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3.140 P 67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614 2016 代替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 规范 Construction code for river way 2016-05-12 发布 2016-06-12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T 614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依 据 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代 替 DB33/T 614-2006 河道 建设 标准。与 原 标准 DB33/T 614-2006 相 比,除编 辑性 修改 外主要技 术变 化如 下:标 准名 称修 改为“河 道建设 规范”;删 除了“河道 环境 流 量”的术 语和 定义,增 加了“河 道生 态需 水”、“河 岸带”、“堤防”、“护岸”、“圩区”、“水生 态”、“水 文化”的术 语和 定义;修 改了 河道 等级 划分、河网 水面 率的 要求;删 除了 堤防 级别 划分;增 加了 河道 建设 中对 水生态、水 景观、水 文化 建设方 面的 要求;增 加了 新技 术、新工 艺、新 材 料 等在 河道 建设 技术上 的应 用要 求;删 除工 程建 设管 理,增加管 理设 施建 设要 求;本标准 由浙 江省 水利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浙 江省 河道管 理总 站、浙江 省水 利河口 研究 院、浙江 广川 工程咨 询有 限公 司。本标准 起草 人:陈永 明、郑重、王卫 标、刘立 军、韩玉玲、吕 娟、周启 宏、赵聚国、叶 建华、潘 海平、李 梅凤、陈 晧、胡玲、刘圣 尧、俞飚、吴 文华、梁彬。本标准 的历 次版 本为:DB33/T 614-2006,本次 为首 次修订。DB33/T 614 2016 1 河 道建设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河 道建 设的 术语和 定义,河 道建 设 的 目标和 原则、河 道规 划、河道工 程建 设、河 道 水环境、河道 水生 态、河道 水景观、河 道水 文化、河 道建设 管理 的基 本要 求。本标准 适用 于河 道建 设,湖泊、池塘 可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201 防洪 标准 GB 50286 堤防 工程 设计 规范 GB 50707 河道 整治 设计 规范 GB/T 50805 城 市防 洪工 程 设计规 范 GB/T 51015 海 堤工 程 设 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河道 河流两 岸堤 防或 河岸 线及 其之间 的水 面、边滩、沙 洲。3.2 河段 按照一 定规 则划 分的 河流 段。3.3 河道功 能 河道所 发挥 的行 洪排 涝、供水灌 溉、输水 排沙、交 通航运、景 观休 闲、水 量 调蓄、水质 保护、渔业水产、生态 环境、水 能发 电等作 用。3.4 水面率 DB33/T 614 2016 2 某一特 定区 域(行政 区域 或流域)水 域面 积与 对应 区域总 面积 的比 值。3.5 河道生 态需 水 将河道 生态 系统 结构、功 能和生 态过 程维 持在 一定 水平所 需要 的水 量,指一 定生态 保护 目标 对 应 的水生态 系统 对水 量的 需求。3.6 河岸带 河道水 面和 陆地 交界 区。既有地 表径 流与 陆地 之间 的交界 区,又 有地 下水 与 陆地之 间的 交界 区,地理空间 上由 近岸 水域、河 滨区域、近 岸陆 域等 构成,生物结 构上 由水 生植 物、陆生植 物和 兼性 植物 组 成。3.7 堤防 在河道 沿岸 或分 洪区 周边 修建的 挡水 建筑 物。3.8 护岸 为保护 河道 堤岸 免受 水流、波浪 等侵 袭而 采取 的防 护措施。3.9 圩区 圈 圩筑 堤以 抵御 洪水、保 障安全 的区 域。3.10 水生态 生物在 水中 的生 存状 态与 相互关 系,及其 与水 环境 之间的 关系。