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初加工技术规程DB46/T 319-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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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40.30B 3 5备 案 号:4 5 7 6 9-2 0 1 5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 6/T 3 1 9 2 0 1 5可 可 初 加 工 技 术 规 程2 0 1 5-0 4-2 3 发 布 2 0 1 5-0 7-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1 9 2 0 1 5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热 带 农 业 科 学 院 香 料 饮 料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谷 风 林、宋 应 辉、谭 乐 和、赖 剑 雄、房 一 明、宗 迎、赵 溪 竹。D B 4 6/T 3 1 9 2 0 1 51可 可 初 加 工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可 可(T h e o b r o m a c a c a o L.)初 加 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加 工 方 法、包 装、标志、贮 存 和 运 输。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可 可 的 初 加 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准。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L S/T 3 2 2 1 可 可 豆S N/T 0 9 7 2 出 口 可 可 豆 检 验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L S/T 3 2 2 1 和 S N/T 0 9 7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可 可 初 加 工对 可 可 果 实 中 的 种 子 进 行 发 酵、清 洗 和 干 燥 等 处 理 的 过 程。3.2绿 壳 果未 成 熟 前 果 皮 呈 现 绿 色 或 浅 绿 色,成 熟 时 呈 现 黄 色 或 橙 色 的 可 可 果。3.3红 壳 果未 成 熟 前 果 皮 呈 现 紫 红 色 或 红 色,成 熟 时 呈 现 浅 红 色 或 橙 色 的 可 可 果。3.4可 可 豆经 过 发 酵、清 洗 和 干 燥 后 的 可 可 树 的 种 子。D B 4 6/T 3 1 9 2 0 1 523.5完 好 豆表 面 完 整、籽 仁 饱 满 的 可 可 豆。3.6次 豆包 括 霉 豆、僵 豆、虫 蛀 豆、发 芽 豆、扁 瘪 豆。3.6.1霉 豆发 霉 的 可 可 豆。3.6.2僵 豆一 半 或 一 半 以 上 的 剖 切 表 面 呈 青 灰 色 石 板 状 且 没 有 明 显 纹 路 的 可 可 豆。3.6.3虫 蛀 豆被 昆 虫 侵 蚀、显 示 损 坏 痕 迹 的 可 可 豆。3.6.4发 芽 豆由 于 种 子 胚 芽 生 长、顶 破 外 壳,引 起 破 裂 的 可 可 豆。3.6.5扁 瘪 豆瘪 薄 得 看 不 到 豆 仁 的 可 可 豆。3.6.6烟 熏 豆被 烟 熏 染 过 的 可 可 豆。3.6.7残 豆大 于 半 粒 的 不 完 整 的 可 可 豆。3.6.8碎 粒D B 4 6/T 3 1 9 2 0 1 53等 于 或 小 于 半 粒 的 可 可 豆。3.6.9壳 片不 含 可 可 仁 的 可 可 豆 外 壳。4 基 本 要 求4.1 加 工 场 所4.1.1 加 工 场 所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3 0 9 5 中 二 类 区 的 要 求,周 围 不 应 有 有 害 废 弃 和 以 及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物。4.1.2 加 工 场 所 应 平 坦 防 滑、无 裂 缝、易 于 清 洁、消 毒,并 有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积 水。