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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87 20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Public Building Decoration 2014-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2014-03-26发布 ICS 91.040.30 P33 备案号:附件二: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Public Building Decoration 编号:备案号: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年 7月 1日 2014北京 3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质监标发【2013】136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标准 名称 为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本标准 共分 为 15章,主要技术 内容包括:1总则、2术 语、3基 本 规定、4基层 工程、5门 窗 工程、6吊顶 工程、7轻 质 隔墙 工程、8墙 饰面工程、9涂 饰工程、10楼 地面工程、11细 部工程、12厕、浴间 工程、13幕墙 工程、14仿古 建工程、15工程质量验收。本 次 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 内容 是:原 标准中 涉及到 的 与水泥相 关 内容,均改 为 使用预拌砂浆;删除 了 近几 年 不常用 的 水刷石、木橱柜 制 作安 装、仿古 装饰工程中的 大漆 工程 等分 项工程;增加 了 石材吊顶、检 修 口、变形缝 饰面、厕浴间台 面、隔板 工程 等 质量验收;幕墙 工程 增加 了 金属屋 面、陶板幕墙 工程 等 质量验收。本标准由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 建 设委员 会 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 解 释 工 作。为 提 高本标准的质量,请各 单位 在执 行 过 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 结经 验,随时将 有关 意见 和 建议反馈给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通 讯 地 址:北京市 东 城 区 安定 外 门 外 安 德路 地 兴居 6号;邮政 编 码:100011;E-mail:),以供今 后修订 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 参 编单位:神州长 城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侨信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 弘 高建筑装饰 设 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房 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丽贝亚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 设 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 海外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清尚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西飞世纪 门 窗幕墙 工程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市 开泰钢 木 制 品 有限公司 北京 金 港机场 建 设 有限 责 任 公司 4建 元 装饰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嘉寓 门 窗幕墙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 新燕 幕墙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鸿屹丰彩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吴国兴 张燕生 朱 和 平 陈依平 刘家鹏 张春雷 彭纪俊 李尔龙 褚粉 生 艾欣荣 郭静革 国 志强 董斌权 宋 捷 杨 加 喜 韩光伟 郑 芸 常 宇军 王铁 路 彭 微 施 林铁 曹 颖 梁 荣 谢宝英 王秀侠 上官越然 门 瑞杰 张 建 宁 马 京京 张 茂连 陈 洪涛 周荣圣 刘 辉 崔 大 江 孙 平 苏 建 权 本标准主要 审查 人 员:韦 章 裕 彭 跃军 李 金 友 马福玲 