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保障第2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DB42/T 2006.2-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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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2 2023 劳动用工 保障 第2 部分:流动仲 裁庭工作 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2: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arbitration tribunals 2023-11-29 发布 2024-01-29 实施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T 2006.2 2023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管 理要 求.1 组织 机构.2 仲裁 员.2 记录 人员.2 流动 仲裁 庭设 施设 备.2 场地 设置 要求.2 证人 出庭 作证 要求.3 旁听 人员 要求.3 流动 仲裁 庭室 外围 观 人员要 求.3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3 5 工 作程 序.3 仲裁 申请.3 受理 申请.3 确定 流动 仲裁 庭地 址 及开庭 方式.4 庭前 准备.4 庭中 审理.4 庭后 裁决.4 附录A(资 料性)证人 如实作 证承 诺书.6 附录B(资 料性)流动 仲裁庭 申请 书.7 附录C(资 料性)流动 仲裁庭 常规 布局 图.8 参考文 献.9 DB42/T 2006.2 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42/T 2006 劳 动用工 保障 的 第2 部分。DB42/T 2006 已 经发 布了 以 下部分:第1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规 范;第2 部 分:流动 仲裁 庭工 作规范;第3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支 付管理 规范;第4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信 息化监 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 规范;第5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庭前调 解工 作规 范。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谷 城县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提 出。本文 件 由湖 北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谷城 县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恩施市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襄 阳市 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 局、湖北 省标 准化与 质量 研究 院。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易友 举、李 晓玲、邓希 妍、李 仕富、饶军、张昌 桂、刘 星恒、舒俊平、赵 斌、刘军、孟勇、吴 焱、刘玉 玲、王 建仁、胡 昊天、谢 萍慧、朱雪 芹、熊唯、王 亚东、李倩。本文件 实施 应用 中的 疑问,可咨 询湖 北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联系 电话:027-51828267,邮 箱;或 者牵头 起草 单位,联 系电 话:0710-7235652,邮 箱:。对本文件 的有关 修改 意见建 议请反 馈至谷 城县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联系电 话:0710-7235652,邮 箱:;或 者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联 系 电 话:027-51828267,邮 箱;或 者湖北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联系电 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006.2 2023 III 引 言 2021 年6 月,人力资 源和 社 会保障 部印发 人 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事 业发 展“十 四五”规划,提 出“构建 和谐 劳动 关系”,包括“健全 劳动 关系 协调 机制”“完善 劳动 人事 争 议调解 仲裁 体制 机制”“提升劳动 保障监 察执 法效能”“加 强农民 工服 务保障 工作”等。2021 年9 月,人 社部印 发关 于人 社领 域贯彻实 施 国 家基 本公 共 服务标 准 的 指导 意见(人 社部 发 2021 77 号),要 求“加 快制 修订 就 业见习、职业 技能 培训 和技 能鉴定、劳 动关 系协 调、劳动用 工保 障、社会 保障 卡管理 等一 批急 需短 缺 的 标准规范”。为深 入贯 彻落 实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相关工 作部 署,进一 步健 全劳动 用工 保障 体系,全 方位提升 劳动用 工保 障能力,探索 劳动用 工保 障经验,加强 经验总 结推 广,促 进劳动 用工保 障提 质增效,制定本 文件。