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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8 5 8 2 0 2 3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e m o n s t r a t i o n e v a l u a t i o n o f s p e c i a l f o o d o p e r a t i o n s u b j e c t2 0 2 3-1 1-0 8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6 7.2 3 0C C S X 8 336D B 3 6/T 1 8 5 8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价 原 则.15 评 价 内 容.26 评 价 程 序.27 动 态 管 理.4附 录 A(规 范 性)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5附 录 B(规 范 性)江 西 省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申 报 表.1附 录 C(规 范 性)江 西 省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现 场 评 价 报 告.2参 考 文 献.3D B 3 6/T 1 8 5 8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特 殊 食 品 处、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军 根、朱 巧 力、吕 雪 金、姚 婕 玲、陈 亚 茹、郑 小 溪、魏 波。D B 3 6/T 1 8 5 8 2 0 2 31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评 价 原 则、评 价 内 容、评 价 程 序、动 态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包 括 实 体 门 店、网 络 直 营 店 等)开 展 示 范 创 建 和 评 价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 1 0 7 6 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婴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0 7 6 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较 大 婴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0 7 6 7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幼 儿 配 方 食 品G B 1 3 4 3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特 殊 膳 食 用 食 品 标 签G B 2 5 5 9 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婴 儿 配 方 食 品 通 则G B 2 9 9 2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通 则G B 3 1 6 2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经 营 过 程 卫 生 规 范D B 3 6/T 1 2 8 0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规 范D B 3 6/T 1 8 5 9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特 殊 食 品 s p e c i a l f o o d s包 括 保 健 食 品、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等。4 评 价 原 则4.1 客 观 公 正评 价 工 作 应 保 持 公 平、公 正,评 价 过 程 和 方 法 应 客 观 独 立,评 价 指 标 全 面、系 统、科 学,对 于 申 请参 评 的 经 营 主 体 一 视 同 仁、平 等 对 待,促 进 公 平 竞 争。4.2 注 重 实 效坚 持 问 题 导 向、目 标 导 向、结 果 导 向,聚 焦 产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问 题,深 入 调 查 研 究,以 评 促 管、以 评促 建、以 评 促 改,强 化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的 辐 射 带 动 作 用。D B 3 6/T 1 8 5 8 2 0 2 324.3 服 务 发 展评 价 工 作 应 立 足 我 省 特 殊 食 品 产 业 发 展 现 状,以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评 价 为 抓 手,提 升 特 殊 食 品 经 营管 理 水 平,推 动 特 殊 食 品 行 业 高 质 量 发 展。5 评 价 内 容5.1 基 本 要 求申 请 评 价 的 经 营 主 体,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食 品 经 营 许 可(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的,已 在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市 场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近 三 年 未 发 生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重 大 损 失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件;近 三 年 内 未 因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受 到 行 政 处 罚;近 三 年 未 发 现 食 品 抽 检 不 合 格;无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情 形 的。5.2 评 价 指 标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由 1 3 项 一 级 指 标 和 6 6 条 评 价 细 则 构 成,共 1 0 0 分。评 价 细 则 见 附 录 A。表 1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指 标 体 系序号 一级指标(1 3 项)评价细则(6 6 条)分值(共 1 0 0 分)1 主体资质 5 1 02 场所环境 4 53 自查机制 4 54 管理制度 8 1 05 专区专柜 4 56 温度控制 3 57 购销记录 4 58 产品标签 7 1 09 营销宣传 6 1 01 0 贮存运输 8 1 01 1 网络销售 6 1 01 2 追溯召回 5 1 01 3 应急处置 2 5总 计 6 6 1 0 06 评 价 程 序6.1 提 交 申 请D B 3 6/T 1 8 5 8 2 0 2 33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应 对 照 D B 3 6/T 1 8 5 9 规 定 的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自 查 表 开 展 自 查,并 向 评 价机 构 提 交 评 价 申 请,申 请 材 料 应 包 含:江 西 省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申 报 表(详 见 附 录 B);自 查 评 分 表;自 查 报 告;相 关 佐 证 材 料。6.2 资 格 审 查评 价 机 构 应 对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提 交 的 评 价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审 查 后 处 理 方 式 有:申 请 材 料 真 实、有 效、完 整,且 符 合 5.1 基 本 要 求 的,予 以 受 理,否 则 予 以 退 回;申 请 材 料 缺 失 的,应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充 相 关 材 料,否 则 视 作放 弃。6.3 组 建 评 价 小 组6.3.1 评 价 机 构 应 组 建 由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价 小 组,明 确 评 价 小 组 组 长,评 价 小 组 人 数不 少 于 3 人,人 数 宜 为 奇 数。6.3.2 评 价 机 构 应 至 少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向 评 价 对 象 发 出 现 场 评 价 通 知,通 知 内 容 包 括 现 场 评 价 的 时 间、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6.4 现 场 评 价6.4.1 首 次 会 议评 价 小 组 到 达 评 价 对 象 所 在 地 后,评 价 小 组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首 次 会 议。参 会 人 员 包 括 评 价 对 象 主 要 负责 人、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主 要 从 业 人 员、基 层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等。会 议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组 长 介 绍 评 价 小 组 成 员 及 评 价 分 工、评 价 程 序 和 要 求;评 价 对 象 介 绍 自 我 评 价 情 况。6.4.2 现 场 核 查6.4.2.1 评 价 小 组 经 过 查 阅 资 料、询 问 交 流、实 地 走 访,对 评 价 对 象 所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性 进 行 审 查。如 发 现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存 在 表 A.1 中 一 票 否 决 项,应 立 即 停 止 评 估,直 接 取 消 评 选 资 格。如 无 一 票 否 决 项,则 对 照 附 录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 进 行 评 价 打 分。6.4.2.2 对 照 表 A.2 进 行 打 分 时,因 经 营 产 品 种 类、设 施 设 备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不 适 用 该 条 款 的 情 形,可认 定 为“合 理 缺 项”。存 在“合 理 缺 项”的 示 范 主 体 的 最 终 得 分=实 际 得 分 应 得 分 1 0 0。注:假 设 某经 营 主 体“产 品 标签”中 有 4 分 可 认定 为“合 理 缺项”,该 经营 主 体 的应 得 分 为 1 0 0-4=9 6 分,又假 设 该经营主体实际得分为9 0 分,则最终得分=9 0 9 6 1 0 0=9 3.7 5 分。