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DB1506/T 4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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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0 3.1 0 0.0 1C C SA 0 01506鄂 尔 多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6/T 4 5 2 0 2 3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A g r i c u l t u r a l m a r k e t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g u i d e2 0 2 3-1 1-2 2 发 布 2 0 2 3-1 2-2 2 实 施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6/T 4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市 场 分 类.25 市 场 建 设 要 求.25.1 场 地 建 设.35.2 设 施 设 备.45.3 场 内 布 局.55.4 柜 台(专 间)设 置.55.5 食 品 陈 列 与 销 售.66 市 场 管 理 要 求.66.1 智 慧 化 管 理.76.2 快 检 室 管 理.76.3 卫 生 管 理.76.4 经 营 管 理.8D B 1 5 0 6/T 4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折 桂 兰、杨 护 成、王 永 恒、张 胜 利、孙 国 栋、吕 树 梅、包 塔 娜、马 柄 坤、沈 耀耀、程 晨、何 婷、王 嘉 荟、柳 亚 东、高 强、白 国 庆、丁 彩 霞。D B 1 5 0 6/T 4 5 2 0 2 31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鄂 尔 多 斯 市 范 围 内,市 场 场 地 建 设、设 施 设 备、场 内 布 局、柜 台(专 间)设 置、食 品陈 列 与 销 售、智 慧 化 管 理、快 检 室 管 理、卫 生 管 理、经 营 管 理 等 九 个 方 面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新 建 或 升 级 改 造 的 各 类 型 农 贸 市 场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9 3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7 2 1 7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规 范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 3 1 6 2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经 营 过 程 卫 生 规 范G B/T 3 3 6 5 9 农 贸 市 场 计 量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5 5 民 用 建 筑 节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5 0 1 6 建 筑 环 境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2 0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与 节 水 通 用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D B 1 5/T 2 5 7 4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快 速 检 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1 5 0 6/T 4 5 2 0 2 33.1农 贸 市 场 m a r k e t s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以 食 用 农 产 品 为 主 要 交 易 对 象,由 市 场 开 办 者 提 供 长 期、固 定 的 商 位(包 括 摊 位、店 铺、营 业 房 等)和 相 应 设 施,提 供 物 业 服 务,实 施 经 营 管 理,有 多 个 经 营 者 进 场 独 立 从 事 各 类 食 品 经 营 的 固 定 场 所,并具 备 商 品 集 散、信 息 公 示、结 算、价 格 形 成 等 服 务 功 能 的,以 食 用 农 产 品 零 售 为 主 的 交 易 场 所,是 城 市公 益 性 的 公 共 配 备 服 务 设 施。