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DB36/T 185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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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C C S A 2 0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8 5 5 2 0 2 3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i n g u a r d i a n s h i p o f a t-r i s k c h i l d r e n2 0 2 3-1 1-0 8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6/T 1 8 5 5-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工 作 保 障.25 服 务 原 则.26 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流 程.37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响 应.58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制 定.69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实 施 与 跟 进.91 0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效 果 评 估.1 01 1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档 案 管 理.1 01 2 督 导.1 1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干 预 服 务 内 容 清 单 参 考.1 2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紧 急 介 入 处 置 报 告.1 4参 考 文 献.1 5D B 3 6/T 1 8 5 5-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省 民 政 厅、江 西 省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中 心、北 京 春 晖 博 爱 公 益 基 金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罗 铁 军、吴 崇 春、宋 磊、王 萍、王 玉 华、梅 虹、熊 垚、蔡 雅 娟、赵 雯、姚 娟、张 晓、肖 瑾、胡 群 华。D B 3 6/T 1 8 5 5 2 0 2 31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的 工 作 保 障、服 务 原 则、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流 程、监 护 风险 干 预 响 应、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制 定、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实 施 与 跟 进、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效 果 评 估、监 护 风 险干 预 档 案 管 理 和 督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西 省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中 本 标 准 定 义 的 困 境 儿 童 的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M Z/T 0 5 8 儿 童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M Z/T 0 8 6 受 监 护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指 引D B 3 6/T 1 3 4 1-2 0 2 0 儿 童 福 利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范D B 3 6/T 1 6 3 5-2 0 2 2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评 估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儿 童 c h i l d r e n1 8 岁 以 下 的 任 何 人。3.2困 境 儿 童 c h i l d r e n a t-r i s k由 于 儿 童 自 身、家 庭 和 外 界 等 原 因 陷 入 困 境,需 要 给 予 帮 助 或 保 障 的 儿 童。包 括 因 家 庭 贫 困 导 致生 活、就 医、就 学 等 困 难 的 儿 童,因 自 身 残 疾 导 致 康 复、照 料、护 理 和 社 会 融 入 等 困 难 的 儿 童,以 及因 家 庭 监 护 缺 失 或 监 护 不 当 遭 受 虐 待、遗 弃、意 外 伤 害、不 法 侵 害 等 导 致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或 者 侵 害的 儿 童。3.3监 护 风 险 r i s k s o f g u a r d i a n s h i p发 生 在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过 程 中,导 致 困 境 儿 童 的 生 存 权、发 展 权、受 保 护 权、参 与 权 等 权 利 受 到 侵害 以 及 存 在 被 侵 害 隐 患 的 各 种 情 况。D B 3 6/T 1 8 5 5 2 0 2 323.4监 护 风 险 干 预 g u a r d i a n s h i p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s e r v i c e在 对 困 境 儿 童 开 展 监 护 评 估 的 基 础 上,通 过 制 定 并 执 行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开 展 一 系 列 综 合性 服 务,来 预 防、降 低 和 消 除 监 护 风 险。