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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34103洛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生 猪 屠 宰 场 防 控 非 洲 猪 瘟 技 术 规 程2 0 2 4-0 6-0 6 发 布 2 0 2 4-0 7-0 6 实 施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洛 阳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洛 阳 市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洛 阳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洛 阳 市 农 业 行 政综 合 执 法 支 队、洛 阳 市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红 军、张 昊、张 哲、钟 亮、赵 莉、杨 妮 娜、李 成 山、孙 玉 倩、王 五 臣、孙莹、李 晏 旭、许 丹 娜、周 飞、师 丽 刚、秦 春 波、赵 旭 东、丁 琳 琳、周 丽、秦 萍、归 有 国。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1生 猪 屠 宰 场 防 控 非 洲 猪 瘟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生 猪 屠 宰 场 所 防 控 非 洲 猪 瘟 的 基 本 要 求、生 猪 采 购、屠 宰 全 过 程 防 控 及 无 害 化 处 理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生 猪 屠 宰 场 所 的 非 洲 猪 瘟 防 控。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2 0 0 6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8 5 9 6-2 0 0 1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9 2 1 7-2 0 0 3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G B/T 3 6 1 9 5-2 0 1 8 畜 禽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S N/T 5 3 3 5-2 0 2 0 非 洲 猪 瘟 检 测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操 作 技 术 规 范S N/T 5 4 7 9-2 0 2 2 非 洲 猪 瘟 实 验 室 快 速 检 测 方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要 求4.1 屠 宰 场 选 址 要 求4.1.1 有 天 然 屏 障(山 脉、峡 谷、森 林、河 流 等)、人 工 屏 障(围 栏、道 路、沟 渠 等)。4.1.2 距 离 城 镇 居 民 区、文 教 科 研 等 人 口 集 中 区 域、动 物 交 易 市 场、动 物 养 殖 场(养 殖 小 区)、生 活饮 用 水 源 地、距 离 公 路、铁 路 等 主 要 交 通 干 线 5 0 0 米 以 上;距 离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2 0 0 米 以 上;距 离 动 物 隔 离场 所、种 畜 禽 场,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3 0 0 0 米 以 上。4.1.3 选 择 在 居 民 区 主 风 向 的 下 风 向,具 有 满 足 生 产、生 活 的 供 电、供 水,水 源 符 合 生 产 用 水 检 验报 告 显 示 水 质 符 合 G B 5 7 4 9 2 0 0 6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使 用 市 政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具 备 排 污 排 废 的 环 保、生 物 安 全 条 件 等。4.2 环 境 布 局 要 求4.2.1 场 区 应 划 分 为 生 产 区 和 非 生 产 区,周 围 建 有 围 墙 等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和 明 显 标 识。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24.2.2 生 产 区 需 单 独 设 置 生 猪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废 弃 物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产 品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人 员出 入 口。产 品、生 猪、废 弃 物 三 者 在 场 内 不 宜 共 用 同 一 个 通 道。生 猪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 共 用 同 一 个 大 门 时,需 一 分 为 二 并 使 用 物 理 方 法 隔 离。