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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7.0 6 0B 2 2备 案 号:3 6 3 1 1-2 0 1 3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5 2 6 2 0 1 2代 替 D B 4 2/T 5 2 6-2 0 0 9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竹 溪 贡 米P r o d u c t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Z h u x i t r i b u t e r i c e2 0 1 2-1 2-1 8 发 布 2 0 1 3-0 2-1 8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5 2 6 2 0 1 2I目 次前 言 I 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25 立 地 条 件 26 质 量 要 求 26.1 原 料 要 求 26.2 质 量 指 标 26.3 卫 生 指 标 36.4 加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卫 生 要 求 36.5 净 含 量 允 差 37 检 验 方 法 38 检 验 规 则 38.1 扦 样、分 样 38.2 检 验 的 一 般 规 则 38.3 产 品 组 批 38.4 出 厂 检 验 38.5 型 式 检 验 38.6 判 定 规 则 49 包 装 和 标 签 49.1 包 装 49.2 标 签 41 0 储 存 和 运 输 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竹 溪 贡 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5D B 4 2/T 5 2 6 2 0 1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修 订。本 标 准 在 实 施 过 程 中,凡 有 关 条 款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不 相 一 致 的,应 以 国 家 食 品 安 全标 准 为 准。本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 的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及 G B/T 1 7 9 2 4-2 0 0 8 地理 标 志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要 求,结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 0 0 9 年 第 1 2 6 号 公 告 中 的 竹 溪 贡 米 质 量 技术 要 求 的 相 关 规 定,在 D B 4 2/T 5 2 6 2 0 0 9 竹 溪 贡 米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修 订 而 成。本 标 准 与 D B 4 2/T 5 2 6 2 0 0 9 竹 溪 贡 米 的 主 要 技 术 差 异 如 下:标 准 的 名 称 改 为“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竹 溪 贡 米”;修 订 了 标 准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相 关 内 容;增 加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增 加 了 胶 稠 度、互 混 质 量 指 标;修 订 了 垩 白 粒 率、水 分、直 链 淀 粉 含 量(干 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双 竹 生 态 食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标 准 由 竹 溪 县 农 业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湖 北 双 竹 生 态 食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竹 溪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十 堰 市 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竹 溪 县 农 业 局、竹 溪 县 粮 食 局、竹 溪 县 心 连 心 贡 米 产 销 专 业 合 作 社。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龚 文 明、陈 明 学、张 鑫、彭 新 平、柳 敏、谈 国 顺、徐 辉。本 标 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4 2/T 5 2 6 2 0 0 9。D B 4 2/T 5 2 6 2 0 1 2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竹 溪 贡 米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竹 溪 贡 米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立 地 条 件、质 量 要 求、检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包 装 和 标 签、储 存 和 运 输。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保 护 的 竹 溪贡 米。