4 工 作 保 障4.1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主 体4.1.1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应 当 坚 持 政 府 主 导、部 门 联 动、学 校 和 家 庭 尽 责、社 会 协 同、公 众 参 与。4.1.2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主 体 应 包 括:依 法 具 有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职 责 的 政 府 部 门;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村(居)民 委 员 会;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负 有 儿 童 保 护 责 任 的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及 社 会 组 织 等。4.2 人 员 保 障4.2.1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儿 童 工 作 人 员,确 保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工 作 的 落 实。4.2.2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应 遵 循 未 成 年 人 行 业 从 业 禁 止 和 准 入 查 询 制 度:招 聘 时 应 当 向 公 安 机 关、人 民 检 察 院 查 询 应 聘 者 是 否 具 有 性 侵 害、虐 待、拐 卖、暴 力 伤 害 等违 法 犯 罪 记 录,发 现 其 具 有 前 述 行 为 记 录 的,不 得 录 用;应 当 每 年 定 期 对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有 上 述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进 行 查 询。通 过 查 询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发 现其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上 述 行 为 的,应 当 及 时 解 聘。4.2.3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应 适 应 其 岗 位 需 要,以 提 高 其 理 论 水 平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为 主,注 重 针 对性、实 用 性 和 科 学 性。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内 容、培 训 学 时、培 训 方 式、培 训 组 织 和 实 施 等 应 按 照 D B 3 6/T1 3 4 1-2 0 2 0 进 行。4.3 机 制 保 障4.3.1 应 建 立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工 作 制 度,明 确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流 程 和 内 容。4.3.2 应 建 立 有 关 部 门 间 的 信 息 共 享、动 态 监 测、分 析 预 警、转 介 处 置 机 制。4.3.3 应 建 立 个 案 会 商 制 度,明 确 启 动 会 商、讨 论 会 商 和 跟 踪 落 实 的 流 程,加 强 有 关 部 门 间 的 衔 接 配合,落 实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责 任。4.3.4 应 建 立 并 完 善 购 买 服 务 制 度、志 愿 者 登 记 管 理 制 度,推 动 和 鼓 励 社 会 组 织、志 愿 者 等 社 会 力 量参 与 困 境 儿 童 服 务 工 作。4.3.5 应 建 立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服 务 信 息 平 台,及 时 更 新 监 护 风 险 评 估 结 果,跟 踪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进 展。4.4 经 费 保 障4.4.1 应 按 照 相 应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经 费 保 障。4.4.2 应 广 泛 动 员 社 会 力 量,通 过 项 目 合 作、慈 善 捐 赠 等 方 式 引 入 社 会 资 金 和 资 源。5 服 务 原 则D B 3 6/T 1 8 5 5 2 0 2 335.1 优 先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在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响 应、干 预 服 务 制 定、干 预 实 施 和 跟 进、干 预 效 果 评 估 等 方 面,应 优 先考 虑 儿 童 的 利 益 和 需 要。5.2 利 益 最 大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应 以 儿 童 为 中 心,从 最 有 利 于 儿 童 身 心 发 展 的 角 度 出 发,最 大 限 度 保 障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5.3 伤 害 最 小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如 果 无 法 避 免 造 成 伤 害,尽 量 选 择 对 儿 童 造 成 最 小 伤 害 的 方 案,或 者 是 最 容 易从 伤 害 恢 复 的 方 案。