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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2 3.0 2 0.1 0J 7 4备 案 号:3 2 9 8 5-2 0 1 2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7 5 3 2 0 1 1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定期检验规程S u p e r-h i g h p r e s s u r e a r t i f i c i a l c r y s t a l a u t o c l a v e p e r i o d i c a li n s p e c t i o n r e g u l a t i o n2 0 1 1-1 2-0 8 发 布 2 0 1 2-0 2-0 8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7 5 3 2 0 1 1I目 次前 言 引 言 1、范 围 1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术 语 和 定 义 14、总 则 25、年 度 检 查 36、全 面 检 验 47、耐 压 试 验 68、缺 陷 处 理 69、检 验 报 告 61 0、附 则 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规 格 及 型 号 表 示 8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材 料 9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磁 粉 检 测 1 1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超 声 检 测 1 4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耐 压 试 验 1 8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安 全 附 件 及 要 求 1 9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1)2 0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2)2 1D B 4 2/T 7 5 3 2 0 1 1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批 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遵 红 杨 笑 峰 陈 晓 林 海 张 立 红D B 4 2/T 7 5 3 2 0 1 1I I I引 言本 标 准 是 根 据 T S G R 0 0 0 2-2 0 0 5 超 高 压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和 J B/T 4 7 3 0.1 6 2 0 0 5 承 压设 备 无 损 检 测 并 参 照 相 关 法 规、标 准 制 定 的,通 过 规 范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的 定 期 检 验,以 指 导 全 省 超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的 定 期 检 验 工 作。D B 4 2/T 7 5 3 2 0 1 11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定 期 检 验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年 度 检 查、全 面 检 验 和 耐 压 试 验 的 检 验 前 准 备、检 验 项 目 与 方 法、检 验 结 论、缺 陷 处 理 和 检 验 报 告。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 0 0 M P a,且 内 直 径 小 于 或 等 于 4 0 0 m m 的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以下 简 称 水 晶 釜,参 见 附 录 A、附 录 B)的 定 期 检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T 2 2 6 钢 的 低 倍 组 织 及 缺 陷 酸 蚀 检 验 法G B/T 1 9 7 9 结 构 钢 低 倍 组 织 缺 陷 评 定 图G B/T 6 3 9 4 金 属 平 均 晶 粒 度 测 定 法G B/T 1 1 2 5 9 超 声 波 检 验 用 钢 对 比 试 块 的 制 作 与 校 验 