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设备管理规范DB21/T 388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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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1.0 4 0.1 1CCS C 5 0/6 4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1/T 3 8 8 6 2 0 2 3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规 范M e d i c a l w a s t e t r a n s f e r a n d s t o r a g e f a c i l i t i e s、e q u i p m e n t m a n a g e m e n t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2 0 2 3-X X-X X 发 布 2 0 2 4-X X-X X 实 施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T 3 8 8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要 求.15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与 要 求.16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27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管 理.2附 录 A(规 范 性)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及 日 常 管 理 要 求.3附 录 B(规 范 性)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要 求.8参 考 文 献.1 0D B 2 1/T 3 8 8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辽 宁 省 人 民 医 院、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盛 京 医 院、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辽 宁 省 肿 瘤 医 院、辽 宁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一 院、沈 阳 市 卫 生 健 康 监 督 中 心、沈 阳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沈 阳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沈 阳 医 学 院 附 属 二 院、大 连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大 连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大 连 市 友 谊 医 院、大 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葫 芦 岛 市 中 心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韩 克 军、刘 显 辉、刘 丹、黄 牧、贾 祝 强、刘 馨、宋 鑫、张 波、吴 菲、朱 婉、王 海 旭、赵 洋、毛 羽 丰、陈 明、汉 景 红。本 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地 址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太 原 北 街 一 段 2 号,联 系 电 话 0 2 4-2 3 3 9 6 9 5 5。文 件 起 草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文 艺 路 3 3 号,联 系 电 话 0 2 4-2 4 0 1 6 6 4 9。D B 2 1/T 3 8 8 6 2 0 2 31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及 日 常 管 理、监 督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及 管 理。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废 弃 的 麻 醉、精 神、放 射 性、毒 性 等 药 品 及 其 相 关 的 废 物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医 疗 废 物 m e d i c a l w a s t e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医 疗、预 防、保 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毒 性以 及 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废 物,包 括 感 染 性 废 物、病 理 性 废 物、损 伤 性 废 物、药 物 性 废 物、化 学 性 废 物。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治 的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按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 和 处 置。3.2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m e d i c a l w a s t e t r a n s f e r s t o r a g e e q u i p m e n t a n d f a c i l i t i e s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后 分 类 收 集 的 医 疗 服 务 场 所 区 域 暂 存 点 和 医 疗 机 构 内 医 疗 废 物集 中 贮 存 暂 存 间(房)和 所 需 的 设 施 设 备。