6.4.3 末 次 会 议现 场 核 查 结 束 后,评 价 小 组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末 次 会 议,参 会 人 员 包 括 评 价 对 象 主 要 负 责 人、食 品 安全 管 理 人 员、主 要 从 业 人 员、基 层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等。会 议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提 出 工 作 亮 点 或 存 在 问 题;反 馈 初 步 评 估 结 果;形 成 并 签 署 现 场 评 价 报 告(详 见 附 录 C)。D B 3 6/T 1 8 5 8 2 0 2 347 动 态 管 理7.1 获 评 示 范 主 体 的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应 每 年 定 期 开 展 自 我 评 价,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并 将 整 改 情 况向 评 价 机 构 报 告。7.2 评 价 机 构 应 对 获 评 示 范 主 体 的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进 行 跟 踪 评 价。发 现 示 范 主 体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的,直 接 撤 销 示 范 主 体 资 格:发 生 重 大、影 响 恶 劣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隐 瞒、谎 报、缓 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因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跟 踪 评 价 得 分 在 9 0 分 以 下,且 拒 绝 整 改 的。D B 3 6/T 1 8 5 8 2 0 2 35A A附 录 A(规 范 性)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A.1 如 发 现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主 体 存 在 表 A.1 中 一 票 否 决 项,应 立 即 停 止 评 估,直 接 取 消 评 选 资 格。A.2 如 不 存 在 一 票 否 决 项 情 形,可 根 据 表 A.2 开 展 示 范 创 建 或 评 价,总 分 值 1 0 0 分。得 分 超 过 9 0 分 的,可 列 入 示 范 主 体 评 选 候 选 名 单。表 A.1 一 票 否 决 项项目 违法违规内容 存在打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即开展特殊食品销售活动。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特殊食品销售活动。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特殊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特殊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特殊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特殊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特殊食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特殊食品。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特殊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特殊食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特殊食品。8.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特殊食品。1 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1 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注:评估过程中,一旦发现一票否决项,应立即停止评估,直接取消评选资格。D B 3 6/T 1 8 5 8 2 0 2 31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项目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分主体资质(1 0 分)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现场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与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一致。销售特殊食品的许可证经营项目应分别载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扣完为止:1)经营主体无经营许可证;2)许可证超过有效期;3)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2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采用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不再额外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未通过悬挂、摆放、电子牌等任一种形式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扣 2 分。2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备案食品经营种类缺少特殊食品类别的,扣 2 分。24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品种信息应与备案信息采集表中内容一致。备案信息与实际商品不一致的,扣 2 分。25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不应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医疗机构配制的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不应作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销售。发现任一不符合情形的,扣 2 分。2场所环境(5 分)6按照 G B 3 1 6 2 1 的要求选择经营场所地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经营场所周围方圆 2 5 m 内存在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的,扣 2 分。27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销售场所。贮存、销售场所与规模不匹配,不能做到有序存放的,扣 1 分。18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有防止积水措施。发现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出现明显脏污、渗水或天花板霉变的,扣 1 分。19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或不洁物品,防止交叉污染。发现食品与化学用品、个人生活物品等混放,食品着地堆放等可能导致交叉污染的,任一情形扣 0.5 分,扣完为止。1自查机制(5 分)1 0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未建立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全的,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任一情形扣 0.5 分,扣完为止。21 1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检查评价。无自查记录或内容不全的,扣 1 分。11 2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未对自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 1 分。11 3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风险未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的,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告的,任一情形扣 0.5 分。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2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项目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 分管理制度(1 0 分)1 4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扣 2 分。21 5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并有记录。发现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无主要负责人签名、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的,任一情形扣 1 分,扣完为止。21 6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应根据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监督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满足日常管理需要。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要;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或仅设置岗位但未实际开展相关管理工作。11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应上岗。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但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无食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记录不全的。11 8应按照 D B 3 6/T 1 2 8 0 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并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缺少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或记录不全;2)培训时长不足;3)培训考核不合格。