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沥青路面厂拌热再生技术规范DB42/T 849-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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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3.0 8 0.0 1R 1 8备 案 号:3 4 9 4 9-2 0 1 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42D B 4 2/T 8 4 9 2 0 1 2公 路 沥 青 路 面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c e n t r a l p l a n t h o t r e c y c l i n go f h i g h w a y a s p h a l t p a v e m e n t s2 0 1 2-0 8-1 4 发 布 2 0 1 2-0 9-0 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 B 4 2/T 8 4 9 2 0 1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符 号 和 代 号.14 总 则.25 原 路 面 调 查 及 分 析.36 材 料.37 设 备.58 再 生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69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施 工.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 方 法.9D B 4 2/T 8 4 9 2 0 1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实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京 珠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处。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刘 松、邹 云 华、熊 巍、张 泽 文、文 俊、楼 杰、何 爱 军、马 银 卫、钟 欣、尹 梅、谭 勇。D B 4 2/T 8 4 9 2 0 1 2I I I引 言厂 拌 热 再 生 是 一 种 实 用、灵 活、简 便 而 又 能 保 证 质 量 的 沥 青 路 面 再 生 技 术,国 外 研 究 证 明,经 过优 良 厂 拌 热 再 生 工 艺 后 的 再 生 混 合 料,其 基 本 性 能 达 到 新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的 水 平,可 广 泛 地 铺 筑 公 路的 各 个 层 次,也 是 目 前 国 外 应 用 最 多 的 再 生 技 术。废 弃 沥 青 混 合 料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是 经 湖 北 省 高 速 公路 实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湖 北 京 珠 高 速 管 理 处 于 2 0 0 4 年 在 湖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立 项 废 弃 沥 青 面 层 材 料再 生 利 用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课 题,后 深 入 研 究,开 发 出 厂 拌 热 再 生 配 套 加 热 设 备,以 及 新 型 G L 再 生 剂,系 统 研 究 了 厂 拌 热 再 生 成 套 技 术,并 在 京 珠 高 速 养 护、1 0 7 国 道 养 护 中 得 到 实 际 应 用,效 果 良 好。为 了 推 动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在 湖 北 的 应 用,规 范 和 指 导 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的 设 计 与 施 工,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2 0 0 8 年 4 月 1 日 发 布 的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再 生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1-2 0 0 8,2 0 0 8 年 7 月 1 日 实 施),针 对 湖 北 省 的 实 际 情 况,结 合 废 弃 沥 青 面 层 材 料 再 生 利 用 综 合 技 术 研 究 的 研 究 成 果 及 实 际 应 用 情 况,编 制 了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规 范。