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2部分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DB22/T 1801-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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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T 04 备案号:37459-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01 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Part 2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for two,three power-driven vehicles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 1801-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操作规范.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下部检查 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 要求.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5 参考文献.17 DB22/T 1801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 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第 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本部分为第 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 归口。本标准 负责 起草单 位: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祖力、胡卫军、杨 文 亮、王波云、戴建国、张立斌、吴东风、房法成、李振声。DB22/T 1801-2013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本标准 适 用 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以下 称“安检机 构”)所进行 的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 运行 安全技术 条 件 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 方法 DB22/T 180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管理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 力装置驱 动的,具有两个或 三 个 车轮的 道路 车辆,但不包括:a)整 车 整备 质量 超过 400 kg的 不带驾驶室 的三轮车辆;b)整 车 整备 质量 超过 600 kg的 带驾驶室 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 计车 速不大于 25 km/h,且整 车 整备 质量、外 廓尺寸 等指 标 符合 有 关 国 家 标准规定的,专供残疾 人 驾驶 的机动轮 椅 车;d)电 驱 动的,最大设 计车 速不大于 20 km/h,具有 人 力 骑 行 功能,且整 车 整备 质量、外 廓尺寸、电 动机 额 定 功率等指 标 符合 有 关 国 家 标准规定的 两 轮车辆。3.2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 用 何种 驱 动 方 式,其最大设 计车 速大于 50 km/h,或 若使 用 内燃 机,其 排 量 大于 50 mL,或 若使 用 电 驱 动,其 电 动机 最大 输 出 功率总 和 大于 4k W 的 摩托 车,包括两 轮 普通摩托 车、边 三轮 摩托车和 正 三轮 摩托 车(边 三轮 摩托 车和 正 三轮 摩托 车 可 合 称 为三轮 摩托 车)。DB22/T 1801 2013 2 3.3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 用 何种 驱 动 方 式,其最大设 计车 速不大于 50 km/h的 摩托 车,且:若使 用 内燃 机,其 排 量 不大于 50 mL;若使 用 电 驱 动,其 电 动机 最大 输 出 功率总 和 不大于 4 kW。4 基本要求 4.1 安检机 构设置 的检 测 项目 应 满足 GB 21861 规定。4.2 安检机 构 配 备 的 设备 及 设 施 应 满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 资 格许 可 技术 条 件的要求。