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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12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841 2023 行政许可 受理、审 查(勘验)协同运 行 规范 2023-10-25 发布 2023-11-25 实施 河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13/T 5841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某些 内容 可能 涉及 专利。本文 件的 发布 机构 不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 任。本文件 由河 北省 政务 服务 管理办 公室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石 家庄 市行政 审批 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苗杰 超、温 志辉、张 秀娟、肖 妙、贾 冰洋、高 悦、张培、贾愉婷、刘 素卿、张菊花、杨 月芳、李 文静、杜晓 娜、贾昳、董 辛萌、李晓 琛、张冠 堃、安晓 彤、连 青。DB 13/T 5841 2023 1 行 政许可 受理、审 查(勘 验)协同 运行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行 政审 批受 理、审 查(勘验)协 同运 行的总 体原 则、运行 环节 和运行 机制。本文件 适用 于行 政许 可事 项办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 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 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适用 于本 文件;不 注日 期的引 用文 件,其最 新版 本(包 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文 件。GB/T 38544-2020 行政 许 可申请 与受 理规 范 GB/T 38543-2020 行政 许 可审查 与决 定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受理 acceptanc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 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来源:GB/T 38544-2020,3.4 审查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 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和标准进行检查和核实 的行 为。来源:GB/T 38543-2020,3.1 勘验 Invest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根据法 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 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和标准,组织实施现场调 查、核实、确 认和 检查的 行为。4 总体要 求 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实 施行 政许可 遵循 高效、公 开、公平、公正、廉 洁的 原则。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实 施行 政许可 遵循 综合 管理、统 一调动 的原 则,建 立受 理、勘 验和 审 查 协同运行机 制。应成立 独立 的勘 验部 门,负 责 根据 法定 条件 和程 序对 行政相 对人 提供 申请 材料 的内容 是否 符 合法定条 件和 标准 组织 实施 现场调 查、核实、确 认和 检查。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受 理行 政相对 人申 请后,受 理人 员 通过纸 质或 网络 平台 将申 请材料 推送 至 审查人员,审查人员通过纸 质或网络平台推送勘验任 务至勘验部门,勘验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将勘验 结果反馈 给审 查人 员,审查 人员结 合勘 验结 果依 法对 申请材 料的 完整 性、真实 性等进 行审 查。5 受理 按照功 能明 确、业务 协同、方便 快捷 的原 则,兼 顾 建筑结 构特 点和 事项 关联 度、办 理量、复杂度等因 素,应将 分散 设置 的受理 窗口 进行 整合,实 行“一 窗综 合受 理”。DB 13/T 5841 2023 2 受理是 接收 申请 材料,并 对以下 方面 进行 核查:申请事 项是 否依 法需 要取 得行政 许可;申请事 项是 否依 法属 于本 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职 权范 围;申请材 料是 否齐 全且 符合 法定形 式等。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对 行政 相对人 提出 的行 政许 可申 请,应 根据 下列 情况 分别 作出处 理:申请事 项依 法不 需要 取得 行政许 可的,应 即时 告知 行政相 对人 不受 理;申请事 项依 法不 属于 本行 政许可 实施 机构 职权 范围 的,应 即时 作出 不予 受理 的决定,并 告知行政 相对 人向 有权 实施 机构提 出申 请;申请材 料可 以当 场更 正的,应允 许行 政 相 对人 当场 更正;申请材 料不 齐全 或者 不符 合法定 形式 的,应当 场或 者在五 日内 一次 告知 行政 相对人 需要 补正的全 部内 容,逾期 不告 知的,自收 到申 请材 料之 日起即 为受 理;申请事 项属 于本 行政 许可 实施机 构职 权范 围,申请 材料齐 全且 符合 法定 形式,或者 行政 相对人按 照本 行政 机关 的要 求提交 全部 补正 申请 材料 的,应 受理 行政 许可 申请;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受 理或 者不予 受理 行政 许可 申请,应出 具加 盖本 行政 许可 实施机 构专 用印章和 注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严禁违 规设 置预 核准、前 置确认、征 求意 见、初审 转报、现场 核查、专 家评 审等环 节。