4 一 般 要 求4.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宜 按 照“设 置 统 一、设 施 统 一、标 识 统 一、布 局 合 理、切 合 实 际”的 原 则,加 强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的 管 理,纳 入 质 量 管 理,保 障 医 疗 安 全,预 防 职 业 暴 露,防 止 医 疗 废 物管 理 不 当 导 致 的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环 境 污 染 事 故。4.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将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纳 入 总 体 建 设 规 划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规 划,采 用数 字 化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管 理。4.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收 集、运 送、贮 存、处 置 以 及 监 督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工 作 程序 及 应 急 预 案。4.4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设 置 监 控 部 门 或 专 兼 职 人 员,负 责 检 查、督 促、落 实 本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4.5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露、扩 散。4.6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买 卖 医 疗 废 物。5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与 要 求D B 2 1/T 3 8 8 6 2 0 2 325.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安 全 处 置 有 关 的消 毒 隔 离、质 量 管 理、监 测、设 备 设 备 管 理 及 职 业 安 全 防 护 等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防 止 因 医 疗 废物 导 致 传 染 病 传 播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5.2 感 染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具 体 职 责 包 括:对 本 机 构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运 送、贮 存、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进 行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专 业 技 术、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 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指 导 采 取 有 效 的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必 要 时,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免 疫 接 种,防 止 其 受 到 健 康 损 害。监 控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监 控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全 过 程(分 类 收 集、运 送、贮 存、处 置)闭 环 规 范 化 质 量 管 理。对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分 析 并 落 实 持 续 改 进。建 立 与 相 关 科 室 的 联 系 制 度,对 科 室 的 意 见 有 调 查、反 馈、落 实 和 结 果 记 录。5.3 后 勤 部 门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具 体 职 责 包 括:负 责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集 中 贮 存 场 所 工 作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 负 责 落 实 医 疗 废 物 从 产 生 地 点 运 送 至 中 转 贮 存 场 所 全 流 程 的 工 作 要 求,并 有 相 应 记 录。负 责 中 转 贮 存 场 所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运 转 和 维 护,并 有 运 行 日 志。负 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转 运、暂 存、交 接 至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的 闭 环 管 理。负 责 落 实 医 疗 废 物 流 失、泄 漏、扩 散 和 意 外 事 故 的 紧 急 处 置 及 上 报。负 责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及 日 常 管 理。