刘 忠伟 陈 志伟 窦法 平 5目 次 1 总则.8 2 术 语.9 3 基 本 规定.12 4 基层 工程.14 4.1 一 般 规定.14 4.2 吊顶基层 工程.14 4.3 墙、柱 面 基层 工程.16 4.4 地面 基层 工程.18 5 门 窗 工程.19 5.1 一 般 规定.19 5.2 铝合 金 门 窗安 装工程.20 5.3 塑 料 门 窗安 装工程.21 5.4 木 门 窗 制 作与安 装工程.23 5.5 自动 门 安 装工程.25 5.6 旋转 门 安 装工程.27 5.7 门 窗 玻璃 安 装工程.28 6 吊顶 工程.29 6.1 一 般 规定.29 6.2 纸 面 石 膏 板、木 质饰面 板吊顶 工程.30 6.3 金属板吊顶 工程.31 6.4 纤维类块 材 饰面 板吊顶 工程.32 6.5 格栅 吊顶 工程.33 6.6 玻璃 吊顶 工程.34 6.7 石材吊顶 工程.35 7 轻 质 隔墙 工程.37 7.1 一 般 规定.37 7.2 板材隔墙 工程.38 7.3 骨架 隔墙 工程.39 7.4 活动 隔墙 工程.40 7.5 玻璃 隔墙 工程.41 8 墙 饰面工程.43 8.1 一 般 规定.43 8.2 高级 抹灰 工程.44 8.3 饰面 砖 工程.45 8.4 石材板安 装工程.46 8.5 陶 瓷 板安 装工程.47 8.6 木 饰面 板安 装工程.48 8.7 金属板安 装工程.49 8.8 塑 料 板安 装工程.50 8.9 裱糊 饰面工程.50 8.10 软 包 饰面工程.51 8.11 玻璃 板 饰面工程.52 69 涂 饰工程.55 9.1 一 般 规定.55 9.2 水 性 涂 料 涂 饰工程.55 9.3 溶 剂型 涂 料 涂 饰工程.56 9.4 彩 色喷 涂涂 饰工程.57 9.5 细木 制 品 涂 饰工程.58 9.6 美 术 涂 料 涂 饰工程.60 10 楼 地面工程.61 10.1 一 般 规定.61 10.2 木 地 板 工程.62 10.3 石材 面 层.64 10.4 地 砖 面 层.65 10.5 塑 料 地 板 工程.66 10.6 地 毯 工程.66 10.7 活动 地 板 工程.67 10.8 楼 梯踏步 工程.67 11 细 部工程.69 11.1 一 般 规定.69 11.2 窗 帘盒、窗台板 制 作与安 装工程.69 11.3 门 窗 套 制 作与安 装工程.70 11.4 隔 断 制 作与安 装工程.71 11.5 护栏、扶手 制 作与安 装工程.72 11.6 装饰 线、花 饰制 作与安 装工程.73 11.7 检 修 口 制 作与安 装工程.73 11.8 变形缝 饰面制 作与安 装工程.74 12 厕、浴间 工程.76 12.1 一 般 规定.76 12.2 穿 墙(板)管及楼板 孔洞 细石 混凝土浇 筑工程.76 12.3 防 水 找 平 层与 保护 层 工程.77 12.4 涂 膜、涂 料 防 水层 工程.78 12.5 台 面工程.78 12.6 隔板安 装工程.79 12.7 五 金 配 件、玻璃 镜 及 洁 具安 装工程.79 13 幕墙 工程.81 13.1 一 般 规定.81 13.2 构 件 式 玻璃 幕墙 工程.85 13.3 全 玻 幕墙 工程.88 13.4 单 元 式 幕墙 工程.90 13.5 点支承 玻璃 幕墙 工程.92 13.6 采 光 顶 工程.95 13.7 金属屋 面工程.98 13.8 石材幕墙 工程.101 13.9 金属板幕墙 工程.103 13.10 陶板幕墙 工程.105 714 仿古 建工程.108 14.1 一 般 规定.108 14.2 干摆、丝 缝墙 工程.110 14.3 异 形 砌 体 工程.111 14.4 砖 雕刻 工程.112 14.5 琉 璃 饰面.112 14.6 石 砌 体 工程.113 14.7 摆砌花瓦 工程.114 14.8 墙 帽 工程.114 14.9 仿古 面 砖 镶贴 工程.115 14.10 石作 工程.116 14.11 花罩 的制 作与安 装工程.118 14.12 碧纱 橱 的制 作与安 装工程.119 14.13 板 壁护 墙板 的制 作与安 装工程.119 14.14 木楼 梯 制 作与安 装工程.120 14.15 天花、藻井 制 作与安 装工程.120 14.16 木 装修 雕刻 工程.120 14.17 地 仗 工程.121 14.18 油 漆 工程.123 14.19 贴 金 工程.124 14.20 烫蜡、擦蜡 工程.125 14.21 花 墙 边、色 墙 边 饰面工程.125 14.22 大木 彩 画 工程.126 14.23 斗拱 彩 画 工程.127 14.24 天花、支条 彩 画 工程.128 14.25 楣子、芽子、雀替、花 活 彩 画 工程.128 14.26 椽头 彩 画 工程.129 15 工程质量验收.130 15.1 基 本 规定.130 15.2 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130 15.3 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程 序 和 组织.131 本标准 用 词说明.132 引 用 标准 名 录.133 条文说明.135 81 总则 1.0.1 为 统 一北京市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加 强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 管理,促 进建筑 企业 提 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制 定 本标准。