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DB4420/T 33—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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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4 0C C S A 1 0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3 3 2 0 2 3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建 设 服 务 规 范2 0 2 3-0 9-2 7 发 布 2 0 2 3-1 1-2 7 实 施4420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发 布D B 4 4 2 0/T 3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5 建 设 要 求.26 建 设 流 程.37 服 务 保 障.38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49 服 务 提 供.61 0 评 价 与 改 进.1 0附 录 A(资 料 性)申 请 表.1 2附 录 B(资 料 性)备 案 信 息 表.1 3附 录 C(资 料 性)服 务 流 程 图.1 4附 录 D(资 料 性)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申 请 表.1 6附 录 E(资 料 性)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办 理 表.1 8附 录 F(资 料 性)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意 见 反 馈 表.1 9附 录 G(资 料 性)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项 目 回 访 表.2 0附 录 H(资 料 性)工 作 评 估 表.2 1参 考 文 献.2 7D B 4 4 2 0/T 3 3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中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编 码 所、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中 山 市 灯 饰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中 心、中 山 市 家 电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中 山 市 摄 影 器 材 知 识 产 权 快 速维 权 服 务 中 心、中 山 市 数 字 经 济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中 山 市 深 中 标 准 质 量 研 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臧 兴 杰、杨 克、樊 哲、万 雨 龙、蔡 杰 松、陈 程、吴 佩 珊、谢 素 素、黄 剑 锋、钟敏、陈 淑 曲。D B 4 4 2 0/T 3 3 2 0 2 31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以 下 简 称“快 维 中 心”)的 基 本 原 则、建 设 要 求、建 设流 程、服 务 保 障、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服 务 提 供、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全 市 范 围 内 市 级 快 维 中 心 的 建 设 和 管 理,国 家 级 快 维 中 心 可 参 考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2 1 3 7 4 知 识 产 权 文 献 与 信 息 基 本 词 汇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1 3 7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知 识 产 权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在 科 学 技 术、文 学 艺 术 等 领 域 中 发 明 者、创 造 者 等 对 自 己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其范 围 包 括 专 利、商 标、著 作 权 及 相 关 权、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地 理 标 志、植 物 新 品 种、商 业 秘 密、传 统知 识、遗 传 资 源 以 及 民 间 文 艺 等。来 源:G B/T 2 1 3 7 4-2 0 0 8,3.1.1 3.2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f a s t a i d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 s由 政 府 建 设 的 为 知 识 产 权 人 快 速 提 供 维 权 通 道、解 答 咨 询、处 理 投 诉、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等 服 务,以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机 构。3.3举 办 单 位 o r g a n i z e r申 请 设 立 快 维 中 心 的 镇 街 政 府。3.4申 请 人 a p p l i c a n t在 知 识 产 权 创 造、运 用、保 护、管 理 方 面 存 在 需 要 解 决 的 事 项 和 问 题,向 快 维 中 心 申 请 相 关 服 务 的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来 源:D B 4 4/T 2 3 6 2-2 0 2 2,3.3,有 修 改 D B 4 4 2 0/T 3 3 2 0 2 323.5知 识 产 权 咨 询 专 家 c o o p e r a t i v e e x p e r t参 与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服 务 工 作,并 经 申 请、审 核、批 准 或 受 邀 参 加 的 在 知 识 产 权 或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具 有一 定 影 响 的 专 业 人 员。