DB42/T 2006 拟由五 个部 分构 成。第1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规 范。目的 在于 规范湖 北省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办 案工 作。第2 部 分:流动 仲裁 庭工 作规范。目 的在 于规 范湖 北省劳 动人 事争 议流 动仲 裁庭办 案工 作。第3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支 付管理 规范。目 的在 于规 范湖北 省工 程建 设领 域农 民工工 资支 付管理工作。第4 部 分:农民 工工 资信 息化监 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 规范。目的 在于 规范 湖北 省劳动 保障 行政管理部 门开 展农 民工 工资 信息化 监管 平台 建设 和管 理工作。第5 部 分:劳动 人事 争议 庭前调 解工 作规 范。目的 在于规 范劳 动人 事争 议庭 前调解 工作 程序。DB42/T 2006.2 2023 1 劳动用工 保障 第2 部分:流动 仲裁庭工 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流动 仲裁 庭办 案的 管理要 求、工作 程序 等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湖 北省 劳动 人事争 议仲 裁流 动仲 裁庭 办案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GB/T 40550-2021 界 定的 以 及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件。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省、自治 区、直辖 市人 民政府 依法 决定 设立 的从 事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相关 活动的 专门 机构。来源:GB/T 40550-2021,4.1 流动仲 裁庭 mobile arbitration tribunal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根据具 体案 件处 理需 要,到用人 单位 所在 地、乡 镇 街道及 社区、工业 园区等现场 开庭 处理 案件 的临 时性 仲 裁庭。来源:GB/T 40550-2021,7.6.4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依法聘 任的 从事 劳动 人事 争议仲 裁工 作的 专业 人员。来源:GB/T 40550-2021,5.3.1 首席仲 裁员 presiding arbitrator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3.1)在三 人组成 的仲 裁 庭成员 中指定 一名 负责组 织、协 调仲裁 活动 并依据法 律规 定形 成主 导调 解或裁 决意 见的 仲裁 员。来源:GB/T 40550-2021,7.6.5 记录人 员 clerk 在争议 案件 处理 中,主要 负责案 件庭 审记 录,承担 整理、装订、归 档案 卷材 料及仲 裁庭 交办 的其 他事务性 工作 的人 员。来源:GB/T 40550-2021,5.3.3 4 管理要 求 DB42/T 2006.2 2023 2 组织机 构 4.1.1 流动仲 裁庭 由仲 裁委 员会 根据案 件处 理需 求设 立,就近就 便处 理争 议案 件。4.1.2 流动仲 裁庭办 案场 所应悬 挂或张 贴仲裁 徽章,有条 件的情 况下张 贴仲 裁纪律 及注意 事项等,可配备仲 裁庭 专业 设备、档 案储存 设备、安 全监 控设 备和安 检设 施等。4.1.3 流动仲 裁庭 办案 场所 应庄 重严肃、简 洁大 方,注重 实 用,有 条件 的情 况下 以深 色 系为主 题色 调,整体布 局应 体现 统一、协 调。4.1.4 流动仲 裁庭 根据 案情 需要 可配 备 1 名或 3 名仲 裁员 及 1 名 记录 人员。仲裁员 4.2.1 仲裁员 在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员 会办 事机 构中 从事 劳动人 事争 议处 理工 作的 人员中 聘任。4.2.2 仲裁员 应公 道正 派并 符合 下列条 件之 一:曾任审 判员;从事法 律研 究、教学 工作 并具有 中级 以上 职称;具有法 律知 识、从事 人力 资源管 理或 工会 等专 业工 作满五 年;律师执 业满 三年。4.2.3 仲裁员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依法参 加争 议案 件的 调解、仲裁 工作;其他依 法应 履行 的职 责。4.2.4 仲裁工 作人 员在 庭审 时应 按规定 着装,并 佩戴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保障 部统 一制 作的仲 裁胸 徽。记录人 员 4.3.1 负责案 件的 庭审 记录。案 件庭审 笔录 等记 录,应确 保仲裁 活动 记录 的真 实性、客观 性、全面 性。4.3.2 承担整 理、装订、归 档案 卷材料,及 仲裁 庭交 办的 其他事 务性 工作。4.3.3 记录人 员不 应由 本庭 仲裁 员兼任。4.3.4 应认真 履行职 责,严守工 作纪律,不应 有玩 忽职守、偏袒 一方当 事人、泄露 案件涉 及的国 家 秘密、商 业秘 密和 个人 隐私 或擅自 透露 案件 处理 情况 等行为。流动仲 裁庭 设施 设备 4.4.1 流动仲 裁庭 应准 备计 算机、打印 机、便携 式监 控设 备等办 案必 需的 设备。4.4.2 若现场 有会议 室,协调当 地准备 仲裁员 席、记录人 员席、申请人 及代 理人席、被申 请人及 代 理人席、证人(勘 验人、鉴 定人)席、第三 人席、旁 听席桌 椅。