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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10 CCS P 0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53 2024 城市河道 涉河建设 项目管理 规范 2024-04-30 发布 2024-05-30 实施 杭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301/T 0453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管 理对 象.1 5 选 址论 证阶 段.1 6 设 计阶 段.2 7 施 工阶 段.3 8 验 收阶 段.4 附录A(规 范性)设计 阶段涉 河建 设项 目审 查要 求.6 DB3301/T 0453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杭 州市 城市 管理 局提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文件 起草 单位:杭 州市 城市水 设施 和河 道保 护管 理中心、杭 州市 西湖 区城 市管理 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阮俊 安、王 磊、胡 聪、姚黎 芳、李莲芳、吴 青霞、袁祥 洪、徐立、周宇、马帅、邱蓉、徐玉 裕、任建 刚、郑清、夏颖 兰。DB3301/T 0453 2024 1 城市河道 涉河建 设项目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城 市河 道涉 河建设 项目(以下 简称“涉 河建设 项目”)的 管理 范围,选 址论 证、设计、施工、验收 等阶 段的 管理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涉 河建 设项 目的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0201 防洪 标准 GB 55011 城市 道路 交通 工程项 目规 范 CJJ 11 城 市桥 梁设 计规 范 CJJ 37 城 市道 路工 程设 计规范 DB33/T 2061 港口 及航 道 视频监 控系 统建 设技 术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城市河 道涉 河建 设项 目 urban ri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在城市 河道 管理 和保 护范 围内新 建、改 建、扩建 的跨 河跨堤、穿河、穿 堤、临 河、拦 河等 建设 项目。4 管理对 象 涉及城 市河 道管 理和 保护 范围内 的跨 河跨 堤、穿河、穿堤、临 河、拦河 等建 设项目。跨河跨 堤建 设项 目包 括桥 梁和管 桥等 工程。穿河、穿堤 建设 项目 包括 管廊、隧道、排 管、管道、缆线、管 涵等 工程。临河建 设项 目包 括码 头、船坞、渡口、跨 堤取 水口、丁坝、护 岸、临河 道路、景观 工程 等工 程。拦河建 设项 目包 括拦 河闸 坝、橡 胶坝 等工 程。5 选址论 证阶 段 意见征 求 涉河建 设项 目在 选址 论证 阶段,应征 求城 市 管 理行 政主管 部门 的意 见。城市 管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收 到规划部 门发 出的 选址 论证 审查通 知,对选 址论 证相 关文件 进行 审查。DB3301/T 0453 2024 2 选址审 查要 求 5.2.1 规划要 求 5.2.1.1 涉河建 设项目 的选 址应符 合土地 利用总 体规 划、城 市总体 规划、控制 性详细 规划、城市河 道建设规 划、城市 河道 保护 管理规 划、城市 防洪 排涝 规划、杭州 市大 运河 世界 文化遗 产保 护规 划、水 域 保护规划 等。