请 本 标 准 的 执 行 单 位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注 意 总 结 经 验,及 时 将 对 本 规 范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函 告 湖 北 省 高 速公 路 实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地 址:武 汉 市 汉 阳 区 龙 阳 大 道 9 号,邮 编:4 3 0 0 5 1,电 话:0 2 7-8 3 4 5 1 3 6 4,电 子 邮 件:z o u y u n h 0 0 3 3 s i n a.c o m),以 便 修 订 时 研 用。D B 4 2/T 8 4 9 2 0 1 21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符 号 和 代 号、总 则、原 路 面 调 查及 分 析、材 料、设 备、再 生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施 工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内 各 等 级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应 用 工 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J T G D 5 0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规 范J T G E 2 0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及 沥 青 混 合 料 试 验 规 程J T G E 4 2 公 路 工 程 集 料 试 验 规 程J T G F 4 0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1-2 0 0 8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再 生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符 号 和 代 号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1回 收 沥 青 路 面 材 料 r e c l a i m e d a s p h a l t p a v e m e n t(R A P)采 用 铣 刨、开 挖 等 方 式 从 沥 青 路 面 上 获 得 的 旧 路 面 材 料。3.1.2沥 青 路 面 再 生 a s p h a l t p a v e m e n t r e c y c l i n g采 用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对 旧 沥 青 路 面 或 者 R A P 进 行 处 理,并 掺 加 一 定 比 例 的 新 集 料、新 沥 青、再 生 剂(必 要 时)等 形 成 路 面 结 构 层 的 技 术。3.1.3厂 拌 热 再 生 c e n t r a l p l a n t h o t r e c y c l i n g将 R A P 经 破 碎、筛 分,以 一 定 的 比 例 与 新 集 料、新 沥 青、再 生 剂(必 要 时)等 拌 制 成 热 拌 再 生 混合 料 铺 筑 路 面 的 技 术。3.1.4沥 青 再 生 剂 r e j u v e n a t i n g a g e n tD B 4 2/T 8 4 9 2 0 1 22掺 加 到 再 生 混 合 料 中,用 于 恢 复 已 老 化 沥 青 性 能 的 添 加 剂。3.1.5再 生 混 合 料 r e c y c l e d m i x t u r e含 有 R A P 的 混 合 料。3.1.6R A P 矿 料 级 配 g r a d a t i o n o f a g g r e g a t e i n R A P用 抽 提 法 或 燃 烧 法 除 去 R A P 中 的 沥 青 材 料 得 到 的 矿 料 级 配。3.1.7再 生 混 合 料 级 配 g r a d a t i o n o f r e c y c l e d m i x t u r e对 于 厂 拌 热 再 生,再 生 混 合 料 级 配 即 再 生 混 合 料 的 矿 料 级 配,是 指 R A P 中 的 矿 料 与 新 矿 料 的 合 成级 配。3.1.8R A P 掺 配 比 p e r c e n t a g e o f R A P i n r e c y c l e d m i x t u r eR A P 占 再 生 混 合 料 总 质 量 的 百 分 比。3.1.9原 样 沥 青 o r i g i n a l a s p h a l t从 R A P 中 抽 提 分 离 回 收 的 沥 青 材 料。