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1.040.35 CCS L 70 3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790 2024 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 院建设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internet hospitals construct of medical institution 2024-04-15 发布 2024-05-15 实施 安徽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DB34/T 4790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 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安 徽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中 国科 学 技术大 学附 属第 一医 院(安 徽省立 医院)、安徽 医科 大 学第一 附属 医院、安徽中 医药 大学 第一 附属 医院、合肥 市第 一人 民医 院、广 州海 鹚网 络科 技有 限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徐宁、虞德 才、盛敏 玲、张国 良、昝 三军、江 江、杜明 超、朱 德刚、张 勤、何蕾、叶 友胜、何 昊明。DB34/T 4790 2024 1 医 疗机构 互联网医 院建设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医 疗机 构互 联网医 院建 设的 基本 要求、内容 和服 务要 求、质量 控制等 内容。本文件 适用 于二 级及 以 上 医疗机 构互 联网 医院 建设。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2239 2019 信息 安全技 术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基 本要 求 GB/T 35273 信 息安 全技 术 个 人信 息安 全规 范 GB/T 39725 信 息安 全技 术 健 康医 疗数 据安 全指 南 GB 50174 2017 数 据中 心设计 规范 GM/T 0054 信 息系 统密 码 应用基 本要 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互联网 医院 internet hospitals 经各级 卫生健 康主 管部门(含中 医药主 管部 门)批 准,以 实体医 院为 基础,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线 上诊 疗相 关服 务的 医疗机 构。3.2 互联网 诊疗 internet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医疗机 构利 用在 本机 构注 册的医 师,通 过互 联网 等 信息技 术开 展部 分常 见病、慢 性病 复诊 和“互 联网+”家庭 医生 签约 服务。3.3 互联网 医疗 服务 监管 平台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 Supervision Platform 由省级 卫生 健康 主管 部门 建立,对 互联 网医 院及 医 生真实 性、诊 疗行 为合 规 性、药品 处方 合理 性和诊疗过 程等 进行 实时 监管 与预警 的平 台。4 基本要 求 机构设 置 4.1 4.1.1 设置环 节 医疗机 构建 设互 联网 医院,需经 过设 置审 批、现场 审查、审批 决定 三个 环节。4.1.2 设置审 批 DB34/T 4790 2024 2 申请设 置互 联网 医院,应 当向其 依托 的实 体医 疗机 构执业 登记 机关 提出 设置 申请。