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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758 2012 发酵类制 药工业 水污 染物间接 排放标 准 Indirect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2012-11-01 发布 2013-01-01 实施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 41/758 201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水污染物 排放控制 要求.2 5 水污染物 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 督.5 DB 41/758 2012 II DB 41/758 2012 III 前 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 法和 河南省 水 污染防治 条例 等法律法 规,规范 发酵类制 药工业水 污染 物 间接排放 行为,促 进 污染治 理的技术 进步,保护环境,防 治水污染,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具有 强制执行 的效力。本标准由河 南省环境 保护厅提 出。本标准起草 单位:河 南省环境 保护科学 研究院、河南 省 医药设计 院 有限公 司、郑州 碧水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张哲、马 勇光、李 素玉、邢宝 周、张传兵。本标准 由河 南省人民 政府 2012 年 11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 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本标准由河 南省环境 保护厅解 释。DB 41/758 2012 IV DB 41/758 2012 1 发酵类制 药工业 水污染 物间接 排放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发酵类 制药工业 水污染物 间接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 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 适用于 河南省 辖区内 发 酵类制药 工业建设 项目 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 收及其投 产后的 水 污染物间接 排放控 制与 管理,也适 用于 与发 酵类药物 结构相似 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 污染物 间 接排放控 制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仅注 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包 括所 有的修改清 单)适用 于本文件。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 极法 GB/T 7472 水质 锌 的测定 双硫腙分 光光度 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 定 原 子吸 收分光光度 法 GB/T 11893 总磷的 测定 钼 酸铵分光 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 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 量的测定 重铬酸 盐 法 GB/T 15441 水质 急性毒性 发光细 菌法 HJ/T 195 水质 氨 氮的测定 气相分 子吸收光 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 氮的测定 气相分 子吸收光 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 学需氧量 的测定 快速消解 分光 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 物的测定 容量法 和分光光 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 机碳的测 定 燃烧 氧化 非 分散 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 生化 需氧 量(BOD5)的 测定 稀 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纳氏试剂 分光光度 法 HJ 536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水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蒸馏 中 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 的测定 碱性过硫 酸钾消解 紫外 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 理办法 国家环境 保护 总 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总 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41/758 2012 2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3.1 发酵类制药 通过发酵的 方法生产 抗生素或 其它的活 性成分,然后 经过分离、纯化、精 制工序生 产出药品 的过程,按照产 品种类分 为抗生素、维生素 类、氨基 酸类 和其他类。其中,抗 生素类按 照化学结 构又分为 内酰胺 类,氨基 糖苷类、大环内脂 类、四环 素类、多肽类和 其他。3.2 混装制剂类 制药 用药物活性 成分和辅 料通过混 合、加工 和配置,形成 各种剂型药 物的过程。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 之日前已 建成投产 或 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 价文件 已通 过审批的 发酵 类制 药企业或 生产设施。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 建 设项目 环 境影响评 价文件通 过审 批的新建、扩建、改 建的 发酵 类制药企 业。3.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 企业排放 到企业法 定边界以 外的废水 量,包括与生产 有直接或 间接关系 的外排废 水(含厂区生活污 水、冷却 废水、厂 区锅炉和 电站排水)。3.6 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 污染物排 放浓度而 规定的生 产单位产 品的 废水排放量 上限值。3.7 城镇污水处 理厂 对进入城镇 污水收集 系统的污 水进行净 化处理的 污水 处理厂。3.8 区域污水处 理厂 对进入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 区、开发 区、产业 集 聚 区、工业聚 集地 等)污 水收集 系统的 污 水进行净化处理 的污 水处 理厂。3.9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 城镇污水 处理厂和 区域污水 处理厂 排 放污 染物的行为。4 水污染物排 放 控制要求 DB 41/758 2012 3 4.1 排入城 镇污水处 理厂的发 酵类制药 企业废 水,执 行表1标准A 规定排放 限值,并应 满足城镇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 质的要求。排入区 域污水处 理厂的发 酵类 制药企业废 水,执行 表1标准B 规定排放 限值,并应满足区域 污 水处理 厂进水水 质的要求。