4 基 本 原 则4.1 便 民 服 务 原 则畅 通 维 权 通 道,耐 心 解 答 咨 询,及 时 处 理 投 诉,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维 护 知 识 产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4.2 稳 步 实 施 原 则突 出 行 业、重 点 地 区、重 点 领 域,鼓 励 先 行 先 试,形 成 试 点 示 范,最 终 实 现 重 点 产 业 全 覆 盖。4.3 长 效 管 理 原 则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加 强 组 织 管 理,健 全 质 量 保 障,强 化 激 励 监 督,确 保 快 维 中 心 科 学、合 理、高效 运 转。5 建 设 要 求5.1 建 设 通 用 要 求5.1.1 根 据“统 一 规 划、总 量 控 制、合 理 布 局、按 需 建 设”的 要 求,对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进 行 分层 设 计、分 工 推 进。5.1.2 由 产 业 基 础 扎 实、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突 出 的 镇 街 政 府 建 设。5.1.3 新 建 快 维 中 心 的 命 名 宜 使 用 统 一 的 方 法,名 称 的 格 式 为“中 山 市 X X(产 业 名 称)知 识 产 权 快 速维 权 服 务 中 心”。5.2 产 业 条 件产 业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宜 建 设 快 维 中 心:a)产 业 集 群 内 相 关 企 业 数 量 达 到 5 0 家 以 上;b)拥 有 相 关 产 品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达 到 1 0 0 项 以 上;c)当 地 优 势 产 业 已 形 成 聚 集 发 展 态 势,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基 础 扎 实,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需 求 强 烈。5.3 建 设 条 件举 办 单 位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a)办 公 场 地 须 达 到 2 0 0 平 方 米 以 上;b)具 有 独 立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c)具 有 独 立 的 服 务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d)具 有 与 所 提 供 服 务 相 匹 配 的 服 务 人 员、数 据 库 及 咨 询 专 家 库;e)建 立 内 部 管 理 制 度;f)建 立 外 部 资 源 合 作 机 制。5.4 场 所 条 件D B 4 4 2 0/T 3 3 2 0 2 335.4.1 应 设 置 在 产 业 集 中、交 通 便 利、市 政 配 套 设 施 条 件 良 好 的 区 域。5.4.2 应 在 入 口、电 梯、楼 梯 等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快 维 中 心 引 导 标 识 牌,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要 求。5.4.3 在 醒 目 位 置 应 统 一 标 识,公 开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业 资 质、业 务 范 围、专 业 服 务 人 员 情 况、服务 内 容 和 收 费、工 作 职 责、工 作 流 程、工 作 人 员、联 系 电 话、服 务 投 诉 及 监 督 电 话 等,5.4.4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要 求。5.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5.1 应 配 备 固 定 电 话、计 算 机、复 印 机,以 及 桌、椅、资 料 柜 等 办 公 设 施 设 备。5.5.2 应 具 有 稳 定 可 靠 的 互 联 网 接 入 条 件。5.5.3 应 具 有 与 所 提 供 服 务 相 匹 配 的 数 据 库,建 立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信 息 库,为 调 解 组 织、纠 纷 当 事 人、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专 家 提 供 信 息 支 持。5.5.4 灭 火 器 配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1 4 0 要 求。6 建 设 流 程6.1 申 请 和 批 复举 办 单 位 填 报 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书(见 附 录 A),向 市 政 府 提 交 设 立 快 维中 心 的 申 请,符 合 设 立 条 件 的,市 政 府 予 以 书 面 批 复。6.2 登 记 备 案举 办 单 位 凭 市 政 府 书 面 批 复 同 意 文 件 到 中 山 市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登 记,登记 所 需 材 料 以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规 定为 准,填 写 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信 息 表(见 附 录 B)。