3.2 符 号 和 代 号下 列 符 号 和 代 号 适 用 于 本 文 件。R A 沥 青 再 生 剂;R A P 回 收 沥 青 路 面 材 料;T S R 冻 融 劈 裂 强 度 比;沥 青 黏 度(P a.s)。4 总 则4.1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适 应 于 以 下 工 程a)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中、下 面 层、沥 青 类 基 层;b)二 级 公 路 及 以 下 等 级 公 路 路 面 的 各 个 层 次。4.2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采 用 道 路 石 油 沥 青 作 为 再 生 结 合 料,必 要 时 可 掺 加 再 生 剂。4.3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用 在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 时,宜 在 1 0 以 上 气 温 条 件 下 进 行 施 工,用在 二 级 及 以 下 等 级 公 路 时,宜 在 5 以 上 气 温 条 件 下 进 行 施 工。D B 4 2/T 8 4 9 2 0 1 234.4 沥 青 路 面 厂 拌 热 再 生 技 术 应 用,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范(J T G F 4 0)和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设 计 规 范(J T G D 5 0)及 国 家、行 业 颁 布 的 其 他 有 关 标 准、规 范的 规 定。5 原 路 面 调 查 及 分 析5.1 一 般 规 定5.1.1 沥 青 路 面 实 施 厂 拌 热 再 生 前,应 对 原 路 面 历 史 信 息、原 路 面 技 术 状 况、交 通 量、工 程 经 济 等 方面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查 和 综 合 分 析,为 厂 拌 热 再 生 提 供 依 据。5.1.2 原 路 面 调 查 的 内 容 应 完 整,并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和 准 确 评 价。5.2 原 路 面 历 史 信 息 调 查 与 分 析5.2.1 收 集 原 路 面 设 计 资 料、竣 工 资 料 等,一 般 包 括 原 路 面 的 结 构、材 料 等 方 面 的 资 料。5.2.2 收 集 原 路 面 通 车 营 运 期 间 的 养 护 资 料 和 路 面 检 测 资 料,并 结 合 施 工 资 料、竣 工 资 料,分 析 病 害成 因。5.3 原 路 面 材 料 的 分 析 与 评 价5.3.1 对 原 路 面 材 料 进 行 取 样,取 样 方 法 按 照 J T G F 4 1-2 0 0 8 附 录 A 进 行。5.3.2 5 对 原 路 面 收 集 的 R A P,选 择 典 型 样 品 按 照 公 路 沥 青 及 沥 青 混 合 料 试 验 规 程(J T G E 2 0)方法 进 行 原 样 沥 青 的 回 收 试 验;并 按 规 范 规 定 分 别 进 行 原 样 沥 青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矿 料 技 术 指 标 的 测 试。5.3.3 原 样 沥 青 的 关 键 指 标 包 括:针 入 度、延 度(5、1 0)、软 化 点、动 力 黏 度(6 0);矿 料的 关 键 指 标 为 级 配,如 R A P 用 于 表 面 层,则 需 测 试 石 料 应 用 于 表 面 层 相 应 的 技 术 指 标(如 磨 耗、磨 光等)。5.3.4 通 过 对 原 路 面 状 况 的 调 查、路 面 病 害 成 因 分 析、原 路 面 材 料 的 取 样 和 试 验,为 厂 拌 再 生 混 合 料的 配 合 比 设 计 提 供 依 据。5.4 交 通 量 调 查进 行 交 通 量 调 查,为 再 生 沥 青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和 材 料 设 计 提 供 依 据。调 查 内 容 应 包 括:交 通 量 情 况、轴 载 情 况、原 路 面 设 计 轴 载 以 及 应 用 年 限 内 的 累 计 标 准 轴 载 等。5.5 技 术 经 济 性 分 析对 厂 拌 热 再 生 应 用 中 R A P 的 不 同 掺 配 比 率 应 进 行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对 比 分 析,分 析 在 R A P 不 同 掺 配 比 率下 路 面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综 合 成 本,包 括 路 面 施 工 成 本、全 寿 命 周 期 养 护 成 本、路 面 残 值 等。