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15227黔 南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收 运 贮 技 术 规 范C o l l e c t i o n a n d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a n d s t o r a g e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l i v e s t o c k a n dp o u l t r y p r o d u c t s o f d e a d a n d d i s e a s e d2 0 2 4-0 5-2 7 发 布 2 0 2 4-0 8-2 7 实 施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自 行 处 理 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36 集 中 处 理 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47 制 度.78 记 录.7附 录 A(规 范 性)消 毒 剂 及 消 毒 方 法.7附 录 B(资 料 性)车 辆 清 洗 消 毒 证 明.8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黔 南 州 养 殖 业 发 展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黔 南 州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黔 南 州 养 殖 业 发 展 中 心、福 泉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都 匀 市 养 殖 业 发 展 中 心、贵 州 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蒙 炳 超、庭 国 勋、犹 银 俊、杜 友、龙 怡、罗 秀 丽、岑 龙 剑、张 扬、龚 才 伟、李照 伟、龙 金 梅、朱 仕 炯、龙 潭、李 沛 丽、何 毅、陈 素 芬、罗 登 荞、张 仁 贵、刘 校 君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I I I引 言为 规 范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的 收 集、运 输、贮 存,降 低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收 集、运 输、贮 存 中 发 生 货 物 遗 失、病 原 扩 散 等 风 险,特 制 定 本 规 范。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1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收 运 贮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收 运 贮 的 基 本 要 求、自 行 处 理 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集 中 处 理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制 度、记 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黔 南 州 畜 禽 饲 养、屠 宰、经 营、隔 离、运 输 等 过 程 中 产 生 并 应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病 死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的 收 集、运 输、贮 存。不 适 用 发 生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时 需 处 理 的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品。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因 自 然 灾 害、应 激 反 应、物 理 挤 压 等 因 素 死 亡 的 畜 禽 尸 体,屠 宰 前 确 认 的 病 害畜 禽、屠 宰 过 程 中 经 检 疫 或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确 认 为 不 可 食 用 的 畜 禽 产 品,以 及 其 他 应 当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畜 禽 及 畜 禽 产 品,简 称“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3.2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贮 存 库对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进 行 暂 存,-1 5-1 8 冷 冻 不 超 过 9 0 天 或-1 4 冷 藏 不 超 过 5 天,防 止 无 害 化 处 理 前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腐 败 及 病 原 泄 露 传 播 的 专 用 设 施。