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 756-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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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756 2012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Indirect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2012-11-01 发布 2013-01-01 实施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 41/756 201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2 4 水污染物 排放控制 要求.3 5 水污染物 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 督.7 DB 41/756 2012 II DB 41/756 2012 I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 法和 河南省 水 污染防治 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范化学 合成 类制 药工业水 污染 物间接 排放行为,促进 污染治理 的技术进 步,保护环境,防治水污 染,制定 本标准。本标准具有 强制执行 的效力。本标准由河 南省环境 保护厅提 出。本标准起草 单位:河 南省环境 保护科学 研究院、河南 省 医药设计 院 有限公 司、郑州 碧水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张哲、赵 仕沛、施 烈焰、邢宝 周、张传兵。本标准 由河 南省人民 政府 2012 年 11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 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本标准由河 南省环境 保护厅解 释。DB 41/756 2012 1 化学合成 类制药 工业水 污染物 间接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化学合 成 类制药 工业 水 污 染物 间接 排 放 限值、监测 和监控要 求,以及 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本标准 适用于 化学合 成 类制药 工业建设 项目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环 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 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 产后的 水 污染 物间接 排放控 制与 管理,也 适用于专供 药物生产 的医药中 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和 与化学合 成 类药物 结构相似 的兽药生 产企 业的水污染 物 间接排 放控制与 管理。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仅注 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 括所 有的修改清 单)适用 于本文件。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 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 价铬的测 定 二苯 碳酰二 肼分 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 的测定 双硫腙分 光光度 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 定 原 子吸 收分光光度 法 GB/T 7485 水质 总 砷的测定 二乙基 二硫代 氨基 甲酸银分光 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 合物的测 定 N-(1-萘基)乙二胺偶 氮分光光 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 定 钼酸 铵分光光 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 定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 肟分光光 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 子吸收分 光光 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 量的测定 重铬酸 盐法 GB/T 13194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 苯、二硝基甲苯 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 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 的测定 发光细菌 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 测定 亚 甲基蓝分 光光 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 测定 直 接显色分 光光 度法 HJ/T 70 高 氯废水 化学需氧 量的测定 氯气 校正 法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 氧量的测 定 碘化 钾碱 性高锰酸钾 法 HJ/T 195 水质 氨 氮的测定 气相分 子吸收光 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 氮的测定 气相分 子吸收光 谱法 DB 41/756 2012 2 HJ/T 399 水质 化 学需氧量 的测定 快速消解 分光 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 物 的测定 容量法 和分光光 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 测定 二 乙基二硫 代氨基甲 酸钠 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 机碳的测 定 燃烧 氧化 非 分散 红外吸收法 HJ 503 水质 挥发 酚的测定 4-氨基 安替比林 分光 