6 材 料6.1 一 般 规 定6.1.1 沥 青 路 面 再 生 混 合 料 使 用 的 各 种 材 料 运 至 现 场 后 应 进 行 质 量 检 验,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6.1.2 不 同 R A P 应 根 据 应 用 目 的 分 开 堆 放,不 得 混 杂,保 证 材 料 均 匀 一 致;不 同 料 源、品 种、规 格 的新 集 料 不 得 混 杂 堆 放。6.1.3 R A P、新 集 料 应 堆 放 在 预 先 经 过 硬 化 处 理 且 排 水 通 畅 的 地 面 上,应 采 用 防 雨 棚 遮 盖。6.2 道 路 石 油 沥 青D B 4 2/T 8 4 9 2 0 1 246.2.1 再 生 混 合 料 新 沥 青 可 使 用 7 0 号 或 9 0 号 道 路 石 油 沥 青、S B S 改 性 沥 青,具 体 采 用 沥 青 的 种 类 需根 据 再 生 混 合 料 的 配 合 设 计 确 定,新 沥 青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的 规 定;6.2.2 沥 青 应 按 照 品 种、标 号 分 开 存 放,在 储 运、使 用 和 存 放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良 好 的 防 水 措 施,避 免 雨水 或 者 加 热 管 道 蒸 汽 进 入 沥 青 中。6.3 沥 青 再 生 剂6.3.1 再 生 剂 应 该 满 足 以 下 几 点 基 本 要 求:a)再 生 剂 应 具 有 溶 解 和 分 散 沥 青 质 的 能 力,应 含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芳 香 分 或 凝 集 沥 青 质 的 氮 盐 基;b)再 生 剂 本 身 应 有 合 适 的 黏 度,有 相 当 好 的 渗 透 性,便 于 雾 化 喷 洒 后 被 R A P 吸 收;c)再 生 剂 本 身 有 良 好 的 耐 热 性 和 耐 候 性 等 抗 老 化 能 力;d)再 生 剂 应 有 较 高 的 闪 点,且 不 含 有 害 物 质。6.3.2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再 生 剂 应 满 足 表 1 的 规 定。表 1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再 生 剂 质 量 要 求检测项目 R A-1 R A-5 R A-2 5 R A-7 5 R A-2 5 0 R A-5 0 0 试验方法6 0 黏度 c S t 5 0 1 7 5 1 7 6 9 0 0 9 0 1 4 5 0 0 4 5 0 1 1 2 5 0 0 1 2 5 0 1 3 7 5 0 0 3 7 5 0 1 6 0 0 0 0 T 0 6 1 9闪点()2 0 0 2 0 0 2 0 0 2 0 0 2 0 0 2 0 0 T 0 6 3 3饱和分含量(%)3 0 3 0 3 0 3 0 3 0 3 0 T 0 6 1 8芳香分含量(%)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T 0 6 1 8薄膜烘箱试验黏度比(后/前)3 3 3 3 3 3 T 0 6 1 9薄膜烘箱试验前后质量变化(%)4,-4 4,-4 3,-3 3,-3 3,-3 3,-3T 0 6 0 9 或T 0 6 1 01 5 密度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实测记录 T 0 6 0 36.3.3 应 根 据 R A P 中 沥 青 老 化 程 度、沥 青 含 量、R A P 掺 配 比 例、再 生 剂 与 沥 青 的 配 伍 性 以 及 新 沥 青 类型 综 合 选 择 再 生 剂 品 种。6.4 集 料6.4.1 新 集 料 质 量 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的 要 求。若 单 一 粗 细 集 料 质 量不 能 满 足 要 求,但 集 料 混 合 料 性 能 能 满 足 要 求 的,仍 可 使 用。6.4.2 再 生 混 合 料 中 新 旧 集 料 混 合 后 的 集 料 混 合 料 质 量 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F 4 0)的 要 求。6.5 填 料6.5.1 热 再 生 填 料 应 采 用 憎 水 性 的 矿 粉,矿 粉 的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F 4 0)的 要 求。6.5.2 当 再 生 混 合 料 冻 融 强 度 残 留 比 小 于 8 0%时,应 采 取 抗 剥 离 措 施,宜 采 用 添 加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作为 填 料,但 水 泥 的 比 例 不 宜 超 过 2%。