4.2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现有 企业 执行表 1 规定 的水污染物 间接 排放 限值。4.3 自 2013 年 1 月1 日起,新建 企业 执行表 1 规定 的水污染物 间接 排放 限值。表1 水污染 物 间接 排放浓度 限值 单 位:mg/L(pH 值、色 度除 外)序号 污染 物 或 项目 名称 限值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 置 标准 A 标准 B 1 pH 值 69 69 企业 废水 总排 放口 2 色度(稀 释倍 数)60 60 3 悬浮 物 60 120 4 五日 生化 需氧 量(BOD5)40(30)60(45)5 化学 需氧 量(CODcr)120(100)220(180)6 氨氮 35(25)35(25)7 总氮 70(50)70(50)8 总磷 1.0 2.0 9 总有 机碳 40(30)60(45)10 急性 毒性(HgCl2毒性当 量)0.07 0.07 11 总锌 3.0 3.0 12 总氰 化物 0.5 0.5 注:括号 内排 放限 值适 用于 同时 生产 发酵 类原 料药 和混 装制 剂 的联 合生 产企 业。4.4 生产不 同类别的 发酵类制 药产品,其单位 产品 基准排水量 见表 2。表2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单位:m3/t 序号 药品 种类 代表 性药 物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 量 1 抗生 素 内酰 胺类 青霉 素 1000 头孢 菌素 1900 其他 1200 四环 类 土霉 素 750 四环 素 750 四环 类 去甲 基金 霉素 1200 金霉 素 500 其他 500 氨基 糖苷 类 链霉 素、双氢 链霉 素 1450 庆大 霉素 6500 大观 霉素 1500 DB 41/758 2012 4 表 2(续)单位:m3/t 序号 药品 种类 代表 性药 物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 量 1 抗生 素 氨基 糖苷 类 其他 3000 大环 内酯 类 红霉 素 850 麦白 霉素 750 其他 850 多肽 类 卷曲 霉素 6500 去甲 万古 霉素 5000 其他 5000 其他 类 洁霉 素、阿霉 素、利福 霉素 等 6000 2 维生 素 维生素C 300 维生素B12 115000 其他 30000 3 氨基 酸 谷氨 酸 80 赖氨 酸 50 其他 200 4 其他 1500 注:排水 量计 量位 置与 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 置相 同。4.5 水污染 物 间接 排 放浓度限 值适用于 单位产 品实 际排水量不 高于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量的 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 排水量超 过单位产 品基准排 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 污染物浓 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 基准水量排放浓 度,并以 水污染物 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 作为 判定排放是 否达标的 依据。产 品产量和 排水量 统计周期为一 个工作日。若企业同时 生产两种 以上 产品、可适用 不同排放 控制 要求或不同 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 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 的污水混 合处理排 放的情况 下,应执行排 放标准中规 定的最严 格的浓度 限值,并按公 式(1)换算水污染 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 度。实基总基CQ YQCi i 式中:C 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 度,mg/L;Q 总 实测 排水 总量,m3;Yi 第 i 种产品产量,t;Qi 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 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m3/t;C 实 实测水 污染物浓 度,mg/L。若基总iQ YQi1,则以 水污染物 实测浓度 作为判定 排放是 否达 标的依据。DB 41/758 2012 5 5 水污染物监 测要求 5.1 对企业 排放废水 的采样 应 根据监测 污染物 的种 类,在规定的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 施后监控。企业应 按照国家 有关 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 的要求设 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须设 置永久性 排污口标 志。5.2 新建和 现有 企业 安装污染 物排放自 动监控 设备 要求,应按有 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5.3 企业产 品产量的 核定,以 法定报表 为依据。5.4 对企业 水污染物 排放情况 进行监测 的频次、采样 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 关污染源 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5.5 对企业 排放水污 染物浓度 的测定采 用 表3 所列 的方法标准。表3 水污 染物 浓度 监测分析 方法 序号 控制 项目 测定 方法 方法 来源 1 pH 值 玻璃 电极 法 GB/T 6920 2 色度 稀释 倍数 法 GB/T 11903 3 悬浮 物 重量 法 GB/T 11901 4 五日 生化 需氧 量 稀释 与接 种法 HJ 505 5 化学 需氧 量 重铬 酸 盐 法 GB/T 11914 快速 消解 分光 光度 法 HJ/T 399 6 氨氮 气相 分子 吸收 光谱 法 HJ/T 195 纳氏 试剂 分光 光度 法 HJ 535 水杨 酸分 光光 度法 HJ 536 蒸馏 中 和滴 定法 HJ 537 7 总氮 气相 分子 吸收 光谱 法 HJ/T 199 碱性 过硫 酸钾 消解 紫外 分光 光度 法 HJ 636 8 总磷 钼酸 铵分 光光 度法 GB/T 11893 9 总有 机碳 燃烧 氧化 非 分散 红外 吸收 法 HJ 501 10 总锌 双硫 腙分 光光 度法 GB/T 7472 原子 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GB/T 7475 11 总氰 化物 容量 法和 分光 光度 法 HJ 484 12 急性 毒性 发光 细菌 法 GB/T 15441 5.6 企业应 按照有关 法律和 环境监 测 管理办法 规 定,对排污状 况进行监 测,并保 存原始监 测记录。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门负责监 督实施。DB 41/758 2012 6 6.2 发酵类 制药 企业 均应遵守 本标准规 定的水 污染 物 间接排放 控制要求,采 取必要 措施保证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行。各级 环保部门 在对企业 进行监督 性检 查时,可以 现场即时 采样监测 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 行为是否 符合排放 标准以及 实施相关 环境 保护管理措 施的依据。在发现 企业排水 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 下,应 核 定企业 实际产品 产量和排 水量,按本标准规 定,换 算水污染 物基准水 量排放浓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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