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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20 D 1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0122011 河道下采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of coal mining under riverway 2012-02-07发布 2012-03-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012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济宁市黄淮水利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兴华、王富奇、吴侃、田文书、张连贵、郑辉、刘付俊、王宗胜、卜忠平、李亮、张海涛、黄晶、轩航。DB37/T 20122011 1 河道下采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下采煤安全、采煤沉陷预测、防洪评价、河道治理工程及变形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河道下采煤及相应的河道治理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39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 26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原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6月第一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道 river course 包含河床、堤防、滩地和护堤地在内的水流通道。3.2 采煤沉陷 mining subsidence 采煤引起的地表下沉、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3.3 采煤安全 mining safety 地面河流水体不会因采煤进入井下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3.4 DB37/T 20122011 2 导水裂缝带 water conducted fissure zone 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称为垮落带,垮落带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断裂,且具有导水性,能使其上覆岩层中的地下水流向采空区,这部分导水断裂岩层的范围称导水裂缝带。3.5 概率积分法 probability integral method 基于随机介质理论的开采沉陷预测方法。3.6 采区 mining area 将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矿体利用井筒或巷道等采准工程划分为若干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作业区称为采区。3.7 采煤工作面 working face 将采区划分为若干个条块区域,按一定顺序在各区域内开采煤炭,此区域称为采煤工作面。4 河道下采煤安全 4.1 河道下采煤应在保证矿井开采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煤炭资源。4.2 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不应波及到地表水体。4.3 开采引起的导水裂缝带可能波及到地表水体时,应留设防水安全煤岩柱。安全煤岩柱的留设方法应遵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4.4 导水裂缝带的发育高度可采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确定:a)本矿区实测结果;b)类比地质采矿条件相似的邻近矿区实测结果;c)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计算。4.5 河道下采煤应按采区编制采煤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4.6 河道下采煤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应具备下列基础资料:a)采区地质说明书;b)采区设计方案;c)井上下对照图;d)采掘工程平面图;e)地质及水文地质图;f)矿井充水性图;g)地形图;h)河道流域水文、气象资料。4.7 河道下采煤可行性方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a)河道特征、地质采矿条件及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安全性;b)实现河道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包括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DB37/T 20122011 3 c)导水裂缝带高度预计与分析,河道下采煤安全性综合分析;d)河道下采煤沉陷预测;e)河道下采煤安全技术措施;f)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g)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4.8 河道下采煤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5 采煤沉陷预测 5.1 河道下采煤之前,应进行沉陷预测,为防洪评价及河道治理提供基础数据。5.2 采煤沉陷预测应依据下列基础资料:a)采区地质说明书;b)采区设计方案;c)井上下对照图;d)采掘工程平面图;e)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f)地表移动观测资料。5.3 采煤沉陷预测应包含下列内容:a)采煤过程中的沉陷预测,绘制下沉、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等值线图;b)采煤稳沉后的沉陷预测,绘制下沉、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等值线图;c)采煤可能引起的裂缝分布范围、形态及发育深度;d)采煤引起的沉陷起始和稳沉时间。5.4 采煤沉陷预测方法应:a)优先选择使用本矿区成熟的预测方法;b)在矿区无成熟预测方法时,采煤沉陷预测宜采用概率积分法;c)采用本矿区实测参数;无实测参数时,可类比地质采矿条件类似的邻近矿区的数据。5.5 采煤引起的裂缝分布范围和形态预测应采用本矿区实测成果;无实测成果时,可类比地质采矿条件类似的邻近矿区的数据。5.6 采煤引起的地表裂缝极限发育深度应采用实测成果,无实测成果的矿区可用如下公式计算:()()()5.0 45 tan 1/2+=c h.(1)式中:土体的干容重(N/m3);土体的泊松比;c土体的粘聚力(N/m2);土体的内摩擦角()。5.7 采煤沉陷预测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6 防洪评价 6.1 在河道下采煤之前,应根据河道下采煤可行性方案、开采设计和采煤沉陷预测报告编制河道下采煤防洪评价报告。6.2 防洪评价计算应分别采用河道现状断面、沉陷后断面和规划断面在设计洪水条件下进行。DB37/T 20122011 4 6.3 防洪评价计算方法应遵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相关规定。6.4 防洪评价主要计算的内容应包括:a)设计洪水计算。一般采用规划成果,对没有规划成果的河道,应按 SL44 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b)水面线推算。