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 生化需氧 量(BOD5)的 测定 稀 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纳氏试剂 分光光度 法 HJ 536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水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蒸馏-中和 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 的 测定 冷原子吸 收分光光 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 性卤代烃 的测定 顶空气相 色谱 法 HJ 636 水质 总氮 的测定 碱性过硫 酸钾消解 紫外 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 理办法 国家环境 保护总 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总 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3.1 化学合成 类 制药 采用一个化 学反应或 者一系列 化学反应 生产药物 活性 成分的过程。3.2 混装制剂类 制药 用药物活性 成分和辅 料通过混 合、加工 和配置,形成 各种剂型药 物的过程。3.3 现有企业 本标 准实施 之日前已 建成投产 或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评 价文件 已通 过审批的 化学合成 类制药企 业或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本 标准 实 施 之日 起 建 设 项目 环 境 影响 评 价 文 件通 过 审 批的 新 建、扩 建、改 建的 化 学 合成 类制药企业。3.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 企业排放 到企业法 定边界以 外的废水 量,包括与生产 有直接或 间接关系 的外排废 水(含厂区生活污 水、冷却 废水、厂 区锅炉和 电站排水 等)。DB 41/756 2012 3 3.6 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 污染物排 放浓度而 规定的生 产单位产 品的 废水排放量 上限值。3.7 城镇污水处 理厂 对进入城镇 污水收集 系统的污 水进行 净 化处理的 污水 处理厂。3.8 区域污水处 理厂 对进入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 区、开发 区、产业 集聚 区、工业聚 集地 等)污 水收集 系统的 污 水进行净化处理 的污 水处 理厂。3.9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 城镇污水 处理厂和 区域污水 处理厂 排 放污 染物的行为。4 水污染物排 放 控制要求 4.1 排入城 镇污水处 理厂的化 学合成 类 制药企 业废 水,执行表1 标准A规定 排放限值,应满足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 水质的要 求。排入 区域污 水 处理厂的 化学 合成 类制药 企业废水,执行表1 标准B规 定排放限值,应满足 区域污 水 处理厂进 水水质的 要求。4.2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现有企业 执行表 1 规定 的水污染物 间接 排放 限值。4.3 自 2013 年 1 月1 日起,新建 企业 执行表 1 规定 的水污染物 间接 排放 限值。表1 水污染 物 间接 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 度除 外)序号 污染 物 或 项目 名称 限值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 置 标准 A 标准 B 1 pH 值 69 69 企业 废水 总排 放口 2 色度(稀 释倍 数)50 50 3 悬浮 物 50 100 4 五日 生化 需氧 量(BOD5)25(20)40(30)5 化学 需氧 量(CODcr)120(100)220(180)6 氨氮(以 N 计)25(20)35(25)7 总氮 35(30)50(40)8 总磷 1.0 2.0 9 总有 机碳 35(30)50(45)10 急性 毒性(HgCl2毒性当 量)0.07 0.07 11 总铜 0.5 0.5 12 总锌 0.5 0.5 13 总氰 化物 0.5 0.5 DB 41/756 2012 4 表 1(续)单位:mg/L(pH 值、色度 除外)序号 污染 物 或 项目 名称 限值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 置 标准 A 标准 B 14 挥发 酚 0.5 0.5 企业 废水 总排 放口 15 硫化 物 1.0 1.0 16 硝基 苯类 2.0 2.0 17 苯胺 类 2.0 2.0 18 二氯 甲烷 0.3 0.3 19 总汞 0.05 0.05 车间 或生 产设 施废 水排 放口 20 烷基 汞 不得 检出 不得 检出 21 总镉 0.1 0.1 22 六价 铬 0.5 0.5 23 总砷 0.5 0.5 24 总铅 1.0 1.0 25 总镍 1.0 1.0 注:括号 内排 放限 值适 用于 同时 生产 化学 合成 类原 料药 和混 装 制剂 的联 合生 产企 业。4.4 生产不 同类别的 化学合成 类制药产 品,其 单位 产品基准排 水量见表2。4.5 水污染 物 间接 排 放浓度限 值适用于 单位产 品实 际排水量不 高于单位 产品基准 排水量的 情况。若单位产品实 际 排水量超 过单位产 品基准排 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 污染物浓 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 基准水量排放浓 度,并以 水污染物 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 作为 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的 依据。产 品产量和 排水量 统计周期为一 个工作日。若企业同时 生产两种 以上产品、可适用 不同排放 控制 要求或不同 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 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 的污水混 合处理排 放的情况 下,应执行排 放标准中规 定的最严 格的浓度 限值,并按公 式(1)换算水污染 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 度。