4.1.3 加 工 场 所 应 在 加 工 前 与 结 束 后 进 行 全 面 清 洁。4.2 加 工 用 水应 符 合 G B 3 8 3 8 中 类 水 的 要 求。4.3 果 实 采 收绿 壳 果 和 和 红 壳 果 达 到 成 熟 方 可 采 收。采 果 时 应 小 心 地 用 钩 形 利 刀 或 枝 剪 从 果 柄 处 割 断,高 处 果 实宜 用 三 脚 梯 子 或 长 柄 利 刀 进 行 采 摘。采 摘 时 不 应 伤 及 树 体。采 收 的 果 实 宜 用 竹 制 箩 筐 或 塑 料 筐 盛 装 运 到加 工 场 地。5 加 工 方 法5.1 工 艺 流 程果 实 破 壳 取 种 子 发 酵 清 洗 干 燥 去 杂、筛 选 分 级 包 装 商 品 可 可 豆5.2 操 作 要 点5.2.1 破 壳 取 豆用 刀 小 心 切 开 果 实 外 壳,尽 量 减 少 对 种 子 的 损 伤,取 出 种 子。5.2.2 发 酵5.2.2.1 将 种 子 堆 积 或 者 放 进 发 酵 木 箱(水 泥 池)进 行 发 酵,每 堆 或 每 箱(池)不 应 少 于2 0 0 k g。堆 积 发 酵 时 底 部 铺 垫 香 蕉 叶 或 木 板 等,并 与 地 面 保 持 1 0 c m 1 5 c m,种 子 堆 积 厚度 宜 为 6 0 c m 1 0 0 c m,宽 度 6 0 c m 1 0 0 c m,其 上 覆 盖 草 席 或 香 蕉 叶 等。发 酵 箱(池)大小 宜 为:长 度 6 0 c m 1 0 0 c m,宽 度 6 0 c m 1 0 0 c m 和 高 度 6 0 c m 1 0 0 c m。5.2.2.2 发 酵 中 后 期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4 5 5 0,发 酵 期 间 应 进 行 翻 动 或 者 倒 箱(池),至 少 2 4 h 翻 动 一 次。发 酵 程 度 以 种 子 外 皮 颜 色 呈 红 褐 色 为 宜,时 间 一 般 5 d 8 d。5.2.3 清 洗发 酵 完 全 后 拣 出 杂 物,在 洗 涤 机 或 水 槽 中 用 清 洁 的 流 动 水 清 洗,至 种 子 表 面 胶 质 洗 净 为 止。D B 4 6/T 3 1 9 2 0 1 545.2.4 干 燥将 洗 净 的 种 子 放 于 倾 斜 木 板、竹 席 等 上 面 沥 干 表 面 水 分 后,再 置 于 干 净 晒 场 上 摊 晒,摊 放 厚 度 不 宜超 过 5 c m,期 间 应 经 常 翻 动,并 防 止 淋 雨;也 可 置 于 温 度 为 5 0 7 0 的 干 燥 箱(室)或 其 他 干 燥 设备 干 燥,摊 放 厚 度 不 宜 超 过 1 0 c m,经 常 翻 动。当 用 手 可 搓 掉 种 皮 时 即 可 停 止 干 燥。干 燥 后 的 种 子 含 水量 应 不 大 于 7.5%。5.2.5 去 杂、筛 选采 用 人 工 或 机 械 方 法 除 去 泥 块、碎 石、金 属 等 杂 质,并 挑 拣 出 霉 豆、僵 豆、虫 蛀 豆、发 芽 豆、扁 瘪豆、残 豆、碎 粒、壳 片 和 烟 熏 豆。5.2.6 分 级按 照 L S/T 3 2 2 1 的 要 求 执 行。6 包 装、标 志、贮 存 和 运 输6.1 包 装可 可 豆 应 按 不 同 等 级 分 别 包 装。包 装 物 应 牢 固、干 燥、洁 净、无 异 味 和 完 好,且 不 影 响 可 可 豆 质 量。6.2 标 志包 装 袋 正 面 和 放 置 在 包 装 内 的 标 识 卡 应 标 明 下 列 项 目:a)产 品 名 称、产 品 标 准 编 号;b)企 业 名 称、详 细 地 址、产 品 原 产 地;c)净 重、毛 重;d)产 品 等 级;e)收 获 年 份 及 包 装 日 期。6.3 贮 存贮 存 仓 库 应 清 洁、干 燥,通 风 良 好,并 有 防 虫、防 鼠 设 施。产 品 应 离 墙 离 地 存 放,离 墙 距 离 大 于 2 0c m,离 地 距 离 大 于 1 4 c m,地 面 应 有 垫 仓 板;堆 垛 应 整 齐,堆 垛 间 有 适 当 的 通 道。6.4 运 输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干 燥、无 异 味、无 污 染;运 输 时 应 注 意 防 潮、防 雨、防 曝 晒。严 禁 与 有 毒、有 异味、易 污 染 的 物 品 混 装 混 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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