3.11 水文化 人类社 会发 展中 所积 累和 创造的 关于 认识 水、治理 水、利 用水、爱 护水、欣 赏 水的物 质与 精神 总 和。4 河道建 设的 目标 和原 则 4.1 河道建 设目 标 适应河 道自 然性、安 全性、生态 性、观赏 性、亲水 性的要 求,恢复 和拓 展河 道行洪、排 涝、输 水、航运、灌溉、生 态景 观、人 文历史 等综 合功 能,稳定 河势,改善 水生 态环 境,实现水 清流 畅、岸绿 景美、功能健 全、人水 和谐。4.2 河道建 设原 则 DB33/T 614 2016 3 4.2.1 规划先 行 河道建 设应 按照 批准 的规 划实施。4.2.2 满足功 能 河道建 设应 满足 河道 承载 的主要 功能,兼 顾其 它功 能。4.2.3 生态保 护 河道建 设应 遵循 生态 系统 动态平 衡的 要求,注 重保 护生物 多样 性。4.2.4 和谐安 全 河道建 设应 尽可 能保 留天 然状态 下的 河流 形态,实 现人水 和谐,并 留有 必要 的安全 余度。4.2.5 因地制 宜 河道建 设应 按照 河道 主要 功能、生态 景观 等要 求,确定适 宜的 建设 方式,节 约工程 投资,降 低 管 护成本。5 河道规 划 5.1 规划要 求 5.1.1 规划总 体要 求 应根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需 求,贯 彻尊 重自然、顺应 自然、保护 自然、人 与自 然和谐 相处 的生 态 治 河理念,按照 保障 水安 全、保 护水资 源、改善 水环 境、修 复水生 态、营造 水景 观、彰 显水文 化的 总体 思路,体现民 生水 利、资源 水利 和生态 水利 等现 代水 利 的 要求,全面 规划、统 筹兼 顾、突 出重 点、因地 制 宜、综合治 理、分步 实施、强 化管理,提 升河 道综 合功 能,维 护自 然的 河道 形态,建设 协调 的滨 水环 境,构建良好 的水 生态 系统,适 应经济 社会 可持 续发 展的 要求。5.1.2 规划内 容 应明确 规划 指导 思想、规 划原则、规 划范 围、规划 水平年;确 定河 道等 级,明确河 道功 能及 相 应 标准;根据 需要 合理 布置 规 划工程 项目,并提 出工 程 项目实 施计 划安 排;进 行 工程经 济评 价和 环境 影响 评价;提 出河 道规 划非 工程 措施和 管理 要求。5.2 河道名 称 应确定 规划 河道 起讫 位置 和名称,并 与相 应的 图件 名称对 应。老河 道宜 按尊 重历史 的原 则命 名。5.3 河道等 级 根据河 段控 制断 面的 集水 面积、平均 河宽,按 表 1 确定河 道等 级。DB33/T 614 2016 4 表 河道 等级 划分 表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集水面积(km2)10000 10000,且1000 1000,且100 100,且10 10 平均河宽a(m)70 70,且50 50,且30 30,且15 15 a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5.4 河道分 类 规划应 对河 道进 行分 类:a)按照 流经 的地 域分 为山 区河道、平 原河 道;b)按照 管理 需要 将河 道分 为省级 河道、市 级河 道、县级河 道、乡级 河道;c)按照 本地 河道 建设 重要 性将河 道分 为骨 干河 道、重要河 道和 一般 河道;d)按照 河道 流经 的区 域将 河段分 为城 镇河 段、乡村 河段和 其它 河段。5.5 现状调 查 应明确 现状 调查 的范 围和 内容,收集 自然 环境、社 会经济、水 资源、水生 态、水文 化等 资料,得到河道长 度、河道 水域 面积、河流 地貌 形态、河 道功 能和存 在的 主要 问题 等基 本情况。5.6 河道功 能 应明确 规划 河道 不同 河段 的功能,并 确定 河道(河 段)的 主要 功能。5.7 河道布 局 河道规 划应 根据 区域 社会 经济和 人居 环境、河 道水 生态的 维护 和完 善等 要求 进行河 道 和 河段 分 类,确定本 地区 骨干 河道、重 要河道、一 般河 道的 平面 格局、走向、等级。应注 重改善 水系 的连 通性,规 划建设水 系连 通工 程及 必要 的控制 建筑 物。