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9部分:桥隧设施DB3301/T 65.9—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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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3.320 C C S A 91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65.9 2024 代替DB3301/T 65.9 2019 反恐怖防 范系统管 理规范 第9 部分:桥隧设 施 2024-04-30 发布 2024-05-30 实施 杭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301/T 65.9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防 范基 本要 求.1 5 等 级划 分.1 6 重 要部 位.2 7 常 态反 恐怖 防范.2 8 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3 9 应 急管 理.4 10 监 督和 评估.4 附录A(规 范性)反恐 怖防范 配置.5 DB3301/T 65.9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301/T 65 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规 范 的第9 部分。DB3301/T 65 已 经发布 了以 下部 分:第1部 分:通则;第2部 分:党政 机关;第3部 分:旅游 景区;第4部 分:水利 工程;第5部 分:城市 公共 客 运;第6部 分:城镇 燃气 供 储;第7部 分:公共 供水;第8部 分:燃油 供储;第9部 分:桥隧 设施;第10部 分:民爆 物品;第11部 分:医院;第12部 分:广电 传媒;第13部 分:旅游 饭店;第14部 分:商场 超市;第15部 分:电网 企业;第16部 分:公共 活动 广场;第17部 分:危险 化学 品;第18部 分:危险 货物 运输;第19部 分:长途 道路 客运;第20部 分:特殊 管理 药品;第21部 分:火力 发电;第22部 分:电信;第23部 分:学校;第24部 分:博物 馆;第25部 分:城市 轨道 交通;第26部 分:水路 客运;第27部 分:商业 综合 体;第28部 分:硬质 隔离 设施。本文件 代替DB3301/T 65.9 2019 反恐 怖防 范系 统 管理规 范 第9 部分:桥 隧 设施,与DB3301/T 65.92019 相比,除 结构 调整和 编辑 性改 动外,主 要技术 变化 如下:a)更改了 文件 的范 围(见 第1 章,2019 年版 的 第 1 章);b)更改了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见第 2 章,2019 年 版的 第2 章);c)更改了 术语 和定 义“桥隧 设施”(见3.1,2019 年 版的 第3 章);d)将“桥 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原则”更改 为“防范 基本 要求”,并 更改 了相 应的 防范要 求(见第4章,2019 年版 的第4 章);DB3301/T 65.9 2024 III e)将“桥 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等级划 分”更改 为“等级 划 分”,并更 改了 等级 划分 内 容(见 第 5 章,2019 年版 的第5 章);f)将“桥 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重要部 位”更改 为“重要 部 位”,并更 改了 重要 部位 内 容(见 第 6 章,2019 年版 的第6 章);g)更改了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见第 7 章,2019 年版的 7.1、7.2、7.3),删除 了人 防配置 表、技 防配置表、物 防配 置表 和安 保装备 基本 配置 表(见 2019 年 版的 表1、表 2、表3 和表4);h)删除了 联动 机制(见 2019 年版的 第8 章);i)更改了 非常 态反 恐怖 防范(见 第 8 章,2019 年版 的 第9 章);j)将“应 急预 案要 求和 监督、检查”更 改为“应 急管 理”和“监 督和 评估”(见第 9 章、第 10章,2019 年版 的第 10 章);k)增加了 附 录A 反 恐怖 防范 配置(见附 录 A);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发 布机构 不承 担识 别专 利的 责任。本文件 由杭 州市 公安 局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文件 起草单 位:杭州市 城市管 理局(杭州 市综合 行政执 法局)、杭 州市路 桥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浙江方 圆检 测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杭州 市城 市建 设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杭 州 市公安 局、杭 州市 市政 设 施管理中 心、浙江 科技 学院(浙江 中德 科技 促进 中心)、航 天科 工广 信智 能技 术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万罗 为、张 忠平、徐 宁、陈浩、黄辉、孟 利吉、焦 庆春、蒋小 强、吴淑 伟、金磊、王 俊飞、张 帆。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1 年首 次发 布为 DB3301/T 65.9 2011,2016 年 第一次 修订,2019 年第 二 次修订;本次为 第三 次修 订。DB3301/T 65.9 2024 1 反恐怖防 范系统 管理规范 第9 部分:桥隧 设施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桥 隧设 施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的 防范 基本要 求、等 级划 分、重 要 部位、常 态反 恐怖 防范、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应急管 理、监督 和评 估等 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桥 隧设 施重 点目标 的防 范建 设和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3301/T 65.1 2024 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规 范 第1部 分:通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3301/T 65.1 界定 的以 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桥隧设 施 facilities for bridges and tunnels 桥梁和 隧道 设施 的总 称,是供铁 路、轨 道交 通(含 地铁、轻 轨、磁 悬浮 轨道、单 轨等)、道路、渠道、管 线等 跨越 或穿 越河 流、山 谷或 其他 交通 线使 用的构 筑物。