5.4 各 病 区(科 室)负 责 本 病 区(科 室)医 疗 废 物 的 分 类 收 集、运 送、暂 存、交 接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6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6.1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的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应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医 院 建 筑 结 构 布 局 和职 业 防 护 的 相 关 要 求,并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和 验 收。6.2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工 作 人 员洗 浴 间,并 配 备 满 足 附 录 A 要 求 的 设 施 设 备。7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管 理7.1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依 照 附 录 A 要 求 进 行。7.2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依 照 附 录 B 要 求 进 行。D B 2 1/T 3 8 8 6 2 0 2 33附 录 A(规 范 性)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配 备 及 日 常 管 理 要 求A.1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A.1.1 设 有 住 院 病 床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建 立 专 门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包括 乡 镇 卫 生 院、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站)、村 卫 生 室、医 务 室、门 诊 部 和 诊 所 等,如 条 件 不 具 备,应 在 辖 区 内 设 置 共 用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统 一 管 理。A.1.2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选 址 应 远 离 医 疗 区、食 品 加 工 区、人 员 活 动 密 集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场 所 等,且 水 平 距 离 大 于 2 5 M,设 有 独 立 通 道、物 理 隔 断,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车 辆 的 出 入。不 宜 建 于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如 因 条 件 限 制 水 平 距 离 无 法 满 足 大 于 2 5 M 要 求 时,应 配 备 空 气 净 化 装 置 和 雾 化 消 毒 装 置。A.1.3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结 构 整 体 应 具 备 较 好 的 密 闭 性,满 足 防 锈、隔 音、保 温 等 要 求。须 有防 雨 淋 装 置,地 基 高 度 应 确 保 设 施 内 不 受 雨 洪 冲 击 或 浸 泡。结 构 整 体 墙 裙 高 不 低 于 1 米,必 须 采 用 防水,防 渗 漏,防 潮 湿 的 建 筑 材 料。室 内 应 地 面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性 能,墙 面 采 用 防 水 到 棚 顶 建 筑 材 料,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A.1.4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分 区 包 括: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专 用 车 存 放 间;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专 用 工 具 清 洗 消 毒 区;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区(按 分 类 分 区 防 置),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 5;特 殊 感 染 医 疗 废 物 存 放(间)区;设 备 区;污 水 消 毒 排 放 池 区。A.1.5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应 配 备:紫 外 线 灯 管、L E D 工 作 灯、去 悬 浮 颗 粒 物 除 异 味 装 置、空 气 物 表 雾 化 消 毒 装 置;地 面 水 流 槽 及 地 漏,污 水 消 毒 排 放 池;冷 藏 柜;温 湿 度 计;防 水、便 捷 电 源 插 座;高 压 水 枪(2 0 米 软 管);内 外 监 控 摄 像 头;供 水 龙 头,拖 布 池,手 卫 生 设 施,清 洁 用 具;流 程 版、宣 传 图、分 区 分 类 标 识;具 备 智 能 称 重 和 信 息 化 监 管 设 备 一 体 化 功 能 的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转 运 桶(箱)、各 型 号 医 疗 垃 圾 袋;消 毒 剂,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防 鼠、防 蚊 蝇、防 蟑 螂 等 设 施。A.1.6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应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专 人 管 理,落 实 防 渗 漏、防 鼠、防 蚊 蝇、防 蟑螂、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A.1.7 应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内,具 备 良 好 的 照 明 设 备 和 通 风 条 件。D B 2 1/T 3 8 8 6 2 0 2 34A.1.8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区 外 应 安 放“禁 止 吸 烟、饮 食”“儿 童 不 宜 靠 近”等 警 示 标 识。