5.8 水面率 5.8.1 区域规 划控制 水面 率(基 本水面 率)应 达到 水域保 护规划 分区(流域、地形、行政 区域)确 定的规划 控制 水面 率(若三 者不同,应 取用 最大 值),并不 得小 于区 域现 状水 面率。5.8.2 沿海滩 涂围 垦形 成的 土地 应合理 布设 河道 和平 地水 库,其 规划 控制 水面 率应 达到 12%以 上。5.8.3 新建开 发区(工业 园区)或城市 新区进 行规 划建设 时,应 先行或 同步 进行河 道布局。没有 圩 区的河网 地区 规划 控制 水面 率应达 到 8%以 上,有圩 区 的河网 地区 规划 控制 水面 率应达 到 10%以 上,其它 地区的规 划控制 水 面率 应达 到 5%以上。5.8.4 老城区 改造时,区 域规划 控制 水 面率不 得低 于原有 的现状 水面率。现 状水面 率偏低 的,应 按 照水域保 护规划 的要 求逐步 提高,河网地 区的 老城区 规划控制 水面 率应 逐步达 到 8%以 上,其它 地区 的 老城区规 划控 制水 面率 应逐 步达 到 5%以上。5.9 河道规 划定 线 5.9.1 应确定 河道 的岸 线或 堤线,确定 河道 管理 范围 的控 制线。岸线 或堤 线布 置应 保留河 道的 自然 形态、尽 可能 保留 或恢 复湿 地、沙 洲、河湾、急 流、浅滩、深潭,不 得任 意截 弯取直,不 得任 意 改 变 河 道岸线,不得 填堵、缩 窄河 道。对 于未 定规 划堤 线的 河道,宜维 持河 道原 有的 自然岸 线。DB33/T 614 2016 5 5.9.2 在确定 堤线 或岸 线、布置 河道整 治工 程时,应 保证 河势稳 定和 岸滩 稳定。5.10 河道整 治工 程 应根据 河道 特性 和功 能需 求,制 订河 道综 合整 治方 案。5.11 河道生 态保 护与 修复 5.11.1 应根据 水功 能区、水 环境 功能区 划分 方案 所确 定的 河道水 质保 护目 标 和 生态 保护目 标,对 河 道水质进 行控 制,提 出河 道 生态保 护措 施和 生态 修复 措施。在 规划 阶段 明确 河 道的生 态需 水,并 提出 维 持河道生 态需 水需 要采 取的 相应措 施。5.11.2 对有河 网湿 地的 区域,应 明确本 地区 河网 湿地 范围,提出 河网 湿地 保护 措施。5.11.3 应根据 维护 生态 环境 的需 要,合 理确 定 水 库下 游河 道的生 态需 水控 制断 面。6 河道工 程建 设 6.1 一般要 求 6.1.1 应按照 河道 整治 等有 关 规 划,符 合规 定的 防洪、排 涝、通 航等 标准,按 GB 50201、GB 50286、GB 50707 等要 求,维护 河 道自然 形态,保 持河 势稳 定,注 重 河 道水 生态 系统 的保护 和恢 复,满足 河道功能要 求。6.1.2 应对涉 及公 共安 全和 公众 利益的 主要 外部 性影 响因 素进行 分析,确 保工 程安 全 和使用 者的 安 全。6.1.3 应严格 控制 缩窄、填 埋、改道、裁弯 取直 等 对 天然 河势改 变较 大的 工程 措施,确需 实施 的,应进行充 分 的 技术 论证,防 止因工 程改 变河 道流 态所 造成的 负面 影响。除特 别 需要外,不得 为 了 土地 开 发对河道 进行 填埋 或裁 弯取 直。6.1.4 应保护 天然 河道 自然 形成 的边滩、沙 洲。6.2 河道 断 面确 定 6.2.1 断面型 式 河道断 面型 式应 按照 因地 制宜、满足 功能 要求 的原 则进行 选择,保 持河 道形 态的多 样性 和与 自 然 环境的协 调性,提 供各 类生 物种群 的适 应环 境。6.2.2 天然河 道断 面 6.2.2.1 应尽可 能采 用河 道原 有的 天然断 面,避免 河道 断面 的规则 化和 型式 的均 一化。6.2.2.2 对洪、枯季 节流 量变 幅较 大、常 水位 与两 岸地 面高 差较大、河 滩开 阔的 河段,应保 持原 有的边滩与 江心 洲,滩地 和河 流主槽 过水 断面 面积 应与 流量变 幅相 适应。6.2.3 人工河 道断 面 6.2.3.1 人工河 道断 面可 分为 复式、梯形、矩 形、混合 型断 面和仿 自然 断面。当 难以 保持天 然河 道断面时,应综合 地 形、地质、水流等 因素 以及 河道 综合 治理要 求,按仿 自然 断面、复式断 面、混合 型断 面、梯形断 面和 矩形 断面 的 顺 序选择 人工 河道 断面。6.2.3.2 采用人 工河 道或 对天 然河 道断面 进行 调整 时,应结 合土地 利用 和其 他需 要,选择适 宜的 断面型式,确定 断面 设计 的基 本参数,包 括主 槽河 底高 程、滩 地高 程、不同 设计 水位对 应的 河宽、水 深 和 过水断面 面积 等。