4.3 安检机 构 检 测线各 检 测 设备应 根据使 用 频次 和 设备 状况 定 期 维护 和 期 间核 查,并 保存 记录。4.4 安检机 构 检 测 设备应 按照 仪器 设备 使 用要求 进行 预热;检 测线各 工 位 在使 用前,需做 设备 定性检 测试 验,确认 检 测 设备 处 于 正常 工作 状 态,并 保存 记录。4.5 安检机 构 人 员配 置应 符合 DB22/T 1802要求。5 操作规范 5.1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主要采用目视检查,必要时采用工具检测)5.1.1 范围 适 用 于对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 中 的人工检验部分的检 测 过 程控制。5.1.2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 A。5.1.3 资源配置 5.1.3.1 设备 配 置 检 测 设备包括:a)轮 胎气压表;b)轮 胎花纹深度 尺(或 游 标 卡 尺);c)转向 力 转向角测试仪。5.1.3.2 设 施配 置 外检 停 车 场.5.1.3.3 人 员配 置 为:a)引车 员 b)外观检验 员(简 称 外检 员);5.1.4 检测操作 5.1.4.1 外观检查 5.1.4.1.1 车辆唯一性认定 号牌及 安 装,车辆 类型、品 牌/型号,车 身颜色,整 车出 厂编 号及 打刻特征,发动机 号,是 否 符合 要求;主要 特征 参 数 是 否与 车辆 注 册登 记资料 一致;车辆的 识别代 号、字高 及深度 是 否 符合 要求。DB22/T 1801-2013 3 5.1.4.1.2 联网查询 网 查 有 无 交 通 事故 及 道路 交 通 安全 违 法行 为。5.1.4.1.3 外观 左、右后视镜,风 窗玻璃,是 否齐 全 有 效;刮水 器能 否 正常 工作;货箱 是 否牢固 可 靠;安全 架 是 否 牢固;漆面 是 否完好。5.1.4.1.4 仪 表照明 和 电气信 号 装 置 仪表 工作 状 态,前照 灯远近光 功能,是 否 符合 要求;前、后 转向 信 号 灯,后 位 灯、后 牌 照 灯,制 动 灯,后反射 器,侧反射 器,是 否齐 全 有 效;喇叭 是 否 具有 连续 发 声 功能,工作 可 靠。5.1.4.1.5 轮 胎(转向 轮 不得 安 装翻新 轮 胎)轮 胎型号 和规 格,轮 胎花纹深度,是 否 符合 要求;胎 面 有 无 破裂、割伤、磨损、变形现象;轮 胎 螺栓 是 否完好 并 符合 要求。5.1.4.1.6 转向系、行驶系 前 后减 振 器 齐 全 有 效;转向 上、下 联板,方 向(盘)把,是 否齐 全 有 效、有 无 变形 和 裂损。5.1.4.1.7 安全 防护装 置 座垫、扶手(或 拉 带)、脚蹬,挡泥板,是 否齐 全、牢固 可 靠。5.1.4.1.8 注册登记 检验项目 仪表 数 量和 类型 是 否 符合 要求;车辆 产品 标 牌,整 车 3C标 志,是 否齐 全、有 效;有 无 其 他 不 符合 规定 情形。5.1.4.1.9 发动机 运转状况 起动性 能,怠 速,电 源充 电,仪表及指 示 器,加 速 手把、踏 板 控制,柴油 车 停 机 装置,工作 是 否 正 常。5.1.4.2 动 态 检验 5.1.4.2.1 转向系 手 动 试 验 转向 轮 左右 转角,方 向 盘(把)最大 自 由 转 动量,是 否 符合 要求。5.1.4.2.2 离合器 运行 检查 离 合器 接 合 是 否 平稳,有 无 打 滑 或 分 离 不 彻 底 现象;变 速 器 换档 是 否 正常;传 动 轴/链 及 传 动 各 部件 有 无 异响 及 明显松旷;油门 控制 是 否 正常。5.1.4.2.3 制 动 运行 检查 制 动性 能 是 否 正常,无 操 纵 卡 滞 现象。5.1.4.3 下 部检查 DB22/T 1801 2013 4 5.1.4.3.1 车 架 车 架 有 无 变形、锈蚀 和 裂 纹 现象;螺栓 和 铆钉 有 无 缺 少或 松 动 现象。5.1.4.3.2 电器线路 电器线 路所有 电器 导 线 是 否 捆扎 成 束、固 定 卡 紧、接头 牢固 并 有 绝缘套。5.1.4.3.3 相关 部件 排气 管,消 声 器,是 否齐 全、固 定 可 靠,有 无 破损 和 漏 气 现象;燃 料 箱、燃 料 管路 及 软 管有 无 老化、磨损 等 异 常 现象。5.1.4.4 以上 检查 结果 要求 记 录 在 附录 B的表格上。5.2 摩托车 排气污染物 检测(双怠速法)5.2.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排气 分 析 仪(下 简 称 分 析 仪)对 摩托 车 排气 污染物 排 放限值 的检 测 过 程控制。5.2.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见 表 1。