设置 审批 时 需 提供设置 申请 书、可行 性报 告、所 依托 的等 材料。4.1.3 现场审 查 各级卫 生健 康主 管部 门(含中医 药主 管部 门)委 托 省、市互 联网 诊疗 质控 中 心组织 专家 开展 现场 审查工作。4.1.4 审批决 定 由省、市卫 生健 康主 管部 门(含 中医 药主 管部 门)、行政 审批 部门 做出 审批 决定。准入 4.2 4.2.1 诊疗科 目 申请设 置的 诊疗 科目 不应 超出实 体医 疗机 构诊 疗科 目。4.2.2 人员 4.2.2.1 提供诊 疗服务 的医 师、护 士,应 当依法 取得 相应的 执业资 质,并 在国 家医师、护士 电子 化 注册系统 中注 册。4.2.2.2 医师在 依托 的实 体医 疗机 构或其 他医 疗机 构注 册,具有 3 年以 上独 立临 床工 作经验。4.2.2.3 开设诊 疗科目 对应 的实体 医疗机 构临床 科室 至少有 一名正 高级、一名 副高级 职称的 执业 医 师注册在 实体 医疗 机构(可 多点执 业)。4.2.2.4 应有依 法取得 相应 的执业 资质专 职药师,负 责在线 处方审 核工作,确 保业务 时间至 少有一名药师在 岗审 核处 方。4.2.2.5 医务人 员应 当进 行电 子实 名认证。4.2.3 电子病 历水 平 依托的 实体 医疗 机构 电子 病历应 用水 平应 实行 分级 评价,三级 医疗 机构 电子 病 历应用 水平 分级 评 价级别要 达到4级 及以 上,二 级医疗 机构 电子 病历 系统 应用水 平分 级评 价级 别达 到3 级 及以 上。4.2.4 平台对 接 实体医 疗机构 应当 与省互 联网医 疗服务 监管 平台对 接,及 时上传、更 新医 疗机构 执业许 可证、医务人 员执 业情 况、诊疗 过程数 据等 信息,主 动接 受监督。4.2.5 医疗责 任险 实体医 疗机 构或 与实 体医 疗机构 共同 申请 互联 网医 院的第 三方,应 当为 相关 医 务人员 购买 医疗 责 任险,医 疗责 任险 保险 范围 应当明 确线 上诊 疗行 为是 否包含 在内。4.2.6 等保测 评 互联网 医院建 设中 的医院 网络、互联网 信息 平台、互联网 云基础 设施 的网络 安全应 每年按 照 GB/T 22239 2019 中 第三 级标 准完成 定级 备案 和测 评,测评通 过后 应提 交系 统年 度测评 报告。4.2.7 设施设 备 4.2.7.1 数据机 房 DB34/T 4790 2024 3 4.2.7.1.1 信息基础设施可采用云服 务部署或本地机房部署,设备所在机房应按照 GB 50174 2017 中B 级 标准 进行 设计 和建 设。4.2.7.1.2 建设单 位应建 设配 置容灾 机房,容灾机 房应 具备双 路市电 电源供 电、配备精 密空调、消 防和安防 监控 设施。4.2.7.1.3 数据存 储设 施设 备应 在机 房重点 区域 妥善 存放,相 关设 施 设备 不应 存放 在境 外。4.2.7.2 服务器 用于互 联网医 院运 行的服 务器不 少于2 套,数 据库 服 务器与 应用系 统服 务器应 独立划 分,存 放服 务器的机 房应当 具备 双路供 电或不 间断电 源(UPS)或 紧 急发电 设施,且互 联网医 院运行 的服务 器不 得存 放在境外。4.2.7.3 音视频 通讯 设备 用于开 展互 联网 医院 业务 的音视 频通 讯系 统不 少于 2 套,包含 必要 的软 件系 统和硬 件设 备。4.2.7.4 网络 业务使 用的 网络 带宽 不低 于 10 Mbps,且 至少 由 2 家宽带 网络 供应 商提 供服 务。安全要 求 4.3 4.3.1 数据安 全 应制定 数据备 份与 恢复策 略,部 署数据 备份 设备及 存储空 间,定 期进 行备份 数据检 查和恢 复演 练,并制定 系统 故障 应急 预案。有条 件的,可 增加 离线 备份。4.3.2 网络安 全 4.3.2.1 互联网 医院服 务平 台与院 内其他 系统集 成时 可部署 网闸、防火墙 等访 问控制 设备,具备 防 止各类敏 感数据 泄露、安全 隔离和 受控的 信息 交换等 功能,并通过 虚拟 专用网 络(VPN)对 设备 进行 安 全管理。