1.0.2 本标准 适 用 于北京地 区新 建、扩 建、改 建 和 既 有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 检 查、验收。1.0.3 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验收 除 应 执 行本标准 外,尚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行 业 和 北京市有关 标准的 规定。92 术语 2.0.1 公 共 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 们 进行公 共 活动 的建筑。2.0.2 建筑装饰 building decoration 为 保护 建筑 物 的主 体 结 构、完 善 建筑 物 的 使用 功能 和 美 化 建筑 物,对建筑 物 的 内 外 表 面 及 空 间进行 处 理 的 过 程。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 物 的主 体 结 构 或围 护 结 构。2.0.4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 承 受 装饰施工的面 层。2.0.5 面 层 surface course 经 装饰后 直接 承 受 各 种 物 理和 化学 作用 的 表 面 层。2.0.6 细 部 detail 建筑装饰工程中局部 采 用 的部件 或 饰 物。2.0.7 建筑 楼 地面 building floor 建筑 物 底 层 地面(地面)和楼层 地面(楼 面)的 总称。2.0.8 建筑 幕墙 curtain wall for building 由面 板和 支承 结 构 体 系(支承 装 置 与 支承 结 构)组 成 的、可 相 对主 体 结 构 有一 定 位 移能力或 自 身 有一 定变形 能力、不 承 担 主 体 结 构 所受 作用 的建筑 外 围 护 墙。2.0.9 框 支承 玻璃 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面 板 边 缘 镶 嵌 于 金属 框 架 中 或粘接 于 金属 框 架 外 表 面,并 以 金属 框 架 作 为面 板 边 缘 支承 的 玻璃幕墙。2.0.10 构 件 式 建筑 幕墙 stick built curtain wall 现 场在 主 体 结 构 上 安 装 立 柱、横 梁 和 各 种 面 板 的建筑 幕墙。2.0.11 单 元 式 幕墙 unitized curtain wall 由 各 种 墙 面 板与 支承 框 架 在 工 厂 制 成 完 整 的 幕墙 结 构 基 本单位,直接 安 装 在 主 体 结 构 上 的建筑幕墙。2.0.12 玻璃 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 板材 料 是 玻璃 的建筑 幕墙。2.0.13 石材幕墙 natural stone curtain wall 10面 板材 料 是 天 然 建筑 石材 的建筑 幕墙。2.0.14 金属板幕墙 metal panel curtain wall 面 板材 料外 层 饰面为 金属板材 的建筑 幕墙。2.0.15 全 玻 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 玻璃 面 板和 玻璃 肋 构 成 的建筑 幕墙。2.0.16 点支承 玻璃 幕墙 point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 玻璃 面 板、点支承 装 置 和 支承 结 构构 成 的建筑 幕墙。2.0.17 点支承 装 置 supporting device 以 点 连 接 方 式 直接 承 托 和 固 定 玻璃 面 板,并传递 玻璃 面 板 所 承 受 的 荷载或 作用 的组件。2.0.18 支承 结 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or structural members 玻璃 幕墙 中,直接 支承 或 通 过 点支承 装 置 支承 玻璃 面 板 的 结 构 系 统。2.0.19 陶板幕墙 terra-cotta panel curtain wall 以 陶板(吸 水 率 平 均 值 3%E 6%和 6%E 10%挤压 陶 瓷 板)为面 板 的建筑 幕墙。2.0.20 采 光 顶与金属屋 面 transparent roof and metal roof 由 透 光 面 板 或 金属 面 板与 支承 体 系(支承 装 置 与 支承 结 构)组 成 的,与水 平 方 向夹角小 于 75的建筑 外 围 护 结 构。2.0.21 封闭 式 建筑 幕墙 sealed curtain wall 要求 具 有 阻止空气渗透 和 雨 水 渗漏功能 的建筑 幕墙。2.0.22 开 放 式 建筑 幕墙 open joint curtain wall 不 要求 具 有 阻止空气渗透或雨 水 渗漏功能 的建筑 幕墙。包括 遮挡 式 和 开 缝 式 建筑 幕墙。