6.3 筹 建按 规 定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登 记 后,举 办 单 位 负 责 市 维 权 服 务 中 心 的 全 面 筹 建 工 作,做 好 人 员 招聘、办 公 场 地 建 设,并 联 系 业 务 指 导 单 位 开 展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能 力 建 设,筹 建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6.4 验 收举 办 单 位 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申 请 验 收,填 报 备 案 信 息 表,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识 产 权 局)组 织 验 收;验 收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是 否 已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申 办 条 件 是 否 全 部 落 实;通 过 验 收 后 即 可 正 式 挂 牌 运 营。6.5 退 出有 下 述 退 出 情 形 之 一 的,由 举 办 单 位 提 出 申 请,经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同 意 后,按 事业 单 位 管 理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执 行:a)公 示 设 立 后 一 年 内 未 开 展 业 务 服 务,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责 令 整 改,一 个 月 内 仍未 开 展 业 务 的;b)连 续 两 年 业 务 管 理 评 估 不 合 格 的。7 服 务 保 障D B 4 4 2 0/T 3 3 2 0 2 347.1 人 员 要 求7.1.1 举 办 单 位 应 为 快 维 中 心 配 备 全 职 工 作 人 员 6 人 以 上。7.1.2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能 力,包 含 但 不 限 于:a)熟 悉 与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具 备 相 关 技 能;b)熟 悉 使 用 各 类 办 公 软 件;c)具 有 良 好 的 个 人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d)具 备 较 强 的 语 言 组 织 表 达 能 力、协 调 能 力、沟 通 能 力、应 急 处 理 能 力;e)具 备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的 数 据 检 索、数 据 分 析 能 力;f)具 备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能 力。7.1.3 定 期 对 服 务 人 员 和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a)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b)知 识 产 权 授 权 确 权 标 准 与 程 序,法 律 状 态 判 定,知 识 产 权 行 政、司 法 和 调 解 仲 裁 等 纠 纷 处 理 方法,取 证 方 法 等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c)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领 域 的 职 业 操 守;d)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利 用、知 识 产 权 文 化 普 及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技 能;e)相 关 领 域 的 技 术 发 展 现 状 和 趋 势 等。7.1.4 专 业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的,及 时 向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报 送 备 案 信 息。7.2 专 家 要 求7.2.1 依 托 市 知 识 产 权 专 家 库 配 备 相 应 知 识 产 权 咨 询 专 家。7.2.2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指 导 法 官 库、专 家 库,成 立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为 调 解 组 织 化 解 矛 盾 纠 纷提 供 专 业 咨 询 和 指 导。7.3 管 理 制 度7.3.1 快 维 中 心 宜 建 立 相 关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投 诉 处 理 制 度:涵 盖 登 记、处 理、反 馈、归 档 等 内 容;b)投 诉 报 送 制 度:向 市 级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汇 报 投 诉 处 理 情 况、意 见 建 议 及 申 请 人 集 中 投 诉 的 问题;c)意 见 建 议 反 馈 机 制:依 托 信 息 化、数 字 化 手 段,丰 富 意 见 建 议 反 馈 方 式,提 高 意 见 建 议 答 复 处理 质 量 效 率,有 效 促 进 维 权 援 助 水 平 提 升;d)联 络 员 制 度: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的 联 络 对 接;e)联 席 会 议 制 度:加 强 各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联 系 与 交 流;f)协 作 工 作 制 度:及 时 对 接 反 馈 投 诉 处 理 情 况,获 取 疑 难 纠 纷 处 理 建 议,协 助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侵权 行 为 和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及 处 理,完 成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交 办 的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工 作;g)保 密 机 制:除 法 律 规 定 应 披 露 或 者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申 请 人 要 求/同 意 披 露 的 内 容 外,服 务 提 供 者对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息、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秘 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并 承 担 网 络 安 全 的 基 本 责 任。