5.4 生 态 系 统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应 运 用 生 态 系 统 的 观 点,从 儿 童 自 身、及 与 不 同 的 人 和 环 境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中 分 析 问 题,采 用 综 合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提 供 专 业 服 务。5.5 平 等 参 与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应 尊 重 儿 童 在 其 权 利 和 能 力 之 内 的 决 定 和 意 愿,鼓 励 和 支 持 儿 童 主 动 参 与 服 务 活 动。5.6 隐 私 保 护 原 则工 作 人 员 应 秉 承 保 护 儿 童 及 家 庭 隐 私 的 伦 理 守 则,确 保 服 务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6 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流 程6.1 服 务 对 象 来 源6.1.1 常 规 核 查6.1.1.1 村(居)民 委 员 会 每 年 年 底 前 应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本 辖 区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状 况 的 全 面 核 查,主 动 发现 存 在 监 护 风 险 的 困 境 儿 童。核 查 可 结 合 日 常 走 访 等 工 作 开 展,也 可 以 单 独 组 织 实 施。6.1.1.2 应 通 过 定 期 巡 视 探 访,动 态 掌 握 困 境 儿 童 的 身 体 发 展、心 理 发 展、教 育 娱 乐、社 会 性 发 展、日 常 受 照 料 情 况、安 全 保 护 情 况、家 庭 环 境 与 关 系、监 护 人 情 况、家 庭 教 育 与 引 导 等 信 息,及 时 发 现出 现 监 护 风 险 的 困 境 儿 童。6.1.2 重 点 核 查6.1.2.1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应 依 法 及 时 受 理、处 置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的、或 是 接 到 有 关 单 位、组 织 或 个 人 报 告的 关 于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受 到 侵 害、疑 似 受 到 侵 害 或 者 面 临 其 他 危 险 情 形 的 困 境 儿 童 个 案。必 要 时 应 组 织开 展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状 况 的 重 点 核 查 工 作。受 理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儿 童 的 生 殖 器 官 或 隐 私 部 位 遭 受 或 疑 似 遭 受 非 正 常 损 伤 的;b)儿 童 遭 受 或 疑 似 遭 受 性 侵 害、怀 孕 或 流 产 的;c)儿 童 身 体 存 在 多 处 损 伤、严 重 营 养 不 良、意 识 不 清,存 在 或 疑 似 存 在 受 到 暴 力、欺 凌、虐 待、殴 打 或 者 被 人 麻 醉 等 情 形 的;d)儿 童 因 自 杀、自 残、工 伤、中 毒、被 人 麻 醉、殴 打 等 非 正 常 原 因 导 致 伤 残、死 亡 情 形 的;D B 3 6/T 1 8 5 5 2 0 2 34e)儿 童 被 遗 弃 或 长 期 处 于 无 人 照 料 状 态 的;f)发 现 儿 童 来 源 不 明、失 踪 或 者 被 拐 卖、收 买 的;g)发 现 儿 童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生 育 的;h)发 现 儿 童 被 组 织 乞 讨、参 与 陪 侍、传 销 或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i)儿 童 遭 受 或 疑 似 遭 受 家 庭 成 员 殴 打、捆 绑、残 害、限 制 人 身 自 由、或 通 过 经 常 性 谩 骂、恐 吓 等方 式 实 施 的 身 体、精 神 等 侵 害 行 为 的;j)儿 童 遭 受 或 疑 似 遭 受 他 人 蓄 意 或 恶 意 通 过 肢 体、语 言 及 网 络 等 手 段 实 施 欺 压、侮 辱,造 成 人 身伤 害、财 产 损 失 或 者 精 神 损 害 等 情 形 的;k)其 他 严 重 侵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情 形 或 儿 童 正 在 面 临 不 法 侵 害 危 险 的。6.1.2.2 村(居)民 委 员 会 开 展 常 规 核 查 时,对 于 因 情 况 复 杂 难 以 完 成 核 查 工 作 的 个 案,可 以 报 经 乡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同 意 后,报 请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重 点 核 查。6.2 监 护 风 险 评 估6.2.1 监 护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至 少 由 2 名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开 展。对 于 情 况 较 为 复 杂 的 困 境 儿 童 个 案,应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成 立 评 估 小 组;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指 派 熟 悉 儿 童 监 护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与。6.2.2 对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状 况 的 评 估 及 等 级 划 分,应 按 照 D B 3 6/T 1 6 3 5-2 0 2 2 的 要 求 进 行。