3.3区 域 性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收 贮 转 运 中 心专 用 于 集 中 收 集、贮 存 某 一 区 域 内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后 再 转 运 至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集中 无 害 化 处 理 中 心 的 专 用 场 所,简 称“转 运 中 心”。3.4收 运 车 辆专 用 于 收 集 运 输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的 车 辆。3.5乡(镇)监 督 员负 责 监 督 所 在 乡(镇)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24 基 本 要 求4.1 车 辆4.1.1 病 死 畜 禽 及 病 害 畜 禽 产 品 集 中 无 害 化 处 理 中 心(简 称“处 理 中 心”)收 运 车 辆4.1.1.1 不 得 运 输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物 品。4.1.1.2 车 厢 密 闭、防 水、防 渗、耐 腐 蚀,易 于 清 洗 和 消 毒。4.1.1.3 车 厢 配 备-1 4 冷 藏 或-1 5-1 8 冷 冻 设 施。4.1.1.4 应 配 备 人 员 防 护、消 毒 等 防 疫 用 品。4.1.1.5 应 配 备 能 够 接 入“牧 运 通”等 国 家 监 管 监 控 平 台 的 车 辆 定 位 跟 踪 系 统、车 载 终 端。4.1.1.6 应 经 当 地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备 案。4.1.2 病 死 畜 禽 自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域(简 称“自 行 处 理 区”)收 运 车 辆4.1.2.1 车 辆 应 符 合 4.1.1.1、4.1.1.2、4.1.1.3。4.1.2.2 车 辆 应 在 本 场 划 定 的 区 域 和 线 路 行 驶,不 应 运 输 本 场 外 的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4.2 收 运 人 员4.2.1 处 理 中 心 收 运 人 员4.2.1.1 收 运 人 员 应 为 处 理 中 心 员 工。4.2.1.2 上 岗 前,应 经 过 专 业 岗 前 技 术 和 安 全 知 识 培 训,掌 握 收 运、消 毒、应 急 处 置、生 物 安 全、安全 生 产 等 知 识。4.2.1.3 负 责 驾 驶 收 运 车 辆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与 准 驾 车 型 相 符 的 驾 驶 资 质。4.2.1.4 开 展 收 运 工 作 时 应 随 身 携 带 处 理 中 心 员 工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4.2.2 自 行 处 理 区 收 运 人 员收 运 人 员 应 符 合 4.2.1.2、4.2.1.3 要 求,且 应 为 养 殖 企 业 员 工。4.2.3 乡(镇)监 督 员应 具 备 基 本 的 动 物 疫 病 临 床 鉴 别、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收 运 贮、无 害 化 处 理、消 毒、应 急 处 置、生 物 安全、安 全 生 产 等 知 识。4.3 人 员 卫 生 安 全 防 护4.3.1 收 运 人 员 应 穿 戴 一 次 性 乳 胶 手 套、防 护 服、一 次 性 医 用 外 科 口 罩、防 护 面 罩 或 护 目 镜、工 作 鞋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4.3.2 疑 似 或 诊 断 为 人 畜 共 患 病 的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收 运 人 员 应 穿 戴 一 次 性 乳 胶 手 套、长 袖 加 厚 橡 胶手 套、防 护 服、N 9 5/K N 9 5 医 用 防 护 口 罩、防 护 面 罩 或 护 目 镜、工 作 鞋 等 个 人 防 护 用 品。4.4 收 运 车 辆 行 驶 路 线应 按 照 农 业 农 村 等 部 门 指 定 的 路 线 行 驶。4.5 监 控 设 备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3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贮 存 点、转 运 中 心、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应 安 装 监 控 设 备,监 控 设 备 应 具 备 记 录 货 物 存放、交 接、处 理 等 过 程 的 影 像 功 能,影 像 资 料 存 储 不 少 于 3 0 天。