DB33/T 614 2016 6 6.2.3.3 城镇河 段的 人工 河道 断面 型式选 择,应注 重保 护历 史文化 和体 现不 同城 市的 特色风 貌,结合城镇建 设和 生态 绿化,兼 顾市民 休闲、亲 水、健身 娱乐要 求,与城 市沿 岸景 观相 融 合。6.2.3.4 河道建 设或 其它 项目 建设 时,不 得将 河道 暗渠 化。6.3 堤防与 护岸 6.3.1 一般设 计规 定 6.3.1.1 设计高 水位 由潮 水控 制的 河段,防洪 防潮 标准、堤 防工程 的级 别、堤顶 高程 的确定、堤 防和护岸工 程的 结构 设计、堤 顶宽度 宜参 照浙 江省 海塘 工程的 有关 技术 规定 和 GB/T 51015 等有 关技 术规 定执行。6.3.1.2 设计高 水位 由洪 水控 制的 河段,堤防 工程 的的 防洪 标准应 按 照 GB 50201 或GB/T 50805 的规定执行,同 时应 考虑 工程 范围内 规划 的涉 水建 设工 程项目 对设 计洪 水位 的影 响,堤 顶高 程、结构 设 计、堤顶宽 度应 按 照GB 50286 的规定 执行。护 岸工 程的 结构设 计可参照 GB 50286 的规定 执行。护 岸顶 高程可按常 水位 或现 状地 面高 程确定。通 航河 道的 护岸 顶高程 宜在 最高 通航 水位 加0.8 倍 船行 波高 以上。6.3.1.3 对地下 水超 采区,在 确定 堤顶高 程时 应考 虑地 面沉 降的影 响。6.3.1.4 在平原 河网 地区,堤 顶高 程的确 定应 考虑 圩区 建设 等工程 对洪 水位 的影 响。6.3.1.5 复式断 面的 边滩 设计 应分 析行洪 排涝、土 地利 用和 生态修 复 等 因素,城 镇河 段 可利 用边 滩设置不影 响行 洪的 公共 设施;乡村 河段 和其 他河 段宜 为河流 生物 提供 繁衍 的栖 息环境。6.3.1.6 除消能 防冲 需要 建设 相应 的河床 硬化 护底 外,不应 对河底 进行 硬化 护砌。6.3.2 堤岸设 计 6.3.2.1 河道堤 防或 护岸 断面 型式 主要有:复 合式、斜 坡式、直立 式。6.3.2.2 应结合 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河 床形 态、建 筑 材料、施 工条 件、土 地利 用、交通、环境、工程造 价和 运行 管理 等因 素选择 堤防 或护岸 断面 型式。6.3.2.3 应优先 选用 生态 自然 的堤 岸型式,采 用生 态保 护或 修复技 术,尽量 采用 当地 的、多 孔性、透气性的 材料,优 先考 虑植 物护岸,创 造有 利于 植物 生长和 生物 生存 繁衍 的条 件,避 免堤 岸硬 化。6.3.2.4 堤身断 面应 满足 抗滑 稳定、抗倾 覆、渗透 稳定 和防 冲挡浪 要求。6.3.2.5 复合式、斜 坡式、直 立 式 堤防或 护岸 的具 体要 求分 别如下:a)复合 式。复合式 堤防 或 护岸宜 结合市 政园林 建设,采取 水土保 持和 植物措 施,满 足 居民 休闲 健身需要,实 现 河 道堤 防 或 护岸与 周围 自然 环境 和谐。b)斜坡 式。有条件 时应 尽 量选用 斜坡式 堤防 或 护岸,采用 植物措 施护 坡、生 态材料 护坡,减少 河道两岸 不透 水或 硬化 的面 积,减 少工 程建 设对 河道 自然面 貌和 生态 环境 的破 坏。应 从有 利于 植物 生 长、保持水 土、利于 管护 等方 面,选 择适 宜的 斜坡 坡度,宜缓 则缓。c)直立 式。在受土 地使 用 严重制 约的河 段,可采用 直立 式 堤防或 护岸。单级 直立式 堤防或 护岸 高度宜低 于2.5 m,人 群活 动 密集区 宜低 于1.5 m。并 通 过垂直 绿化 和选 用透 水透 气性好 的材 料等 措施,为水生生 物、陆生 生 物 和两 栖生物 的生 存繁 衍创 造条 件。宜 在直 立式 堤防 或护 岸迎水 面设 置安全阶梯 或 生物通道。应 在直 立式 堤防 或 护岸 适当 位置 设置 通往 亲水平 台或 河床 的台 阶或 坡道。在人 员活 动密 集 区,高度超 过1.5 m 的直 立式 挡 墙上部 宜设 置安 全护 栏或 警示设 施;高度 小于1.5 m 的直立 式挡 墙上 部宜 设置植物隔 离带。6.3.2.6 坡式护 岸下 部的 护脚 部分 的结构 形式 应根 据岸 坡情 况、水 流条 件和 材料 来源,经技 术经 济比较选定。