注:以下简称为市场。3.2农 批 市 场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w h o l e s a l e m a r k e t以 食 用 农 产 品 为 主 要 交 易 对 象,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长 期、固 定、公 开 的 批 发 交 易 设 施 设 备,并 具 备 商品 集 散、信 息 公 示、结 算、价 格 形 成 等 服 务 功 能 的,以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为 主 的 农 贸 市 场。注:以下简称为市场。3.3市 场 开 办 者 m a r k e t o p e r a t o r依 法 设 立、为 食 品 交 易 提 供 平 台、场 地、设 施、服 务 以 及 日 常 管 理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4入 场 销 售 者 m a r k e t s e l l e r进 入 市 场 后,从 事 其 他 食 品 销 售 的 企 业、个 体 工 商 户、农 民 专 业 经 济 合 作 社 及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4 市 场 分 类市 场 宜 按 照 建 筑 面 积、营 业 规 模 与 服 务 范 围,划 分 为 农 批 市 场、大 型 农 贸 市 场、中 型 农 贸 市 场、小型 农 贸 市 场。详 见 表 1。表 1 农 贸 市 场 分 类市场分类 建筑面积 食品商户总数 服务半径范围 备注农批市场 1 0 0 0 0 m 1 5 0 户 8 k m 以批发为主业大型农贸市场5 0 0 0 m 1 0 0 户 6 k m以零售为主业,兼具批发功能中型农贸市场3 0 0 0 m 5 0 0 0 m(不包含本数)5 0 户1 0 0 户(不包含本数)4 k m 市场内以零售为主业小型农贸市场1 0 0 0 m 3 0 0 0 m(不包含本数)2 0 户5 0 户(不包含本数)2 k m 市场内以零售为主业注:建筑面积在 1 0 0 0 m 以下或入场销售者数量 小于 2 0 户的可称为微型市场或者菜场,不在本文指导范围内。5 市 场 建 设 要 求D B 1 5 0 6/T 4 5 2 0 2 335.1 场 地 建 设5.1.1 市 场 选 址 应 考 虑 食 品 安 全,保 持 不 受 污 染,市 场 周 围 应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等 污 染 源 保 持 一 定 距 离。5.1.2 市 场 设 计 遵 循“一 市 场 一 设 计”原 则,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进 行 设 计,并 符 合 设 计 规 范 要 求。5.1.3 市 场 土 建 结 构 应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建 筑、安 全、环 保、消 防 等 要 求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或 新 型 材 料 结 构。新 建 农 批 市 场、大 型 农 贸 市 场 建 筑 层 高 1 1 m,新 建 中 小 型 农 贸 市 场 建 筑 层 高 5 m。5.1.4 市 场 房 顶 应 使 用 符 合 消 防 规 定 的 要 求 材 料。5.1.5 市 场 地 面 应 铺 设 具 有 耐 磨、防 滑、易 清 洁 特 性 的 地 砖 或 其 他 材 料。5.1.6 市 场 内 水 产 经 营 区、熟 食 经 营 区、现 场 加 工 区 专 间 墙 面 应 使 用 易 清 洁 材 料,高 度 不 低 于 1.8 m或 瓷 砖 到 顶,其 他 不 易 清 洁 的 公 共 区 域 宜 使 用 易 清 洁 材 料,保 证 清 洗 方 便。5.1.7 市 场 内 排 水 设 计 应 科 学 合 理,保 证 通 道 无 积 水。5.1.8 市 场 内 各 种 管 道、线 路、设 备 设 施 宜 封 闭 设 置。室 内 空 中 无 明 管 道 以 及 其 他 线 路 等。5.1.9 市 场 可 单 设 进 出 货 口,进 出 口 设 置 疏 导 人 员 出 入 的 设 施(例 如 护 栏)。设 置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通 道。5.1.1 0 市 场 出 入 口 和 通 道 宽 度、数 量 设 置 宜 满 足 市 场 人 员、货 物 出 入 和 周 边 环 境 卫 生 需 要。新 建 市 场出 入 口 数 量,市 场 出 入 口、场 内 主 通 道、购 物 通 道、清 理 污 物 等 通 道 等 宽 度 设 置 参 照 表 2。