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9 5.0 2 0C C S P 1 8D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8 5 6 2 0 2 3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m a i n t e n a n c e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i v i l a i r d e f e n c ea l a r m f a c i l i t y2 0 2 3-1 1-0 8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6/T 1 8 5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地 址 选 择 与 布 局.26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37 维 护.68 管 理.8附 录 A(资 料 性)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和 支 架 示 例 图.1 0附 录 B(规 范 性)警 报 设 施 安 装 情 况 登 记 表.1 3附 录 C(资 料 性)警 报 设 施 维 修 情 况 登 记 表.1 4附 录 D(资 料 性)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月 维 护 登 记 表.1 5附 录 E(资 料 性)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季 度 测 试 登 记 表.1 6附 录 F(资 料 性)警 报 试 鸣 情 况 登 记 表.1 7参 考 文 献.2 3D B 3 6/T 1 8 5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国 防 动 员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省 国 防 动 员 指 挥 保 障 中 心、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项 翀、曾 智、刘 静 颖、王 娜 娜、杨 勇、汪 洋、胡 宇 辉、张 丹。D B 3 6/T 1 8 5 6 2 0 2 31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基 本 要 求、地 址 选 择 与 布 局、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维 护、管 理 方 面 的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建 设、维 护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人 防 2 0 1 4 4 3 8 号)江 西 省 省 本 级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及 运 维 服 务 开 支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赣 信 办 2 0 1 9 4 1 号)江 西 省 人 民 防 空 行 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赣 人 防 发 2 0 2 1 2 1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防 空 警 报 设 施 c i v i l a i r d e f e n c e a l a r m f a c i l i t y用 于 战 时 和 应 急 时 传 递、发 放 警 报 信 号 的 设 备 设 施,包 含 警 报 器 及 其 支 架、控 制 设 备、终 端 设 备、后 备 电 源、强 插 系 统、供 电 线 路 和 构 筑 物 等 附 属 设 施。3.2控 制 终 端 c o n t r o l t e r m i n a l用 于 接 收 和 发 送 各 种 控 制 指 令 的 设 备。应 按 照 指 令 控 制 警 报 设 备,并 将 警 报 设 备 执 行 状 态 及 运 行 参数 等 信 息 反 馈 回 控 制 中 心。3.3电 声 警 报 器 e l e c t r o a c o u s t i c a l a r m由 电 子 信 号 发 生 器 产 生 并 经 过 功 率 放 大,通 过 扬 声 器 发 出 音 响 信 号 的 警 报 器。3.4电 动 警 报 器 m o t o r a l a r m通 过 电 动 机 带 动 叶 轮 转 动 切 割 空 气 而 发 出 音 响 信 号 的 警 报 器。D B 3 6/T 1 8 5 6 2 0 2 323.5防 空 警 报 音 响 覆 盖 半 径 a l a r m s o u n d c o v e r a g e r a d i u s警 报 信 号 音 响 大 于 环 境 噪 音 6 d B 以 上 的 地 点 到 警 报 信 号 音 响 发 声 地 点 之 间 最 大 的 水 平 距 离。3.6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a i r d e f e n c e a l a r m s y s t e m f a c i l i t i e s r o o m为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而 设 置 位 于 建 筑 物 顶 层 的 专 用 房。3.7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a i r d e f e n c e a l a r m f a c i l i t y m a n a g e r负 责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的 人 员。