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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52 备案号:36759-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947 2013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ing workplace 2013-01-31发布 2013-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947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建(构)筑物和布局.2 6 维修操作职业卫生要求.3 7 管理措施.5 DB11/947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 5.2.2、6.1.1、6.2.1、6.4.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纪文、丁大鹏、秦妍、陈娅、董艳、胡玢、汪彤、刘 艳、李东明、靳 大 力、刘 卫 坤、马虹、刘英杰。DB11/947 2013 1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机 动 车 维修 场 所职业卫生的总体要求、建(构)筑物和布局、维修操作 过程中 职业 病危害控制、管理措施 等方面 的 技 术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 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控制 和职业卫生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6758 排风罩 的 分类及技 术 条 件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 明设计 标准 GBZ 2.1 工 作 场 所 有害因素 职业 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 学 有害因素 GBZ 2.2 工 作 场 所 有害因素 职业 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 因素 GBZ 158 工 作 场 所职业 病危害警示 标 识 GBZ 188 职业 健康 监护 技 术规范 JT/T 324 汽车喷烤漆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employer of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以 维 持 或 者 恢复 机 动 车技 术 状况 和 正 常 功能,延长 机 动 车 使 用 寿命为 作业 任务 所 进行 的维护、修理以及 维修 救援 等 相关 经营 活 动的用人单位。3.2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 在 维修 过程中 产生的 具 有危 险特 性的 废 物。主要 包括:废蓄电池、废液 化气 罐、废尾 气 净 化 催 化 剂、废油液(包括汽 油、柴油、机 油、润滑油、液压油、制 动 液、防冻剂 等)、废 空调制 冷剂、废 漆 渣、废稀料混合 物、废 安全 气 囊、废弃电子元器 件 等。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DB11/947 2013 2 对工 作 场 所 内 产生 或存在 的职业性 有害因素及其健康 损 害 进行 识 别、评估、预测 和 控制 的 一门 科学,其 目 的 是 预防 和保护劳动 者 免受 职业性 有害因素 所 致 的 健康 影响 和 危 险,使 工 作 场 所 适应 劳动 者,促进和保 障 劳动 者 在 职业 活 动 中 的 身心 健康 和 社会福利。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在 职业 活 动 中 产生和(或)存在 的,可 能 对 劳动 者健康、安全和作业 能 力 造成 不 良影响 的 因素 或 条件,包括有害 的 化 学、物理、生物 等因素。4 总体要求 4.1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 职业 病危害 防治 工 作 应 坚 持 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综合治 理的 原 则,使 维修 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 浓度/强度符合 GBZ 2.1、GBZ 2.2的 相关 要求。