6.6 R A P6.6.1 R A P 使 用 原 则D B 4 2/T 8 4 9 2 0 1 256.6.1.1 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路 面 使 用 的 R A P,宜 采 用 高 速 公 路、一 级 公 路、二 级 公 路 沥 青 面 层 铣 刨 料。6.6.1.2 R A P 中 原 样 沥 青 的 针 入 度 应 不 低 于 1 0(0.1 m m),R A P 中 矿 料 的 技 术 指 标 应 达 到 应 用 层 次 同 等级 新 集 料 的 技 术 标 准。6.6.1.3 再 生 前 应 对 R A P 进 行 预 处 理,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R A P 的 变 异 性,保 证 再 生 料 质 量 的 稳 定。6.6.2 R A P 的 回 收6.6.2.1 R A P 回 收 可 选 用 冷 铣 刨、机 械 开 挖 等 方 式。如 采 用 冷 铣 刨 方 式,铣 刨 时 应 分 层 铣 刨、分 别 回收、分 开 堆 放、不 得 混 杂,并 尽 可 能 调 整 铣 刨 参 数,减 小 铣 刨 对 级 配 的 影 响。6.6.2.2 R A P 在 回 收 和 存 放 时 应 无 污 染,不 得 混 入 基 层 废 料、水 泥 混 凝 土 废 料、杂 物、土 等 杂 质。6.6.3 R A P 的 预 处 理 与 堆 放6.6.3.1 R A P 应 经 过 破 碎 及 筛 分 的 预 处 理 方 可 用 于 厂 拌 热 再 生,不 允 许 直 接 使 用 未 经 预 处 理 的 R A P。6.6.3.2 R A P 宜 采 用 反 击 式 破 碎 设 备 加 工,然 后 通 过 振 动 筛 分 装 置 将 R A P 筛 分 成 3 1.5 m m 1 3 m m、1 3 m m 5 m m 及 5 m m 以 下 三 种 规 格;经 破 碎 筛 分 后 的 R A P 最 大 粒 径 宜 小 于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最 大 粒 径,超 粒 径 的材 料 需 重 复 破 碎 或 舍 弃。6.6.3.3 R A P 颗 粒 筛 分 过 程 中 应 检 查 筛 网 完 好 及 洁 净 状 况,发 现 筛 网 破 损 或 变 形 应 及 时 更 换,每 次 筛分 前 应 清 理 筛 网 粘 结 料,避 免 出 现 筛 孔 堵 塞 的 现 象。6.6.3.4 经 过 预 处 理 的 R A P 应 均 匀 堆 放,转 运 和 堆 放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R A P 离 析。6.6.3.5 经 过 预 处 理 的 R A P 应 及 时 使 用,避 免 长 时 间 堆 放 引 起 再 度 结 块;使 用 R A P 时 应 从 料 堆 的 一 端开 始 在 全 高 范 围 内 铲 料。6.6.4 R A P 检 测 项 目 与 质 量 要 求经 过 预 处 理 的 R A P 检 测 应 按 表 2 的 技 术 指 标 进 行 检 测。表 2 热 再 生 时 R A P 检 测 项 目 与 质 量 要 求材 料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R A P含水率 实测J T G F 4 1-2 0 0 8 附录 AR A P 级配 实测沥青含量 实测砂当量(%)5 5R A P 中的沥青针入度(0.1 m m)1 0抽提,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 T G E 2 0)6 0 黏度 实测软化点 实测5、1 0 延度 实测R A P 中的粗集料 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 实测 抽提,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 T G E 4 2)R A P 中的细集料 棱角性 实测注:1)厂拌热再生 R A P 掺配比例小于 2 0%时,R A P 中的沥青性能指标可不检测,R A P 中的粗集料可只检测针片状含量;2)R A P 中原样沥青如为石油沥青则测试 1 0 延度,如为改性沥青则测试 5 延度。7 设 备7.1 一 般 规 定D B 4 2/T 8 4 9 2 0 1 26厂 拌 热 再 生 设 备 包 括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和 施 工 设 备,试 验 检 测 设 备 包 括 沥 青 抽 提 回 收 设 备、马 歇 尔 试验 设 备、沥 青 检 测 设 备 等,施 工 设 备 包 括 R A P 预 处 理、拌 和、摊 铺、碾 压 设 备 等。7.2 试 验 检 测 设 备7.2.1 沥 青 回 收 设 备 应 能 有 效 分 离 R A P 中 的 矿 料 和 原 样 沥 青,不 因 设 备 原 因 影 响 原 样 沥 青 的 技 术 指 标检 测 结 果。7.2.2 马 歇 尔 试 验 设 备 及 沥 青 检 测 设 备 应 满 足 公 路 工 程 沥 青 及 沥 青 混 合 料 试 验 规 程(J T G E 2 0)的 要 求。