4 基 本 要 求4.1 建 设 组 织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建 设、维 护 和 防 空 警 报信 号 的 传 递、发 放,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配 合 工 作。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配 置 车 载 机 动 防 空 警 报 设 施,保 障 紧 急 情 况时 的 防 空 警 报 信 号 发 放 和 指 挥 调 度。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办 理 专 用 防 空 警 报 车 使 用 手 续,并保 障 紧 急 情 况 时 防 空 警 报 车 的 顺 畅 通 行。4.2 经 费 保 障4.2.1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将 承 担 的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费、综 合 运 维 管 理 费、培 训 费和 防 空 警 报 信 号 的 传 递、发 放 经 费 列 入 预 算。4.2.2 防 空 警 报 建 设 经 费 宜 按 照 同 类 产 品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进 行 规 定。4.2.3 防 空 警 报 综 合 运 维 管 理 费 包 含 人 工 费、电 费、设 备 维 修 维 护 费、通 信 费 等。按 照 江 西 省 省 本级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及 运 维 服 务 开 支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年 度 综 合 管 理 运 维 费 不 应 大 于 项 目 建 设 总投 资 和 运 维 系 数 的 乘 积。运 维 系 数 根 据 行 业 惯 例 和 系 统 复 杂 度 确 定,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建 设 总 投 资 的 1 0%。4.2.4 防 空 警 报 培 训 费、防 空 警 报 信 号 传 递、发 放 经 费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5 地 址 选 择 与 布 局5.1 安 装 地 址 选 择5.1.1 符 合 防 空 警 报 建 设 规 划 要 求,根 据 地 形 地 貌、重 要 目 标、人 口 分 布 和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需 要,综 合人 口、建 筑 物 高 度、音 响 覆 盖 效 果、安 装 环 境 和 管 理 单 位 等 因 素 确 定 安 装 位 置。重 要 经 济 目 标 和 经 济 发达 镇 布 点 应 密,有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接 收 任 务 的 乡(镇)、村 布 点 可 疏。5.1.2 充 分 利 用 地 形 地 貌,选 择 较 高 建 筑 和 制 高 点,尽 量 避 开 主 要 传 播 方 向 上 的 屏 障 和 风 向 的 影 响。5.1.3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选 择 设 置 在 机 关、人 民 团 体、事 业 单 位、学 校、医 院 或 者 居(村)民 委 员 会 等公 共 建 筑 和 民 用 通 信 塔(站)上。5.1.4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不 宜 安 装 防 空 警 报 设 施:D B 3 6/T 1 8 5 6 2 0 2 33a)对 音 响 传 播 有 阻 挡 的 区 域;b)存 放 易 燃、易 爆 物 品 或 危 化 品 的 区 域;c)强 振 动 源 和 强 噪 音 源 的 区 域;d)强 电 磁 场 干 扰 的 区 域;e)防 雷 击 设 施 不 完 善 的 建 筑 物;f)其 他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区 域。5.2 布 局5.2.1 以 1 k W 以 上 大 功 率 电 声 警 报 器 为 主,对 城 市 地 区 进 行 大 面 积 覆 盖,对 覆 盖 不 到 的 地 区 再 以 小 功率 警 报 器 或 网 络 运 营 商 等 其 它 警 报 方 式 予 以 补 充,实 现 建 城 区 全 覆 盖。5.2.2 按 4 0 0 m 8 0 0 m 警 报 音 响 覆 盖 半 径 和 警 报 器 功 率,以 及 不 同 区 域 环 境 噪 音 合 理 布 点。警 报 音 响覆 盖 半 径 可 参 考 表 1。表1 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参考值6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6.1 建 设 注 意 事 项6.1.1 需 在 民 用 通 信 塔(站)上 安 装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安 装 前,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人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告 知 通 信 运 营 单 位。6.1.2 需 安 装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民 用 建 筑,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告知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筑 物 上 预 留 安 装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合 理 位 置 和 空 间,提 供 线 路 管 孔 和 电 源。