5.2.1.2 涉河建 设项目 不应 减少规 划范围 内城市 河道 水域面 积,不 应调整 城市 河道规 划控制 线、城 市河道底 标高、常 水位 标高 等规划 指标。5.2.1.3 涉河建 设项目 宜选 在地质 条件良 好、水 深适 当、水 面宽阔、水流 条件 良好、防洪影 响小、在河床、岸线 及水 流流 态较 为稳定 的河 段。5.2.1.4 涉河建 设项目 应在 保证流 域内水 资源合 理调 配的基 础上进 行建设,不 应对工 程所在 区域的 生态环境 和社 会环 境造 成不 利影响。5.2.2 防洪排 涝要 求 涉河 建 设项 目 的 布局、规 模等应 与城 市防 洪排 涝的 要求相 协调,不 应影 响城 市河道 过流 能力 或造 成阻水壅 水。5.2.3 长效管 理要 求 5.2.3.1 涉河建 设项目 应符 合城市 河道长 效管理 的要 求,不 应影响 城市河 道闸 泵站等 防汛配 水设施 的建设、运行、维 护及 管理。5.2.3.2 涉河建 设项目 应避 开对防 洪安全、河势 稳定 有明显 不利影 响的河 段及 城市河 道监测 感知设 备的保护 范围,不 宜布 置在 险工险 段和 岸线 保护 区内(饮用 水取 水口 除外),不 应影响 水文 站点 和常 设 水文观测 断面。5.2.4 水源保 护要 求 饮 用 水 水源 保 护区 和 其他特 殊 水 体保 护 区内 的 涉河建 设 项 目应 符 合水 源 保护和 其 他 特殊 水 体保 护管理的 相关 要求。审查确 认 城市管 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根 据选址 审查 的结 果出 具审 查意见 书,反馈 给规 划部 门。选 址论 证相 关文 件如有修 改,应对 修改 内容 再次确 认。6 设计阶 段 意见征 求 涉河建 设项 目的 初步 设计 阶段,应征 求城 市 管 理行 政主管 部门 的意 见。城市 管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收 到建设行 政主 管部 门发 出的 初步设 计审 查通 知,对初 步设计 相关 文件 进行 审查。设计审 查要 求 6.2.1 初步设 计相 关文 件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勘测、设计 等技 术标 准和 城市河 道管 理要 求;b)符合GB 50201、防 洪排 涝 规划、水域 保护 规划、航 运等要 求;DB3301/T 0453 2024 3 c)建设项 目永 久占 用水 域的,根据 被占 用水 域的 面积、容积和 功能,提 出功 能补 救措施 或等 效 替代水域 工程 方案,并 进行 占补平 衡分 析,提出 结论 性意见。6.2.2 跨河跨 堤建 设项 目按 附 录A 中A.1 执 行。6.2.3 穿河建 设项 目按 附 录 A 中A.2 执 行。6.2.4 穿堤建 设项 目按 附 录 A 中A.3 执 行。6.2.5 临河建 设项 目按 附 录 A 中A.4 执 行。6.2.6 拦河建 设项 目按 附 录 A 中A.5 执 行。审查确 认 城市管 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根 据设计 审查 的结 果出 具审 查意见 书,反馈 给建 设行 政主管 部门。初 步设 计相关文 件如 有修 改,应对 修改内 容再 次确 认。7 施工阶 段 施工申 请 7.1.1 在城市 河道管 理范 围内临 时占用、挖掘 城市 河道的 建设项 目,建 设单 位应先 取得城 市管理 行 政主管部 门许 可,申请 时主 要提供 下列 材料:a)申请书 及授 权委 托书;b)申请人 营业 执照、事 业单 位法人 证书 复印 件;c)建设项 目所 依据 的文 件及 红线图 或管 位图 等(项目 初设阶 段的 勘探 工程 提供 勘探点 位图);d)临时占 用、挖掘 城市 河道 的专项 施工 方案;e)影响防 汛的 建设 项目 应提 供防汛、防 台应 急预 案;f)建设工 程涉 及永 久占 用水 域、临时 占用 水域 过流 断面 超过 1/3、河 道改 河等 对防 洪产生 影响 的,建设单 位应 委托 具有 相应 资质的 单位 进行 防洪 影响 分析评 价。