2.0.23 双 层幕墙 double-skin facade 由 外 层幕墙、热 通 道 和内层幕墙(或 门、窗)构 成,且 在 热 通 道 内 能够 形 成空气 有 序 流 动 的建筑幕墙。2.0.24 后 锚固 件 post-installed fastenings 按 规定 工 艺,在 既 有 混凝土 结 构 上 钻 孔 安 装的 锚固 组件。2.0.25 仿古 建筑 模 仿古 代 建筑 式 样而运 用 现 代 结 构、材 料、技术建 造 的建筑 物。2.0.26 干摆 墙 砖 料 表 面 经 精 细加 工,侧 面 成楔 形,摆砌 时 砖 下 不 垫 灰,内 部 垫 平 灌 浆,表 面 不 露 灰 缝 的 墙 面做 法。2.0.27 丝 缝墙 11砖 料 表 面 经 精 细加 工 且侧 面 成楔 形,外 侧 用 老 浆 灰 砌 筑,内 部 灌 浆,砖 缝 宽约 3mm,灰 缝 呈 灰 黑 色 的 墙 面 做 法。2.0.28 花罩 古 建筑 室 内 装修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通 常安 装于 居 室 进 深 方 向 柱 间,主要 用 来 分隔 室 内 空 间 并 有 很 强 的装饰 功能。2.0.29 碧纱 橱 古 建筑 室 内 装修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是 安 装于 室 内 的 隔 扇,通 常用 于进 深 方 向 的 柱 间,起 分隔 空间 的 作用。2.0.30 藻井 是一 种 高级的 天花,一 般 用 在 殿堂 明 间 的 正 中,如帝 王 御座、神 佛像座之 上,形 式 有方、矩 形、八 角、圆 形、斗 四、斗 八 等。2.0.31 上架 大木 油 漆 彩 画 专 业 对 木 结 构 部位 名称 的 归 类。主要 包括 各 类梁、檩、垫 板、额枋(檩枋)、垂 柱 等构 件。2.0.32 下 架 大木 油 漆 彩 画 专 业 对 木 结 构 部位 名称 的 归 类。主要 包括 各 类柱 子、边 框(柱 子 抱 框、窗 框、槛 框 等)、余塞 板、窗 榻 板、各 种 大 门、板墙、坐凳 面 等。123 基本规定 3.0.1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的 设 计单位进行 设 计 并 出 具 完 整 的施工 图 文 件,应 满足 建筑 及 其它 相 关 专 业 设 计的要求。3.0.2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设 计 应保 证 建筑 物 的 结 构 安 全 和 主要 使用 功能。当 涉及 主 体和 承 重 结 构 改 动 或 增加 荷载 时,应 由 原 结 构 设 计单位 或 具 备 相 应 资 质的 设 计单位 核 查 相 关 原 始 资料,对 既 有建筑 结 构 的 安 全性进行 核 验、确认。3.0.3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所 用材 料 的 燃烧 性 能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准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16和 高 层 民 用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45、建筑 内 部装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222、建筑 内 部 装修 防 火 施工 及 验收 规 范 GB 50354等 的 规定,并 严 格 按 照 国家 标准要求进行 材 料 复试。3.0.4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所 用材 料 的有 害 物 质限量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准 民 用 建筑工程 室 内 环境污 染控 制 规 范 GB 50325及 室 内 装饰装修 材 料 有 害 物 质限量 等相 关标准的 规定,严 格查 验进 场 材 料 的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并 严 格 按 照 国家 标准要求进行 材 料 复试。3.0.5公 共 建筑建筑装饰工程 采 用 的主要 材 料、半 成 品、成 品、建筑 构配 件、器 具和设 备 应 对 其 规 格、外 观 和 尺寸 进行进 场 验收。凡 涉及安 全、环境、功能 要求的有关 产 品,应 按 各 专 业 工程质量验 收 规 范 规定 进行 复试,并 应 经 监 理 单位(建 设 单位)检 查 认 可。进 场 后 需 要进行 复试 及 见 证 检 验的 材 料 种 类 及 项目 应符 合 相 关标准的 规定,当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时 应 按 合 同 执 行,并 检 查 相 关 记 录。3.0.6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所 用材 料 应 按 设 计要求进行 防 火、阻 燃、防 腐 和 防 蛀 处 理,并 检 查 相 关施 工 记 录。