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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39 2015 代替 DB11/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05-13发布 2015-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39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4 6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7 DB11/139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与 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 消了烟 气 不透光率 的排放限值;分 区 域 给定 了 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 化 合 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 燃气 采暖热水 炉的 氮氧 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 行 管理 要求。本标准 由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 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 批 准。本标准 由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 心。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闫 静、宋光武、潘 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 月 琪、薛亦峰、燕 潇、刘 晓、颜 旭、吴晓清、张 蕊、白画画。DB11/139 2015 III 引 言 为加强 对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 环境 空 气质量,保护 人 体健康 和 生态 环境,根 据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和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DB11/139 2015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 内容。本标准 适 用 于 发电 锅炉、工业 锅炉、燃气 采暖热水 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 及 建 设 项目 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工程 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直 燃 型吸收式冷(温)水 机 组 参照 本标准中燃气、燃 油工业 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不 适 用 于 以生活垃圾、危险废 物 为 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468 锅炉 烟 尘 测 试 方 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 样 方 法 GB 25034 燃气 采暖热水 炉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技术 导 则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二 氧 化 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T 75 固 定污染 源 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 定污染 源 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 技术要求 及 检 测方 法(试 行)HJ/T 373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质量保 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 源 排放 烟 气 黑 度 的测定 林格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 HJ 533 环境 空 气和 废 气 氨 的测定 纳氏 试 剂 分光光 度法 HJ 54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汞 的测定 冷 原子 吸收 分光光 度法(暂 行)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法 JJG 968 烟 气 分 析仪检 定规 程 DB11/1195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 点 位设 置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DB11/139 2015 2 3.1 锅炉 boiler 利 用燃料燃 烧释 放的 热 能或 其 他 热 能 加热热水 或 其 他 工 质,以生产 规定 参 数(温度,压力)和 品 质的 蒸汽、热水 或 其 他 工 质的 设备。注:0.7MW的 产 热 量相 当 于 1t/h蒸 发 量。3.2 发电锅炉 utility boiler 使 用燃 煤、燃 油 及 燃气 等 燃料用 于 发电 的锅炉。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 于 工业生产 及民 用 供 热 的锅炉。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以 燃 油、燃气 直 接 燃 烧 为热 源,以 水为 制 冷 剂,溴 化 锂 水 溶液 等 作 吸收 液,交 替 或者同时 制取 空 气调节、工 艺 冷 水、温 水及 生活 热水 的 机 组。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具 备分 户供 暖 功能 的燃气 器具。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 气在 温度 为 273K,压力 为 101325Pa时 的 状 态,简称“标 态”。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 限值 均指 标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的 数 值。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 烧时,烟 气中 含 有 的 多余 的自 由氧,通常 以 干基 容 积百 分 数来表示。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 续 测定 颗粒 物和/或 气 态 污染物 浓 度 和排放 率 所 需 要的 全部 设备,又称 烟 气排放在 线 监测 系统。3.9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 烟 囱(或 锅炉 房)所 在的地 平 面至 烟 囱 出 口 的高 度。3.10 新建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DB11/139 2015 3 新建 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 的 新建、改建 和 扩 建 的锅炉 建 设 项目。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建 成 投产 或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 的锅炉。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 及 区 县 政府 划 定的禁 止销售、使 用高污染燃料的区 域。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4.1.1 新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 应执行 表 1规定的限值。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限 值 污染物 项目 2017年 3月 31日前的 新建 锅炉 2017年 4月 1日起的 新建 锅炉 颗粒 物(mg/m3)5 5 二 氧 化 硫(mg/m3)10 10 氮氧 化物(mg/m3)80 30 汞及其 化 合 物(g/m3)0.5 0.5 烟 气 黑 度(林格曼,级)1级 4.1.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 应执行 表 2规定的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前执行附录 A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燃 煤 发电 锅炉 根 据市 政府 要求 适 时 关停,关停 之前执行 表 2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限 值 污染物 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外 2017年 4月 1日 后 标准实施之日起 颗粒 物(mg/m3)5 10 二 氧 化 硫(mg/m3)10 20 氮氧 化物(mg/m3)80 150 汞及其 化 合 物(g/m3)0.5 30 烟 气 黑 度(林格曼,级)1级 1级 4.1.3 不 同时 段 建 设 的锅炉,若 采 用 混 合 方 式 排放 烟 气 且选择 的监控 位 置 只 能 监测 混 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 浓 度,应执行 各个 时 段 限值中 最 严 格 的排放限值。