表 2 出 入 口 数 量,市 场 出 入 口、场 内 主 通 道、购 物 通 道、清 理 污 物 等 通 道 宽 度 设 置 要 求市场分类 出入口数量 市场出入口宽度 场内主通道宽度 购物通道宽度 清理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农批市场 6 个 8 m 6 m 5 m 4 m大型农贸市场 4 个 6 m 5 m 4 m 3 m中型农贸市场 2 个 5 m 4 m 3.5 m 2.5 m小型农贸市场 2 个 4 m 3 m 3 m 2 m5.1.1 1 新 建 农 贸 市 场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1 0 0 0 m,新 建 农 批 市 场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1 0 0 0 0 m。5.1.1 2 市 场 设 计、建 筑、装 修、设 施 设 备、环 境、应 急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5 0 1 8 0、G B 5 0 0 1 6、G B 5 5 0 1 6、G B 5 0 2 2 2、G B 5 0 7 6 3、G B/T 1 0 0 0 1.1、G B/T 2 8 9 3 的 规 定 要 求,保 证 市 场 通 风 良 好、宽 敞 明 亮。5.2 设 施 设 备5.2.1 市 场 给 排 水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5 的 规 定。场 内 经 营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保 证 足 够的 水 量、水 压。节 水 应 当 符 合 G B 5 0 5 5 5、G B 5 5 0 2 0 等 标 准 规 范 要 求。5.2.2 给 排 水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应 符 合 商 户、公 共 服 务 区 使 用 要 求,各 商 户 和 公 共 服 务 区 供 水 点 可 单 独 配置 水 表。5.2.3 市 场 内 排 水 管 道 宜 设 计 为 暗 道。合 理 设 置 检 修 井,检 修 井 的 设 计 符 合 设 计 规 范,污 水 流 向 应 设计 为 由 高 清 洁 操 作 区 流 入 低 清 洁 操 作 区。5.2.4 市 场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应 按 照 环 保 要 求 设 置 过 滤 处 理 设 施,安 装 带 水 封 地 漏 等 装 置,符 合 G B 8 9 7 8的 规 定。城 区 市 场 污 水 隔 渣 隔 油 过 滤 处 理 后 接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农 村 地 区 市 场 污 水 排 放 宜 增 设 必 要 的 污D B 1 5 0 6/T 4 5 2 0 2 3水 处 理 设 施。5.2.5 供 电 设 施 应 配 备 能 满 足 市 场 及 商 户 用 电 负 荷 和 用 电 安 全 的 供 电 设 施,且 满 足 节 能 相 关 标 准 规 范要 求。有 条 件 的 市 场 可 单 设 配 电 室,各 商 户 和 公 共 服 务 区 供 水 点 可 单 独 配 置 电 表。市 场 电 线 铺 设 以 暗 线为 主,并 配 备 漏 电 防 护 装 置。所 用 电 源 插 座 按 照 需 要 和 相 关 规 定 设 置。5.2.6 市 场 环 境 照 明 供 电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冷 库 应 采 用 防 潮、防 爆 型 照 明 灯 具。柜 台(操 作 台)配 置 统 一 的 照 明 灯 具。通 道 和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应 急 灯。5.2.7 市 场 通 风 设 施 应 配 备 齐 全,保 证 市 场 具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条 件。自 然 通 风 达 不 到 卫 生 和 经 营 要 求 的,应 根 据 市 场 空 间 位 置 及 规 模 配 置 相 应 机 械 通 风 设 施,采 用 机 械 通 风。市 场 宜 使 用 低 噪 音 通 风 设 施,排 风机 口 应 装 有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网 罩 等 设 施,并 符 合 国 家 或 地 方 环 保 要 求。通 风 排 气 设 施 应 易 于 清 洁、消 毒、维 修 或 更 换。5.2.8 市 场 消 防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9 7 4、G B/T 4 0 2 4 8、G B/T 2 8 9 3 等 规 定 要 求。5.2.9 市 场 食 品 经 营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3 1 6 2 1 规 定。