实基总基CQ YQCi i 式中:C 基 水污染物基准 水 量排放浓 度,mg/L;Q 总 实测 排水 总量,m3;Yi 第 i 种产品产量,t;Qi 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 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m3/t;C 实 实测水 污染物浓 度,mg/L。若基总iQ YQi1,则以 水污染物 实测浓度 作为判定 排放是 否达 标的依据。DB 41/756 2012 5 表2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单位:m3/t 序号 药品 种类 代表 性药 物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 量 1 神经 系统 类 安乃 近 88 阿司 匹林 30 咖啡 因 248 布洛 芬 120 2 抗微 生物 感染 类 氯霉 素 1000 磺胺 嘧啶 280 呋喃 唑酮 2400 阿莫 西林 240 头孢 拉定 1200 3 呼吸 系统 类 愈创 木酚 甘油 醚 45 4 心血 管系 统类 辛伐 他汀 240 5 激素 及影 响内 分泌 类 氢化 可的 松 4500 6 维生 素类 维生素E 45 维生素B1 3400 7 氨基 酸类 甘氨 酸 401 8 其他 类 盐酸 赛庚 啶 1894 注:排水 量计 量位 置与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 置相 同。5 水污染物监 测要求 5.1 对企业 排放废水 的采样应 根据监测 污染物 的种 类,在规定的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 施后监控。企业应 按照国家 有关 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 的要求设 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须设 置永久性 排污口标 志。5.2 新建和 现有企业 安装污染 物排放自 动监控 设备 要求,应按有 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3 企业产 品产量的 核定,以 法定报表 为依据。5.4 对企业 水污染物 排放情况 进行监测 的频次、采样 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 关污染源 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5.5 对企业 排放水污 染物浓度 的测定采 用 表3 所列 的方法标准。表3 水污 染物 浓度 监测分析 方法 序号 控制 项目 测定 方法 方法 来源 1 pH 值 玻璃 电极 法 GB/T 6920 2 色度 稀释 倍数 法 GB/T 11903 3 悬浮 物 重量 法 GB/T 11901 4 五日 生化 需氧 量 稀释 与接 种法 HJ 505 DB 41/756 2012 6 表 3(续)序号 控制 项目 测定 方法 方法 来源 5 化学 需氧 量 重铬 酸盐 法 GB/T 11914 氯气 校正 法 HJ/T 70 碘化 钾碱 性高 锰酸 钾法 HJ/T 132 快速 消解 分光 光度 法 HJ/T 399 6 氨氮 纳氏 试剂 分光 光度 法 HJ 535 水杨 酸分 光光 度法 HJ 536 蒸馏-中 和滴 定法 HJ 537 气相 分子 吸收 光谱 法 HJ/T 195 7 总氮 碱性 过硫 酸钾 消解 紫外 分光 光度 法 HJ 636 气相 分子 吸收 光谱 法 HJ/T 199 8 总磷 钼酸 铵分 光光 度法 GB/T 11893 9 总有 机碳 燃烧 氧化 非 分散 红外 吸收 法 HJ 501 10 急性 毒性 发光 细菌 法 GB/T 15441 11 总铜 二乙 基二 硫代 氨基 甲酸 银分 光光 度法 HJ 485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75 12 总锌 双硫 腙分 光光 度法 GB/T 7472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75 13 总氰 化物 容量 法和 分光 光度 法 HJ 484 14 挥发 酚 4-氨基安 替比 林分 光光 度法 HJ 503 15 硫化 物 亚甲 基蓝 分光 光度 法 GB/T 16489 直接 显色 分光 光度 法 GB/T 17133 16 硝基 苯类 气相 色谱 法 GB/T 13194 17 苯胺 类 N-(1-萘基)乙二 胺偶 氮分 光光 度法 GB/T 11889 18 二氯 甲烷 顶空 气相 色谱 法 HJ 620 19 总汞 冷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法 HJ 597 20 烷基 汞 气相 色谱 法 GB/T 14204 21 总镉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75 22 六价 铬 二苯 碳酰 二肼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67 23 总砷 二乙 基二 硫代 氨基 甲酸 银分 光光 度法 GB/T 7485 24 总铅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75 25 总镍 丁二 酮肟 分光 光度 法 GB/T 11910 火焰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11912 5.6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对 排 污 状 况 进 行 监 测,并 保 存 原 始 监 测记 录。DB 41/756 2012 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 由 县级以 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门负责监 督实施。6.2 化学合 成 类制药 企业均应 遵守本标 准规定 的水 污染物 间接 排放控制 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 部门在对 企业进行 监督 性检查时,可以现场 即时采样 监测的结 果,作为判定该企业 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 排放标准 以及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管 理措施的 依据。在 发现企业 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 情况下,应核定企 业实际产 品产量和 排水 量,按本标 准规定,换算水污 染物基准 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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