6.3.2.7 河道护 岸工 程应 兼顾 河道 水环境 改善 和水 土流 失防 治,为 生物 的生 存繁 衍创 造条件。6.3.2.8 人工护 坡宜 选择 具有 良好 反滤和 垫层 的柔 性结 构,避免使 用硬 质或 不透 水结 构。圬 工护 岸宜在常水 位以 下设 置人 工巢 穴。DB33/T 614 2016 7 6.3.2.9 为防冲 设置 的污 工护 岸,可在污 工表 面采 取覆 土植 物 防护 措施。6.3.2.10 护岸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城镇 河段 的护 岸应 考虑 景观休 闲和 亲水 安全 的需 要。b)乡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 和坡面植物措施。平原地区的河段,除有 通航要求的河段外,一般宜采 用 自然 土质 岸坡 加植物 防护 等生 态护 岸形 式;山 丘区 河段 或流 速较 大的河 段,宜采 用耐 冲刷、透水性 和透 气性 好的 生态 护坡形 式。对钉 螺 易 发区,护岸 工程 应结 合血防 要求,采 用不 利于 钉螺 繁 育、生长的 护坡 形式。6.4 拓浚工 程 6.4.1 山区性 河道 在基 本满 足行 洪要求 时,不宜 进行 疏浚。6.4.2 河道拓 浚前 应研 究拓 浚后 河道断 面的 型式、过 水面 积、护 岸形 式、河段 拓宽 的方向、主 槽和 滩地水流 分布,避 免形 成不 良河势。6.4.3 实施河 道拓 浚前,应 分析 河道淤 积原 因和 拓浚 回淤 的可能 性,预测 疏浚 工程 效果。6.4.4 河道拓 浚与 河道 采砂 相结 合时,不得 将疏 浚或 采砂 后形成 的弃 渣在 河道 内任 意堆置,疏 浚和 河道采砂 不得 影响 岸坡 稳定 和河道 中建 筑物 的安 全。6.4.5 河道拓 浚应 减少 土方 堆放 对土地 的占 用。对于 有通 航要求 的河 道,河道 拓浚 应与航 道建 设相 结合。6.5 清淤工 程 6.5.1 应根据 河道 的主 要功 能和 淤积情 况,确定 清淤 范围、深度 和方 式,分析 回淤 可能性,评 价清 淤对河道 生 态 环境 的影 响,预测清 淤效 果。6.5.2 淤泥处 理、利用 应符 合保 护环境 和保障 人 体健 康、人身安 全的 要求。推 广生 态清淤、河 道淤 泥制砖和 淤泥 的资 源化 利用 等技术,避 免受 污染 的河 道底泥 对环 境造 成二 次污 染,减 少疏 浚土 方 堆 放 对 农田的占 用。6.6 涉河构 筑物 6.6.1 河道建 设时,应 根据 需要 适当布 置堰 坝、河埠、台 阶、取 排水 口、桥梁 等设 施。6.6.2 在山丘 区河 道中 设置 堰坝 以满足 防洪、蓄 水、形成 水面等 要求。堰 坝选 址和 设计时 应注 重对 防洪安全 的不 利影 响,应 充 分考虑 维持 河槽 纵向 连通 性的需 要,防 止在 较长 的 河段内 形成 梯段。堰坝 应 体现生态 和景 观要 求,固 定 坝宜采 用低 矮的 宽顶 堰,并以当 地建 筑材 料为 主。堰坝设 计时 应注 重坝 头绕 渗和下游 堤岸 的防 冲安 全,活动坝 设计 时应 考虑 放水 时下游 的安 全。6.7 管理设 施建 设 6.7.1 河道建 设应 明确 河道 管理 范围,并设 置界 桩、界碑、界墙、里 程桩。沿 线宜 根据需 要设 置永 久性水位 观测 点 和 水质 监测 点。6.7.2 在重要 位置 和人 群活 动密 集区应 设置 安全 设施 和警 示标志 标识,设 置远 程监 控设施,实 现河 道管理现 代化。6.7.3 河道的 建设 应为 建后 进行 信息化 管理 创造 条件,河 道工程 管理 的基 本数 据和 相关资 料应 实行 档案化管 理。6.7.4 有河道 数字 化管 理需 求时,应遵 循系 统性、先 进实 用性、开放 性和 可扩 充性 及兼容 性原 则,构建河道 信息 化数 字平 台的 框架体 系。7 河道水 环境 DB33/T 614 2016 8 7.1 一般要 求 7.1.1 应根据 水功 能区 划和 水环 境功能 区划 所确 定的 功能 和相应 的水 质目 标,对河 道重要 水域 的水 质进行预 测评 价,核定 水域 纳污能 力,提出 限制 排污 总量的 建议。7.1.2 应对河 道水 质实 施保 护,严格控 制排 污口 的设 置。7.1.3 在采取 水系 沟通、水 体置 换等工 程措 施改 善水 环境 时,应 采取 措施 避免 污 染 转移。