方 法G B/T 1 7 3 9 4 金 属 里 氏 硬 度 试 验 方 法J B/T 4 7 3 0 承 压 设 备 无 损 检 测J B/T 1 0 0 6 1 A 型 脉 冲 反 射 式 超 声 波 探 伤 仪 通 用 技 术 条 件N B/T 4 7 0 1 3.1 0 承 压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第 1 0 部 分:衍 射 时 差 法 超 声 检 测T S G R 0 0 0 2 超 高 压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 S G Z 7 0 0 1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质 锅 发 字 1 9 9 9 2 2 2 号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资 格 考 核 规 则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质 锅 检 字 2 0 0 3 2 4 8 号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考 核 与 监 督 管 理 规 则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质 检 特 函 2 0 1 0 2 4 号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年 度 检 查 a n n u a l i n s p e c t i o n是 指 水 晶 釜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在 线 检 查 或 者 生 产 周 期 检 查。3.2全 面 检 验 f u l l i n s p e c t i o n是 指 水 晶 釜 停 机 时 的 检 验。D B 4 2/T 7 5 3 2 0 1 123.3耐 压 试 验 p r e s s u r e t e s t是 指 水 晶 釜 全 面 检 验 合 格 后,所 进 行 的 超 过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的 液 压 试 验。3.4继 续 使 用 a l l o w a b l e r u n n i n g是 指 水 晶 釜 年 度 检 查 时 未 发 现 影 响 安 全 的 缺 陷,年 度 检 查 后 可 投 入 使 用。3.5暂 停 使 用 s t o p r u n n i n g t e m p o r a r i l y是 指 水 晶 釜 年 度 检 查 时 发 现 安 全 附 件 和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情 况,问 题 解 决 并 且 经 过 检查 人 员 确 认 后,允 许 恢 复 使 用。3.6停 止 运 行 s t o p r u n n i n g是 指 水 晶 釜 年 度 检 查 时 发 现 存 在 严 重 缺 陷,不 能 保 证 水 晶 釜 安 全 运 行,应 停 止 运 行。3.7线 形 缺 陷 s t r i p y f l a w是 指 长 度 与 宽 度 之 比 大 于 3,并 且 长 度 尺 寸 大 于 或 等 于 1.6 m m 的 缺 陷。3.8圆 形 缺 陷 r o u n d f l a w是 指 长 度 与 宽 度 之 比 等 于 或 小 于 3,并 且 长 度 尺 寸 大 于 或 等 于 1.6 m m 的 缺 陷。3.9密 集 区 缺 陷 a c l u s t e r o f f l a w s在 荧 光 屏 扫 描 线 相 当 于 5 0 声 程 范 围 内 同 时 有 5 个 或 5 个 以 上 的 缺 陷 反 射 信 号;或 是 在 5 0 5 0 的 探 测 面 上 发 现 在 同 一 深 度 范 围 内 有 5 个 或 5 个 以 上 的 缺 陷 反 射 信 号。其 反 射 波 幅 均 大 于 某 一 特 定 当量 基 准 反 射 波 幅。4 总 则4.1 检 验 机 构从 事 水 晶 釜 全 面 检 验、耐 压 试 验 的 检 验 机 构,应 按 T S G Z 7 0 0 1 的 要 求,取 得 超 高 压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核准 资 格(核 准 项 目 代 码:R D 1)。4.2 检 验 人 员D B 4 2/T 7 5 3 2 0 1 134.2.1 水 晶 釜 的 年 度 检 查 由 水 晶 釜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实 施,检 查 工 作 由 使 用 单 位 取 得 特 种 设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管 理 人 员 进 行。