3.0.7承 担 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质量 保 证 体 系,编制 切 实 可 行的施工组织 设 计 和 施工方案,制 定 有 针 对性的质量通 病 防 治措 施,有 效控 制施工全 过 程。3.0.8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 止 擅 自 改 动 建筑主 体、承 重 结 构 或 主要 使用 功能;未 经 设 计 和 有关 部门批准,不 得擅 自 拆 改水、暖、电、燃 气、通 讯 等 配套 设 施。3.0.9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 应 在 主 体 结 构 验收 合格 并 对 基体 或 基层 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 既 有建 筑进行装饰 前,应 对 基层 进行 处 理 以 达 到 装饰 作 业 的要求。3.10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前 主要饰面 材 料 样 板 或样 板间(件),应 经 有关 各 方 确认。3.0.11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的 电 气、设 备 安 装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 和 国家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3.0.12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前 应完 成 管 道、设 备 等 的 安 装 及 调试,当必须交叉 进行施工 时,应 在装饰工程的饰面 层 施工 前 完 成。装饰工程 不 应 影响 管 道、设 备 等 的 使用和 维 修。涉及 燃 气 管 道 及 消 防 的建筑装饰工程 应符 合 有关 安 全 管理 的 规定。相 关 各 专 业 工 种 之 间,应 进行 交 接 检 验,并 形 成 记 录。未 经 监 理 工程 师(建筑单位技术 负责 人)检 查 认 可,不 得 进行 下道 工 序 施工。3.0.13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的 隐蔽 工程验收 应 有 记 录,记 录应 包 含 必 要的 图像 资料。3.0.14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验收 前 应 进行 清 理,做 到 整 齐、卫 生、洁 净。3.0.15公 共 建筑 室 内 装饰工程 完 工 至少 7天 以 后,在 工程 交 付 使用 前,由建 设 单位 按 照 相 关 规定委托 有 资 质的 检 测 机 构 对 室 内 环境污染 物 浓度 进行 检 测。检 测 结 果 不 合格 者 不 得 进行 竣 工验收,工程 不 得 投入 使用。133.0.16公 共 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 资料 应符 合 国家、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相 关 规定,随 施工进 度 及 时 收集、整 理和 归 档。对于 既 有建筑 或 改 建的装饰工程,应 将 原 有主 体 结 构 验收(检 测)报告 及 结 构 加 固 验收 记 录 一 并整 理 归 档。144 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层 工程验收 时 应 检 查 下 列 文 件 和 记 录:1 基层 工程的施工 图、设 计 说明 及 其它 设 计 文 件。2 材 料 的 产 品 合格 证、性 能 检 测报告、进 场 验收 记 录 和 复试报告。3 暖 卫、通 风、电 气 等 工程的验收 记 录 及 交 接 手 续。4 防 水、防 潮、防 火、防 腐、防 蛀 处 理 的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5 不同材 料 基体 交 接处 加 强 措 施的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6 后 置 件、吊 杆、拉 结 筋 的 拉拔 测试报告。7 有 声 学、保 温 要求的 基层相 应 的 测试报告。4.1.2 基层 工程的 防 水、防 潮、防 火、防 腐、防 蛀、隔 声、吸 音、保 温 等 处 理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 和相 关 标准的 规定。基层 为 木 制 材 料,其 树 种、等 级、规 格、含 水 率 和 防 腐 处 理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 和 现 行 国家 标准 木 结 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 范 GB 50206的 规定,其燃烧 性 能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准建筑 内 部装修 防 火 施工 及 验收 规 范 GB 50354 的 规定;有 害 物 质限量 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准 民 用 建筑工程 室 内 环 境污染控 制 规 范 GB 50325的 规定,进 场 后 严 格 按 照 国家 标准要求进行 材 料 复试。