表 1 双怠速法 测量 排气污染物限值 工 况 怠 速 工 况 高怠 速 工 况 实 施 要求和 日期 CO(%)HC(10-6)CO(%)HC(10-6)2003年 7月 1日 前 生 产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二 冲 程)4.5 8000 2003年 7月 1日 前 生 产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四冲 程)4.5 2200 2003年 7月 1日 起 生 产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二 冲 程)4.5 4500 2003年 7月 1日 起 生 产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四冲 程)4.5 1200 2010年 7月 1日 起 生 产 的 两 轮 摩托 车和 两 轮 轻便 摩托 车 2011年 7月 1日 起 生 产 的三轮 摩托 车和三轮 轻便 摩托 车 3.0 400 3.0 400 注:HC体积 分 数 值 按 正 己烷当 量计;污染物浓 度 为 体积 分 数。5.2.3 检测操作 5.2.3.1 被 检 摩托 车发动机 处 于 正常热状 态,并 在 其 排气 消 声 器 尾 部 加 入 一 长 600 mm,内 径 40 mm的 专 用 密封接 管;维 持 怠 速 工 况,将 分 析 仪 取样探头插入接 管,保 证插入 深度 不 小 于 400 mm。DB22/T 1801-2013 5 5.2.3.2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发动机 从 怠 速 状 态 加 速 至 70%的发动机 最大 净 功率转 速,运 转 10 s 后降至 高怠 速 状 态。维 持 高怠 速 工 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 管,维 持 15 s 后,读取 30 s 内 的 平均值,发动 机 从 高怠 速 降至 怠 速 状 态,维 持 15 s后,读取 30 s内 的 平均值即 为 测 量 结果。5.2.3.3 若 为 多 个 排气 管 时,取 各排气 管 测 量 结果 的 算 术 平均值 作为 摩托 车 排气 污染物 排 放值 的 测 量结果。5.2.3.4 数 据 修 约。修 约 后 的“CO”值 保 留 一 位 小 数,“HC”值 保 留 到十 位 数。5.2.3.5 检 测 完 毕,撤除 固 定 于 排气 管 内 的 取样探头,将 其 挂回 规定的 位置。5.3 摩托车车 速表指示误差 检测 5.3.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摩托 车车 速 检验 台(下 简 称 检验 台)对 摩托 车 及 最 高 设 计车 速大于 40 km/h的 轻便 摩托 车车 速 表(下 简 称 车 速 表)指 示 误差 的检 测 过 程控制。5.3.2 技术要求 摩托 车车 速 表指 示 误差 根据 GB 7258的规定,由车 速 表指 示 值 V1与 实 际 车 速 V2之 间 的下 列 关 系 式 设定:0 V1 V2(V2/10)+4 也就 是 当 车 速 表 的 指 示 值(V1)为 30 km/h时,检验 台 速 度指 示 仪表 的 指 示 值(V2)在 23.7 km/h30 km/h范围 内 为 合格。5.3.3 检测操作 5.3.3.1 接 通电 源,系统开 机。5.3.3.2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引车 员 将 摩托 车 推 上 检验 台,被 测试 车轮 置于 检验 台 前、后 滚筒之 间。5.3.3.3 扶 正摩托 车的 方 向 把,使 被 测 车轮 尽 可 能 与 滚筒 成 垂直 状 态,启 动检验 台夹 紧 装置 夹 紧 非 测 试 车轮。5.3.3.4 启 动检验 台 电 机,逐渐 加 速 使 检验 台 的 滚筒旋 转 并观 察 车 速 表 读 数,当 车 速 表 的 指 示 值(V1)为 30 km/h时,稳 定 3 s 5 s后 读取 检验 台 仪表 板 或 电 子显 示 屏 上 的 示 值。5.3.3.5 关 闭 检验 台 电 机,松 开 车轮 夹 紧 装置,将被 检车 推 下检验 台。5.4 摩托车 轴荷及制 动性 能 检测 5.4.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滚筒 反 力 式摩托 车 制 动 试 验 台(下 简 称 制 动 台)配 套 摩托 车 轴 重 试 验 台 对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 制 动性 能 检 测 过 程 的 控制。5.4.2 摩托车 及 轻便摩托车 台试的 前、后轴制 动 力应符合表 2要求。表 2 摩托车 及 轻便摩托车 台试的 前、后轴制 动 力 要求 轴 制 动 力 与 轴 荷 的 百 分 比 机 动 车 类 型 前 轴 后 轴 普通摩托 车 60 55 轻便 摩托 车 60 50 注: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 行 车 制 动 系 产 生 最大 制 动 效 能 的 踏 板 力不应大于 400 N,手 握 力不应大于 350 N。DB22/T 1801 2013 6 5.4.3 检测操作 5.4.3.1 接 通电 源,系统开 机。5.4.3.2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 轴 荷 及制 动性 能 检 测 时,引车 员需保 持 乘坐姿势,且位 姿 固 定。