6.1.3 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场 所、专 用 房 设 置 警示 标 志。6.1.4 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在 民 用 通 信、广 播、电 视 系 统 安 装 防 空 警报 信 号 强 插 设 备,通 信 运 营、广 播 电 视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所 需 机 房、安 装 位 置 和 相 应 接 口,并 协 助 安 装。6.1.5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 防 护 措 施,确 保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全,造 成 防 空 警 报 设施 毁 损 的,应 当 按 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复、重 新 安 装 或 者赔 偿。6.2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建 设 要 求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应 预 留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位 置,且 应 符 合 下 列 配 套 建 设 要 求:a)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顶 层,应 为 独 立 封 闭 空 间,门 窗 配 置 应 齐 全,不 应 与 其他 功 能 房(室)混 用;b)室 内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 0 m2,开 间 尺 寸 不 应 小 于 2.5 m,室 内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9 m,可 根 据 主 体结 构 情 况 进 行 调 整,确 保 结 构 的 安 全 性;警 报 器 功 率 电 声 警 报 器 1 k w 电 声 警 报 器 2 k w 电 动 警 报 器 4 k w 电 动 警 报 器 7.5 k w警 报 音 响 覆 盖 半 径 4 0 0 m 5 0 0 m 6 0 0 m 8 0 0 m注: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在环境噪声 5 0 d B 以下测试。D B 3 6/T 1 8 5 6 2 0 2 34c)门 窗 可 根 据 主 体 建 筑 条 件 选 取 适 当 的 材 质 和 型 号,应 符 合 消 防 有 关 要 求,且 门 应 为 防 盗 门,窗应 加 设 防 盗 网;尺 寸 应 满 足 门 洞 净 宽 不 小 于 0.8 m,门 洞 净 高 不 小 于 1.8 m,窗 洞 净 宽、净 高均 不 小 于 1.0 m 的 要 求;d)内、外 墙 及 其 他 各 部 装 修 由 主 体 结 构 确 定,屋 面 防 水 应 待 上 部 人 防 设 备 天 线 支 架 完 成 后 进 行,防 水 等 级 应 较 屋 面 防 水 提 高 一 级;e)所 有 混 凝 土 构 件 强 度 等 级 采 用 C 2 5,砌 体 结 构 采 用 M U 1 0 灰 砂 砖 及 M 5 混 合 砂 浆 砌 筑;f)预 留 单 相 三 线 制 交 流 2 2 0 V、输 出 功 率 大 于 5 k W 电 源,电 源 接 地 电 阻 阻 值 小 于 4;g)室 内 配 置 不 小 于 4 0 W 灯 具 2 盏,单 相 2/3 插 座 不 少 于 2 个;敷 设 通 联 公 网 的 网 线 和 电 话 线路 以 及 接 口;h)应 设 置 避 雷 接 地 桩,接 地 电 阻 阻 值 小 于 1 0;i)预 留 8 m2 1 0 m2的 防 空 设 备 天 线 架 设 平 台,平 台 应 根 据 防 空 报 警 系 统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验 算,平 台位 置 应 在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上 层,应 在 设 备 支 架 处 设 置 承 重 梁;j)支 架 宜 采 用 5 c m x 5 c m 角 钢 切 割 焊 接 而 成,铁 架 高 度 为 1.2 m,使 用 不 小 于 4 m m 镀 膜 不 锈 钢 钢丝 或 钢 丝 绳 进 行 固 定。k)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和 支 架 的 示 例 图 见 附 录 A。6.3 警 报 器 建 设 要 求6.3.1 警 报 器 选 择 要 求应 选 用 符 合 人 民 防 空 行 业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警 报 器,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能 在-2 5+5 5 温 度 范 围 内 正 常 工 作;b)能 在 相 对 湿 度 不 低 于 9 5%的 湿 热 环 境 中 正 常 工 作;c)室 外 设 备 在 降 雨 强 度 为 0.7 m m/m i n 的 环 境 下 应 能 正 常 工 作,在 经 受 降 雨 强 度 为 6 m m/m i n、风 速 为 2 0 m/s、淋 雨 时 间 为 2 h 后,均 无 渗 水 现 象,设 备 正 常 工 作;d)采 用 防 腐 材 料 和 经 防 腐 蚀 处 理,警 报 器 能 长 时 间 正 常 工 作。6.3.2 警 报 器 安 装 位 置 选 择警 报 器 安 装 高 度 应 大 于 警 报 音 响 覆 盖 半 径 内 建 筑 物 平 均 高 度 4 m,不 宜 大 于 4 0 m,扬 声 器 或 叶 轮 高 度应 大 于 相 对 安 装 面 1.5 m 且 便 于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操 作。