7.3 施 工 设 备7.3.1 R A P 预 处 理 设 备7.3.1.1 R A P 预 处 理 设 备 包 含 R A P 破 碎 设 备 和 筛 分 设 备。7.3.1.2 R A P 破 碎 设 备 应 调 整 集 料 飞 散 速 度,同 时 跟 踪 检 测 破 碎 后 R A P 的 级 配,确 定 既 能 破 碎 R A P 团块 又 减 少 破 坏 原 有 粗 集 料 的 最 佳 速 度。7.3.1.3 筛 分 装 置 应 具 有 震 动 筛 分 功 能,需 设 置 2 个 及 以 上 筛 网,以 将 R A P 筛 分 为 不 少 于 两 档 的 旧 料。7.3.2 厂 拌 热 再 生 拌 和 设 备7.3.2.1 R A P 再 生 混 合 料 拌 和 设 备 包 括 R A P 加 热 设 备 及 沥 青 混 合 料 拌 和 楼。间 歇 式 拌 和 楼 宜 采 用 第 二烘 干 筒 加 热 法 对 R A P 加 热,连 续 式 拌 和 楼 宜 采 用 双 滚 筒 加 热 法。高 速 公 路 或 级 配 要 求 较 高 的 工 程 宜 采用 第 二 烘 干 筒 加 热 法,以 提 高 精 度 控 制 好 级 配。7.3.2.2 第 二 烘 干 筒 加 热 法 如 下:a)R A P 掺 量 大 于 3 0%时 宜 采 用 第 二 烘 干 筒 加 热 法 实 施 厂 拌 热 再 生,拌 和 设 备 应 具 有 新 旧 料 同 步 加热、联 机 协 调 控 制 及 自 洁 功 能。b)R A P 加 热 烘 干 筒 应 采 用 循 环 热 风 加 热 方 式,不 能 用 火 焰 直 接 加 热。c)5 m m 以 下 规 格 R A P 宜 采 用 新 料 过 热 加 热 法 加 热,不 宜 进 入 烘 干 筒 加 热。7.3.2.3 双 滚 筒 加 热 法 如 下:a)双 滚 筒 同 步 加 热 新 料 和 R A P,新 料 通 过 内 筒 加 热,R A P 通 过 夹 层 加 热,可 有 效 防 止 R A P 过 度 老化,但 是 由 于 热 量 有 限,因 此 R A P 掺 量 较 低,适 宜 掺 量 为 2 0%3 0%b)各 种 物 料 均 为 动 态 计 量 后 进 入 拌 缸。8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8.1 级 配 设 计8.1.1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的 分 类,按 照 集 料 公 称 最 大 粒 径、矿 料 级 配、空 隙 率 等 划 分,可 参 照 公 路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的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分 类。8.1.2 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矿 料 级 配 与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矿 料 级 配 要 求 相 同,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设 计 规 范(J T G D 5 0)和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的 规 定。8.2 配 合 比 设 计 方 法8.2.1 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 按 照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规 定 的 目标 配 合 比 设 计、生 产 配 合 比 设 计、生 产 配 合 比 验 证 的 三 阶 段 步 骤 进 行。D B 4 2/T 8 4 9 2 0 1 278.2.2 本 规 范 采 用 马 歇 尔 试 验 配 合 比 设 计 方 法。当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设 计 沥 青 混 合 料 时,应 按 本 规 范 规 定进 行 马 歇 尔 试 验 及 各 项 配 合 比 设 计 检 验。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设 计 方 法 按 附 录 A 执 行。8.3 技 术 标 准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技 术 标 准 应 满 足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中 热 拌 沥 青 混合 料 的 技 术 指 标 要 求。9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施 工9.1 一 般 规 定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应 用 于 实 体 工 程 时,根 据 应 用 的 项 目 等 级、类 型、层 次,对 其 施 工 工 艺 相 对 于普 通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进 行 调 整。