7.2 河道水 量 7.2.1 取水水 量控 制 7.2.1.1 应严格 按照 取水 许可 制度,控制 河道 大流 量取 水,保证维 持河 道必 需的 生态 需水。7.2.1.2 河道取 水数 量较 大或 提供 异地用 水,应进 行科 学论 证,并 应符 合流 域规 划,控制取 水比 例和不同季 节的 取水 量。在 河 道新建 水力 发电 等拦 河蓄 水工程,应设 置专 用放 水 设施,保 证河 流健 康维 持 和综合功 能发 挥所 必须 的水 量。对下 游河 道生 态需 水 影响较 大的 已建 水电 站,应采取 适当 的改 造措 施,设置生态 需水 发电 小机 组,满足河 道下 游的 生态 需水。7.2.2 雨洪资 源利 用 应充分 利用 雨洪 资源,增 加河道 水体 的流 动性,改 善水生 态环 境。7.2.3 入海河 流河 口进 潮量 控制 入海河 流的 河口 地区,规 划工程 时,应 分析 潮量 减 少对感 潮河 段淤 积造 成洪 水位抬 高、通 航能 力降低、水 环境 和涌 潮景 观等 的影响。7.3 河道水 质 7.3.1 水环境 改善 7.3.1.1 应严格 控制 入河 污染 物排 放和排 污口 数量,采 取截 污、减 污和 治污 等工 程措 施。7.3.1.2 可采取 适当 的工 程措 施和 管理措 施,促进 河道 水体 流动;利用 汛期 洪水,实 现河道 水体 的置换。7.3.1.3 可采用 布置 浮床(岛)、栽种水 生植 物、放养 水生 动物等 措施 净化 水质,改 善水 环 境。7.3.1.4 在不影 响行 洪排 涝的 前提 下,可 采取 调整 河道 水流 流态措 施,增加 河道 曝气。7.3.2 河道保 洁 河道建 设中 应建 立河 道长 效保洁 管理 体制 和机 制。7.3.3 水质监 测 应加强 对河 道水 质和 污染 源的监 控。河道 监测 断面 布设应 包括 河道 入境 和出 境断面、取 水口 以 及 河道其他 敏感 部位。污染严 重的骨 干河 道和 重要 河道 的敏感 河段 应每 年监 测 12 次,其它 河段 每年 至少 监测 6 次。7.4 河岸水 土保 持 河道建 设应 采取 植物 措施 与工程 措施 相结 合的 方式 进行 河 岸水 土流 失防 治。8 河道水 生态 DB33/T 614 2016 9 8.1 一般要 求 8.1.1 在工程 建设 的前 期工 作中,对具 有重 要生 态功 能的 河道,宜进 行工 程范 围内 的生态 系统 调查,调查内 容包 括生 物群 落的 历史与 现状,生 物群 落与 水体的 相互 依存 关系,并 对工程 生态 环境 效 益 进 行 评估。8.1.2 河道工 程建 设应 注重 保护 和恢复 河道 及河 道 周 边的 生态环 境,保护 河道 自然 形态,重视 河岸 生态带建 设,保护 河网 湿地,重视 植物 措施 的应 用,保护河 道本 土生 物和 自然 植物群 落,布置 必 要 的 利 于生物栖 息和 繁殖 的设 施。8.1.3 河道工 程施 工应 尽量 不扰 动河道 生态 环境,应 尽可 能避开 水生 动物 的敏 感期,注重 保护 河道 原有的滩 地和 江心 洲。8.2 河道自 然形 态保 护 应保持 河流 的自 然形 态,维持河 流的 纵向 连续 性、蜿蜒性 和横 向连 通性,尽 量保持 局部 弯道、深 潭、浅滩、江心 洲、古道、洲 滩湿地 以及 河滨 带等 自然 景观格 局多 样性 特征 和生 物栖息 地功 能。8.3 河岸带 生态 建设 8.3.1 纵向形 态控 制 河岸带 纵向 应保 持自 然弯 曲的形 态。应 根据 不同 河 段的要 求,将 河岸 带纵 向 划分成 自然 保护 区、资源开发 利用 区等 不同 的功 能区段。8.3.2 河岸带 宽度 控制 8.3.2.1 有减蚀 稳固 要求 的河 岸带,宽度 宜大 于 15 m。8.3.2.2 以削污 型为主 的河 岸带,宜根据 高宽比 控制 河岸带 宽度。高宽比 小于 1:7 的,带 宽宜 大 于15 m,高宽 比大 于 1:7 的,河岸 带宽 度宜 相应 增加。当河 岸带 用于 过滤 径流 中的可 溶解 营养 物质 和 杀虫剂时,在较 为陡 峭斜坡 或是土 壤渗透 能力 较差的 区域,河岸带 宽度 宜大 于 40 m;当河岸 带土 壤为 粘性土时,宽 度宜 大 于100 m。8.3.2.3 以生态 保护为 主的 河岸带,对于 冷水渔 业,树荫应 将其完 全遮盖;对 于热水 渔 业,不需 要 过宽的河 岸带和 遮盖,河岸 带宽度 宜大 于 40 m;当 河 岸带用 于保护 野生 动植物 栖息地 时,应 根据 需要 保护的物 种确 定,河岸 带宽 度宜大 于 120 m。