3.2 桥隧设 施管 理单 位 maintenance units facilities for bridges and tunnels 负责桥 隧设 施运 行、维护、安全 管理 的机 构。4 防范基 本要 求 4.1 反恐怖 防范 应遵 循“属地 负责、逐级 监管”“安全 第一、预防 为主”的 原则。4.2 桥隧设 施管理 单位 是反恐 怖防范 的主体 责任 单位;桥隧设 施的行 业主 管(监 管)职 能部门 负责 反恐怖防 范管 理和 监督;反 恐怖部 门应 进行 反恐 怖防 范的指 导、协调 和监 督。4.3 公安部 门会同 桥隧 设施行 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 对反恐 怖防范 重点 目标进 行确定,并指 导、监督反恐 怖防 范各 项职 责的 落实。4.4 桥隧设 施管理 单位 应建立 并实施 反恐怖 防范 系统,按常态 防范与 非常 态防范 的不同 要求,落实 各项反恐 怖防 范措 施并 有效 运行。5 等级划 分 桥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重点 目标等 级从 低到 高分 为 级、级、级,由 公安 部 门会同 有关 行业 主 管(监管)职 能部 门共 同确 定。DB3301/T 65.9 2024 2 6 重要部 位 桥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重要 部位主 要包 括:a)指挥调 度区 域:监控 中心;b)设施控 制区 域:配电 房、电梯;c)作业区 域:逃生 通道;d)其他经 评估 应防 范的 重要 部位。7 常态反 恐怖 防范 7.1 人力防 范 7.1.1 组织 7.1.1.1 桥隧设 施管理 单位 应设置 或确定 承担与 反恐 怖防范 任务相 适应的 反恐 怖防范 工作机 构,明 确第一责 任人 和责 任部 门。7.1.1.2 桥隧设 施管理 单 位应 配备 专(兼)职 安全 信息 员。7.1.2 配置 7.1.2.1 桥隧设 施 管理 单位 应根据 桥梁、隧道的 位置、规模、重要 性、人 员、车辆的 流量等 情况配 备安保力 量,明确 常态 安保 力量人 数。7.1.2.2 桥隧设 施人 力防 范和 安保 装备 配 置应 符合表A.1 要求,应 用效 果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中表 A.1 要 求。7.1.3 要求 7.1.3.1 桥隧设 施 管理 单位 应与行 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 签订反 恐怖工 作责 任书,应建立 与公安 部门的安 全预 警机 制。7.1.3.2 桥隧设 施管理 单位 应 建立 与反恐 怖部 门、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 部门 的防 范与 应 急联动 机制,实现涉 恐信 息的 实时 报送、更新、交 互和 对接。7.1.3.3 桥隧设 施管理 单位 建 立的 反恐怖 防范 管理 档案 和台 账内容 见 DB3301/T 65.1 2024 中附 录B要求。7.1.3.4 桥隧设 施管理 单 位应 按 DB3301/T 65.12024 中 7.1.3.4 的要求 建立 人 力防 范 管理制 度,并做好实 施的 相应 记录。7.1.3.5 桥隧设 施安 保力 量除 应符 合 DB3301/T 65.1 2024 中 7.1.3.5 要求 外,还应 符合以 下要 求:a)熟悉 桥 隧设 施 地 理位 置、消防通 道 和 各类 疏散 途径;b)能够应 对桥 隧设 施相 关恐 怖案事 件,配合 职能 部门 工作;c)具备 其 他需 承担 桥隧 反恐 怖防范 工作 的能 力。7.1.3.6 桥隧设 施反恐 怖人 力防范 工作机 构设置、专(兼)职安保 人员配 置、保安员 的聘用 及管理 情况应报 其上 级主 管部 门和 所在地 公安 部门 报备。7.2 电子防 范 7.2.1 组成 DB3301/T 65.9 2024 3 桥隧设 施反 恐怖 防范 重点 目标 电 子防 范系 统包 括视 频监控、入侵 和紧 急报 警、出入口 控制、停车 库(场)管理、电 子巡 查、公共广 播、无人 驾驶 航空 器防御、泛 感知 采集 以及 其他特 殊应 用等 子系 统。7.2.2 配置 桥隧设 施 电 子防 范配 置应 符合 表 A.2 要求,应 用效 果应符 合 DB3301/T 65.1 2024 中表 A.2 要求。7.2.3 要求 桥隧设施电子防范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 2024 中7.2.3 要求,应用效果除应符合DB3301/T 65.1 2024中表A.3要 求外,消 防水 源还 应 建立在 安全 地带。7.3 实体防 范 7.3.1 组成 桥隧设 施实 体防 范 包 括实 体防护 设施、应 急用 品等。7.3.2 配置 桥隧设 施实 体防 范配 置应 符合表 A.3 要 求,应用 效 果应符 合 DB3301/T 65.1 2024 中表 A.3 要求,消 防水 源还 应建 立在 安全地 带。7.3.3 要求 桥隧设 施实 体防 范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 中7.3.3 要求。8 非常态 反恐 怖防 范 8.1 发布 非常态 防范 等级 的启 动和 停止由 反恐 怖部 门发 布,由公安 部门 及行 业主 管(监管)职 能部 门监 督落实。8.2 等级划 分 桥隧设 施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等级 划分 应符 合DB3301/T 65.1 2024 中8.2 要求。8.3 防范要 求 8.3.1 三级非 常态 桥隧设 施管 理 单 位 除 应采 取符合 第7 章要 求的 防范 措 施外,还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安保部 门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30%以上;c)检查各 类防 范、处置 装备、设施,确 保能 够正 常使 用;d)加强出 入口 控制 和重 要部 位的巡 视、值守,保 持通 信联络 畅通;e)加强区 域内 人员、车 辆、物品的 安全 检查;f)根据反 恐怖 部门、行 业主 管(监 管)职能 部门 要求 采取的 其他 防范 措施。