4.1.3 吊顶 的 骨架 系 统应 满足 骨架自 身重 量、吊顶基层和 面 层 重 量的 荷载、施工 检 修 时 的 荷载。骨架 的 类 型、规 格、等 级 应符 合 设 计 和相 关 规 范 要求,连 接 方 式、连 接 件 以 及 焊 接 材 料、焊 缝 应符 合 国家、行 业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4.1.4 基层 工程 所 用 高 强 度螺栓,其 形 式、规 格 和 技术 条 件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 和 国家、行 业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4.1.5 基层 工程 使用 的 预拌砂浆 品 种、规 格、强 度 等 级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4.1.6 基层检 验批划 分及检 查 数 量 应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吊顶基层:同 一 品 种 的 吊顶 工程 每 50间(大 面 积 房间和 走廊 按 吊顶 面 积 30m2为一 间)划 分 为一个 检 验批,不 足 50间 也 应 划 分 为一 个 检 验批。每个 检 验批 至少 应 抽 查 10%,并 不 得 少 于 3间 或 100m2。不 足 100m2时 应 全 数 检 查。2 墙、柱 面 基层:相同材 料、工 艺 和 施工 条 件的 抹灰 工程 每 50个 自然 间(大 面 积 房间和 走廊 按 抹 灰 面 积 30m2为一 间)应 划 分 为一 个 检 验批,不 足 50间 也 应 划 分 为一 个 检 验批。允许偏差 项目 抽 查 点 数 不 少 于 总 量的 10%。柱 群 除 横向做 贯 通 检 查 外,柱 体 逐 根 检 查。3 地面 基层:相同材 料、工 艺 和 施工 条 件的 按 每 一 层次 或 每 层 施工 段(变形缝)划 分检 验批,高 层 建筑的标准 层 可按 每三 层 计(不 足 三 层 按 三 层 计)划 分检 验批。每 检 验批 允许偏差 项目 抽 查 点 数 不 少 于 总 量的 10%,不 应 少 于 3间,不 足 3间,应 全 数 检 查。4.2 吊顶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 154.2.1 吊顶 所 用吊 杆、龙 骨、连 接 件的 材 质、规 格、安 装 间 距 及 连 接 方 式应符 合 设 计 与规 范 要求 及 产品 的组 合 要求。安 装位 置、造 型 尺寸 准 确。龙 骨架 构 排列 整 齐顺 直,表 面 平 整。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4.2.2 龙 骨架 构 的 各 连 接 点 必须 牢 固,无松 动,安 全 可 靠。检 验方 法:目 测;手 扳 检 查。4.2.3 吊顶 工程的 木 龙 骨、木 质 基层板、木吊 杆 应 进行 防 火、防 腐 处 理,并 应符 合 国家 标准的 相 关 规 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产 品 合格 证、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报 告。4.2.4 吊顶 工程的 预 埋 铁 件、钢 筋 吊 杆 和 型 钢 吊 杆 应 进行 防 锈 处 理。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产 品 合格 证、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4.2.5 吊顶 工程 应 按 照 设 计要求 和 有关标准的 规定 进行 起 拱,当 吊 杆 长 度 大 于 1.5米 时,应 按 规定设置 反 支 撑。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4.2.6 当 吊 杆 与设 备 相 遇 时,应 调 整并 增设吊 杆,当 吊 杆因 设 备 阻 碍,其 间 距 过 大 时,应 增设 独 立 的 型 钢 支 架,并 在 支 架上 安 装 吊 杆,以 满足 吊 杆 的 间 距 要求。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4.2.7 当 设 计有要求 应 增设 型 钢 支 架转 换 层 时,转 换 层与 网 架、钢结 构 的 连 接 方 式、连 接 点 设 置 及吊 顶 系 统(含 转 换 层)荷载 设 计,应 经 原设 计单位 或 有 资 质的 设 计单位 确认。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经 设 计 认 可 的计 算书 或 图 纸 及相 关 力学 性 能 试 验 报告。4.2.8 吊顶 的 吊 杆 和 支 架 系 统 与设 备的 吊 杆 和 支 架 系 统应 分 开 设 置并 分 开 使用。检 验方 法:目 测。