11 9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无培训记录或记录不全,现场抽查从业人员未掌握与其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任一不符合扣 1 分。12 0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可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发现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检查结果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任一不符合扣 0.5分,扣完为止。12 1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或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3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项目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 分专区专柜(5 分)2 2特殊食品不应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应设置专柜(或专区)陈列摆放。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不应与固体饮料、调制乳粉、中药饮片等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2)特殊食品不应与传统意义的滋补类中药材及其饮片、药食两用物质等混放销售;3)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专区专柜(货架)摆放,不能与药品混放销售。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扣完为止:1)未设立专区专柜(货架)销售特殊食品;2)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混放销售;3)特殊食品之间混放销售。12 3每类特殊食品的专区专柜(货架)应分别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未对专区专柜设置醒目提示牌,或提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12 4 临近保质期的特殊食品应当分类管理,专区陈列出售,并明确标示。未对临期特殊食品分类管理专区陈列并明确标示的,扣 1 分。12 5应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发现货架上有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未采取醒目提示的,扣 1 分。1温度控制(5 分)2 6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应配备与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未配备与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的;2)冷藏冷冻设备中食品堆放过多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各层食品无法达到所需温度的。22 7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未制定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或没有相关温度检查记录的,扣 2 分。22 8按照标签标示或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需冷藏的食品未按规定贮存,放置于常温下;2)冷藏冷冻库、冰箱、冰柜等设备设施运行温度未达到要求;3)冷藏冷冻库、冰箱、冰柜等设备设施未定期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4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项目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 分购销记录(5 分)2 9 具备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扣 1 分。23 0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核实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进货和销售记录内容应完整,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供应商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供应商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不完整;2)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商品不符;3)进口特殊食品不能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13 1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二年。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1 分:1)未按照规定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无法通过记录进行追溯;2)进货台账与实际销售产品批次不符;3)统一配送企业各门店无法提供配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4)记录和凭证未按规定时限进行保存。13 2批发企业应建立特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包括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保存日期从进货日起计算。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2)无产品销售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5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指标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 分产品标签(1 0 分)3 3特殊食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符合 G B 7 7 1 8 的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印刷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1 分,扣完为止:1)产品包装的标签标注不规范;2)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容易辨识,出现补印、篡改的。23 4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者可登录“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殊食品注册和备案信息。对于保健食品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与相关注册证书和备案凭证所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应与产品生产许可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生产许可发证依据等有关情况。发现 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1 分,扣完为止:1)特殊食品标签有加贴内容,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内容不一致;2)销售假冒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食品产品。23 5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缺少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23 6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任一要求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经国 家注册或 者备案的 保健食品,其外包 装有“蓝帽子”标志,以及产品 注册号或 者备案号。2 0 2 1 年 1 月 1 日后生 产的保健食品,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应当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2)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3)标签主展示面应设置占比 2 0%以上面积的区域标注警示用语,用黑体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13 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 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任一要求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按照 G B 1 3 4 3 2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1)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2)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3)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2.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同时 符合 G B 2 9 9 2 2、G B 2 5 5 9 6 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等要求。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6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指标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分产品标签(1 0 分)3 8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任一要求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应符合 G B 7 7 1 8、G B 1 0 7 6 5、G B 1 0 7 6 6、G B 1 0 7 6 7 等要求。