”。2 条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关标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 合 的规 定”或”应 按执 行”。DB11/1222 2015 15 引用标准名录 1.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50763 2.住 宅 设计规 范 GB50096 3.民 用建筑设计通 则 GB50352 4.住 宅 建筑规 范 GB50386 5.城市 居住 区 规划设计规 范 GB50180 6.公 园 无障碍 设施设 置 规 范 DB/T74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 DBxx/xxxx 2015 条 文 说 明 2015 北京 25 制 订 说 明 居住 区无障碍 设计规程 DBxx/xxxx 2015,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 2015年 x年 x月发布。为 便 于广 大 规划、设计、施 工、管理、科 研、学 校 等 单位有关 人 员 在 使 用 本 规 范 时 能 正确 理解 和 执 行 条文 规 定,编制组 按 章、节、条、款 顺序 编制 了 本 规 范 的 条文说明,对 条文 规定 的目的、依 据 以 及 执 行 中需 注 意 的有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说明,还 对 强 制 性 条文 的 强 制 性 理由 作出 了 解释。但 是,本 条文说明 不 具 备 与 规 范正文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仅 供 使 用 者 理解 和 把握 标准规 定时 参考。在 使 用 中如 发 现 本 条文说明 有 不 妥 之 处,请 将 意见 函 寄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目 次 1 总 则.23 3 基本 规 定.27 4 道路.6 4.1 设计 范围.6 4.2 缘石坡 道.6 4.3 盲 道.6 4.4 轮椅坡 道.7 4.5 服务 设施.7 4.6 标 识系统 及 信 息 无障碍.7 4.7 道路 衔接.7 5 绿 地.8 5.1 设计 范围.8 5.2 无障碍游览 路 线.8 5.3 出入 口.9 5.4 园林 设施 及小品.9 5.5 种植.9 5.6 标 识.10 6 居住 建筑公 共空间.11 6.1 出入 口.11 6.2 室 外 坡 道 和 台阶.11 6.3 门 厅、公 共 走廊.12 6.4 楼梯.13 6.5 电 梯.13 6.6 标 识.14 7 配套 公 共 设施.15 7.1 设计 范围.15 7.2 停车.15 7.3 公 共 厕所.16 7.4 出入 口.16 7.5 门 厅、公 共 走廊.16 7.6 楼梯 和 电 梯.17 7.7 标 识.17 7.8 其他.17 8 标 识系统.17 DB11/1222 2015 4 1 总 则 1.0.1 北京市“十二 五”期 间 无障碍环境 建设 指 导 意见 提出,按照“人 文 北京、科 技北京、绿 色北京”发 展 战略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 建设。具体 的 任 务 之 一 就 是 建 立、健 全 具 有北京 特 色 的 无障碍 标准 体系。围 绕 我 市 无障碍 的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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