从 事 果 蔬 经 营 的 商 户,应 根 据 经 营 品 种 食 品 安全 需 要,在 展 示 区 内 设 置 冷 藏 柜,在 储 存 区 内 设 置 冷 藏 库。5.2.1 0 市 场 应 设 置 统 一 的 L E D 可 视 宣 传 栏、公 示 栏、导 购 图、广 播、产 品 区 域 或 指 示 牌 及 商 位 号 牌。场 标、指 示 标 志、入 场 须 知 及 平 面 示 意 图 设 置 宜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和 G B/T 2 8 9 3(所 有 部 分)要 求。5.2.1 1 市 场 应 配 备 智 能 化 管 理 设 施,配 置 的 计 算 机 办 公、数 据 储 存、网 络 等 硬 件 设 备,配 置 相 应 的 电子 显 示 屏(大 数 据 公 示 屏、商 户 屏、导 视 屏)和 触 摸 查 询 一 体 机 等,配 置 智 能 计 量 设 备 和 智 能 快 速 检 测设 备,设 置 非 接 触 式 支 付 设 备、智 能 监 控 探 头 等 先 进 电 子 设 备。市 场 内 网 络 要 满 足 智 能 化 管 理 需 求,网络 保 障 全 天 候 无 延 时,网 速 应 满 足 图 形 图 像 高 清 实 时 传 输。5.2.1 2 市 场 应 设 立 快 速 检 验 检 测 实 验 室(简 称 快 检 室),农 批 市 场 快 检 室 面 积 一 般 7 0 m,且 满 足D B 1 5/T 2 5 7 4 相 关 要 求;大 型 农 贸 市 场 快 检 室 面 积 一 般 5 0 m,中 小 型 农 贸 市 场 快 检 室 面 积 一 般 2 0m,并 按 照 D B 1 5/T 2 5 7 4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规 范。快 检 室 应 配 备 与 检 测 项 目、检 测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仪 器设 备,检 测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还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检 测 试 剂、耗 材、专 业 检 测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满足 市 场 快 速 检 测 需 要。5.2.1 3 市 场 应 按 照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 配 置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设 施。5.2.1 4 市 场 应 配 置 卫 生 间,宜 设 置 在 地 上 一 层。卫 生 间 应 符 合 C J J 1 4 和 G B/T 1 7 2 1 7 规 定。卫 生 间开 口 不 宜 面 向 交 易 区,不 应 设 在 熟 食 等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经 营 区 附 近。5.2.1 5 市 场 开 办 者 或 商 户 配 置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定 期 核 验、按 期 送 检,登 记 造 册 并 公 示,符 合 G B/T 3 3 6 5 9的 规 定。同 时,应 在 市 场 醒 目 位 置 专 设 检 定 合 格 的 公 用 电 子 公 平 秤,便 民 复 称。5.2.1 6 市 场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配 套 设 置 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地。机 动 车 停 放 场 地 面 积 宜 占 农 贸 市场 建 筑 面 积 3 0 以 上,新 能 源 汽 车 车 位 配 建 比 例 不 低 于 1 5%;合 理 配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地 面 积,非 机动 车 停 车 场 地 应 设 置 避 雨 棚,配 套 数 量 充 足 的 充 电 设 施;中 心 城 区 市 场 适 当 增 加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场(库)面 积;场 内 经 营 者 车 辆 应 与 场 外 经 营 者、消 费 者 车 辆 分 区 或 分 层 停 放,并 设 置 车 辆 停 放 标 志;室 内 不 应 设 置 电 动 车 充 电 装 置,不 应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叉 车 等。5.2.1 7 市 场 应 根 据 需 要 配 置 相 应 的 仓 储 设 施、垃 圾 收 集 处 理 设 施、管 理 用 房 及 其 他 公 共 设 施。