4.3.2.2 互联网 医院服 务平 台可部 署广域 网加速,进 行应用 系统网 络加速、提 高网络 资源访 问的 响 应速度,对网 络流 量进 行特 征抓取 分析 及管 控。4.3.3 身份认 证 互联网 医院 服务 平台 应利 用数字 证书 服务、数字 签 名验证 服务、电子 签章 和 时间戳 服务 等技 术,可采取人 脸识 别方 式认 证,从“可 信身 份、可信 行为、可信 数据 和可 信时 间”四个范 畴建 设可 信 医 疗 服 务平台。4.3.4 隐私保 护 4.3.4.1 互联网 医院服 务数据 应做 到管控 和追溯 合一,严格 执行 GB/T 39725 信息 安 全和健 康医疗 数据保密 规定,建 立完 善个 人隐私 信息 保护 制度,严 格管理 患者 信息、用 户资 料、诊 疗数 据等。注:互联网医院服务数据包括服务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服务对象信息、病历资料、服务过程资料、音视频记录、行政管理、服务统计等)。4.3.4.2 个人信 息安 全和 健康 医疗 数据安 全应 符合 GB/T 35273、GB/T 39725 的 要求。4.3.4.3 互联网 医院各 角色 进行业 务使用 时,涉 及患 者 诊疗 等相关 数据的 业务,在数 据传输 过程 时 应进行加 密处 理,保障 患者 隐私数 据的 安全 性、完整 性。DB34/T 4790 2024 4 4.3.4.4 应建设 数据库 审计 系统,记录每 个业务 用户 的关键 操作,支持用 户访 问行为 监测,能够 对 用户访问 互联 网医 院平 台的 认证、访问 控制、数 据签 名、数 据加 密等 业务 操作 进行综 合监 控。4.3.4.5 信息系 统密 码应 符合 GM/T 0054 要求。管理体 系 4.4 医疗机 构应 当设 立专 门的 互联网 医院 运营 管理 部门,负 责互 联网 诊疗 的医 疗 质量、医 疗安 全、药 学服务、信 息技 术等 管理 与 协调工 作。互 联网 运营 管 理部门 参照 实体 医疗 机构 医疗质 量管 理办 法,采 取 线上线下 一体 化管 理,建立 完善 的 规章 制度,包 括但 不限于:a)互联网 医院 信息 公开 制度;b)互联网 医疗 服务 管理 制度;c)互联网 医院 信息 系统 使用 管理制 度;d)互联网 医疗 质量 控制 和评 价制度;e)在线处 方管 理制 度;f)患者知 情同 意与 登记 制度;g)在线医 疗文 书管 理制 度;h)在线复 诊患 者风 险评 估与 突发状 况预 防处 置制 度;i)人员培 训考 核和 奖惩 制度;j)互联网 医疗 投诉 与纠 纷管 理制度;k)互联网 医院 岗位 职责;l)停电、断网、设 备故 障等 突发事 件的 应急 预案;m)互联网 医疗 服务 不良 事件 防范和 处置 流程。5 互联网 医院 建设 内容 和服 务要求 互联网 医院 建设 内容 5.1 5.1.1 系统功 能架 构 互联网 医院 信息 平台 为患 者提供 相关 服务 的应 用入 口,与医 院信 息系 统(HIS)、检验信 息系 统(LIS)、影像归 档和 通信 系统(PACS)、电子 病历 系统(EMR)等进 行对 接。系统 功能 架构见 图1。DB34/T 4790 2024 5 图1 系统 功能 架构 5.1.2 基本业 务流 程 互联网 诊疗 服务 基本 流程 见图2 所示,主 要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流程:a)患者端 发起 诊疗 请求,提 供或引 用具 有明 确诊 断的 病历资 料,确认 后预 约缴 费;b)医生通 过医 护端 接收 到请 求后,进行 复诊 身份 核定,按次 序接 诊;c)医 生 接诊 后 根据 病情 开 具的 电 子处 方,处 方应 通 过药 师 端由 药 师进 行前 置 审方,审核 后方可流转至 患者 缴费;d)应提供 到医 院或 药店 自主 取药、物流 配送 方式,确 认后进 行药 品配 送流 程。5.1.3 功能建 设内 容 应用功 能应 包含 患者 端、医护端、药 师端、医 院管 理端必 选功 能,且在 此基 础上,医疗 机构 还 可 根据自身 需求 上线 可选 功能 或扩展 互联 网医 院功 能,适时接 入第 三方 服务,如 远程心 电、远程 影 像 等。