7.1.2 建设单 位在 城市 河道 保护 管理范 围 外 20 m 以 内实 施 高堆土、深 基坑 开挖、打 桩、爆 破等 危及 城市河道 安全 的项 目前,应 编制河 道保 护专 项施 工方 案,报送 城市 管理 行政 主 管部门,并获 得相 关部 门 同意后方 可实 施。注:从地面堆置土方高度超过3 m 的 为高堆土。资料审 查 7.2.1 合规性 审查 7.1.1 的a)、b)、c)条 应符合 合规 性审 查的 要求。7.2.2 专项施 工方 案 专项施 工方 案符 合下 列要 求:a)应包括 项目 工程 概况,围 堰、钢 便桥、泥 浆管 等施 工工艺 和技 术要 点,河道 占用、恢复 方案 和工程附 图等;b)建设项 目可 能会 对河 势稳 定、水工 程安 全和 水生 态 造成不 利影 响的,建设 单 位应在 专项 施工 方案中制 定防 治与 补救 措施,并与 主体 工程 同步 实施;c)施工对 堤岸 有安 全隐 患的,施 工单 位应 委托 具有 专 业资质 的单 位进 行堤 岸安 全评估,并按 照 评估要求 进行 监测 和加 固;DB3301/T 0453 2024 4 d)建设项 目涉 及破 堤施 工的,施 工单 位应 在专 项施 工 方案中 编制 破堤 和复 堤等 内容;需 复堤 的 堤段,不应 低于 现状 防洪 标 准,宜按 规划 标准 进行 达 标加固 建设,并与 上、下 游堤段 平顺 衔接;e)建设项 目经 过防 洪影 响评 价的,专项 施工 方案 主体 内容应 与防 洪影 响评 价报 告(报 批稿)相 一致。7.2.3 防汛、防台 应急 预案 防汛、防台 应急 预案 应包 含应急 物资、机 具准 备、人员组 织安 排、值班 联系 电话、防汛 要求 及措 施等内容;建 设项 目经 过防 洪影响 评价 的,防汛 措施 应与防 洪影 响评 价报 告内 容一致。7.2.4 防洪影 响评 价报 告 防洪影响 评价 报告 应包含 概述、基本情 况、防洪影 响分析、防治 与补 救措施、结论 与建议 等内 容。出具行 政许 可决 定书 城市管 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根 据审查 意见,向 建设 单位 出具行 政许 可决 定书。建 设单位 收到 行政 许可 决定书后,方 可进 场施 工。施工现 场管 理 7.4.1 施工现 场符 合下 列要 求:a)临时占 用范 围的 安全 围护,应设 置警 示标 志,并在 醒目位 置悬 挂许 可证;b)按批准 的位 置、面 积和 期 限占用 或挖 掘城 市河 道,不应超 范围、超审 批期 限 施工,不 应堵 塞、破坏河 道或 影响 第三 方;c)不应在 堤岸 堆放 施工 物料、临时 设施 和布 置大 型施 工机械 设备,应 保证 防汛 抢险通 道畅 通。7.4.2 施工过 程中,城市 河道设 施出现 安全异 常情 况,应 立即停 止施工,并 上报城 市管理 行政主 管 部门,查 清原 因并 及时 处理。7.4.3 应对临 时占用 范围 内城市 河道设 施进行 管理、维护。周边 垃圾、漂浮 物、渣 土等不 应污染 城 市河道水 质及 周边 环境。7.4.4 对城市 河道防 洪和 水质安 全有影 响的建 设项 目,应 在施工 现场安 装视 频监控 系统,覆盖城 市 河道施工 影响 范围,并 开通 城市河 道管 理部 门人 员的 账户和 使用 权限。监 控系 统的视 频录 像资 料的 储 存 时间应符 合DB33/T 2061 的 要求,不宜 少 于 30 天。汛期管理 建设单 位应 服从 防汛 指挥 调度,在城 市河 道施 工现 场 应配备 防汛 主要 物资,保 持 河道防 汛通 道畅 通,应根据 防汛 预案 及时 拆除 围堰。8 验收阶 段 验收申 请 8.1.1 建设单 位应在 岸线 恢复、堤岸基 础回填、耕 植土回 填、地 下构筑 物及 其他隐 蔽工程 等重要 施 工环节,提请 城市 管理 行政 主管部 门进 行过 程验 收。8.1.2 项目完 工后,建 设单 位应 提请城 市管 理行 政主 管部 门进行 竣工 验收。