7.4 管 理 模 式举 办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快 维 中 心 的 运 营 及 管 理,市 级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为 业 务 指 导 单 位。8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D B 4 4 2 0/T 3 3 2 0 2 358.1 服 务 内 容快 维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项 目:普 通 咨 询 服 务;快 速 维 权 服 务;维 权 援 助 服 务;综 合 服 务 等。8.2 普 通 咨 询 服 务8.2.1 普 通 咨 询 服 务,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咨 询;b)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查 询;c)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建 议;d)其 他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普 通 信 息 咨 询。8.2.2 普 通 咨 询 服 务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对 于 信 息 量 大 的 咨 询 事 项,可 适 当 延 长 答 复 时 间。8.3 快 速 维 权 服 务8.3.1 快 维 中 心 负 责 开 展 受 委 托 范 围 内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的 快 速 办 理 工 作。8.3.2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对 案 件 处 理 请 求 进 行 接 收、审 核、登 记、呈 批、分 派;b)对 案 件 进 行 立 案、调 查 勘 验、口 头 审 理、侵 权 判 定、委 托 鉴 定、法 制 审 查、裁 决 决 定、赔 偿 调解、强 制 执 行;c)对 执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d)对 查 办 案 件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协 调;e)对 上 级 督 办 和 领 导 批 办 的 案 件 及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督 办;f)对 案 件 进 行 信 息 录 入;g)对 案 件 及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8.3.3 一 般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服 务,自 受 理 侵 权 投 诉 之 日 起 6 0 个 自 然 日 内 完 成,较 复 杂 的 9 0 个 自 然 日内 完 成。经 内 部 审 批,可 延 迟 1 次,最 多 延 迟 3 0 个 自 然 日。8.4 维 权 援 助 服 务8.4.1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工 作,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咨 询 指 导:组 织 提 供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授 权 确 权 程 序 与 法 律 状 态、纠 纷 处 理 方 式、取 证方 法 等 咨 询 指 导 服 务;b)组 织 培 训:组 织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公 益 研 讨、培 训;c)提 供 意 见 参 考:组 织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判 定 参 考 意 见;d)提 供 解 决 方 案 或 建 议:为 重 大 公 共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或 争 端 组 织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或 建 议;e)提 供 分 析 预 警:为 公 共 研 发、经 贸、投 资、技 术 转 移 或 知 识 产 权 对 外 转 让 等 活 动 组 织 提 供 分 析预 警;f)驻 场 维 权 服 务:为 展 会、交 易 会、大 型 体 育 赛 事、创 新 创 业 活 动、文 化 活 动 等 提 供 驻 场 等 维 权援 助 服 务;g)技 术 支 持:为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执 法、行 政 裁 决、司 法 保 护、仲 裁 调 解、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等 工 作 提 供技 术 支 持,服 务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利 用、文 化 宣 传 等 工 作;D B 4 4 2 0/T 3 3 2 0 2 36h)协 同 保 护:结 合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和 实 际 需 求,发 挥 快 速 协 同 保 护 作 用,积 极 拓 展 维 权 援助 服 务 内 容。8.4.2 维 权 援 助 服 务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在 3 0 个 自 然 日 内 完 成,较 复 杂 的 9 0 个 自 然 日 内 完 成。经 内部 审 批,可 延 迟 1 次,最 多 延 迟 3 0 个 自 然 日。