受理决 定和 不予 受理 决定 应按 照 GB/T 38544-2020 中7.3 和7.4 的 要求 执行。6 勘验 人员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 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实 施机构应当指派两名及以 上行 政执 法人 员进 行核查。时限 6.2.1 接到勘 验任 务后,勘验 人 员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政 策文件 的要 求并 结合 本单 位业务 过程,确定从接 到勘 验任 务至 提交 勘验结 果完 成的 勘验 时限。6.2.2 勘验工 作应 在勘 验时 限内 完成。6.2.3 因行政 相对 人整 改、不可 抗力因 素等 原因 占用 的时 间,不 计算 在勘 验时 限内。流程 6.3.1 明确勘 验任 务。受理 并初 审合格 后,审查 人员 应 在1 个工 作日 内 向 勘验 部门 提交行 政许 可事项勘验 任务 单,并提 供勘 验需要 的材 料。6.3.2 确定勘 验时 间。勘验 部门 根据行 政许 可事 项勘 验任 务单和 勘验 法定 条件 等确 定勘验 类型、勘验时间 和勘 验人 员,做好 勘验准 备工 作。6.3.3 依法实 施勘 验。依 法需 要 现场勘 验的,勘验 人员 在 确定的 时间 抵达 勘验 现场,按 照行 政审 批事项现 场勘 验任 务单 的有 关要求,逐一 调查、核 实、确认、检 查现 场情 况,并 以文字、录像、图 片等其他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情 况。依法需要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的,应明确专家类型、专家人数,由专家库随机抽 取确定专家名单,核查过 程使用视频记录 仪或远程 系统对全过程记录。需要联合勘验的,应按照协 商一致原则,明确牵头单 位,由牵头单位沟通协调 各有关单位完成联合 勘验工作。结果 6.4.1 勘验人 员应 根据 核查 情况 形成勘 验结 果,在勘 验时 限内出 具勘 验报 告,在勘 验报告 单上 签 署意见并 签字,不 签字 视为 无效。6.4.2 勘验意 见为“合 格”“不 合格”或“同意 整改 后勘 验”三 类。6.4.3 对“同 意整 改后 勘验”的,整改完 成后,行 政相 对人 最 迟应在 整改 期限 前一 天申 请再次 勘验,再次勘 验由 勘验 部门 按原 流程开 展。再次 勘验 意见 只能是“合 格”或“不合 格”。7 审查 DB 13/T 5841 2023 3 一般要 求 7.1.1 结合勘 验结 果,行政 许可 实施机 构审 查人 员依 法对 申请材 料的 完整 性、真实 性进行 审查。7.1.2 审查的 要求、情 形和 方式 应符 合 GB/T 38543-2020 第 5 章 的要 求。7.1.3 对于共 同审 批的,由 牵头 的行政 许可 实施 机构(或 最终决 定机 构)负责 组织 协调,根据 工 作需要明确牵头 的行政许可 实施 机构与其他行政许可 实施 机构各自的职责、配 合节点、材料流转需 满足的具 体要 求、返回 意见 的要求 和时 限等。7.1.4 对于需 要逐 级审 查的 行政 许可,各级 审查 人员 应依 据法定 条件、程 序和 职责 对行政 相对 人 提交的申 请材 料进 行审 查,提出审 查意 见。7.1.5 依法经 下级 行政 实施 机构 审查后 报上 级行 政许 可实 施机构 决定 的行 政许 可,下 级行政 实施 机构在法 定期 限内 审查 并出 具初步 审查 意见 后及 时转 报。结果 7.2.1 申请材 料齐 全且 符合 法定 形式,勘验 合格 的,应当 在 法定期 限内 按照 规定 程序 作出行 政许 可审查意 见。7.2.2 申请材 料齐 全且 符合 法定 形式,经过 勘验 需要 整改 后经整 改合 格的,应 当在 法定期 限内 按 照规定程 序作 出行 政许 可审 查意见。7.2.3 申请材 料齐 全且 符合 法定 形式,勘验 不合 格的,应 当 在法定 期限 内按 照规 定程 序作出 不予 行政许可 审查 意见。8 协同机 制 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应 建立 协同机 制,明 确受 理、勘 验和审 查各 环节 责任 人,保障行 政相 对人 的申请材 料流 转顺 畅,材料 共享,结果 互认。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应 形成 会商机 制,对法 律法 规发 生 改变或 其它 因素 导致 申报 材料需 要修 改 完善的,负责 同一 事项 的受 理、勘 验和 审查 人员 应进 行及时 沟通。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应 根据 行政许 可事 项特 点,构 建 受理、勘 验和 审查 的流 程,明 确每 个环 节的前后置 条件,避 免功 能雷 同的重 复审 查。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应 按照 不同行 政许 可事 项制 定受 理、勘验 和审 查要 点清 单,受 理、勘 验和 审查的人 员应 按照 要点 开展 工作。行政许 可实 施机 构应 制定 行政许 可事 项勘 验目 录清 单。凡 进入 勘验 目录 的事 项,受 理人 员依 照受理要点核查通过后,可 将申请材料同步交审查和 勘验部门,由审查和勘验 部门同步开展工作。为提高工 作效 率,审查 人员 宜作为 观察 员全 程参 与勘 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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