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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05 备案号:35790-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656 2012 处方开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rescribing 2012 12 17发布 2013 01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656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春远、米连兵、韩立卓、孟庆纯、马震、杨震。DB22/T 1656 2012 1 处方开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处方开具的术语和定义和具体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床诊断处方的开具。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处方 prescription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 专 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 专 业技术人 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 作 为患者用药 凭证 的医疗文 书,处方 包括 医疗 机构病区 用药医 嘱单。内容包括前记、正 文、后记。3 处方开具技术要求 3.1 处方权的获得 3.1.1 普通处方权的获得 3.1.1.1 经 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 地点 取得 相应 的处方 权,签名留样或 者 专 用 签章备案后,方 可 开具处方.3.1.1.2 经 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 机构 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 在执业 地点 执业医师 签名或加盖专用 签章后 方 有效。3.1.1.3 经 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 乡、民 族乡、镇、村 的医疗 机构独 立 从事一般 的执业活动,可 以在注册的执业 地点 取得 相应 的处方 权。3.1.1.4 试 用 期 人 员 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 机构有 处方 权 的执业医师 审核、并 签名或加盖专 用 签 章后 方 有效。3.1.1.5 进修 医师由 接收进修 的医疗 机构对其胜任 本 专 业 工作 的 实际情况进行认 定 后授予相应 的处方权。3.1.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 经培训 并 考核合格后 取得 麻醉 药 品 和 第一类精神 药 品 的处方 权。3.1.3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 3.1.3.1 具 有高级专 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 用 级抗菌 药 物 处方 权。DB22/T 1656 2012 2 3.1.3.2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可授予 限制 使 用 级抗菌 药 物 处方 权。3.1.3.3 具 有 初 级专 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在 乡、民 族乡、镇、村 的医疗 机构独 立 从事一般 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 及 乡村 医生,可授予 非限制 使 用 级抗菌 药 物 处方 权。3.2 处方结构 3.2.1 前记及要求 3.2.1.1 前记 医疗(或 预防、保健)机构名 称、处方 编号、费别、患者 姓 名、性别、年龄、门 诊 或 住 院 病 历号、科别 或病 室 和床 位、临床诊断、开具 日 期 等。并 可 填 列 专 科项目 的要求。3.2.1.2 要求 填写 要求为:a)要求 填写清晰、完整;b)患者 年龄 应当 填写 实 足年龄,新 生 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 要 时 要注 明 体 重;c)除 特殊情况 外,应当 注 明 临床诊断。3.2.2 正文及要求 3.2.2.1 正文 以 Rp或 R标 示,分 列药 品名 称、规 格、数量、用 法 用 量。3.2.2.2 要求 填写 要求为:a)医师 应当 根据 医疗、预防、保健需 要,按 照 诊疗规 范、药 品 说明 书 中的药 品 适 应 症、药理 作 用、用 法、用 量、禁忌、不良反 应 和注 意 事 项等 开具处方;b)药 品名 称 应当使 用规 范 的中文 名 称 书 写,没 有 中文 名 称的 可 以 使 用规 范 的 英 文 名 称 书 写,通常通 用 名 在 前,商 品名 在 后;c)医疗 机构或 者医师、药师 不 得 自 行 编制 药 品 缩写 名 称 或 者 使 用 代号;d)药 品名 称、剂量、规 格、用 法、用 量 要准 确 规 范,药 品 用 法 可 用规 范 的中文、英 文、拉丁 文 或 者 缩写 体 书 写,但不 得 使 用“遵 医 嘱”、“自 用”等含糊不清字句;e)医师开具处方 应当使 用 经 药 品 监督管 理 部门批 准并 公布 的药 品 通 用 名 称、新 活 性化 合 物 的 专 利 药 品名 称和 复 方 制剂 药 品名 称;f)医师开具院 内 制剂 处方 时 应当使 用 经 省 级 卫生 行 政 部门 审核、药 品 监督管 理 部门批 准的 名 称。g)医师 可 以 使 用由卫生 部公布 的药 品 习惯 名 称开具处方;h)药 品 剂量 与 数量 用 阿 拉 伯 数字 书 写。剂量 应当使 用 法 定 剂量 单 位:重量 以 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 单 位;容 量 以 升(L)、毫升(ml)为 单 位;国 际单 位(IU)、单 位(U);中药 饮片 以 克(g)为 单 位。