4.2.2 从 事 水 晶 釜 全 面 检 验、耐 压 试 验 的 检 验 人 员 应 按 照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员 资 格 考 核 规 则 要 求,取 得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并 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执 业 注 册 管 理办 法 进 行 执 业 注 册。4.3 检 验 周 期4.3.1 年 度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4.3.2 全 面 检 验 每 三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如 使 用 单 位 或 检 验 机 构 认 为 应 缩 短 检 验 周 期 时,全 面 检 验 周 期应 缩 短。使 用 年 限 超 过 1 2 年 的,每 年 至 少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验。4.3.3 每 1 0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耐 压 试 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全 面 检 验 合 格 后,还 应 进 行 耐 压 试 验:a)更 换 和 修 理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b)改 变 使 用 条 件,超 过 原 设 计 参 数 并 且 经 过 强 度 校 核 合 格 的;c)停 用 1 年 后 重 新 使 用 的;d)从 外 单 位 移 装 的;e)使 用 单 位 或 检 验 机 构 对 水 晶 釜 的 安 全 性 能 有 怀 疑 的。4.3.4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或 者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时,使 用 单 位 必 须 申 明 理 由,经 单 位 安 全 部门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提 前 提 出 申 请,报 办 理 水 晶 釜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后,方 可 延长 检 验 时 间 或 者 减 少 检 验 项 目。检 验 周 期 的 延 长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个 月。5 年 度 检 查5.1 年 度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使 用 单 位 水 晶 釜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检 查、釜 本 体 及 运 行 状 况 检 查 和 安 全 附 件 检 查 等。检 查 方 法 以 宏 观 检 查(可 辅 以 放 大 镜、外 径 千 分 尺 等 测 量 工 具)、厚 度 测 定 的 方 法 为 主,必 要 时 进 行 超声 检 测、磁 粉 检 测 等。5.2 水 晶 釜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a)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运 行 记 录;b)水 晶 釜 出 厂 资 料、检 验 报 告 建 档 情 况;c)作 业 人 员 上 岗 持 证 情 况;d)上 次 检 验、检 查 报 告 中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是 否 解 决。5.3 釜 本 体 及 运 行 状 况 检 查,宜 选 择 在 生 产 周 期 间 歇 中 进 行。5.3.1 固 定 釜 的 本 体 及 运 行 状 况 检 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釜 体 的 隔 热 层、铭 牌 是 否 完 好;b)上 端 各 密 封 部 位 有 无 泄 漏 痕 迹;c)逐 个 检 查 卡 箍 连 接 螺 栓、上 法 兰、卡 箍 的 螺 纹 是 否 完 好;d)检 查 运 行 期 间 是 否 有 超 温、超 压 等 现 象。5.3.2 移 动 釜 的 本 体 及 运 行 状 况 检 查,除 按 照 固 定 釜 的 检 查 内 容 外,还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检 查 釜 体 外 表 面、开 孔 处 有 无 裂 纹、严 重 变 形、腐 蚀、局 部 过 热 等 不 正 常 现 象;b)釜 体 底 部 有 无 泄 漏 痕 迹;c)釜 体 超 声 波 测 厚;d)必 要 时,对 釜 体 高 温 段 及 釜 底 台 阶 部 位 进 行 超 声 检 测 和 磁 粉 检 测,检 查 是 否 存 在 裂 纹。