对 于 高 度 超 过 4 0 m 的 建 筑,应 根 据 建 筑 特 点多 层 合 理 增 加 警 报 器 数 量。6.4 控 制 系 统 建 设 要 求6.4.1 不 同 生 产 单 位 所 生 产 的 防 空 警 报 控 制 系 统 应 满 足 互 联、互 通 要 求。6.4.2 新 建 防 空 警 报 控 制 系 统 的 中 央 控 制 器 应 与 已 建 警 报 控 制 系 统 的 中 央 控 制 器 互 联 互 通 互 操 作,实现 警 报 发 放 控 制 的 统 一 操 作 和 回 示 信 息 的 统 一 显 示。6.5 控 制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单 位 要 求控 制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单 位 参 照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6.6 后 备 电 源 建 设 要 求后 备 电 源 宜 使 用 太 阳 能 蓄 电 组。使 用 蓄 电 池 组 时 应 选 择 耐 热 性 能 好,且 应 具 有 常 规 市 电 电 源 断 电 后,提 供 正 常 电 能 的 输 出 能 力,保 障 警 报 器 正 常 鸣 响 时 间 大 于 3 0 m i n,控 制 终 端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大 于 6 0 m i n。6.7 安 装 和 调 试D B 3 6/T 1 8 5 6 2 0 2 356.7.1 安 装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装 应 包 括 警 报 器 主 机、控 制 终 端、后 备 电 源、室 外 警 报 器(扬 声 器、电 机)、天 线、固 定 基 础 支 架、线 缆 和 防 雷、防 风 等 安 全 设 施 的 安 装,且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应 根 据 现 场 环 境 和 实 际 需 要,确 定 室 外 警 报 设 施 的 方 向 和 高 度;b)控 制 终 端 安 装 应 包 括 设 备 主 机、数 据 线、天 线、馈 线 和 避 雷 设 施 等;c)后 备 电 源 安 装 应 包 括 后 备 电 源 主 机、电 池 组、电 缆 和 外 部 供 电 设 施 等;d)室 内 外 的 线 缆 和 馈 线 应 规 范 安 装,使 用 线 槽 和 管 线 等 防 护 措 施;e)防 空 警 报 室 外 设 施 应 有 防 台 风 等 安 全 措 施;f)防 空 警 报 室 外 设 施 应 设 置 安 全 避 雷 接 地 装 置,接 地 线 应 与 建 筑 物 避 雷 系 统 接 地 线 可 靠连 接;室 内 设 施 的 金 属 外 壳 应 有 接 地 保 护,接 地 电 阻 符 合 要 求。6.7.2 调 试6.7.2.1 调 试 范 围调 试 的 警 报 设 备 应 包 括 警 报 器、控 制 终 端 和 后 备 电 源,其 各 项 功 能 应 符 合 相 应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指 标 要求,操 作 规 程 应 与 产 品 说 明 书 一 致。6.7.2.2 警 报 器 调 试电 声 警 报 器 应 调 试 预 先 警 报、空 袭 警 报、灾 情 警 报、解 除 警 报 信 号 四 种 警 音,其 音 响 效 果 应 符 合 产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的 规 定。电 动 警 报 器 应 调 试 电 动 机 转 动 的 灵 敏 度 及 音 响 效 果,其 音 响 效 果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的 规 定。6.7.2.3 控 制 终 端 调 试控 制 终 端 应 进 行 控 制 输 出 执 行 状 态、警 音 类 别 控 制 正 确 度、信 号 接 收 测 试 等 内 容 的 调 试,调 试 结 果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的 规 定。6.7.2.4 后 备 电 源 调 试后 备 电 源 应 进 行 市 电 断 电 后 相 应 能 力 的 测 试,在 待 机 状 态 时 应 能 在 突 然 断 电 的 情 况 下 保 障 电 源 的 正常 供 给。后 备 电 源 所 具 有 的 各 项 功 能 的 调 试 结 果 应 符 合 产 品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的 规 定。6.8 验 收6.8.1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装 竣 工 后,应 组 织 竣 工 验 收。6.8.2 验 收 应 准 备 下 列 资 料:a)验 收 申 请 报 告(附 合 同);b)安 装 施 工 方 案;c)现 场 各 安 装 点 位、主 体 建 筑 的 实 景 图;d)测 试 和 调 试 情 况;e)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装 情 况 登 记 表,登 记 表 见 附 录 B;f)培 训 记 录;g)移 交 清 单(出 厂 检 测 报 告、合 格 证、说 明 书 和 钥 匙 等);6.8.3 验 收 的 内 容 和 判 定 方 法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和 国 家、省、市 相 关 规 定。D B 3 6/T 1 8 5 6 2 0 2 367 维 护7.1 基 本 要 求7.1.1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落 实 维 护 责 任,确 保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能 够 随 时 正 常 鸣 响。