应 按 卫 生 健 康、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制 定 的 专 用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要 求,明 显 处 同 时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的 警 示 标 识。A.1.9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应 按 时 开 窗 通 风。无 法 满 足 水 平 距 离 要 求 的,应 内 设 空 气 净 化 装 置(如高 频 电 场 空 气 净 化 装 置),设 定 每 次 内 循 环 1 0-3 0 分 钟 后 外 排 模 式,去 除 空 气 异 味 和 悬 浮 颗 粒 物。A.1.1 0 每 天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内 空 气 和 物 体 表 面 采 用 自 动 雾 化 消 毒 装 置 或 手 工 喷 雾 消 毒,不 得 少 于 2 次。医 疗 废 物 不 能 在 4 8 小 时 内 清 运 时,应 启 动 应 急 预 案,对 超 时 限 贮 存 的 医 疗 废 物 启 动 可延 续 消 毒 的 安 全 保 障 措 施,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可 人 工 完 成 消 毒。A.1.1 1 应 内 设 冷 暖 空 调 保 证 适 宜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的 温 度。A.1.1 2 产 生 的 废 水 应 经“污 水 消 毒 排 放 池”处 理 后 再 采 用 管 道 排 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的 医 疗 废 水 消毒、处 理 系 统,禁 止 将 产 生 的 废 水 直 接 排 入 外 环 境。A.1.1 3 应 配 备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防 腐 要 求 所 需 的 冷 藏 柜,按 时 限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A.1.1 4 应 配 备 高 压 水 枪(2 0 米 软 管)。医 疗 废 物 出 库 移 交 后 对 地 面 及 时 清 洗 消 毒。A.1.1 5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内、外 应 安 装 监 控 摄 像 头 进 行 实 时 监 控。A.1.1 6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应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转 运 车 存 放 区 和 清 洗 消 毒 区。A.1.1 7 不 设 住 院 病 床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如 门 诊 部、诊 所、医 疗 教 学、科 研 机 构 等,难 以 设 置 独 立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房(间)时,应 设 立 专 门 的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暂 时 贮 存 柜(箱),并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应 按 A.1.8 要 求 设 置 警 示 标 识;可 用 金 属 或 硬 质 塑 料 制 作,应 具 有 一 定 的 强 度,满 足 防 渗 漏 和 消 防 安 全 要 求;须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地 分 开,并 采 取 防 雨 淋、防 扬 散、防 鼠、防 蚊 蝇、防 蟑 螂、防 盗 等 安 全 措 施;医 疗 废 物 须 分 类 包 装 并 盛 放 在 周 转 箱 内 后,置 于 专 用 暂 时 贮 存 柜(箱)中;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柜(箱)应 每 天 消 毒 清 洗 一 次。A.2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A.2.1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 内 宜 配 设 冷 暖 空 调,提 供 舒 适 工 作 条 件。A.2.2 应 配 备 办 公 桌 椅、电 脑、打 印 机、资 料 档 案 柜 等 办 公 设 备,备 用 防 护 用 品,配 置 测 温 设 备、手 卫 生 设 施、洗 衣 机、更 衣 柜、挂 衣 架 等。A.2.3 条 件 具 备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宜 内 设 数 字 显 示 屏 对 设 备 运 行 及 空 气 湿 度,温 度、药 液 量 等 信 息 进行 实 时 采 集,监 控 设 备 运 行 情 况。A.3 医 疗 废 物 收 集、转 运、暂 存、交 接A.3.1 收 集A.3.1.1 科 室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后,暂 存 于 医 疗 服 务 场 所 区 域 暂 存 点,存 放 医 疗 废 物 的 容 器 应 加 盖密 封。A.3.1.2 医 疗 废 物 应 使 用 黄 色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鹅 颈 式 密 封 包 装,特 殊 医 疗 废 物 应 双 层 包 装、分层 封 扎。(特 殊 废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传 染 或 疑 似 传 染 性 的 废 物、传 染 病 人 生 活 垃 圾 等)A.3.1.3 锐 器 盒 应 增 加 专 用 包 装 密 封,以 防 运 输 过 程 中 破 损。A.3.1.4 医 疗 废 物 应 统 一 标 签,注 明 种 类、重 量、数 量、产 生 单 位、交 接 时 间 及 人 员 等 信 息。A.3.1.5 传 染 性 废 物、胎 盘 等 特 殊 医 疗 废 物,应 明 显 标 识。A.3.1.6 使 用 电 子 标 签 的,其 信 息 内 容 应 包 括 B.6.1.4 和 B.6.1.5 的 要 求。