5.4.3.3 引车 员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 将被 检 摩托 车 延着 行驶 标 志 线 前 行,使 前轮 平稳 驶 入轴 重 试 验 台称 重 平 台 中间 位置,仪表 部分 显 示 前 轴 的轮 载 质量。5.4.3.4 前 轴 轮 重 测 量 完 毕之 后,再 使 后 轴平稳 驶 上 称 重 平 台,其 测 量 步骤 与 前 轴 相同。5.4.3.5 将被 测摩托 车 延着 行驶 标 志 前 行,使 前轮 平稳 驶 入 制 动 台 两 滚筒之 间,置 变 速 器 于 空 档,并 使制 动 踏 板 处 于 完 全 放松 状 态。5.4.3.6 用 夹 紧 器 将 非 测试 车轮 夹住,即 可 开始 对 车轮的 制 动 力进行 检 测。启 动 滚筒 电 机,检验 员 按制 动 台 仪表 或 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 进行 制 动的操作,在 显 示 屏 指 示 5 s 8 s内(或 按 厂 家 规定的 速 率)达到 制 动性 能 检验 时 规定的 制 动 力,测 取 前轮 制 动 力 的 最大 值。5.4.3.7 后 轴 车轮 制 动 力 检 测 的 步骤 与 前 轴 相同。5.4.3.8 摩托 车、轻便 摩托 车 制 动 力 检 测 标准 限值 依 据 GB 7258的规定 进行 评 定。5.5 摩托车轮 偏 检测 5.5.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摩托 车轮 偏 检 测仪(下 简 称 轮 偏 仪)对 摩托 车前 后 轮 中 心 平 面 允 许 偏差(轮 偏)的检 测过 程控制。5.5.2 摩托车轮 偏 检测标准 限值按 GB 7258的 规定 执行,两 轮摩托车、两 轮轻便摩托车和 边 三轮摩托车 的 主车前 后 轮 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10 mm。5.5.3 检测操作 5.5.3.1 接 通电 源,系统开 机。5.5.3.2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引车 员 将被 检 摩托 车 推 行 至 轮 偏 仪,并 使 前、后 轮分 别 处 于 相 应 的前、后 夹 紧 装置 的 中间 位置。5.5.3.3 使摩托 车 处 于 直 线 行驶 的 状 态,引车 员 站 立,轻 扶 方 向 把,启 动车轮 夹 紧 装置。5.5.3.4 测 取 前、后 轮 偏移 量 数 值(mm)。5.5.3.5 检 测 结束 后,松 开 前、后 轮 夹 紧 装置,把 被 检车辆 推 下轮 偏 仪。5.6 摩托车前 照灯 发 光强度、照射位 置 偏移值 检测 5.6.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前照 灯 检 测仪(下 简 称 灯光 仪)对 摩托 车前照 灯远光 的发 光 强 度、光 轴 偏移 量检 测 过 程 的 控制。5.6.2 摩托车前 照灯远光光束 发 光强度最小值 要求见 表 3 DB22/T 1801-2013 7 表 3 摩托车前 照灯远光光束 发 光强度最小值 要求 cd 检 测 项 目 新注 册 车 在 用 车 机 动 车 类 型 一灯 制 两 灯 制 四 灯 制 一灯 制 两 灯 制 四 灯 制 普通摩托 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 摩托 车 4 000 3 000 3 000 2 500 5.6.2.1 光 束 照 射 位置 要求 是:a)前照 灯近光 照 射 在 距 离 10 m 的 屏 幕 上 时,近光光 束明 暗截止 线转角 或 中 点 的 高 度 应 为 0.6 H0.8 H(H为前照 灯 基准 中 心 高 度,下 同);近光光 束 水 平 方 向 位置 向 左 偏 不 允 许 超过 170 mm,向 右 偏 不 允 许 超过 350 mm(仅对装 用 两 只 或两 只 以 上 前照 灯 的机动车)。b)前照 灯远光 照 射 在 距 离 10 m的 屏 幕 上 时,要求 在 屏 幕 光 束 中 心 离 地 高 度 为 0.8 H 0.95 H;前照 灯远光光 束 水 平 位置 要求,左灯 向 左 偏 不 允 许 超过 170 mm,向 右 偏 不 允 许 超过 350 mm,右灯 向 左 或 向 右 偏 均 不 允 许 超过 350 mm。5.6.3 检测操作 5.6.3.1 接 通电 源,系统开 机。5.6.3.2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引车 员 将被 检 摩托 车 停 于 灯光 仪 前 方 规定的 距 离 处,方 向 与 导 轨垂直。5.6.3.3 保 持 前照 灯 正 对 灯光 仪,使 用定 位 检 测 台 的 夹 紧 装置 夹 紧 摩托 车的车轮,前照 灯 配 光镜上 的 灰尘 应 清除干 净。5.6.3.4 对于装 用 一 只 前照 灯 的机动车 开启 前照 灯远光灯,电 脑系统 自 动 或 手 动 搜寻 前照 灯光源 进行检 测,检 测 过 程中摩托 车 应 处 于 充 电状 态(档 位置于 空 档,无 级 变 速 的 摩托 车 应 实 施制 动)。对装 用 两只 或两 只 以 上 前照 灯 的机动车,远近光 均 要求检 测。