具体参见 附录A。DB34/T 4790 2024 6 图1 互联网 诊疗 服务 基本 流程 图 DB34/T 4790 2024 7 服务要 求 5.2 5.2.1 患者注 册认 证要 求 诊疗前 应进 行实 名注 册,校验包 括但 不限 于身 份证、手机 号码 等。若已 注册 电子健 康码,可 通 过 关联电子 健康 码进 行身 份认 证。5.2.2 医务人 员注 册认 证要 求 医务人 员注 册认 证要 求包 括:a)应校验 包括 但不 限于 身份 证、执业 资格 证明、手 机 号码、医 保编 码等,可 后 台统一 上传 认 证;b)应设置 登录 密码,登录 密 码须由 不少 于8 位阿 拉伯 数字及 字母 组合 而成,符 合密码 管理 要求,按时修 改;c)应采用 设置 数字 签名(CA)认证 登录;d)宜采取 人脸 识别 方式 认证 登录。5.2.3 在线复 诊要 求 在线复 诊要 求包 括:a)复 诊 患者 应 提供 具有 明 确诊 断 的病 历 资料,由 医 生根 据 患者 提 供的 病历 资 料判 断 是否 符合复诊条件;b)患 者 可自 主 选择 复诊 问 诊方 式(图 文、语 音、视 频),支付 复 诊诊 查费 用 后发 起 复诊 请求,等待医 生接 诊;c)医生接 诊前 进行 患者 复诊 身份人 工审 核;d)医生接 诊前 应进 行身 份认 证,确 保由 医生 本人 接诊;e)医 生 应根 据 患者 选择 的 问诊 方 式提 供 相应 的接 诊 方式,问诊 结 束后 医生 根 据病 情 判断 是否开具电子 处方;f)如需开 具电 子处 方,电子 处方应 由开 方医 生本 人进 行数字 签名(CA)后 流转 至药师 审方;g)电子处 方应 通过 药师 审核 并进 行 CA 数字 签名 后,经 由药师 端推 送至 患者 端;h)应支持 患者 查看 处方 及费 用明细,确 认无 误后 选择 取药方 式并 进行 在线 结算。5.2.4 药品配 送要 求 药品配 送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a)患者通 过互 联网 医院 平台 将处方 费用 结算 完成 后,自动生 成物 流订 单和 电子 处方;b)医院或 药品 销售 机构 获取 物流订 单和 电子 处方 后,进行配 药;c)物流机 构收 到取 货订 单信 息后,应指 派配 送人 员到 医院或 药品 销售 机构 取药;d)配 送 人员 取 药后 生成 配 送信 息,应 将 配送 详情 同 步至 互 联网 医 院平 台(管 理端、医护 端、药师端和 患者 端);e)物流配 送人 员应 根据 患者 填写的 收货 信息,将 药品 配送至 相应 地点;f)药品应 通过 信息 验证 进行 签收;g)患者签 收后,物 流配 送机 构应将 签收 情况 上传 至互 联网医 院平 台。5.2.5 处方审 核要 求 处方审 核要 求包 括:DB34/T 4790 2024 8 a)医 生 开具 在 线处 方后,系统 须 按相 关 规定,进 入 审方 流 程,由 药师 在线 审 方并 进 行数 字签名(CA)确认,审 核通 过后 再流转 至患 者处 进行 处方 支付;b)如审核 不通 过,可由 药师 将处方 退回 至医 护端,医 生应根 据药 师的 审核 批注,重新 修改 处 方;审核通 过后 再流 转至 患者 处进行 处方 支付;c)不应使 用人 工智 能自 动生 成处方、自 动审 方等。5.2.6 支付功 能要 求 支付功 能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a)须 具 备在 线 支付、结 算 功能,就诊 过 程中 产生 的 诊查 费、远 程 医疗 服务 费、药 品 费等,可通过在线 支付 方式 结算,可 预约缴 费、处方 结算;b)可提供 在线 医保 实时 结算,并根 据结 算结 果,对医 保报销 部分 费用 采取 原路 返回;c)可提供 患者 电子 票据,提 供查看、下 载功 能。