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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15 2015 天津市建 设项目用 地控制指 标 第15 部分:民用航 空运输机 场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15:Civil aviation airport project 2015-09-1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量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598.15 2015 I 前 言 DB12/T 598 2015 天津 市建设 项目 用地 控制 指标 分为18个 部分:第1部 分:工业 项目 第2部 分:教育 系统 项 目 第3部 分:卫生 系统 项 目 第4部 分:仓储 项目 第5部 分:市政 基础 设 施项目 第6部 分:非营 利性 邮 政设施 项目 第7部 分:公益 性科 研 机构项 目 第8部 分:非营 利性 体 育设施 项目 第9部 分:非营 利性 公 共文化 设施 项 目 第10部 分:非营 利性 社会福 利设 施项 目 第11部 分:电力 工程 项目 第12部 分:水利 设施 项目 第13部 分:新建 铁路 工程项 目 第14部 分:公路 项目 第15部 分:民用 航空 运输机 场项 目 第16部 分:特殊 用地 项目 第17部 分:墓葬 项目 第18部 分:河港 码头 工程项 目 本部分 为DB12/T 598 2015 的第 15 部分。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 的 编制 规范 编写。本 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国土资 源和 房屋 管理 局。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员:张 志升、张晓 洁、张振 东、徐健、王鑫、李 宏、陆 方 兰、刘 汉 青、王 绍 艳、陈鹏、吕利 昭、陈婧。本部分 是 首 次发 布。DB12/T 598.15 2015 1 天津市建 设项目 用地控制 指标 第15部分:民用 航空运输 机场项 目 1 范围 DB12/T 598 2015 的本 部 分 规定 了天 津市 民用 航空 运输机 场工 程项 目在 土地 利用上 的控 制标 准。本部分 适用 于新 建、扩建、拆除 重建 工程 项目 及其 配套工 程。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控制指 标。2.1 工程项 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 目是 以工 程建 设为 载体的 项目,是 作为 被管 理对象 的一 次性 工程 建设 任务。它以 建筑 物 或 构筑物为 目标 产出 物,需要 支付一 定的 费用、按 照一 定的程 序、在一 定的 时间 内完成,并 应符 合质 量 要 求。2.2 用地规 模 Land use scale 是指一 个工 程项 目总 的用 地面积。2.3 单位用 地指 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 个项 目中 单个 个体 的占地 面积。3 基本规 定 3.1 机场工 程应 根据 机场 性质、类别、等 级和 作用 等确 定经济 合理 的机 场规 模和 构型,合理 确定 相应的机场 用地 规模。3.2 机场选 址应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规 划和 城乡 规划,贯 彻节约 集约 用地 和严 格保 护耕地 的原 则,尽量不占或 少占 耕地,特 别是 基本农 田,尽可 能地 利用 荒地、劣地,并 与周 围环 境和生 态保 护相 协调。3.3 在对机 场总 体规 划和 总平 面图布 置进 行多 方案 比选 时,应 同时 对各 方案 用地 的科学 性和 合理 性进行论证。3.4 机场建 设用 地应 统筹 规划,合理 布置。凡 分期 建设 的项目 用地,应 分期 征用;本期 工程 项目 建设用地,应相 对集 中;对规 划预留 用地 应实 行规 划控 制,暂 不征 用。3.5 航站区 总平 面布 置应 紧凑,充分 利用 空间,对 功能 相近的 建筑,应 尽量 联建 合建、多层 建筑。3.6 施工临 时用 地应 严格 控制,并尽 量安 排在 永久 性征 地范围 以内。对 必要 的弃 土、取 土、削坡、筑坡、净 空处 理等 工程 用地,按技 术标 准严 格控 制,并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复 垦利 用。3.7 改建、扩建 机场 工程 项目 应充分 利用 机 场 已有 土地,尽可 能减 少新 增用 地面 积。DB12/T 598.15 2015 2 4 用地控 制指 标 4.1 飞行区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4.1.1 一条跑 道的 升降 带及 其附 属设施,含 跑道、停止 道、跑道 端安 全地 区、巡 场 路、围 栏(界)等。其建设 用地 应 不 超过 表1 规定。表1 单条跑 道升 降带 建设 用地 指标 跑道长度(m)升降带用地面积(hm2)1600 71.40 1800 78.20 2000 85.00 2200 91.80 2400 96.80 2600 105.40 2800 112.20 3000 119.00 3200 125.80 3400 132.60 3600 139.40 3800 146.20 4000 153.00 4200 159.80 4.1.2 两条近 距离 跑道 的升 降带 及其附 属设 施 的 建设 用地 应不超 过 表 2 规 定。表2 两条近 距跑 道升 降带 建设 用地指 标 单位:hm2 跑道长度(m)跑道间距 760(m)跑道间距 400(m)3000 364.00 256.00 3200 386.00 270.80 3400 408.00 285.60 3600 430.00 300.40 3800 452.00 315.20 4000 474.00 330.00 4200 496.00 344.80 注1:不同间距的平行跑道的运行条件及相关标准见条文说明。