5.4 水 晶 釜 的 压 力 表、测 温 仪 表、爆 破 片 装 置 等 安 全 附 件 的 检 查,安 全 附 件 应 符 合 附 录 F 的 规 定。5.5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完 成 后,检 查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检 查 情 况 出 具 年 度 检 查 报 告,并 给 出 继 续 使 用、暂 停 使用 或 停 止 使 用 的 结 论。D B 4 2/T 7 5 3 2 0 1 146 全 面 检 验6.1 检 验 前 的 准 备6.1.1 全 面 检 验 前,检 验 人 员 应 审 查 以 下 资 料:a)出 厂 技 术 文 件(产 品 竣 工 图、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合 格 证 及 随 机 附 带 的 其 他 技 术 资 料);b)制 造 及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证 书、使 用 登 记 证;c)设 备 运 行 记 录、历 次 年 度 检 查 报 告、全 面 检 验 报 告 及 耐 压 试 验 报 告;d)维 修 或 改 造 文 件 及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等。6.1.2 资 料 审 查 发 现 使 用 单 位 没 有 按 要 求 进 行 年 度 检 查 时,检 验 机 构 应 书 面 向 使 用 登 记 机 关 反 映 情 况;发 现 水 晶 釜 无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证 书(进 口 水 晶 釜 无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检 验 报 告)或 者 使 用 登 记 证 的,检 验 机 构应 停 止 检 验,并 且 向 使 用 登 记 机 关 反 映 情 况。无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证 书、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水 晶 釜,须 经 使用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对 其 安 全 性 能 进 行 评 定 合 格。6.1.3 资 料 审 查 重 点 是 历 次 检 验 报 告(包 括 年 度 检 查 报 告)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情 况,以 及 变 形、泄漏 部 位、几 何 形 状 突 变 部 位 的 监 控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等 记 录,特 别 要 注 意 未 消 除 的 缺 陷 情 况 和 严 重 腐 蚀 情 况。6.1.4 检 验 机 构 应 根 据 水 晶 釜 的 使 用 情 况、可 能 的 失 效 模 式 制 定 检 验 方 案,检 验 方 案 由 检 验 机 构 授 权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批 准,检 验 人 员 应 按 照 批 准 后 的 检 验 方 案 进 行 检 验 工 作。6.1.5 使 用 单 位 应 做 好 有 关 的 准 备 工 作。检 验 前,被 检 釜 应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检 测 条 件:a)釜 体 应 移 出 生 产 区 置 于 安 全、便 于 检 验 的 位 置;b)影 响 检 验 的 附 属 部 件,按 检 验 要 求 进 行 了 拆 除;c)采 用 煮 釜 方 法 去 除 釜 体 内 表 面 附 着 物(如 晶 芽),外 表 面 作 1 0 0%的 清 理,去 除 所 有 影 响 检 查 和检 测 的 锈 蚀 等 表 面 覆 盖 物。d)釜 体 温 度 应 降 至 常 温。6.1.6 检 验 前,检 验 机 构 应 对 检 验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现 场 安 全 教 育,并 且 作 好 记 录。6.1.7 检 验 用 的 设 备 和 仪 器 应 在 有 效 的 检 定 或 者 校 准 期 内。6.1.8 使 用 单 位 应 与 检 验 机 构 密 切 配 合,做 好 停 机 后 的 技 术 性 处 理 和 检 验 前 的 安 全 检 查,指 定 责 任 人员 配 合 现 场 检 验 工 作。6.2 检 验 项 目 与 方 法6.2.1 全 面 检 验 的 项 目 至 少 应 包 括 宏 观 检 查、壁 厚 测 定、磁 粉 检 测、超 声 检 测、硬 度 测 定、安 全 附 件检 查,必 要 时 增 加 金 相 检 验、强 度 校 核 等 项 目。