8.4 河网湿 地保 护 有河网 湿地 的区 域,应维 持湖泊、水 漾等 的湿 地面 积,结 合河 网湿 地生 态状 况调查,提 出水 生 态 环境保护 措施,防 止河 道建 设对湿 地动 植物 的生 长繁 育造成 负面 影响。8.5 河道生 态修 复和 保护 8.5.1 应以实 现自然 化为 原则,恢复河 流大规 模人 工改造 前的自 然状态,修 复和保 护河流 主河槽 的 蜿蜒性,尽量 避免 河流 平面 形态直 线化。应 对河 道、河滩、河滨 带、洲 滩和 湿 地等进 行统 一规 划,综合 治理;保 障河 流行 洪排 涝等 基本功 能,提高 河道 稳定 性,保 持一 定的 河漫 滩宽 度和植 被空 间,形 成 多 样 的河道岸 边形 态,为维 持河 流生物 多样 性奠 定基 础。8.5.2 宜选择 复式或 宽浅 式自然 横断面,保留 主河 槽、河 漫滩和 过渡带 等自 然分区 特征。宜修复 河 流纵剖面 形态 的多 样性,形 成多比 降河 流纵 断面 特征。8.5.3 宜选用 适宜的 生物 措施和 新技术、新材 料进 行河道 生态修 复。采 用生 物措施 进行河 道生态 修 复时,应 谨慎 选择,避 免造 成生态 灾害。DB33/T 614 2016 10 8.5.4 河道清 淤后 应及 时修 复河 床受损 的微 生态 系统。8.6 植物措 施应 用 8.6.1 河道建 设中 应采 用植 物措 施构建 河岸 带缓 冲区,采 取乔、灌、草相 结合 的植 物群落 结构,选 择以本土 植物 为主 的植 物搭 配。应充 分保 留滨 水区 水 生植物,根据 不同 水深 布 置水生 植物,在河 滨带 和 洲滩湿地 优先 选择 具有 净化 水体作 用的 水生 植物。8.6.2 应结合 河道岸 坡稳 定、改 善生物 栖息地 和自 然景观 要求采 取植物 措施,尽可 能采用 本土植 物,慎用外 来植 物。河道 建设 植物措 施推 荐种 类参 见附 录 A,常用 的植 物配 置可 参 见附 录 B。8.6.3 在满足 河道行 洪排 涝安全 的前提 下,应 结合 河道绿 化,尽 可能保 留河 道江心 洲、边 滩上的 植 物群落,尤其 是古 树名 木、成片林 地、特色 植物 等;宜推广 种植 或保 留具 有水 土保持、水 质净 化 作 用 的 河道植物。8.6.4 采用植 物净 化技 术时,应 注意对 植物 的定 期修 整和 清理,防止 造成 二次 污染。8.7 生物设 施 应在河 流岸 边设 置仿 自然 生物通 道。在野 生动 物保 护区内 的河 道建 设,应设 有便于 陆地 野生 动 物 活动的亲 水便 道和 迁徙 通道。在河岸 应设 置利 于水 生 动 物栖息 和 繁 衍的 场所。重 要 的生物 栖息 河道 上的 堰、坝宜设 置鱼 道等 生物 迁徙 通道。有条 件的 地方 可对 具有生 态价 值的 特定 鱼类 实施增 殖放 流措 施。9 河道水 景观 9.1 一般要 求 9.1.1 河道水 景观 建设 应尽 量采 用自然 景观,与 沿河 的自 然环境、历 史文 化、生态 环境相 协调。9.1.2 城市(镇)河 段的 河道景 观设计,应注 重对 沿河历 史文化、生态 环境 和景观 特色的 调查,应 结合城市 总体 规划、城市 市 政建设 和园 林绿 化建 设,将河道 堤防、护岸 等工 程 融入城 市景 观和 市民 休闲 场所中,美化 河道 及其 周边 环境。9.1.3 乡村河 道应 尽量 保持 原有 的自然 景观。9.2 河道绿 化 9.2.1 选种和 种植 要求 9.2.1.1 河道绿 化应 结合 河道 岸坡 防护措 施、水土 保持、植 物对污 染物 的降 解作 用、防护林、护 堤 林、经济林 建设 以及 区域 绿化 规划要 求等 统筹 安排,提 高绿化 的综 合效 益,减少 养护管 理成 本。9.2.1.2 绿化的 草种 和树 种应 从因 地制宜、便 于养 护管 理、适应本 地区 自然 条件、有 利于形 成良 好的自然群 落、对工 程运 行和 生态环 境无 负面 影响 等方 面考虑,慎 重选 择和 使用 外来物 种。9.2.1.3 河道内 的滩 地和 近岸 水域 宜 保留 或种 植有 利于 净化 水体的 低杆 植物。9.2.1.4 河道管 理范 围的 宜林 地段,应结 合河 道堤 岸防 护营 造绿化 防护 林带。9.2.1.5 植物护 坡表 面压 实度 应考 虑植物 生长 的要 求。种植 层 须与 地下 层连 接,无水 泥板、石层 等隔断层。