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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110 2024 代替DB15/T 1110 2017 公共信用 信息术语 Terminology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2024-05-31 发布 2024-07-01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1110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代替DB15/T 1110-2017 信 用信 息征 集与 应用 术语。与DB15/T 1110-2017 相 比,除 结构 调整和编 辑性 改动 外,主要 技术变 化如 下:a)更改了“前 言”中起 草单 位;b)更改了“前 言”中主 要起 草人;c)更改了“范 围”(见 第 1 章.,2017 年版 的第1 章.);d)更改了“规 范性 引用 文件”(见 第 2 章.,2017 年 版的 第2 章.);e)更改了“术 语和 定义”的 表述(见 第 3 章.,2017 年版的 第 3 章.);f)增加了“基 础术 语”(见3.1);g)增加了“公 共信 用信 息”(见 3.1.1)、增加 了“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见 3.1.2)、增加 了“公共 信用 信息 主管 部门”(见 3.1.3)、增 加了“公共 信用 信息 工作 机构”(见 3.1.4);h)删除了“公 共征 信机 构”(见 2017 年版 的3.1);i)删除了“信 用信 息”(见2017 年版 的 3.2);j)更改了“公 共信 用信 息平 台”的 说法(见 3.1.5,2017 年 版的3.3);k)删除了“信 用数 据库”(见 2017 年 版的3.4);l)删除了“社 会法 人信 用数 据库”(见 2017 年 版的3.5);m)删除了“自 然人 信用 数据 库”(见 2017 年版 的3.6);n)更改了“数 据源 单位”的 表述(见 3.1.6,2017 年 版的3.7);o)更改了“数 据使 用单 位”的表述(见 3.1.7,2017 年版 的3.8);p)增加了“公 共信 用信 息数 据库”(见 3.1.8);q)删除了“数 据中 心”(见2017 年版 的 3.9);r)删除了“信 用记 录”(见2017 年版 的 3.10);s)删除了“信 用报 告”(见2017 年版 的 3.11);t)更改了“法人 和非 法人 组 织信用 信息 数据 库”的 说 法和表 述(见3.1.9,2017 年版 的 3.20);u)更改了“自 然人 信用 信息 数据库”的 说法 和表 述(见 3.1.10,2017 年 版的3.21);v)增加了“信 用信 息归 集”(见 3.2)、增 加了“公共 信用信 息归 集”(见 3.2.1)、增加 了“公共信用 信息 记录”(见 3.2.2);w)更改了“公 共信 用信 息目 录”的 说法 和表 述(见 3.2.3,2017 年版 的3.12);x)增加了“基 础信 息”(见 3.2.4)、增加 了“增信 信 息”(见 3.2.5)、增加 了“一 般失 信 信息”(见3.2.6)、增 加了“严重失 信信 息”(见3.2.7)、增 加了“风 险提 示信 息”(见3.2.8);y)删除了“信 用信 息公 开”(见2017 年版 的3.13);z)删除了“信 用信 息交 换”(见 2017 年版 的3.14);aa)增加了“信 息共 享与 披露”(见 3.3.);bb)更改了“公 共信 用信 息共 享”(见 3.3.1,2017 年版的 3.15);cc)更改了“公 共信 用信 息披 露”(见 3.3.2,2017 年版的 3.16);dd)增加了“公 共信 用信 息公 示”(见 3.3.3);DB15/T 1110 2024 II ee)增加了“信 用信息 应用”(见 3.4)、增加 了“公 共信 用信息 报告”(见 3.4.1)、增加 了“信用服务 机构”(见 3.4.2)、增 加了“企 业综 合信 用等级 评价”(见 3.4.3)、增 加了“企 业综合信 用等 级评 价 报 告”见(3.4.4)、增 加了“信 用评价 人员”(见3.4.5)、增 加了“信 用承诺制”(见3.4.6)、增 加了“守 信激 励”(见3.4.7)、增加 了“失 信惩 戒”(见3.4.8);ff)增加了“权益 保护”(见 3.5)、增加 了“异 议信 息”(见3.5.1)、增加 了“信用修 复”(见3.5.2);gg)删除了“业 务前 置机”(见 2017 年 版的3.17);hh)删除了“交 换前 置机”(见 2017 年 版的3.18);ii)删除了“基 准数 据”(见2017 年版 的 3.19);jj)删除了“数 据比 对”(见2017 年版 的 3.22);kk)增加了“载 体和 途径”(见 3.6)、增加 了“公共 信用信 息载 体”(见 3.6.1)、增加 了“隔离区(见3.6.2)、增 加了“数 据库 数据”(见 3.6.3)、增加 了“文件 数据”(见3.6.4)、增加了“协 议转 换”(见3.6.5)、增加 了“流 媒体 数据”(见 3.6.6)、增加 了“数 据摆 渡”(见3.6.7)、增 加了“网 闸”(见 3.6.8)、增加 了“单向 光闸”(见 3.6.9)、增加 了“前置机”(见3.6.10)。