验收条 件 DB3301/T 0453 2024 5 建设单 位在 施工 完毕 及许 可有效 期届 满前 应做 好城 市河道 恢复 工作,包 括拆 除相关 施工 建筑 物、行洪的障 碍物、恢 复绿 化、恢复河 道界 桩、垂钓 点等 河道设 施,对施 工范 围及 上、下 游各10 m 的河 床进 行清淤等。验收 城市管 理行 政主 管部 门按7.3 的行 政许 可要 求,以及 对 岸线恢 复、水域 占补 平衡、绿化恢 复等 情况,进行验 收,验收 通过,办 理移交 手续。移交 项目移 交时,建 设单 位应 提交下 列资 料,由城 市管 理行政 主管 部门 存档。a)项目前 期资 料;b)绿化测 绘资 料;c)城市河 道管 理范 围内 建筑 物、构 筑物 及各 类管 线、新建河 道设 施的 电子 和纸 质竣工 资料 等。DB3301/T 0453 2024 6 附录A(规范 性)设计阶 段涉 河建 设项 目审 查要求 A.1 跨河跨 堤建 设项 目 A.1.1 跨河跨 堤建 设项 目应 重点 审查项 目布 置对 城市 河道 行洪能 力及 安全 的影 响。A.1.2 跨河桥 梁建 设 占 用河 道过 水断面 时,应 满足 防洪 规 划确定 的过 水宽 度要 求,通过河 道的 挖、填、拓宽原 有的 河道,改 线后 河道的 宽度 不应 小于 规划 控制河 宽,并应 理顺 原有 岸线,使水 流通 畅,满 足 行洪排涝 要求。A.1.3 桥梁设 计应考 虑周 边慢行 系统贯 通,桥 下宜 设置游 步道。桥下游 步道 底标高 宜高于 常水位,桥下游步 道临 河栏 板结 构设 计应防 止河 水倒 灌。A.1.4 桥下游 步道 应符 合GB 55011、CJJ 37 的要 求,最小 净 高不应 小于2.5 m。A.1.5 桥梁布 置符 合下 列要 求:a)通航孔 桥墩(台)沿水 流 方向的 轴线 应与 最高 通航 水位的 主流 方向 一致,斜 交时,交 角不 宜大于5;当 交角 大于5 时,应加 大通 航孔 净宽;b)跨河的 桥梁、管 线的 底标 高,应 高于 设计 洪水 位 或 水上旅 游船 舶通 行高 度,并按防 汛和 城市 河道的长 效管 理和 通航 要求,予以 超高 预留;c)在河宽 不大 于30 m 的位 置,应采 取一 跨过 河的 措施,满足 日常 保洁、清 淤作 业和堤 防防 汛 抢险、管 理维 护等 要求;d)既有桥 梁拆 除复 建,受周 边条件 限制,无 法满 足梁 底标高 时,应不 低于 原桥 梁标准。A.1.6 桥梁墩 柱布 设符 合下 列要 求:a)支墩不 应布 置在 堤身 有效 设计断 面内;b)桥墩不 应布 置在 堤防 迎水 坡和堤 顶,当桥 墩确 需布 置在堤 身背 水坡 时,应做 堤防加 固设 计;c)桥梁布 置应 减少 河道 内墩 柱数量,宜跨 越河 道主 河 床,主河 床较 宽时,宜 增 加跨径,减少 墩柱数量;d)行洪河 道桥 梁宜 采用 大跨 度结构;e)当承台 位于 河床 冲刷 线以 上,承 台形 式宜 采用 流线 型;f)对于跨 越饮 用水 源保 护区,桥 上雨 水应 采取 有效 措 施进行 收集 处理,并编 制 水污染 事故 应急 预案;g)防洪标 准(重 现期)不 小 于 50 年的 堤防 桥梁 阻水 面 积百分 比不 宜大 于 5%,不 应超 过7%;防 洪标准(重现 期)小于50 年 的堤防 及无 堤防 河道 的阻 水面积 百分 比不 宜大 于 6%,不应 超过8%;h)设计洪 水条 件下,桥梁 建 设引起 的堤 脚冲 刷(一 般 冲刷和 桥墩 局部 冲刷),应控制 在 0.5 m 以内;若 冲深 超 过 0.5 m,应进行 专题 防护 设计。A.1.7 管桥的 审查 应符 合CJJ 11 的要求。