6.2.2 宏 观 检 查宏 观 检 查 采 用 目 视 方 法 检 查 釜 体 及 部 件 的 表 面 裂 纹、腐 蚀、变 形 等 情 况 以 及 结 构 等 是 否 满 足 水 晶 釜安 全 使 用 的 要 求。6.2.2.1 内 外 部 检 查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5.3、5.4 的 所 有 内 容;b)检 查 釜 体、卡 箍、法 兰、堵 底 塞 以 及 堵 底 螺 的 钢 印 号,应 与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上 一 一 对 应;c)检 查 釜 体 的 结 构 是 否 发 生 变 化,与 设 计 图 样 是 否 一 致;d)釜 体 内 表 面 应 在 光 照 度 不 低 于 1 0 0 0 l x 的 强 光 灯 下 进 行 检 查,对 怀 疑 的 部 位 可 用 专 用 内 窥 镜、管 道 爬 行 器 等 作 进 一 步 检 查,尤 其 应 检 查 内 径 尺 寸 突 变(如 内 径 台 阶)等 应 力 部 位 是 否 有 裂纹。e)检 查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 螺 纹 部 位(如 釜 体 上 部 外 螺 纹、组 合 卡 箍、上 法 兰 等 螺 纹)是 否 变 形,必要 时 用 牙 规 检 查。f)检 查 密 封 塞 管 口 及 压 力 表 和 爆 破 装 置 组 合 件 是 否 畅 通,测 温 孔 是 否 堵 塞。D B 4 2/T 7 5 3 2 0 1 156.2.2.2 几 何 尺 寸 检 查a)在 距 釜 底 端 5 0 0 m m、1 5 0 0 m m、2 5 0 0 m m、4 0 0 0 m m 四 个 断 面 位 置 进 行 外 径 测 量,检 查 釜 体 有 无径 向 膨 胀 变 形。必 要 时,对 釜 体 下 部 高 温 区、上 次 检 验 发 现 有 外 径 增 大 倾 向 的 部 位 以 及 本 次 测量 发 现 外 径 测 量 值 异 常 的 附 近 部 位,增 加 外 径 测 量 点。在 排 除 因 制 造 引 起 的 因 素 外,釜 体 各 测量 断 面 直 径 的 差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所 测 最 小 直 径 的 0.5%。b)用 深 度 千 分 尺 测 量 堵 底 塞 距 釜 体 底 端 的 距 离。c)用 钢 卷 尺 测 量 釜 体 外 总 长。6.2.3 壁 厚 测 定6.2.3.1 在 距 釜 体 底 端 5 0 0 m m、1 5 0 0 m m、2 5 0 0 m m、4 0 0 0 m m 四 个 位 置 处 取 横 截 面 环,每 环 均 布 四 个固 定 点 进 行 测 量,必 要 时 检 验 人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测 点 数 量。6.2.3.2 对 大 面 积 腐 蚀 区 域 应 进 行 重 点 测 厚,确 定 最 大 腐 蚀 深 度 和 范 围,并 作 详 细 示 图。6.2.4 磁 粉 检 测6.2.4.1 对 釜 体 螺 纹、卡 箍 螺 纹、上 法 兰 螺 纹、测 温 孔、卡 箍 连 接 螺 栓 及 修 磨 部 位 表 面 应 进 行 1 0 0%磁粉 检 测。6.2.4.2 釜 体 外 表 面 进 行 不 少 于 3 0%磁 粉 检 测,重 点 检 测 釜 体 下 部 高 温 区。6.2.4.3 磁 粉 检 测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6.2.5 超 声 检 测6.2.5.1 采 用 直 探 头 在 釜 体(除 螺 纹 外)外 表 面 进 行 1 0 0%超 声 检 测。6.2.5.2 分 别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折 射 角 斜 探 头 在 釜 体(除 螺 纹 外)外 表 面 进 行 1 0 0%超 声 检 测:a)用 4 5 探 头 检 测 在 釜 体 外 表 面 作 轴 向 扫 查;b)根 据 釜 体 内 外 径 之 比 选 择 相 应 折 射 角 探 头,在 釜 体 外 表 面 作 周 向 扫 查;6.2.5.3 超 声 检 测 应 符 合 附 录 D 的 规 定。6.2.5.4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超 声 检 测 方 法,如 衍 射 时 差 法(T O F D)超 声 检 测、相 控 阵 超 声 检 测、电 磁 超 声 检测 等 进 行 检 测,其 检 测 结 果 不 得 低 于 T S G R 0 0 0 2 第 三 十 四 条(三)的 规 定。6.2.6 硬 度 测 定6.2.6.1 在 距 釜 底 端 5 0 0 m m、1 5 0 0 m m、2 5 0 0 m m、4 0 0 0 m m 四 个 断 面 位 置 取 四 个 横 截 面 环,并 每 环 均布 四 固 定 点 进 行 测 定,必 要 时 检 验 人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测 点 数 量。