7.1.2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设 置 点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如 调 整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应 向 所在 地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报 备 并 做 好 交 接,应 做 到 专 人 负 责、建 立 档 案、定 期 检 查、及 时 保 养,使 防 空 警报 设 施 处 于 良 好 状 态。7.1.3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各 类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登 记。登 记 的 内 容 不 允 许 篡 改,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使用 登 记 表 进 行 记 录;防 空 警 报 设 施 损 坏 应 及 时 维 修,警 报 设 施 维 修 表 见 附 录 C。7.1.4 维 护 单 位 应 落 实 警 报 维 护 管 理 制 度,设 立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按 要 求 落 实 管 理 责 任,并 如 实填 写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月 维 护 登 记、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季 度 测 试 登 记 和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年 度 试 鸣 检 查 登 记,登 记 表 分 别 见 附 录 D,附 录 E,附 录 F。7.2 维 护 内 容 和 要 求7.2.1 维 护 类 别7.2.1.1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巡 检 应 包 括 周 巡 检、月 维 护、季 度 测 试 和 年 度 试 鸣 检 查。7.2.1.2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季 度 测 试 和 年 度 试 鸣 检 查。7.2.1.3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应 定 期 对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进 行 周 检、月 维 护,发 现 可 能 影 响 防 空 警 报 设 施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严 禁 擅 自 启 动 警 报 器,避 免 误 鸣 现 象 的 发 生。7.2.2 周 检周 检 应 按 表 2 的 要 求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表 2 周 检 要 求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1 控制终端、电源、备用电源 开机统控检查:电源系统上下电,回示信息是否正常。7.2.3 月 维 护月 维 护 应 按 表 3 的 要 求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表 3 月 维 护 要 求序 号 维 护 项 目维 护 内 容1警报器静 态 检 查:机 箱 内 元 器 件、线 缆 有 无 断 路、短 路、锈 蚀 和 老化等。通电检查:仪表、指示灯显示状态是否正常,有无告警;开关、按键操作是否准确灵敏。维护:通过检查,对有故障的警报器进行维护或维修;进行防潮、除锈、除尘处理。D B 3 6/T 1 8 5 6 2 0 2 37表 3 月 维 护 要 求(续)序 号 维 护 项 目维 护 内 容2控制终端静 态 检 查:机 箱 内 元 器 件、线 缆 有 无 断 路、短 路、锈 蚀 和 老化等。通电检 查:仪表、指示灯显示 状态是否正 常,有无告 警;开关、按键操作是 否准确灵敏;控制信号接收是否正常;回示信号是否正常传回控制中心。维护:通过检查,对有故障的控制终端进行维护或维修;进行防潮、除锈、除尘处理。3扬声器、电机和叶轮静 态 检 查:扬 声 器 有 无变 形、积 水、破 损、松 动 和锈 蚀;电 机 有 无 锈 蚀,转 动 是 否 灵活;叶 轮 转 动 有 无 卡 阻;防 雨 罩 是 否 完 好,有 无 锈 蚀;支 架 是 否 牢 固,有 无 锈 蚀;防 雷 接 地 有无 松 动、锈 蚀,连 接 是 否 牢 固。通 电 检 查:检 查 机 箱 内 扬 声 器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鸣 响;检 查 室 外 扬 声 器、电 机 和 叶 轮 是 否 能 够 正常 鸣 响(应 尽 量 减 少 鸣 响频次和时长)。维 护:通 过 检 查,对 有 故 障 的 扬 声 器、电 机 和 叶 轮 进 行 维 护或维修;扬声器、电机和支架除锈刷漆每2 年不少于1 次。4天馈线、线缆静 态 检 查:天 线 支 架 是 否 锈 蚀,是 否 紧 固;天 馈 线、线 缆 有 无 破 损 和 老 化,接 头 连 接 是 否 良 好,接 头 防 水 是 否 良 好;天馈线防雷模块是否连接良好。通电检查:天线驻波比、增益等参数是否正常。维 护:通 过 检 查,对 有 故 障 的 天 馈 线、线 缆 进 行 维 护 或 维 修。5电源、后备电源静态检查:电源、后备电源箱内元器件、线缆有无断路、短路、锈蚀和老化等。通 电 检 查:电 源、后 备 电 源 输 入 输 出 电 压 是 否 正 常;指 示 灯 显 示 状 态 是 否 正 常,有 无 告 警;漏 电 保 护 器 工 作 是 否 正 常;电 源 接 地、防 雷 接 地 是 否 正 常;后 备 电 源 充 放 电 是 否 正 常,蓄 电池 有 无 馈 电;电 源 连 接 点 有 无 接 触 不 良,触 点 有无氧化;电源输出、运行是否正常。