A.2 穿河建 设项 目 穿河建 设项 目符 合下 列要 求:a)穿河建 设项 目的 布置 宜与 河道或 堤防 正交,其 结构 型式应 合理 规划 并减 少对 堤岸河 床的 扰动;b)穿河建 设项 目的 埋深 应满 足防洪 要求,在相 应设 计 洪水位 冲刷 深度 以下,根 据防洪 评价 报告 的冲刷计 算结 果,结合 河床 地质条 件和 穿越 施工 方式,确保 其具 有足 够的 安全 埋深;DB3301/T 0453 2024 7 c)穿越水 源保 护地,应 按相 关规范 要求 开展 水安 全和 水环境 的专 项保 护设 计;d)沉 管 隧道 的 上覆 土层 和 保护 层 厚度 应 满足 抗浮 稳 定安 全,其 顶 面不 应突 出 于河 床 稳定 冲 刷 线之上;e)下穿通 过城 市河 道时,工 程外轮 廓线 与规 划河 床、河道护 底、护 脚、水工 程 设施的 垂直 距离,除 应 满足 其 行业 技术 标 准和 管 理规 定 外,还应 大 于该 河 道相 应 设计 洪水 的 冲刷 深 度且 不 应 小于2.5m。确因 客观 原因 不 能满足 时,经 安全 性论 证 后可适 当减 少。需 对河 道 河床进 行改 造的,应满足 规划 防洪(潮)标 准;f)城市道 路、轨 道交 通及 高 压和超 高压 管道 下穿 通过 城市河 道时,工程 外轮 廓 线与规 划河 床或 河道护底、护脚、水工 程设 施的垂 直距 离不 应小 于 6 m。下穿 河道 为密 闭箱 涵、钢筋混 凝土 结 构河床或 其他 特殊 河段 的建 设项目,其下 穿垂 直距 离 经安全 性论 证后 可适 当减 少。需对 河道 河 床进行改 造的,应 满足 规划 防洪(潮)标准,并 由项 目建设 单位 组织 实施;g)出水口 应采 取防 冲刷、消 能、加固 等措 施,出 水口 水流 方向与 河道 水流 方向 交角 不应小 于 90;h)出水口 底标 高宜 位于 受纳 水体的 常水 位之 上。A.3 穿堤建 设项 目 穿堤建 设项 目符 合下 列要 求:a)穿堤的 建设 项目 应满 足防 洪要求,不 影响 堤防 的结 构安全;b)穿堤建 设项 目与 堤身 结合 处的设 计应 满足 渗透 稳定、不均 匀沉 降及 回填 土等 要求;c)废弃的 穿堤 建设 项目 遗留 的设施 设备 应及 时妥 善处 理;d)影响堤 岸安 全的,应 对堤 防进行 变形 观测;e)穿堤建 设项 目与 堤防 接合 部周围 受水 流冲 刷、淘 刷 的堤身 和堤 岸部 位,应 采 取可靠 的防 护措 施避免发 生脱 空现 象。A.4 临河建 设项 目 临河建 设项 目符 合下 列要 求:a)临河临 堤建(构)筑 物自 身 应满足 稳定、安全 的要 求,不应降 低堤 顶高 程、削 弱 堤身设 计断 面、破坏防 洪(潮)封 闭系 统,不应影 响河 道和 堤防 的安 全稳定 和管 理维 护工 作开 展,连接 部位 应采取加 固措 施;b)临河建 设项 目与 陆域 的布 置应保 证原 堤岸 的稳 定;c)管线工 程应 优选 对城 市河 道及绿 化设 施影 响最 小的 方案;检 查井 除检 修口 外 应进行 覆绿,满 足绿化种 植相 关规 定;检查 井不宜 设置 在游 步道 上;d)码头工 程采 用顺 岸式 布置 时,码 头前 沿线 宜与 水流 方向一 致,不应 对城 市河 道防洪 排涝、河 势稳定产 生不 利影 响;e)景观工 程乔 木布 置应 与堤 岸保证 安全 距离,根系 生 长不应 破坏 堤岸 结构;景 观提升 工程 涉及 城市河道 堤岸 的,宜按 照最 新防洪 规划 要求,同 步提 升堤岸 的防 洪标 准;f)景观工 程布 设不 应破 坏天 然河势 及河 道自 然生 态;g)不宜修 建阻 水的 永久 建筑 物,所建 工程 设施 和护 栏 应采用 通透 式结 构,建 筑 物梁底 高程 应高 于河道设 计防 洪水 位,并留 有安全 超高。A.5 拦河建 设项 目 拦河建 设项 目布 设符 合下 列要求:a)应 在 保证 流 域内 水资 源 合理 调 配和 防 汛排 涝安 全 的基 础 上进 行 建设,不 应 对工 程 所在 区 域 的生产、生活 及生 态造 成不 利影响;DB3301/T 0453 2024 8 b)应对拦 河建 设项 目所 在河 段进行 冲淤 分析,并 做好 消能防 冲措 施;c)应对拦 河建 设项 目所 在河 段堤岸 渗透 及整 体稳 定进 行复核,并 做好 防渗 抗滑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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