产 品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人 员 出 入 口 共 用 同 一 个 大 门 时,人 车 应 当 分 离。4.2.3 场 区 主 要 道 路 硬 化、平 整,易 于 冲 洗 消 毒。4.2.4 生 产 区 人 员 出 入 口 需 设 置 消 毒 间,消 毒 间 配 备 避 开 门 锁 并 配 备 喷 雾 消 毒 设 备。4.2.5 生 产 区 运 输 车 辆 出 入 口 需 设 置 车 辆 消 毒 池,长 4 m、深 0.3 m,与 门 同 宽。场 区 内 设 有 生 猪 运输 车 辆 清 洗、消 毒 的 专 门 区 域,配 备 自 动 高 压 清 洗 及 消 毒 设 备、风 干 或 烘 干 设 备 设 施。4.2.6 场 区 应 当 设 有 待 宰 间、隔 离 间、屠 宰 间、急 宰 间、实 验 室、化 学 药 品 存 放 间、官 方 兽 医 室、无害 化 处 理 间(或 暂 存 间)。4.2.7 应 配 备 动 物 疫 病 检 测 实 验 室,配 备 2 名 以 上 专 职 检 测 人 员,配 备 P C R 检 测 设 备 和 试 剂,具 备 非洲 猪 瘟 P C R 检 测 能 力。实 验 室 相 对 独 立,一 般 要 建 在 屠 宰 车 间 和 待 宰 圈 外。4.2.8 供 水 符 合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的 需 要,用 水 位 置 分 别 设 置 冷、热 水 管。消 毒 用 热 水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8 2。清 洗 用 热 水 温 度 应 不 低 于 4 0。4.2.9 应 有 病 害 生 猪 及 其 排 泄 物、病 害 产 品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区 域 和 设 施 设 备;也 可 委 托 专 业 无 害 化 处 理机 构 处 理,应 设 立 独 立 低 温 空 间 或 区 域,用 于 暂 存 可 疑 病 害 胴 体 或 组 织。4.2.1 0 应 设 置 可 疑 病 猪 胴 体 分 支 轨 道;分 支 轨 道 单 独 设 置 安 全 门 直 通 室 外。应 备 有 不 渗 水 的 密 闭 专 用车,车 上 应 有 明 显 标 记。4.2.1 1 可 建 设 供 参 观 和 监 管 覆 盖 屠 宰 加 工 等 工 序 的 可 视 走 廊,设 置 覆 盖 各 个 关 键 环 节 或 岗 位 的 视 频 监控 系 统。4.3 人 员 管 理4.3.1 屠 宰 场 工 作 人 员 掌 握 相 应 的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和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知 识,持 健 康 证 明 上 岗,应 经 过 专 门培 训,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体 检。4.3.2 生 产 区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应 在 专 用 更 衣 室 更 换 消 毒 后 的 工 作 服 等 防 护 用 品,经 人 员 消 毒 通 道 消毒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区 域。4.3.3 工 作 完 毕 后,工 作 人 员 应 通 过 人 员 消 毒 通 道 消 毒 更 衣 后 方 可 离 开。脱 下 的 工 作 服 等 防 护 用 品 放入 指 定 专 用 箱 清 洗 后 进 行 消 毒,一 次 性 防 护 用 品 应 进 行 回 收 销 毁 处 理。4.3.4 工 作 期 间,工 作 人 员 不 应 跨 区 作 业。4.3.5 配 套 与 其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官 方 兽 医 人 员。4.3.6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场 区,应 当 登 记,在 专 用 更 衣 室 更 换 消 毒 后 的 工 作 服 或 一 次 性 隔 离 服,手 套,口罩,鞋 套 等 防 护 用 品,经 人 员 消 毒 通 道 消 毒 后 方 可 进 入,离 开 时 脱 下 的 工 作 服 等 防 护 用 品 放 入 指 定 专 用箱 清 洗 后 进 行 消 毒,一 次 性 防 护 用 品 应 进 行 回 收 销 毁 处 理,通 过 人 员 消 毒 通 道 消 毒 更 衣 后 方 可 离 开。5 生 猪 采 购 防 控5.1 采 购 前 查 验 检 测 管 理生 猪 采 购 前 要 查 验 标 识 佩 戴 情 况,确 认 生 猪 佩 戴 的 标 识 与 检 疫 合 格 证、相 关 档 案 记 录 相 符。需 要 采样 送 非 洲 猪 瘟 实 验 室 疫 病 检 测,每 批 生 猪 非 洲 猪 瘟 抽 检 比 例 不 低 于 1 0%,不 少 于 1 0 头,数 量 如 不 足 1 0头 的 全 部 抽 样 检 测,检 测 结 果 合 格,方 可 装 车 运 输。如 检 测 结 果 阳 性 的,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报 告。5.2 运 输 管 理查 验 生 猪 运 输 车 辆、承 运 单 位(个 人)及 车 辆 驾 驶 员 是 否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出 入 屠 宰 场 应 严 格 按 照要 求 进 行 清 洗 消 毒。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35.3 出 入 场 消 毒 管 理持 有 检 疫 合 格 证 的 生 猪 做 好 进 场 登 记 和 严 格 消 毒 后 方 可 进 场。