9.2 混 合 料 拌 制9.2.1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所 用 材 料 的 计 量 装 置 均 须 提 前 标 定。9.2.2 R A P 进 行 再 生 拌 和 前,5 m m 以 上 规 格 R A P 含 水 率 不 宜 大 于 3%,5 m m 以 下 规 格 R A P 含 水 率 不 宜 大于 5%。9.2.3 采 用 第 二 烘 干 筒 对 R A P 加 热 时,粒 径 5 m m 以 上 的 R A P 通 过 传 送 装 置 输 入 第 二 烘 干 筒,0 m m-5 m m的 R A P 以 冷 态 形 式 直 接 通 过 提 升 装 置 称 量 加 入 拌 缸;采 用 双 滚 筒 对 R A P 加 热 时,R A P 直 接 输 入 双 滚 筒夹 层。9.2.4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的 生 产 温 度 与 拌 和 时 间 应 根 据 拌 和 设 备 的 加 热 干 燥 能 力、R A P 含 水 率、再 生混 合 料 的 级 配、新 沥 青 的 黏 温 曲 线 等 综 合 确 定,以 减 少 R A P 的 再 老 化,提 高 生 产 能 力,降 低 能 耗,并生 产 出 均 匀 稳 定 的 沥 青 混 合 料 为 原 则。其 生 产 温 度 及 拌 和 时 间 要 求 如 下:a)使 用 间 歇 式 拌 和 设 备 时,应 适 当 提 高 新 集 料 的 加 热 温 度,但 最 高 不 应 超 过 2 2 0。b)为 防 止 R A P 中 沥 青 二 次 老 化,进 入 第 二 烘 干 筒 的 热 风 温 度 宜 低 于 4 2 0,最 高 不 超 过 4 8 0。R A P 的 加 热 温 度 宜 在 1 4 0 1 5 0。c)使 用 间 歇 式 拌 和 设 备 时,干 拌 时 间 一 般 比 普 通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延 长 5 s 1 0 s,总 拌 和 时 间 比 普通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延 长 1 5 s 左 右。d)再 生 混 合 料 出 料 温 度 应 比 普 通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高 5 1 5。9.2.5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拌 制 的 其 他 要 求,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对 热拌 沥 青 混 合 料 拌 制 的 规 定。9.3 摊 铺 和 压 实9.3.1 再 生 混 合 料 摊 铺 前 应 调 整 摊 铺 机 状 态,尽 可 能 提 高 松 铺 压 实 度。9.3.2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摊 铺 后,压 路 机 应 紧 跟 摊 铺 机 尽 量 在 较 高 温 度 下 碾 压。9.3.3 再 生 混 合 料 碾 压 宜 采 用 钢 轮 压 路 机 进 行 振 动 碾 压,碾 压 过 程 尽 量 减 少 中 途 停 顿 时 间。9.3.4 再 生 混 合 料 摊 铺 和 压 实,应 符 合 现 行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对 热 拌 沥 青混 合 料 摊 铺 和 压 实 的 规 定。9.4 养 生 和 开 放 交 通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路 表 温 度 低 于 5 0 时 开 放 交 通。9.5 施 工 质 量 管 理D B 4 2/T 8 4 9 2 0 1 28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路 面 的 施 工 质 量 管 理,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对 热拌 沥 青 混 合 料 路 面 的 规 定,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对 经 过 预 处 理 的 R A P 按 表 3 项 目 进 行 检 查。表 3 施 工 过 程 中 R A P 质 量 检 查检查项目 技 术 要 求 检查频率 试验方法R A P 级配 符合设计要求 每天一次 T 0 3 0 2R A P 的含水率(%)3(5 m m 以上规格 R A P)5(5 m m 以下规格 R A P)每天一次 T 0 3 0 59.6 检 查 验 收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路 面 的 检 查 验 收,应 符 合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对 热 拌 沥青 混 合 料 路 面 的 规 定。