8.5 综 合 服 务8.5.1 综 合 服 务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知 识 产 权 专 项 服 务:开 展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分 析 预 警、专 利 导 航、高 价 值 专 利 培 育、专 利 运 营 等 服务;b)知 识 产 权 综 合 服 务:为 企 业 提 供 专 利 咨 询、专 利 信 息 检 索 等 综 合 服 务,多 措 并 举,有 效 提 升 产业 知 识 产 权 授 权 速 度,保 护 自 主 创 新,满 足 企 业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强 烈 需 求,用 知 识 产 权 推 动产 业 创 新 发 展;8.5.2 综 合 服 务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在 3 0 个 自 然 日 内 完 成。较 复 杂 的 9 0 个 自 然 日 内 完 成。经 内 部 审批,可 延 迟 1 次,最 多 延 迟 3 0 个 自 然 日。9 服 务 提 供9.1 普 通 咨 询 服 务9.1.1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提 出 申 请:a)现 场;b)电 话;c)网 络 在 线;d)信 函,包 含 纸 质 邮 寄 与 电 子 信 箱;e)其 他 途 径。9.1.2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咨 询 事 项,一 般 以 口 头、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进 行 回 复,并 进 行 登 记备 案。9.1.3 服 务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整 理 咨 询 登 记 材 料。9.2 快 速 维 权 服 务9.2.1 服 务 流 程知 识 产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快 速 处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9.2.2 受 理 登 记9.2.2.1 受 理 的 案 件 主 要 来 源 于 以 下 几 个 途 径:a)请 求 人 投 诉:包 括 申 请 人 现 场 申 请、1 2 3 1 5 信 息 中 心、市 级 知 识 产 权 主 管 部 门 接 收;b)部 门 移 送;c)上 级 交 办。9.2.2.2 申 请 人 通 过 现 场 提 交 书 面 纸 质 材 料 申 请 的,相 关 材 料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材 料:a)申 请 书;b)有 效 身 份 证 明;c)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文 件;d)侵 权 事 项 和 证 明 文 件,包 括 侵 权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地 方、经 过,涉 及 单 位 或 个 人;D B 4 4 2 0/T 3 3 2 0 2 37e)委 托 办 理 的,应 提 供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f)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9.2.3 立 案 审 批9.2.3.1 在 收 到 案 件 材 料 后,应 指 定 3 名 及 以 上 单 数 执 法 人 员 办 理。9.2.3.2 对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案 件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移 交 至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立 案 审 批,制 作 相 关 文 书;符合 立 案 条 件,但 请 求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告 知 请 求 人 补 充 提 交;不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作 不 予 立 案 审 批,送达 不 予 立 案 文 书。9.2.3.3 立 案 部 门 在 立 案 2 个 工 作 日 内(或 立 案 下 一 个 月 3 日 前)将 案 件 资 料 录 入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和报 送 系 统。9.2.3.4 立 案 部 门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受 理 决 定 告 知 请 求 人。9.2.4 调 查 取 证9.2.4.1 完 成 立 案 审 批 后,执 法 部 门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安 排 3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对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取证。9.2.4.2 调 查 取 证,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出 示 执 法 证;b)告 知 陈 述 申 辩 和 回 避 权;c)现 场 提 取 样 品、书 证、电 子 证 据,拍 摄 现 场 照 片 及 涉 案 产 品 全 部 技 术 特 征 的 图 片,并 登 记 保 存;d)现 场 制 作 调 查 笔 录、现 场 笔 录、抽 样 清 单,撰 写 初 步 侵 权 对 比 分 析;e)向 被 请 求 人 送 达 相 关 资 料;f)告 知 被 请 求 人 提 交 答 辩 材 料 陈 述 意 见。9.2.4.3 办 案 部 门 根 据 案 件 办 理 需 要,可 邀 请 技 术 专 家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支 持。9.2.4.4 若 未 发 现 涉 嫌 侵 权 行 为,经 审 批,向 双 方 发 出 撤 销 案 件 通 知 书,结 案 归 档。9.2.5 书 面 答 辩由 办 案 部 门 接 收 被 请 求 人 答 辩 材 料,在 收 到 答 辩 材 料 的 5 个 自 然 日 内,将 答 辩 材 料 送 达 请 求 人。9.2.6 口 头 审 理9.2.6.1 口 头 审 理 由 办 案 部 门 组 织 进 行,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当 事 双 方,双 方 应 到 场。