5.6.3.5 灯光 仪 检 测 完后 应 返回到原 位,检 测 结束,松 开夹 紧 装置,摩托 车 即 可驶 离 检 测 工 位。5.6.3.6 摩托 车前照 灯远光光 束 发 光 强 度 依 据 GB 7258的规定 进行 评 定。5.7 摩托车 喇叭声 级 检测 5.7.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声 级 计 对 摩托 车 喇叭 声 级 的检 测 过 程控制。5.7.2 摩托车 喇叭声 级 标准 限值 在 距 车前 2 m,离 地 高 1.2 m处测 量 时,发动机 最大 净 功率 为 7kW以下的 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为 80dB112dB;发动机 最大 净 功率 7kW以 上 的 摩托 车 喇叭 声 级,其 值 为 90 dB 115dB。5.7.3 检测操作 5.7.3.1 打 开 声 级 计的 电 源 开 关,将 量 程 开 关 置于 合 适 档 位(一 般 置于“35 130”dB的 档 位),将计 权 网 络 设 定为“A”计 权,将 采 样档 位设 定为“快”档。5.7.3.2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引车 员 将 机动车 停 放 在 距 声 级 计 2 m 的 位置(声 级 计 离 地 高 为 1.2 m)。5.7.3.3 根据电 子显 示 屏 指 示,将 喇叭 按 钮 按下 2 s 3 s 的 时 间 进行 测 量,声 级 计 显 示 的 最大 值即 为 喇叭 声 级 的 测 量 值,其 单 位 为 dB。DB22/T 1801 2013 8 5.8 摩托车 复 检 5.8.1 确保 摩托车 复 检检测 过程 的 操作 处 于 受控 状态,保证 检测 结果的 准 确 性和 可靠 性。5.8.2 适 用 于 摩托车检测 线 对 摩托车 复 检项目检测 过程 的 控 制。5.8.3 检测操作 5.8.3.1 检验 不 合格 项目 应 在 当 地 管理 部 门 规定 期 限 内 进行 复 检,否 则 应 视 为 初 次 检验。5.8.3.2 复 检的车辆 应有 明显 标 识。5.8.3.3 检验 员 应 根据 复 检项目,按照 各 工 位 操作规范要求 进行 检 测。5.9 资 料保存 5.9.1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应 存 档。5.9.2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格式 应 符 附录 C的要求.5.9.3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应 存 档。5.9.4 检验报告 档 案(含 检验记录、影像 资料 等)保存 期 限 不少于 3年。5.9.5 最 后一 次 复 检 合格 的 数 据 应 保存,容易 被 计 算 机 系统覆 盖 的 数 据 应 打 印 出 来 与 检验报告 纸 质 保 存。5.9.6 路 试仪 打 印 出 来 的 数 据 应 一 并 保存。5.9.7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等 技术文件和资料 档 案 的 修改、保存、销毁 等 必 须 按 程 序 或 保 密 制度 进行。5.9.8 检验报告以 月 份 为单 位,逐 月 归 档。5.10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 移 动检测车(设 备)操作规范 5.10.1 适 用 于 摩托 车安全技术检验 移 动检 测 车检 测 过 程 的 控制。5.10.2 摩托 车 移 动检 测 车 各 工 位 操作规范 与固 定 摩托 车检 测线 相同。DB22/T 1801-2013 9 A A 附 录 A(资 料 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外观检查 底盘 动 态 检验车辆 下 部检查 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A.1 二、三轮机动车外观检查 底盘 动 态 检验车辆 下 部检查 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见 表 A.1 表 A.1 二、三轮机动车外观检查 底盘 动 态 检验车辆 下 部检查 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 检验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检编 号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 属 性(异 常处 理方 式)适 用车型 1 号牌号 码、种类 号牌 应 安 装 在号牌 板(架)处,号牌 应 正 置、横 向 水 平、纵 向 基本 垂直 且 使 用 符合 标准的 固 封 装置 固 封,号牌 应 无 变形、遮盖 和 破损、涂 改,号牌号 码 和 种类 应 与 机动车 行驶 证 的记录 一致,其 汉 字、字 母 和 数字 应 清 晰 可 辩、颜色 应 无 明显 色 差。不 允 许使 用 可 拆卸 号牌 架 和 可 翻 转号牌 架。