4.2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 建 设 项目 中凡 产生职业 病危害 的 工 艺 和 设 备,应设 置 职业 病危害 防 护 设 施,且 应 与 主体 工程 同时 设计、同时 施 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 使 用。4.3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 使 用的 漆 料、溶 剂(稀 释 剂)、油料 等 原(辅)料 产 品 应 遵循无毒 产 品代替 有毒 产 品,低毒 产 品代替高毒 产 品 的 原 则 进行 选择。4.4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建 立档案 保 存 设 备 技 术文件、原(辅)料成 分及化 学 品 安全 技 术 说 明 书、执 行 标准文件 等。化 学 品 安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应 同时 存 放 在相 应 物 料使 用、存 放 的 区域。4.5 机 动 车 维修 从 业人 员 应 严格 按照 设 备 操作规 程 操作。对 配 备 有 除尘、排 毒、降噪 等 防 护 装 置 的 机 器 设 备,作业 开始时,应 先启 动 防 护 装 置,后启 动主 机;作业 结 束时,应 先 关 闭 主 机,后 关 闭 防 护 装 置。4.6 对危 险 化 学 品运输 车、厨余垃圾 车、垃圾清运 车、粪便运输 车、医疗 废弃 物 运输 车、水 车等 专 业 车 辆,应 确认 其 箱 体、壳 体 经 清 空、清洁后 方可 进 入 维修 场 所 进行 维修。4.7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采 用 新技 术、新工 艺、新设 备、新 材 料 时,应对其 进行 职业 病危害因素 辨 识 和评估。5 建(构)筑物和布局 5.1 建(构)筑物 5.1.1 机 动 车 维修 车 间 建筑 结 构 应有 利 于 自然 通风 和 采 光。车 间 采暖 和照 明设计应 符合 GB 50019、GB 50034的要求。5.1.2 机 动 车 维修 车 间 采 用的 室 内 装 修 材 料,不 宜 使 用 对 人 身 体 有害 的建筑 材 料 及 易吸附 有 毒 物 质 的 材 料。5.1.3 机 动 车 维修 车 间 的 墙壁、顶棚 等 建筑 结 构 内 表 面应 易 于 清洗。车 间地 面应 平整、防滑、防 渗漏、易 于 清扫。水磨、洗 车等 易积水 的作业 区地 面应 做 防 水处 理并 设 置 坡向 排 水 设 施。5.2 布局 5.2.1 机 动 车 维修 车 间 的 设计应有 利 于有害 作业和 无 害 作业 分 开 布 置。DB11/947 2013 3 5.2.2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分 区 布 置 机 修、钣金、喷烤漆、打 磨、抛 光 等 维修 设 备。其中,钣金、喷漆、打 磨 等 易 产生 粉 尘、焊烟、有 毒 有害气 体的 工 序 应设 在 车 间自然 通风 或 机 械 通风 进 风 口的 下风 侧。5.2.3 钣金、切割、打 磨、抛 光 等 产生 噪 声 的 工 序 宜 分 区 布 置。噪 声超 标 时,应采 取隔声 等控制 措施,如 使 用 隔声 间、移 动 式隔声屏、隔声帘 罩等。5.2.4 漆 料、溶 剂(稀 释 剂)、油料、清洗 剂、退炭 剂 等 物 料 应 贮 存在 通风 良 好 的 专 门 库 房中。库 房 应设 置 排风 装 置。5.2.5 调漆 室 应设 置在具 有 防 爆 排风 装 置 的 独 立 空 间,远离 人 员 办公 区,避 免 日 光 直 接 照 射。5.2.6 对于 多层厂 房,喷烤漆房 宜 布 置在 建筑物 最 上层。喷烤漆房排气 净 化 装 置 的 排气 筒 出 气 口 不应设 置在 厂 房 建筑物 内、低 于 厂 房 建筑物 高 度、厂 房 建筑物 通风 换 气 系统 进 风 口的 上 风 侧、相 邻 建筑物 当地 全 年 最 小频率 风 向 的 下风 侧 等对 维修 车 间 产生 影响 的位 置。5.2.7 危 险废 物 贮 存 场 所 应 在 维修 车 间 外独 立 设 置。5.2.8 空气 压 缩 机等 噪 声 与 振 动 较 大的 设 备 应采 取 设 置 隔离 机房等有 效 的 隔声 和 减振 措施。5.2.9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在 以下 位 置 设 置 醒 目 的 警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示 说 明,标 识应 符合 GBZ 158的 要求:a)机 修 车 间 内 机 修 工 位 附 近 墙壁 或 立 柱;b)钣金 车 间 内 钣金 工 位 附 近 墙壁 或 立 柱;c)喷烤漆房房 门 外 壁;d)漆 料 贮 存 间 进 入 门(口)外侧;e)调漆 间 进 入 门(口)外侧;f)危 险废 物 贮 存 间 进 入 门(口)外侧。5.2.10 办公 区、休息 区 与 维修 区 在 同 一 建筑物 内 的,应 隔离 布 置。不应 在 维修 车 间 内 设 置 宿舍 和 食堂。