9.2.6.2 口 头 审 理 由 办 案 部 门 指 定 审 理 合 议 组,审 理 合 议 组 由 3 人 以 上 单 数 成 员 组 成,其 中,包 括 3名 审 理 人 员 和 1 名 书 记 员。9.2.6.3 口 头 审 理 包 括 作 侵 权 比 对 分 析、被 请 求 方 作 不 侵 权 抗 辩、征 求 调 解 意 愿 等。9.2.6.4 根 据 审 理 需 要,安 排 知 识 产 权 主 管 部 门、执 法 部 门 参 加 审 理,相 应 执 法 人 员 对 执 法 现 场 有 关情 况 进 行 解 释 和 答 疑,较 复 杂 案 件 可 委 托 专 家 出 具 专 家 意 见。9.2.6.5 制 作 口 头 审 理 笔 录,经 当 事 双 方 确 认 进 行 裁 决 的 证 据 范 围。9.2.7 促 成 和 解9.2.7.1 口 头 审 理 的 答 辩 环 节 结 束 后,审 理 人 员 应 询 问 案 件 当 事 双 方 是 否 接 受 调 解,双 方 同 意 调 解 的,由 办 案 部 门 另 行 组 织 调 解;达 成 调 解 的,形 成 调 解 书,双 方 签 章 确 认,调 解 人 员 签 名,加 盖 办 案 部 门 公章,调 解 结 束 后 5 个 自 然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双 方。9.2.7.2 制 作 审 批 文 书,呈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结 案 归 档。D B 4 4 2 0/T 3 3 2 0 2 389.2.8 侵 权 判 定9.2.8.1 请 求 人 申 请 行 政 裁 决 的,审 理 结 束 后,由 审 理 合 议 组 决 定 纳 入 行 政 裁 决 的 案 件 材 料,经 当 事双 方 确 认,合 议 组 可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组 织 合 议。口 头 审 理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初 步 侵 权 判 定 意 见。9.2.8.2 一 般 案 件,合 议 组 形 成 侵 权 判 定 意 见,合 议 组 签 字 确 认;可 能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产 业 发 展或 其 他 重 大 情 节 的,需 将 案 件 处 理 情 况 及 初 步 侵 权 判 定 意 见 报 请 法 规 部 门 审 核;较 复 杂 案 件,审 理 合 议组 可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进 一 步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或 专 家 对 技 术 问 题 出 具 鉴 定 或 咨 询 意 见。需 委 托 鉴 定 的,由 当 事双 方 确 认 委 托 鉴 定 的 材 料,经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后,提 交 给 被 委 托 鉴 定 方,在 收 到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后 的 1 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合 议 组 形 成 初 步 侵 权 判 定 意 见。9.2.9 裁 决 决 定9.2.9.1 需 要 作 出 裁 决 的 案 件,审 理 合 议 组 应 及 时 制 作 审 批 和 裁 决 文 书。9.2.9.2 经 审 批 发 出 行 政 裁 决 书,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9.2.9.3 作 出 侵 权 行 政 裁 决 后,可 依 双 方 意 愿,对 侵 权 赔 偿 金 额 进 行 调 解。9.2.1 0 送 达 公 示当 结 案 文 书 形 成 后,自 作 出 行 政 裁 决 之 日 起 1 0 个 自 然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做 出 认 定 侵 权 的 行 政 裁 决的 案 件,自 作 出 行 政 裁 决 之 日 起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主 动 公 开 相 关 信 息。9.2.1 1 裁 决 执 行9.2.1 1.1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行 政 裁 决 决 定。9.2.1 1.2 当 事 人 不 服 的,自 收 到 处 理 通 知 之 日 起 1 5 个 自 然 日 内 向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起 诉。9.2.1 1.3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又 不 履 行 行 政 裁 决 决 定 的,自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9 0 个自 然 日 内,可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前,应 当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催 告 书 送达 1 0 个 工 作 日 后 当 事 人 仍 未 履 行 义 务 的,应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9.2.1 2 案 件 归 档9.2.1 2.1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实 行 一 案 一 卷 制 度,分 正 卷 和 副 卷。9.2.1 2.2 行 政 裁 决 决 定 全 部 履 行 完 毕 或 者 执 行 终 结 后,办 案 部 门 应 在 3 0 个 自 然 日 内 将 案 件 材 料 整 理装 订 成 册,交 相 关 部 门 存 档。9.2.1 2.3 在 结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办 案 部 门 将 结 案 情 况 录 入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和 报 送 系 统。9.2.1 3 其 他9.2.1 3.1 案 件 处 理 的 整 个 过 程 中,请 求 人 均 可 以 提 出 案 件 撤 回 处 理 请 求,由 办 案 部 门 受 理,制 作 相 关文 书,经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作 撤 销 案 件 结 案 处 理。