进 出 场 门 车 辆 和 车 轮 消 毒 剂 的 选 择 和更 换 频 次 应 符 相 关 规 定 要 求,洗 消 过 程 做 好 记 录。需 选 择 注 册 有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有 效 期 内、可 用 于畜 禽 舍 栏 运 载 工 具、器 具 以 及 皮 肤 和 黏 膜 消 毒 的 消 毒 剂。将 卸 完 生 猪 的 车 辆 清 洗 干 净,冲 洗 消 毒 后,采取 车 辆 环 境 样 品,经 非 洲 猪 瘟 核 酸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场。6 屠 宰 前 管 理6.1 宰 前 验 收 管 理宰 前 对 到 货 生 猪 进 行 验 收。查 验 票 证 和 耳 标,收 集 归 档 养 殖 场 需 随 车 附 带 的 文 件。6.2 入 圈 静 养 管 理进 场 验 收 后 静 养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2 小 时。要 定 时 巡 栏 并 记 录 猪 只 情 况,洗 消 过 程 做 好 记 录,发 现 异 常及 时 上 报。6.3 屠 宰 登 记 管 理屠 宰 场 生 猪 调 运 入 场 后,要 进 入 屠 宰 系 统 进 行 生 猪 入 场 信 息 登 记,根 据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认 真、准确 填 写 其 内 容:屠 宰 场 名 称、检 疫 证 明 编 号、产 地、动 物 种 类、畜 主、数 量、承 运 人、运 载 车 号、电 话号 码、耳 标 佩 戴 情 况、健 康 状 况、瘦 肉 精 抽 检 证 明、计 划 屠 宰 日 期、入 场 时 间、当 班 官 方 兽 医 信 息 等。当 日 屠 宰 的 生 猪,达 到 静 养 时 间 后,官 方 兽 医 检 疫 合 格,开 具 准 宰 通 知 单 后 方 可 进 行 屠 宰。7 屠 宰 中 管 理屠 宰 场 在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的 监 督 下,屠 宰 场 人 员 应 按 照 要 求 采 集 每 批 1 0 0 头 生 猪 的 混 合 血 作 为 一 个 混样 检 测,不 够 1 0 0 头 的 批 次 按 一 个 混 样 检 测,如 检 测 结 果 异 常,应 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报 告。8 屠 宰 后 管 理8.1 屠 宰 车 间 消 毒每 天 完 成 屠 宰 作 业 后,对 地 面、墙 面、排 污 沟、通 道、操 作 台 面、机 械 设 备 等 进 行 清 洗,消 毒。刀具、工 作 服、围 裙、手 套、胶 鞋 等 用 具 进 行 清 洗,分 别 熏 蒸 和 喷 雾 消 毒 1 次;地 面、墙 面、排 污 沟、通道、操 作 台 面、机 械 设 备、刀 具 等 消 毒 后 4 小 时 再 次 用 清 水 冲 洗 干 净;口 罩 等 一 次 性 防 护 用 品 应 进 行 回收 销 毁 处 理。8.2 屠 宰 场 检 疫 防 控在 猪 肉 肉 品 检 验 过 程 中,按 照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 开 展 同 步 检 疫。实 验 室 检 测 合 格,猪 肉 胴 体 上加 盖 检 疫 印 讫 章,开 具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出 场。8.3 屠 宰 场 环 镜 检 测屠 宰 场 间 隔 1 5 天 采 环 境 样,检 测 非 洲 猪 瘟 一 次,如 检 测 结 果 异 常,应 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报 告。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49 无 害 化 处 理屠 宰 场 应 建 设 完 善 的 排 水 系 统,实 行 雨 污 分 流,生 产 废 水 及 废 弃 物,按 照 G B/T 3 6 1 9 5-2 0 1 8 要 求 进行 无 害 化 处 理,污 水 排 放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1 8 5 9 6-2 0 0 1 的 要 求。D B 4 1 0 3/T 1 6 5-2 0 2 45参 考 文 献 1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2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调 整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农 牧 发 2 0 1 9 4 2 号)3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印 发 非 洲 猪 瘟 疫 情 应 急 实 施 方 案(第 五 版)的 通 知(农 牧 发 2 0 2 1 7号)4 非 洲 猪 瘟 常 态 化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5 河 南 省 畜 牧 局 关 于 印 发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 的 通 知(豫 牧 2 0 1 8 8 2 号)6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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