4.1.3 设有一 条平 行滑 行道 的飞 行区,应按 表3 增加 其用 地面积。DB12/T 598.15 2015 3 表3 平行滑 行道 建设 用地 指标 单位:hm2 跑道长度(m)跑滑间距(m)168 176 182.5 190 200 1600 5.64 1800 6.32 2000 7.00 11.77 2200 7.68 12.90 2400 8.36 14.03 17.45 2600 9.04 15.16 18.85 2800 9.72 16.29 20.25 25.43 28.38 3000 17.42 21.65 27.18 30.33 3200 18.55 23.05 28.93 32.28 3400 24.45 30.68 34.23 3600 25.85 32.43 36.18 3800 27.25 34.18 38.13 4000 28.65 35.93 40.08 4200 30.05 37.68 42.03 注2:“跑滑间距”见条文说明。4.1.4 设有第 二条 平行 滑行 道的 飞行区,应 按 表4 增 加其 用地面 积。表4 第二条 平行 滑行 道建 设用 地指标 单位:hm2 跑道长度(m)平行滑行道间距(m)44 66.5 80 100 1600 7.30 1800 8.18 2000 9.06 13.86 2200 9.94 15.19 2400 10.82 16.52 19.94 2600 11.70 17.85 21.54 2800 12.85 19.18 23.14 29.10 3000 20.51 24.74 31.10 3200 21.84 26.34 33.10 3400 27.94 35.10 3600 29.54 37.10 3800 31.14 39.10 4000 32.74 41.10 4200 34.34 43.10 注3:“平行滑行道间距”见条文说明。DB12/T 598.15 2015 4 4.1.5 助航灯 光设 施用 地(包括 维修道 路在 内),在 升降 带两端 的用 地指 标应 不超 过 表5 规定。表5 助航灯 光设 施建 设用 地指 标 助航灯光系统类别 用地指标(hm2)简易及中光强进近灯光系统 0.72 一、二、三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18 4.2 通信导 航设 施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4.2.1 仪表着 陆系 统包 括航 向台 和下滑 台,其保 护区 用地 指标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航向台:当 航向 台建 在跑 道端 320m 处 时,其保 护 区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 20000m2;当距 离超 过320m 时,每 增加1m,其保 护 区用地 面积 增 加 150m2;每 减少 1m,其 保护 区用 地面 积应减 少 150m2。b)下滑台:当下 滑台 设在 跑 道和滑 行道 之间 时,不 另 计保护 区用 地面 积。当 设 在距离 跑道 中心 线120m 时,保护 区用 地面 积 为飞行 区原 有用 地范 围外 增加的 面积,其用 地指 标应不 超过 28000m2;当距跑 道中 心线 超 过 120m 时,每 超 过1m,其 保护 区 用地面 积增 加 400m2。4.2.2 近距归 航台(NDB)宜与 指 点标台 合建,其 用地 面积 应不超过 4000m2。4.2.3 远距归 航台(NDB)宜 与外 指点标 台(OM)合建,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 5000m2。当外 指点 标台 单建且天 线置 于地 面时,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 300m2;天线置 于机 房顶 时,其用 地面积 应不 超过 270m2。4.2.4 航线归 航台(NDB)用地 面 积 应不 超过 5000m2。4.2.5 多 卜 勒 全向 信 标/测 距 仪台,包 括 机场 内 多卜 勒 全向信 标/测 距仪 台 和机 场 外多卜 勒 全 向信 标/测距仪台。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 地面积 应不超过 3000m2,台站周围应设 置直径 为 300m的保护区。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 地面积 应不超过 5150m2,台站周围应设 置直径 为 300m的保护 区。保 护区 用地属 于控制 用地,根据 控制力 度决定 是否征 用。当场外 多卜勒 全向信 标/测距仪台与航线 归航 台合 建时,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 8000m2。4.2.6 着陆雷 达站 应建 在机 场内,其用 地面 积不 另计 算。4.2.7 航管一/二 次雷 达站 建于 机 场内时,其 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 3600m2;建 于机 场外 时,其 用地 面积 应不超过 5000m2。4.2.8 气 象 雷 达 站 建 于 场 外 时,其 用 地 面 积 应不 超过 3600m2;当 建 于 场 内 时,其 用 地 面 积 应不超过2000m2。4.2.9 甚高频 转播 台单 建时,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 1500m2;当与 其他 台合 建时,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800m2。4.2.10 无线电 短波 发射 台采 用四 波道时,其 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 3000m2;每 增加 一个 波道,相应 增加 用地面积 应不 超过 200m2。