评 估 应 采 取 入 户 家 访 的 形 式,辅 以 访 谈 相 关 人 员、走 访 学 校 社 区、查 阅 资 料、部 门 信 息 共 享、大 数 据 对 比 等 方 法,在 全 面 收 集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估;评 估 应 见 到 儿 童 本 人,对 于 年 满 8 周 岁 以 及 虽 然 未 满 8 周 岁 但 能 够 较 为 清 楚 表 达 自 身 意 愿 的儿 童,应 当 听 取 其 本 人 意 见;评 估 应 当 注 意 保 护 儿 童 隐 私,不 得 向 无 关 人 员 透 露 相 关 信 息;评 估 结 果 分 为 低 风 险、中 风 险 和 高 风 险 三 个 等 级:0-2 0 分 为 低 风 险;2 1-4 0 分 为 中 风 险;4 1-1 0 0 分 为 高 风 险。6.2.3 应 为 评 估 结 果 为 中、高 风 险 的 困 境 儿 童 书 写 评 估 报 告,评 估 报 告 应 包 括:困 境 儿 童、监 护 人 及 家 庭 的 基 本 信 息;困 境 儿 童 监 护 评 估 表;困 境 儿 童 的 问 题 和 需 求;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的 干 预 建 议。6.2.4 评 估 人 员 应 在 得 出 评 估 结 果 的 当 天 上 报 给 相 关 主 管 部 门,并 在 相 应 时 间 内 完 成 评 估 报 告。高 风 险 个 案:应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评 估 报 告;中 风 险 个 案:应 在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评 估 报 告。6.3 服 务 流 程6.3.1 应 根 据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状 况 评 估 结 果,分 级 进 行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响 应。6.3.2 应 为 存 在 监 护 风 险 的 困 境 儿 童 制 定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方 式。6.3.3 应 为 存 在 监 护 风 险 的 困 境 儿 童 实 施 开 展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并 定 期 跟 进 服 务 情 况。6.3.4 应 进 行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效 果 评 估,并 根 据 监 护 风 险 等 级 变 化 调 整 相 应 服 务。6.3.5 应 对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督 导,提 高 服 务 质 量。D B 3 6/T 1 8 5 5 2 0 2 35图 1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流 程7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响 应7.1 紧 急 介 入7.1.1 当 发 现 儿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与 安 全 存 在 重 大 风 险、需 要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对 儿 童 进 行 保 护 时,应 在 上 报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时,协 助 当 地 儿 童 工 作 人 员 紧 急 介 入,现 场 实 施 干 预。7.1.2 应 判 断 儿 童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伤 情(病 情)处 置 或 伤 情 鉴 定,如 有 需 要,应 协 同 其 亲 属 将 儿 童 护 送至 医 疗 机 构。7.1.3 若 儿 童 所 在 环 境 对 儿 童 安 全 存 在 立 即 威 胁,或 者 因 监 护 侵 害、监 护 缺 失 等 使 儿 童 安 全 面 临 立 即威 胁,应 采 取 指 定 亲 属 监 护、紧 急 庇 护 或 由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临 时 监 护 等 安 置 措 施,使 儿 童 脱 离当 前 危 险 或 有 害 的 环 境。对 于 认 知 能 力 正 常 的 8 岁 以 上 儿 童,安 置 方 案 应 征 询 儿 童 本 人 的 意 见。7.1.4 若 发 现 儿 童 近 期 存 在 自 伤/自 残/自 杀 行 为,应 立 即 链 接 专 业 心 理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紧 急 干 预。在 排除 儿 童 再 次 自 伤/自 残/自 杀 的 风 险 之 前,应 确 保 儿 童 身 边 有 可 靠 的 照 料 人 随 时 监 护 和 陪 伴。7.1.5 若 符 合 强 制 报 告 的 情 形,在 紧 急 处 置 的 同 时,应 依 照 关 于 建 立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强 制 报 告 制度 的 意 见(试 行)中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告,并 由 专 门 的 儿 童 工 作 人 员 跟 进 后 续 工 作。7.1.6 若 符 合 受 监 护 侵 害 干 预 情 形,应 依 据 M Z/T 0 8 6 进 行 处 置。7.1.7 应 同 步 为 上 述 儿 童 提 供 心 理 辅 导、情 感 抚 慰 等 服 务,密 切 关 注 儿 童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况。7.1.8 紧 急 介 入 后,应 按 照 本 指 南 关 于 高 风 险 个 案 的 相 关 规 定,完 成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工 作。7.2 高 风 险 响 应7.2.1 应 于 收 到 高 风 险 个 案 评 估 报 告 的 7 2 小 时 内,组 织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核 实 并 全 面 收 集 信 息。7.2.2 若 发 现 符 合 强 制 报 告 的 情 形,应 立 即 依 照 关 于 建 立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强 制 报 告 制 度 的 意 见D B 3 6/T 1 8 5 5 2 0 2 36(试 行)中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和 通 报 处 置。