4.6 合 同委 托 处 理 中 心 进 行 处 理 的 主 体 应 与 处 理 中 心 签 订 委 托 处 理 合 同,合 同 应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义 务、委托 期 限、处 理 费 用、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产 生 的 场(点)等。5 自 行 处 理 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5.1 清 洗 消 毒5.1.1 人 员 洗 澡 消 毒5.1.1.1 准 备洗 澡 前 应 取 出 钥 匙、手 机 等 个 人 随 身 物 品,脱 卸 口 罩、手 套、防 护 服 等 一 次 性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置 于 指定 区 域。5.1.1.2 洗 澡在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专 用 的 洗 澡 间,脱 掉 衣、帽、鞋 等 个 人 服 装 放 置 于 指 定 区 域,用 沐 浴 露、洗 发 露 等洗 浴 用 品 重 复 洗 澡、洗 头 1 次,淋 浴 时 间 5 分 钟 1 0 分 钟。5.1.1.3 消 毒a)可 重 复 使 用 的 个 人 服 装,直 接 在 洗 澡 间 浸 泡 消 毒,用 清 水 清 洗 后 再 次 使 用。b)钥 匙、手 机 等 个 人 随 身 物 品 在 洗 澡 间 擦 拭 消 毒 后 再 使 用。5.1.1.4 更 换 洁 净 服 装在 洗 澡 间 更 换 洁 净 的 衣 服、鞋 等 个 人 用 品 后 离 开 洗 澡 间。5.1.2 车 辆 消 毒5.1.2.1 准 备每 次 货 物 卸 载 完 成 后 及 时 将 车 辆 驾 驶 到 指 定 区 域。5.1.2.2 清 洁清 扫 车 体 外 表 面、驾 驶 室、车 厢 等 区 域 的 可 视 污 物,包 装 好 后 放 置 于 指 定 区 域 并 及 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理。5.1.2.3 清 洗5.1.2.4 按 照 从 内 到 外、从 上 到 下、从 前 到 后 的 顺 序,用 高 压 水 枪 对 车 厢、底 盘 和 轮 胎 等 进 行 冲 洗,不 留 死 角,如 残 留 油 脂 应 先 喷 洒 洗 洁 精 等 油 脂 清 洁 剂 进 行 清 洁 后 再 清 洗。5.1.2.5 驾 驶 室 方 向 盘、仪 表 盘 和 挡 杆 等 不 适 宜 冲 洗 的 部 位,采 用 擦 拭 方 式 进 行 清 洗。5.1.2.6 沥 水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4车 辆 在 斜 坡 沥 水 1 5 分 钟 3 0 分 钟 至 无 明 显 滴 水。5.1.2.7 消 毒用 消 毒 剂 对 车 体 外 表 面、车 厢、轮 胎、底 盘 等 进 行 喷 洒 消 毒;驾 驶 室 等 不 宜 喷 洒 消 毒 的 地 方,用 毛巾 浸 润 消 毒 剂 擦 拭 消 毒。5.1.2.8 干 燥消 毒 后 的 车 辆 自 然 风 干,停 在 指 定 区 域 备 用。5.1.3 辅 助 工 具 消 毒每 次 使 用 结 束 后,应 及 时 清 洁 辅 助 工 具 表 面 可 视 污 物,采 用 浸 泡 或 喷 洒 方 式 进 行 消 毒。5.1.4 消 毒 剂 及 消 毒 方 法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执 行。5.2 收 运 贮5.2.1 流 程报 收 数 量 清 点、交 接 资 料 上 传 审 核 运 输 贮 存。5.2.2 报 收收 运 人 员 接 到 报 收 指 令 并 按 照 5.1.1 完 成 人 员 洗 澡 消 毒 后,驾 驶 专 用 运 输 车 辆 到 收 集 地 点 装 载 病 死畜 禽 及 产 品。5.2.3 数 量 清 点、交 接收 运 人 员 在 收 集 点 完 成 货 物 交 接,在 收 集 点 或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清 点 货 物 数 量、拍 照 等。5.2.4 资 料 上 传相 关 信 息 上 传 到 贵 州 省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电 子 监 管 平 台。5.2.5 审 核乡(镇)监 督 员 在 贵 州 省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电 子 监 管 平 台 对 上 报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5.2.6 运 输本 场 专 用 运 输 车 辆 按 照 指 定 的 路 线,将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运 输 到 自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区,中 途 不 得 加 载 和卸 载 货 物,不 得 打 开 货 厢、车 门。5.2.7 贮 存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运 达 自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后 应 在 1 2 小 时 内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或 放 置 于 贮 存 库 中 贮 存。