5.2.7 退费要 求 退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由患者 通过 互联 网医 院平 台患者 端发 起退 费申 请;b)系统判 定退 费项 目(接诊、药品、检 验、检查)状 态;c)药品已 配送、检 验检 查已 完成均 不允 许退 费,具体 状态通 过患 者端 提示 给患 者;d)药 品 退费 申 请发 起成 功 后,由 接诊 医 生负 责审 核 退费 申 请,审 核成 功后 自 动完 成 退费 流程,作 废 药品 处 方并 将患 者 支付 的 费用 原 路退 回,拒 绝退 费 申请 的 要通 过患 者 端或 短 信提 示患者拒绝原 因;e)检 验 检查 退 费申 请发 起 成功 后,由 接 诊医 生负 责 审核 退 费申 请,审 核成 功 后,作 废检 验申请并将患 者支 付的 费用 原路 退回。6 质量控 制 制度质 控 6.1 6.1.1 应建立 完善 的互 联网 医院 质控制 度,包含 医疗 质量 安全、服务 质量 评价、应 急处理 等。6.1.2 明确互 联网 诊 疗的 终止条 件。当 患者病 情出 现不适 宜互联 网诊疗、本 次就诊 经互联 网医院 判 断为首诊 或存 在其 他不 适宜 互联网 诊疗 的情 况时,接 诊医师 应当 立即 终止 互联 网诊疗 活动,并 引 导 患 者 到实体医 疗机 构就 诊。病历质 控 6.2 6.2.1 互联网 诊疗过 程中 所产生 的电子 病历信 息应 与依托 的实体 医疗机 构共 享,并 与线下 电子病 历 格式保持 一致,线 上线 下一 体化质 控。6.2.2 互联网 诊疗 病历 记录 按照 门诊电 子病 历的 有关 规定 进行管 理,保存 时间 不应 少于 15 年。6.2.3 诊疗中 的图 文对 话、音视 频资料 等过 程记 录保 存时 间不应 少 于3 年。6.2.4 医疗机 构及 医务 人员 要严 格管理 患者 病历 等资 料,保护患 者隐 私。处方管 理 6.3 6.3.1 应按 处方管 理办 法 医疗机 构药事 管理 规定 医疗 机构制 剂注 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开具 处方。DB34/T 4790 2024 9 6.3.2 不应在 互联网 上开 具麻醉 药品、精神类 药品 处方,以及其 他用药 风险 较高、有其他 特殊管 理 规定的药 品处 方。6.3.3 为低龄 儿童(6 岁 以下)开具互 联网儿 童用 药处方 时,应 当确定 患儿 有监护 人和相 关专业 医 师陪伴。6.3.4 药学部 门定 期对 互联 网医 院处方 进行 合理 用药 点评、考核。不良事 件管 理 6.4 6.4.1 应建立 互联网 医疗 服务不 良事件 防范和 处置 流程,发生不 良事件 按照 医疗 质量安 全事件 报 告暂行规 定 等有 关规 定上 报。6.4.2 定期收 集不 良事 件并 建立 患者投 诉反 馈渠 道,定期 总结分 析,持续 改进 医疗 质量和 服务 水平。服务质 量评 价 6.5 6.5.1 应将互 联网 医院 诊疗 中患 者咨询 及时 回复 率、健康 促进、患者 隐私 保护、信 息 安全、健康 管理、患者满 意度 评价 等内 容进 行定期 考核。6.5.2 考核结 果与线 上医 护人员 绩效挂 钩,建 立奖 惩机制,不断 提升互 联网 医院服 务质量 和信息 技 术应用能 力。6.5.3 考核结 果与 绩效 挂钩,建 立人员 重新 培训 及退 出机 制。DB34/T 4790 2024 10 附录A(资料 性)互联网 医院 应用 功能 建设 清单 A.1 患者端 建设 清单 见 表A.1。表A.1 患 者端 建设 清单 序号 类别 功能应用 应用功能描述 1 必选 就诊人管理 须支持用户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实名认证,绑定电子健康码等后,享受互联网诊疗服务。2 必选 图文咨询 支持患者在线选取医务人员,患者可在线通过图片、文字等方式进行问诊咨询。3 必选 视频问诊/在线复诊 须支持患 者上传 相关病 历资 料,以便于 医生进 行初、复诊 判 断,支持 医患之 间可通 过实 时通讯技术进行音视频、图文等方式互动。4 必选 在线结算 须具备在 线支付、结算 功能,就诊过程 中产生 的诊查 费、远 程医疗服 务费、药品费 等,可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结算或医保结算。