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社 会信用 管理 中心 提出。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社会 信用 管理 中心、内蒙 古信 用促 进会。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商显 刚、乌 尼特、王 啸然、云 利敏、冯艳 婷。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7 年首 次发 布为 DB15/T 1110 2017;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DB15/T 1110 2024 1 公共信用 信息术 语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内 蒙古 自治 区公共 信用 信息 建设 中相 关的术 语和 定义。本文件 适用 于公 共信 用信 息归集、披 露、应用、管 理和服 务等 活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2117 信用 基本 术 语 GB/T 23792 信 用标 准化 工作指 南 GB/T 34830.1 信用 信息 征集规 范 第1部 分:总则 GB/T 34830.2 信用 信息 征集规 范 第2部 分:内容 GB/T 41196 公 共信 用信 息公示 通则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2117、GB/T 23792、GB/T 34830.1、GB/T 34830.2、GB/T 41196 界定 的以及 下列 术语 和 定义适用 于本 文件。基础术 语 3.1.1 公共信 用信 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国家机 关、法律 法规 授权 的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组织 在依 法履 行职 责、提供公 共服 务过 程中 产生或者 获取 的可 以识 别、分析、判 断具 有完 全民 事 行为能 力的 自然 人、法 人 和非法 人组 织信 用状 况的 客观数据 和资 料。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3.1.2 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code 每一个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在 全国范 围内 唯一 的、终身 不变的 法定 身份 识别 码。来源:GB/T 22117-2018,9.1 3.1.3 公共信 用信 息主 管部 门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authority DB15/T 1110 2024 2 负 责 公 共信 用 信息 综 合协调 和 监 督管 理 的国 家 机关、法 律 法规 授 权的 具 有管理 公 共 事务 职 能的 组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4 公共信 用信 息平 台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latform 为 各 级 行政 机 关、司 法机关 以 及 行使 管 理公 共 事务职 能 的 组织 提 供公 共 信用信 息 交 换共 享 及应 用服务的 软、硬件 系统。3.1.5 数据源 单位 data source provider 向 公 共 信用 信 息平 台 提供公 共 信 用信 息 的国 家 机关、法 律 法规 授 权的 具 有管理 公 共 事务 职 能的 组织。3.1.6 数据使 用单 位 data using organization 使 用 公 共信 用 信息 平 台中公 开 和 共享 数 据的 国 家机关、法 律法 规 授权 的 具有管 理 公 共事 务 职能 的组织。3.1.7 公共信 用信 息数 据库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atabase 由法人 和非 法人 组织 信用 信息数 据库(3.1.10)和 自然人 信用 信息 数据 库(3.1.11)共 同组 成。3.1.8 公共信 用信 息工 作机 构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负责公 共信 用信 息目 录的 编制、数据 标准 的制 定和 公共信 用信 息的 归集、披 露、应 用、服务 等工 作的国家 机关、法 律法 规授 权的具 有管 理公 共事 务职 能的组 织。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有修改。