维护:通过检查,对有故障的电源、后备电源进行维护或维修;后备电源蓄电池按产品要求及时进行更新。6其他设施静 态 检 查:灭 火 器 等 消防 设 施 是 否 配备,是 否 过 期失 效;警 示 牌、爬 梯、门 窗、支 架等 设 施 是 否 完 好;周 边 环 境 是 否 干 净 整 洁;巡检登记本等资料是否完好,并做好巡检登记。维 护:通 过 检 查,对 有 损 坏 或 老 旧 的 设 施 进 行 维 护、维 修 或 更 新;灭 火 器 等 消 防 设 施 按 产 品 要求 及 时 进 行 更 新;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防 潮、除 锈、除 尘 处 理,对 环 境 卫 生 进 行 清 扫。7.2.4 季 度 测 试季 度 测 试 可 结 合 月 维 护 进 行,并 按 表 4 的 要 求 执 行,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表 4 季 度 测 试 要 求序 号 测 试 项 目 测 试 内 容1 控制终端 警报控制信号接收与回示情况。2 警报器运 行 是 否 正 常,警 报 音 响 能 否 正 常 发 出。7.2.5 年 度 试 鸣 检 查年 度 试 鸣 检 查 应 按 表 5 的 要 求 执 行,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D B 3 6/T 1 8 5 6 2 0 2 38表 5 年 度 试 鸣 检 查 要 求8 管 理8.1 警 报 器 编 码警 报 器 编 码 是 对 警 报 控 制 终 端 和 与 其 对 应 的 警 报 器 的 编 码,宜 标 注 于 控 制 终 端 机 箱 外 面 板。警 报编 码 应 由 大 写 英 文 字 母 和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编 码 规 则 应 符 合 图 1 的 规 定:3 6 X X X X X X X第 7、8、9 位:警 报 终 端 编 码第 5、6 位:区(县、市)编 码第 3、4 位:市 编 码第 1、2 位:江 西 省图 1 警 报 编 码 规 则示例:3 6 0 1 0 2 0 0 1,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0 0 1 号警报终端。注 1:编码按国家行政区域编码和本级实际情况执行。注 2:第 1、2 位为江西省的编码;注 3:第 3、4 位为市编码;注 4:第 5、6 位为区(县、市)编码;注 5:第 7、8、9 位警报终端编码,由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统一编码。8.2 人 员 管 理8.2.1 对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进 行 操 作 维 护 专 业 性 培 训,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结 构、性 能、工 作 原 理;b)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c)警 报 器 原 理 及 维 护 检 测 内 容、操 作 规 程;d)警 报 信 号 和 发 放 要 求;e)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f)电 源 和 后 备 电 源 的 维 护 管 理;g)简 单 故 障 的 排 除 和 维 修;h)注 意 事 项、安 全 措 施;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1 防空警报控制系统检测防空警报控制系统整体运行状态,检测防空警报设施整体回示状态。2 防空警报设施 检验防空警报设施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3 防空警报设施档案资料 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更新是否及时,管理是否规范。D B 3 6/T 1 8 5 6 2 0 2 39i)其 他 应 培 训 的 内 容。8.2.2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应 熟 悉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操 作 方 法、日 常 维 护 保 养、简 单 故 障 排 除 和 安 全 防护 等 内 容。8.2.3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应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警 报 设 施 季 度 测 试、年 度 试 鸣 检 查 等 工 作。8.2.4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员 应 履 行 职 责,加 强 设 施 管 理,确 保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工 作 正 常。8.3 设 施 管 理8.3.1 街 道 办 事 处、各 相 关 人 员 在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配 合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本 辖 区 的防 空 警 报 设 备 管 理 工 作。8.3.2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拆 除、迁 移 和 报 废 应 经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登记 表 分 别 见 附 录 G,附 录 H。8.3.3 控 制 设 备、电 声 警 报 器(不 含 喇 叭)的 可 更 新 年 限 为 6 8 年。