5.3 场 内 布 局D B 1 5 0 6/T 4 5 2 0 2 355.3.1 市 场 按 使 用 功 能 分 为 经 营 摊 位、通 道 和 辅 助 区 三 部 分。并 合 理 设 置 经 营 摊 位、通 道 和 辅 助 区。5.3.2 市 场 应 划 行 归 市,分 区 设 置、合 理 布 局。食 品 经 营 分 区 应 符 合 G B 3 1 6 2 1 要 求,有 通 道 分 离,分 区 标 识 清 晰、明 确。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经 营 区 域 一 般 距 离 卫 生 间、垃 圾 房 1 5 m 以 上。商 户 食 品 销 售 场 所、贮 存 场 所 应 与 生 活 区 分(隔)开。5.3.3 市 场 可 根 据 辅 助 区 场 所 整 体 情 况,科 学、合 理 设 置 咨 询 服 务 台、消 费 纠 纷 调 解 室、母 婴 室,饮用 热 水 供 应 室 以 及 就 餐 服 务 区、特 色 产 品 展 销 区、食 品 检 测 区、休 息 区、电 商 服 务 区、冷 链 物 流 区、商品 包 装 区、农 民 自 产 自 销 食 用 农 产 品 交 易 区、扶 贫 产 品 销 售 区、“二 品 一 标”示 范 区 等 公 共 服 务 区 域,亦 可 设 置 多 功 能 服 务 室(区)涵 盖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功 能。5.3.4 农 批 市 场 应 根 据 不 同 食 品 批 发 需 求,统 一 设 置 交 易 摊 位 或 车 位,每 个 摊 位 或 车 位 要 统 一 设 置 展示 区、结 算 区、储 存 区。5.3.5 农 批 市 场 应 设 置 固 定 的 物 流 配 送 场 所、流 通 加 工 场 所,以 及 配 套 的 污 水 处 理 场 所。5.3.6 市 场 内 不 建 议 设 置 影 响 市 场 内 空 气 清 晰 的 摊 位。5.4 柜 台(专 间)设 置5.4.1 农 贸 市 场 应 根 据 不 同 食 品 经 营 需 求,统 一 设 计 摊 位 柜 台,统 一 配 备 食 品 容 器 和 防 尘、防 蝇、防鼠、防 虫 设 施。5.4.2 果 蔬 柜 台 采 用 阶 梯 式 或 陂 式 设 计。5.4.3 经 营 冷 冻 肉 及 冷 冻 水 产 品 应 配 备 冷 冻 柜,温 度 应 保 持 在-1 6 以 下;经 营 冷 鲜 肉、冷 鲜 禽、豆制 品、米 面 制 品、半 成 品 的 应 配 备 冷 藏 柜,温 度 应 保 持 在 0 4;经 营 冰 鲜 水 产 品,应 配 备 冰 台 等。5.4.4 水 产 交 易 区 宜 设 置 在 靠 墙 侧,布 局 集 中 合 理,水 产 摊 位 地 面、墙 面、顶 面 应 采 用 不 渗 水、不 吸水、无 毒、易 清 洗 材 料 铺 砌 或 涂 覆。鲜 活 水 产 品 摊 位 应 配 备 蓄 养 池、宰 杀 操 作 台,摊 位 外 设 隔 水 墙,隔水 墙 应 高 于 蓄 养 池 上 沿 2 0 c m。宜 设 置 对 冰 鲜 和 鲜 活 水 产 品 去 内 脏、去 鳞 片 服 务 的 专 区,宜 采 用 透 明 玻璃 窗、玻 璃 墙 或 视 频 直 播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展 示 处 理 过 程,专 区 应 与 交 易 区 隔 离。应 设 置 专 门 用 于 宰 杀的 操 作 台(板)、水 龙 头、排 水 口、排 污 槽 和 专 用 污 物 桶,排 污 槽 宜 与 专 用 污 物 桶 相 连,污 物 桶 置 于 操作 台(板)下 方。宰 杀 操 作 台(板)宜 设 置 隔 离 挡 板,防 止 污 物 飞 溅。鲜 活、冰 鲜 水 产 交 易 区 的 污 水 排放 宜 增 设 初 级 隔 渣 过 滤 设 施。5.4.5 市 场 内 从 事 腌 腊 制 品、熟 食 卤 品、酱 菜 调 味 品 及 现 场 加 工 食 品 的 商 户 应 设 专 间,专 间 面 积 应 与生 产 加 工 能 力 相 适 应,有 足 够 的 空 间 和 场 地 放 置 设 备、物 料 和 产 品,并 满 足 操 作 和 安 全 生 产 要 求;专 间布 局 满 足 生 产 加 工 流 程 要 求,生 食 区 与 熟 食 区、原 辅 料 和 成 品 的 存 放 场 所 应 分 开,避 免 交 叉 污 染。专 间宜 安 装 钢 化 玻 璃 隔 断,开 设 收 银 和 销 售 两 个 窗 口;专 间 内 宜 设 置 洗 手 消 毒 水 池、脚 踏 式 供 水 装 置;配 置专 用 售 货 柜、容 器 和 销 售 工 具,配 备 空 调、冷 藏 柜、紫 外 线 消 毒 灯、专 用 密 封 废 弃 物 存 放 容 器 等 设 备。5.4.6 市 场 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净 菜 和 肉 类 粗 加 工 间,配 备 给 排 水 设 施、清 洗 水 池、操 作 台 及 垃 圾 收 集 设施,对 上 柜 前 的 蔬 菜 和 肉 类 进 行 去 泥、去 腐 叶、去 根 和 去 毛、去 内 脏、去 污 物 等 处 理,宜 推 行 净 菜 上 市。