被 请 求 人 可 以 提 交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出 具 的 无 效 宣 告 受理 通 知 书,经 审 批,案 件 中 止,也 可 待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做 出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 决 定 后 进 行 处 理。9.2.1 3.2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阶 段,依 双 方 意 愿,均 可 进 行 调 解。9.3 维 权 援 助 服 务 流 程9.3.1 服 务 流 程维 权 援 助 服 务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9.3.2 申 请D B 4 4 2 0/T 3 3 2 0 2 399.3.2.1 申 请 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可 提 出 维 权 援 助 申 请:a)申 请 人 的 户 籍 所 在 地、经 常 居 住 地 和 营 业 地,或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地 在 快 维 中 心 所 在 辖 区 内;b)所 涉 及 产 业 为 快 维 中 心 所 服 务 产 业 范 围 内;c)所 提 供 的 的 材 料 完 整、充 分;d)所 涉 及 的 服 务 事 项 属 于 快 维 中 心 可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9.3.2.2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完 整、充 分、真 实”的 原 则 提 交 书 面 的 知 识 产 权 援 助 申 请 材 料,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申 请 表,见 附 录 D;b)申 请 人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证 书 获 其 他 证 明 文 件;c)拥 有 知 识 产 权 的,应 提 供 权 利 证 明 文 件;d)援 助 事 项 和 事 由 的 证 明 文 件,包 括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经 过、进 展 等 相 关 材 料;e)经 济 困 难 的 额,需 要 出 具 经 济 困 难 的 证 明;f)行 政 部 门 委 托 侵 权 判 定 咨 询 的,应 提 供 委 托 书 和 案 件 相 关 的 材 料;g)行 政 部 门 或 法 院 委 托/委 派 纠 纷 调 解 案 件 的,应 提 供 委 托/委 派 调 解 函 和 案 件 相 关 的 材 料。9.3.3 受 理9.3.3.1 快 维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在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条件,作 出 是 否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告 知 申 请 人,填 写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办 理 表(见 附 录 E);不 予 受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于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可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快 维中 心 所 属 知 识 产 权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申 诉。9.3.3.2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充 分 的,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申 请 人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7 个 工 作日 内 不 按 要 求 补 充 或 说 明 的,视 为 主 动 撤 回 申 请。9.3.3.3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与 申 请 人、待 审 查 的 维 权 援 助 申 请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应 当 自 行 回 避;申 请 人 也 有 权 申 请 其 回 避。9.3.4 分 流 处 理快 维 中 心 作 出 受 理 维 权 援 助 申 请 的 决 定 后,可 视 情 况 进 行 需 求 了 解、团 队 组 建、信 息 收 集 等 准 备 工作,根 据 具 体 案 情 进 行 分 流 处 理:a)对 于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授 权 确 权 程 序 与 法 律 状 态、纠 纷 处 理 方 式、取 证 方 法 等 咨 询 需 求,组织 提 供 咨 询 指 导 意 见;b)对 于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判 定 需 求,按 照 相 关 流 程 组 织 提 供 侵 权 判 定 参 考 意 见;c)对 于 当 事 人 申 请、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或 法 院 委 派 调 解 的,在 双 方 同 意 的 前 提 下,按 照相 关 规 定 协 调 调 解 资 源,开 展 调 解 工 作;d)对 于 重 大 公 共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或 争 端,组 织 提 供 解 决 方 案 或 建 议;e)对 于 知 识 产 权 分 析 预 警、信 息 服 务、文 化 宣 传、公 益 培 训、驻 场 等 维 权 援 助 服 务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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