草本 植物 种植 土厚 度不宜 小 于 15 cm,灌木 植物种 植土 厚度 不宜 小 于40 cm,乔 木植 物种 植土 厚度不宜 小 于50 cm。9.2.2 城镇河 道绿 化 DB33/T 614 2016 11 9.2.2.1 应通过 对河 道水 质控 制、河道水 面保 洁、保留 或扩 大河道 两岸 堤防 或护岸 及 周边的 绿化 面积等措施,改善 城镇 河道 及 周边环 境面 貌。城 镇河 道 应保留 一定 宽度 的岸 边带,有 条件 的河 道宜 按控 污 型岸边带 设计,水 生及 岸边 带植 被 宜优 先选 择当 地物 种,并 按自 组织 原理 进行 设计。9.2.2.2 城镇河 段的 堤防 或护 岸工 程及沿 河的 水闸、泵 站等 工程设 施,应在 工程 管理 范围内 结合 城镇绿化要 求,进行 绿化 美化,并与 周边 环境 相协 调。9.2.3 乡村河 道绿 化 9.2.3.1 乡村河 道应 保护 沿岸 和江 心洲原 有的 植物。堤 防保 护和管 理范 围、迎水 坡前 滩地、面积 较大的江心 洲等 区域,宜 选用 适宜的 植物,形 成防 护林 带。9.2.3.2 对已遭 受破 坏,但仍 有一 定历史 人文 价值 的河 道自 然景观,应 采取 有效 的保 护措施,并 结合河道建 设,逐步 恢复。9.2.4 工程部 位植 被保 护 9.2.4.1 对堤防 和护 岸局 部采 用硬 质材料 防护 的部 位,可采 用适当 的植 物覆 盖或 隐蔽,但应 避 免 植物的根系 生长 或腐 烂对 堤防 和护岸 工程 的破 坏。9.2.4.2 感潮河 段和 排洪 骨干 河道 两岸堤 防的 迎水 坡、堤顶、背水 坡渗 流出 逸区 域不 应种植 高杆 植物或根系 发达、枝 叶茂 盛的 树木。9.3 亲水平 台和 台阶 9.3.1 与人体 接触 的亲 水区 应设 置 在流 速缓、水 深浅、水 质好的 河段,并 设置 安全 防护设 施和 警示 标志。9.3.2 对常水 位变 幅小 于 0.5 m 的城镇 河段,宜 布置 亲水 平台;常水 位变 幅 在 0.5 m 2.0 m 的河 段,宜布置 亲水 台阶。亲 水平 台和亲 水台 阶设 置应 充分 考虑亲 水过 程中 的安 全因 素。亲 水平 台的设置不得影响河道 行洪 安全,平 台顶 高程宜 不高 于常水位 0.2 m 0.5 m、宽 度宜 大于1.5 m,长 度适 宜。亲水 台 阶每级台 阶的 长度 不宜 小 于2.0 m,宽度 不宜 小于0.3 m,高 度宜 控制 在0.15 m 以内,其延 伸范 围应 大于常水位 变幅,最 低台 阶宜 延伸至 常水 位以 下一 定深 度。9.3.3 采用矩 形断 面的 河段,常 水位变 幅大 于 2.0 m 以上 时,可 设置 沿直 立护 墙的 上下台 阶。采用 梯形断面 的河 段,边 坡宜 控 制在 1:1.75 1:5 或 者更 缓。作为 行走、休闲 便道 的 慢行道 宽度 宜大 于 1.5 m。10 河道水 文化 10.1 一般要 求 10.1.1 河道工 程在 规划、设 计、建设、管理 中应 融入 水文 化要素,提 升 河 道及 滨河 环境的 文 化 内 涵。10.1.2 水文化 宣传 题材 应突 出 体 现“水 善利 万物 而不 争”的水文 化精 髓,倡导 珍惜 水资源、保 护 水 环境,敬 畏大 自然。10.2 水文化 建设 10.2.1 河道工 程 建 设和 设计 中,宜增加 文化 配套 设施 建设 的投入,设置 具有 区域 特 色、时代 特征 的概念景观 或水 文化 展示 墙。10.2.2 宜利用 现代 景观 水利 的理 念和现 代公 共艺 术、环境 艺术设 计思 路与 手段 建设 和改造 河道 工程,建设水 利文 化馆、文 化廊 亭 等水 文化 设施,展 示具 有地域 特色 的人 文历 史、风俗民 情。DB33/T 614 2016 12 10.2.3 河道整 治 规 划和 设计 中,应 挖掘 沿河 文物 古迹、人 文历史 以及 地方 民风 民俗,加强 古闸、古 堤、古渡、古桥、古 堰、古埠头 等水 文化 遗迹 保护 和修 复工作,增加 展示 传说、人文 历 史、地方 民俗 等 的 配套设置,丰富 现有 河 道工 程 的文 化环 境和 艺术 美感。DB33/T 614 2016 13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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