4.2.9 顶 棚 内 的 填充 料品 种、铺 设 厚度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材 料 应干 燥,铺 设 厚度 均 匀 一 致,并 应 有 防散落 措 施。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产 品 合格 证、性 能 检 测报告、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4.2.10 装饰 玻璃 板、石材板 的 吊顶 龙 骨架 构,其 用 料 材 质、尺寸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所 有 连 接 点 必须 牢固,安 全 可 靠。检 验方 法:目 测;手 扳 检 查;检 查 图 纸、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相 关 力学 性 能 试 验 报告。一般项目 4.2.11 基层 表 面的 允许偏差 和检 验方 法 应符 合 表 4.2.11的 规定。表 4.2.11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检 验方 法 垫 层 楼 地面 找 平 层 墙、顶基 面 16砼 垫 层 毛 地 板 用水泥 砂浆 做 结 合 层 铺 设板 块 面 层 及 防 水 用 胶 粘 剂做 结 合 层铺 设 拼 花木板、塑 料 板 硬 质 纤维 板、地 毯 面 层 顶板 底、骨架 底 墙、柱 拼 花 木板 面 层 其它 种 类 面 层 墙 方 柱 圆 柱 1 表 面 平 整 度 5 1 2 2 2 2 2 2-用 2m靠 尺 和 塞尺 检 查 2 阴阳 角 垂 直-2 2-用 2m托 线 板检 查 3 立 面 垂 直 度-2 2 2 用 2m托 线 板检 查 总 高 垂 直 度-H/1000 5 H/1000 5 用 经 纬仪 或 吊 线 和尺 量 检 查 4 阴阳 角 方 正-2 2 2-用 直角 尺 和 塞尺 检查 5 弧 形 表 面 精 确 度-2 用 弧 线 样 板和 塞尺检 查 6 柱 群 纵 横向 顺 直-2 拉 通 线 尺 量 检 查 4.3 墙、柱面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 4.3.1 基层 工程 应 表 面 平 整,立 面 垂 直,接 缝 顺 平,边 角 方 正,尺寸 精 确。检 验方 法:目 测;拉 线 尺 量 检 查。4.3.2 钢、木 骨架 隔 断 墙,其 结 构应符 合 图 纸 和 施工 规 范 要求,轻 钢 骨架 的 连 接 件 应符 合 产 品 组 合 要求的 规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4.3.3 钢、木 龙 骨(搁 栅 立 筋)线 槽 安 装位 置 应 正确,连 接 牢 固,安 全 可 靠,不 得 弯曲、变形,木 件 无劈裂,符 合 安 全 使用 要求。检 验方 法:目 测;手 扳 检 查。4.3.4 墙体内 的 填充 材 料品 种、铺 设 厚度 应符 合 设 计 和规 范 要求;材 料 应干 燥、填充饱 满、牢 固、不得 下 垂;铺 设 厚度 应 均 匀 一 致。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检 查 材 质 合格 证、性 能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 报告。4.3.5 以 金属 网 做 抹灰 基层 时 必须 用 钉钉 结 牢 固、平 服。接 头 设 在 骨架 主 筋 上,不 得 有 翘 边。基层 灰 17与基体间 粘 结 必须 牢 固,不 得 有 脱 层、空 鼓 及 裂 缝。检 验方 法:目 测;用 小 锤 轻 击 检 查。4.3.6 以 高级 抹灰 为饰面的 基层 应 密 实、平 整、干 净、无 污染、无裂 缝。检 验方 法:目 测;用 小 锤 轻 击 检 查。4.3.7 以 块 材 为饰面的 基层,应 平 整、坚 实、抹灰 空 鼓,基层 表 面 干 净,无 油 污。钢、木 骨架 应 进行防 锈、防 腐、防 火 处 理,安 全 牢 固、并 应符 合 国家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产 品 合格 证、性 能 检 测报告、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报告。4.3.8 以 胶 合 板、石 膏 板 或 硅酸钙 板 为 基层 的质量要求:有 防 潮 要求的部位 所 使用 的 胶 合 板和石 膏 板应 用 耐 水板 面。表 面 干 净、光 滑,割 面 整 齐,接 缝 处 理 严 密、无 挂 胶,钉 帽 处 应 进行 防 锈 处 理,与 骨架紧 贴 牢 固。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4.3.9 以 涂 料、裱糊 为饰面的 基层 应符 合 下 列 规定:1 以 抹灰 面为 基层 的质量要求:抹灰 面 达 到 高级 抹灰 标准,线 管 敷 设安 装 牢 固、嵌 入 深 度 及 固 定间 距 应符 合 国家 标准的要求,抹灰 基层 牢 固,不 得 松 动、空 鼓,满 刮腻 子,砂 纸 打 光,表 面 平 整、光 滑,线 角 顺 直。