A.3.2 转 运A.3.2.1 科 室 人 员 与 医 疗 垃 圾 运 送 人 员 双 向 交 接 确 认,再 用 医 疗 垃 圾 车 密 闭 运 送 到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贮存 暂 存 间(房)。D B 2 1/T 3 8 8 6 2 0 2 35A.3.2.2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时 必 须 专 人 专 用 车 辆,不 得 与 其 他 生 活 垃 圾 混 装、混 运。A.3.2.3 转 运 车 辆 应 保 持 医 疗 废 物 处 于 密 闭 状 态,按 既 定 路 线 进 出。A.3.2.4 运 送 时 间 应 错 开 上 下 班 高 峰 期,运 送 路 线 要 避 开 人 流 稠 密 地 区。A.3.3 贮 存A.3.3.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A.3.3.2 医 疗 废 物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要 求 分 类 并 在 对 应 区 域 固 定 摆 放,存 放 医 疗 废 物 的 容器 应 加 盖 密 封。A.3.3.3 摆 放 周 转 桶 单 层 平 放;用 置 物 架 周 转 箱 可 多 层 堆 码,但 不 超 过 3 层,距 棚 大 于 5 0 c m。A.3.3.4 病 理 性、胎 盘 等 应 在 冰 柜 或 冰 箱 中 贮 存,冰 柜 或 冰 箱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0-5。A.3.3.5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区 温 度 应 不 高 于 2 0,相 对 湿 度 5 0-6 0%。A.3.3.6 医 疗 废 物 宜 日 产 日 清,暂 存 间 贮 存 时 长 不 超 过 4 8 小 时。A.3.3.7 暂 存 间 应 随 时 关 门、上 锁,或 设 置 门 禁 避 免 他 人 误 入。A.3.3.8 暂 存 间 设 有 全 覆 盖 在 线 监 控,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A.3.4 交 接A.3.4.1 医 疗 废 物 应 交 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委 托 合 同 的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转 运 和 处 置。A.3.4.2 暂 存 间 应 对 每 日 入 库 和 出 库 的 医 疗 废 物 数 量、重 量、分 类 信 息 等 由 手 工 过 渡 到 信 息 化 进 行汇 总 并 做 好 台 账 记 录。A.3.4.3 暂 存 间 工 作 人 员 应 与 终 端 处 理 机 构 人 员 对 医 疗 废 物 种 类、数 量、重 量、交 接 时 间 及 人 员、转 运 时 包 装 或 容 器 状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核 对,并 双 签 确 认。不 许 进 行 再 次 分 拣 和 二 次 分 装。A.3.4.4 医 疗 废 物 交 接 台 账 记 录 应 及 时 填 写 纸 质 或 电 子 化 记 录,并 当 面 交 接 确 认。A.3.4.5 在 收 集、运 送、贮 存、交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中 发 生 异 常 的 应 另 外 注 明。A.4 消 毒 和 清 洗 要 求A.4.1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间(房)每 天 应 在 医 疗 废 物 清 运 之 后 消 毒 冲 洗。应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辆 清 洗 场 所 和 清 洗 污 水 收 集 消 毒 处 理 池。每 日 运 送 完 毕,应 在 车 辆 清 洗 消 毒 间 内 对 车 厢 内 壁 进 行 消毒,喷 洒 消 毒 液 后 密 封 至 少 3 0 分 钟 再 将 消 毒 液 清 洗 掉。车 辆 清 洗 晾 干 后 方 可 再 次 投 入 使 用。A.4.2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重 复 使 用 的 周 转 箱(桶)每 次 运 送 完 毕,应 在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房)内 对 周 转 箱(桶)进 行 清 洗、消 毒。A.4.3 清 洗 污 水 应 经 入“污 水 消 毒 排 放 池”处 理 后,排 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系 统,禁 止 向环 境 排 放 清 洗 污 水。A.5 转 运 人 员 专 业 技 能 与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要 求A.5.1 转 运 人 员 应 具 备 如 下 专 业 技 能: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遵 守 岗 位 职 责;掌 握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掌 握 发 生 医 疗 废 物 外 溢、散 落 等 应 急 情 况 时 应 急 措 施,并 及 时 报 告;熟 悉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与 包 装 标 识 要 求,装 卸、搬 运 医 疗 废 物 容 器(如 包 装 袋、利 器 盒 等)、周 转 箱(桶)的 正 确 操 作 程 序。A.5.2 转 运 人 员 应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防 护,包 括 但 不 限 于:了 解 医 疗 废 物 对 环 境 和 健 康 的 危 害 性,以 及 使 用 个 人 卫 生 防 护 用 品 的 重 要 性;运 送 过 程 中 须 穿 戴 防 护 手 套、口 罩、工 作 服、靴 等 防 护 用 品;D B 2 1/T 3 8 8 6 2 0 2 36 体 检 1 次/年,宜 进 行 预 防 性 免 疫 接 种。