终 止 检验 2 车辆 类型、品 牌型号 车辆 类型、品 牌型号 应 与 机动车 行驶 证 的机动车照 片 一致。终 止 检验 3 车 身颜色 车 身颜色 应 与 机动车 行驶 证 的机动车照 片 一致。终 止 检验 4 VIN代 号(整 车出 厂编号)车辆 识别代 号 应 与 机动车 行驶 证 记 载 的 内 容 一致;核 对 车辆 识别代 号 拓印膜,确认无 凿 改 嫌疑。终 止 检验,记录车辆 相 关 信 息,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5 发动机 号 发动机出 厂编 号,应 与 机动车 行驶 证 记 载 的 内 容 一致,确认无 凿 改 嫌疑。终 止 检验,记录车辆 相 关 信 息,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外观 检查 车辆唯 一性 认定 6 主要 特征 参 数 车 体 周 正测 量:分 别 测 量车辆车 体 外 缘 左右 对称 部 位(在 离 地 高 1.5 m 内)离 地 高 度,二 者相 减 的 绝 对 值即 为 高 度 差,应不大于 40 mm。轴 距 测 量:对于两 轴 车,分 别 测 量车辆 两 侧 第 一 轴 中 心到 第二 轴 中 心 的 距 离,二 者 相 加 取平均值即 为 轴 距。后 悬 测 量:从 最 后一 轴 的 中 心线 至 车辆 最 后 端 的 距 离。外 廓尺寸 测 量:长:测 量车辆 最 前 端 至 车辆 最 后 端 的 距 离,即 为车辆 长 度;宽:测 量车辆 最 左 端 至 车辆 最 右 端 的 距 离(不包括 后视镜),即 为车辆 宽 度;高:测 量车辆 最 高 端 至 地 面 的 距 离,即 为车辆 高 度;应 与 车辆 注 册登 记资料 应 一致。终 止 检验,记录车辆 相 关 信 息,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二、三轮机动车 DB22/T 1801 2013 10 表 A.1(续)检验方 式 检验 项目 外检 编 号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 属 性 适 用车 型 7 后视镜 机动车(挂 车 除 外)应 在 左右 至 少 各 设置 一面后视镜。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 后视镜 的性 能 和安 装 要求 应 符合 GB7258 的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8 前 风 窗玻璃 及 其 它 风 窗玻璃 车 窗玻璃 应 完好,不 得 张 贴 镜面反光 遮阳膜。否 决 项 有驾驶室 的三轮机动车 9 刮水 器 机动车的前 风 窗玻璃 应装备 刮水 器,其 刮 刷 面 积 应 确保 驾驶 员 具有 良 好 的前 方 视 野。刮水 器 应 能正常 工作。刮水 器关 闭 时,刮 片 应 能 自 动 返回 至 初始 位置(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否 决 项 有驾驶室 的三轮机动车 10 货 厢、安全 架 货箱 应 安 装 牢固 可 靠,货箱 的 栏 板 和底 板 应 规 整且具有 足 够 的 强 度。无 驾驶室 的三轮车辆 货箱前部 应 安 装具有 足 够 强 度 的安全 架,其 高 度 应 高 出 驾驶 员 座垫 平 面 至 少 800 mm。建 议 维护 项 三轮机动车 外观 11 漆面 车 身(车 厢)及 其 漆面 不应有 明显 的 锈蚀、破损现象。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2 仪表 各仪表 工作 正常。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3 前照 灯(远、近光)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4 转向 信 号 灯(前、后)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5 后 位 灯、后 牌 照 灯 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6 制 动 灯 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7 后反射 器 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18 侧反射 器 齐 全、有 效,应 符合 GB7258的 有 关 规定。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仪表照 明和 电气 信号 装置 19 喇叭(功能 性检 测)机动车(手扶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除 外)应设置具有 连续 发 声 功能 的 喇叭,其 工作 应可 靠。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0 轮 胎型号/规 格 轮 胎型号、负 载 能 力应 符合 出 厂 规定。