6.2.6.2 釜 体 发 生 变 形、过 热 的 部 位,应 重 点 进 行 表 面 硬 度 测 定。6.2.6.3 硬 度 测 定 前,测 试 部 位 表 面 应 打 磨 至 金 属 光 泽,测 试 表 面 应 平 整,每 一 测 点 部 位 应 至 少 测 量三 次 并 取 平 均 值。6.2.6.4 硬 度 检 测 的 结 果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a)硬 度 最 高 值 与 最 低 值 差(H B),相 邻 环 线 间 各 点 应 不 大 于 4 0;同 一 环 线 上 各 点 不 大 于 2 0;b)使 用 超 过 1 8 年 的 釜 体,硬 度 值 H B 不 得 小 于 2 7 0 或 大 于 4 3 0。6.2.6.5 硬 度 测 定 按 照 G B/T 1 7 3 9 4 进 行。6.2.7 金 相 检 验6.2.7.1 硬 度 值 不 符 合 6.2.6.4 要 求 的,应 进 行 金 相 检 验。6.2.7.2 釜 体 发 现 裂 纹 的 部 位、变 形 量 0.2 5 m m、局 部 过 热 以 及 硬 度 值 H B 小 于 3 0 0 的 部 位,应 进 行 金相 检 验,与 初 始 金 相 组 织 对 照,主 要 检 查 材 料 的 金 相 组 织 是 否 有 异 常,是 否 有 材 质 劣 化 倾 向。6.2.7.3 金 相 检 验 按 G B/T 6 3 9 4 进 行,晶 粒 度 为 4 级 或 4 级 以 下,或 晶 界 碳 化 物 析 出 严 重、呈 网 状 以及 珠 光 体 发 生 球 化 时,金 相 检 验 为 不 合 格。D B 4 2/T 7 5 3 2 0 1 166.2.8 强 度 校 核6.2.8.1 因 消 除 缺 陷 或 腐 蚀 等 原 因 使 釜 体 壁 厚 减 薄 超 过 规 定 值,如 需 降 压 使 用 的,使 用 单 位 向 有 资 质的 检 验 机 构 或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进 行 强 度 校 核。6.2.8.2 强 度 校 核 按 照 T S G R 0 0 0 2-2 0 0 5 中 附 件 1 进 行。6.2.8.3 检 验 机 构 根 据 强 度 校 核 条 件 和 校 核 结 果,确 定 允 许 运 行 参 数。6.2.9 其 他 检 验 项 目检 验 机 构 可 根 据 现 场 检 验 的 具 体 情 况 或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的 要 求,增 加 成 分 分 析、声 发 射、应 力 测 试 等其 他 检 验 项 目。6.3 检 验 结 论6.3.1 检 验 机 构 应 对 检 验 的 数 据 和 记 录(报 告)进 行 综 合 分 析,出 具 检 验 结 论:继 续 使 用 和 判 废。6.3.2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水 晶 釜 应 判 废:a)主 要 受 压 元 件 材 质 不 清;b)主 要 受 压 元 件 内、外 表 面 发 现 裂 纹,未 做 修 磨 或 修 磨 后 强 度 核 算 不 能 满 足 要 求;c)主 要 受 压 元 件 发 现 穿 透 性 裂 纹;d)主 要 受 压 元 件 材 质 发 生 劣 化(硬 度 值 H B 小 于 2 7 0 或 大 于 4 3 0、材 质 晶 粒 度 为 4 级 或 4 级 以 下、晶 界 碳 化 物 析 出 严 重、呈 网 状 以 及 珠 光 体 球 化),影 响 安 全 运 行;e)底 部 严 重 变 形(直 径 增 大 值 大 于 2.0 m m 以 上);f)从 距 釜 体 内 表 面 2 0 m m 处 至 外 表 面 的 壁 厚 范 围 内,经 过 检 验 发 现 埋 藏 缺 陷 已 经 扩 展 的;g)其 他 影 响 安 全 运 行 的 缺 陷。7 耐 压 试 验7.1 全 面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允 许 进 行 耐 压 试 验。7.2 耐 压 试 验 操 作 过 程 由 水 晶 釜 使 用 单 位(也 可 以 委 托 检 验 机 构)负 责 实 施,检 验 机 构 负 责 检 验。7.3 耐 压 试 验 应 符 合 附 录 E 的 规 定。7.4 由 于 釜 体 本 身 原 因 造 成 耐 压 试 验 不 合 格 的,水 晶 釜 应 判 废。8 缺 陷 处 理8.1 对 检 验 中 发 现 的 内、外 表 面 缺 陷,应 认 真 分 析 产 生 的 原 因。8.2 除 变 形、过 热 及 内 表 面 确 实 无 法 修 复 的 缺 陷 外,其 他 缺 陷 可 用 打 磨 的 方 法 消 除,打 磨 时 应 注 意 避免 局 部 过 热,同 时 要 使 修 磨 部 位 与 周 围 圆 滑 过 渡。打 磨 处 应 进 行 厚 度 测 定 和 磁 粉 检 测。