3.1.9 法人和 非法 人组 织信 用信 息数据 库 legal person and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credit information database 以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为主 索引,以 法人 和非 法人 组 织登记 注册 信息 为基 础,收集、整 合相 关部 门的法人(包括 机关 法人、事 业单位 法人、企 业法 人、社会团 体、民办 非企 业、基金会 及其 他)信用 信息 形成的信 用信 息数 据库。3.1.10 自然人 信用 信息 数据 库 natural person credit information database 以 公 民 身份 证 号码 形 成的统 一 社 会信 用 代码 为 主索引,以 公安 部 门人 口 登记信 息 为 基础 的 信用 信息数据 库。DB15/T 1110 2024 3 信用信 息归 集 3.2.1 公共信 用信 息归 集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公共信 用信 息工 作机 构对 公共信 用信 息进 行采 集、整理、存储 和异 议处 理的 行为。来源:GB/T 34830.1-2017,3.1,有 修改 3.2.2 公共信 用信 息记 录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cord 完整记 录公 共信 用信 息主 体一项 信用 行为 的公 共信 用信息 数据 集合。来源:GB/T 22117 2018,2.23,有 修改 3.2.3 公共信 用信 息目 录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atalog 国家机 关、法律 法规 授权 的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组织 在依 法履 行职 责、提供公 共服 务过 程中 产生或者 获取 的可 以识 别、分析、判 断具 有完 全民 事 行为能 力的 自然 人、法 人 和非法 人组 织信 用状 况的 客观数据 和资 料组 成的 信用 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 年版),有修改。3.2.4 基础信 息 basic information 用以识 别公 共信 用信 息主 体身份 和记 载公 共信 用信 息主体 基本 情况 的信 息。包括自 然人 的姓 名、身份证号 码、出 入境 证件 号码 等身份 识别 信息,法人 和非 法人组 织登 记或 者注 册事 项信息;行政 许 可 信息;法律、法规 规定 应当 作为 基础信 息予 以归 集的 其他 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5 增信信 息 credit enhancement information 可以提 升公 共信 用信 息主 体信誉 和社 会认 可度 的信 息。包 括参 与志 愿服 务、慈 善捐赠 等公 益活 动 的信息;依 法获 得表 彰奖 励 的信息;国家 和自 治区 级 诚信单 位或 者诚 信个 人的 信息;监 督管 理部 门按 照 行业监督 管理 制度 和程 序认 定的增 信信 息、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增 信信 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6 一般失 信信 息 mild discredit information 情节轻 微、社 会危 害程度 较轻的 失信行 为信 息。包 括以提 供虚假 材料 等不正 当手段 取得行 政许 可、行政确 认、行政 给付、行 政奖励 的信 息;在法 定期 限内未 提起 行政 复议、行 政诉讼 或者 经行 政复 议、行政诉讼 最终 维持 原决 定的 行政处 罚信 息,违反 承诺 制度受 到责 任追 究的 信息,监督 管理 部门 按照 行 业 监督管理 制度 和程 序认 定为 一般失 信行 为的 信息,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一般 失信信 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DB15/T 1110 2024 4 3.2.7 严重失 信信 息 serious discredit information 性质恶 劣、情 节严 重、社 会 危害程 度较 重的 失信 行为 信息。包 括严 重危 害自 然 人身体 健康 和生 命安全行为 的信 息,严重 破坏 市场公 平竞 争秩 序和 社会 正常秩 序行 为的 信息,有 履行能 力但 拒不 履行 司 法 机关、行 政机 关作 出的 判决、裁定、决 定等 生效 法律 文书确 定的 义务、逃 避执 行的信 息;拒不 履行 国 防 义务或者 危害 国防 利益 行为 的信息,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他 严重 失信 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3.2.8 风险提 示信 息 risk information 对公共 信用信 息主 体的信 用状况 可能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信息。