4.4.3 若现场 没有会 议室,在室 外开庭,应携 带仲 裁员席、记录 人员席、申 请人席、被申 请人席、证人席、旁听 席等 便携 式桌 椅。场地设 置要 求 4.5.1 仲裁员 席根据 仲裁 员人数 设置 席 位,面 积能 满足仲 裁活动 的需要。席 台靠墙 上方正 中处挂 人 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 部统 一标 准的仲 裁庭 庭徽,有 条件 的席台 一侧 可放 置竖 杆国 旗。首 席仲 裁员 的座 位 在 仲裁庭庭 徽下 正中 处,其他 仲裁员 分坐 两边。4.5.2 记录人 员席 设 置 1 座位,设在仲 裁员 席台 前正 中处,背靠 仲裁 员席 台,面向 旁听席 区。记录 人员席与 申请 人及 代理 人席、被代 理人 及代 理人 席、证人(勘验 人、鉴 定人)席、第 三人 席处 于同 一水 平地面。4.5.3 证人(勘验 人、鉴定 人)席设 置 1 座位,设 在仲 裁 员席台 正前 方,可处 于申 请人及 代理 人席 和DB42/T 2006.2 2023 3 被申请 人及 代理 人席 中间 或后侧 位置 对齐,不 用时 可放置 在两 侧靠 墙处。4.5.4 申请人 及代 理人 席、被申 请人及 代理 人分 别设 置 3 座位,分两 侧相 对而 坐,右边为 申请 人及 代理人席,左 边为 被申 请人 及代理 人席。第 三人 席放 置在被 申请 人及 代理 人席 的末端。4.5.5 旁听席 设在仲 裁庭 后部,旁听席 与仲裁 员席 正相对。旁听 席座椅 可以 移动设 置。旁 听席后 面 可悬挂“仲裁 庭纪 律”“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等 标牌。4.5.6 仲裁员 席桌 应视 仲裁 庭面 积大小 等具 体情 况而 定。4.5.7 申请人 及代 理人 席桌、被 申请人 及代 理人 席桌 应小 于仲裁 桌。证人出 庭作 证要 求 4.6.1 当事人 可以申 请证 人出庭 作证。当事人 申请 证人出 庭作证 的,应 在举 证期限 届满前 提出,并 经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许可。4.6.2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对当事 人的申 请予 以准许 的,应 在开庭 审理 前通知 证人出 庭作证,并告知其 应如 实作 证及 作伪 证的法 律后 果。4.6.3 仲裁庭 应要求 证人 在作证 之前签 署承诺 书,参见附 录 A,并在仲 裁庭 上宣读 承诺书 的内容。但无民事 行为 能力 人和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作为 证人 的除外。证 人确 有正 当理 由不能 宣读 承诺 书的,由 记录人员 代为 宣读 并进 行说 明。证 明人 拒绝 签署 或者 宣读承 诺书 的,不应 作证。4.6.4 仲裁庭 应将 证人 出庭 作证 的情况 记入 笔录,并 由证 人及当 事人 核对 后签 名或 盖章。旁听人 员要 求 4.7.1 旁听人 员应 在流 动仲 裁庭 许可后 进行 旁听。4.7.2 旁听人 员应 遵守 仲裁 庭纪 律、接 受安 全检 查。流动仲 裁庭 室外 围观 人员 要求 4.8.1 围观人 员遵守 仲裁 庭纪律,保持 庭审时 安静,不许 喧哗、吵闹。未经 仲裁庭 许可,不准录 音、录像、摄影 和进 行其 他妨 碍庭审 的活 动。4.8.2 审理区 应设 立隔 离带,围 观人员 不应 随意 走动 或进 入审理 区。突发事 件应 急处 理 4.9.1 庭审期 间如 当事 人突 发疾 病,及 时送 医疗 机构 救治。4.9.2 对违反 庭审纪 律、扰乱庭 审秩序 的当事 人、旁听人 员、围 观人员 等,由(首 席)仲 裁员劝 告 制止,经劝 告制 止无 效的 由 庭审现 场的 安保 工作 人员 将其带 离庭 审现 场,情 节 严重难 以控 制的,及时 通 知公安部 门解 决。庭 审现 场 的安保 工作 人员 由工 矿企 业、行业 协会、乡镇(街 道)、村(社 区)、工 业 园区帮助 选任。4.9.3 对因不 可抗 力、突发 事件 导致无 法继 续庭 审的,仲 裁员应 及时 中止 庭审。5 工作程 序 仲裁申 请 5.1.1 由劳动 人事 争议 调解 组织 或案件 当事 人申 请流 动仲 裁庭的,应 提 前 3 日通 过 提交书 面材 料或 电话联系 等方 式向 劳动 人事 争议仲 裁委 员会 提出 流动 仲裁申 请,填写 流动 仲裁 庭 申请 书,参见 附 录 B。5.1.2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主动 提出 是否开 展流 动仲 裁庭。受理申 请 DB42/T 2006.2 2023 4 5.2.1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收到流 动仲 裁申 请后 应对 材料进 行审 核,满足 以下 条 件的应 予以 受理:对各乡 镇(街道)当地 有较 大社会 影响 的经 劳动 人事 争议仲 裁委 员会 或基 层劳 动争议 调解 组织未能达 成调 解协 议的 劳动 争议案 件;有因病 重或 身体 残疾 等原 因行动 不便 的人 员参 与或 有其他 特殊 情况 需流 动仲 裁的劳 动争 议案。5.2.2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对当事 人的 申请 予以 受理 的,应 在开 庭审 理前 通知 当事人。5.2.3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决定简 易处理 的争 议案件,可以 指定一 名仲 裁员独 任仲裁,并告 知 当事人。确定流 动仲 裁庭 地址 及开 庭方式 5.3.1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审查后 决定受 理的,将指 派专职 仲裁员 与基 层兼职 仲裁员 联系安 排 开庭仲裁 事宜。5.3.2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应根据 双方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确 定流 动仲 裁庭 地址,在开 庭 前 5 日将流动仲 裁庭 地址 告知 双方 当事人。