9 检 验 报 告9.1 检 验 机 构 应 保 证 检 验 质 量,检 验 时 必 须 有 记 录,检 验 后 一 般 应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检 验 报 告,格式 可 参 照 T S G R 7 0 0 1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规 则。检 验 记 录 应 详 尽、真 实、准 确,检 验 记 录 记 载 的 信 息量 不 得 少 于 检 验 报 告 的 信 息 量。9.2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应 有 检 查、审 批 两 级 签 字,审 批 人 为 使 用 单 位 压 力 容 器 技 术 负 责 人。9.3 全 面 检 验 报 告 中 凡 明 确 有 检 验 人 员 签 字 的 检 验 报 告,必 须 由 检 验 机 构 经 执 业 注 册 的 的 压 力 容 器 检验 人 员 签 字 方 为 有 效。全 面 检 验 报 告 应 有 检 验、审 核、审 批 三 级 签 字,审 批 人 为 检 验 机 构 授 权 的 签 字 人。9.4 检 验 报 告 和 原 始 记 录 应 至 少 保 存 7 年。D B 4 2/T 7 5 3 2 0 1 171 0 附 则1 0.1 因 设 备 使 用 需 要,检 验 人 员 可 以 在 报 告 出 具 前,先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1)(见 附录 G),将 检 验 初 步 结 论 书 面 通 知 使 用 单 位,检 验 人 员 对 检 验 意 见 的 正 确 性 负 责。1 0.2 检 验(检 查)发 现 设 备 存 在 需 要 处 理 的 缺 陷,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进 行 处 理,检 验 机 构 应 使 用 特 种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2)(见 附 录 H)将 情 况 通 知 使 用 单 位,处 理 完 成 并 且 经 过 检 验 机 构 确 认 后,再出 具 报 告。经 检 验 发 现 严 重 安 全 隐 患,检 验 机 构 应 采 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2)将 情 况 及 时 告知 使 用 登 记 机 关。D B 4 2/T 7 5 3 2 0 1 18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规 格 及 型 号 表 示A.1 规 格水 晶 釜 的 规 格 见 表 1表 A.1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规 格 釜内径m m2 4 0 2 5 0 2 6 0 2 7 0 2 8 0 3 0 0 3 3 0 3 5 0 4 0 0釜体有效长度m m4 3 0 0 4 5 0 0 4 6 5 0 5 0 4 0 5 4 0 0 5 9 0 0 5 9 0 0 6 3 0 0 7 2 0 0容积L1 9 0 2 2 0 2 4 5 2 7 5 3 1 0 3 8 0 5 0 0 6 0 0 9 0 0注:1.有 效 长 度 指 釜 体 内 腔 上、下 堵 头 之 间 的 距 离。2.其 他 规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可 按 用 户 要 求 进 行 设 计。A.2 产 品 型 号产 品 型 号 标 记 示 例 如 下:示 例:注:本 附 录 摘 自 Q/C N G 1 5-2 0 0 6 人 造 石 英 晶 体 高 压 釜。D B 4 2/T 7 5 3 2 0 1 19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材 料B.1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用 材 料水 晶 釜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所 用 材 料 应 符 合 表 B.1 的 规 定。B.2 其 他 元 件 用 材 料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其 他 元 件 用 材 料 应 符 合 G B 1 B 0 1 9 9 8、G J B 1 2 2 0 一 1 9 9 1、Y B 4 7 B 一 1 9 9 3 等标 准 或 T S G R 0 0 0 2 2 0 0 4 的 规 定。B.3 化 学 成 分锻 件 用 钢 的 化 学 成 分(熔 炼 分 析)见 表 B.2,成 品 化 学 成 分 允 许 偏 差 见 表 B.3。B.4 气 体 及 有 害 痕 量 元 素钢 中 的 气 体(如 氢、氧、氮 等)及 有 害 痕 量 元 素(如 砷、锡、锑、铅、钵 等)的 含 量 由 工 艺 控 制。