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1 胎 冠 花纹深度 转向 轮 不 得 安 装 翻 新 轮 胎;同 轴 轮 胎 的 花纹 应 相同;轮 胎 充 气压 力(用轮 胎气压表 检验)、轮胎胎 冠 花纹深度(用轮 胎花纹深度 尺 检验)等 均 应 符合 要求,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轮 胎胎 冠 上 花纹深度 不 允 许 小 于 1.6 mm,其 它 机动车 转向 轮的 胎 冠 花纹深度 不 允 许 小 于 3.2 mm;其 余 轮 胎胎 冠 花纹深度 不 允 许 小 于 1.6 mm。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2 胎 面破裂/割伤/磨 损/变形 轮 胎 的 胎 面 和 胎 壁 上 不 得 有 长 度 超过 25 mm或 深度足 以 暴露 出 帘 布 层 的 破裂 和 割伤。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外观 检查 轮 胎 23 轮 胎 螺栓 轮 胎 螺栓齐 全并按规定 扭 力 紧 固。否 决 项 三轮机动车 DB22/T 1801-2013 11 表 A.1(续)检验方 式 检验项目 外检编号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 属 性 适 用车 型 24 前、后减 振 器 前、后减 振 器 不 得 有 变形 和 裂损。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5 转向 上 下 联板 转向 上 下 联板 不 得 有 变形 和 裂损。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转向系 行驶 系 26 方 向 把 方 向 把 不 得 有 变形 和 裂损。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7 座垫、扶手(或 拉 带)、脚蹬 二轮 摩托 车和 边 三轮 摩托 车主车的 客 座 应设 座垫、扶手(或 拉 带)和 脚蹬。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安全防 护装置 28 挡泥板 挡泥板 应 齐 全、有 效。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29 仪表 数 量和 类型 三轮机动车、装 用单 缸 柴油 机的 低 速 货 车和轮 式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应装有机 油 压 力 表(或 机 油 压 力 指 示 器)、水 温 表(蒸 发 式 水 冷却 系统除 外)、电 流 表 或 充 电指 示 器;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 应装有 车 速 里 程表。注 册登 记检验 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30 车辆 产品 标 牌 机动车 应 至 少装置 一 个 能 永久 保 持 的 产品 标 牌,该 标 牌 的 固 定、位置 及 型式 应 符合 GB7258的规定。注 册登 记检验,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注 册登 记检验项目 31 整 车 3C标 志 整 车 应具有整 车 3C标 志。注 册登 记检验,记录项 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 其 他 32 其 它 不 符合 GB7258等 机动车 国 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 情形 符合 GB 7258等 机动车 国 家 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注 册登 记检验,记录项 二、三轮机动车 33 起动性 能 发动机 应有 良 好 的起动性 能。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34 怠 速 怠 速运 转 稳 定。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35 电 源充 电 电 源 系统 充 电正常。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36 仪表及指 示 器 各仪表及指 示 器 工作 正常。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37 加 速 手把/踏 板 控制 发动机 加、减 速 反 应 正常,应 无“回 火”和“放 炮”现象。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外观检查 发动机 运 转状况 38(柴油 车)停 机 装置 柴油 机 停 机 装置应 灵活 有 效。否 决 项 三轮机动车 动态检验 转向系 39 转向 轮 左右 转角 三轮机动车、摩托 车 及 轻便 摩托 车的 转向 轮 向 左 或 向 右 转角 不 允 许 大于:a)三轮机动车、三轮 摩托 车、三轮 轻便 摩托 车 45;b)两 轮 摩托 车、两 轮 轻便 摩托 车 48。