5.3.3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主持召 开庭前 会议,组织 完成证 据交换 等相 关程序 性事项,主持 庭 前调解。庭前准 备 5.4.1 仲裁庭 桌椅 摆放,可 参考 附录 C。5.4.2 悬挂或 张贴 流动 仲裁 庭横 幅或准 备电 子显 示屏。5.4.3 联系双 方当 事人,确 保双 方当事 人提 前到 庭。5.4.4 摆放好 流动 仲裁 庭设 施设 备。5.4.5 准备庭 审笔 录。庭中审 理 5.5.1 开庭审 理前,记 录人 员逐 一核对 当事 人身 份及 授权 委托等 情况,宣 布仲 裁庭 纪律。5.5.2 仲裁员 宣布开 庭,告知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宣布仲 裁庭组 成人员 及案 由,询 问当事 人是否 提 出回避申 请。5.5.3 开庭审 理时,仲裁 员应听 取申请 人的陈 述和 被申请 人的答 辩,主 持庭 审调查、质证 和辩论,征询当事 人最 后意 见,引导 并组织 当事 人进 行裁 决前 调解。5.5.4 记录人 员应 将庭 审情 况如 实记录,形 成庭 审笔 录。5.5.5 庭审结 束后,仲裁 员、记 录人员、当事 人和 其他仲 裁参与 人校阅 庭审 笔录并 签名或 盖章。当 事人或其 他仲 裁参 与人 拒绝 在庭审 笔录 上签 名或 盖章 的,仲 裁庭 应记 明情 况附 卷。5.5.6 仲裁调 解达成 协议 的,仲 裁庭应 制作调 解书。调解 书应写 明仲裁 请求 和当事 人协议 的结果,并由仲裁 员签 名、加盖 劳动 人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印章。调解 不成 或调 解书 送达 前,一 方当 事人 反悔 的,仲裁庭应 及时 作出 裁决。庭后裁 决 5.6.1 裁决书 应载 明仲 裁请 求、争议事 实、裁决 理由、裁 决结果、当 事人 权利 和裁 决日期。5.6.2 合议庭 审理 的案 件,记录 人 员应将 合议 情况 如实 记录,参加合 议人 员应 在评 议案 件记录 上签 名,裁决应 按照多 数仲 裁员的 意见作 出。合 议庭 不能形 成多数 意见时,裁 决应按 照首席 仲裁员 的意 见作出。5.6.3 仲裁员 应填写 结案 审批表,报劳 动人事 争议 仲裁委 员会主 任或其 委托 的仲裁 院负责 人审批 后 结案。DB42/T 2006.2 2023 5 5.6.4 裁决书 应由 仲裁 员签 名,加盖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印 章后,及 时送 达双 方当事 人。5.6.5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应自受 理仲 裁申 请之 日 起45 日 内结 案,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案情复杂 需要 延期 的,经劳 动人事 争议 仲裁 委员 会主 任或其 委托 的仲 裁院 负责 人书面 批准,可 以延 期 并 书面通知 当事 人,但延 长期 限不应 超 过15 日。5.6.6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裁决争 议案 件时,其 中一 部分事 实已 经清 楚,可就 该部分 先行 裁决。5.6.7 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 对追索 劳动报 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 偿或 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 当 事人的申 请,可裁 决先 予执 行,移 送人 民法 院执 行。5.6.8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对以下 争议 案件,依 法适 用终局 裁决:追索劳 动报 酬、工伤 医疗 费、经 济补 偿或 赔偿 金,不超过 当地 月最 低工 资标 准 12 个月 金额的争议;因执行 国家 的劳 动标 准在 工作时 间、休息 休假、社 会保险 等方 面发 生的 争议。DB42/T 2006.2 2023 6 附录A(资料 性)证人如 实作 证承 诺书 下面给 出了 证人 如实 佐证 承诺书 的示 例。示例: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基本信息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我 作为本案 的证人,保证 向仲裁 庭如实作 证。如 有意作 伪证或 隐匿证言,愿负 法律责 任,特 此保证。证人签名:年 月 日 DB42/T 2006.2 2023 7 附录B(资料 性)流动仲 裁庭 申请 书 流动仲 裁庭 申请 书见 表B.1。表B.1 流动仲 裁庭 申请 书 案号 劳人仲字20 号 案由 立案 日期 组庭 日期 申请人 被申 请人 其他 当事人 仲裁庭 组成 仲裁员:记录人 员:申请流动仲裁庭的理由:申请人:年 月 日 仲裁 委员 会审 查意 见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DB42/T 2006.2 2023 8 附录C(资料 性)流动仲 裁庭 常规 布局 图 流动仲 裁庭 常规 布局 图见 图C.1。仲裁 庭庭徽横幅 或者电子 显示屏 幕证 人席旁 听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仲 裁员 首席 仲裁员 仲裁员 图C.1 流动仲 裁庭 布局 图 DB42/T 2006.2 2023 9 参考文 献 1 GB/T 40550-2021 劳 动人事 争议 仲裁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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