2.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3.标签不应含有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3)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4)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5)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6)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7)含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其他近似术语表述。13 9进口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有中文标签,且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应加贴;2)依法应有说明书的,配有中文说明书;3)标签、说明书应标示特殊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2)翻译后的中文标签信息与原标签不一致;3)仅大包装上有中文标签,最小销售单元上无中文标签;4)未标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5)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1D B 3 6/T 1 8 5 8 2 0 2 37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指标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分营销宣传(1 0 分)4 0特殊食品营销过程不符合下列任一要求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不应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不应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协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不应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宣传资料(含音像)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4)不应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24 1应在 经营 场所 的醒 目位置 提醒 消费者 注意查 看食 品生产 日期、保质 期和 有效日 期;与其他 商品一 起捆 绑搭售 的特 殊食品临 近保 质期时,应 标明“临近 保质 期食品”,不应 隐藏 该食 品的生 产日 期和保 质期。无提 示牌 或隐 藏临 期食品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任一不符合扣 0.5 分。14 2经营场所特殊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应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宣传内容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或宣传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的,扣 1 分。14 3保健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 的产 品说明 书内 容为准,不应 涉及 疾病预 防、治疗功 能。保健食 品广 告涉及 保健功 能、产品功 效成 分或者 标志 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应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2)广告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应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持续显示;3)保健食品广告不应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 品为 保障健 康所 必需;与药品、其 他保健 食品 进行比 较;利用广 告代 言人作 推荐、证明;法律、行 政法规 规定 禁止的其他内容。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销售企业自制广告,未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批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2)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经过修改、剪辑或拼接,与批准的不一致;3)广告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4)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2D B 3 6/T 1 8 5 8 2 0 2 38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指标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分营销宣传(1 0 分)4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应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2)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以及“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本品禁止 用于肠 外营 养支持 和静脉 注射”等消 费提示,显著 标明的 内容 字体和 颜色必 须清晰 可见、易于 辨认,在视频 广告中应持续显示;3)广告不应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4)不应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 专业 刊物上 发布;不应利 用处方 药或 者特定 全营养 配方食 品的名 称为 各种活 动冠名 进行广 告宣传;不 应使用与 其名称 相同 的商标、企业 字号在 医学、药学 专业刊 物以外 的媒介 变相发 布广 告;不 应利用 该商标、企业 字号 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6)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应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1)销售企业自制广告,未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批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2)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适用人群以及“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提示用语;广告内容经过修改、剪辑或拼接,与批准的不一致;广告宣传渠道不符合以上要求。24 5婴幼儿配方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扣 1 分:1)不应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应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2)不应对 0 1 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经营场所不应存在对 0 6 月龄(1 段)、6 1 2 月龄(2 段)婴儿配方乳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2D B 3 6/T 1 8 5 8 2 0 2 39表 A.2 特 殊 食 品 经 营 示 范 主 体 评 价 细 则(续)指标 序号 评价细则 分值 得分贮存运输(1 0 分)4 6特殊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之间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贮存容器不应混用,应分别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发现特殊食品与其他食品或非食品混堆混放、混用贮存容器、无标识的,任一情形扣 1 分,扣完为止。24 7特殊食品应有专门的、不易受污染的贮存区域,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发现特殊食品无专门贮存区域,或与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的,任一情形扣 0.5 分,扣完为止。14 8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扣 1 分,扣完为止:1)食品进库、出库无记录或记录不全;2)定期清理无记录或记录不全;3)未对临保食品进行分类管理。24 9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 1 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扣 0.5 分:1)申领许可证时未如实申报外设仓库地址;2)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15 0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易污染;贮存条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发现贮存容器、工具或设备不整洁,贮存条件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任一情形扣 0.5 分,扣完为止。15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安全、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发现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扣 1 分。15 2特殊食品运输过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发现与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运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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