片 剂、丸 剂、胶囊 剂、颗粒 剂分别 以 片、丸、粒、袋 为 单 位;溶液 剂 以 支、瓶 为 单 位;软膏 及 乳膏 剂 以 支、盒 为 单 位;注 射 剂 以 支、瓶 为 单 位,应当 注明含量;中药 饮片 以 剂 为 单 位;i)药 品 用 法 用 量 应当 按 照 药 品 说明 书 规定的 常 规用 法 用 量 使 用,特殊情况 需 要 超 剂量 使 用 时,应当 注 明 原因 并 再次 签名;DB22/T 1656 2012 3 j)处方 一般 不 得 超过 7日 用 量;急 诊处方 一般 不 得 超过 3日 用 量;对 于 某些慢 性 病、老 年 病或特 殊情况,处方用 量 可 适 当 延长,但 医师 应当 注 明 理由;k)开具 麻醉 药 品、第一类精神 药 品 处方,应当 严 格 遵 守 卫生 部制 定的临床 应 用 指导原 则;l)为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 麻醉 药 品 注 射 剂,每张 处方为 一 次 常 用 量;控缓释 制剂,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7日常 用 量;其 他 剂 型,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3日常 用 量。第一类精神 药 品 注 射 剂,每张 处方为 一 次 常 用 量;控缓释 制剂,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7日常 用 量;其 他 剂 型,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3日常 用 量。哌醋甲酯 用于 治 疗 儿 童多 动 症时,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15日常 用 量。第 二 类精神 药 品一般 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7日常 用 量;对 于 慢 性 病或 某些 特殊情况 的患者,处方用 量 可 以适 当 延长,医师 应当 注 明 理由;m)为 门(急)诊 癌 症 疼痛 患者和中、重 度慢 性 疼痛 患者开具的 麻醉 药 品、第一类精神 药 品 注 射 剂,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3日常 用 量;控缓释 制剂,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15日常 用 量;其 他 剂 型,每 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7日常 用 量;n)为 住 院患者开具的 麻醉 药 品 和 第一类精神 药 品 处方 应当 逐 日 开具,每张 处方为 1日常 用 量;o)对 于 需 要 特 别 加 强 管制 的 麻醉 药 品,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 一 次 常 用 量,仅 限 于 二 级 以 上 医院 内使 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 一 次 常 用 量,仅 限 于医疗 机构内使 用;p)开具医疗用 毒 性 药 品、放射 性 药 品 的处方 应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法 规和规 章;q)处方开具 当 日 有效。特殊情况 下 需 延长 有效期 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 有效期 限,但 有效期最长 不 得 超过 3天。3.2.3 后记及要求 3.2.3.1 后记 医师 签名 和(或)加盖专 用 签章,药 品 金额 以 及 审核、调配、核对、发 药的药学 专 业技术人 员签名。3.2.3.2 要求 处方医师的 签名 式 样 和 专 用 签章应当 与 院 内 药学 部门 留样备 查 的 式 样相一 致,不 得 任 意 改 动,否 则 应当 重新 登 记留样备案。3.3 处方颜色 4.3.1 普 通 处方的 印刷 用 纸 为 白色。4.3.2 急 诊处方 印刷 用 纸 为 淡黄色,右 上 角 标注“急 诊”。4.3.3 儿科 处方 印刷 用 纸 为 淡绿色,右 上 角 标注“儿科”。4.3.4 麻醉 药 品 和 第一类精神 药 品 处方 印刷 用 纸 为 淡红色,右 上 角 标注“麻、精一”。4.3.5 第 二 类精神 药 品 处方 印刷 用 纸 为 白色,右 上 角 标注“精 二”。3.4 书写要求与时限 3.4.1 书写要求 书 写 处方的要求:a)处方标准由卫生 部 统 一 规定,处方 格 式 由省、自 治 区、直辖市 卫生 行 政 部门 统 一 制 定,处方由 医疗 机构 按 照 规定的标准和 格 式印刷,一 律 用 蓝色 或 黑色笔 书 写,字 迹 清 楚,不 得 涂 改,如 需 修 改,应当 在 修 改 处 签名 并注 明 修 改 日 期;b)每张 处方 限 于 一名 患者的用药,并 与 病 例 记 载 相一 致;DB22/T 1656 2012 4 c)西 药和中 成 药 可 以 分别 开具处方,也 可 以开具 一 张 处方,中药 饮片 应当单独 开具处方;d)开具 西 药、中 成 药处方,每 一 种 药 品应当 另 起 一行,每张 处方 不 得 超过 5种 药 品;e)中药 饮片 处方的 书 写,一般应当 按 照“君、臣、佐、使”的 顺序排 列;调 剂、煎煮 的 特殊 要求 注 明 在药 品 右 上 方,并 加括 号,如 布 包、先煎、后 下 等;对 饮片 的 产 地、炮 制 有特殊 要求的,应当 在药 品名 称 之 前 写明;f)开具处方 后 的 空白 处 划 一 斜线 以 示 处方 完 毕;g)利 用 计算 机 开具、传递 普 通 处方 时,应当 同 时 打 印 出 纸 质 处方,其格 式与 手 写 处方 一 致;打 印 的 纸 质 处方 经签名或 者 加盖签章后有效。3.4.2 书写时效 处方开具 当 日 有效。特殊情况 下 需 延长 有效期 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 有效期 限,但 有效期 最长不 得 超过 3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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