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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CCS A 1 61403阳 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0 3/T 2 5 2 0 2 3技 术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规 范2 0 2 3-1 1-2 2 发 布 2 0 2 3-1 1-2 2 实 施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 0 3/T 2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技 术 创 新 中 心.1组 织 管 理 部 门.1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14 认 定 程 序.1申 报 条 件.1通 知 发 布.1提 出 申 请.2申 报 材 料 审 核.2评 审 过 程.2提 出 拟 认 定 名 单.3公 示.3审 定 发 布.35 资 格 撤 销.3参 考 文 献.4D B 1 4 0 3/T 2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科 技 创 新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阳 泉 市 科 技 发 展 研 究 中 心、阳 泉 市 科 学 技 术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意 峰、王 丽 英、赵 亚 民、胡 丽 花、刘 刚、赵 薇、王 荣 花。D B 1 4 0 3/T 2 5 2 0 2 31技 术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阳 泉 市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的 认 定 程 序。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阳 泉 市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的 认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技 术 创 新 中 心以 产 业 前 沿 引 领 技 术 和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为 核 心 的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平 台,承 担 着 为 区 域 和 产 业 发 展 提供 源 头 技 术 供 给,为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孵 化、培 育 和 发 展 提 供 创 新 服 务,引 领 带 动 支 撑 产 业 向 中 高 端 迈 进、实 现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任 务。组 织 管 理 部 门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申 报 单 位 所 归 属 的 县 区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归 属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由 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授 权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评 审 的 第 三 方 机 构。4 认 定 程 序申 报 条 件a)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牵 头 单 位 应 在 阳 泉 市 内 注 册 登 记,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具 有 较 强 的 资 源 整 合 能力 和 技 术 转 移 扩 散 能 力;b)拥 有 一 批 技 术 含 量 高、市 场 前 景 广 阔、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高 科 技 成 果;c)技 术 创 新 中 心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科 研 团 队 具 有 稳 定 的 人 员 队 伍、较 强 的 服 务 创 新能 力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d)技 术 创 新 中 心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5 0 0 平 方 米,具 备 一 定 规 模 的 技 术 装 备、科 技 资 源、服 务 场 所等 基 础 条 件;e)不 存 在 重 大 安 全、违 法 失 信 情 况。通 知 发 布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申 报 通 知。D B 1 4 0 3/T 2 5 2 0 2 32提 出 申 请申 报 单 位 按 照 申 报 要 求 编 制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申 报 材 料,向 组 织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申 报 材 料 审 核4.4.1 申 报 材 料 初 审组 织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申 报 要 求,对 申 报 单 位 材 料 进 行 初 审,初 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资 格 审 查;b)研 究 领 域 审 查;c)申 报 材 料 完 整 性 审 查;d)申 报 材 料 规 范 性 审 查。4.4.2 申 报 材 料 复 审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 按 照 申 报 要 求,对 申 报 单 位 材 料 进 行 复 审,复 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资 格 审 查;b)研 究 领 域 审 查;c)申 报 材 料 完 整 性 审 查;d)申 报 材 料 规 范 性 审 查。评 审 过 程4.5.1 评 审 方 案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 制 定 评 审 方 案。4.5.2 专 家 组 成评 审 专 家 组 由 技 术、经 济、管 理 等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组 成,每 组 5-7 人,评 审 专 家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遴 选。4.5.3 专 家 要 求评 审 专 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遵 纪 守 法,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能 够 客 观 公 正、严 谨 负 责 地 作 出 评 审 意 见;b)熟 悉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的 相 关 制 度 要 求;c)具 有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技 术 水 平,从 事 技 术 领 域 同 被 评 审 技 术 创新 中 心 领 域 一 致;d)与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申 报 单 位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利 益 关 系;e)符 合 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其 他 规 定。4.5.4 会 议 评 审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 组 织 会 议 评 审。会 议 评 审 通 过 专 家 组 听 取 申 报 单 位 汇 报、审 阅 申 报 资 料、向 申 报单 位 提 问 方 式 进 行。4.5.5 现 场 考 察项 目 管 理 专 业 机 构 组 织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申 报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考 察。4.5.6 提 出 综 合 评 审 意 见D B 1 4 0 3/T 2 5 2 0 2 33评 审 专 家 组 通 过 会 议 评 审 和 现 场 考 察,提 出 综 合 评 审 意 见。提 出 拟 认 定 名 单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综 合 评 审 意 见,提 出 拟 认 定 名 单。公 示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拟 认 定 名 单 在 部 门 网 站 予 以 公 示,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公 示 结 束 后,对有 异 议 申 报 单 位,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审 定 发 布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或 有 反 映 问 题 但 经 核 实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报 单 位,由 市 级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发 文公 布,统 一 命 名 为“阳 泉 市 技 术 创 新 中 心”。5 资 格 撤 销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撤 销 市 级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资 格:a)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导 致 资 格 失 效 的;b)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c)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绩 效 评 价 的;d)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且 整 改 未 通 过 的;e)因 失 信 行 为 被 纳 入 社 会 信 用“黑 名 单”的;f)因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刑 事、行 政 处 罚 的。D B 1 4 0 3/T 2 5 2 0 2 34参 考 文 献 1 阳 泉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阳 科 发 2 0 2 2 2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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