表 B.1牌号化学成分%C M n S i C r N i M o V S P C uP C r N i 3 M o A 0.3 2 0.4 2 0.2 0 0.8 0 0.1 7 0.3 7 0.8 0 1.2 0 2.7 5 3.2 5 0.2 0 0.3 0 0.0 0 8 0.0 1 2 0.2 0P C r N i 3 M o V A 0.3 2 0.4 2 0.2 0 0.8 0 0.1 7 0.3 7 1.2 0 1.5 0 3.0 0 3.5 0 0.3 5 0.4 5 0.1 0 0.2 5 0.0 0 8 0.0 1 2 0.2 0G 4 3 3 5 V 0.3 0 0.4 0 0.2 0 0.8 0 0.1 0 0.3 5 0.5 0 1.2 0 2.0 0 3.3 0 0.4 0 0.7 0 0.1 0 0.2 5 0.0 0 8 0.0 1 2 0.2 07 0 8 0.3 2 0.4 2 0.2 0 0.8 0 0.1 7 0.3 7 1.4 0 1.7 0 1.4 0 1.7 0 0.3 5 0.5 0 0.1 0 0.2 5 0.0 0 8 0.0 1 2 0.2 03 2 C r N i 3 M o V A 0.3 0 0.3 5 0.6 0 0.8 0 0.3 5 0.4 0 0.8 0 3.0 0 3.5 0 0.4 0 0.7 5 0.1 5 0.7 5 0.0 0 8 0.0 1 2 0.2 02 2 C r 2 N i 4 M o V 0.1 6 0.2 5 0.2 0 0.5 0 0.1 5 0.3 5 1.4 0 2.0 0 3.2 5 4.0 0 0.4 0 0.6 0 0.0 4 0.0 8 0.0 0 8 0.0 1 2 0.2 0注:采 用 钢 包 精 炼 加 真 空 处 理 或 电 渣 重 熔 精 炼,允 许 S i 含 量 下 限 为 0.1%。表 B.2元素含量%横截面积 c m2 6 4 5 6 4 6 1 2 9 0 1 2 9 1 2 5 8 0 2 5 8 1 5 1 6 0 5 1 6 1 1 0 3 2 0 1 0 3 2 1允许超过或低于规定成份的偏差量%C 0.4 2 0.0 3 0.0 4 0.0 4 0.0 5 0.0 6 0.0 6M n 0.8 0 0.0 3 0.0 4 0.0 5 0.0 6 0.0 7 0.0 8S i 0.3 7 0.0 2 0.0 3 0.0 4 0.0 4 0.0 5 0.0 6C r0.9 0 0.0 3 0.0 4 0.0 4 0.0 5 0.0 5 0.0 60.9 1 0.0 5 0.0 6 0.0 6 0.0 7 0.0 7 0.0 8D B 4 2/T 7 5 3 2 0 1 11 0表 B.2(续)N i1.4 0 2.0 0 0.0 5 0.0 5 0.0 5 0.0 5 0.0 5 0.0 5 2.0 1 0.0 7 0.0 7 0.0 7 0.0 7 0.0 7 0.0 7M o0.2 0 0.0 1 0.0 2 0.0 2 0.0 2 0.0 3 0.0 30.2 1 0.4 0 0.0 2 0.0 3 0.0 3 0.0 3 0.0 4 0.0 40.4 1 0.0 3 0.0 4 0.0 5 0.0 6 0.0 7 0.0 8V 0.2 5 0.0 2 0.0 2 0.0 2 0.0 2 0.0 2 0.0 2注:横截面积是指粗加(不包括孔加工)锻件的最大横截面积。B.5 力 学 性 能B.5.1 制 造 超 高 压 人 造 水 晶 釜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 锻 件,应 由 锻 件 生 产 单 位 提 供 常 温 力 学 性 能。B.5.2 锻 件 经 性 能 热 处 理 后,常 温 力 学 性 能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B.3B.5.3 4 0 0 下 材 料 的 力 学 性 能 见 表 5。表 B.4强度级别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6 级)(tbtmR 6 0 0 7 0 0 7 5 0 8 0 0 9 0 0 9 9 0)(2.0 2.0t trR 5 2 0 6 2 0 6 7 0 7 2 0 8 2 0 9 3 0注:本 附 录 摘 自 Q/C N G 1 5-2 0 0 6 人 造 石 英 晶 体 高 压 釜。级别力学性能R r 0.2(0.2)M P aR m(b)M P aA e(5)%Z()%A K VJ横向 横向 横向1 级 6 9 0 8 0 0 1 6 4 5 5 02 级 8 2 0 9 3 0 1 6 4 5 5 03 级 8 9 0 1 0 0 0 1 6 4 5 5 04 级 9 6 0 1 0 7 0 1 6 4 5 5 05 级 1 1 0 0 1 2 0 0 1 6 4 5 5 06 级 1 2 0 0 1 3 1 0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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