A.6 应 急 措 施A.6.1 运 送 过 程 中 发 生 翻 车、撞 车 导 致 医 疗 废 物 大 量 溢 出、散 落 时,应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应 急 小 组 报告,并 采 取 下 述 应 急 措 施:在 受 污 染 地 区 设 立 隔 离 区,禁 止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穿 过,避 免 污 染 物 扩 散 和 对 行 人 造 成 伤 害;对 溢 出、散 落 的 医 疗 废 物 迅 速 进 行 收 集、清 理 和 消 毒 处 理,对 于 液 体 溢 出 物 采 用 吸 附 材 料吸 收 处 理;清 理 人 员 在 进 行 清 理 工 作 时 须 穿 戴 防 护 服、手 套、口 罩、靴 等 防 护 用 品,清 理 工 作 结 束 后,用 具 和 防 护 用 品 均 须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如 果 在 操 作 中,清 理 人 员 的 身 体(皮 肤)不 慎 受 到 伤 害,应 及 时 采 取 处 理 措 施,并 到 医 院接 受 救 治;对 被 污 染 的 现 场 地 面 进 行 消 毒 和 清 洁 处 理。A.6.2 采 取 上 述 应 急 措 施 的 同 时,同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情 况。事 故 处 理 完 毕 后,向 主 管 部门 和 应 急 小 组 写 出 书 面 报 告,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原 因 及 其 简 要 经 过;泄 露、散 落 医 疗 废 物 的 类 型 和 数 量、受 污 染 的 原 因 及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科 室 名 称;医 疗 废 物 泄 露、散 落 已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潜 在 影 响;已 采 取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和 处 理 结 果。A.7 医 疗 废 物 在 线 监 管 平 台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接 入 医 疗 废 物 在 线 监 管 平 台。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过 程 中 利 用 具 备 自 动 称重、扫 码 交 接、数 据 交 互、路 线 监 督 等 功 能 的 医 废 收 集 设 备,以 互 联 网 和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为 载 体,开展 医 疗 废 物 智 能 收 集。医 废 交 接 过 程 中,通 过 收 集 设 备 采 集 并 记 录 医 废 产 生 时 间、地 点、类 别、重量、交 接 人 等 信 息,生 成 医 废 唯 一 身 份 标 识 二 维 码,标 识 贴 于 医 废 袋 上,确 保 医 疗 机 构 废 弃 物 应 分尽 分 和 全 流 程 可 追 溯。同 时,将 采 集 的 数 据 信 息 即 时 上 传 给 互 联 网 在 线 实 时 管 理 平 台,实 现 医 疗 废物 信 息 的 整 体 监 管、动 态 预 防、分 级 预 警、信 息 共 享。A.8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期 间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特 殊 要 求A.8.1 收 集、运 送、贮 存A.8.1.1 医 疗 废 物 应 由 专 人 收 集、双 层 包 装,包 装 袋 应 特 别 注 明 是 高 度 感 染 性 废 物。A.8.1.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场 所 应 为 专 场 存 放、专 人 管 理,不 能 与 一 般 医 疗 废 物 和生 活 垃 圾 混 放、混 装。暂 时 贮 存 场 所 由 专 人 按 照 传 染 病 种 类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要 求,使 用0.2%-0.5%过 氧 乙 酸、1 0 0 0 m g/L-2 0 0 0 m g/L 或 5 0 0 0 m g/L-1 0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消 毒。A.8.2 运 送 和 处 置A.8.2.1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时 必 须 使 用 固 定 专 用 车 辆,由 专 人 负 责,并 且 不 得 与 其 他 医 疗 废 物 混 装、混运。运 送 时 间 应 错 开 高 峰 期,运 送 路 线 要 避 开 人 流 稠 密 地 区;运 送 车 辆 每 次 卸 载 完 毕,根 据 不 同 病原 体,使 用 0.2%-0.5%过 氧 乙 酸、1 0 0 0 m g/L-2 0 0 0 m g/L(作 用 3 0 分 钟)或 5 0 0 0 m g/L-1 0 0 0 0 m g/L(大 于6 0 分 钟)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消 毒。A.8.2.2 暂 存 处 必 须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的 隔 离 区,隔 离 区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D B 2 1/T 3 8 8 6 2 0 2 37A.8.2.3 根 据 不 同 病 原 体 污 染 风 险 程 度,采 用 相 应 浓 度,暂 存 处 隔 离 区 应 由 专 人 使 用 使 用 0.2%-0.5%过 氧 乙 酸、1 0 0 0 m g/L-2 0 0 0 m g/L(作 用 3 0 分 钟)或 5 0 0 0 m g/L-1 0 0 0 0 m g/L(作 用 大 于 6 0 分 钟)含 氯 消 毒剂 喷 洒 消 毒 对 墙 壁、地 面 或 物 体 表 面 喷 洒 或 拖 地 消 毒,每 天 上 下 午 各 一 次,特 殊 情 况 随 时 消 毒。有条 件 的 单 位 采 用 自 动 消 毒 装 置 消 毒。A.8.2.4 具 体 消 毒 剂、消 毒 剂 浓 度、消 毒 方 法 选 择 遵 循 国 家 发 布 的 特 定 病 原 体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执行。