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3 5 4 大 米G B 2 7 1 5 粮 食 卫 生 标 准G B/T 5 0 0 9.3 6 粮 食 卫 生 标 准 的 分 析 方 法G B/T 5 4 9 0 粮 食、油 料 及 植 物 油 脂 检 验 一 般 规 则G B 5 4 9 1 粮 食、油 料 检 验 扦 样、分 样 法G B/T 5 4 9 2 粮 油 检 验 粮 食、油 料 的 色 泽、气 味、口 味 鉴 定G B/T 5 4 9 3 粮 油 检 验 类 型 及 互 混 检 验G B/T 5 4 9 4 粮 油 检 验 粮 食、油 料 的 杂 质、不 完 善 粒 检 验G B/T 5 4 9 6 粮 食、油 料 检 验 黄 粒 米 及 裂 纹 粒 检 验 法G B/T 5 4 9 7 粮 食、油 料 检 验 水 分 测 定 法G B/T 5 5 0 2 粮 油 检 验 米 类 加 工 精 度 检 验G B/T 5 5 0 3 粮 食、油 料 检 验 碎 米 检 验 法G B/T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 1 4 8 8 1 食 品 企 业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T 1 5 6 8 2 粮 油 检 验 稻 谷、大 米 蒸 煮 食 用 品 质 感 官 评 价 方 法G B/T 1 5 6 8 3 大 米 直 链 淀 粉 含 量 的 测 定G B/T 1 7 1 0 9 粮 食 销 售 包 装G B/T 1 7 8 9 1 优 质 稻 谷J J F 1 0 7 0 2 0 0 5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检 验 规 则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2 0 0 5 第 7 5 号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3 5 4 和 G B/T 1 7 8 9 1 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竹 溪 贡 米 Z h u x i t r i b u t e r i c eD B 4 2/T 5 2 6 2 0 1 22采 用 在 本 标 准 第 4 章 规 定 范 围 内 生 产 的 优 质 水 稻 为 原 料,经 加 工 精 制 而 成,并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大米。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竹 溪 贡 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见 附 录 A。5 立 地 条 件保 护 区 范 围 内 海 拔 4 0 0 m 8 0 0 m;土 壤 类 型 包 括 潴 育 型 土 壤、黄 棕 壤、山 淤 黑 土;土 壤 p H 值 5.0 7.0,有 机 质 含 量 3.0%,P2O5含 量 1 1.0 m g/k g 1 7.0 m g/k g,k2O 含 量 1 0 6.0 m g/k g 2 5 0.0 m g/k g,有 效 耕 作 层 1 3 c m。6 质 量 要 求6.1 原 料 要 求采 用 附 录 A 范 围 内 生 产 的 符 合 G B/T 1 7 8 9 1 规 定 的 优 质 稻 谷。6.2 质 量 指 标竹 溪 贡 米 质 量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其 中 加 工 精 度、碎 米 与 其 中 小 碎 米、不 完 善 粒、垩 白 粒 率,品 尝 评 分 值 和 杂 质 最 大 限 量 为 定 等 指 标。表 1 竹 溪 贡 米 质 量 指 标项 目等 级一 级 贡 米 二 级 贡 米 三 级 贡 米加 工 精 度 对 照 标 准 样 品 检 验 留 皮 程 度碎米总 量/%5.0 1 0.0 1 5.0其 中 小 碎 米/%0.2 0.5 1.0不 完 善 粒/%2.0 3.0 4.0垩 白 粒 率/%1 0.0品 尝 评 分 值/分9 0 8 0 7 0直 链 淀 粉 含 量(干 基)/%1 5.0 2 0.0粒 型(长 宽 比)3.0杂质最大限量总 量/%0.2 5糠 粉/%0.1 5矿 物 质/%0.0 2带 壳 稗 粒/(粒/k g)3稻 谷 粒/(粒/k g)3D B 4 2/T 5 2 6 2 0 1 23水 分/%1 4.5黄 粒 米/%1.0互 混/%5.0色 泽、气 味、口 味无 异 常 气 味;米 粒 半 透 明,晶 莹 透 亮,有 光 泽;蒸煮 时 香 味 浓 郁,口 感 绵 软 略 粘,香 甜,色 若 润 玉,饭 粒洁 白 表 面 有 油 光,凉 后 仍 保 持 良 好 口 感,冷 饭 不 回 生。6.3 卫 生 指 标卫 生 指 标 应 符 合 G B 2 7 1 5 的 规 定。6.4 加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卫 生 要 求6.4.1 生 产 过 程 应 符 合 G B l 4 8 8 1 的 规 定。6.4.2 生 产 过 程 中,除 符 合 G B 5 7 4 9 规 定 的 水 之 外 不 得 添 加 任 何 物 质。