5 必选 药品配送 须具备药 品配 送 功能,患者 可 自主选择 自取或 快递,系统 应 与具备药 品配送 资质的 物流 企业的业务系 统进行 对接,并根 据 患者填写 签收地 址生成 物流 订 单,药品 配送全 程追溯,签 收应通过信息验证。6 必选 病历浏览 具备在线浏览、下载功能供患者自助打印 7 必选 自助查询 须支持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查询就诊记录及报告单等。8 必选 就诊评价、投诉 须支持患者在就诊结束后对就诊服务进行评价。9 可选 科普宣教 可提供用 户查看 科普宣 教相 关 的资讯信 息服务。如根 据季 节、天气变 化等提 供疾病 预防 相关提醒信息;针对 孕妇、老人、儿童等特 殊人 群 提供医 疗卫 生 保健知识;为高 血压、糖尿 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行为、饮食运动等指导信息。10 可选 用药提醒 可提供患 者在线 处方联 动,进 行用药提 醒功能,能够 根据 处 方药物的 名称、时间、用法、用量等进行用药提醒。11 可选 电子发票 可提供患者电子票据,提供查看、下载功能 12 可选 医保结算 可提供在线医保实时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对医保报销部分费用采取原路返回 13 可选 检查、检验预约 医生在线开具检查、检验申请单后,患者可在线支付相应费用,可与院内检查预约平台对接,实现线上检查预约功能,并生成 电子指引单引导患者前往医院执行医嘱。14 可选 智能预问诊 可支持患 者在线 复诊、健康 咨 询前进行 预问诊,模拟 医生 问 诊提前采 集患者 病情信 息,并以电子病历格式发送给医生使用。15 可选 多学科会诊及远程会诊 可提供患者申请医生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以及转诊服务平台。16 可选 住院申请单指引 医生在线开具电子住院申请单后,可生成电子指引单引导患者前往医院办理入院。17 可选 患者随访 可针对需进行随访用户生成随访计划,进行随访管理,提供定期预约复诊、健康建议等功能。18 可选 处方流转 可支持处方在合作供应单位内流转并全程追溯。19 可选 网约护理 可借助互联网医院平台在线预约护士上门服务,系统应根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功能。DB34/T 4790 2024 11 A.2 医护端、药 师端 建设 清单 见表 A.2。表A.2 医 护端、药 师端 建 设清单 序号 类别 功能应用 应用功能描述 1 必选 数字签名(CA)支持医生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开具医嘱时(如:处方、检查、检验、住院单等)需进行CA确认,保障传递信息 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2 必选 图文咨询接诊模块 医护人员可在线通过图 片、文字等方式进行问诊咨询回复。3 必选 视频问诊/在线复诊接诊模块 支持医生调阅复诊患者报告单、病历等,并可引用操作患者填 写的预问诊内容,医患之间可通过实时通讯技术进行音视频、图文等方式互动。4 必选 病历书写 支持医生在线开具电子病历,并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系统可辅助医生遵循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规范书写 电子病历,并不断优化操作性能。5 必选 在线处方 须支持在线开具中、西药电子处方,并禁止在线生成精神、麻醉等不适宜在互联网开具的药品处方。