电 动 警 报 器 可 更 新 年 限 为 8 1 0 年,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的 防 空 警 报 器 设 施,经 评 估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继 续 使 用,不 符 合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该 报废 处 置。报 废 处 置 参 照 江 西 省 人 民 防 空 行 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涉 密 部 件 按 照 国 家相 关 规 定 处 置,其 他 设 施 按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规 定 执 行。8.4 档 案 管 理8.4.1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和 警 报 维 护 单 位 应 建 立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电 子 档 案 和 纸 质 档 案,警 报 器 管 理 的 记录 和 信 息 应 纳 入 省 级 统 一 的 信 息 化 平 台。8.4.2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和 警 报 维 护 单 位 应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落 实 安 全 措 施,实 现 专 人 负 责。8.4.3 下 列 资 料 应 进 行 归 档:a)设 施 设 备 安 装 档 案;b)警 报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维 护 档 案、管 理 人 员 和 信 息 变 更 记 录;c)故 障 维 修 记 录、设 施 运 行 维 护 记 录;d)拆 除(报 废)、迁 移 记 录。8.5 上 报 管 理8.5.1 设 区 的 市、县(市、区)上 报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情 况 数 据 统 计,各 市 防 空 警 报 器 基 本 情 况 汇 总表 参 见 附 录 I.1,各 县 区 防 空 警 报 器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见 附 录 I.2,警 报 工 作 有 关 情 况 统 计 计 划 表 见 附 录I.3,必 须 做 到 严 肃 认 真,逐 级 核 对,力 求 内 容 完 整,准 确 无 误,并 保 守 秘 密,按 时 上 报。上 报 数 据 结果,必 须 经 本 级 国 动 办 相 关 部 门 审 核、签 署 后 方 可 上 报。8.5.2 防 空 警 报 建 设 情 况 统 计 数 据 应 每 年 的 1 2 月 底 前 上 报 完 毕。D B 3 6/T 1 8 5 6 2 0 2 31 0附 录 A(资 料 性)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和 支 架 示 例 图A.1 图 A.1 图 A.3 分 别 给 出 了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的 平 面 图、顶 部 平 面 图 和 剖 面 图。图 A.1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平 面 图图 A.2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顶 部 平 面 图D B 3 6/T 1 8 5 6 2 0 2 31 1A.3 防 空 警 报 系 统 设 施 用 房 顶 部 剖 面 图A.2 图 A.4 图 A.6 分 别 给 出 了 支 架 的 立 体 图、侧 面 图、扬 声 器 安 装 示 意 图 和 扬 声 器 安 装 尺 寸 图。图 A.4 支 架 立 体 图警 报 器 支 架D B 3 6/T 1 8 5 6 2 0 2 31 2图 A.5 支 架 侧 面 图图 A.6 扬 声 器 安 装 示 意 图图 A.7 扬 声 器 安 装 尺 寸 图D B 3 6/T 1 8 5 6 2 0 2 31 3附 录 B(规 范 性)警 报 设 施 安 装 情 况 登 记 表表 B.1 警 报 设 施 安 装 情 况 登 记 表基本情况所属单位 承办人警报编码 设备类型 电 声 电 动 安装地点离地高度 米 经度 纬度安装性质 新 装 重 装 警报类型 电 声 电 动 警报器设备型号 警报编码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工作电压 A C:V/D C:V 音响功率 W控制方式 无 线 有 线 手 动 其 他 功能情况 正 常:是 否 运行情况 正 常:是 否 紧固情况 防雷接地 已 接 未 接 安装日期 安装人员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控制终端设备型号 配套情况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工作电压 A C:V/D C:V 控制类型 电 声 电 动 功能情况 正 常:是 否 运行情况 正 常:是 否 紧固情况 设 备 线 缆 支 架 接 地 已 接 未 接 安装日期 安装人员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电源设备型号 配套情况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充电方式 配套情况输出电压 A C:V/D C:V 总 容 量功能情况 符 合:是 否 运行情况 正 常:是 否 应急切换 正 常:是 否 接 地 已 接 未 接 安装日期 安装人员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其他设备管理管理单位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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