5.5 食 品 陈 列 与 销 售5.5.1 商 户 应 根 据 食 品 特 性 分 类 陈 列 与 销 售。蔬 菜 类 应 按 预 包 装 食 品 中 和 散 装 食 品 分 开 陈 列 与 销 售。水 果 类 应 根 据 产 品 特 性、品 种 规 格 整 齐 码 放。易 腐 和 易 变 质 果 品,宜 在 冷 藏 设 备 中 陈 列 与 销 售。冷 鲜 肉和 冷 冻 肉 应 分 别 存 放 于 冷 藏 冷 冻 柜 中 陈 列 与 销 售。水 产 品 类 中 鲜 活 水 产 品 应 置 于 蓄 养 池 中 陈 列 与 销 售。D B 1 5 0 6/T 4 5 2 0 2 3冰 鲜 水 产 品 应 在 冰 台 上 陈 列 与 销 售。水 发 水 产 品 和 应 清 水 暂 养 的 贝 类 应 放 在 专 门 的 容 器 中 陈 列 与 销 售。5.5.2 直 接 入 口 的 散 装 食 品 或 无 需 清 洗 即 可 加 工 的 散 装 食 品 陈 列 应 设 置 防 尘 设 施,确 保 食 品 不 被 消 费者 直 接 触 及,并 设 置“禁 止 消 费 者 触 摸”的 标 志。直 接 接 触 散 装 食 品 的 工 具、容 器、包 装 材 料 等 设 施 设备 应 可 以 承 受 重 复 清 洗 和 消 毒。5.5.3 商 户 陈 列 与 销 售 豆 制 品、熟 食 卤、酱 腌 菜 类 食 品 时,应 配 备 密 闭、保 鲜、防 尘、防 蝇、防 虫、防 鼠 和 相 应 的 冷 藏 设 施,严 禁 人 员 直 接 用 手 接 触 食 品。5.5.4 商 户 陈 列 与 销 售 清 真 食 品 时,应 设 置 专 柜 经 营,并 符 合 清 真 食 品 专 人、专 库、专 车 等 国 家 有 关民 族 政 策 要 求。5.5.5 商 户 陈 列 与 销 售 的 所 有 食 品,不 应 着 地 存 放 和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及 有 异 味 的 物 质。5.5.6 商 户 陈 列 与 销 售 的 食 品 所 用 包 装 材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定,严 禁 使 用 非 食 用 和 非 环 保 型 塑 料 袋 包 装食 品。5.5.7 商 户 陈 列 与 销 售 的 食 品 标 签 及 标 注,应 符 合 G B 7 7 1 8 及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规 范 的 规 定。6 市 场 管 理 要 求6.1 智 慧 化 管 理6.1.1 市 场 应 从 信 息 化 设 备 配 置、信 息 化 系 统 管 理、智 能 化 终 端 应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改 造 升 级,逐 步 实 现智 能 化 农 贸 市 场 管 理。6.1.2 市 场 智 能 化 设 备 应 满 足 食 品 追 溯、检 验 检 测、智 能 支 付、智 能 计 量、大 数 据 分 析、智 能 管 理、证 照 信 息 公 示、价 格 信 息 公 示 等 功 能 需 要。6.1.3 市 场 要 实 现 食 用 农 产 品 电 子 追 溯 管 理 和 检 验 检 测 信 息 化 管 理,可 采 用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化 平 台 或 自建 信 息 化 平 台 实 现 上 述 功 能,自 建 平 台 应 保 证 无 障 碍 接 入 政 府 监 管 平 台,按 要 求 完 整 提 供 各 项 信 息 数 据。6.1.4 市 场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5 的 规 定,配 置 视 频 监 控 设 施,确 保 市 场 内 部 无 安 全 死 角。6.1.5 市 场 应 通 过 智 能 化 管 理 系 统 提 升 管 理 水 平。管 理 系 统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信 息 发 布 功 能,食 品 安全 智 能 检 验 监 测 功 能,食 品 购 销 管 理 追 溯 功 能,人 员 车 辆 管 理、安 防 管 理、消 费 活 动、贸 易 结 算、入 场销 售 者 评 价、广 告 管 理、数 据 统 计 分 析 等 功 能。6.2 快 检 室 管 理6.2.1 市 场 对 入 市 蔬 菜、水 果、畜 禽 肉、蛋、水 产 品 等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或 者 快 速 检 测,对未 能 提 供 承 诺 达 标 合 格 证 或 购 货 凭 证、其 他 合 格 证 明 等 文 件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进 行 市 场 准 入 检 测,检 测 合格 后 方 可 入 场。