一般采用规划成果,当采煤沉陷引起河道断面发生改变时,应进行推算;c)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采煤沉陷引起河道冲淤变化的,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d)河势稳定分析计算;e)河道行蓄洪能力分析计算。6.5 河道下采煤防洪综合评价应包含的内容:a)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b)河道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c)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d)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f)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g)洪水对河下采煤的影响分析。6.6 针对防洪影响分析结论,提出针对性的防治与补救措施,降低或消除采煤沉陷对河道的不利影响,并对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6.7 总结归纳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关建议。7 河道治理工程 7.1 治理工程设计 7.1.1 治理工程设计遵循的原则:a)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防洪标准确定,并应不低于河道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标准;b)治理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结构特征、交通状况、筑堤材料等因素,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c)治理工程设计应根据河道的沉陷预计结果,统筹考虑不同开采影响阶段治理要求,优化治理设计;d)治理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其它现行标准的规定。7.1.2 设计应依据下列基础资料:a)河道工程地质勘察资料;b)河道带状地形图和纵、横断面图;c)河道开采沉陷移动变形预测资料;d)流域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水系资料、地震资料;e)河道沿线社会经济基本资料;f)河道流域规划、治理过程、运行管理资料。7.1.3 裂缝、滑塌治理的方法:a)根据不同的筑堤材料、滩地和护堤地性质,应针对裂缝的位置、形态和深度等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DB37/T 20122011 5 b)高度 5m 以下土堤在出现大范围裂缝时应采用开挖回填密实;对难以开挖的部分,应采用充填灌浆的方式进行处理;土堤高度大于 5m 时,宜采用充填灌浆法、深层搅拌法等方法加固;c)堤身出现局部滑塌,宜开挖重新填筑压实,必要时可放缓边坡。7.1.4 堤防加固的方法:a)堤防一般采用预加固,采后综合治理方;b)堤线一般应利用原堤线,如改线应按 GB 50286规定的要求进行论证;c)堤型应根据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筑堤材料、施工条件等,遵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确定;d)堤顶高程应在考虑开采沉陷的基础上,按 GB 50286 规定的要求确定;e)堤防断面和结构应根据堤防级别、施工、管理和开采影响情况综合确定;f)堤防稳定计算应包括渗流及渗流稳定计算、抗滑稳定计算,计算应按 GB 50286 规定的要求进行。7.1.5 滩地、护堤地治理的方法:a)滩地及临水侧护堤地的治理宜在稳沉后进行,如采取预加固,应进行专门论证;b)背水侧护堤地应满足堤防保护、渗水排泄要求,兼顾农业生产的要求;c)护堤地宽度应根据堤防级别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如无规定,可按 30m50m 留设。7.1.6 河槽整治应综合考虑远期规划、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影响,宜采用恢复岸线、修筑控导工程和险工护岸等办法,控导主流,稳定河势,使河势向有利方向发展。7.1.7 穿堤或跨河建(构)筑物应按新的设计条件进行验算,视其破坏程度进行加固、改建或拆除重建。7.1.8 设计应提交下列成果:a)河道治理工程设计报告;b)河道治理工程相关设计图纸;c)工程预算。7.2 施工管理 7.2.1 煤矿企业为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7.2.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7.2.3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7.2.4 工程应按 SL 176 和SL 239 规定的要求划分工程项目,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评定。7.2.5 工程施工应按 SL 260 规定的要求进行。7.2.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7.2.7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7.2.8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监理合同配置足够的人员及设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和工程投资进行控制,承担相应的责任。7.2.9 工程验收应按 SL 223 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8 变形监测 8.1 变形监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建设单位设立观测站开展采煤影响期动态监测和治理后的稳定性监测;b)季节性河流在汛期增加观测次数;DB37/T 20122011 6 c)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8.2 变形监测应包含的内容:a)采煤影响期动态监测内容为河道的下沉和水平移动、裂缝分布范围、形态及发育深度;b)治理后的稳定性监测内容为河道的下沉和水平移动。8.3 观测站应沿河道的纵向和横向布设,纵向测点间距不大于 50m,横向断面间距不大于 100m。横向测点应布置在堤防、滩地和护堤地的特征点位置。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少于 4 个。8.4 变形监测采用的方法有:a)变形监测采用全站仪和水准仪测定水平移动和下沉,或采用 GPS、三维激光扫描等先进的仪器测量;b)裂缝分布范围和形态采用全站仪或 GPS 测量。发育深度采用灌注白灰浆后人工开挖或钻探的方式测定。8.5 采煤影响期动态观测要求:a)开采影响活跃期一般每隔 7 天观测一次,特殊情况适当加密观测次数;b)开采影响初始期和衰退期每隔 15 天观测一次。8.6 治理后稳定性观测要求:a)治理后稳定性观测每隔 2 个月观测一次,1 年后每隔 3 个月观测一次;b)治理后稳定性观测应持续至稳沉后 2 年结束。8.7 平面位置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应满足 GB 50026 规定的变形监测精度要求。8.8 变形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8.9 监测工作完成后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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