6 集 中 处 理 清 洗 消 毒 和 收 运 贮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56.1 清 洗 消 毒6.1.1 人 员 洗 澡 消 毒6.1.1.1 畜 禽 养 殖 场(户)、屠 宰 场、贮 存 库 人 员6.1.1.1.1 有 专 用 洗 澡 间完 成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交 接 作 业 后,人 员 洗 澡 消 毒 按 照 5.1.1 进 行。6.1.1.1.2 无 专 用 洗 澡 间完 成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交 接 作 业 后,在 交 接 区 脱 卸 口 罩、手 套、防 护 服 等 一 次 性 个 人 防 护 用 品,并 置于 指 定 区 域 收 集,在 交 接 区 对 手、鞋 底 等 消 毒 后 离 开。6.1.1.2 处 理 中 心 收 运 人 员 消 毒6.1.1.2.1 收 运 前按 照 5.1.1 方 法 洗 澡 消 毒 后,方 能 开 展 收 运 工 作。6.1.1.2.2 收 运 中完 成 货 物 交 接 后,脱 卸 手 套、口 罩、防 护 服 等 一 次 性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并 收 集 随 车 带 走,按 照 6.1.1.1.2消 毒 后 驾 驶 收 运 车 辆 离 开 交 接 区。6.1.1.2.3 收 运 后每 次 完 成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收 运 作 业 后,人 员 进 入 专 用 的 洗 澡 间,按 照 5.1.1 进 行 洗 澡 消 毒。6.1.2 车 辆 消 毒6.1.2.1 洗 消 中 心 车 辆 消 毒6.1.2.1.1 流 程准 备 清 洁 清 洗 沥 水 消 毒 干 燥 烘 干 停 放 使 用。6.1.2.1.2 准 备完 成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卸 载 后,驾 驶 员 按 照 处 理 中 心 的 规 定,将 车 辆 驾 驶 到 专 用 的 洗 消 中 心 指 定 区 域。6.1.2.1.3 清 洁清 扫 车 体 外 表 面、驾 驶 室、车 厢 等 区 域 的 可 视 污 物,包 装 好 后 放 置 于 指 定 区 域 并 及 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理。6.1.2.1.4 清 洗a)按 照 从 内 到 外、从 上 到 下、从 前 到 后 的 顺 序,用 高 压 水 枪 对 车 厢、底 盘 和 轮 胎 等 进 行 冲 洗,不留 死 角,如 残 留 油 脂 应 先 喷 洒 洗 洁 精 等 油 脂 清 洁 剂 进 行 清 洁 后 再 清 洗。b)驾 驶 室 方 向 盘、仪 表 盘 和 挡 杆 等 不 适 宜 冲 洗 的 部 位,采 用 擦 拭 方 式 进 行 清 洗。6.1.2.1.5 沥 水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6车 辆 在 斜 坡 沥 水 1 5 分 钟 3 0 分 钟 至 无 明 显 滴 水。6.1.2.1.6 消 毒用 消 毒 剂 对 车 体 外 表 面、车 厢、轮 胎、底 盘 等 进 行 喷 洒 消 毒,驾 驶 室 等 不 宜 喷 洒 消 毒 的 地 方,用 毛巾 浸 润 消 毒 剂 擦 拭 消 毒。6.1.2.1.7 干 燥消 毒 后 的 车 辆 自 然 风 干 或 用 暖 风 机 吹 干。6.1.2.1.8 烘 干车 辆 驶 入 烘 干 车 间,6 0 7 0 烘 干 2 5 分 钟 4 0 分 钟。6.1.2.1.9 停 放 使 用烘 干 后 的 车 辆 由 处 理 中 心 在 车 辆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清 洗 消 毒 证 明 后 投 入 使 用,或 停 放 在 指 定 停 车 区 备用,车 辆 清 洗 消 毒 证 明 见 附 录 B。6.1.2.2 收 运 中 车 辆 消 毒a)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完 成 交 接 后,在 原 地 通 过 喷 雾 消 毒 方 式 对 车 轮、车 体 等 表 面 进 行 消 毒。b)驾 驶 室 内 采 用 喷 雾 或 擦 拭 的 方 式 对 脚 垫、方 向 盘、挡 杆 等 进 行 消 毒。6.1.3 辅 助 工 具 消 毒6.1.3.1 绳 索 等 辅 助 工 具,每 次 使 用 结 束 后,应 随 车 带 走。6.1.3.2 在 洗 消 中 心 指 定 区 域,清 洁 表 面 可 视 污 物 后 用 水 冲 洗。6.1.3.3 采 用 浸 泡 或 者 喷 洒 消 毒 剂 的 方 式 消 毒。6.1.4 消 毒 剂 及 消 毒 方 法按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 执 行。6.2 收 运 贮6.2.1 流 程同 5.2.1。