欠缴 税款 信息;欠缴社 会保险 费信 息;欠缴行 政事业 性收 费、政 府性基 金信息;拖 欠劳动 报酬信 息;违 反城 市公约 和行业 规约的 信息;法律、法规规 定的 其他 风险 提示 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信息共 享与 披露 3.3.1 公共信 用信 息共 享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 数 据 源 单位 和 数据 使 用单位 通 过 公共 信 用信 息 平台共 同 管 理,并 按权 限 使用分 享 公 共信 用 信息 的行为。3.3.2 公共信 用信 息披 露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通过信 息公 开、政务 信息 共享和 授权 查询 的方 式披 露公共 信用 信息 的行 为。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有修改。3.3.3 公共信 用信 息公 示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国 家 机 关、法 律法 规 授权的 具 有 管理 公 共事 务 职能的 组 织 依法 将 公共 信 用信息 主 体 相关 信 用信 息向社会 进行 公开 的行 为。一般失 信信 息最 短公 示期 限为三 个月,最长 公示 期 限为一 年;严 重失 信信 息 最短公示 期为 六个 月,最长 公 示期为 三年;风 险提 示信 息 公示期 限最 长不 超过 三年;其中涉 及食 品、药品、特种设 备、安全 生产、消 防领域 行政 处罚 信息 最短 公示期 一年;基 础信 息和 激励信 息长 期公 示。信用信 息应 用 3.4.1 公共信 用信 息报 告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port 由“信 用中 国(内蒙 古)”网站及 地方 各级 信用 门户 网站面 向社 会提 供的 反映 信用信 息记 录公 共 信用状况 的电 子报 告,包 括:封 面、概 览、说 明、正 文(基础 信息、增信 信息、一 般失 信信 息、严 重失 信信息、风险 提示 信息)等 四部分 内容。DB15/T 1110 2024 5 注:定义引自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 年版),有修改。3.4.2 信用服 务机 构 credit service agency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 司法 设 立,受 征 信业 管 理条例 和 信用 评级 业管 理暂行 办法 监管,并依法 取得 主管 三方 机构。3.4.3 企业综 合信 用等 级评 价 synthetically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assessment 信用服 务机 构在 全面 采集、调查、整 理、加工、核 实 企业信 用信 息的 基础 上,对企业 的整 体信 用 状况进行 综合 分析 评价 的活 动。3.4.4 企业综 合信 用等 级评 价报 告 synthetically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assessment report 信 用 服 务机 构 对企 业 特定时 间 段 内信 用 状况 进 行记录 和 分 析的 结 果,并 以专用 符 号 标明 其 信用 等级的活 动。来源:GB/T 22117 2018,4.5,有 修改 3.4.5 信用评 价人 员 credit assessment staff 在信用 服务 机构 主要 从事 信用信 息调 查、信用 评价 等业务 的,具备 相关 资质 的专业 技术 人员。3.4.6 信用承 诺制 credit commitment system 申请人 办理适 用于 信用承 诺制的 行政许 可事 项时,书面承 诺符合 条件 并提交 有关材 料,国 家机 关、法律法 规授权 的具 有管理 公共事 务职能 的组 织予以 便利措 施,并 将其 书面承 诺履约 情况记 入信 用记录,作为事 中、事后 监管 依据 的制度。注:定义引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有修改。3.4.7 守信激 励 integrity incentive mechanism 国家机 关、法 律法 规授 权 的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组织,对信 用状 况良 好 的社会 主体,依法 采取的激励 措施。主 要包 括依 法依规 在行 政管 理和 公共 服务过 程中,开 辟行 政审 批“绿 色通 道”和实 施“容缺受理”措施;依法 依规 在 各类政 府优 惠政 策中 优先 提供公 共便 利服 务;依 法 依规在 公共 资源 交易 活动中,给 予信 用加 分、提升 信用等 次等 待遇。依 法依 规在教 育培 训、就业 创业、社会 保障 等领 域给 予 重 点支持、资金 补贴 等扶 助;在“信 用中 国(内蒙 古)”网站 或者 相关 媒体 上宣 传推介。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其他激 励措 施。