天 线场地 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4000m2/付;采 用四 付以 上 天线时,其 用地 面积 应按85%计 算。4.2.11 甚高频 共用 通信 系统 包括 集中发 信台 和集 中收 信台。当甚 高频 共用 通信 系统 在机场 外单 建 时,其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 3000m2;当 在机 场内 与航 管或 通信综 合楼 合建 时,其用 地面积 不另 计算。4.2.12 集群移 动通 信系 统中 心站 建在机 场外 时,其用 地面 积 应不 超过 3000m2;建在 机场内 时,应与 其他建筑 合建,当 与机 场内 航管楼、通 信楼 合建 时,不再另 增加 用地 指标。4.2.13 卫星地 球站 在机 场外 单建 时,其 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 2000m2;当与 其他 建筑 合建 时,其 用地 面 积应不超过 1000m2。当卫 星 地球站 建在 机场 内时,其 用地面 积应不 超过 800m2。卫星天 线置 于地 面时,其增加的 用地 面积 应不 超过1000m2。4.2.14 电 话 站 单 建 时,其 用 地 面 积 应不超过 5000m2;当 与 其 他 建 筑 合 建 时,其 用 地 面 积 应不超过2000m2。DB12/T 598.15 2015 5 4.3 航站区、货 运区、机 务维 修区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 4.3.1 航站区 布局应 进行 多方案 比选,在满足 功能 要求的 同时,重视节 约用 地。航 站区建 设用地 面 积应不超 过 表6 规 定。表6 航站区 建设 用地 指标 序号 年旅客吞吐量(万人次)航站区建设用地指标(hm2)空侧 陆侧 机坪区 航站楼区 综合保障设施区 1 30 以下 5.20 4.00 6.00 2 3050 5.20-7.10 4.00-6.00 6.00-8.00 3 50100 7.10-11.00 6.00-10.00 8.00-12.50 4 100200 11.00-23.50 10.00-17.50 12.50-18.50 5 200500 23.50-38.50 17.50-30.00 18.50-28.00 6 5001500 38.50-57.00 30.00-50.00 28.00-35.00 7 15003000 57.00-120.00 50.00-120.00 35.00-60.00 8 30004000 120.00-143.00 120.00-160.00 60.00-65.00 注4:序号7 表示两条近距离跑道年旅客吞吐量;序号8 表示两条远距离跑道年旅客吞吐量。注5:年旅客吞吐量4000 万人次以上 按设计方案专门计算用地。4.3.2 机场的 货运 区一 般由 货机 坪区、货站 区及 停车 场组 成。其 建设 用地 指标 应 不 超过 表7 规 定。表7 货运区 建设 用地 指标 项目名称 规模 用地指标(hm2)年货邮吞吐量(万吨)货机位(个)货机坪区 货站区 货运区 10 以下 3.00-4.00 1020 25 2.00-5.00 4.00-7.00 2030 57 5.00-7.00 7.00-10.00 3050 712 7.00-12.00 10.00-17.00 50100 1224 12.00-24.00 17.00-27.00 100200 2436 24.00-36.00 27.00-51.00 200300 3650 36.00-50.00 51.00-72.00 注1:停车场用地包含在货站区用地指标内。4.3.3 机务维 修区 根据 机场 驻机 场队、本场 过往 航班、机 务维修 工程 的等 级和 管理 要求确 定。其建 设用地指 标应 不超 过 表8 规 定。DB12/T 598.15 2015 6 表8 机务维 修区 建设 用地 指标 年旅客吞吐量(万人次)维修机坪区(hm2)机务维修区(hm2)50 以下 0.10-0.50 0.30-0.50 50100 0.50-1.00 0.50-1.00 100200 1.00-1.50 1.00-2.50 200500 1.50-2.50 2.50-5.00 5001500 2.50-6.00 5.00-20.00 15003000 6.00-15.0 20.00-60.00 注2:规模在50 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的 机务维修建设用地,一般有专用的维修机坪,应用“维修机坪区”指标计算,“机务维修区”按机场具体功能需求综合考虑。4.4 供油设 施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 4.4.1 机场油 库区 建设 用地 面积 应不超 过 表 9 规 定。表9 油库区 建设 用地 指标 油库储量(m3)用地指标(hm2)500 1.60 2500 3.00 10000 5.40 50000 10.00 100000 15.00 300000 25.00 注3:不同油库储量可用插入法计算。4.4.2 油库铁 路专 用线 用地 按国 家现行 的铁 路建 设用 地指 标计算。4.4.3 场外的 铁路 卸油 站、水路 卸油码 头等 因情 况各 异,按相关 标准 并结 合实 际情 况计算。4.5 场外道 路、管线 及其 他设 施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4.5.1 机场进 场路(场外 部分)和通往 场外的 油库 区及通 信导航 设施区 的道 路用地 应符合 国家现 行 的有关公 路建 设用 地指 标。4.5.2 场外供 电线路、有 线通信 线路、场外管 线、排水、沟渠、输油管 线及 其他设 施按相 关标准 并 结合实际 情况 计算 用地 面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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