6.2.2 快 检 室 应 建 立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档 案,并 对 仪 器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维 护 保 养,相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进 行 检定、校 准,确 保 量 值 溯 源。6.2.3 市 场 应 建 立 快 速 检 测 人 员 培 训 与 管 理、抽 样 与 检 测、检 测 结 果 公 示、不 合 格 品 处 置、质 量 控 制与 改 进 等 快 速 检 测 管 理 制 度,并 按 照 属 地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求,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年 度 食 品 检 测 计 划,及 时 准确 的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快 速 检 测 工 作。D B 1 5 0 6/T 4 5 2 0 2 376.3 卫 生 管 理6.3.1 市 场 应 建 立 环 境 卫 生 区 域 责 任 制 度,实 行 区 域 包 干 管 理。明 确 包 干 范 围、工 作 内 容、工 作 要 求。市 场 应 建 立 健 全 本 市 场 卫 生 管 理 制 度,成 立 专 管 机 构,专 人 负 责、配 备 足 够 的 保 洁 人 员,做 好 市 场 保 洁工 作,保 持 营 业 场 所 和 周 围 环 境 干 净 整 洁。6.3.2 市 场 应 设 置 封 闭 式 垃 圾 转 运 房,并 按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统 一 配 置 带 有 翻 盖 密 封 装 置 的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垃 圾 桶、垃 圾 箱)等 环 卫 设 施,保 证 商 户 正 常 经 营 使 用。6.3.3 市 场 垃 圾 房 地 面、墙 面 应 铺 设 坚 固、耐 用、易 清 洁 瓷 砖;垃 圾 房 应 容 量 充 足,配 备 上 下 水 设 施和 冲 洗 设 施,密 闭 管 理。6.3.4 市 场 应 按 照 G B/T 1 9 0 9 5 的 规 定 实 行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处 理,并 根 据 人 流 量 和 场 地 实 际 设 置 垃 圾分 类 投 放 点,分 类 投 放 点 应 按 照 规 定 分 别 配 置 分 类 垃 圾 桶(箱)。垃 圾 分 类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0 9 5 要求。6.3.5 市 场 内 应 设 有 防 鼠、防 蝇、防 蚊、防 蟑 螂 设 施,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6.3.6 市 场 应 建 立 健 全 本 市 场 卫 生 管 理 制 度,成 立 专 管 机 构,专 人 负 责、配 备 足 够 的 保 洁 人 员,按 照市 场 营 业 前、中、后 三 个 时 段,做 好 市 场 保 洁 工 作,全 天 候 保 持 营 业 场 所 和 周 围 环 境 干 净 整 洁。6.3.7 市 场 应 制 定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与 消 杀 计 划,定 期 开 展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活 动,将 防 鼠、防 蝇 等 病 媒生 物 防 治 设 施 安 装 到 位。所 用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器 械 和 杀 虫 灭 鼠 药 剂 符 合 国 家 规 定,确 保 有 效、安 全 使用。6.4 经 营 管 理6.4.1 市 场 开 办 者 及 商 户 应 依 法 在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登 记,并 取 得 相 应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依 法 开 展 经 营 活动。6.4.2 市 场 开 办 者 应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明 确 食 品 安 全 负 责 人、食 品 安 全 总 监 和 食 品 安 全 员,建立 基 于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的 动 态 管 理 机 制,建 立 并 完 善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总 监 职 责 食 品 安 全 员 守 则 和 相 关 记 录 档 案,落 实 自 查 要 求,制 定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清 单,建 立 健 全 日 管 控、周 排 查、月 调 度 工 作制 度 和 机 制。