6.5 净 含 量 允 差净 含 量 应 符 合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7 检 验 方 法7.1 加 工 精 度 检 验:按 G B/T 5 5 0 2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2 碎 米 检 验:按 G B/T 5 5 0 3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3 杂 质、不 完 善 粒 检 验:按 G B T 5 4 9 4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4 垩 白 粒 率 检 验:按 G B/T 1 7 8 9 1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5 品 尝 评 分 值 检 验:按 G B/T 1 5 6 8 2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6 直 链 淀 粉 含 量 检 验:按 G B/T 1 5 6 8 3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7 粒 型(长 宽 比)检 验:按 G B/T 1 7 8 9 1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8 水 分 检 验:按 G B/T 5 4 9 7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9 黄 粒 米 检 验:按 G B/T 5 4 9 6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1 0 互 混 检 验:按 G B T 5 4 9 3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1 1 感 官 检 验:按 G B T 5 0 0 9.3 6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1 2 色 泽、气 味、口 味 检 验:按 G B T 5 4 9 2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1 3 卫 生 指 标 检 验:按 G B 2 7 1 5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7.1 4 净 含 量 检 验:按 J J F 1 0 7 0 2 0 0 5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8 检 验 规 则8.1 扦 样、分 样按 G B 5 4 9 1 执 行。8.2 检 验 的 一 般 规 则按 G B/T 5 4 9 0 执 行。D B 4 2/T 5 2 6 2 0 1 248.3 产 品 组 批同 原 料、同 工 艺、同 设 备、同 班 次 加 工 的 产 品 为 一 批。8.4 出 厂 检 验出 厂 检 验 项 目:按 5.2 的 规 定 检 验。8.5 型 式 检 验8.5.1 正 常 生 产 时,每 年 进 行 一 次。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原 料、工 艺、设 备 等 因 素 有 较 大 改 变,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时;前 后 两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差 异 较 大 时;国 家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 时。8.5.2 型 式 检 验 即 对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全 部 要 求 进 行 检 验。8.5.3 型 式 检 验 样 品 在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中 抽 取。8.6 判 定 规 则8.6.1 凡 不 符 合 G B 2 7 1 5 以 及 国 家 卫 生 检 验 和 植 物 检 有 关 规 定 的 产 品,判 为 非 食 用 产 品。8.6.2 定 等 指 标 中 有 一 项 指 标 达 不 到 该 等 级 质 量 要 求 的,则 降 为 下 一 等 级;低 于 最 低 等 级 指 标 的,不得 作 为 竹 溪 贡 米 产 品。其 他 指 标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表 1 要 求 的,作 为 非 等 级 产 品。8.6.3 初 验 不 合 格 时,可 加 倍 抽 样 复 验,以 复 验 结 果 为 准。9 包 装 和 标 签9.1 包 装9.1.1 包 装 应 符 合 G B/T 1 7 1 0 9 的 规 定 和 卫 生 要 求9.1.2 包 装 袋 应 坚 固 结 实,封 口 或 者 缝 口 应 严 密。9.2 标 签9.2.1 包 装 贡 米 的 标 签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的 规 定。9.2.2 标 注 的 净 含 量 应 为 产 品 最 大 允 许 水 分 状 况 下 的 质 量。9.2.3 凡 是 采 用 本 标 准 的 竹 溪 贡 米 产 品,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名 称 和 等 级 标 注。1 0 储 存 和 运 输1 0.1 袋 装 产 品 应 储 存 在 清 洁、干 燥、防 雨、防 潮、防 虫、防 鼠、无 异 味 的 合 格 仓 库 内,不 得 与 有 毒 有害 物 质 或 水 分 较 高 的 物 质 混 存。1 0.2 应 使 用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容 器 运 送 贡 米 产 品,运 输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防 止 雨 淋 和 被 污 染。1 0.3 产 品 在 常 温 下 的 保 质 期 不 应 低 于 3 个 月。D B 4 2/T 5 2 6 2 0 1 25AD B 4 2/T 5 2 6 2 0 1 26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竹 溪 贡 米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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