6 维修操作职业卫生要求 6.1 个体防护要求 6.1.1 作业人 员 应 穿着 工 作 服、安全 鞋 进 入 维修 场 所,应 根据 维修 工 序 的 特 点 和产生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 种 类,做 好呼 吸、眼 部、听 力及 皮肤 防 护,其中:a)进行电 瓶 液 检查 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防 护 手套、防 护 眼 罩;b)进行 喷漆 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自吸 过 滤式(防 有机 蒸 汽 且 带滤烟层)防 毒 面 具或长 管 呼 吸 器(导 气 管 应 具 有 耐 油 性和 防 静 电 性)、防 护 手套、防 护 眼 罩,穿着 防 静 电 的 三紧式连 体 罩 头 工 作 服、防 静 电 鞋(可 同 服 装 一 体);c)进行 调漆 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自吸 过 滤式(防 有机 蒸 气)防 毒 面 具、防 护 手套、防 护 眼 罩,穿着 防 静 电 服;d)进行电 焊、气 焊、二氧 化 碳 保护 焊、气 割 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焊 接 眼 面 护 具、焊 接 服、焊工 防 护 手套、具 有 防 尘 防 毒 功能 的口 罩;e)进行 抛 光、切割、打 磨 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防 颗 粒 物 呼 吸 器(防 尘 口 罩)、防 冲击 眼 护 具、防 护 手套;DB11/947 2013 4 f)进行 机 动 车 整 形(使 用 介 子 机)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防 颗 粒 物 呼 吸 器(防 尘 口 罩)、防 护手套、防 冲击 眼 护 具;g)进行废液 倒 装、收集 操作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防 护 手套、防 护 眼 罩、自吸 过 滤式(有机 蒸 气)防 毒 面 具;h)接触 噪 声 作业的作业人 员,应 佩戴 护 听 器(耳塞 或 耳 罩);i)使 用产生 振 动的 手 持工 具,应 佩戴 防 振手套。6.1.2 作业人 员 应 具 有 正 确 使 用 个 体 防 护用 品 的 能 力,了 解个 体 防 护用 品 的 适 用性、局 限 性、维护保养、失 效 判断 和 更 换 方 法;作业人 员 作业 时,应 正 确 使 用 个 体 防 护用 品。6.1.3 作业人 员 不应 在 产生 粉 尘、有 毒 物 质 等 职业 病危害 的 区域 饮 水、进 食 和 休息,不应 穿 工 作 服 进 入 餐厅 等 非 作业 场 所。6.2 机修 6.2.1 在 车 间 内进行 机 动 车 发 动 机 启 动 状 态 下 的 机 修作业的,机 动 车排气 管 应 连 接通风排 毒装 置。发 动 机 启 动前,应 检查 装 置 气 密 性。6.2.2 机 修 工 序 中 临 时 储 存废油料 的 容 器 应有 良 好 的 密封 性,如 需 人 工 倾倒,宜 由 两 人 及以 上 共 同 操作,并 应 按照本标准 第 6.1.1条 的规定 佩戴 个 体 防 护用 品。6.2.3 检查 电 瓶 液 时,应 按照本标准 第 6.1.1条 的规定 佩戴 个 体 防 护用 品。6.3 钣金 6.3.1 机 动 车车 身 修 复 宜 使 用 不 产生 金 属 烟 尘 的 设 备。6.3.2 进行电 焊、气 焊、砂轮 打 磨 操作 时,宜配 备 移 动 式 集 尘装 置。集 尘装 置 运 行 效 果 应 使 作业 场 所有 毒 有害 物 质 的 浓度 满足 GBZ 2.1的要求。6.4 喷漆 6.4.1 称量、调漆工 序 应 在 调漆 间 内进行。称量 和 混合 漆 料、溶 剂(稀 释 剂)的 工 位 应设 置 局 部机 械 排风 装 置,调漆过程中应 全 程 开启。排风罩应 符合 GB/T 16758要求。6.4.2 盛 放易 挥发 物 料 的 容 器 应 密 闭。在 开启 使 用 后,应 立 即加盖密 闭。6.4.3 喷漆工 序 应 在 独 立 设 置 的 喷烤漆房 内 完 成,喷烤漆房应 符合 JT/T 324的要求。喷漆过程中,送、排风 系统 和 空气 净 化 装 置 应 全 程有 效 运 行。6.4.4 应 根据 喷烤漆工 作 量 或 作业 指 导 书 定 期对喷烤漆房 内 的 吸附 过 滤 材 料(顶、底棉)进行 更 换,防 止 过 滤 棉失 效。6.4.5 喷漆机 和 喷 枪 应 在 停 机 状 态 进行 清洗,清 理 后 注 入溶 剂(稀 释 剂)。废液 应 盛 放 在 密封 良 好 的 容 器 中,不应 随意倾倒。剩 余 的 漆 料 和 溶 剂(稀 释 剂)应 加盖密封 后 存 放 在具 有通风设 施的 储 存 地 点。6.5 打磨 6.5.1 使 用 干 磨 法 进行 打 磨时,应采 取 降尘 和(或)集 尘 措施,如 选 用 自 带 集 尘装 置 的 磨 头、移 动 集 尘装 置或 下排风 式 地 板。