6.4.3 市 场 开 办 者 应 当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包 括:市 场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制 度、从 业 人 员 卫 生 健 康 管 理、商 户 守 则、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度、入 场 查 验 制 度、食 品 安 全 追 溯 制 度、食 品 安 全 过 程 控 制 相 关 制 度、不 合格 商 品 退 市 销 毁 制 度、场 内 公 示 制 度、商 品 预 先 赔 付 制 度、市 场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等。6.4.4 商 户 应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建 立 健 全 食 品 进 货 查 验、经 营 过 程 管 控、票 证 档 案 管 理、等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6.4.5 市 场 开 办 者 应 建 立 商 户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制 度,建 立 商 户 诚 信 经 营 档 案,公 开、公 平、公 正 地 管 理场 内 商 户。对 商 户 定 期 开 展 信 用 等 级 评 定,并 予 以 公 示,培 育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自 觉 抵 制 欺 诈、违 法 违规 经 营、偷 税 漏 税 等 情 况 的 发 生。采 取 奖 优 惩 劣 管 理 方 式 不 断 提 升 市 场 规 范 化 管 理 水 平。6.4.6 商 户 不 应 购 进、储 存 和 销 售 致 病 性 微 生 物,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生 物 毒 素、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不 应 购 销 国 家 禁 止 的 兽 药 和 剧 毒、高 毒 农 药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不 应 购 销 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超 范 围、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保D B 1 5 0 6/T 4 5 2 0 2 3质 期、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生 产 者 名 称、生 产 者 地 址 的,或 标 注 伪 造、冒 用 的 认 证 标 志 等 质 量 标 志 的,超过 保 质 期 的,使 用 的 保 鲜 剂、防 腐 剂 等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材 料 等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的,被 包 装 材 料、容 器、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销 售 的 食 品 以 及 其 他 不 符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不 应 购 销 病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疫 不 合 格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 类;不 应 购 销 国 家 规 定 的 野 生 保 护 动 植 物。6.4.7 商 户 销 售 各 类 食 品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明 码 标 价,标 价 内 容 真 实 明 确、字 迹 清 晰、货 签 对位、标 示 醒 目。食 品 标 价 签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规 定,并 标 明 计 价 单 位、产 地、零 售 价 等 内 容,对 于 有规 格、等 级、质 地 等 要 求 的,还 应 标 明 规 格、等 级、质 地 等 项 目。禁 止 价 格 欺 诈、哄 抬 价 格 和 低 价 倾 销等 不 正 当 价 格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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