7.2.3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定 出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7.2.4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应 于 服 务 计 划 批 复 后 立 即 启 动。7.3 中 风 险 响 应7.3.1 应 于 收 到 中 风 险 个 案 评 估 报 告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核 实 并 进 一 步 收 集 信 息。7.3.2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定 出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上 报 主 管 部 门。7.3.3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应 于 服 务 计 划 批 复 后 立 即 启 动。7.4 低 风 险 响 应7.4.1 评 估 总 分 大 于 0 分 且 在 低 风 险 范 围 内 的 困 境 儿 童,应 在 台 帐 中 明 确 记 录 存 在 风 险 的 指 标,以 便于 在 定 期 巡 访 中 进 行 重 点 跟 踪。7.4.2 评 估 总 分 为 0 分 的 困 境 儿 童,纳 入 常 规 定 期 巡 访,提 供 日 常 关 爱、宣 教 等 服 务。8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制 定8.1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8.1.1 应 组 织 儿 童 督 导 员、儿 童 主 任、社 会 工 作 师 等 相 关 工 作 人 员,按 照“因 人 施 策、一 人 一 策”的原 则 共 同 为 中、高 风 险 个 案 制 定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若 困 境 儿 童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且 有 意 愿,应 邀 请 其 参 与 计 划 制 定;若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人 或 家 庭 成 员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且 有 意 愿,应 邀 请 其 参 与 计 划 制 定;对 于 情 况 复 杂 的、或 者 需 要 跨 部 门 协 作 提 供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的 个 案,应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和 人 员 进 行 个 案 会 商,确 定 综 合 帮 扶 处 置 措 施。8.1.2 应 根 据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的 风 险 指 标 分 布 情 况 来 制 定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如 果 存在 多 项 风 险 指 标,应 按 照 儿 童 生 命 至 上 和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优 先 处 理 最 迫 切 的 需 要。8.1.3 应 运 用 个 案 管 理 的 方 法,整 合 和 协 调 各 方 资 源,制 定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全 面 的 支 持 和 帮 助。8.1.4 制 定 服 务 计 划 时,应 采 用 优 势 视 角,发 现 和 充 分 利 用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优 势 和 现 有 资 源。8.1.5 设 计 的 服 务 方 式 应 有 助 于 增 强 儿 童 的 自 尊、自 信 和 效 能 感;应 在 满 足 需 求 的 同 时,帮 助 儿 童、照 料 人 和 家 庭 发 展 解 决 问 题 和 运 用 资 源 的 能 力,通 过 赋 能 降 低 监 护 风 险。8.1.6 设 计 服 务 方 式 应 考 虑 儿 童 个 性、能 力 以 及 当 前 所 处 发 展 阶 段 的 特 点,在 了 解 和 尊 重 儿 童 的 基 础上 确 定 合 适 的 实 施 策 略,做 到“一 人 一 策”。8.1.7 服 务 计 划 应 注 意 建 立 和 强 化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络,通 过 多 方 位 支 持 来 降 低 监 护 风 险。8.1.8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计 划 表 应 参 照 M Z/T 0 5 8 附 录 D.1 儿 童 服 务 计 划 表。8.2 监 护 风 险 干 预 服 务 内 容8.2.1 监 护 保 障 与 干 预8.2.1.1 监 护 责 任 落 实。应 确 保 每 一 名 困 境 儿 童 处 于 具 备 监 护 资 格 和 能 力 的 成 人 的 监 护 之 下,包 括 但 不限 于:应 为 散 居 孤 儿、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或 其 他 失 依 儿 童 确 定 合 适 的 监 护 人。对 候 选 人 的 监 护 能 力进 行 综 合 评 估,并 充 分 尊 重 有 表 达 能 力 的 困 境 儿 童 的 意 愿,最 终 落 实 监 护 责 任;应 确 保 留 守 儿 童 有 合 适 的 委 托 照 护 人,并 督 促 外 出 务 工 的 监 护 人 定 期 通 过 各 种 方 式,履 行 抚D B 3 6/T 1 8 5 5 2 0 2 37养 和 教 育 子 女 的 义 务;应 指 导 临 时 监 护 人 签 订 监 护 协 议、委 托 照 护 人 签 订 委 托 照 护 协 议,明 确 养 育 职 责,督 促 其 正确 履 行 责 任;应 通 过 定 期 巡 查、家 访 等 方 式,对 监 护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8.2.1.2 监 护 不 当 干 预。