D B 4 2/T 8 4 9 2 0 1 29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厂 拌 热 再 生 沥 青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 方 法A.1 一 般 规 定A.1.1 本 方 法 适 用 于 厂 拌 热 再 生 密 级 配 沥 青 混 合 料 及 沥 青 稳 定 碎 石 混 合 料 的 配 合 比 设 计。A.1.2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的 配 合 比 设 计 应 通 过 目 标 配 合 比 设 计、生 产 配 合 比 设 计、生 产 配 合 比 验 证 三 个阶 段,确 定 R A P 的 掺 配 比 例、新 材 料 的 品 种 及 配 合 比、矿 料 级 配、最 佳 沥 青 用 量。A.1.3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配 合 比 设 计 时,R A P 应 从 处 理 后 的 R A P 料 堆 取 样。使 用 其 他 取 样 方 法 进 行 的 混 合料 设 计,还 应 用 料 堆 取 样 的 R A P 按 照 本 方 法 进 行 设 计 检 验。A.1.4 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一 般 采 用 马 歇 尔 设 计 方 法 进 行 配 合 比 设 计。如 果 采 用 其 他 设 计 方 法 设 计,应 按照 本 方 法 进 行 设 计 检 验,满 足 要 求 时 方 可 使 用。A.1.5 生 产 配 合 比 设 计 可 参 照 本 方 法 规 定 的 步 骤 进 行。A.2 确 定 工 程 设 计 级 配 范 围根 据 公 路 等 级、气 候 条 件、交 通 特 点,充 分 借 鉴 成 功 经 验,确 定 工 程 设 计 级 配 范 围。工 程 设 计 级 配范 围 应 符 合 现 行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J T G F 4 0)规 定 的 相 应 热 拌 沥 青 混 合 料 级 配 范 围。A.3 确 定 R A P 掺 配 比 例根 据 工 程 需 要、R A P 特 性 等,选 择 R A P 的 掺 配 比 例。A.4 选 择 新 沥 青 标 号 和 再 生 剂 用 量A.4.1 确 定 再 生 沥 青 目 标 标 号厂 拌 热 再 生 混 合 料 沥 青 目 标 标 号 根 据 公 路 等 级、混 合 料 使 用 的 层 位、工 程 的 气 候 条 件、交 通 量、设计 车 速 等 条 件,选 取 本 地 同 条 件 道 路 的 一 致 沥 青 标 号 作 为 再 生 沥 青 目 标 标 号。R A P 掺 配 比 例 较 大 时,也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适 当 降 低 沥 青 目 标 标 号 一 个 等 级。A.4.2 确 定 新 沥 青 标 号A.4.2.1 根 据 R A P 的 性 质、掺 配 比 例,按 照 表 A.1 选 择 新 沥 青。D B 4 2/T 8 4 9 2 0 1 21 0表 A.1 再 生 混 合 料 新 沥 青 选 择 R A P 含 量单位为:%建议新沥青等级回收沥青等级P 3 0 P=2 0 3 0 P=1 0 2 0沥青选择不需要变化 2 0 1 5 3 0 2 5 1 5注:表中 P 代表 2 5 的针入度(0.1 m m)A.4.2.2 需 要 根 据 新 旧 沥 青 混 合 调 和 法 则 确 定 新 沥 青 标 号 的,按 照 式(A.1)确 定 新 沥 青 的 黏 度。ne w ol d m i x l g l g l g l g)1(l g l g(A.1)式 中:m i x 混 和 后 沥 青 的 6 0 黏 度(P a.s);o l d 混 合 前 旧 沥 青 的 6 0 黏 度(P a.s);ne w 混 合 前 新 沥 青 的 6 0 黏 度(P a.s);新 沥 青 的 比 例,=P n b/P b。A.4.2.3 根 据 黏 度 确 定 新 沥 青 标 号。一 般 应 首 先 选 择 合 适 标 号 的 新 沥 青,如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使 用 再生 剂:a)计 算 得 到 所 需 的 新 沥 青 标 号 过 高,市 场 供 应 存 在 问 题;b)R A P 掺 配 比 较 大 或 者 R A P 中 旧 沥 青 含 量 较 高。c)掺 再 生 剂 调 和 前 提 下,建 议 新 沥 青 采 用 的 标 号 与 类 型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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