4.1.4 新建 燃气 采暖热水 炉 氮氧 化物排放限值 不 宜超 过 100mg/kW h。4.1.5 燃 煤 锅炉 房 无 组织 粉 尘 浓 度 执行 表 3规定的限值。表 3 燃 煤 锅炉 无 组 织粉尘 排放控制限 值 污染物 项目 浓 度 限值(mg/m3)DB11/139 2015 4 表 3(续)污染物 项目 浓 度 限值(mg/m3)无 组织 粉 尘(监控 点 与 上风向 参照 点浓 度 差 值)0.2 4.2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 要求 脱硝设备 的 设计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反 应物 混 合 均 匀,反 应 完 全,减 少有 毒 有 害 或 可 能 对 环境 空 气 质量 造 成 直 接或 间 接 影响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采 用 选择 性 催 化 还 原(SCR)工 艺 的 脱硝设备,氨 逃逸 质量 浓 度 不 应高 于 2.5mg/m3。采 用 选择 性 非 催 化 还 原(SNCR)工 艺 的 脱硝设备,氨 逃逸 质量 浓 度 不 应高 于 8mg/m3。4.3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 烟 囱 高 度 应 符 合 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 额 定容量在 0.7MW及 以 下的 烟 囱 高 度 不 应 低 于8m;锅炉 额 定容量在 0.7MW以 上 的 烟 囱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5 监测 5.1 烟气监测 孔 和采 样平台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 永久 性 烟 气 采 样 孔 和 采 样 平 台。5.2 监测 负荷 监测锅炉 颗粒 物 及 气 态 污染物排放 时,锅炉 负荷 应 符 合 GB 5468的规定。5.3 锅炉大气污染物 的 监测 分析 方 法 5.3.1 大气污染物 的 采 样 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采 样 方 法 执行 GB/T 16157、HJ/T 397和 HJ/T 55的规定。5.3.2 大气污染物 的 监测 分析 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分 析 方 法 见 表 4。表 4 大气污染物 的 监测 分析 方 法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手 工 监测 分 析 方 法 自 动 监测 分 析 方 法 1 颗粒 物 GB 5468 锅炉 烟 尘 测 试 方 法 HJ/T 76 固 定污染 源 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 技术要求 及 检 测方 法(试 行)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 样 方 法 a 2 二 氧 化 硫 HJ/T 57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 629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3 氮氧 化物 HJ/T 42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 692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HJ 693 定 电 位 电解法 GB 25034 燃气 采暖热水 炉 b DB11/139 2015 5 表 4(续)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手 工 监测 分 析 方 法 自 动 监测 分 析 方 法 4 汞及其 化 合 物 HJ 543 冷 原子 吸收 分光光 度法(暂 行)-5 烟 气 黑 度 HJ/T 398 林格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6 无 组织 粉 尘 GB/T 15432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 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技术 导 则-7 氨 HJ 533 纳氏 试 剂 分光光 度法-注:a 暂 采 用 该 方 法,待 国 家 新 的方 法 标准 发 布 后,执行 新 颁布 标准。b 仅适 用 于 燃气 采暖热水 炉 氮氧 化物的测定。5.4 质 量 保证 和 质 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 按 照 HJ/T 373的要求 进 行监测质量保 证 和质量控制。监测用 烟 气 分 析仪 应符 合 JJG 968的规定。5.5 大气污染物 浓 度 折算 方 法 实测的锅炉 颗粒 物、二 氧 化 硫、氮氧 化物、汞及其 化 合 物的排放 浓 度 应执行 GB/T 16157的规定,按 公 式(1)折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排放 浓 度。各类 燃 烧 设备 的 基 准 含 氧 量 按 表 5的规定执行。表 5 基 准含氧量 锅炉 类 型 基 准 含 氧 量(O2)/%发电 锅炉 燃 煤*6 燃气、燃 油 3 工业 锅炉 燃 煤*9 燃气、燃 油 3.5 注:*其 他 燃料 参照 燃 煤。)O(21)O(2122jj-=C C.(1)式 中:C 折算 后 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单位为 毫克每立 方 米(mg/m3);C 实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单位为 毫克每立 方 米(mg/m3);(O2)基 准 含 氧 量,%;(O2)实测 含 氧 量,%。5.6 气态污染物 浓 度 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 氮氧 化物质量 浓 度以二 氧 化 氮计,1 mol/mol氮氧 化物相 当 于 2.05mg/m3质量 浓 度,1 mol/mol二 氧 化 硫 相 当 于 2.86mg/m3质量 浓 度。5.7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额 定 功 率 14MW(含)以 上 的 热水 锅炉 及 额 定 蒸 发 量 20t/h(含)以 上 的 蒸汽 锅炉应 安装 烟 气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统,并 符 合 北京市 固 定污染 源 自 动 监控 管理 办 法、HJ/T 75 和 HJ/T 76的规定。烟 气排放 连DB11/139 2015 6 续 监测 系统 经 检 查 合 格 后,在 有 效 期 内监测 数 据 为 有 效 数 据,以 小 时均 值 作 为连 续 监测 达 标 考核 的依据。测 试 仪器 的 管理、使 用应 按 照 环境保护和 计 量监督的 有 关 法 规执行。6 实施 与 监 督 6.1 本标准 由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监督实施。6.2 在 任何情况 下,锅炉 使 用 单位 均 应 遵守 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 证 污 染 防治 设 施 正 常 运 行。各级 环保 部 门 在 对 锅炉 使 用 单位 进 行监督性 检 查 时,可以 现场即 时 采 样 或 监测的结果,作 为 判 定排污行 为 是 否符 合 排放标准 以 及 实施相 关 环境保护 管理 措 施的依据。DB11/139 2015 7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的 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 前 执行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表 A.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的 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 前 执行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 度限 值 污染物 项目 电 站 锅炉 工业 锅炉 2007年 9月 1日前 建 设 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 后 建 设 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前 建 设 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 后 建 设 的锅炉 颗粒 物(mg/m3)20 10 30 10 二 氧 化 硫(mg/m3)50 20 50 20 氮氧 化物(mg/m3)100 100 200 150 汞及其 化 合 物(g/m3)30 30 30 30 烟 气 黑 度(林格曼,级)1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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