包 括 但 不 限 于:应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和 政 策 宣 讲,增 强 监 护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意 识;对 监 护 人 能 力 不 足 的,应 提 供 监 护 指 导,或 组 织 协 调 家 庭 的 亲 属、社 区 志 愿 者 等 非 正 式 资 源提 供 支 持;对 监 护 人 有 能 力 但 未 完 全 或 未 正 确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的,应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监 护 人 进 行 训 诫 和 教育,责 令 改 正,并 定 期 探 访 监 督;对 监 护 不 当 可 能 危 及 困 境 儿 童 安 全 的,应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恰 当 的 临 时 监 护 措 施,同 时 积 极 协 调各 方,制 定 后 续 安 置 方 案。8.2.1.3 兜 底 监 护。对 于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关 于 临 时 监 护 或 者 长 期 监 护 条 件 的儿 童,应 及 时 进 行 监 护 保 障。对 需 要 临 时 监 护 的 儿 童,可 采 取 委 托 亲 属 抚 养、家 庭 寄 养 等 方 式 进 行 安 置,或 交 由 未 成 年 人救 助 保 护 中 心、儿 童 福 利 机 构 进 行 收 留、抚 养;临 时 监 护 期 间,经 民 政 部 门 评 估,监 护 人 重 新 具 备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条 件 的,民 政 部 门 可 将 儿 童送 回 监 护 人 抚 养,并 应 对 监 护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对 无 人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或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指 定 由 民 政 部 门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困 境 儿 童,应 当 由 民 政 部门 依 法 长 期 监 护。8.2.2 生 活 保 障 与 帮 扶8.2.2.1 协 助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困 境 家 庭 及 儿 童 申 请 基 本 生 活 保 障,包 括:孤 儿 基 本 生 活 保 障、事 实 无人 抚 养 儿 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最 低 生 活 保 障、特 困 人 员 救 助 供 养、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保 障 等。8.2.2.2 对 于 遭 遇 突 发 性、紧 迫 性、临 时 性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家 庭 的 儿 童,按 规 定 实 施 临 时 救 助。8.2.2.3 协 助 住 房 困 难 的 困 境 儿 童 家 庭 按 政 策 规 定 获 得 住 房 救 助,包 括:廉 租 房、危 房 改 造 指 导 与 补助 等。8.2.2.4 协 助 有 需 要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申 请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补 助,支 持 进 行 家 庭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8.2.2.5 开 展 爱 心 活 动,通 过 慈 善 捐 助、一 对 一 帮 扶 等 形 式 为 困 境 儿 童 及 家 庭 解 决 实 际 生 活 困 难。8.2.2.6 指 导 困 境 儿 童 家 庭 改 善 环 境 卫 生、饮 食 质 量 等,帮 助 监 护 人 提 高 对 儿 童 的 日 常 生 活 照 料 能 力。8.2.2.7 为 贫 困 儿 童 家 庭 提 供 就 业 和 创 业 增 收 的 相 关 信 息。8.2.3 医 疗 保 障 与 帮 扶8.2.3.1 协 助 符 合 政 策 的 困 境 儿 童 及 家 庭 获 得 医 疗 保 障 与 救 助,包 括:资 助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重 大疾 病 补 充 医 疗 保 险、医 疗 救 助、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等。8.2.3.2 开 展 卫 生 健 康 知 识 进 村、进 家 庭 活 动,宣 传 讲 解 儿 童 卫 生 以 及 疾 病 预 防 等 知 识。8.2.3.3 对 困 境 儿 童 进 行 生 长 指 标 监 测,若 发 现 指 标 异 常,及 时 提 供 医 疗 或 养 育 方 面 的 咨 询 和 指 导。8.2.3.4 链 接 资 源,为 有 需 要 的 困 境 儿 童 及 家 庭 提 供 家 庭 护 理 指 导 和 相 关 服 务。8.2.3.5 引 导 鼓 励 开 展 医 疗 援 助 项 目。8.2.4 教 育 保 障 与 帮 扶8.2.4.1 强 化 保 障 困 境 儿 童 入 学 和 不 失 学。对 于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未 入 学、辍 学 或 面 临 辍 学 风 险 的 儿 童,应 加 大 劝 返 力 度,及 时 采 取 有 力 措 施,确 保 其 依 法 完 成 义 务 教 育。D B 3 6/T 1 8 5 5 2 0 2 388.2.4.2 协 助 符 合 政 策 的 困 境 儿 童 获 得 教 育 资 助,包 括 两 免 一 补、助 学 金 等。8.2.4.3 支 持 残 疾 儿 童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接 受 教 育,包 括 在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进 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依 托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支 持、送 教 上 门 等。