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DB22/T 1801 2013 12 表 A.1(续)检验 方 式 检验项目 外检编号 内 容 主要技术要求 项目 属 性 适 用车 型 40 方 向 盘 最大 自 由 转 动量 方 向 盘 最大 自 由 转 动量:三轮机动车 45。否 决 项 采 用 方 向 盘 转向 的三轮机动车 动态 检验 离 合 器 41 离 合 装置 离 合器 接 合 时 应 平稳、无 打 滑 或 分 离 不 彻 底 现象。离 合器 操 纵 应 无卡 滞、阻 滞 现象。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变 速器 42 变 速 器 变 速 器 应 能正常 换档。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传 动装置 43 传 动 装置 运行 中 传 动 轴/链 应 无 异响、无 明显松旷。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油门 44 油门 控制 操 纵油门 加 速 及 减 速应 灵活,无 阻 滞 现象。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动态检验 制 动 45 制 动性 能 制 动 系 工作 应 正常,符合 GB7258规定。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车 架 46 车 架 车 架 应 无 明显 的 变形、损伤。建 议 维护 项 二、三轮机动车 电器线 路 47 电器线 路 固 定 所有 电器 导 线 均 应 捆扎 成 束、布 置整 齐、固 定 卡 紧、接头 牢固 并 有 绝缘套,在 导线 穿越孔洞 时 需 装设 绝缘套 管。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48 排气 管/消 声 器 排气 管、消 声 器 应 齐 全、固 定 可 靠,无 破损 和 漏 气 现象。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49 燃 料 箱 燃 料 箱 及燃 料 管路应 固 定 可 靠,不 得 有 渗、漏油 现象。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下部检查 相 关 部件 50 燃 料 管路 燃 料 管路 与 其 它 部件 不应有 磨 蹭 现象;软 管不 得 有 老化 开 裂、磨损 等 异 常 现象。否 决 项 二、三轮机动车 注 1:在 用车 唯 一 性 认 定项目 属 性 指 异 常处 理方 式 注 2:项目 属 性 栏 中,“否 决 项”指 该 项目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和 在 用车检验 时均 要 进行,且 均 为 否 决 项;“建 议 维护 项”指 该 项目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和 在 用车检验 时均 要 进行,但 均 为 建议 维护 项;“注 册登 记检验 时 为 否 决 项”指 该 项目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和 在 用车检验 时均 要 进行,但仅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 时 为 否 决 项,在 用车检验 时 则为 建 议 维护 项;“注 册登 记检 验,否 决 项”指 该 项目 仅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 时 进行且 为 否 决 项,在 用车检验 时 不进行;“注 册登 记检验,记录项”指 该 项目 仅 在 注 册登 记检验 时 记录 相 关 情 况。DB22/T 1801-2013 13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记 录 单(人工检验部分)B.1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记 录 单 见 表 B.1 表 B.1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记 录 单(人工检验部分)号 牌 号 码(编 号):车辆 类型:里程 表 读数:k 车辆 出厂日期:年 月 日 初 次 登记 日期:年 月 日 检验 日期:年 月 日 方 式 检验 项目 检验 内 容 判 定 方 式 检验 项目 检验 内 容 判 定 1、号牌及 安 装 33、起动性 能*2、车辆 类型、品 牌/型号 34、怠 速 3、车 身颜色 35、电 源充 电 4、VIN(整 车出 厂编 号)36、仪表及指 示 器 5、发动机 号 37、加 速 手把/踏 板 控制 车辆 唯 一 性 认 定 6、主要 特征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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