既往处方信息可调阅并编辑应用,系统可辅助医生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6 必选 在线审方 医生开具在线处方后,系统须按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等 相关规定,进入审方流程,由药师在线审方并进行数字签名(CA)确认,审核 通过后再流转至患者处进行处方支付。如审核不通过,可由药师将处方退回至 医护端,医生 应根据药师的审核批注,重新修改处方。审核通过后再流转至患者处进行处方支付。不应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自动审方等。7 可选 处方流转 可支持处方在合作供应单位内流转并全程追溯,尽量 保证同一处方药品同源提供,同时做好相关药品的准入、分类及维护等。8 可选 检查、检验治疗申请 支持医生在线开具检查、检验、治疗等申请单,患者在线支 付相应费用后,可查看生成的电子指引单。9 可选 多学科会诊及远程会诊 患者申请医生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请求后,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开展多学科会诊或通过转诊服务平台开展远程会诊。10 可选 住院申请 可支持医生在线开具电子住院申请单,并生成电子指引单引导患者前往医院办理入院。11 可选 患者随访 可针对需进行随访用户生成随访计划,进行随访管理,提供 定 期预约复诊、健康建议等功能。A.3 管理端 建设 清单 见 表A.3。表A.3 管理 端建 设清 单 序号 类别 功能应用 应用功能描述 1 必选 执业人员管理 具备医务人员信息维护管理、权限设置、排班管理等功能 2 必选 交易管理 支持通过订单号、电子就诊卡等查询订单记录、异常处理及处理记录等 3 必选 对帐管理 支持查看对账列表中对每笔账单的差错单,对账日志和下载对账报表、查看财务汇总、交易场景、交易入口、支付渠道的统计表和汇总图表等 4 必选 运营管理 支持一站式追溯展示患者就诊全过程、建立咨询监督、评价 管理、投诉管 理及相应统计分析 5 必选 系统管理 须实现医院公告发布管理、角色管理、帐号管理及日志管理功能 6 可选 健康咨询 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系统可设置医嘱限制权限。7 可选 网约护理 可借助互联网医院平台在线预约护士上门服务,系统应根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功能。DB34/T 4790 2024 12 参考文 献 1 医疗 机构 病历 管理 规定(卫 医发 2002 193 号)2 医疗 机构 制剂 注册 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 食品 药品监 督管 理局 令(2005)20号)3 处方 管理 办法(卫生 部(2007)53号)4 医疗 质量 安全 事件 报告 暂行规 定(卫 医管 发2011 4 号)5 医疗 机构 药事 管理 规定(卫 医政 发201111号)6 国家 健康 医疗 大数 据标 准、安 全和 服务 管理 办法(试行)(国 卫规 划发 2018 23 号)7 远程 医疗 服务 管理 规范(试行)(国 卫医 发(2018 25 号)8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促进“互联 网+医疗 健康”发 展 的意见(国办 发2018 26号)9 电子 病历 系统 应用 水平 分级评 价管 理办 法(试行)及评价 标准(试 行)(国卫 办医函 2018 1079号)10 关于 进一 步推 进“互联 网+护 理服 务”试点 工作 的 通知(国 卫办 医函 2020 985 号)11 医疗 保障 信息 平台 医保 移动支 付技 术规 范(XJ-D02-2020)12 互联 网诊 疗监 管细 则(试行)(国卫 办医 发(2022)2 号)13 安徽 省医 疗纠 纷预 防与 处置办 法(安 徽省 人民 政府276 号 令)14 安徽 省互 联网 医院 管理 办法(试行)(皖 卫医 2019 19 号)15 安徽 省互 联网 诊疗 监管 实施办 法(试行)(皖 卫发2022 11 号)
展开阅读全文