8.2.4.4 开 展 学 业 帮 扶,通 过 搭 建 教 师 在 线 辅 导 平 台、线 下 结 对 帮 扶、学 习 小 组 等 方 式,帮 助 学 习 困难 的 困 境 儿 童 树 立 信 心,增 加 学 习 兴 趣,提 高 学 习 能 力。8.2.4.5 链 接 资 源,为 有 需 要 的 困 境 儿 童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教 育。8.2.5 康 复 保 障 与 帮 扶8.2.5.1 确 保 符 合 政 策 的 残 疾 困 境 儿 童 在 手 术、康 复 训 练、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等 方 面 获 得 相 关 福 利 政 策 支持,包 括 孤 儿 医 疗 康 复 明 天 计 划,残 疾 人 康 复 救 助 等。8.2.5.2 依 托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的 资 源 为 困 境 儿 童 提 供 康 复 训 练、康 复 指 导 等 服 务。8.2.5.3 链 接 社 会 资 源,为 有 需 要 的 困 境 儿 童 家 庭 提 供 养 育 指 导、替 代 照 料 等 服 务。8.2.5.4 鼓 励 慈 善 机 构 和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康 复 救 助 和 辅 具 援 助 等 项 目。8.2.6 司 法 相 关 服 务8.2.6.1 应 协 助 有 需 要 的 困 境 儿 童 申 请 司 法 救 助 和 法 律 援 助。8.2.6.2 应 开 展 预 防 犯 罪 教 育,增 强 困 境 儿 童 和 监 护 人 的 法 治 观 念,树 立 遵 纪 守 法 和 防 范 违 法 犯 罪 的意 识,提 高 自 我 管 控 能 力。8.2.6.3 对 有 不 良 行 为 的 儿 童,应 联 合 学 校 和 家 庭 及 时 制 止,并 督 促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依 法 履 行监 护 职 责。8.2.6.4 对 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的 儿 童,应 当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教 育、复 学、就 业 培 训 和 矫 正 服 务 等 工 作。8.2.7 心 理 干 预 服 务8.2.7.1 对 困 境 儿 童 定 期 进 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评 估,建 立 心 理 健 康 档 案。8.2.7.2 积 极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和 日 常 心 理 关 爱 活 动,引 导 儿 童 学 习 情 绪 管 理、科 学 运 动、充 足睡 眠 等,降 低 心 理 健 康 风 险 因 素;开 展 同 伴 教 育,增 加 同 伴 支 持。8.2.7.3 为 心 理 亚 健 康 或 轻 度 问 题 行 为 的 困 境 儿 童 链 接 专 业 资 源(心 理 咨 询 师、社 会 工 作 师 等)进 行心 理 辅 导;同 时 配 合 个 案 服 务 组 建 帮 扶 团 队、长 期 关 注 跟 进 等,以 巩 固 干 预 效 果。8.2.7.4 对 疑 似 有 心 理 行 为 问 题 或 精 神 障 碍 的 困 境 儿 童,应 转 介 到 医 疗 机 构 寻 求 专 业 帮 助。符 合 条 件的 可 纳 入 精 神 障 碍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范 围。8.2.7.5 联 合 家 庭、学 校、社 区 共 同 关 注 困 境 儿 童 的 心 理 健 康。对 被 欺 凌、受 侵 害、丧 亲 或 遭 受 重 大挫 折 的 儿 童 给 予 重 点 关 爱。8.2.8 儿 童 友 好 社 区 建 设8.2.8.1 营 造 儿 童 友 好 氛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开 展 儿 童 权 利 保 护、强 制 报 告 制 度 等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宣 讲,保 障 儿 童 生 存 权 和 受 保 护 权;鼓 励 儿 童 参 与 社 区 生 活,表 达 意 见 和 需 求,保 障 儿 童 的 参 与 权 和 发 展 权;构 建“学 校-社 区-家 庭”支 持 网 络,推 动 教 师、社 区 工 作 人 员、家 长 紧 密 联 系,信 息 共 享;倡 导 社 区 全 员 参 与 网 络 环 境 净 化,及 时 发 现 和 举 报 危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不 良 信 息 和 网 络 平 台。8.2.8.2 打 造 儿 童 友 好 空 间。包 括 但 不 限 于:排 查 整 治 对 儿 童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区 域,通 过 设 置 标 识 等 方 式 保 证 儿 童 安 全;设 置 儿 童 图 书 馆、游 戏 区、功 能 室 等 室 内 外 适 合 不 同 年 龄 段 儿 童 的 活 动 场 所,满 足 儿 童 认 知、活 动 和 学 习 需 求;D B 3 6/T 1 8 5 5 2 0 2 39 推 动 社 区 儿 童 友 好 设 施 建 设,以 儿 童 需 求 为 导 向,创 新 融 入 儿 童 元 素,不 断 拓 展 完 善 儿 童 成长 空 间。8.2.8.3 构 建 服 务 友 好 社 区。提 供 针 对 不 同 年 龄 段、特 殊 需 求 及 家 庭 困 难 儿 童 的 各 类 服 务,包 括 但 不限 于:完 善 家 庭 养 育 支 持 体 系,如:亲 职 教 育 能 力 指 导、家 庭 关 系 修 复 指 导、亲 子 教 育 活 动 示 范 等;提 供 多 元 化 儿 童 发 展 服 务,如:课 后/假 期 托 管 服 务、课 余 兴 趣 小 组、社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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