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检 查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2 混凝土 或 抹灰 基层墙 面 在 刮腻 子 前 应 涂刷 封闭底 漆。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3 旧 墙 面 在 裱糊 前 应 清 除 疏 松 的 旧 装修 层,并 涂刷 界 面 剂。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4 以 涂 料 为饰面的 纸 面 石 膏 板 按 本标准 第 4.3.8条 处 理 后,应 满 刮腻 子,砂 纸 打 光。检 验方 法:目 测。5 基层 腻 子应 平 整、坚 实、牢 固,无 粉 化、起 皮 和 裂 缝。腻 子 的 粘 结 强 度 应符 合 现 行行 业 标准建 筑 室 内用 腻 子 JG/T 298的 规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产 品 合格 证、性 能 检 测报告、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6 以 溶 剂型 涂 料 为面 层 的 混凝土 面、抹灰 基层 含 水 率 不大 于 8%;以 水 性 涂 料 为面 层 的 混凝土 面、抹灰 基层 含 水 率 不大 于 10%;木 制 基层 含 水 率 不 宜 大 于 10%。以 裱糊 为面 层 的 混凝土 或 抹灰 基层 含 水 率不 得 大 于 8%;木材基层 的 含 水 率 不 得 大 于 12%。检 验方 法:目 测;进行 含 水 率 检 测;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7 以 涂 料 为饰面的 金属基层 表 面,不 得 有 油 污、锈 斑、鱼鳞皮、焊 渣 和 毛 刺,并 应 进行 除 锈 和 防 锈 处 理。检 验方 法:目 测。184.3.10 以清 漆 为饰面的 基层 的 构 造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安 装 应 牢 固、无 翘 曲、表 面 应 平 整 光 滑、颜 色 协 调 一 致、表 面 无 污染、裂 缝、残缺、变形等 缺陷。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报告。4.3.11 以 软 包 为饰面的 基层 龙 骨、底 板 的 构 造做 法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安 装 应 牢 固、无 翘 曲、无 变形、拼 缝 平 直。检 验方 法:目 测;尺 量 检 查;检 查 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报告。4.3.12 以 玻璃 为饰面的 基层板 应 固 定 牢 固,拼 缝 严 密,表 面 洁 净、无 变形、平 整 光 滑。木 质 材 料 的 含水 率 不 应 大 于 12%,其燃烧 性 能 等 级、有 害 物 质限量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 和 国家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检 测记 录、有 害 物 质限量 检 测报告、现 场 阻 燃 处 理 后的 燃烧 性 能 复试报告。一般项目 4.3.13 基层 表 面的 允许偏差 和检 验方 法 应符 合 本标准 第 4.2.11条 的 规定。4.4 楼地面基层工程 主控项目 4.4.1 基层 表 面 应 平 整、四 角 方 正,有 排 液 要求的 房间,应 有地 漏 和 供 排 除 液 体 的 基层,其 坡 度 应 满 足 排 液 要求。检 验方 法:目 测;泼 水;尺 量 检 查。4.4.2 基层 构 造 层(保 温 层、防 水隔 离 层、防 潮 层、找 平 层、结 合 层)的 材 质、强 度、密 实 度 应符 合设 计要求 和 国家 标准的 相 关 规定。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各 构 造 层 的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材 料 的 复试报告。4.4.3 基层 的 防 水层 铺 设 前 应 对 墙 根、地 漏、立 管、套 管与楼板 交 接 节 点 进行 密 封处 理,严禁 渗漏。排 水 坡 度 应符 合 设 计要求,排 水 的 坡 向 应 正确,排 水 通 畅。检 验方 法:目 测;检 查 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4.4.4 有 防 水 要求的建筑地面 应 按 设 计要求 设 置 防 水层,房间 四 周 除 门 洞 外 的 轻 质 隔墙 下 沿宜 做 混凝土 翻 边,高 度 不 小 于 200mm,宽 同墙 厚。检 验方 法:检 查 施工 记 录、隐蔽 工程验收 记 录、复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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