8.3.2 二级非 常态 DB3301/T 65.9 2024 4 桥隧设 施 管 理单 位除 应采 取符 合 8.3.1 要 求的 防范 措施外,还 应采 取以 下工 作措施:a)单位相 关 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50%以上;c)检查各 类防 范、处置 的装 备、设 施处 于待 命状 态;d)保持有 线、无线 指挥 通讯 畅通,专人 收集、通 报情 况信息;e)重要部 位巡 视频 率 较 常态 提高1 倍;出 入 口派 员加 强值守;f)启动机 动车 阻挡 装置,严 禁外部 非授 权车 辆进 入;g)划定警 戒区 域、周界 设置 隔离带,加强 库 区 及 周边 巡查;h)联系属 地职 能部 门派 员指 导或参 与反 恐怖 防范 工作。8.3.3 一级非 常态 桥隧设 施 管 理单 位除 应采 取符 合 8.3.2 要 求的 防范 措施外,还 应采 取以 下工 作措施:a)单位相 关负责人 24 h 带 班 组织防 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100%以 上;c)启动反 恐怖 应急 指挥 部,装备、力量、保 障进 入临 战状态;d)重要部 位 有2 名 以上 安保 人员守 护,实 行 24 h 不 间 断巡查;e)控制出 入口,对 无关 工作 人员进 行疏 散;转移 重要 信息、物资;f)主要出 入口 设置 障碍,严 密监视 内外 动态;g)对目标 区域 进行 全面、细 致检查;h)配合属 反恐 怖部 门、行业 主管(监管)职 能部 门开 展工作。9 应急管 理 应急管 理应 符 合DB3301/T 65.1 2024 第9 章 的规 定。10 监督和 评估 监督和 评估 应符 合DB3301/T 65.1 2024 第 10 章的 规定。DB3301/T 65.9 2024 5 A 附录A(规范 性)反恐怖 防范 配置 反恐怖 防范 人力 防范 和安 保装备 配置 应符 合 表 A.1 的规定,电 子防 范配 置应 符合 表 A.2 的规 定,实体防范 配置 应符 合 表A.3 的规定。表A.1 人力防 范和 安保 装备 配置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配置要求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 值守监看、处置管理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岗 指挥管理、门卫、安检与处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巡查 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 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 8 个人装备 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带、防刺背心、防割手套 应设 应设 应设 9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防暴头盔、长棍 应设 应设 应设 表A.2 电子防 范配 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逃生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区内制高点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区内主要通道、周界、电梯 应设 宜设 宜设 4 区内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 5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6 控制、记录、显示 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DB3301/T 65.9 2024 6 表A.2(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7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区域周界封闭屏障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8 区内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9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10 控制室、配电房 应设 应设 宜设 11 隧道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12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1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14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控中心、控制室、配电房 应设 应设 宜设 1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与设施相连的停车库(场)应设 应设 宜设 16 电子巡查系统 区域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 17 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18 公共广播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全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19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应设 宜设 宜设 20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宜设 宜设 21 特殊应用 系统 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宜设 宜设 22 机动车牌照识别 系统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宜设 宜设 表A.3 实体防 范配 置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配置要求 1 实体防护 设施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2 配电房 应设 应设 宜设 3 围墙或栅栏 重要部位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 4 破胎器、警戒线 门卫、桥隧重要巡防段节点 应设 应设 宜设 5 应急用品 防爆毯 监控中心、非封闭式隧道的重要区域、桥梁的重要区域、巡查车 应设 应设 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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