6.2.2 报 收委 托 主 体 应 向 处 理 中 心 提 出 处 理 需 求,需 求 内 容 应 包 括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产 生 的 主 体 名 称、地 点、畜禽 种 类、数 量、重 量、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 等。6.2.3 数 量 清 点、交 接处 理 中 心 收 运 人 员 驾 驶 收 运 车 辆 到 指 定 的 收 运 地 点 后,委 托 主 体 应 安 排 专 人 在 现 场 协 助 处 理 中 心 收运 人 员 完 成 货 物 数 量 清 点、拍 照、交 接 等 工 作。6.2.4 资 料 上 传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7同 5.2.4。6.2.5 审 核同 5.2.5。6.2.6 运 输6.2.6.1 收 运 车 辆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及 时 运 输 至 处 理 中 心 或 转 运 中 心,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应 加 载、卸 载 货 物,不 应 打 开 车 厢 车 门 等。6.2.6.2 若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渗 漏、散 落 等 意 外 情 况,应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和 处 理 中 心,在 农 业农 村 部 门 的 监 督 下,对 散 落 的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重 新 装 车,对 出 现 渗 漏 的 车 厢 进 行 防 渗 漏 处 理、车 厢 表 面消 毒 后 再 继 续 运 输,并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对 渗 漏、散 落 的 区 域 进 行 消 毒。6.2.7 贮 存运 输 到 处 理 中 心 或 转 运 中 心 后,应 安 排 专 人 做 好 核 验、填 写 接 收 记 录、入 贮 存 库 贮 存 或 无 害 化 处 理。7 制 度处 理 中 心、委 托 主 体、自 行 处 理 养 殖 场 应 建 立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收 运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管 理、人 员 防 护、车 辆 管 理、货 物 交 接、清 洗 消 毒、数 据 上 报、档 案 管 理、生 物 安 全、安 全 生 产 和 应 急 处 理 等 制 度 或 操 作规 程。8 记 录记 录 应 包 括 病 死 畜 禽 及 产 品 的 进 出 种 类、数 量(重 量)、来 源、运 输 车 辆、交 接 人 员 和 交 接 时 间、处 理 产 物 销 售 情 况 等 信 息,相 关 记 录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两 年。A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8附 录 A(规 范 性)消 毒 剂 及 消 毒 方 法类 别 名 称(商 品 名)常 用 浓 度 用 途 消 毒 方 式醛 类 戊 二 醛 溶 液 1%2%辅 助 工 具、车 辆 消 毒 浸 泡、喷 雾、喷 洒醇 类 乙 醇(酒 精)7 5%皮 肤、辅 助 工 具 消 毒 喷 雾、擦 拭碘 制 剂 聚 维 酮 碘 溶 液 2%5%皮 肤 消 毒 喷 雾、擦 拭氯 制 剂次 氯 酸 钠 2%4%地 面 环 境、耐 氯 制 剂 的助 工 具 消 毒喷 雾含 氯 石 灰(漂 白粉)2%地 面 环 境 消 毒 喷 雾、喷 雾三 氯 异 氰 脲 酸 钠 0.0 5%2.0 0%地 面 环 境、车 辆、耐 氯 制 剂的 辅 助 工 具 消 毒喷 洒、浸 泡、熏 蒸、喷 淋季 铵 盐类苯 扎 溴 铵 溶 液 0.1%皮 肤、辅 助 工 具 消 毒喷 雾、喷 洒、浸 泡、喷 淋癸 甲 溴 铵 1:3 0 0 地 面 环 境喷 雾、喷 洒、浸 泡、喷 淋氧 化 剂类过 氧 乙 酸 溶 液 0.1%0.5%辅 助 工 具、车 辆、地 面 环 境 喷 洒、浸 泡、喷 淋过 硫 酸 氢 钾 0.1%0.5%地 面 环 境、辅 助 工 具、驾 驶室、人 员 皮 肤喷 洒、喷 雾、浸 泡、擦 拭、喷 淋二 氧 化 氯 1 m g/k g 5 0 0 m g/k g 物 品 表 面、辅 助 工 具 消 毒喷 洒、喷 雾、浸 泡、喷 淋碱 类氢 氧 化 钠(烧 碱、火 碱)1%5%地 面 环 境、耐 碱 辅 助 工 具 消毒喷 洒、喷 雾、浸 泡、喷 淋氧 化 钙(生 石 灰)2 c m 5 c m(厚)或2 0%新 配 石 灰 乳 液地 面 环 境 消 毒 喷 洒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9附 录 B(资 料 性)车 辆 清 洗 消 毒 证 明(车 牌 号)车 辆 于 年 月 日 时 已 按 本 单 位 的 程 序/制 度 完 成 清 洗、消 毒。消 毒 人 员(签 字):单 位(盖 章):日 期:D B 5 2 2 7/T 1 3 0 2 0 2 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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