集 尘装 置 的 风 量、风 速 和 其 他 技 术 参数 应 使 打 磨 作业产生 粉 尘 的 浓度 满足 GBZ 2.1的要求。DB11/947 2013 5 6.5.2 使 用 水磨 法 进行 打 磨时,打 磨区域 应设 置 有 效 的 排 水 设 施。6.5.3 宜 使 用 真 空 吸尘装 置 清除 维修 车 间地 面、干 磨 机、打 磨 件的 表 面 和作业人 员 身 体 上 的 积尘,不应 使 用 压 缩 空气 进行 吹 扫。7 管理措施 7.1 制 度 建 立与 实施 7.1.1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设 置 专 职 或 兼 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 负责 职业 病危害 防治 工 作。7.1.2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建 立 职业卫生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操作规 程,并 对 实施 结 果 进行 定 期 检查,检查 记录 应 归 档 保 存。7.1.3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如 实、及 时 申报 产生和(或)存在 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7.1.4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与 作业人 员 签订 劳动 合 同时,应 将 维修 过程中可 能 产生和(或)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 果、职业 病 防 护措施和 待遇 等 如 实 告知 作业人 员,并 在 劳动 合 同 中 写 明,不应 隐瞒 或 者 欺骗。7.1.5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委托 具 有 资 质 的职业卫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每 年 至 少对 维修 场 所 进行 1次 职业 病危害因素 检 测,检 测 报告 应 归 档 保 存。7.1.6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在 场 所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公 告栏,公 布 现 行 的 有 关 职业 病危害 防治 的规 章 制度、操作规 程及 近 期 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 检 测结 果。7.1.7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定 期 检查 和维护 除尘、排 毒、降噪、通风等 防 护 设 备 设 施,保 证 设 备 设 施运 行正 常,检 修 记录 应 归 档 保 存。7.1.8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为 作业人 员配 备符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标准要求的 个 体 防 护用 品。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按产 品 使 用 说 明 进行 维护、保 养 和 清洗。个 体 防 护用 品 失 效 时 应及 时 更 换。7.2 人员培训与健康 监护 7.2.1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定 期对接触 职业 病危害 的作业人 员 进行 岗 位操作规 程、职业 病危害 防 控、个 体 防 护用 品 等方面 的 教育培训,经 考核 合 格后 方可 上 岗,每 年 应 至 少 组织 1次 上 述 知 识技 能 再教育 和考核。7.2.2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按照 GBZ 188的要求 对接触 职业 病危害因素 的作业人 员 进行 上 岗 前、在 岗期 间、离 岗 时 的职业 健康 检查 和 发 生职业 病危害 事故 时 的 应 急 健康 检查。不应 安 排有 职业 禁忌 证 的作业人 员从 事 所 禁忌 的作业 或相关 作业。7.2.3 机 动 车 维修 经营者应 为 接触 职业 病危害因素 的作业人 员 建 立 职业 健康 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 保 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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