A.8.3 人 员 职 业 防 护A.8.3.1 运 送 操 作 人 员 的 防 护 要 求 应 达 到 二 级 防 护 要 求,即 必 须 穿 工 作 服、隔 离 衣 或 防 护 服、防 护靴、戴 工 作 帽、医 用 防 护 口 罩、一 次 性 乳 胶 手 套 等,近 距 离 处 置 废 物 的 人 员 还 应 戴 护 目 镜。A.8.3.2 每 次 运 送 或 处 置 操 作 完 毕 后 立 即 进 行 手 清 洗 和 消 毒,并 洗 澡。手 消 毒 用 快 速 手 消 毒 剂 揉 搓不 少 于 1 5 秒 钟。A.8.4 院 外 应 急 转 运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的 处 置 能 力 无 法 满 足 疫 情 期 间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要 求 时,应 及 时 与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沟 通,增 加 每 日 转 运 次 数。A.9 管 理 制 度A.9.1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工 作 程 序 及 应 急 处 理措 施。A.9.2 应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登 记 台 账,登 记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的 来 源、种 类、重 量 或 者 数 量、交 接时 间、去 向 以 及 经 办 人 签 名 等 项 目。登 记 台 账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档 案 同 时 保 存,保 存 期 不 少 于 3年。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由 医 院 至 少 保 存 3 年。A.9.3 加 强 职 业 防 护,配 备 防 护 用 品。按 照 要 求 穿 戴 防 护 用 品,根 据 风 险 大 小 采 取 相 应 级 别 防 护 措施。发 生 特 殊 感 染 和 疫 情 时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防 护。D B 2 1/T 3 8 8 6 2 0 2 38附 录 B(规 范 性)医 疗 废 物 中 转 贮 存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要 求B.1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监 测B.1.1 配 备 自 动 雾 化 消 毒 装 置 或 手 工 喷 雾 消 毒 设 备 等,对 暂 存 间 内 物 体 表 面 和 空 间 定 时 无 死 角 消 毒,查 看 记 录。B.1.2 每 半 年 进 行 监 测,物 体 表 面 平 均 菌 落 数 1 0 C F U/c m 2,疫 情 期 间 或 有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事 件 时 检 测 致病 菌。B.2 手 卫 生 生 物 学 监 测每 季 度 进 行 监 测,卫 生 手 消 毒 后 工 作 人 员 手 表 面 的 菌 落 总 数 应 1 0 C F U/c m2。B.3 空 气 生 物 学 监 测B.3.1 配 备 空 气 净 化 消 毒 装 置 或 采 取 通 风 消 毒 措 施 等,吸 附、分 解 或 转 化 各 种 空 气 污 染 物,去 除 空 气异 味 和 悬 浮 颗 粒 物,保 证 周 围 环 境 无 害,查 看 记 录。B.3.2 每 半 年 进 行 监 测,空 气 平 均 菌 落 数 4 c f u/(5 m i n 直 径 9 c m 平 皿),疫 情 期 间 或 有 医 院 感 染 暴发 事 件 时 及 时 检 测 致 病 菌。B.4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的 监 督B.4.1 暂 存 间(房)工 作 人 员 宜 开 展 免 疫 接 种,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肝 炎、新 冠 肺 炎 疫 苗 接 种 等。B.4.2 暂 存 间(房)工 作 人 员 应 正 确 穿 脱 防 护 用 品 和 执 行 手 卫 生 要 求。B.4.3 暂 存 间(房)工 作 人 员 结 束 工 作 后 应 沐 浴 更 衣,工 作 服 装 统 一 清 洗、消 毒。B.5 医 疗 废 物 收 集、转 运、贮 存、交 接 闭 环 全 过 程 的 监 督B.5.1 应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辆,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全 过 程 管 理。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辆 不 得 装 载 或混 装 生 活 垃 圾 及 其 他 货 物。B.5.2 转 运 人 员 到 病 区(科 室)接 收 医 疗 废 物 时,应 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包 装、标 识,不 得 打 开包 装 袋 取 出 医 疗 废 物。对 包 装 破 损、包 装 外 表 污 染 或 未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 的 医 疗 废 物,转 运 人 员 应 要 求 病区(科 室)重 新 包 装、标 识 并 盛 装 于 周 转 箱 内。拒 不 按 规 定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包 装 的,转 运 人 员 有 权 拒 绝运 送 并 同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B.5.3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部 门 必 须 每 天 派 车 到 病 区(科 室)收 集,做 到 日 产 日 清;医 疗 废 物 产 生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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