注:定义引自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有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有修改。3.4.8 DB15/T 1110 2024 6 失信惩 戒 dishonesty punishment mechanism 国家机 关、法 律法 规授权 的具有 管理公 共事 务职能 的组织 以及其 他组 织依法 依规运 用司法、行 政、市场等 手段 对失 信行 为责 任主体 进行 惩戒 的活 动。主要包 括依 法依 规实 施市 场或行 业禁 入;依法 依 规 实施职业 禁入 或从 业限 制;依法依 规限 制任 职;依法 依规限 制相 关消 费行 为;依法依 规不 准出 境;依 法 依规限制 升学 复学;依法 依 规限制 申请 财政 性资 金项 目;依法 依规 限制 享受 优 惠政策 和便 利措 施;依 法 依规限制 参加 评先 评优;依 法依规 纳入 严重 失信 主体 名单;依法 依规 共享 公示 失信信 息。注:定义引自全国失信惩戒 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权益保 护 3.5.1 异议信 息 objection information 公共信 用信 息主 体对 公共 信用信 息平 台归 集、披露、应用、服 务信 息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等存 疑的 信息。注: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修改。3.5.2 信用修 复 credit repair 信用主 体为 积极 改善 自身 信用状 况,在纠 正失 信行 为、履行 相关 义务 后,向认 定 失信行 为的 单位(以下简称“认 定单 位”)或 者归集 失信 信息 的信 用平 台网站 的运 行机 构(以下 简称“归集 机构”)提 出 申请,由 认定 单位 或者 归集 机构按 照有 关规 定,移 除 或终止 公示 失信 信息 的活 动。载体和 途径 3.6.1 公共信 用信 息载 体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arrier 存储公 共信用 信息、内部 资料以 及重要 公文 等材料 的硬盘、存储 卡、U 盘、工 作手持 终端、光盘、录音笔 等。3.6.2 隔离区 quarantine 对外提 供网 络服 务的 网络 区域,一 般设 置在 内部 网 络和外 部网 络之 间,受 防 火墙、网 闸等 访问 控制措施保 护,通过 防火 墙、网闸与 内部 网络、外 部网 络隔离,执 行与 内部 网络 不同的 安全 策略,也 称 之 为对外服 务区。3.6.3 数据库 数据 database data 按照数 据结 构来 组织、存 储在数 据库 系统 中的 数据 信息。3.6.4 文件数 据 file Data DB15/T 1110 2024 7 存储在 磁盘、光 盘、磁带 等长期 储存 设备 上的 数据,属于 非结 构化 数据,主 要指电 子文 档、数字 化文档、文本 文档、视 频文 件、图 片文 件、图纸 文件 等。3.6.5 流媒体 数据 stream media data 采用流 式传 输方 式在 网络 中播放 的媒 体格 式数 据。3.6.6 协议转 换 protocol Conversion 协议的 剥离 和重 建。在所 属某一 网络 的隔 离部 件的 一端,把基 于网 络的 公共 协议中 的应 用数 据剥 离出来,封 装为 专用 协议 传 递至所 属其 他网 络隔 离部 件的另 一端,再将 专用 协 议剥离,并封 装成 需要 的 格式。3.6.7 数据摆 渡 data Ferry 数据 交 换的 一种 方式,物 理传输 信道 只在 传输 进行 时存在。数据 传输 时,数据先由数据 源 所在 网络一端传 输至 中间 缓存 区域,同时 物理 断开 中间 缓存 区域与 数据 目的 地所 在区 域的连 接;随后 在信 道 上 物理断开 信息源 所在 网络与 中间缓 存区域 的连 接,接 通中间 缓存区 域与 数据目 的地所 在网络 的传 输信道,将数据 传输 至信 息目 的地 所在网 络。在任 一时 刻,中间缓 存区 域只 与一 端网 络相连。3.6.8 网闸 gatekeeper 信息安 全隔 离部 件,位 于 两个不 同物 理网 络或 安全 域之间,通过 协议 交换 的 手段,以 信息 摆渡 方式实现数 据交 换,且只 有被 系统明 确要 求传 输的 信息 可以通 过。3.6.9 单向光 闸 unidirectional shutter 即“安全 隔离 与信 息单 向导 入系统”,利用 发光 器件 和 收光器 件相 对独 立可 验证 的技术,实现 两主 机连接组 成的 高安 全隔 离设 备,可 利用 光的 单向 传播 特 性进行 信息 传输,确 保信 息 在物理 传导 上的 单向 性。3.6.10 前置机 front-end processor 跨系统 进行 数据 交换 和传 输的中 间设 备,其 主要 功 能有网 络通 信、数 据认 证、格式转 换及 数据 缓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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